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發布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2年12月30日
通知目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範圍
1.4工作原則
1.5事故分級
1.5.1特別重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1.5.2重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1.5.3較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1.5.4一般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1.6應急預案體系
1.6.1應急預案
1.6.2應急預案支撐性檔案
2組織指揮體系
2.1自治區級指揮體系
2.1.1自治區專項指揮機構及職責
2.1.2自治區專項工作機構及職責
2.1.3自治區專項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2.1.4特別重大、重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組織指揮
2.1.5較大、一般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組織指揮
2.2盟市、旗縣級組織指揮體系
2.3有關單位應急組織指揮體系
2.4專家組
3運行機制
3.1風險防控、監測與預警
3.1.1風險防控
3.1.2監測
3.1.3預警分級
3.1.4預警發布
3.1.5預警行動
3.1.6解除預警措施
3.2應急處置
3.2.1信息報告
3.2.2分級應對
3.2.3回響分級
3.2.4先期處置
3.2.5指揮協調
3.2.6處置措施
3.2.7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3.2.8應急結束
3.3恢復與重建
3.3.1善後處置
3.3.2調查與評估
3.3.3恢復重建
4保障與支持
4.1人力資源
4.2財力支持
4.3物資裝備
4.4交通運輸保障
4.5科技支撐
5預案管理
5.1預案編制
5.2預案審批與銜接
5.3預案演練
5.4預案評估與修訂
5.5宣傳與培訓
5.6責任與獎懲
6附則
通知內容
1總則
1.1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應急管理的重要論述,進一步規範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指導應急搶險,及時、有序、高效、妥善地處置事故、排除隱患,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社會不良影響,維護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內蒙古自治區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分級應對實施辦法(試行)》《內蒙古自治區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分工》等法律、法規和檔案。
1.3適用範圍
適用於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交通、水利、鐵路、民航、電力、通信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專業建設工程除外),在施工過程中,發生造成人員傷亡、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4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堅持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堅持高效有序,綜合應對;堅持依法規範、科技支撐;堅持區域協同、聯防聯控。
1.5事故分級
根據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將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等級。
1.5.1特別重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特別重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2重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重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3較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較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1.5.4一般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一般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上述等級劃分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1.6應急預案體系
1.6.1應急預案
本預案是為應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印發實施。
1.6.2應急預案支撐性檔案
本預案中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支撐性檔案,提高本預案針對性、可操作性。參與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救援、專家隊伍等應當按照本預案要求制定行動方案,明確隊伍編成、力量預置、通信聯絡等具體內容,以及採取的具體對策措施和實施步驟。
2組織指揮體系
2.1自治區級指揮體系
2.1.1自治區專項指揮機構及職責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時,成立自治區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專項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區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自治區專項指揮部總指揮由自治區分管副主席擔任,副總指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政府辦公廳分管副主任)、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主要負責人及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黨委網信辦、發展改革委、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衛生健康委、應急廳、市場監管局,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內蒙古通信管理局、內蒙古氣象局、中國鐵路呼和浩特局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軍區、武警內蒙古總隊、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有關負責人擔任。
自治區專項指揮部主要職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決策部署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統一指揮全區特別重大、重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啟動和終止一級、二級應急回響;統一調度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保障物資、交通工具、裝備器材及相關設施設備;協調內蒙古軍區、武警內蒙古總隊等參與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行動;向自治區黨委和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報告事故和救援情況,必要時請求協助支援。
2.1.2自治區專項工作機構及職責
自治區專項指揮部辦公室設在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辦公室主任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分管負責人擔任。主要職責:根據自治區專項指揮部授權,發布和解除特別重大、重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回響;組織協調自治區專項指揮部成員單位加強應急聯動,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共同做好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承擔自治區專項指揮部日常事務管理,負責自治區專項指揮部會議的召集以及檔案的起草與辦理,負責信息傳達、收集、分析、報送、發布等工作;完成自治區專項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1.3自治區專項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自治區黨委宣傳部(新聞辦):指導協調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宣傳報導、新聞發布、媒體接待和輿論引導工作。
自治區黨委網信辦:協助做好網上輿情監測、研判,及時發現網上傾向性、苗頭性信息,及時處置違法有害信息,指導做好網上輿論引導。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統一調撥應急救援物資裝備。
自治區公安廳:指導協調事發地現場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制、涉嫌犯罪行為的依法偵查、重點設施目標的安全保衛等工作。
自治區民政廳:指導事發地民政部門,做好突發公共事件困難民眾急難救助工作,將符合條件的受事故影響陷入困境的人員納入救助範圍,協助做好遇難人員善後處置工作。
自治區財政廳:指導協調做好事故應急資金保障工作。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指導協調提供事故區域相關地質資料。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協助組織事故中涉及的危險廢物應急處置。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承擔自治區專項指揮部辦公室職責,組織指導協調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協調緊急運力運輸事故現場的人員及應急設備、物資,視情況啟動高速公路應急綠色通道。
自治區水利廳:指導協調提供事故區域相關水文資料。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指導協調事故處置相關應急醫療救援、心理康復和衛生防疫工作。
自治區應急廳:配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處置部門參與事故救援工作;協調消防救援隊伍及相關專業搶險隊伍對事故中涉及的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進行應急救援;組織和指導特別重大、重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中涉及車輛、設施設備等產品(不包括礦山在用設備設施)的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配合開展設施質量調查評估。
