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州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臨夏州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臨夏回族自治州政府同意,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1月21日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夏州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21日
  • 發布單位: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修訂背景,全文,總體框架,修訂內容,

修訂背景

《預案》修訂主要基於以下背景:一是原《臨夏州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印發於2017年7月17日,與當前礦山應急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相適應,與人民民眾對高質量安全發展的需求不相適應。二是機構改革後,撤銷、調整、合併的部門較多,原有應急預案的職能劃分發生了較大變化。三是《臨夏州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印發實施後,原礦山預案已不能適應總體預案在風險防控、事件分級和回響分級、統一指揮等方面的新要求。

全文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有效實施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1.主要法律法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甘肅省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臨夏回族自治州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
  2.主要技術標準
  (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 6441-1986);
  (2)《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20);
  (3)《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評估規範》(AQT9009-2015);
  (4)《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基本規範》(AQ/T9007-2019)。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州各類露天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防範應對和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減輕事故風險、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統一領導、部門協同。在州委、州政府統一領導下,州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許可權,負責相關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下,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履行主體責任,統籌應急資源,協調應急力量,動員社會參與,積極做好防範應對工作。
  (4)依法依規、科學應對。充分發揮專家作用,採用先進技術裝備,科學指揮,依法規範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1.5 風險分析
  根據全州涉及的各類非煤礦山類別、從業單位特點和分布情況,全州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風險主要有:從業單位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坍塌、放炮、火藥爆炸、機械傷害、高處墜落、中毒和窒息、觸電、車輛傷害、物體打擊、火災、水災和引發次生環境事件等。
  1.6 事故分級
  根據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一般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Ⅰ級),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級),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Ⅲ級),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組織指揮機構及職責
  在州委統一領導下,州政府成立州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州指揮部”),是全州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指揮機構。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長任總指揮,州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州應急管理局局長、事發地縣(市)長任副總指揮,州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州指揮部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協調全州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州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見附屬檔案1)。
  州指揮部負責貫徹落實中央及有關部門、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決策部署,負責向有關單位報送救援工作情況;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州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負責組織應對較大事故,協助省指揮部做好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的應急救援相關工作,協調指導各縣(市)做好一般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統籌調配全州應急救援力量,協調省上有關部門、兄弟市(州)應急力量和應急物資支援;完成州委、州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州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州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州應急管理局,承擔州指揮部日常工作,州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
  各縣(市)政府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防範應對和先期處置工作,及時向州政府、州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
  2.2 現場指揮機構
  較大及以上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州指揮部立即成立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總指揮;一般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縣(市)指揮部視情況成立現場指揮部。
  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負責組織指揮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定並實施應急救援方案;設立應急救援工作組,決定採取控制、平息事態的應急處置措施;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參加現場應急救援;及時報告應急處置和救援進展情況,根據事故現場情況提出處置建議和支援請求。
