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3年2月19日
檔案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目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1.5 管道安全事故分級
2 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
2.1 自治區管道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2.2 自治區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分工
2.3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
2.4 盟市、旗縣級應急指揮機構
2.5 專家組
2.6 相關企業應急指揮機構
3 風險和危害分析
3.1 風險分析
3.2 危害分析
4 隱患排查和預防
5 監測預警與預警發布
5.1 監測預報
5.2 預警分級
5.3 預警發布
5.3.1 發布許可權
5.3.2 預警調整
5.3.3 發布渠道
5.4 預警行動
6 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
6.1 信息報告
6.2 先期處置
6.2.1 事故企業
6.2.2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
7 應急回響
7.1 分級應對
7.2 分級回響
7.3 分級處置
7.3.1 Ⅳ級回響處置
7.3.2 Ⅲ級回響處置
7.3.3 Ⅱ級回響處置
7.3.4 Ⅰ級回響處置
7.4 信息發布
7.5 回響終止
8 後期處置
8.1 善後處置
8.2 事故調查
8.3 總結評估
9 保障措施
9.1 隊伍保障
9.2 物資裝備保障
9.3 資金保障
9.4 技術保障
9.5 宣傳與培訓
9.5.1 宣傳
9.5.2 培訓
10 附則
10.1預案管理
10.2預案實施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以下簡稱管道)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機制,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管道安全事故,明確應急處置職責,規範應急處置程式,有效控制和最大程度減少因管道安全事故造成的影響和損失,切實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檔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規定的管道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油氣田內部集輸管網、城區燃氣管道和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的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不適用本預案。
本預案所稱的管道安全事故,是指管道在運行、停止運行、封存、報廢等過程中,發生的泄漏、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始終把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堅持預防與應急處置相結合,加強管道安全事故防範,最大限度防控事故發生和減少人員、財產損失。
(2)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在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自治區有關部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企事業單位各負其責,有效處置管道安全事故。
(3)備用結合,專兼結合。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企業統籌規劃、整合資源,結合實際組建各類專業和兼職應急隊伍,在做好日常安全生產工作的同時,紮實做好應對管道安全事故的準備工作。
(4)科技支撐,加強管理。依靠科技進步,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技術、專用裝備作用,提高管理水平,不斷提升管道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5)區域協同,聯防聯控。健全完善跨區域應急處置協調聯動機制,強化協同應急救援能力,加強信息溝通、政策協調和資源共享,聯合開展應急演練,實現管道安全事故聯防聯控。
1.5 管道安全事故分級
按照管道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等嚴重程度,管道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個等級。(分級標準見附屬檔案1)
2 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
2.1 自治區管道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自治區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區管道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自治區指揮部),總指揮由自治區分管副主席擔任,副總指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政府辦公廳分管副主任)以及自治區能源局、應急廳、公安廳等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職責:
(1)統一領導、指揮特別重大、重大管道安全事故的應對處置工作;
(2)向國務院及相關部門、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報告安全事故信息,接收、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領導的指示和批示,並督辦落實;
(3)對跨省級行政區域的管道安全事故,做好與相關省區的協調工作;
(4)向國家有關方面和毗鄰省區請求支援。
2.2 自治區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分工
自治區黨委宣傳部:會同自治區能源局等部門做好管道安全事故信息發布,組織協調媒體做好輿論引導等工作;必要時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及時解疑釋惑、澄清事實、批駁謠言。
自治區黨委網信辦:負責管道安全事故的輿情監控、輿情引導、信息管控等工作;配合做好媒體報導等工作。
自治區應急廳:負責職責範圍內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組織協調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參與管道特別重大、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會同事發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災人員或受威脅人員的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依據有關規定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自治區公安廳:負責組織、指導管道安全事故發生地做好道路交通管制、人員疏散、重點目標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配合管道安全事故善後社會穩定等工作。