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參與組織事故搶險救援,組織指揮火災撲救、人員搜救等。
內蒙古通信管理局:指導協調事故應急處置通信保障工作。
內蒙古氣象局:指導協調提供事故區域相關氣象資料。
中國鐵路呼和浩特局集團有限公司:指導協調事故應急處置鐵路運輸保障工作。
內蒙古軍區、武警內蒙古總隊: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組織所屬力量參加事故搶險救援。
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指導協調所轄地區應急救援所需電力保障工作。
2.1.4特別重大、重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組織指揮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由自治區專項指揮部負責,承擔相應的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指導協調和組織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成立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自治區分管副主席擔任。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指揮機構在自治區專項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1.5較大、一般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組織指揮
發生較大、一般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分別由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應急處置工作。視情況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到現場督促指導事發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2盟市、旗縣級組織指揮體系
盟市、旗縣(市、區)參照自治區級組織指揮架構設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相應的應急組織體系,統一領導、指揮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較大和一般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以及特別重大、重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的先期處置工作。
2.3有關單位應急組織指揮體系
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是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事故即時處置和自身能力範圍內的應急處置工作。事故先期處置時,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旗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應急管理部門報告事故信息,做好現場疏散、人員搜救等應急救援工作;配合事故善後和原因分析、調查等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當地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組織,成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定期組織演練。
2.4專家組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自治區專項指揮部可組織建設工程和衛生防疫等方面專家,建立應急救援專家組,為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搶險救援工作提供重要信息研判和專業技術支持。必要時,專家組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協助自治區專項指揮部研判事故危害發展的趨勢、程度,提供應急處置技術方案,並參與事故調查、研究、處置等工作。
3運行機制
3.1風險防控、監測與預警
3.1.1風險防控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推進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進一步實施“防危大、防高墜、防死角盲區”安全提升工程,強化安全監管信息化手段運用;加強生產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對實行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明確責任領導、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時限和應急預案,確保及時整改;加強工程生產安全基礎建設,推動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加大監督檢查和抽查檢測力度,加強保障性住房等重大民生工程以及大型市政等投資額較大,施工工藝複雜、難度較大的重點部位和竣工驗收等重點環節的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定期演練和應急物資配備情況。
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建立健全生產安全管理制度,嚴格隱患排查,確保及時閉環整改到位,並做好台賬記錄;建立健全危險源識別、風險評價和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對生產安全重大風險源應當進行動態監控、定期檢查和監測評估;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應急預案,建立完善應急組織體系,定期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對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應當認真辦理,及時消除隱患。
3.1.2監測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定期召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形勢分析會,深入分析轄區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動態、薄弱環節和事故原因,形成生產安全形勢分析報告。同時,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和領導帶班制度,迅速準確接報事故信息和生產安全風險監測預警信息。
各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地震、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能職責依法開展監測工作,及時將監測到的可能引發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信息通報同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各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根據隱患排查整改和危險源監測情況,開展風險分析,明確有效的防範措施,並將可能發生事故的重大風險點信息及時報告各有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自治區層面加強各類建設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風險監控方面的研究,對建設工程重大風險點、危險源進行有效的辨識、監測,採取針對性措施進行防範,減少或杜絕特別重大、重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3.1.3預警分級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收到生產安全風險監測預警信息後,應當及時分析研判事故發生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損失,確定預警級別。
(1)一級預警(紅色),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2)二級預警(橙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3)三級預警(黃色),造成或可能造成較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4)四級預警(藍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般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
3.1.4預警發布
各有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強會商,當分析評估確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並及時向上一級報告。達到紅色、橙色預警級別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專項指揮部負責發布,宣布有關施工現場進入預警期;達到黃色和藍色預警級別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發布,宣布有關施工現場進入預警期。根據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發展態勢和處置進展,預警信息發布部門應對預警級別和處置措施及時做出調整。
3.1.5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各有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事故信息密切關注,評估分析,及時報告。根據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程度,研究應對方案,採取防控措施,做好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3.1.6解除預警措施
當建設工程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已得到有效控制和解決,確定符合應急結束條件後,發布警報的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3.2應急處置
3.2.1信息報告
(1)報告程式。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施工單位立即開展現場救援處置,並於1小時內將事故情況報告事發地有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將事故情況報告事發地旗縣級以上有關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部門。
