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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規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高效有序實施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甘肅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省各類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等生產安全事故防範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一領導、協同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科學決策、依法處置的工作原則。事故發生後,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5 事故分級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特別重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省級應急指揮機構
2.1.1 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和組織全省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省政府常務副省長任總指揮,省政府分管副省長任常務副總指揮,省政府相關副秘書長、省應急廳廳長、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甘肅局局長、事發地市(州)長任副總指揮,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信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廣電局、省糧食和儲備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甘肅局、省氣象局、省地震局、民航甘肅監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總工會、甘肅銀保監局、中鐵蘭州局集團公司、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省軍區、武警甘肅省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森林消防總隊和事發地市(州)政府負責同志為成員;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參加。
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應急廳,承擔指揮部日常工作。省應急廳廳長兼任辦公室主任,省應急廳分管副廳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
2.1.2 現場指揮機構
特別重大、重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開展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省委、省政府指定負責同志擔任,副指揮長由省政府有關部門和事發地市(州)黨委、政府負責同志擔任。
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決定採取控制、平息事態的應急處置措施,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參加應急救援,及時報告應急處置和救援進展情況,根據事故現場情況提出處置建議和支援請求。
根據應急工作需要,現場指揮部設立以下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
牽頭單位:省應急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甘肅局。
參加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事發地市(州)政府。
主要職責:做好應急處置綜合協調工作,收集有關信息,承辦現場指揮部有關會議、活動等工作。
(2)搶險救援組。
牽頭單位:省應急廳。
參加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森林消防總隊、省軍區、武警甘肅省總隊、省自然資源廳、省氣象局、事發地市(州)政府、省級礦山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社會救援隊伍。
主要職責:研究制定現場應急救援行動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調度各類應急力量和資源參加應急救援;組織協調現場應急處置有關工作,適時提出調整應急力量的建議。
(3)治安保衛組。
牽頭單位:省公安廳。
參加單位:省交通運輸廳、事發地市(州)政府。
主要職責: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疏散、撤離,事故現場保護和警戒,維持現場秩序等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交通管制和疏導,開闢應急通道,保障應急處置人員、車輛和物資裝備的應急通行需要,及時恢復交通運輸秩序。
(4)醫療衛生組。
牽頭單位:省衛生健康委。
參加單位:省公安廳、省市場監管局、事發地市(州)政府。
主要職責:調度全省醫療隊伍,設立臨時醫療點,協調外部醫療機構,為事故受傷人員、救援人員提供醫療保障服務;做好事故現場防疫消殺;提供應急救援心理衛生諮詢和幫助。
(5)環境監測組。
牽頭單位:省生態環境廳。
參加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氣象局、省地震局、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
主要職責:開展事故現場監測監控,對大氣、水體、土壤等進行環境實時監測,確定危險區域範圍,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提供氣象信息,為應急救援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據;指導和督促做好現場危險廢物處理工作。
(6)善後處置組。
牽頭單位:事發地市(州)政府。
參加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總工會、甘肅銀保監局。
主要職責:做好善後處置有關工作。
(7)信息發布和新聞宣傳組。
牽頭單位: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
參加單位:省應急廳、省廣電局、省政府外事辦、省通信管理局、事發地市(州)政府。
主要職責:做好事故救援信息發布及宣傳報導等工作。
(8)專家支持組。
牽頭單位:省應急廳。
參加單位: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公安廳、省科技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氣象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森林消防總隊、省應急救援專家庫成員。
主要職責:負責開展事故會商研判,提供技術支持;參與制定應急救援行動方案;參與事故調查與評估。
(9)處置保障組。
牽頭單位:事發地市(州)政府。
參加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應急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市場監管局、省糧食和儲備局、中鐵蘭州局集團公司、省通信管理局、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
主要職責:根據事故處置工作需求,協調做好物資、裝備、食品、交通運輸、供電、供水、供氣和通信等方面的應急保障。
根據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和現場救援需要,可設立其他工作組。
2.2 市縣應急指揮機構
市(州)、縣(市、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本行政區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 預防、監測與預警
3.1 風險防控
縣級以上政府要定期組織開展礦山生產安全風險調查、辨識、評估、分級、定期檢查、監控,建立工作檯賬和信息共享機制,健全完善風險分級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對重大風險點和重點設施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
加強對礦山生產經營單位超強度、超能力、超定員組織生產,超層越界開採,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中毒窒息、透水、火災、爆炸、跑車墜罐、冒頂片幫、邊坡垮塌、瓦斯突出、衝擊地壓以及尾礦庫潰壩和引發次生生態環境事件等安全風險的辨識。
3.2 監測與預警
3.2.1 監測
負有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開展礦山安全風險分析研判和執法檢查。同時,與能源、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氣象等部門建立事故信息和自然災害信息獲取及共享機制。
3.2.2 預警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負有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預警發布系統、完善預警發布機制、暢通預警發布渠道、明確預警發布範圍,及時有效地發布預警信息,指導相關方面做好防範應對準備。
(1)判定預警級別。
出現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險情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及時組織風險分析辨識,對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危害強度、影響範圍以及次生事件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預警級別。按照事故發生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範圍,預警級別從高到低依次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識。
(2)發布預警信息。
