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3年2月16日
檔案目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 應急救援指揮體系和職責
2.1自治區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2.2 盟市、旗縣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2.3 煤礦企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3 監測預警
3.1風險監測
3.2 預警分級
3.3 預警發布
3.4 預警行動
4事故報告
4.1事故分級
4.2事故報告
4.3報告內容
5 應急回響
5.1分級應對
5.2 分級回響
5.3 先期處置
5.4 分級處置
5.5 現場處置重點
5.6 信息發布
5.7 應急結束
6 善後工作
6.1 善後處置
6.2恢復生產建設
7 調查分析
8 應急保障
8.1 通信保障
8.2 隊伍保障
8.3 技術與裝備保障
8.4 運輸保障
8.5 醫療衛生保障
8.6 物資保障
8.7 經費保障
9 附則
9.1預案管理與更新
9.2 宣傳、培訓和演練
9.3 預案解釋
9.4 預案實施時間
檔案全文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應急管理重要論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規範自治區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在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中的職責,科學、高效、有序開展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加強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若干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2017年修訂版)》《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等法律、法規及檔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煤礦事故)的應急工作。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終把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減少煤礦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堅持事故預防與應急救援相結合、日常管理和應急管理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預報工作,以及常態下的安全風險評估、隱患排查整治、物資儲備、隊伍建設、應急演練等工作。
(3)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統一領導全區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根據煤礦事故級別和嚴重程度,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承擔相應的組織指揮和應急救援工作。煤礦企業應當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
(4)堅持條塊結合、協同配合。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協調參加應急救援處置工作的應急救援隊伍,有關部門應當與事發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中央駐地方企業依照本預案明確的責任、任務,協同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5)堅持科技支撐、依法規範。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改進和完善煤礦事故應急救援的裝備、設施和手段。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確保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2 應急救援指揮體系和職責
2.1 自治區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2.1.1 自治區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自治區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自治區指揮部),總指揮由自治區分管副主席擔任,副總指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政府辦公廳分管副主任)和自治區應急廳、能源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黨委網信辦、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衛生健康委、應急廳、能源局,內蒙古氣象局、內蒙古地震局、內蒙古通信管理局、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等部門單位分管負責人擔任。
主要職責:
(1)在自治區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自治區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有關工作;
(2)配合做好特別重大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指導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較大及以下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4)向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報送事故相關信息,接收、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及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領導的指示批示,並督辦落實;
(5)向國家有關方面和毗鄰省區請求支援;
(6)完成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本預案未列出的部門單位,根據自治區指揮部指令,按照本部門、本單位職責和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全力做好應急救援相關工作。(自治區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見附屬檔案1)
2.1.2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設在自治區能源局,負責自治區指揮部日常工作,自治區應急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做好相關配合工作。辦公室主任由自治區能源局主要負責人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區應急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主要負責人兼任。
主要職責:
(1)做好應急值守工作;
(2)收集報送煤礦事故信息,並通報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和事發地政府;
(3)貫徹落實自治區指揮部指示和部署;
(4)承擔自治區指揮部文電、會務、資料整理歸檔等工作。
2.1.3 自治區指揮部專家組
自治區指揮部專家組由相關領域的技術和管理專家組成,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牽頭進行組建和管理。
主要職責:
(1)為煤礦事故應急救援能力建設提供政策和技術支持;
(2)參與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演練及修訂;
(3)參與煤礦事故應急救援。
2.1.4 現場指揮部
發生重大以上煤礦事故後,成立自治區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自治區指揮部總指揮兼任或總指揮指定人員擔任,副總指揮由自治區指揮部副總指揮和事故發生地盟市長兼任或現場指揮部總指揮指定人員擔任。
現場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技術保障組、醫療救護組、治安維穩組、輿論宣傳組、應急物資保障組、善後處置組和事故調查組等9個工作組(具體職責見附屬檔案2)。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需要,現場指揮部總指揮可視情況調整工作組組成單位及職責,調集自治區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參加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2 盟市、旗縣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參照自治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體系,結合本地區實際,成立盟市、旗縣(市、區)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承擔本區域煤礦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開展重大以上煤礦事故的先期處置。發生較大和一般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揮,自治區指揮部視情況派人到現場協調指導,必要時,協調自治區級應急救援隊伍、專家和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予以支持。
