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3年5月22日
檔案目錄
1總則
1.1指導思想
1.2 編制目的
1.3 編制依據
1.4 回響分級
1.5 適用範圍
1.6 工作原則
2 應急救援指揮組織體系與職責
2.1 指揮部設定
2.2 自治區指揮部職責
2.3自治區指揮部總指揮職責
2.4自治區指揮部副總指揮職責
2.5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2.6自治區應急管理專家組職責
2.7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職責
2.8自治區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
2.9 盟市、旗縣級應急指揮機構職責
3 預警和預防
3.1 預警範圍
3.2 預警級別
3.3 預警信息
3.4 預防措施
3.5 預警行動
3.6 解除預警措施
4 應急回響
4.1 事故報告
4.2 分級回響程式
4.3 現場應急處置職責分工
4.4 應急處置程式和要求
4.5 現場安全防護
4.6 社會力量參與救援
4.7 回響升級
4.8 新聞發布
4.9 應急回響終止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理
5.2 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5.3 應急救援總結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和裝備保障
6.2 資金保障
6.3 其他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定義與說明
7.2 制定與解釋部門
7.3 施行時間
檔案全文
1總則
1.1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應急管理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依法行政、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尊重科學的原則,全面提升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1.2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和及時處置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特種設備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簡稱重特大事故)和特種設備突發事件,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災害,提高事故處置能力,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3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令第708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令第50號)、《內蒙古自治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內蒙古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內政發〔2015〕145號)、《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內政發〔2021〕11號)、《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分級應對實施辦法(試行)》(內政辦發〔2022〕52號)等法律、法規及檔案。
1.4回響分級
按照發生特種設備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回響級別分為四級,依次為:Ⅰ級回響(特別重大事故)、Ⅱ級回響(重大事故)、Ⅲ級回響(較大事故)、Ⅳ級回響(一般事故)。
1.4.1 Ⅰ級(特別重大事故)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2)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4)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1.4.2Ⅱ級(重大事故)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4)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1.4.3Ⅲ級(較大事故)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4)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5)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1.4.4Ⅳ級(一般事故)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3)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4)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5)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6)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1.5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在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以及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特種設備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在其安裝、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在特種設備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事故(不含使用特種設備造成的事故)的應急處置,按照有關安全生產事故規定進行應急處置。
1.6工作原則
1.6.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始終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公共危害,同時做好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1.6.2統一領導、屬地為主。在自治區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以事故發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為應急處置主體,以事故發生單位自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動員社會力量實施應急救援。
1.6.3完善體系、有效銜接。各級政府專項預案、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應急預案、使用單位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應該有效銜接,形成完整的應急體系。
1.6.4科學救援,持續改進。充分尊重專家的意見,實行科學決策。依靠科技進步,及時總結救援經驗,持續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及裝備、設施和手段,不斷提高應急救援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1.6.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應急準備工作。
2應急救援指揮組織體系與職責
2.1指揮部設定
2.1.1自治區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區重特大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自治區指揮部),總指揮由自治區分管副主席擔任,副總指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政府辦公廳副主任)、事故發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和自治區應急廳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應急廳、黨委宣傳部、公安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交通運輸廳、衛生健康委、生態環境廳、財政廳、民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總工會,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內蒙古氣象局、內蒙古通信管理局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擔任。各盟市成立盟市級應急指揮機構。