即將發生、發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經發生事故時,原則上由縣級以上負有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過廣播、電視、報刊、新聞網站等媒體及第三方商業平台和通信運營企業,及時準確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預警信息發布內容應包括事故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預警回響措施。
預警信息發布後,預警區域內各有關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檢查監測,積極做好防範應對工作。縣級以上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採取以下有關回響措施:
①組織收集、分析事故險情信息,研判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制定預警行動方案。
②組織應急隊伍、負有應急職責的單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做好應急回響準備。
③準備避難場所及應急設施,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使用;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易導致危害擴大的活動。
④根據事故影響範圍,實施區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轉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
⑤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運輸、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⑥及時向社會發布事態信息,公布應急措施,回應社會關切,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4)預警調整與解除。
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故進展情況,並依據事態變化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事故危害確認消除後,發布預警信息的責任單位要及時解除預警。
4 運行機制
4.1 信息報告
4.1.1 報告程式和時限
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事發地政府和負有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事發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事故信息後,應立即核實有關情況,並按照分級管理的要求在接報後2小時內上報上一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4.1.2 報告內容
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實行初報、續報和終報制度,初報要快,續報要準,終報要全。事故信息報告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簡要經過、影響範圍、人員傷(病)亡和失聯情況、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已採取的應急措施、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
4.2 先期處置
4.2.1 事故單位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後,相關礦山生產經營單位應採取下列應急救援措施進行先期處置,並按照規定及時報告有關情況。
(1)啟動應急預案。
(2)迅速控制事故現場,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3)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撤離。
(4)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5)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6)根據處置需要請求就近的專職礦山救護隊參加救援,並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7)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8)採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4.2.2 事發地政府先期處置
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按照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並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1)啟動應急預案。
(2)組織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做好應急救援準備,調用或徵用相關應急資源。
(3)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4)組織疏散或撤離可能受到事故影響、威脅的單位和人員,隔離事故現場,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劃定警戒區域,實施交通管制;維護事故現場秩序。
(5)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6)發布有關事故情況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7)採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4.3 應急回響
4.3.1 分級應對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由省政府負責應對,必要時報請國務院及國家相關部委予以支持;發生較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地市(州)政府負責應對,必要時報請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予以支持;發生一般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應對,必要時報請市(州)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予以支持。
超出事發地屬地政府應對能力的事故,由上一級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涉及跨行政區域的事故,各行政區域在上一級政府統一指揮下,共同負責應對處置。
4.3.2 回響分級
應急回響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初判事故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影響後果,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回響級別。對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段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故事態發展情況及時調整回響級別。
(1)省級Ⅰ級應急回響。發生特別重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段的重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較敏感、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重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啟動省級Ⅰ級應急回響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綜合研判提出啟動省級Ⅰ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報告,由省委、省政府決定啟動省級Ⅰ級應急回響,第一時間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在國務院安委會的指導和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開展事故應急處置,主要採取以下措施:
①進入應急狀態,在事故應急處置牽頭部門開設指揮場所。
②第一時間向省委、省政府和應急管理部報告事故情況及應急處置情況;視情請求國家相關部委和有關省(區、市)政府給予支援。
③組織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會商研判事故態勢,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④成立現場指揮部,赴事故現場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⑤協調調度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救援裝備,必要時請求駐甘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予以支援。
⑥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的,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同時通報相關行業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⑦統一發布應急救援信息,做好宣傳報導和輿情引導等工作。
(2)省級Ⅱ級應急回響。發生重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段的較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較敏感、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較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啟動省級Ⅱ級應急回響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綜合研判提出啟動省級Ⅱ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報告,由省政府決定啟動省級Ⅱ級應急回響,第一時間向國務院報告。