盟市、旗縣(市、區)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成立相應專家組;在組織相應級別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時,應當成立煤礦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
2.3 煤礦企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煤礦企業應當成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作為煤礦事故的第一回響人,切實做好各項應對工作。
主要職責:
(1)加強企業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2)開展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3)組織實施煤礦事故應急預案;
(4)做好煤礦事故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工作;
(5)配合各級人民政府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3 監測預警
3.1 風險監測
各級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應當加強對煤礦事故風險的監測預報,及時通過電話、廣播、網路和人工等方式發布預警信息。
(1)氣象預警:內蒙古氣象局做好極端天氣和重大突發氣象災害的監測預警,及時發布預警信息,並告知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自治區應急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
(2)山洪預警:自治區水利廳負責做好山洪等相關信息的監測,礦區附近的堤防、水庫等水利工程出現險情時,及時發布預警信息,並通報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自治區應急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
(3)地質災害預警: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會同自治區煤礦主管部門加強對因自然因素引發地質災害險情的動態監測,並會同自治區氣象部門發布地質災害預報。
(4)地震預警:內蒙古地震局負責對全區地震進行震情跟蹤監測,及時發布預警信息,並通報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自治區應急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
3.2 預警分級
根據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響範圍和發展趨勢,預計可能發生的事故等級,預警級別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標示,Ⅰ級為最高級別。
藍色預警(Ⅳ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煤礦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黃色預警(Ⅲ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煤礦事故,事故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橙色預警(Ⅱ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煤礦事故,事故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紅色預警(Ⅰ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煤礦事故,事故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3.3 預警發布
3.3.1 發布許可權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與自然資源、氣象、水利、地震、煤礦安全監察等部門的會商,當分析評估確認煤礦事故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並及時向上一級報告。達到黃色和藍色預警級別,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同級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發布,宣布有關地區、企業進入預警期;達到紅色、橙色預警級別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指揮部負責發布,宣布有關地區、企業進入預警期。當安全事故威脅已經消除,按照發布許可權及時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
安全事故預警信息發布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發布單位、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類別、安全事故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時效等信息。解除安全事故預警信息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解除單位名稱、安全事故預警等級和解除時間。
3.3.2 預警調整
根據煤礦事故的發展態勢和處置進展,預警信息發布部門應當對預警級別和處置措施做出調整。
3.3.3 發布渠道
預警信息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響人群發布,充分發揮安全事故預警信息發布系統作用,通過廣播、電視、手機、通信與信息網路、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者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和學校等特殊場所以及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媒體單位應當優先做好預警信息傳播和應急宣傳工作。
3.4 預警行動
3.4.1 煤礦企業預警行動
(1)根據預警信息,下達預警指令,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2)採取預防性處置措施,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組織人員撤離;
(3)加強應急值守,監測監控,密切跟蹤事態發展,組織風險研判,檢查應急措施執行情況;
(4)一旦發生煤礦事故,立即向有關部門單位報告,並做好先期處置工作。
3.4.2 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預警行動
煤礦事故可能發生並達到預警級別的,各級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辦公室應當對事故信息密切關注,評估分析,及時報告。根據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程度,研究應對方案,提出防控措施,及時預警。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警行動,做好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1)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加強信息監控、收集;
(2)向受影響的人群及單位發布有關信息;
(3)通知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
(4)檢查、調集所需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
(5)加強對事故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警,組織專家對事故的影響範圍和強度、事故級別進行研判,並提出相關建議;
(6)按照規定發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7)採取各種方式,提示受影響或者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和人群做好應對工作;
(8)指令盟市應急救援隊伍、相關人員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9)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投入正常使用;
(10)組織盟市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協同處置;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4事故報告