2.1.2自治區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辦公室主任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主要負責人兼任。盟市級應急指揮機構要下設辦公室,明確負責人及職責。
2.1.3自治區、盟市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需要,設立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置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下設綜合組、專業處置組、治安交通組、醫療衛生組、新聞協調組、搶險救援組和後勤保障組等工作組,具體承擔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2.1.4自治區、盟市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建立本級應急管理專家組。
2.2自治區指揮部職責
(1)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關於特種設備事故應對工作的決策部署;
(2)組織領導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各盟市、旗縣(市、區)開展較大、一般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確定和調整自治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回響級別;
(4)針對危害程度、搶險救援和善後處理狀況,協調調度各類必要應急資源和力量。
2.3 自治區指揮部總指揮職責
(1)負責全面指揮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批准應急預案的啟動和終止;
(2)組織召開應急回響小組會議,研究應急工作,對應急救援工作中重大事項作出決策等。
2.4 自治區指揮部副總指揮職責
(1)配合自治區指揮部總指揮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及時向自治區指揮部總指揮報告重要情況和提出建議;
(2)組織做好自治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和實施工作;
(3)組織相關部門共同做好特種設備事故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等工作。
2.5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負責督查、落實特種設備應急救援處置的有關決策;
(2)了解、收集和匯總事故信息、損害情況並及時向自治區指揮部報告;
(3)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4)組織事故損害調查和快速評估;
(5)組建和管理自治區特種設備專家庫,督促有關單位對全區特種設備安全事故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
(6)承擔自治區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2.6 自治區應急管理專家組職責
在自治區指揮部及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領導下研究特種設備重大問題,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議,開展特種設備事故防範工作。開展突發特種設備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調查評估等決策諮詢服務工作。
2.7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職責
國家層面設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自治區級、事故發生地盟市級、旗縣級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應納入國家級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國家級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國家層面未設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由自治區或盟市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國家、自治區或盟市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聽取有關專家意見,開設統一的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點和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等,並提供必要的後勤保障。到達突發事件現場的各方面應急力量要及時向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並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實現各方信息共享。
2.8 自治區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
(1)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專家參加救援,提供技術支撐;向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報告事故及其應急處置情況;指揮本系統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制定有關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模板;建立和維護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機構、隊伍、專家、預案、技術裝備等信息庫;督導開展各類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演練和預案的制(修)訂工作。
(2)自治區應急廳。負責協調危險化學品專家參與特種設備事故現場的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工作。
(3)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負責根據自治區指揮部統一部署,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特種設備事故信息發布、輿論引導等工作,必要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及時解疑釋惑、澄清事實、批駁謠言。
(4)自治區公安廳。負責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現場的應急治安保障工作,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
(5)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依法依規做好參保傷亡人員工傷(工亡)認定、工傷(工亡)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6)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參與協調交通系統特種設備(汽車罐車、罐式貨櫃、車用氣瓶等)事故應急和善後處置等工作。
(7)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的醫療保障及衛生防疫工作。
(8)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實施事故現場環境監測,並組織專家提出污染治理建議。
(9)自治區財政廳。按照規定落實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經費的保障工作。
(10)自治區民政廳。負責指導各級民政部門做好突發公共事件困難民眾急難救助工作,將符合條件的受事故影響陷入困境的人員納入救助範圍。
(11)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各盟市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裝、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應急和善後處置工作;城市燃氣管道事故的應急搶險、搶修工作。
(12)自治區總工會。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維護和保障職工權益。
(13)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負責火災撲救工作,配合其他部門和單位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14)內蒙古氣象局。負責救援現場氣象監測和預報,為危險化學品泄漏等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氣象信息。
