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銅川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已經銅川市政府同意,銅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3月8日印發.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川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1年3月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8日
  • 發布單位:銅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特種設備事故,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社會安定,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陝西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導則》(TSG03-2015)《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33942-2017)《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預案》《陝西省市場監管部門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應急預案》《銅川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檔案。
  1.3 適用範圍
  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特種設備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特種設備一般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發生特種設備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應啟動本預案進行先期處置,並逐級上報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預案。未發生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特種設備突發事件由區縣人民政府啟動區縣特種設備應急預案實施處置。
  1.4 工作原則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單位自救、社會救援,整合資源、平戰結合的原則。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銅川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組織體系由市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應急指揮部)、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專家等組成。
  2.1 市應急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2.1.1 市應急指揮部組成
  市級成立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市場監管局局長擔任。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包括市委宣傳部、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健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市能源局等部門和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新區管委會的分管負責同志。
  2.1.2 市應急指揮部職責
  (1)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統一指揮協調全市特種設備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2)研究制定全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負責發布全市特種設備事故預警,在發生特種設備一般事故時啟動本預案。
  (3)建立有關部門聯絡協調機制,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研究特種設備事故預防、救援措施,指導各區縣做好特種設備應急工作。
  (4)建立市特種設備應急救援專家庫,為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諮詢。
  (5)負責指導現場應急指揮部開展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工作,按照事故級別、危害程度和搶險救援情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場監管局報告事故處置進展情況。
  (6)負責宣布事故應急救援結束,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總結、表彰,提出處罰建議。
  2.2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市委宣傳部:按照市應急指揮部安排,配合事故單位,做好特種設備事故及應急救援信息的發布,輿情處置和新聞媒體的協調工作。
  (2)市公安局:負責特種設備事故現場警戒、交通管制等秩序維護工作,配合做好事故現場必要的人員和物資疏散工作。
  (3)市財政局:負責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經費保障工作。
  (4)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因特種設備事故引發環境污染的監測,對現場環境應急處置提出意見建議,協調環境污染處置工作。
  (5)市住建局:負責房屋建築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6)市交通運輸局:協調與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相關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協助處置因交通事故引發的移動式危險品壓力容器(危險品罐車)泄漏轉運運力保障工作。
  (7)市衛健委:負責組織和調度醫療衛生技術力量,做好傷員醫療救護工作。
  (8)市應急管理局:協調應急救援人員,參與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9)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制定和修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協調特種設備應急救援專家參與事故應急處置;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工作;配合做好特種設備事故相關信息報告工作。
  (10)市城市管理執法局:負責城市燃氣管道、熱力管道等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1)市能源局:負責協調督促管道企業開展油氣長輸管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2)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新區管委會:組織對本地區所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實施區域控制、人員救助、人員疏散、社會秩序維護、救援物資保障、受災民眾安撫等工作。
  2.3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成及職責
  2.3.1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管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市場監管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市市場監管局分管副局長擔任,成員包括市市場監管局辦公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負責人及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聯絡員。
  2.3.2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傳達上級部門及市應急指揮部指令,負責做好聯絡和協調工作。
  (2)負責發布全市特種設備事故預警、預報信息。
  (3)負責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特種設備事故隱患、事故發生情況及救援情況。
  (4)負責全市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及應急信息的日常收集、分析處理、匯總上報工作。
  2.4 現場應急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需啟動本預案時,市應急指揮部與事故發生地區縣人民政府聯合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並設立若干工作組,開展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4.1 現場應急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由市市場監管局分管副局長兼任,副指揮長由事故發生地區縣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事故單位行業或者主管部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成員包括市級有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和事故發生單位的有關人員。