  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救援工作需要一般設立以下九個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由州應急管理局牽頭,州發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財政局、州自然資源局、事發地縣(市)政府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做好應急處置綜合協調工作,收集有關信息,承辦現場指揮部有關會議、活動等工作。
  (2)搶險救援組:由州應急管理局牽頭,州消防救援支隊、臨夏軍分區、武警臨夏支隊、事發地縣(市)政府等部門和單位,事故發生單位有關救援隊伍及臨夏州重型機械救援支隊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研究制定現場應急救援行動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調度各類應急力量和資源參加應急救援;組織協調現場應急處置有關工作,適時提出調整應急力量的建議;指揮、協調現場搶險救援處置有關工作;向州指揮部提出終止現場搶險的建議;保護事故現場,協助事故調查;指導事故單位進行事故現場清理及恢復生產工作。
  (3)治安保衛組:由州公安局和州交通運輸局牽頭,事發地縣(市)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疏散、撤離,事故現場進行保護和警戒,維持現場秩序等工作;實行交通管制和疏導,開闢應急通道,保障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和物資裝備的應急通行需要;組織協調儘快恢復交通秩序。
  (4)醫療衛生組:由州衛健委牽頭,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市場監管局、事發地縣(市)政府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調度全州醫療隊伍、救護車輛及藥品器材,設立臨時醫療點,協調外部醫療機構,為事故受傷人員、救援人員提供醫療保障服務;做好現場救援區域的防疫消殺;向受傷人員和受災民眾提供心理衛生諮詢和幫助。
  (5)環境監測組:由州生態環境局、州氣象局牽頭,州自然資源局、州水務局、州農業農村局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事故現場監測監控;對大氣、水體、土壤等進行環境實時監測,確定危險區域範圍,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提供氣象信息,為應急救援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據;對現場危險廢物進行處置。
  (6)善後處置組:由事發地縣(市)政府牽頭,州發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財政局、州人社局、州自然資源局、州生態環境局、州商務局、州應急管理局、州總工會、臨夏銀保監分局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做好開展遇難人員善後和賠償,徵用物資補償等工作。
  (7)信息發布和新聞宣傳組:由州委宣傳部、州委網信辦牽頭,州政府辦公室、州應急管理局、州文旅局、事發地縣(市)政府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統籌新聞宣傳報導工作;指導做好現場發布會和新聞媒體服務管理;組織開展輿情監測研判,加強輿情管控工作。
  (8)專家支持組:由州應急管理局牽頭,州生態環境局、州衛生健康委、州公安局、州科技局、州自然資源局、州氣象局、州消防救援支隊、州專家庫成員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開展事故會商研判,提供技術支持;指導現場災害監測和隱患排查工作;參與制定應急救援行動方案;參與事故調查與評估。
  (9)處置保障組:事發地縣(市)政府牽頭,州發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財政局、州住建局、州水務局、州商務局、州應急管理局、州市場監管局、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國網臨夏供電公司、中國電信臨夏分公司、中國移動臨夏分公司、中國聯通臨夏分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根據事故處置工作需求,協同做好物資、裝備、食品、交通、供電、供水、供氣和通信等方面的應急保障。
  2.3 工作協調機構
  州、縣(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在非煤礦山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防範應對牽頭部門設立辦公室,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能。主要承擔非煤礦山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防範應對風險排查、隱患治理、監測預警、預案編制、機制完善、應急演練、應急回響、指揮調度、應急行動、恢復重建等統籌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
  2.4 技術服務機構
  全州各級政府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指揮機構、牽頭部門,應建立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防範應對專家庫,規範管理機制,完善激勵措施,充分發揮專家技術優勢,對非煤礦山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提供對策建議、指揮決策和應急行動技術支撐。  3 預防機制
  3.1 風險防控
  各級人民政府要開展非煤礦山生產安全風險調查、辨識、評估、分級、定期檢查、監控,建立工作檯賬和信息共享機制,研究制定風險分級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
  對重大風險點和重點設施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應急預案,同時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
  3.2 監控與預警
  3.2.1 監控
  州、縣(市)非煤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充分運用安全監管監察執法系統、安全風險監測監控預警系統等信息化手段,結合風險分析研判、檢查執法、非煤礦山企業報送的安全風險管控情況,對本行政區內非煤礦山安全風險狀況加強監測。同時,與自然資源、水務、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事故信息和自然災害信息獲取及共享機制。
  3.2.2 預警
  州、縣(市)政府及負有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預警發布系統、完善預警發布機制、暢通預警發布渠道、明確預警發布範圍,及時有效地發布預警信息,指導相關方面做好防範應對準備。
  (1)判定預警級別
  出現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險情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及時組織風險分析評估,對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危害強度、影響範圍以及次生事件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預警級別。按照事故發生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範圍,預警級別從高到低依次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2)發布預警信息
  即將發生、發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經發生事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和程式,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決定並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波及地區政府通報。
  ①預警發布層級。事故預警信息發布,原則上由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發布預警信息,兩個以上行政區即將發生、發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經發生事故時,事發行政區域上一級政府同時發布預警信息。特殊情況,可視情提升發布層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②預警發布內容。事故預警信息,在內容上應包括事故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③預警發布方式。州縣(市)政府充分發揮事故預警信息發布系統作用,協調指導網信、廣電、新聞、通信等主管部門,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及時、準確、播放或刊載預警信息。
