安康市特種設備一般事故應急預案

 《安康市特種設備一般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安康市政府同意,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3月2日印發.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康市特種設備一般事故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2日
  • 發布單位: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健全應對特種設備事故工作機制,規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程式,及時有效控制、減輕和消除事故危害,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穩定和正常秩序,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陝西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導則》《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預案》《陝西省市場監管部門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應急預案》等技術規範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安康市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生產(含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含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和檢驗檢測過程中所發生的特種設備一般事故的應急處置。
  當發生特種設備較大以上事故時,應參照本預案的相關內容,在省級及省級以上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領導下,配合開展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部門協作、協同處置、單位自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依靠科學、職責明確、規範有序、反應靈敏、運轉高效。
  1.5 事故分級
  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特種設備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重大事故(Ⅱ級)、較大事故(Ⅲ級)、一般事故(Ⅳ級)四個等級。
  1.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Ⅰ級):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2)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4)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1.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Ⅱ級):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4)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1.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Ⅲ級):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4)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5)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1.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Ⅳ級):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3)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4)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5)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6)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以上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5.5 下列情形不屬於特種設備事故:
  (1)法律規定的不屬於特種設備事故的情形;
  (2)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引發的;
  (3)通過人為破壞或者利用特種設備等方式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自殺的;
  (4)火災、外力破壞等外部因素引發的導致事故發生的;
  (5)特種設備在拆卸、轉移、報廢等非工作狀態下發生的事故;
  (6)額定參數在《特種設備目錄》規定範圍外的設備和非法作為特種設備使用而引發事故的;
  (7)因起重機械索具原因而引發被起吊物品墜落導致事故的;
  (8)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檢驗檢測人員因勞動保護措施缺失或者保護不當而發生墜落、中毒、窒息等情形;
  (9)其他非特種設備本體存在隱患而發生的事故。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指揮機構
  2.1.1 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
  市政府成立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統一領導全市特種設備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總 指 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
       市市場監管局局長
  成 員:市紀委監委、市委宣傳部、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衛健委、市工信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教體局、市民政局、市文旅廣電局、市人社局、市總工會、市氣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地電安康分公司、國網安康供電公司、中國聯通安康分公司、中國移動安康分公司、中國電信安康分公司、中國鐵路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安康火車站等行業部門負責同志及事故發生地的縣(區)政府分管領導。
  2.1.2 市指揮部主要職責
  市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全市特種設備事故預防和一般特種設備事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研究決策應急救援處置措施和救援方案;組織開展一般事故的調查處理;發布特種設備事故信息和預警信息;指揮和協調有關部門、社會公眾共同做好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承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2.1.3 市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在各自的職能範圍內,針對特種設備事故的特點、研究建立有針對性的救援方案和回響措施,確定聯絡員並參加聯絡員會議,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啟動應急預案時,各部門的職責如下:
  (1)市紀委監委:負責對行使國家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在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失職、瀆職等違紀行為的調查處理。