(2)報告內容。事故信息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發生時間、地點、工程項目名稱、工程建設五方責任主體單位及有關負責人信息、事故初步原因、影響範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採取的措施等,並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事故處置情況。
(3)報告分級。自治區人民政府及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應當全面掌握特別重大、重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情況,了解較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情況,特別重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要及時報送國務院及住房城鄉建設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較大及以上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情況,了解一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情況;較大以上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要及時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及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旗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各類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及時報送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盟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4)報告要求。有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應急管理部門接到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按照傷亡和損失情況對事故分級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報告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行業主管部門。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3.2.2分級應對
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分類應對、協調聯動”的原則。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時,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牽頭負責應急處置工作,涉及跨省(區、市)行政區域、超出自治區人民政府能力的,在做好先期處置的同時,立即報請國務院及有關部委提供支援或組織應急處置;發生較大、一般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時,分別由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牽頭負責應急處置工作,涉及跨行政區域、超出本級人民政府能力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應急處置,涉及跨省(區、市)行政區域的,必要時由自治區有關部門統一協調回響支援。
3.2.3回響分級
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等級,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是否啟動回響和啟動回響的級別及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情況調整回響級別。自治區級應急回響由高到低分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級別。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可制定本區域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回響分級標準。
(1)一級回響處置。發生特別重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時,啟動一級回響,自治區專項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專項指揮部成員單位迅速到位,總指揮帶領相關成員單位、自治區級專家組和應急搶險隊伍趕赴現場開展應急救援;協調跨地區專業應急搶修設備和物資進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資,組織社會救援,分配搜救任務;對危險區域內國家重要設施和目標採取必要的防護加固等臨時保護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災害;自治區專項指揮部直接組織自治區內資源調運,必要時上報國務院請求支援。自治區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收集調度事故信息報告,隨時掌握事故處置情況;按照規定向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報告事故信息,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將事故信息及時報送國務院。
(2)二級回響處置。發生重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時,啟動二級回響,自治區專項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副總指揮帶領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自治區級專家組和應急搶險隊伍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統籌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跨盟市、跨企業的應急物資的調劑,儘快恢復正常施工秩序。自治區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收集調度事故信息報告,隨時掌握事故處置情況;按照規定向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報告事故信息。
(3)三級回響處置。當達到三級回響的條件時,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決定啟動三級回響。由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本級相應標準級別回響,統籌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跨旗縣(市、區)、跨企業的應急物資調劑,儘快恢復正常施工秩序;指揮調派盟市級專家組和應急隊伍參與搶險搶修和應急救援,協調相關部門做好交通、電力、通信等保障工作;立即向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報告信息,及時、準確對外發布事故信息。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對需要予以指導幫助的生產安全事故,視情況派出工作組。
(4)四級回響處置。當達到四級回響的條件時,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決定啟動四級回響。事發地旗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本級相應標準級別回響,成立現場指揮部,及時收集事故信息,評估事態發展,組織專家研究制定施工現場處置方案,採取果斷有效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根據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危害範圍、危害程度與事發地位置,劃分事故中心區域、事故波及區域及事故可能影響區域,設定警戒線、維護好社會治安,防止事態擴大和引發次生事故;現場出現人員傷亡的,協調組織醫療救治;及時、準確對外發布事故信息。盟市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對事故應急處置加強指導協調。
3.2.4先期處置
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按照本級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指揮應急管理、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單位以及專業救援機構、社會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儘可能搶救受害及受困人員,保護可能受到威脅的人群,控制並消除事故影響,嚴防次生事故發生。
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在政府救援力量到達現場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迅速開展搶險救援,並全力協助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2.5指揮協調
(1)組織指揮。自治區人民政府和事發地有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分級應對與回響分級的原則,集中統一組織指揮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上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設立後,下級組織指揮機構按照其要求做好應急處置工作。超出事發地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上級人民政府根據事發地人民政府的請求,指揮權可逐級提升至自治區級專項指揮部。
旗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有屬地管理責任,按照上級人民政府要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2)現場指揮。自治區級層面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的,事發地盟市、旗縣級組織指揮機構納入自治區級現場指揮機構,在自治區級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機構應當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到達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的各方面應急力量應當及時向現場指揮機構報到,並接受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當國家級指揮部(工作組)到達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時,自治區級現場指揮機構會同盟市、旗縣級指揮機構應當與其對接並接受業務指導,做好保障工作。當自治區級現場指揮部到達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時,盟市、旗縣級指揮機構應當與其對接並接受業務指導,做好保障工作。