自治區能源局:負責協助指導全區管道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推動有關地區和企業建立健全應急隊伍,提高裝備和物資儲備水平;配合重大以上管道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做好管道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演練等工作;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風險控制和隱患排查;配合自治區有關部門做好管道安全事故信息發布和調查處理工作。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協調做好工業應急物資的生產、徵購等工作。
自治區民政廳:指導各地區做好受災民眾基本生活救助,將符合條件的受災困難民眾納入救助範圍,配合相關部門單位做好遇難人員處置等相關事務。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協調落實管道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救助資金。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負責提供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保管的測繪地理信息數據、地圖資料和基礎測繪成果,提供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定位服務;因土石流、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引發事故的,會同有關部門儘快查明地質災害發生原因、影響範圍等情況,提出應急治理措施,減輕和控制地質災害災情。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指導管道安全事故發生地環境應急監測,分析研判事故現場污染狀況及趨勢變化,提出因事故引發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和污染區域防護措施的建議。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協助和指導受事故損害或威脅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設施等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組織、協調管道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的運輸保障。
自治區水利廳:負責指導、協調管道安全事故涉及水庫、河道等重大水利設施的應急處置工作。
自治區商務廳:負責在管道安全事故搶險救援期間加強生活必需品市場監測和分析,確保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穩定。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協調管道安全事故應急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工作,並為地方醫療衛生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自治區廣電局: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根據管道安全事故應急播發部門指令信息,及時啟動應急廣播系統,播發應急信息。
自治區林草局:負責指導管道安全事故區域內樹木林草處置工作。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參與管道安全事故中特種設備的應急處置、檢測檢驗,預防次生事故發生。
內蒙古氣象局:負責天氣監測、預測、預報,及時提供氣象信息服務;配合開展因氣象災害引發的管道安全事故災害調查、評估及氣象分析等工作。
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負責消防救助、控制和消除火災險情等專業工作。
管道企業:承擔管道安全事故第一時間應急救援處置的主體責任,負責本單位在應急情況下的運行調度和應急處置,完善“管道運行”保護措施,確保管道相關設備設施的啟動能力和運行安全。發生管道安全事故後,做好應急物資供應,及時恢復管道設備設施運行,保障管道安全穩定運行和油氣供應保障。
根據應對工作需要,自治區指揮部可對成員單位及職責分工進行調整。
2.3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設在自治區能源局,負責自治區指揮部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自治區能源局局長擔任。主要職責:做好管道安全事故應急值守工作,收集上報事故信息,並通報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和事發地人民政府;貫徹落實自治區指揮部指示和部署;承擔自治區指揮部文電、會務、資料整理歸檔等工作。
2.4 盟市、旗縣級應急指揮機構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參照自治區指揮部組成,結合本地區實際,組建盟市、旗縣(市、區)管道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管道安全事故的應對處置工作,組織開展重大、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的先期處置。發生較大和一般安全事故,分別由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揮應急處置。視情況由自治區指揮部有關領導和成員單位到現場協調指導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組織調度自治區級應急隊伍、專家和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支持。
2.5 專家組
自治區指揮部專家組由相關領域的技術和管理專家組成,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牽頭負責組建和管理。主要職責:
(1)協助現場指揮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
(2)提出應急處置措施和方案的建議,為現場指揮部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盟市、旗縣(市、區)管道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也應當根據需要成立相應專家組。
2.6 相關企業應急指揮機構
相關管道企業應當成立應急指揮機構,作為管道安全事故的第一回響人,切實做好各項應對工作。主要職責:編制企業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企業專(兼)職應急隊伍,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做好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做好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等工作;配合各級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做好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置工作。
3 風險和危害分析
3.1 風險分析
石油、天然氣屬危險化學品,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具有高壓、易燃、易爆等特點。管道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1)管道運行安全事故。因設備設施故障、管道腐蝕或操作失誤等原因造成的管道發生大量油氣泄漏、著火、爆炸事故。
(2)管道破壞。因打孔盜油、第三方施工、蓄意破壞管道設施,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事故。
(3)自然災害引發事故。因洪水、土石流、山體滑坡、地震等自然災害引發的管道斷裂、油氣大量泄漏,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事故。
3.2 危害分析
管道若發生泄漏、火災或者爆炸等安全事故,除可能導致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外,還可能影響部分區域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及對重要基礎設施造成破壞。