  (3)預警回響措施
  (1)發布Ⅲ級、Ⅳ級預警後,一般採取以下回響措施:
  ①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事故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②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學者,隨時對事故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事故級別;
  ③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事故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相關信息的報導工作進行管理;
  ④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諮詢電話。
  (2)發布Ⅰ級、Ⅱ級預警後,州縣兩級在Ⅲ級、Ⅳ級預警回響措施基礎上,應進一步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①責令應急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單位進入待命狀態,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②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使用;
  ③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④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⑤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⑥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⑦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活動;
  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4)預警調整與解除
  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故進展情況,並依據事態變化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事故危害確認消除後,發布預警信息的責任單位要及時解除預警。  4 運行機制
  4.1 信息報告
  4.1.1 報告程式和時限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發地政府負有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向國家礦山安監局甘肅局報告。
  事發地政府和負有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信息後,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並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式第一時間上報上一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一般、較大、重大及特別重大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必須逐級上報到州政府和州級負有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時上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甘肅局。
  4.1.2 報告內容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施行初報、續報和終報制度,初報要快,續報要準,終報要全。事故信息報告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性質、簡要經過、影響範圍、人員傷(病)亡和失聯情況、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已採取的其他措施、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
  4.2 先期處置
  4.2.1 非煤礦山企業先期處置措施
  事故發生後,事故企業應當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情況:
  (1)啟動應急預案;
  (2)迅速控制事故現場,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3)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
  (4)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5)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6)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專職礦山救護隊參加救援,並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7)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4.2.2 事發地政府及部門先期處置措施
  事發地縣(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救援措施:
  (1)啟動應急預案;
  (2)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實施交通管制;
  (4)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發布調用和徵用應急資源的決定;
  (6)向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救援命令;
  (7)維護事故現場秩序,組織安撫遇險人員;
  (8)發布有關事故情況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4.3 應急回響
  4.3.1 分級應對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由省委、省政府負責應對,省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發生較大事故,由州政府或州指揮部負責應對,必要時報請省政府或省指揮部予以支持;發生一般事故,由事發地縣(市)黨委、政府或縣(市)指揮部負責應對,必要時報請州指揮部及州相關部門予以支持。
  超出屬地縣(市)政府應對能力的事故,由州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涉及跨行政區域的事故,由事發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政府負責應對,或不同的上一級政府共同負責應對。
  4.3.2 回響分級
  州級應急回響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州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初判事故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影響後果,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回響級別。對重點地區、重要時段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故事態發展情況及時調整回響級別。
  (1)州級Ⅰ級應急回響
  啟動條件:①發生特別重大事故;②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段的重大事故;③事故本身比較敏感,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重大事故;④其他需要啟動Ⅰ級應急回響的事故。
  啟動許可權:經州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研判,認定達到啟動標準並提出建議,由州委、州政府決定啟動全州Ⅰ級應急回響,並採取以下回響措施:
  ①向州委、州政府、省應急管理廳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按照州委、州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指示批示要求,統一部署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同時上報省委、省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請求省級力量支援。