(15)內蒙古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做好事故應急救援現場的通信保障工作,確保現場公用通信暢通。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2.9盟市、旗縣級應急指揮機構職責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相應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較大、一般特種設備事故的具體應急處置工作,以及在自治區指揮部的領導下參與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危險源的分布以及特點,依法組織制定符合本行政區域內實際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在發生較大、一般特種設備事故時,全面負責指揮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對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工作中的有關事項作出決策。
3預警和預防
3.1預警範圍
3.1.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以下特種設備實行重點監控:
(1)發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傷的特種設備;
(2)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特種設備;
(3)重要地區或場所使用的特種設備;
(4)關係重大經濟安全的特種設備;
(5)發生事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特種設備。
3.1.2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特種設備重點監控設備資料庫,施行分類分級監管,督促使用單位認真履行主體責任,落實重點設備的監控措施。
3.2預警級別
3.2.1對可以預警的特種設備突發事故,有關部門接到相關徵兆信息後,及時組織分析評估,研判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範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類別,確定預警級別。
3.2.2按照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據國家牽頭部門制訂的預警級別劃分標準,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對其他突發事件,要根據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提醒,必要時向社會公眾發布安全警示。
3.3預警信息
3.3.1分析評估結果確認特種設備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相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並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通報。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3.3.2承擔應急處置職責的相關部門接收到預警信息後,應當向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反饋接收結果。
3.4預防措施
3.4.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特種設備安全負責,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認真落實主體責任,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
(1)按規定設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按要求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2)建立特種設備安全崗位責任、隱患排查治理、應急救援、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處理等管理制度,制定特種設備操作規程,並認真組織實施;
(3)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按要求持證上崗,並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4)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
(5)對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屬檔案、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校驗、檢定或者檢修,定期對特種設備安全狀況進行分析,做好預測預警預報,採取有效措施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6)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或檢測要求,未經檢驗、檢測或者檢驗、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7)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特種設備風險辨識並形成風險清單,組織開展特種設備隱患排查治理,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8)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措施,並定期組織演練;
(9)公眾聚集場所、電站和涉危化品等高風險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10)對客運索道和大型遊樂設施,開展每日運營前的試運行檢查和例行安全檢查;
(11)按要求對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過程進行充裝前檢查、充裝過程控制、充裝後檢查和充裝量復檢。
3.4.2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通過監督檢查,督促使用單位落實主體責任。對發現的嚴重事故隱患應建立台賬,並跟蹤整改情況,必要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1)強化學校、幼稚園、醫院、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特種設備的安全風險管控;
(2)強化特殊時段、重大活動時期特種設備的安全風險管控;
(3)強化特種設備分級防範,突出高風險重點特種設備的安全風險管控;
(4)進一步完善特種設備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對發現的隱患制定治理方案,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五落實”,防止發生群死群傷的特種設備事故。
3.4.3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確保“應檢盡檢”,在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立即通知使用單位,並及時書面報告設備使用登記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
3.5預警行動
3.5.1當出現以下情況,可能導致特種設備事故時,使用單位應及時採取預防措施,必要時報告當地市場監管部門:
(1)特種設備使用場所遭遇地震等地質災害,或者暴雨、大風、雷電、大霧等氣象災害;
(2)特種設備受到爆炸、火災威脅;
(3)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等區域突然停電;
(4)其他可能引起特種設備事故的異常情況。
3.5.2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接到可能導致特種設備事故的預警信息後,應及時確定應對方案,並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相應措施預防事故發生,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必要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市場監管部門。
3.5.3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可能導致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預警信息後,應當及時進行確認,並給予指導、協調,同時密切關注事態進展,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工作,事態嚴重的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
3.5.4特種設備事故可能影響自治區以外區域的,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報告。
3.6解除預警措施
當突發特種設備事故風險已經解除,發布警報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4應急回響
4.1事故報告