(1)造成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以及上游油氣田和下游工礦企業停工減產;
(2)導致下游工商用戶、公共福利機構、交通運輸及居民生活油氣供應中斷;
(3)導致區域性水、電、氣供應中斷或交通、通訊癱瘓等事故,引發民眾恐慌,影響社會穩定;
(4)造成環境污染,給公共衛生和環境保護帶來較長時間的負面影響。
4 隱患排查和預防
管道企業應當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管道巡護制度,定期對管道進行檢測、維修,確保處於良好運行狀態;對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隱患,企業自身難以排除的,應當及時向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報告;對管道安全風險較大的區段和場所進行重點監測,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建立健全管道保護長效機制。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轄區內管道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開展隱患排查和治理;及時制止違法占壓、損毀管道設施的行為;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各自監管職責;加強管道安全應急管理體系建設。
5 監測預警與預警發布
5.1 監測預報
自治區能源局及各盟市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道保護監管平台的建設,利用信息化和網際網路技術逐步完成對重點設施設備、重點區域、重要崗位以及影響生產作業安全的環境狀態的監測,對可能發生的管道安全事故進行綜合評估和趨勢分析,及時提示風險,提供預警支持。
管道企業是事故監測預警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視頻監控、遠程監測、自動報警、智慧型識別等智慧型化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建立完善管道安全事故信息監測預警機制,將事故監測信息按規定報送當地管道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和管道保護主管部門,並逐級報送至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和自治區能源局。監測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基本情況、經研判可能產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響的範圍及建議措施等。
5.2 預警分級
根據管道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響範圍和發展趨勢,預計可能發生的事故等級,預警級別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標示,Ⅰ級為最高級別。
藍色預警(Ⅳ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管道安全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黃色預警(Ⅲ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管道安全事故,事故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橙色預警(Ⅱ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管道安全事故,事故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紅色預警(Ⅰ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管道安全事故,事故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5.3 預警發布
5.3.1 發布許可權
各級管道保護主管部門要加強與自然資源、氣象、地震等部門的會商,當分析評估確認管道安全事故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並及時向上一級報告。達到黃色和藍色預警級別由各級人民政府管道保護主管部門報請本級管道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同意後發布,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達到紅色、橙色預警級別由各級人民政府(各級管道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發布,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當安全事故威脅已經消除,按照發布許可權及時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
管道安全事故預警信息發布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發布單位、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類別、安全事故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時效等信息。
解除管道安全事故預警信息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解除單位名稱、安全事故預警等級和解除時間。
5.3.2 預警調整
根據管道安全事故的發展態勢和處置進展,預警信息發布部門應對預警級別和處置措施做出調整。
5.3.3 發布渠道
管道安全事故預警信息要採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響人群發布,應當充分發揮安全事故預警信息發布系統作用,通過廣播、電視、手機、通信與信息網路、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者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和學校等特殊場所以及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媒體單位應當優先做好預警信息傳播和應急宣傳工作。
5.4 預警行動
管道安全事故可能發生並達到預警級別的,各級管道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和管道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事故信息密切關注,評估分析,及時報告。根據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程度,研究應對方案,提出防控措施,及時預警。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相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警行動,做好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1)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加強信息監控、收集;
(2)向受影響的用戶及單位發布有關信息;
(3)通知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
(4)檢查、調集所需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
(5)加強對事故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警,組織專家對事故的影響範圍和強度、事故級別進行研判,並提出相關建議;
