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冶金等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內蒙古自治區冶金等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內蒙古自治區冶金等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是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冶金等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13日
通知發布,通知內容,

通知發布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冶金等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3年1月13日

通知內容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治區應對冶金等工貿行業(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行業,下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機制,有效防範事故風險,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快速、有序、高效開展工貿行業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內蒙古自治區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分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冶金等工貿行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預防為主、平戰結合,依法依規、科學施救”的原則,做到職責明確、規範有序、功能全面、反應靈敏、運轉高效。
1.5 事故分級
根據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將冶金等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劃分為四級:一級(特別重大事故)、二級(重大事故)、三級(較大事故)、四級(一般事故)。(具體劃分情況見附屬檔案1)
1.6 分級應對
冶金等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應對。涉及跨省(區、市)行政區域的,超出自治區人民政府應對能力時,自治區在做好先期處置的同時,立即報請國務院及國家相關部門提供支援或組織應對。
較大、一般事故分別由盟市、旗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應對。當涉及跨盟市、旗縣級行政區域或超出本級人民政府應對能力時,各有關行政區域人民政府共同負責或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涉及跨省(區、市)行政區域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協調回響支援。
1.7 回響分級
應急回響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別。按照冶金等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當啟動一級、二級回響,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當啟動三級、四級回響,由自治區應急廳決定;對於事故本身比較敏感、引發輿論熱議,或者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會議及重大活動期間的,可視情報批提級啟動。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1.8 預案體系
自治區冶金等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由本預案,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制定的部門應急預案,盟市、旗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冶金等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地方應急預案,冶金等工貿園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冶金等工貿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和事件行動方案組成。
2 組織指揮機構及職責
全區冶金等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體系由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三級冶金等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及其辦公室組成。
2.1 自治區應急指揮機構
在自治區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成立自治區冶金等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自治區指揮部),負責統一組織領導、指揮協調全區重大及以上冶金等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自治區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承擔所監管行業領域涉及冶金等工貿行業企業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具體包括:編制管理相關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指導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資源保障等工作。本預案中未列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在應急狀態下履行各自職責範圍內有關職能。(自治區指揮部組成及工作職責見附屬檔案2)
當冶金等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視情成立現場指揮部。自治區成立現場指揮部後,事發地盟市指揮機構納入自治區現場指揮部,在自治區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事故應對工作,並做好相應保障工作。(自治區現場指揮部組成及工作職責見附屬檔案3)
2.2 盟市、旗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盟市、旗縣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健全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組織領導、指揮協調本地區冶金等工貿行業事故的應對工作。發生較大和一般事故,分別由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揮應急處置。視情況由自治區指揮部有關領導和成員單位到現場督促指導事發地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協調調度應急隊伍、專家和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支持。盟市、旗縣級組織指揮體系應當參照自治區級組織指揮架構設定,確保科學安全、高效有序應對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發生後的先期處置;應當結合實際,對事故防範應對工作的職能職責予以細化明確。
2.3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指揮機構
冶金等工貿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成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作為事故的第一回響機構,加強冶金等工貿行業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冶金等工貿行業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採取預防和預警措施,健全應急機制,編制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物資,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冶金等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時,冶金等工貿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立即採取先期處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善後和事故調查工作。
2.4 應急專家組
各級組織指揮機構根據需要成立冶金等工貿行業事故應急專家組,為災情研判、應急救援、恢復重建、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提供技術支持。專家組可直接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協助事故現場指揮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斷事故發展趨勢、危害程度,提出應急救援措施和建議,為現場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和方案。
3 監測和預警
3.1 監測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冶金等工貿行業企業的特點,充分運用安全監管執法系統等信息化手段,結合冶金等工貿行業安全風險分析研判、檢查執法、企業報送的安全風險管控情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的安全風險狀況的監測,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和重大事故隱患的企業要重點監控。同時,與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氣象等有關部門單位建立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和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及共享機制。
3.2 預警
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負有冶金等工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預警發布系統,完善預警發布機制,暢通預警發布渠道,明確預警發布範圍,及時有效地發布預警信息,指導相關方面做好防範應對準備。
3.2.1 判定預警級別