  (2)市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做好全市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新聞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
  (3)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協調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調調動專業救援隊伍和搶險器材物資;負責指導、協調特種設備事故導致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
  (4)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牽頭制定和修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協調特種設備應急救援專家提出搶險救援方案的建議,供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決策;組織並參與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
  (5)市公安局:負責特種設備事故現場及周邊影響區域的社會治安管理、安全保衛、交通管制、人員疏散等工作,保證救援工作順利進行;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對相關人員進行身份檢查、驗證。
  (6)市發改委:負責參與協調天然氣長輸管道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
  (7)市財政局:負責應急救援經費保障,及時撥付應急救災資金並對其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8)市住建局:負責參與協調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燃氣行業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負責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事故應急協調處置等工作。
  (9)市交通局:負責協調道路運輸企業做好運送疏散、撤離人員和救援物資的應急運力保障工作。參與協調交通運輸系統特種設備(汽車罐車、長管拖車、罐式貨櫃、車用氣瓶,公路、橋樑和港口起重機械)事故應急和善後處置等工作。
  (10)市衛健委:負責調度醫療衛生技術力量,組織醫療機構做好醫療救護工作。
  (11)市工信局:負責參與協調工信系統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負責組織本地生產企業應急搶險物資的生產調度。
  (12)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事故周邊的大氣、土壤、水體進行環境監測,確定事故的污染範圍、污染物質和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處置建議和生態環境恢復建議;跟蹤監測和監察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發布環境污染的信息。
  (13)市教體局:負責參與協調教育系統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
  (14)市民政局:會同事故發生地的縣(區)政府做好受災困難民眾的救助等相關工作。
  (15)市文旅廣電局:負責參與協調旅遊行業、風景名勝區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
  (16)市人社局:負責協調處理工傷保險等有關善後處置工作。
  (17)市總工會: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提出處理意見,監督防範和整改情況落實。
  (18)市氣象局:負責對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現場的天氣監測、氣象保障,並提供與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其他氣象參數。
  (19)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特種設備事故現場消防安全工作,在特種設備應急救援專家組的指導下,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的事故現場,並負責有毒物質的洗消工作,組織搜救傷員。
  (20)地電安康分公司、國網安康供電公司:負責救援所需的電力供應;儲備相應的電力裝備;負責組織電力系統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等工作。
  (21)中國聯通安康分公司、中國移動安康分公司、中國電信安康分公司:負責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通信指揮暢通。
  (22)中國鐵路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安康火車站:負責鐵路系統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等工作。
  (23)事故發生地的縣(區)政府(管委會):協助市指揮部實施事故控制、人員救助、人員疏散、秩序維護、救援保障、受災民眾安撫和善後處置等工作。
  其他各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應急救援相關工作,參與協調本行業系統、本單位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等工作。
  2.2 辦事機構
  2.2.1 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辦公室
  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辦公室)是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市場監管局,其組成如下:
  主 任:市市場監管局局長
  副主任: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管理局分管負責人
  成 員: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管理局相關科室負責人、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聯絡員。
  2.2.2 市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向市政府、市指揮部報告本市特種設備應急體系建設和應急管理情況,研究並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根據預警信息分析研判,提出啟動應急回響的建議;負責組建應急專業隊伍建設、應急演練和宣傳培訓工作;組建特種設備應急處置專家庫;負責辦理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2.3 應急救援專家組(庫)
  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市應急管理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相關專家組成。其職責為組織相關專家參與現場處置方案的研究制定,確定警戒範圍,並報指揮部審定,防止事故擴大;為搶險救援提供決策諮詢。
  2.3 工作機構
  2.3.1 現場救援指揮部
  根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需要,成立現場救援指揮部。現場救援指揮部在市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救援指揮部下設若干應急工作組,其組成及職責如下:
  (1)綜合協調組: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市應急管理局、事故發生單位所屬的行業主管部門、事故發生地政府組成。負責事故信息的接收、處理和報告;請示市指揮部總指揮啟動應急預案,通知市指揮部成員單位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協助指揮部領導綜合協調各工作組的處置工作;組織調配現場應急救援人員和交通、通訊、裝備等救援資源,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並提出處理意見。
