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發布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3年1月13日
預案全文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全面規範自治區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回響程式,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及時回響、反應靈敏的應急管理工作機制,切實提高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防範應對能力,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應急救援,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檔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下列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
(1)重大及以上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2)超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3)跨盟市行政區域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4)自治區領導同志有重要批示、社會影響較大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應急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統籌好發展和安全的關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把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努力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加強應急救援人員安全保障,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幹作用。
——堅持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在自治區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置以屬地人民政府為主,自治區各級各有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負責職責範圍內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發生事故的非煤礦山企業是事故應急救援處置的第一回響者,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分級回響原則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堅持依靠科學,民主決策。依靠科學技術,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為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提供技術支撐和決策參考。採用先進的應急救援裝備和技術,提高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救援預案的權威性、科學性、高效性和可操作性。
——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應急救援與事故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常態下風險評估、預警預測和預防性安全檢查。做好應對事故災難的思想、物資、隊伍和技術準備,加強應急預案培訓和演練,做到常備不懈。
1.5 事故分級
根據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將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劃分為四級:一級(特別重大)、二級(重大)、三級(較大)、四級(一般)。(事故分級標準見附屬檔案1)
1.6 分級應對
自治區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應對。涉及跨省(區、市)行政區域的,超出自治區人民政府應對能力時,自治區在做好先期處置的同時,立即報請國務院及國家相關部門提供支援或組織應對。
較大、一般事故分別由盟市、旗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應對。當涉及跨盟市、旗縣級行政區域或超出本級人民政府應對能力時,各有關行政區域人民政府共同負責或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涉及跨省(區、市)行政區域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協調支援。
1.7 回響分級
應急回響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別。按照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當啟動一級、二級回響,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當啟動三級、四級回響,由自治區應急廳決定;對於事故本身比較敏感、引發輿論熱議,或者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會議及重大活動期間的,可視情報批提級啟動。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1.8 預案體系
自治區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由本預案,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盟市、旗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地方應急預案,非煤礦山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和事件行動方案組成。
2組織指揮機構及職責
2.1 自治區應急指揮機構
在自治區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自治區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指揮部(以下簡稱自治區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組織指揮和協調全區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自治區指揮部組成及工作職責見附屬檔案2)
自治區指揮部下設自治區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自治區應急廳廳長兼任。
自治區指揮部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在組織先期處置的盟市級人民政府現場指揮機構的基礎上,根據應急處置需要調整或設立。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設立應急救援工作組,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定並實施應急救援方案,決定採取控制、平息事態的應急處置措施,負責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人員參加現場應急救援;及時報告應急處置和救援進展情況,根據事故現場情況提出處置建議和支援請求。(自治區現場指揮部組成及工作職責見附屬檔案3)
2.2 盟市、旗縣級應急指揮機構
盟市、旗縣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健全應急指揮機構,組織領導、指揮協調本地區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發生較大和一般事故,分別由事發地盟市、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揮應急處置。視情況由自治區指揮部有關領導和成員單位到現場督促指導事發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協調調度應急隊伍、專家和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盟市、旗縣級組織指揮體系應參照自治區級組織指揮架構設定,確保科學安全、高效有序應對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發生後的先期處置;應當結合實際,對事故防範應對工作的職能職責予以細化明確。
2.3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指揮機構
非煤礦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成立應急指揮機構,作為事故的第一回響機構,加強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採取預防和預警措施,健全應急機制,編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物資,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事故發生時,非煤礦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立即採取先期處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善後和事故調查工作。
2.4 應急專家組
各級組織指揮機構根據需要成立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專家組,為災情研判、應急救援、恢復重建、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提供技術支持。專家組可直接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協助事故現場指揮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斷事故發展趨勢、危害程度,提出應急救援措施和建議,為現場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和方案。
3預防預警
3.1 預防
非煤礦山企業按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自治區相關規定,對重大風險進行嚴格管控,對重大事故隱患及時進行整治消除,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整治檔案,並按規定將有關材料報送當地旗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對可能引發事故的重大風險進行監控和分析,採取有效防範措施。
自治區應急廳建立全區非煤礦山企業基本情況、重大事故隱患資料庫。各盟市、旗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及時掌握轄區內非煤礦山企業基本狀況,建立轄區內非煤礦山企業重大事故隱患資料庫。非煤礦山企業根據可能發生的事故災害類型及危害程度,建立本企業重大事故隱患資料庫,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根據重要時間節點、氣候變化、市場形勢、重要生產工藝等主客觀條件,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導致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風險隱患,研究制定應對方案,及時部署非煤礦山企業採取有效防範措施,並按照有關規定將重大事故隱患及時報送。
3.2 預警分級