當發生高溫、暴雨、地震、地質災害等自然災害或其他情況可能出現冶金等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險情時,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危害強度、影響範圍以及次生事故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預警級別。按照冶金等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事故等級,預警級別從高到低依次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識。
紅色預警:情況危急,有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事故;事故已經發生,有可能進一步擴大事故範圍或引發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重大經濟損失。
橙色預警:情況緊急,有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事故;事故已經發生,有可能進一步擴大事故範圍,造成更多人員傷亡和更大經濟損失。
黃色預警:情況比較緊急,有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事故;事故已經發生,有可能進一步擴大事故範圍,造成較多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藍色預警:有可能發生或引發一般事故;事故已經發生,有可能進一步擴大事故範圍,造成人員傷亡。
3.2.2發布預警信息
(1)發布許可權。自治區本級達到紅色、橙色預警級別時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發布,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達到黃色和藍色預警級別由自治區主管部門負責發布,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當突發事件威脅已經消除,按照發布許可權及時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
(2)預警內容。預警信息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包括發布單位、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諮詢電話等內容。
3.2.3預警回響措施
預警信息發布後,預警區域內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檢查監測,積極做好防範應對工作。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採取以下有關回響措施:
預警發布後,自治區指揮部或指揮部辦公室立即組織對事態進行分析研判,提出預警回響實施方案、制定具體措施,並報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自治區指揮部組織專家赴現場對事態發展進行研判,提出現場處置決策建議。自治區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和現場實際,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和處置措施、避免和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組織各專業救援隊伍或救援專家進入待命狀態;核實相關應急救援物資、裝備,隨時投入使用;加強對預警區域重點單位、重要部位、重要設施的安全保衛;確保交通、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的安全運行;做好預測受影響區域的人員、財產疏散轉移的準備工作;隨時關閉或限制使用可能受到影響的公共場所和設施設備,以及採取其他預測應當採取防範和保護的措施。
4 應急處置
4.1 信息報告
冶金等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立即向事發地旗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報告,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接到事故信息後,立即核實有關情況,並按照事故分級管理的要求在接報後1小時內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必要時可以越級報送。
信息初報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故類別、簡要經過、影響範圍和損害程度的初步估計、現場救援情況、事故已採取的措施等。
當情況發生變化時,需及時進行信息續報。信息續報的內容包括:人員傷亡、事故影響最新情況、事故重大變化情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的效果、檢測評估最新情況、下一步需採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處置
冶金等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發單位立即啟動本單位相關應急預案,採取下列(不限於)應急救援措施:
(1)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2)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
(3)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4)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5)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並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6)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接報後,迅速核實事故基本情況,在規定時間內向盟市指揮部報告,根據職責和規定的許可權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並立即採取下列(不限於)應急救援措施:
(1)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維護事故現場秩序,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實施交通管制;
(3)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徵用調用應急資源;
(5)依法向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救援命令;
(6)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和遇險遇難人員親屬。
4.3 分級回響
冶金等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依據回響條件,啟動相應等級回響。
4.3.1 一級回響條件
(1)發生特別重大事故;
(2)造成30人(包括30人)以上涉險、被困、失聯的事故;
(3)自治區指揮部認為需要啟動一級回響的其他情形。
4.3.2 二級回響條件
(1)發生重大事故;
(2)造成10人(包括10人)以上30人以下涉險、被困、失聯的事故;
(3)超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較大事故;
(4)事故涉及2個以上盟市;
(5)事故涉及2個以上行業領域;
(6)自治區指揮部認為需要啟動二級回響的其他情形。
4.3.3 三級回響條件
(1)發生較大事故;
(2)造成3人(包括3人)以上10人以下涉險、被困、失聯的事故;
(3)自治區指揮部認為需要啟動三級回響的其他情形。
4.3.4 四級回響條件
(1)發生一般事故;
(2)造成3人以下涉險、被困、失聯的事故;
(3)自治區指揮部認為需要啟動四級回響的其他情形。
4.3.5 回響處置
符合四級回響條件時,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進入四級應急回響狀態,指揮部其他相關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指導和督促事發地旗縣(市、區)做好應急救援工作。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將信息通報相關成員單位,跟蹤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事故信息。事發地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本級相應標準級別回響,成立現場指揮部,及時收集事故信息,評估事態發展,組織專家研究制定現場處置方案,採取果斷有效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在事故發生地設定警戒線、維護好社會治安,防止事態擴大和引發次生事故;現場出現人員傷亡的,協調組織醫療救治;及時、準確統一對外發布事故信息。盟市指揮部要對事故應急處置加強指導協調。
符合三級回響條件時,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進入三級應急回響狀態,指揮部其他相關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組織事故應對工作,並視情況向事發地派駐工作組和技術組指導事故救援工作。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收集調度事故信息報告,跟蹤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事故信息。事發地盟市、旗縣(市、區)指揮部應採取果斷有效的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協調應急物資的調劑,指揮調派盟市級專家組及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協調相關部門做好交通、電力、通信等保障工作;及時、準確統一對外發布事故信息。
符合二級回響條件時,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向總指揮報告,由總指揮啟動二級回響。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通知副總指揮、有關成員單位負責人等相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同時根據事故情況,迅速指揮調度有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救援工作;
(2)總指揮到達現場後,成立現場指揮部,迅速組建各工作組,接管指揮權,開展事故會商,了解先期處置情況,分析研判事故災害現狀及發展態勢,研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指揮各工作組迅速開展行動;
(3)指揮、協調應急救援隊伍和醫療救治單位積極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搜救失聯人員,控制危險源或排除事故隱患,標明或劃定危險區域,根據事故類型組織救援人員恢復被損壞的交通、通訊、電力等系統,為救援工作創造條件;
(4)加強災區環境監測監控和救援人員安全防護,發現可能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組織採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降低或者化解風險,必要時可以暫時撤離應急救援人員,防止事故擴大和次生災害發生;