  (2)搶險救援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消防救援支隊、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衛健委、市生態環境局、市氣象局等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地政府、應急救援專家和事故發生單位的有關人員組成。負責對特種設備事故的搶險救援、現場控制和保護。
  (3)安全保衛組:由市公安局牽頭負責,事故發生地政府參加。主要負責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對人員撤離區域進行治安管理;負責現場警戒,加強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交通管制,禁止無關車輛和人員進入危險區域,確保救援通道的暢通;必要時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控制。
  (4)後勤保障組:由事故發生地政府牽頭,事故發生地民政局、財政局、公安局、交通局、有關電力、通訊等部門組成。負責組織、提供應急救援所需物資及裝備,組織力量搶修電力、通訊設施,保證應急救援信息和交通的暢通,提供救援人員生活後勤保障。
  (5)醫療救護組:由市衛健委牽頭,主要負責組織有關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對事故中的受傷人員和搶險救援的受傷人員進行現場救護和轉移治療。
  (6)污染監測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負責派遣環境監測小組趕赴現場監測污染情況,組織專家提出對污染物的控制等應急處置方案,指導和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控制、防範措施;並將監測分析報告和防護意見及時向市指揮部報告,對事故現場受污染物的處置實施監督管理。
  (7)宣傳報導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管理局和新聞媒體組成,負責統籌應急救援工作的宣傳報導,指導涉事單位按規定及時發布事故有關信息和回應有關情況。
  (8)事故調查組。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市紀委監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等有關部門參加,開展特種設備事故的原因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9)善後工作組:由市政府牽頭,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總工會、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保險公司組成,負責撫恤、理賠、生活救助等善後處理和社會穩定工作。
  2.3.2 縣(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職責
各縣(區)成立本縣(區)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受本縣(區)政府的領導,業務上受市指揮部的指導。其指揮機構負責人由縣(區)政府分管縣(區)長擔任,縣(區)市場監管、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人任副指揮,成員由縣(區)市場監管、應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生態環境等部門負責同志組成。
  縣(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職責如下:
  1.在縣(區)政府的領導和市指揮部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搶險救援工作,現場組織指揮使用單位搶險專業隊伍進行搶險救援。
  2.負責本縣(區)特種設備事故隱患的收集整理和督促相關單位做好事故隱患整治工作。
  3 預防和預警
  3.1 預防措施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級崗位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人員、制度,依法生產、依法使用、依法登記、依法檢驗,針對自身實際,制定相關應急預案,並適時組織演練。
  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嚴格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對發現的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嚴重事故隱患,在依法督促涉事單位限期整改的同時,應及時向轄區政府和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確保儘快消除安全隱患。
  各級政府(管委會)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各行業部門要落實行業監管責任,加強對重點行業、重點領域、重點單位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督促其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及安全風險防控措施。
  3.1.1 特種設備安全監測網路
  以市場監管部門為主體,積極發揮各行業主管部門、專職執法機構、檢驗檢測單位、大型企業和社會力量的作用,構建“政府監管、技術把關、企業主責、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格局。
  3.1.2 信息收集
  市場監管部門與檢驗部門應建立動態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網路,對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的相關信息進行實時動態管理,實現安全監察、檢驗部門的信息互通、共享。
  市指揮部辦公室接受由社會公眾、相關單位報告的特種設備安全隱患信息,對報告的信息進行分析處理,提出處置建議,並報市指揮部。
  3.2 信息預警
  市指揮部、縣(區)政府接到可能導致特種設備事故的風險信息後,根據特種設備安全風險情況,綜合研判,及時制定應對方案,適時向社會發布預警,通報相關部門採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積極按照預案做好應急回響準備。
  4 應急回響和處置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啟動本預案,並與《安康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省級特種設備應急預案銜接。
  4.1 事故報告
  (1)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縣(區)市場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的縣(區)市場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2)縣(區)市場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接到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後,應當儘快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向本級政府(管委會)報告,並向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各級適時通報同級有關部門。對初步認定為特種設備重大以上事故的,事故發生地縣(區)政府(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應在接到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後的30分鐘內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市政府。