4.1 事故分級
根據煤礦事故傷亡人數或經濟損失,分為一般事故(Ⅳ級)、較大事故(Ⅲ級)、重大事故(Ⅱ級)、特別重大事故(Ⅰ級)四個等級。
一般事故(Ⅳ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事故(Ⅲ級):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級):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Ⅰ級):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4.2 事故報告
煤礦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駐地監察執法處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發生煤礦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旗縣級以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報告。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應當設立並公布應急值守電話。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規定報送事故情況。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報送至應急管理部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較大事故逐級報送至自治區能源局、應急廳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一般事故報送至盟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每級報送的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在依照前款規定報送事故情況時,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4.3 報告內容
事故發生單位及所在地;事故發生單位基本情況;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類別、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事故的簡要經過,對事故發生原因和性質、影響範圍的初步分析判斷;事故搶救情況和採取的措施;對事故發展趨勢的預測及請求上級幫助解決的問題;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5 應急回響
5.1 分級應對
煤礦事故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當事故超出事發地人民政府應對處置能力時,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組織應對。較大、一般事故分別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應對。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由自治區指揮部組織應對。
5.2 分級回響
按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Ⅰ級為最高級別。按照煤礦事故分級標準,當啟動Ⅰ級、Ⅱ級回響時,由本級人民政府(或本級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決定,應急回響命令由總指揮簽發;當啟動Ⅲ級、Ⅳ級回響時,由本級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辦公室決定,應急回響命令由副總指揮或指揮機構辦公室主任簽發;對於事故本身比較敏感、引發輿論熱議,或者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會議及重大活動期間的,可視情況報批提級啟動回響。
5.3 先期處置
5.3.1 煤礦企業
(1)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積極採取措施搶救遇險遇難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並及時按規定向上級報告;
(2)根據分析研判,在保證應急救援人員安全的情況下,積極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強對煤礦設備設施的安全保護,保證設備設施在緊急情況下正常運轉;
(5)保證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5.3.2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
按煤礦事故級別,啟動本級人民政府煤礦事故應急預案。組織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迅速、有效地開展先期處置,全力控制煤礦事故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發生。超出自身應急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預案實施救援。
5.4 分級處置
5.4.1 Ⅳ級回響處置
當啟動Ⅳ級回響時,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進入Ⅳ級應急回響狀態,其他相關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指導和督促事發地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好應急救援工作。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將事故信息通報相關成員單位,跟蹤事故應急處置進展,按照規定向上級報告事故信息。
事發地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本級相應標準級別回響,成立現場指揮部,及時收集事故信息,評估事態發展情況,組織專家研究制定現場處置方案,採取果斷有效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在事故發生地設定警戒線、維護好社會治安,防止事態擴大和引發次生事故;現場出現人員傷亡的,協調組織醫療救治;及時準確統一對外發布事故信息。盟市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要對事故應急處置加強指導協調。
5.4.2 Ⅲ級回響處置
當啟動Ⅲ級回響時,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進入Ⅲ級應急回響狀態,其他相關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組織事故應對工作,並視情況向事發地派出工作組和技術組指導應急救援工作。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收集調度事故信息報告,跟蹤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事故信息。
事發地盟市、旗縣(市、區)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採取果斷有效的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協調應急物資的調劑,指揮調派盟市級專家組及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協調相關部門做好交通、電力、通信等保障工作;及時準確統一對外發布事故信息。
5.4.3 Ⅱ級回響處置
當啟動Ⅱ級回響時,自治區指揮部進入Ⅱ級應急回響狀態,全體成員單位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副總指揮帶領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和自治區級專家組、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統籌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視情況成立各工作組,迅速開展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收集調度事故信息報告,隨時掌握事故處置情況;按照規定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報告事故信息。
5.4.4 Ⅰ級回響處置
當啟動Ⅰ級回響時,自治區指揮部進入Ⅰ級應急回響狀態,全體成員單位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成員單位迅速到位,總指揮帶領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和自治區級專家組、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開展應急救援處置工作;跨地區協調專業應急救援設備和物資進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資,組織社會救援,分配搜救任務;對危險區域內國家重要設施和目標採取必要的防護加固等臨時保護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災害;必要時,報請國務院給予支援。國家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成立後,自治區、盟市、旗縣級現場指揮機構在國家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收集調度事故信息報告,隨時掌握事故處置情況;按照規定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報告事故信息。自治區人民政府將事故信息及時報送國務院。