(5)根據事故發展態勢和救援需要,協調增調救援力量;
(6)組織展開人員核查、事故現場秩序維護、遇險人員和遇險遇難人員親屬安撫工作;
(7)做好交通、醫療衛生、通信、氣象、供電、供水、生活等應急保障工作;
(8)及時、統一發布事故情況及救援等信息,積極協調各類新聞媒體做好新聞報導工作,做好輿情監測和引導工作;
(9)按照國家相關部門指導意見,落實相關工作;
(10)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及應急管理部、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工作要求,並及時向事發地傳達。
符合一級回響條件時,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向自治區指揮部總指揮報告,建議總指揮啟動一級回響,進一步加強救援力量,在做好二級回響重點工作的基礎上,落實國家工作組指導意見,必要時請求國家有關部門給予支持。
4.3.6 回響調整
自治區指揮部或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依據事故情況變化,結合救援實際調整回響級別。
4.4 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故後,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指揮部及時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發生較大、一般事故後,事發地盟市、旗縣級人民政府或指揮機構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各級人民政府及黨委宣傳部門應當加強網路媒體、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分析,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迅速澄清謠言,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
未經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或者指揮機構批准,參與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故原因、傷亡數字、責任追究等相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事故發展態勢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4.5 應急結束
現場應急救援結束,被困人員全部獲救,遇難人員全部找到,失蹤人員無生還希望,受傷人員得到及時救治,受災民眾得到妥善安置,現場生態環境符合相關要求,導致發生次生、衍生事故隱患全部消除後,經現場指揮部報送指揮部批准,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指揮部宣布應急救援結束。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善後處置工作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事發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配合,儘快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確保社會穩定。善後處置主要包括受害及受影響人員妥善安置、慰問、後續醫療救治、賠(補)償,徵用物資和救援費用補償,災後恢復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
5.2 調查評估
事故調查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進行。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查明事故的發生經過和原因,對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組織參與處置的部門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復盤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將調查與評估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對於特別重大事故,自治區人民政府協助配合國家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評估,並向國務院作出報告。對於重大事故,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盟市進行調查與評估。較大事故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授權有關部門單位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一般事故由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與評估。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提級調查。重特大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後,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評估,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
6 應急保障
6.1 救援力量
全區冶金等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隊伍由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社會救援力量等組成。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應急管理部門需掌握區域內應急救援隊伍資源信息情況,並督促檢查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準備情況。
6.2 資金保障
冶金等工貿行業企業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的資金準備。冶金等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發企業及時落實各類應急費用,事發地政府負責統籌協調,並督促及時支付所需費用。
6.3 裝備物資保障
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本地區不同行業、區域的工貿行業事故種類、風險和特點,結合應急隊伍能力建設,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設施、設備及物資等,做好維護和管理,並及時更新和補充;保障轉移人員和救援人員所需的食物、飲品供應,提供臨時居住場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超出事發地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時,報請上級有關部門單位提供支援。
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工貿行業從業單位根據實際需求,配備必要的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器材,建立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
6.4 醫療衛生保障
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路建設,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資源信息,針對冶金等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組建醫療專家隊伍和應急醫療救援隊伍,提高醫療衛生機構對傷員的救治能力。
6.5 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單位加強冶金等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交通運輸保障能力建設,建立健全交通運輸應急聯動機制和應急通行機制,確保緊急情況下的綜合運輸能力和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依託解放軍、武警部隊、民航等資源,健全緊急運輸服務隊伍體系。
6.6 通信與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廣電等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督促相關企業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體系,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於公用通信網的應急通信系統。冶金等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通信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網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工貿行業從業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定通信、報警裝置,並保證處於適用狀態。
7附則
7.1 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宣傳,並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組織應急預案培訓和演練。同時,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符合修訂情形的及時組織修訂。
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應急管理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等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應當至少每2年組織1次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以及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改變,或者在執行中發現存在重大缺陷時,由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及時組織修訂。
盟市、旗縣(市、區)的冶金等工貿行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應當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7.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自治區應急廳負責解釋。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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