  (3)事故報告方式和內容。特種設備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和續報。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特種設備事故後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故發生情況後隨時上報。特種設備事故報告應當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初報、續報,並在傳送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後予以電話確認;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報文字材料。
  初報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概況及特種設備種類;事故發生簡要經過、現場破壞情況、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初步估計直接經濟損失、初步確定的事故等級、初步判斷的事故原因;已經採取的措施;報告人姓名、聯繫電話等。
  續報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詳細情況、時間、地點、事故詳細經過、特種設備種類、設備失效形式和損壞程度;事故發生現場破壞情況、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和涉險人數、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初步確定的事故等級、初步判斷的事故原因;已經採取的措施;報告人姓名、聯繫電話;是否需要上級部門協助調查;其他有必要報告的情況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有關單位應當在發生變化的當日及時補報或者續報。
  4.2 分級回響程式
  (1)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後,事故發生單位在立即報告事故的同時,應當首先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開展自救。
  (2)事故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配合當地政府(管委會)立即啟動縣(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同時立即向市指揮部報告;當發生特種設備一般事故時,由市指揮部決定啟動本應急預案;當發生特種設備較大以上事故或本預案啟動後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時,市指揮部在取得市政府同意後應當立即報省市場監管局請求予以救援。
  (3)當由於特種設備事故導致發生危險化學品一般事故時,縣(區)級救援指揮部應立即向市指揮部、市政府報告,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分級回響規定啟動相應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存在重大隱患尚未發生事故的,可根據隱患情況按照本條規定實施分級回響。
  4.3 市指揮部現場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本預案啟動後,市指揮部應與事故發生地縣(區)政府(管委會)和有關部門立即成立現場救援指揮部及應急工作組,開展救援行動。市指揮部在現場救援的主要工作內容為:
  (1)根據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指導現場救援指揮部組織協調有關應急救援行動。
  (2)組織有關專家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當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
  (3)針對事故引發或可能引發的次生災害,提出防範措施和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建議。
  (4)協助現場救援指揮部協調事故發生地相鄰地區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4 現場緊急處置工作程式
  (1)對事故危害情況的初始評估。綜合協調組應當儘快對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做出儘可能準確的初始評估,包括事故範圍及事故危害擴展的潛在可能性以及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2)封鎖事故現場。安全保衛組應及時組織疏散撤離事故現場人員,封鎖事故現場,嚴禁一切無關的人員、車輛和物品進入事故危險區域,開闢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及物資進出的安全通道,維持事故現場的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
  (3)探測危險物資及控制危險源。搶險救援組和後勤保障組應根據發生事故的特種設備的技術、結構和工藝特點以及所發生事故的類別,迅速展開必要的技術檢驗、檢測工作,確認危險物資的類型和特性,制定搶險救援的技術方案,並採取特定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擴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響,防止可能發生的次生災害。
  (4)建立現場工作區域。綜合協調組應當根據事故的危害、天氣條件(特別是風向)等因素,結合搶險救援組和污染監測組意見,協調安全保衛組設立現場搶險救援的安全工作區域。
  對特種設備事故引發的危險介質泄漏應當設立三類工作區域,即危險區域、緩衝區域和安全區域。
  (5)搶救受害人員。醫療救護組應當及時、科學、有序地展開受害人員的現場搶救或者安全轉移,盡最大可能降低人員的傷亡、減少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6)設立人員疏散區。安全保衛組根據事故的類別、規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時,應當協調搶險救援組、後勤保障組果斷迅速地劃定危險波及範圍和區域,組織有關人員和物資安全撤離。
  (7)清理事故現場。污染監測組應當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採取封閉、隔離、清洗、化學中和等技術措施進行事故後期處理,防止危害的繼續和環境的污染。
  4.5 應急救援人員安全防護
  參加應急搶險救援的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裝備、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設施,事故現場應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事故現場應當開闢應急搶險人員和車輛出入的專用通道和安全通道,以保證應急搶險工作在儘可能安全的環境、條件下順利實施。
  4.6 民眾安全防護
  根據事故發生的特性和應急救援的需要,由當地政府(管委會)根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建議,確定事故周圍居民和民眾的疏散範圍,下達人員疏散的指令。
  4.7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根據需要,由當地政府(管委會)負責依法動員、調動、徵用有關人員、物資、設備、器材以及占用場地,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配合併提供便利條件,不得拖延、阻攔和拒絕。
  4.8 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調查分析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後,事故調查組應在應急救援結束後立即開展事故調查,進行事故分析,提出處理意見。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和《陝西省市場監管部門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應急預案》執行。由宣傳報導組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輿情處置和新聞發布等工作。
  4.9 信息發布與輿情引導
  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應當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的原則。事故發生地的縣(區)政府要在宣傳報導組的指導下,及時向社會發布基本情況,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事態進展、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安全防範措施等,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