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參照啟動省級Ⅰ級應急回響的相關措施組織開展應急處置。
(3)省級Ⅲ級應急回響。發生較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段的一般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較敏感、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啟動省級Ⅲ級應急回響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地市(州)政府提出應急救援請求,經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研判提出啟動省級Ⅲ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立即向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省級Ⅲ級應急回響,第一時間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在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導下,由事發地市(州)政府組織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調度會商應急救援情況,派出工作組赴現場進行指導,根據市(州)應急救援請求給予必要的力量、物資、裝備和技術支持。
(4)省級Ⅳ級應急回響。發生一般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事發地市(州)政府提出的應急救援請求,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視情決定啟動省級Ⅳ級應急回響,指導事發地政府做好應急處置,給予必要的力量、物資、裝備和技術支持。
4.4 信息發布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按照規定第一時間發布簡要事故信息,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後續相關信息視情及時發布。發生較大、一般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地政府按照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4.5 應急結束
當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威脅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事故現場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後,應急回響結束。終止省級Ⅰ級應急回響,由省委、省政府批准;終止省級Ⅱ級應急回響,由省政府批准;終止省級Ⅲ級應急回響,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批准;終止省級Ⅳ級應急回響,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批准。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在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導下,有關部門協調事發地政府、事故發生生產經營單位等做好善後處置工作。
事發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儘快消除事故影響,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做好遇難人員善後處置及受傷人員醫療救助;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對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及時給予救治和撫恤;督促保險公司積極做好理賠事宜;及時歸還調用徵用的物資,物資被毀損、滅失、消耗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做好環境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工作。
5.2 調查評估
事故調查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特別重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非煤礦山重大、較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省、市、縣政府分級負責調查。煤礦重大及以下生產安全事故,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甘肅局負責調查。
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評估,分析總結經驗,查找薄弱環節,提出改進建議,制定整改措施,逐項整改落實。
6 保障措施
6.1 應急隊伍保障
礦山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按照規定配備人員和裝備,開展培訓演練。
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對處置,應充分發揮省級礦山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主力軍的作用,發揮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駐甘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骨幹力量以及社會應急救援隊伍輔助力量的作用。
6.2 物資裝備保障
省級有關行業部門應掌握應急救援裝備情況,及時配備必要的救援物資裝備。
市(州)、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建立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和生活必需品等儲備制度,保障應急救援需要。
礦山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事故風險防範應對實際需要,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裝備,並及時更新和補充。
6.3 資金保障
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體系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求及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政府統籌安排,分級承擔。
礦山生產經營單位要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事故應急救援和搶險所需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屬地政府協調解決。
6.4 醫療衛生保障
省衛生健康委要建立並完善專業化醫療衛生應急隊伍,根據救援需要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應急醫療服務網路建設,提高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醫療應急保障能力。
6.5 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加強交通運輸保障能力建設,建立健全交通運輸應急聯動機制和應急通行機制,確保緊急情況下應急救援力量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
6.6 通信信息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省廣電局及各通信運營商負責建立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救援工作的通信暢通。
6.7 技術力量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建立應急信息資料庫,推廣套用應急救援新技術、新裝備,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保障,建立健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專家庫,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編制與修訂
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預案,並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及時進行修訂完善。
7.2 預案演練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至少每年組織一次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地區、本部門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礦山生產經營單位應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畫或應急處置方案,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並將演練情況報送屬地市、縣應急管理部門。
7.3 宣傳與培訓
縣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常識的科普宣傳工作,各有關媒體應予以支持。
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各級應急管理機構及專業救援隊伍的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同時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志願者隊伍的培訓工作,提高相關救援隊伍和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
8 責任與獎懲
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責任追究與獎懲適用《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相關規定。
9 附 則
9.1 名詞術語
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9.2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