  ②州指揮部進入應急狀態,組織州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召開會議聯合會商,分析事故態勢,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③立即成立現場指揮部,開展應急救援。
  ④州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負有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州指揮部辦公室相關負責同志在崗帶班,及時處置相關信息和事項。
  ⑤視情況請求相關鄰近市(州)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給予援助,協調調動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救援裝備支援。
  ⑥增調州內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協調應急物資裝備做好保障。必要時請求駐臨部隊予以支援。
  ⑦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故和社會安全事故的,及時上報州政府和州應急指揮部,同時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⑧統一發布應急救援信息,收集分析輿情,加強宣傳報導等工作。
  ⑨省級啟動Ⅰ級應急回響後,按照省指揮部和省現場指揮部部署安排要求,移交現場指揮權,統一按照省指揮部要求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2)州級Ⅱ級應急回響
  啟動條件:①發生重大事故;②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段的較大事故;③事故本身比較敏感,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較大事故;④其他需要啟動Ⅱ級應急回響的事故。
  啟動許可權:經州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研判,認定達到啟動標準並提出建議,由州政府決定啟動Ⅱ級應急回響,並採取以下回響措施:
  ①州指揮部進入應急狀態,組織州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召開會議聯合會商,分析事故態勢,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②向州委、州政府、省應急管理廳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按照州委、州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指示批示要求,統一部署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③組織州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召開會議聯合會商,分析事故態勢,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④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和人員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
  ⑤增調州內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協調應急物資裝備做好保障。
  ⑥協調有關媒體加強應急救援工作宣傳報導。
  ⑦省級啟動Ⅱ級應急回響後,按照省指揮部和省現場指揮部部署安排要求,移交現場指揮權,統一按照省指揮部要求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州級Ⅲ級應急回響
  啟動條件:①發生較大事故;②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段的一般事故;③事故本身比較敏感,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事故;④其他需要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的事故。
  啟動許可權:經州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研判,認定達到啟動標準並提出建議,由州政府決定啟動Ⅲ級應急回響,並採取以下回響措施:
  ①向州委、州政府、州指揮部主要領導報告事故信息及前期救援處置應對工作開展情況;
  ②州指揮部辦公室調度會商應急救援情況,並向州指揮部各副組長和有關成員單位通報情況;
  ③州應急管理局在規定時限內向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監局甘肅局上報事故信息,並指導縣(市)應急管理部門將事故錄入直報系統;
  ④州指揮部派出相關專家參加的工作組,赴現場指導縣(市)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⑤事態發展到可能造成Ⅲ級以上事故的時,及時報告省應急管理廳和省指揮部。
  ⑥根據應急需求,協調應急救援力量協助事發地縣(市)政府做好應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應急物資、裝備和技術支持。
  ⑦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做好應急準備,根據事故或事態進展,按規定報告州指揮部,通報其他部門、救援隊伍和專家,做好相應的應急準備工作。
  (4)州級Ⅳ級應急回響
  啟動條件:發生一般事故,事發地縣(市)政府提出應急救援請求。
  回響措施:州指揮部辦公室指導事發地縣(市)政府做好應急處置,必要時予以指導支持。
  4.4 現場處置
  在州指揮部領導下,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一般採取以下措施:
  (1)制定方案:根據事故類型,研判現場信息,制定應急處置方案。
  (2)疏散、搜救人員:疏散撤離、妥善安置涉險人員,組織搜救被困人員,緊急搶救受傷人員。
  (3)搶險救援:組織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迅速控制危險源,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或發生次生、衍生事故。
  (4)現場管控:劃定警戒區域,設定警示標誌,實行交通管制,保證道路暢通,嚴禁無關車輛、人員進入,及時掌握核心區車輛、人員數量。
  (5)醫療衛生救助:組織開展現場緊急醫療救護,及時轉移危重傷員。必要時請求上級衛生健康部門、專業醫療隊伍予以支援。
  (6)環境監測:組織對事故現場及可能受影響區域進行環境監測,綜合分析和評價監測數據,預測事故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採取控制污染擴散措施。
  (7)應急人員安全防護:組織對救援環境和作業條件進行科學評估,根據救援需要,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確保救援人員人身安全。
  (8)工程搶險:組織工程搶險力量,對事故毀損的鐵路、公路、橋樑、電力、通信等重要設施進行搶修,為事故救援和當地正常生產提供保障。
  4.5 信息發布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由省委、省政府或省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導發布信息。
  發生較大事故,州委、州政府或州指揮部,第一時間按照國家和省上相關規定發布簡要信息,五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二十四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後續動態信息發布。
  一般事故由縣(市)黨委、政府或縣(市)指揮部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要求發布信息。
  4.6 應急結束
  當事故威脅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事故現場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後,應急回響結束。終止應急回響,由發布應急回響命令的相關指揮部決定。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事發地縣(市)政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事故善後處置工作,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方案,對應急救援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補助,並提供心理諮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決因應急救援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儘快消除事故後果和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保持社會穩定。