  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發生後,由宣傳報導組指導事故發生地的縣(區)政府及時做好網路和媒體的輿情引導,及時回應民眾關切問題。
  4.10 應急救援結束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現場救援指揮部根據應急救援實際情況,在報請市指揮部並經市政府同意後宣布特種設備一般事故應急救援結束:
  (1)死亡和失蹤人員已經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經消除;
  (4)受傷人員基本得到救治;
  (5)緊急疏散人員恢復正常生活。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理
  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場地,所發生的費用,按有關規定由有關單位負責。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後,必須由取得與事故設備類別、級別相適應的特種設備資質許可單位對特種設備進行全面的檢修,經檢驗合格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對嚴重損毀、無維修價值的,應當予以報廢。
  特種設備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質泄漏或者鄰近建築物倒塌損壞的,應經生態環境部門和住建部門檢查並提出意見後,方可進行下一步修復工作。
  事故救援結束後,事故發生地的縣(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做好安撫、撫恤、理賠工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做好社會救助、保險等善後處理事項,儘快恢復受影響民眾的正常生活和生產活動。
  5.2 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事故調查,並形成調查報告。事故調查報告由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同級政府批覆,並報上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接到調查報告後,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對有關責任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必要時,市政府可以對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做出處理決定。
  5.3 應急救援工作總結
  事故處置結束,市指揮部應組織對事故的原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等進行調查分析和總結評估,按規定報市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
  6 保障措施
  6.1 隊伍保障
  消防救援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是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處置隊伍。有搶險救援能力的企業應急隊伍和相關單位(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是重要的社會專業救援力量。
  市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定期組織技術專家對消防救援應急隊伍、不同類型的企業應急隊伍等應急救援力量進行業務指導,保障應急工作的科學、有效進行。必要時,按規定程式請求駐地部隊和武警參與和支持搶險救援工作。
  6.2 物資保障
  消防救援隊伍、企業應急隊伍應配備相適應的檢測儀器、搶險救援裝備、救援車輛、通信器材以及個人防護用品等。
  6.3 通訊保障
  負責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各職能部門的值班電話、網址等應予公布,值班電話和網路系統保持24小時暢通。
  6.4 治安保障
  事故發生地公安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治安維護。事故發生地基層政府要積極組織民眾,協助公安部門維護治安秩序。
  6.5 醫療保障
  衛健部門負責指導醫療救護工作,醫療救護隊伍接報險情後要迅速到達事故現場,對傷員實施初步急救措施,穩定傷情,運出危險區域後轉入各醫院搶救和治療。事故發生地紅十字會等民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民眾性衛生救護工作。
  6.6 技術保障
  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轄區內特種設備分布特點,建立相應的特種設備應急專家組。定期召開會議,對國內外發生的特種設備事故案例進行研究、分析,積極開展與特種設備應急救援有關的科學研究,為特種設備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撐。
  6.7 資金保障
  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做好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的必要資金準備。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財政部門應按照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做好應急救援經費保障。
  6.8 監督檢查
  市、縣(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關部門和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制定特種設備專項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制定專項應急預案、未按照要求組織開展演練的,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7 預案管理
  7.1 宣傳和培訓
  市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對本預案相關人員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並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對本預案以及應急、自救、互救知識進行宣傳。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協助當地政府做好事故的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知識的宣傳教育,並向社會公布搶險電話。督促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在重大危險源設備的顯著位置公布內部、外部的搶險電話。
  7.2 預案修訂
  本預案應當在上位法律法規規章、應急指揮機構、應急管理風險及資源發生變化調整,以及在特種設備事故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重大問題需要調整時進行修訂。
  7.3 預案備案
  本預案經市政府批准發布後20個工作日內報省市場監管局、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各縣(區)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本縣(區)特種設備應急救援預案,並報市市場監管局備案。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特種設備:指國家《特種設備目錄》明確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特種設備事故:指因特種設備的不安全狀態或者相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在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含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檢驗檢測活動中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特種設備嚴重損壞或者中斷運行、人員滯留、人員轉移等突發事件。