(6)按照規定發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7)採取各種方式,提示受影響或可能受影響區域的單位和居民,做好油氣供應中斷的應對工作;
(8)指令盟市級應急救援隊伍、相關人員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9)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投入正常使用;
(10)組織盟市級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協同處置;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6 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
6.1 信息報告
(1)管道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報告。接到管道安全事故信息後,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單位和企業等。特別重大、重大管道安全事故信息應當及時逐級報送至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較大管道安全事故應當及時逐級報送至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一般管道安全事故應當及時逐級報送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安全事故情況。
(2)管道安全事故報告內容一般包括:安全事故信息來源,事發單位基本信息,事發時間、地點、危害結果,已採取處置措施,事故發展趨勢的分析研判,現場指揮負責人及救援力量,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極端情況下,確實無法及時獲得完整信息時,可調整報告內容,並隨時報告。
(3)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管道安全事故處置等有關情況,確保事故報告的時效性和規範性。當管道安全事故影響範圍可能超出自治區行政區域時,應當及時向相關省區管道保護主管部門通報。
6.2 先期處置
6.2.1 事故企業
迅速採取科學有效安全處置措施,設定警示標誌,通知危害範圍內的單位和人員迅速疏散轉移;採取有效管控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和次生災害發生;迅速調集企業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迅速組織開展搶險救援工作。
6.2.2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
根據事故性質、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發展態勢,迅速調集力量,開展搶險救援;採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態發展;迅速轉移、疏散、撤離受安全事故危害或威脅的人員並妥善安置;組織開展醫療救治、交通管制、維護社會治安等工作。
7 應急回響
7.1 分級應對
管道安全事故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當事故超出事發地人民政府應對處置能力時,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組織應對。較大、一般事故分別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應對。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由自治區指揮部組織應對。
7.2 分級回響
按照管道安全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Ⅰ級為最高級別。按照管道安全事故分級標準,當啟動Ⅰ級、Ⅱ級回響時,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應急回響命令由自治區指揮部總指揮簽發;當啟動Ⅲ級、Ⅳ級回響時,由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決定,應急回響命令由自治區指揮部副總指揮或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簽發;對於事故本身比較敏感、容易引發輿論熱議,或者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會議及重大活動期間的,可視情況報批提級啟動。
7.3 分級處置
7.3.1 Ⅳ級回響處置
當啟動Ⅳ級回響時,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進入Ⅳ級應急回響狀態,及時將事故信息通報相關成員單位,跟蹤事故應急處置進展,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事故信息。指揮部其他相關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指導和督促事發地旗縣(市、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事發地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本級相應標準級別回響,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盟市管道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加強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指導協調。
7.3.2 Ⅲ級回響處置
當啟動Ⅲ級回響時,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進入Ⅲ級應急回響狀態,及時收集調度事故信息報告,跟蹤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事故信息。指揮部其他相關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組織事故應對工作,並視情況向事發地派駐工作組和技術組指導事故救援工作。
事發地旗縣(市、區)管道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事發地盟市管道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立即啟動本級相應標準級別回響,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7.3.3 Ⅱ級回響處置
當啟動Ⅱ級回響時,自治區指揮部進入Ⅱ級應急回響狀態,指揮部全體成員單位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副總指揮帶領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自治區級專家組、應急搶險隊伍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統籌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視情況成立各工作組(工作組組成及主要職責見附屬檔案2),迅速開展管道安全事故應對工作。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收集調度事故信息報告,隨時掌握事故處置情況;按規定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報告事故信息。
7.3.4 Ⅰ級回響處置