  2.4.2 現場應急指揮部職責
  (1)執行市應急指揮部的決策和指令。
  (2)指揮、協調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3)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匯報事故處置進展情況。
  (4)劃定事故現場的警戒範圍、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強制性措施。
  (5)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確定危害介質及危害程度,並對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檢測。
  (6)組織營救受害人員,轉移、撤離、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降低財產損失。
  (7)提出應急救援結束的建議。
  2.4.3 工作組及職責
  現場應急指揮部設立以下工作組,職責如下:
  (1)綜合協調組: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事故發生地區縣人民政府配合,協調現場救援組織、調度、宣傳報導及信息發布等工作。
  (2)警戒保衛組:由市公安局牽頭,負責事故現場警戒、交通等秩序的維護工作,配合做好事故現場必要的人員和物資疏散工作。
  (3)搶險救災組:由市應急管理局、事故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組織的專業搶險救援隊伍組成(包括應急救援專家和事故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現場搶險救災工作。
  (4)醫療救護組:由市衛健委牽頭,負責組織緊急醫療救護隊伍,對事故中的受傷人員及搶險救援的受傷人員進行救治。
  (5)後勤保障組:由事故發生地區縣人民政府牽頭,負責組織、提供應急救援所需的物資、裝備和後勤保障工作。
  (6)事故調查組: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負責對事故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7)善後處理組:由事故發生地區縣人民政府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安撫、撫恤和理賠等善後處理和社會穩定工作。
  2.5 應急救援專家組成及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根據全市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和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建立特種設備應急救援專家庫,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由市應急指揮部統一調動。
  應急救援專家職責:為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直接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參與制定或修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3 預防、監測與預警
  3.1 預防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相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組織開展特種設備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嚴格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重點行業、重點場所、重點設備的監督檢查,針對區域性、系統性安全風險開展專項整治。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嚴格開展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工作,對檢驗檢測發現的特種設備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屬地市場監管部門。
  3.2 監測與預警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安全風險監測,對可能導致特種設備事故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時作出預警,提出防範和控制風險措施,並按照本預案作出應急準備。
  4 應急回響
  4.1 事故報告
  4.1.1 事故發生地報告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後,事故發生單位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所在區縣市場監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報告。
  4.1.2 監管部門事故報告
  區縣市場監管部門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後,應當儘快核實有關情況,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市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視情況適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
  4.1.3 初報內容
  初報信息時,根據核實掌握的情況,簡要匯報時間、地點、單位、傷亡人數、特種設備種類、信息來源、事故發展趨勢、已經採取的處置措施及是否需要上級部門協助調查等情況。
  4.1.4 續報內容
  結合事故處置變化情況,隨時續報詳細內容,直至事故處置結束。事故續報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概況以及特種設備種類。
  (2)事故基本情況,包括事故簡要經過、現場破壞情況、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和涉險人數、預計直接經濟損失、初步確定的事故等級、初步判斷的事故原因。
  (3)已經採取的處置措施。
  (4)是否需要上級部門協助調查。
  (5)報告人姓名、聯繫電話。
  (6)其他有必要報告的情況。
  4.2 分級回響
  4.2.1 事故發生單位回響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後,事故發生單位在立即報告事故的同時,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
  4.2.2 監管部門回響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後,事故發生所在地區縣市場監管部門應首先啟動區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進行先期處置;當發生特種設備一般事故時,由市應急指揮部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當發生特種設備較大及以上事故時,由市應急指揮部啟動本預案進行先期處置,並及時上報省市場監管部門。
  當特種設備事故導致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時,市市場監管局應及時與市應急管理局聯繫,啟動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
  存在重大隱患尚未發生事故的,可根據隱患情況按照本條規定實施分級回響。
  4.2.3 擴大回響
  當發生的特種設備事故採取一般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需要實施擴大應急回響時,市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建議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實施處置。
  4.3 現場應急處置
  4.3.1 先期處置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無論級別高低、規模大小、損傷輕重,在及時上報的同時,事故發生單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開展自救;當地人民政府要迅速調度力量,儘快判明事故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全力控制現場事態,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3.2 現場緊急處置
  (1)對事故危害情況的初始評估。先期處置隊伍趕到事故現場後,應當儘快對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做出儘可能準確的初始評估,包括事故範圍及事故危害擴展的潛在可能性以及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2)封鎖事故現場。嚴禁一切無關人員、車輛和物品進入事故危險區域,開闢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及物資進出的安全通道,維持事故現場的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
  (3)探測危險物資及控制危險源。根據發生事故的特種設備的技術、結構和工藝特點以及所發生事故的類別,迅速展開必要的技術檢驗檢測工作,確認危險物資的類型和特性,制定搶險救援的技術方案,並採取特定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擴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響,並防止可能發生的次生災害。
  (4)建立現場工作區域。根據事故的危害、天氣條件(特別是風向)等因素,設立現場搶險救援的安全工作區域。
對特種設備事故引發的危險介質泄漏應當設立三類工作區域,即危險區域、緩衝區域和安全區域。