根據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響範圍和發展趨勢,預計可能發生的事故等級,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紅色預警(一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橙色預警(二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事故,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預警(三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事故,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藍色預警(四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事故,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3.3 預警發布
3.3.1 發布許可權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加強會商,當分析評估確認非煤礦山生產事故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並及時向上一級報告。當自治區本級達到紅色、橙色預警級別時,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發布,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達到黃色和藍色預警級別由自治區應急廳負責發布,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當突發事件威脅已經消除,按照發布許可權及時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
3.3.2 發布內容
預警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發布單位、發布時間、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別、可能影響範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諮詢電話等。解除事故預警信息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解除單位名稱、事故預警等級和解除時間。
3.3.3 發布途徑
預警信息應當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簡訊等渠道或方式向公眾發布,並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
3.4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採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及專家及時進行分析研判,根據事故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制定相應防範應對措施。
(2)值班值守。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建立常態化值班值守制度,確保通信暢通。
(3)防範處置。在涉險區域設定警示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告知公眾避險,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封閉危險區域和道路。
(4)應急準備。組織自治區指揮部成員單位進入待命狀態,動員應急人員做好參加應急回響的準備,視情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等。
(5)輿論引導。隨時掌握並報告發布事態進展情況,加強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4應急處置
4.1 信息報告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立即向事發地旗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報告,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接到事故信息後,立即核實有關情況,並按照事故分級管理的要求在接報後1小時內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必要時可以越級報送。
信息初報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故類別、簡要經過、影響範圍和損害程度的初步估計、現場救援情況、事故已採取的措施等。
當情況發生變化時,需及時進行信息續報。信息續報的內容包括:人員傷亡、事故影響最新情況、事故重大變化情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的效果、檢測評估最新情況、下一步需採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處置
發生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組織搶救遇險人員,管控危險場所,杜絕盲目施救,防止事態擴大;明確並落實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直接處置權和指揮權,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撤人命令,組織現場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減少人員傷亡;依法依規及時、如實向當地應急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情況,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後,相關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啟動各級預案相應級別標準回響,並按預案規定,成立事故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履行本級人民政府事故應急處置職責,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有關部門單位、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的應急救援指令或有關企業救援請求後,應當及時出動參加事故救援。
4.3 分級回響
4.3.1四級回響處置
當啟動四級回響時,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進入四級應急回響狀態,指揮部其他相關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指導和督促事發地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好應急救援工作。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將信息通報相關成員單位,跟蹤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事故信息。
事發地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本級相應標準級別回響,成立現場指揮部,及時收集事故信息,評估事態發展,組織專家研究制定現場處置方案,採取果斷有效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在事故發生地設定警戒線、維護好社會治安,防止事態擴大和引發次生事故;現場出現人員傷亡的,協調組織醫療救治;及時、準確統一對外發布事故信息。盟市指揮部要對事故應急處置加強指導協調。
4.3.2 三級回響處置
當啟動三級回響時,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進入三級應急回響狀態,指揮部其他相關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組織事故應對工作,並視情況向事發地派駐工作組和技術組指導事故救援工作。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收集調度事故信息報告,跟蹤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事故信息。
事發地盟市、旗縣(市、區)指揮部應採取果斷有效的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協調應急物資的調劑,指揮調派盟市級專家組及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協調相關部門做好交通、電力、通信等保障工作;及時、準確統一對外發布事故信息。
4.3.3二級回響處置
當啟動二級回響時,自治區指揮部進入二級應急回響狀態,指揮部全體成員單位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副總指揮帶領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自治區級專家組和自治區級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統籌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收集調度事故信息報告,隨時掌握事故處置情況;按規定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報告事故信息。
4.3.4 一級回響處置
當啟動一級回響時,自治區指揮部進入一級應急回響狀態,指揮部全體成員單位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指揮部成員單位迅速到位,總指揮帶領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自治區級專家組和自治區級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開展應急救援處置工作;跨地區協調專業應急救援設備和物資進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資,組織社會救援,分配搜救任務;對危險區域內國家重要設施和目標採取必要的防護加固等臨時保護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災害;必要時,報送國務院請求支援。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收集調度事故信息報告,隨時掌握事故處置情況;按規定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報告事故信息,自治區人民政府將事故信息及時報送國務院。
發生在一些特殊領域或跨領域、跨地區、影響嚴重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事發地盟市、旗縣(市、區)指揮部應及時通報相關單位和盟市,實行區域聯動。
4.4 應急處置重點
針對非煤礦山事故特點,在搶險救援時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指定負責部門及時疏散、撤離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員;制定保護事發地周邊民眾安全的防護措施;疏散、轉移受災或有危險的民眾;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實施醫療救治、疾病預防,做好治安警戒等工作。
(2)統一協調指揮應急救援隊伍和救援人員進入現場實施緊急救援,嚴防發生次生事故災害,嚴格控制事態擴大。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強救援人員安全防護,確保救援人員安全。非煤地下礦山事故必須由專業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進行救援,嚴格控制進入事故區域的救援人員數量。所有應急救援人員必須佩戴安全防護裝備,方可進入事故救援區域實施救援。