(3)協同聯動。解放軍、武警部隊、消防救援隊伍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等,在駐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參加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社會組織參與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應當納入現場組織指揮機構統一管理、統一調動、統一行動。各級組織指揮機構根據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現場實際情況,及時調度指揮相關應急資源開展好應急處置工作。
3.2.6處置措施
(1)針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性質和特點,現場處置重點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①搶救受害人員。事故發生後,應當首先救治傷員,並及時轉送醫療單位救治。
②避免發生新的傷亡。傷亡人員救出後,應當撤出無關人員,對現場臨時封閉,避免再次發生傷亡。
③消除隱患及排險。對發生的事故,應當及時組成工程搶險隊與技術專家合作,共同消除隱患,將事故控制住,避免再次發生事故。
④及時切斷現場電力和燃氣,防止引發火災和爆炸,對可能造成人員傷害的物資,應當及時安全轉移。
⑤對獲救傷員,應當及時登記造冊,已無再次發生事故的可能時,由衛生部門對現場消毒檢疫。
(2)各有關交通運輸、醫學救援、能源供應、通信保障、搶險救援物資裝備、社會秩序、新聞宣傳等應急保障工作部門快速聯動,按照職能職責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3.2.7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1)特別重大、重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專項指揮部負責發布,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後要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和防範措施等,最遲要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並根據工作進展情況持續發布權威信息。較大、一般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信息發布,分別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或其專項指揮部負責發布。
(2)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主要採用網際網路社交平台官方賬號發布、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採訪、提供新聞稿等形式。加強網路媒體、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的管理和輿情分析,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
(3)未經政府或者組織指揮機構批准,參與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故原因、傷亡數字、責任追究等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3.2.8應急結束
當事故的危害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事故因素被消除時,特別重大、重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專項指揮部決定並宣布應急結束;較大、一般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分別由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或其專項指揮部決定並宣布應急結束。宣布應急結束後,應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有序撤離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逐步恢復正常生產秩序。
3.3恢復與重建
3.3.1善後處置
善後處置工作由事發地人民政府牽頭負責,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供必要的支持。對事故造成的死、傷者及其家屬按照規定做好安撫、賠償及其他善後工作。對緊急調集、徵用的人力物力依法依規給予補償。及時開展受傷人員救治、救濟救助、心理干預。做好保險理賠及設施修復、環境修復、次生事故(災害)預防監測工作。
3.3.2調查與評估
較大、一般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分別由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牽頭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重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有關部門牽頭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特別重大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由國務院或其授權有關部門牽頭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評估,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協助配合併向國務院作出報告。
3.3.3恢復重建
經過現場處置後,各有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督促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舉一反三積極整改,達到有關安全生產條件後方可復工。同時,梳理安全生產管理的漏洞和不足,建立長效機制,避免類似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再次發生。
4保障與支持
4.1人力資源
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應急志願者隊伍建設,鼓勵和動員專業救援力量、社會應急力量參與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各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強化專業設備維護和應急搶修培訓,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4.2財力支持
各級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經費,按照現行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實行分級承擔。建設工程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設立應急專項資金,用於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日常防範、應急處置、物資儲備和應急演練。
4.3物資裝備
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裝備物資保障工作,配備專用救援裝備器材,完善裝備物資儲備信息庫,加強日常維修保障,確保用於搶險的工程車輛、機械設備狀態良好、物資器材充足,確保搶險指令下達後隨時能進入事故現場進行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
4.4交通運輸保障
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路、鐵路、民航等運輸能力應急調度機制,維護交通幹線、重要路線的暢通和運輸安全,保證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所需裝備物資、應急救援隊伍、受害人員等優先調度、優先通行、優先到達。
4.5科技支撐
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現代化,充分利用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信息化手段,推動立體化監測預警網路、空天地一體化應急通信網路、大數據支撐體系、“智慧大腦”等建設,提高監測預警、輔助指揮決策、救援實戰和社會動員能力。
5 預案管理
5.1預案編制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全區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歷史情況和重大風險,按照國務院《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起草、編制等工作。
5.2預案審批與銜接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按程式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實施,並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修訂有關預案,做好與本預案的銜接工作。
5.3預案演練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立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組織開展實戰演練,每3年至少進行1次應急演練。
5.4預案評估與修訂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對本預案定期評估,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本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職責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在執行中發現存在重大缺陷等情況時,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及時組織修訂。
5.5宣傳與培訓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應當統一部署,有計畫、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防範意識和應急反應能力。
5.6責任與獎懲
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參加建設工程生產事故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情況,應急處置工作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附則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