4.1.1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報告並於1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的旗縣級以上市場監管及有關部門,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的旗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報告;事故發生地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規定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市場監管部門。
4.1.2市場監管部門在接到有關特種設備事故報告或通過媒體等其他渠道獲知所發生事故有可能為特種設備事故後,應當立即組織查證核實。屬於特種設備事故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並逐級報告上級市場監管部門直至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4.1.3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分管特種設備安全的副局長,由分管特種設備安全的副局長報告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局長。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信息經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分管副局長審核、局長批准後,向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報告。
4.1.4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概況以及特種設備種類;
(2)事故發生簡要經過、現場破壞情況、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和涉險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3)已經採取的措施;
(4)報告人姓名、聯繫電話;
(5)其他有必要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以及對情況尚未報告清楚的,應當及時逐級續報。
4.2分級回響程式
4.2.1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防止事故擴大或發生次生、衍生事故,同時保護好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4.2.2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後,應當立即啟動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採取措施開展應急救援:
(1)發生特種設備一般及較大事故時,由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揮應對,宣布啟動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回響,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自治區視情況派有關領導或者指定的自治區牽頭部門現場督促指導事發地開展應對工作,協調調度應急隊伍、專家和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支持。
(2)發生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時,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揮應對,宣布啟動自治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回響,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並報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派出應急指導組,指導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3現場應急處置職責分工
4.3.1現場應急指揮機構
(1)協助現場指揮部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2)根據事故設備種類、介質和事故主要表現形式等情況,提出應急處置技術措施或建議;
(3)針對可能引發的次生、衍生事故,提出措施及建議;
(4)組織人員進行現場取證和初步分析,並向現場指揮部提出對事故調查對象和有關資料的監控和保全需求;
(5)在不影回響急救援前提下,積極介入事故現場的保護。
4.3.2綜合組
協助現場指揮部工作,履行會議組織、信息採集、匯總、綜合協調和資料管理等職責。(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牽頭負責)
4.3.3專業處置組
對事故危害性進行預測,對重大危險控制系統進行評價,協調相關部門對重大危險源、危險設施登記建檔,提供諮詢及應答,為救助決策提供技術依據和方案。(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牽頭負責)
4.3.4治安交通組
負責在險情發生時或發生後緊急疏散無關人員,同時隔離現場,設定危險隔離標誌,並隨事故發展調整隔離距離。(自治區公安廳牽頭負責)
4.3.5醫療衛生組
負責事故應急處理時醫療救援工作,負責傷員轉運及協調醫療單位。(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牽頭負責)
4.3.6新聞協調組
負責突發事件宣傳報導工作,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就事件預警信息、救援情況、現場調查情況、事故認定意見、應急結束等信息及時向社會發布公告,並協調媒體記者進行統一報導。(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牽頭負責)
4.3.7搶險救援組
執行現場指揮部的命令、決定,結合事故現場實際情況,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實施搶險救援工作,防止事故的擴大蔓延。(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牽頭負責)
4.3.8 後勤保障組
負責應急設備和所需物資的供應配發,保障現場搶險物資和運輸用車的供給。(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牽頭負責)
4.4應急處置程式和要求
4.4.1事故初始評估。對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做出初始評估,包括事故範圍、事故危害擴展的趨勢以及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等。
4.4.2確認危險因素。根據發生的事故特種設備的結構、工藝特點以及所發生事故的類別,迅速展開必要的技術檢驗、檢測工作,確認危險物及危險源的類型、特性和數量,提出有針對性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建議,消除事故危害和影響,防止事故擴大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事故。
4.4.3建立現場工作區。根據事故的危害、氣象條件(特別是風向)等因素,提出設立現場搶險救援安全工作區域的建議。對承壓類特種設備事故引發的危險介質泄漏,應當建議設立三類工作區域,即危險區域、緩衝區域和安全區域。
4.4.4設立人員疏散區。根據事故的類別、規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時,提出劃定危險波及範圍和區域建議,指導相關人員和物資安全撤離危險波及的範圍和區域。
4.4.5搶救受害人員。及時、科學、有序地開展受害人員的現場搶救或者安全轉移,盡最大可能降低人員傷亡、減少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4.4.6事故現場處置。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已經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封閉、隔離、清洗、化學中和等善後處理技術措施建議。
4.5現場安全防護
4.5.1參加應急救援的人員,須按要求配備安全防護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裝備。事故現場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4.5.2根據事故發生的特性和應急救援需要,提出周圍居民和民眾疏散的建議,由當地人民政府下達人員疏散指令。
4.6社會力量參與救援
在應急救援過程中,根據需要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動員、調動、徵用有關人員、物資、設備、器材以及占用場地。
4.7回響升級
對於下列難以控制或有擴大、蔓延趨勢的事故,應採取果斷措施,迅速擴大疏散區域和現場搶險救援工作區域,撤離現場人員,疏散民眾,防止造成危害擴大。當突發事件事態進一步擴大,預計已經超出初始判定的相應等級時,應立即提高應急回響級別,請求支援。