  事發地縣(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應急救援需要依法調用和徵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應急救援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財產被調用、徵用或者調用、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5.2 保險理賠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保險監管機構應督促各類保險經辦機構積極履行保險責任,迅速開展保險理賠工作。
  5.3 調查評估
  事故調查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
  較大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事故由州政府負責調查;其他一般事故由縣(市)政府負責調查,視事故嚴重程度,由州安委辦進行掛牌督辦。
  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評估,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查找薄弱環節,提出改進建議,制定整改措施,逐項對照整改。  6 保障措施
  6.1 隊伍保障
  6.1.1 應急隊伍構成及部署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對處置中應充分發揮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主力軍的作用,發揮軍隊和武警部隊在搶險救援救災中突擊力量的作用,發揮礦山專業救援隊伍骨幹力量,社會應急救援隊伍輔助力量的作用。
  我州可請求省級支援的省級礦山救援專業隊伍有:靖遠煤業公司礦山救護大隊、窯街煤電集團公司礦山救護中心、華亭煤業公司礦山救護大隊、太西煤民勤公司礦山救援中隊、張掖市礦山救護大隊、酒鋼集團公司礦山救護隊、合作早子溝金礦礦山救護隊、甘肅廠壩鉛鋅礦礦山救護隊、甘肅肅北博倫礦業礦山救護隊、金川集團公司礦山救護隊、白銀有色集團公司礦山救護隊、隴南金徽礦業公司。
  州內現有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基本力量有:州消防救援支隊,轄9個大隊(臨夏州州級礦山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通信聯絡表見附屬檔案5),各縣(市)均有部署。
  州內現有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後備力量為駐臨部隊和民兵應急隊伍。
  搶險救援輔助力量為從事社會化救援服務的企業和社會組織,全州共有企業專職救援隊3支:臨夏州重型機械救援支隊、臨夏州安昊緊急救援促進中心、甘肅建投礦業有限公司礦山救護隊。
  6.1.2 應急救援隊伍調動程式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調動遵循就近調動原則。一是本級政府管理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由本級政府負責調動。二是上級政府管理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由本級政府向上級政府提出調動申請,由上級政府批准。三是同級其他區域政府管理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由本級政府向上級政府提出調動申請,上級政府協商調動。隊伍調動由調出地政府組織實施,調入地政府負責對接及相關保障。四是企業可直接請求州、縣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進行救援。
  6.1.3 調動部隊參加事故應急處置程式
  縣級以上政府負責應對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需要軍隊參加的,應通過當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軍隊成員單位提出申請,由軍隊成員單位按照軍隊有關規定辦理,緊急情況下,部隊可邊行動邊報告,當地政府應及時補辦申請手續。申請調動部隊參加事故應急處置的檔案內容包括:事故類別、發生時間、事故發生地域和影響程度、採取的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裝備等。
  6.2 資金保障
  州、縣(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和生活必需品等儲備制度,保障應急救援需要。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體系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所需資金,主要由州、縣(市)財政予以保障,同時要多渠道籌集資金,做到足額保障、及時撥付、專款專用。
  礦山企業根據應急救援實際,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裝備,及時更新和補充。
  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搶險所需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
  6.3 醫療保障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建立並完善專業化醫療衛生應急隊伍,根據需要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疫病防控等衛生應急工作。各級政府應當加強應急醫療服務網路建設,配備相應醫療救治藥物、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
  6.4 裝備物資保障
  州、縣(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根據本地區不同行業、區域的非煤礦山事故種類、風險和特點,結合應急隊伍能力建設,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設施、設備及物資等,做好維護和管理,並及時更新和補充;保障轉移人員和救援人員所需的食物、飲品供應,提供臨時居住場所及其他生活必需品。超出事發地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時,報請州級有關部門提供支援。
  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礦山從業單位根據實際需求,配備必要的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器材,建立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企業應組建應急隊伍,確保日常的物資裝備保障、經費保障、醫療保障。
  非煤礦山企業應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9版)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並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於適用狀態。
  6.5 交通運輸保障
  州縣(市)交通運輸部門統籌公路、社會力量等共同承擔運輸任務,對事故區域實行交通管制保證救援人員、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員、救援物資、救援設備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要依法規範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徵用程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確保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6.6 應急通信保障
  (1)州工信局、州文旅局及各通信運營商負責建立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礦山通訊和應急救援工作的通信暢通。
  (2)州應急管理局建立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通訊聯絡資料庫、全州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回響通信網路、信息傳遞網路及維護管理網路系統,保證事故信息報送、應急救援信息溝通的需要。