發生在跨領域、跨地區、影響嚴重的煤礦事故,事發地盟市、旗縣(市、區)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時通報相關單位和盟市,實施區域聯動。
5.5 現場處置重點
針對煤礦事故特點,在搶險救援時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指定負責部門單位及時疏散、撤離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員;制定保護事發地周邊民眾安全的防護措施;疏散、轉移受災或者有危險的民眾;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實施醫療救治、疾病預防,做好治安警戒等工作。
(2)統一協調指揮應急救援隊伍和救援人員進入現場實施緊急救援,嚴防發生次生事故災害,嚴格控制事態擴大。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強救援人員安全防護,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煤礦井下事故必須由專業礦山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進行救援,嚴格控制進入事故區域的救援人員數量。所有應急救援人員必須佩戴安全防護裝備後,方可進入事故救援區域實施救援。
(3)開通特別應急通道,確保應急救援隊伍和物資儘快到達事故現場。當發生礦井重大透水、火災、瓦斯煤塵爆炸、衝擊地壓、大面積冒頂、露天煤礦邊坡垮塌等重大事故災難,現場應急救援隊伍人力物力不能滿足需要時,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依法進行社會力量動員,發動民眾支持參與應急救援,緊急徵用社會應急救援設備和物資,全力保障應急救援需要。
(4)現場指揮部成立由煤礦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與煤礦救援專家組組成的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技術組,根據事故現場救援進展情況,全面蒐集整理煤礦事故應急救援相關圖紙和技術資料,綜合分析論證救援方案的可行性,及時分析解決救援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分析評估事故救援發展趨勢,科學預測事故救援結果,為制定完善、及時調整現場搶救方案和後續事故調查提供依據參考。
5.6 信息發布
各級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按照分級回響原則,會同宣傳部門做好煤礦事故信息發布工作,回應社會關切。信息發布要統一、及時、準確、客觀。
5.7 應急結束
當遇險遇難人員全部救出(特殊情況除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按照事故等級由啟動應急回響的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決定並宣布應急結束。
6 善後工作
6.1 善後處置
善後處置組應當會同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規定對煤礦事故中傷亡人員及其親屬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並提供必要的心理和司法援助;處理因事故救援造成損失的補償、補助工作。
6.2 恢復生產建設
煤礦事故應急回響結束後,對能夠恢復生產建設的煤礦企業,由煤礦企業組織編制恢復生產建設方案,積極開展恢復生產建設工作,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指導。
7 調查分析
事故調查組應當在煤礦事故處置階段介入收集有關資料,應急結束後通過現場勘察、現場模擬、計算以及調查詢問當事人、查閱相關圖紙資料等,認定事故發生原因、性質、責任,總結經驗教訓,提出防範措施。對於特別重大煤礦事故,自治區相關部門單位應當全力做好調查配合工作;重大及以下事故調查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內蒙古局牽頭,相關部門單位予以配合。
8 應急保障
8.1 通信保障
建立覆蓋全區的煤礦事故信息報送機制。各級人民政府及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應急管理部門,各煤礦企業、礦山救護隊、定點醫院應當做好應急值班工作,確保信息暢通。
8.2 隊伍保障
所有煤礦企業必須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井工煤礦企業應當設立礦山救護隊,不具備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所屬煤礦應當設立兼職救護隊,並與就近的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定。礦山救護隊到達服務煤礦的時間應當不超過30分鐘。
發生一般、較大事故或險情時,與其簽訂救護協定的礦山救護隊伍應當迅速做好參與救援準備,接到召請命令立即趕赴災區現場,開展應急救援行動。發生重特大事故或險情時,各級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視搶險救援需要,協調調動自治區內礦山救護隊參加搶險救援工作。
8.3 技術與裝備保障
各級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根據事故類別和嚴重程度隨時調集有關專家參與事故搶險、調查分析。各煤礦企業必須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繪製反映實際情況的相關圖紙,並指定專人管理。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煤礦企業應當加強煤礦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推動各礦山救護隊的專業化、正規化、標準化建設,按照規定配備救援裝備並及時更新補充。根據煤礦事故搶險救援需要,可臨時徵用有關企業的設備設施。
8.4 運輸保障
煤礦事故發生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必要時,由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交通管制,根據需要設立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確保救援人員、傷員、物資和器材運輸暢通無阻、及時到位。
8.5 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醫療衛生應急能力體系建設,明確煤礦事故傷員救治定點醫院。衛生健康部門根據煤礦事故傷員救治需要,指導、協調有關醫療機構抓好傷員救治工作,同時做好救護隊員醫療保障工作。
8.6 物資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及煤礦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醫療器械和藥品的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
8.7 經費保障
煤礦事故救援、善後處理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或者由與事故責任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協定保險公司按照契約規定支付。事故單位暫時無力承擔時,根據事故應急回響等級對應的政府責任主體,由同級財政按照自治區指揮部指令先行墊付。
9 附則
9.1 預案管理與更新
自治區能源局承擔本預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及時組織修訂完善。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參照本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要求進行備案,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組織修訂。煤礦企業應當制定完善企業應急預案,並按規定向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備案。
9.2 宣傳、培訓和演練
自治區能源局負責牽頭組織開展本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工作,提高全區煤礦事故應急救援能力。
9.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自治區能源局負責解釋。
9.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內蒙古自治區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2.內蒙古自治區煤礦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各工作組職責
3.內蒙古自治區煤礦應急救援隊伍情況表(附屬檔案詳見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