(1)易燃、易爆介質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泄漏,在無法堵住泄漏,並在周圍空間形成混合爆炸氣體,有可能形成化學爆炸,導致救援及周邊人員傷害的(如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儲罐、罐車等);
(2)易燃、易爆介質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爆炸或泄漏造成的火災,在無法控制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溫度,可能發生設備爆炸或者火災影響周邊設備發生爆炸,或者可能形成空間化學爆炸,導致救援及周邊人員傷害的(如液化石油氣儲罐、罐車等);
(3)有毒介質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在處置過程中,可能發生物理或化學反應爆炸,導致救援及周邊人員傷害的;
(4)事故現場建築物可能發生倒塌和事故設備可能發生垮塌,導致救援及周邊人員傷害的;
(5)可能發生其他次生事故的情況。
4.8新聞發布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需要發布特種設備事故信息時,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
4.9應急回響終止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或者應急指揮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或者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採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停止運行後,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理
5.1.1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需要緊急調用物資器材、設備儀器、搶險隊伍和場地等,所發生費用由事故單位負責,事故單位無力承擔時,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5.1.2發生事故及事故波及的特種設備,應由有資質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進行全面檢修,並經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對損毀嚴重、無修理價值的,使用單位應予以報廢。事故中有發生毒性介質泄漏或者鄰近建築物倒塌損壞等情形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檢查並確認無危險時,方可進行下一步修復工作。
5.1.3特種設備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質泄漏或者建築物倒塌損壞的,應經生態環境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檢查並提出意見後,方可進行下一步修復工作。
5.1.4對傷亡人員和家屬做好安撫、撫恤、理賠等善後處理和社會穩定工作。
5.1.5事故救援結束後,應當儘快恢復受影響民眾的正常生活和生產活動。
5.1.6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相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5.2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調查按照《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令第50號)進行。
5.3應急救援總結
應急回響結束後,自治區指揮部應將應急救援期間有關文字資料、圖片資料、錄像資料整理歸檔,並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參與事故應急救援的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根據應急救援情況,對有關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處置技術方案進行改進。
6保障措施
6.1信息和裝備保障
6.1.1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針對可能發生的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為參與事故應急處置的專業技術人員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檢測儀器、車輛等設施設備。
6.1.2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資金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統籌解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統籌安排保障應急救援工作開展所需資金。
6.1.3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組建應急救援專家庫,並適時進行更新。
6.1.4相關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者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並且可以與有能力的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定。
6.2資金保障
6.2.1處置特種設備事故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相關領域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由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財政部門按規定予以保障。
6.2.2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區域企業的實際情況,確保本區域內應急物資、人員裝備等能夠應對本區域內突發特種設備事故。
6.2.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保障企業日常對危險源的監控、預防預警措施,應急演練的經費需求。
6.3其他
6.3.1宣傳教育。自治區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特種設備事故的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知識的宣傳教育,並向社會公布搶險電話。
6.3.2應急培訓。自治區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督促有關人民政府職能部門、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和專業搶險救援機構開展相關人員的應急培訓,鍛鍊和提高在突發事故情況下的快速搶險堵源、及時營救傷員、正確指導和幫助民眾防護或者撤離、有效消除危害等應急救援技能和反應的綜合素質。
6.3.3應急演練。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每年至少組織1次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演練,通過演練,檢驗應急預案,提高實戰水平。
6.3.4預案的管理與更新。演練結束後,預案制定單位要對演練情況進行評估、總結,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更新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安全技術規範、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6.3.5監督檢查。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急預案制定、應急培訓及演練情況進行檢查。
7附則
7.1名詞術語定義與說明
7.1.1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特種設備。具體範圍按照現行《特種設備目錄》執行。
7.1.2特種設備事故,是指列入《特種設備目錄》的特種設備因其本體原因及其安全裝置或者附屬檔案損壞、失效,或者特種設備相關人員違反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造成的事故。
7.1.3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1.4特種設備安全狀況評價,根據特種設備本身的安全狀況、使用環境、管理情況以及事故發生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社會影響等因素,通過評估、計算、分析,確定某一地區、某一單位,或者某一種設備在某一時期的安全狀況的活動。
7.2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制定並負責解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7.3施行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