  (5)搶救受害人員。及時、科學、有序地開展受害人員的現場搶救或者安全轉移,盡最大可能降低人員的傷亡、減少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6)設立人員疏散區。根據事故的類別、規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時,應當果斷迅速地劃定危險波及範圍和區域,組織相關人員和物資安全撤離。
  (7)處理事故現場。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和可能的危害,迅速採取封閉、隔離、清洗、化學中和等技術措施進行事故後處理,防止危害的擴散和環境污染。
  4.4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參加應急搶險救援的工作人員應當裝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和設施,事故現場應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4.5 民眾的安全防護
  根據事故發生的特性和應急救援的需要,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建議,確定事故周圍居民和民眾的疏散範圍,下達人員疏散的指令。
  4.6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根據需要,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動員和調動有關人員、物資、設備、器材以及場地,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配合併提供便利條件,不得拖延、阻攔和拒絕。
  4.7 應急結束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根據現場應急指揮部應急救援實際情況,在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市應急指揮部宣布事故應急結束。
  (1)死亡和失蹤人員已經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經消除;
  (4)受傷人員基本得到救治;
  (5)緊急疏散人員恢復正常生活。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後,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對事故特種設備進行全面的檢修,經檢驗檢測合格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對嚴重損毀、無維修價值的設備應當予以報廢。
  特種設備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質泄漏或者鄰近建築物倒塌損壞的,應經生態環境部門和住建部門檢查並提出意見後,方可進行下一步修復工作。
事故救援結束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安撫、撫恤、理賠工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做好社會救助、保險等善後處理事項,儘快恢復受影響民眾的正常生活和生產活動。
  5.2 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事故調查,進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報告報市人民政府批覆,並報省市場監管局備案。
  5.3 工作總結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結束後,市應急指揮部應當及時進行總結評估。對事故發生的起因、性質、影響、後果、責任和應急決策能力、應急保障能力、現場處置能力等進行調查分析,總結經驗教訓。
  5.4 信息發布和新聞報導
  特種設備事故的信息發布和新聞報導工作,應當嚴格按照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導的相關規定,由市委宣傳部具體負責。
  6 保障措施
  6.1 應急救援的資源、物資、裝備、信息保障
  (1)建立包括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及相關部門、應急救援專家組等在內的通信聯絡工作方案,並予公布。
  (2)建立全市特種設備動態監管信息化系統,及時反映特種設備的基本情況、安全狀況和事故預警。
  (3)針對可能發生的特種設備事故類型,配備相適應的防護用品、檢測裝備、車輛及通訊設施等,並做好日常儲備物資的維護保養;組織專家開展應急搶險技術研討,為應急救援演練及緊急狀態下的實戰提供技術支撐。
  6.2 其他資源保障
  對特種設備事故救援過程中涉及醫療衛生、治安、社會動員、緊急避難場所等保障的,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新區管委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能,確保搶險工作順利進行。
  6.3 技術儲備與保障
  (1)市、區縣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轄區內特種設備的分布特點,建立相應的應急救援專家庫。
  (2)市、區縣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針對帶有普遍性的事故隱患,制定具體的事故預防、應急措施。
  6.4 資金保障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場地,所發生的費用,按相關規定由有關單位負責。
  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做好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的必要資金準備。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演練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有關部門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制定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進行檢查,組織和督促有關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預案演練。演練結束後,要對演練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7.2 宣傳與培訓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做好特種設備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知識的宣傳教育與培訓;定期或不定期舉辦特種設備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培訓班,提高事故應急救援技術水平和協調指揮能力。
  7.3 責任與獎懲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市應急指揮部要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認真進行總結分析,汲取事故教訓,及時進行整改。對在應急搶險救援、指揮、信息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漏報、誤報和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履行職責或者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人員,以及擾亂、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單位和人員,給予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4 改進措施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及時總結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經驗,汲取教訓,並針對事故處置暴露出的問題,查找不足,堵塞漏洞,堅決遏制事故再次發生。
  7.5 預案修訂
  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重大變化,在執行中發現存在重大缺陷或其他需要修訂的情況時,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及時組織修訂。
  8 附 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適用《特種設備安全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事故:是指因特種設備的不安全狀態或者相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在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含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檢驗檢測活動中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特種設備嚴重損壞或中斷運行、人員滯留、人員轉移等突發事件。
  8.2 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市場監管局制定並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銅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銅川市特種設備一般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銅政辦發〔2015〕10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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