當啟動Ⅰ級回響時,自治區指揮部進入Ⅰ級應急回響狀態,指揮部全體成員單位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指揮部成員單位迅速到位,總指揮帶領相關成員單位、自治區級專家組、應急搶險隊伍趕赴現場,國家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成立前,在Ⅱ級回響有關處置工作的基礎上,積極開展先期處置,國家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成立後,在國家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跨地區協調專業應急搶險設備和物資進行支援;對危險區域內國家重要設施和目標採取必要的防護加固等臨時保護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災害;自治區指揮部直接組織自治區內資源調運,必要時,向國務院請求支援。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收集調度事故信息報告,隨時掌握事故處置情況;按規定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報告事故信息。自治區人民政府將事故信息及時報送國務院。
對跨地區、影響嚴重的管道安全事故,事發地盟市、旗縣(市、區)管道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及時通報相關盟市,實行區域聯動。
7.4 信息發布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管道安全事故後,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會同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做好信息發布工作,應當主動、及時、客觀地向社會發布事故信息及處置情況,回應社會關注,澄清不實信息。
7.5 回響終止
在確認特別重大、重大管道安全事故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事故災害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基本消除後,經現場專家組認定(特別重大事故需報國家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後,自治區指揮部宣布應急回響終止;較大管道安全事故應急回響終止,由事發地盟市級管道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決定;一般管道安全事故應急回響終止,由旗縣級管道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決定。
8 後期處置
8.1 善後處置
管道安全事故現場處置結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有關保險機構、管道企業和事故相關單位各司其職,做好傷亡人員及家屬的安撫、撫恤、理賠、災後重建和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善後處理工作。
8.2 事故調查
管道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結束後,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規定,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特別重大管道安全事故,自治區相關部門單位全力做好調查配合工作;重大管道安全事故由自治區應急廳牽頭,自治區能源局等相關部門單位配合進行調查處理;較大或一般管道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盟市或旗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牽頭,其他相關部門單位配合進行調查處理。
8.3 總結評估
重大以上管道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結束後,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將應急處置有關文字、圖片、錄像等資料整理歸檔,並對事故應急回響情況進行總結、評估,總結評估報告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較大或一般管道安全事故總結、評估工作,由事發地盟市或旗縣級管道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負責。
9 保障措施
9.1 隊伍保障
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道搶修應急專業隊伍,加強設備維護和應急搶修技能方面的人員培訓,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動員其他專業應急隊伍和志願者參與管道安全事故及其次生衍生災害處置工作。自治區應急廳、武警內蒙古總隊、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內蒙古森林消防總隊等應當做好應急力量支援保障。
9.2 物資裝備保障
管道企業應當根據應急需要,儲備應急物資、常用裝備和特種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資料庫,並向自治區應急廳和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報備。當搶險救援物資裝備不足時,由自治區指揮部統一調配。
9.3 資金保障
現場處置所需經費由管道安全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單位暫時無力承擔或責任暫無法明確的,根據應急回響等級對應的政府責任主體,由同級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區指揮部指令先行墊付。
9.4 技術保障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應當牽頭建立自治區級管道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專家庫,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充分發揮相關行業、領域的機構和專家的作用,研發專業處置技術,強化技術支撐。管道企業應當加強管道運行安全應急信息化平台建設,著重開展信息化系統安全防護工作。
9.5 宣傳與培訓
9.5.1 宣傳
各級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保護主管部門要加強管道安全事故的相關宣傳教育工作,企業應當告知員工和周邊民眾管道安全事故的主要危險及危害,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知識。
9.5.2 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牽頭,組織指導管道企業、專業救援機構和專業救援人員開展業務培訓,使其掌握管道安全事故搶險救援技能。管道企業應當將管道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納入經常性培訓計畫。
10 附則
10.1 預案管理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內政發〔2021〕11號)有關規定進行備案,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組織修訂。管道企業應當制定並完善企業應急預案,並報管道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備案。
自治區能源局會同應急管理、公安、消防等相關部門單位,至少每3年進行1次全區綜合性或專業性的管道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各級人民政府定期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綜合性或專業性的管道安全事故應急演練。管道企業和重要石油天然氣需求單位定期組織開展本企業、本單位專業性的管道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10.2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能源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