  8.2 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制定並解釋。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康市特種設備一般事故應急預案》(安政辦函〔2018〕200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2021年3月2日,經市政府同意,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新修訂的《安康市特種設備一般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現就《預案》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起草背景及過程  2019年機構改革後,政府各職能部門和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都發生了變化,職責分工也進行了調整。同時,近兩年來,部分特種設備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檔案也發生了變化。2018年7月9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安康市特種設備一般事故應急預案》已不能適應當前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2020年4月22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關於做好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修訂工作的通知》;2020年4月26日,省市場監管局印發了《陝西省市場監管部門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應急預案》,均對預案的修訂提出了明確要求。
  為全面提高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和應對突發事件的指導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市政府和上級有關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陝西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導則》《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預案》《陝西省市場監管部門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應急預案》等技術規範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啟動修訂起草工作,2020年9月完成修訂初稿,10月形成了《預案》(徵求意見稿),徵求了應急處置指揮部成員單位、市直相關部門和特種設備專家的意見。2020年10月30日組織召開了安康市特種設備一般事故應急預案專家評審會,研究討論形成了專家評審意見。對徵集到的意見、建議以及專家評審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分析,據此對預案進行修改後,按市政府要求進一步徵求了應急管理部門和法務部門的意見,再次予以修改完善。2021年3月2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新修訂的《安康市特種設備一般事故應急預案》。
  二、目標任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降低事故風險、提高安全效能、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為目標,健全應對特種設備事故工作機制,規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程式,及時有效控制、減輕和消除事故危害,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穩定和正常秩序,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三、涉及範圍  安康市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生產(含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含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和檢驗檢測過程中所發生的特種設備一般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主要內容  預案分八部分,共37條。
  第一部分“總則”共5條,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和事故分級。
  第二部分“組織機構及職責”共3條,包括指揮機構設定及職責、辦事機構設定及職責、工作機構設定及職責。
  第三部分“預防和預警”共2條,包括特種設備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和信息收集、信息預警等內容。
  第四部分“應急回響和處置”共10條,主要規定了事故報告、分級回響程式、指揮部現場指揮協調內容、現場緊急處置工作程式、應急救援人員安全防護、民眾安全防護、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事故調查分析、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應急救援結束等工作要求。
  第五部分“後期處置”共3條,包括善後處理、事故調查報告、應急救援工作總結。
  第六部分“保障措施”共8條,規定了包括應急救援隊伍、物資、通訊、治安、醫療、技術、資金、監督檢查等方面的保障要求。
  第七部分“預案管理”共3條,包括宣傳和培訓、預案修訂、預案備案。
  第八部分“附則”共3條,包括名詞術語解釋、制定與解釋部門、預案實施時間。
  五、修訂前後的主要變化  一是增加了編制依據。增加了《應急管理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應急〔2019〕68號)、《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33942-2017)、《陝西省市場監管部門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應急預案》(陝市監函〔2020〕480號)等法規、技術規範和規定。
  二是完善了特種設備事故分級和界定,明確了不屬於特種設備事故的情形。
  三是根據機構改革後各部門的職能調整,對應急處置指揮部及其辦公室的設定、成員單位的構成和職責進行了必要的調整;增設了應急救援專家組;對現場救援指揮部的分組和職責進行了明晰和細化,現場救援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搶險救援、安全保衛、後勤保障等9個工作組,各工作組在現場救援指揮部的統一指導下開展工作。
  四是完善了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制度。進一步明確報告的主體、時限、程式和內容,明確了初報和續保的方式和內容。
  五是增強預案的可操作性,調整完善了《安康市特種設備一般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指揮體系示意圖》,便於各級各部門更直觀進行應急處置工作。
  六、注意事項  安康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特種設備一般事故時啟動《預案》,並與《安康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省級特種設備應急預案銜接。當發生特種設備較大以上事故時,參照《預案》的相關內容,在省級及省級以上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領導下,配合開展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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