  (3)各縣(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定期向州應急管理局報送有關信息,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要及時報送,州應急管理局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全州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有關信息。
  6.7 技術力量保障
  州應急管理局依託礦山應急信息資料庫和全州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研究應急救援問題,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編制和備案
  本預案由州應急管理局修訂,按程式報請州政府通過,以州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並報省應急管理廳備案。
  各級政府及其他負有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7.2 預案演練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每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地區、本部門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州內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畫,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並將演練情況報送縣級以上政府負有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州政府必要時可以組織跨縣市、跨行業的應急演練,提高快速反應和協同處置能力。
  7.3 預案評估與修訂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建立定期評估制度,組織專家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②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④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⑤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⑥在事故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需做重大調整的;
  ⑦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7.4 宣傳與培訓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強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類媒體給予相應支持。企業與當地政府、社區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民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州有關部門要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機構及專業救援隊伍的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同時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志願者隊伍的培訓工作。
  州、縣(市)政府和組織、人事部門將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內容列入幹部職工業務培訓課程。  8 責任與獎懲
  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將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納入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績效考核。
  (1)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事故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對事故應對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各級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
  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本預案所指的各縣(市)人民政府是指轄區內有非煤礦山企業的縣市人民政府;
  本預案所指的非煤礦山是指:包括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及其尾礦庫、地質勘探單位、採掘施工企業、石油天然氣企業。
  9.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州政府辦公室會同州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9.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7年7月17日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臨夏州非煤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臨州辦發〔2017〕206號)同時廢止。

總體框架

《預案》修訂後共十個部分,其中:第一部分總則,第二部分組織指揮體系,第三部分預防機制,第四部分運行機制,第五部分後期處置,第六部分保障措施,第七部分預案管理,第八部分責任與獎懲,第九部分附則,第十部分附屬檔案。

修訂內容

本次修訂著重明確全州非煤礦山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體系及各方在應急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定位,規範分級回響標準,明確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流程,細化風險防控、指揮協調、善後處置、應急保障等具體要求。具體修訂情況如下:一是總則。修訂後包含預案編制目的、適用範圍、工作原則、事故分級等6節內容。明確了基本定位,增加了工作原則、風險分析,確保《礦山專項預案》的基本要求簡潔明確、重點突出。二是組織體系。修訂後包括現場指揮機構、工作協調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等4節內容。明確州人民政府是負責全州非煤礦山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確定了9個工作組的具體職責及協調聯動機制。三是預防機制。修訂後包括風險防控、監測與預警2節內容。明確了監控方式、判定預警級別,預警發布層級、內容、方式,細化了預警回響措施。四是運行機制。修訂後包括信息報告、先期處置、應急回響、處置措施、信息發布、應急結束等6節內容。規範了信息報送、首報續報的流程,細化了先期處置責任主體和處置措施,對應急結束程式和內容進行了規範。五是後期處置。修訂後包含善後處置、保險理賠、調查評估等3節內容。突出善後處置環節,確定了事故調查處理的層級。六是保障措施。修訂後包含隊伍保障、資金保障、醫療保障、裝備物資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應急通信保障、技術力量保障等7個章節內容。明確了隊伍、財力、物資、醫療、交通、通信、專家技術力量等保障要求。七是預案管理。結合法律法規最新要求,對礦山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審批等進行了明確,對預案演練、宣傳教育和培訓等進行了補充完善。八是責任與獎懲。明確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納入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績效考核。九是附則。明確解釋權及發行日期。十是附屬檔案。繪製了應急救援組織指揮體系結構圖、應急回響流程圖、信息報告流程圖,編制了事故應對處置職責、應急救援隊伍通聯表、成員單位通信聯絡表,直觀展現了我州非煤礦山突發事件應對的組織體系架構和全過程回響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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