(3)開通特別應急通道,確保應急救援隊伍和物資儘快到達事故現場。當發生礦井重大透水、大面積採空區冒落、重大山體滑坡、露天礦山邊坡垮塌、尾礦庫潰壩泄漏等重大事故災難,現場應急救援隊伍人力物力不能滿足需要時,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依法進行社會力量動員,發動民眾支持參與應急救援,緊急徵用社會應急救援設備和物資,全力保障應急救援需要。
(4)現場指揮部成立由非煤礦山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與非煤礦山救援專家組組成的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技術組,根據事故現場救援進展情況,全面蒐集整理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相關圖紙和技術資料,綜合分析論證救援方案的可行性,及時分析解決救援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分析評估事故救援發展趨勢,科學預測事故救援結果,為制定完善、及時調整現場搶救方案和後續事故調查提供依據參考。
4.5 信息發布
通過政府授權發布、播發事故應急救援相關信息;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迅速核實舉報情況,接受社會監督。有關各方要積極引導各類新聞媒體客觀、公正、及時報導事故情況,不得編造、發布虛假信息;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有關規定開展信息發布等工作。
4.6 應急結束
現場應急救援結束,被困人員全部獲救,遇難人員全部找到,失蹤人員無生還希望,受傷人員得到及時救治,受災民眾得到妥善安置,現場生態環境符合相關要求,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故隱患全部消除後,經現場指揮部報送指揮部批准,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指揮部宣布應急救援結束。
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善後處置工作,包括傷亡救援人員和遇難人員的補償、遇難者親屬的安置、徵用物資補償、救援費用的支付、災後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恢復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後果和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保障社會安全穩定。
5.2保險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保險機構及時派出業務人員開展傷亡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和受災人員保險賠付工作。
5.3 總結與評估
應急回響結束後,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企業應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安全防範措施,及時排查化解安全風險隱患,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負責應急處置的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收集、整理應急救援工作的記錄、方案、檔案等資料,對應急救援預案的啟動、決策、指揮和後勤保障等全過程進行評估,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並在應急回響結束後30日內,將總結評估報告報自治區指揮部或自治區人民政府。
6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級指揮部成員單位的值班電話應保證24小時有人值守,有關人員保證能夠隨時取得聯繫。充分利用有線、無線電話,衛星、網際網路等通信手段,保證各有關方面的通信聯絡暢通。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建立與指揮部成員單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以及專家組的通信聯繫;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隱患和應急救援資源資料庫。
6.2應急支援與保障
(1)應急救援裝備保障。非煤礦山企業根據本企業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特點和應急救援預案管理要求,做好應急救援物資、設備、裝備等日常儲備。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救援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設備,並保障應急救援專用車輛。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非煤礦山生產事故救援特點,充分依託現有救援資源,合理布局並加強應急救援力量建設。自治區根據全區非煤礦山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需要,依託重點企業儲備一定數量、具有較高技術含量的先進救援裝備、設備。
(2)應急救援隊伍保障。非煤礦山企業除必須建立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組織外,還應當與臨近的專業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援協定,或者與臨近的非煤礦山企業聯合建立專業應急救援組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據轄區內非煤礦山企業分布及自然災害情況,建立本級非煤礦山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本地區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在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指揮部的統一部署下,自治區非煤礦山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積極參加全區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應急救援資金保障。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自治區應急處置礦山事故災難所需資金按照有關規定解決。
(4)交通運輸保障。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請示自治區人民政府協調公路、鐵路、民航等部門提供交通支持,協調沿途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證及時調動應急救援隊伍、調運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協調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調集足夠的交通運輸工具,保證現場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對事故現場進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通道,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保障。
(5)醫療衛生保障。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協調相關醫療機構負責事故應急救援醫療衛生保障工作,保障專用藥品和醫療器材,組織醫療衛生人員實施醫療救治。必要時,協調自治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組織力量支援。
(6)治安保障。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組織公安機關開展事故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重要設備的安全保護,維持現場救援秩序,及時疏散人群,組織發動民眾開展群防聯防。
(7)環境保障。協調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生態環境部門開展大氣、水、土壤生態環境監測,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做好現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8)氣象保障。協調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氣象部門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所需氣象資料和技術支持。必要時,組織相關氣象部門開展現場監測,提供現場觀測數據和氣象信息。
(9)物資保障。調集非煤礦山企業儲備的有關應急救援物資,及時調撥當地人民政府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由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地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動員徵用社會物資。
6.3技術支持與保障
旗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和非煤礦山企業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技術人才和設備設施資源,建立本級應急救援專家組,建立完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救援力量、救援裝備、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措施基礎資料庫,開展事故預防、應急救援技術研究,提供技術諮詢服務和應急狀態下技術支持。
6.4宣傳、培訓和演練
(1)宣傳。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非煤礦山企業要按規定向公眾和員工說明非煤礦山企業可能發生的事故及造成的危害,廣泛宣傳應急救援有關法律法規和非煤礦山企業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的常識。
(2)培訓。非煤礦山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員工和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進行應急救援培訓教育,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定期對應急管理人員和相關救援人員進行應急救援培訓教育。
(3)演練。非煤礦山企業按有關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定期組織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總結評估演練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修訂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5監督檢查
自治區應急廳對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附則
7.1應急預案管理與更新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報自治區應急廳備案。
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相關政策發生變化時,由自治區應急廳及時組織修訂,修訂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印發。
7.2預案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自治區應急廳組織制定並負責解釋。
7.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