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張掖市政府同意,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8月18日印發.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掖市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18日
- 發布單位: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重要論述,規範水電站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高效有序實施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全市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張掖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張掖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市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防範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一領導、協同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科學決策、依法處置”的工作原則。事故發生後,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5 事故分級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安全事故。
特別重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級應急指揮機構
2.1.1 市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市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和組織全市水電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市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市長任總指揮,張掖軍分區副司令員、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發展改革委主任、市應急局局長、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武警張掖支隊支隊長、事發地縣區長任副總指揮,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住建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文廣旅遊局、市糧食和儲備局、市氣象局、市地震局、市總工會、張掖供電公司、張掖市消防救援支隊、張掖市森林消防支隊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參加。
市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承擔指揮部日常工作。市發展改革委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市應急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
2.1.2 現場指揮機構
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事發地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指揮部成員由事發地縣區政府及相關部門、救援隊伍、事發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救援專家等組成。
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決定採取控制、平息事態的應急處置措施,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參加應急救援,及時報告應急處置和救援進展情況,根據事故現場情況提出處置建議和支援請求。
根據應急工作需要,現場指揮部設立以下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負責事故信息報告、救援隊伍調集、較大事項協調等工作。
(2)搶險救援組:負責制定救援方案、開展搶險救援等工作。
(3)監測預警組:負責實時開展水電站險情監測。
(4)醫療救護組:負責調集醫療隊伍、救治傷員等工作。
(5)治安保衛組:負責現場警戒、交通管制、人員疏散、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
(6)新聞報導組:負責新聞媒體接待、事故救援信息發布及宣傳報導等工作。
(7)善後處理組:負責傷亡家屬接待、傷亡撫恤、經濟補償協調等工作。
根據事故性質類別和現場救援需要,還可設立環境氣象組、通信保障組、後勤保障組等,分別負責環境監測監控、氣象信息服務、現場通信保障、後勤保障等工作。
2.2 事發地政府職責
及時向市政府和市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事故情況;事發地政府第一時間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先期開展事故搶險救援;按照應急救援職責分工,切實抓好應急救援各項工作落實。
2.3應急隊伍職責
全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力量在市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事故發生後,按照市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令立即組織救援人員和應急裝備前往事故現場執行應急救援任務。
3 運行機制
3.1 風險防控
縣級以上政府要定期組織開展水電站安全風險調查、辨識、評估、分級、定期檢查、監控,建立工作檯賬和信息共享機制,健全完善風險分級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對重大風險點和重點設施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
加強對水電站超強度、超負荷,以及生產過程中可能引發的事故包括人身傷亡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環境污染事故、交通事故、地震、洪水、暴雨等安全風險的辨識。
3.2 監測與預警
3.2.1 監測
負有水電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開展水電站安全風險分析研判和執法檢查。同時,與自然資源、水利、電網、氣象等部門建立事故信息和自然災害信息獲取及共享機制。
3.2.2 預警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負有水電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預警發布系統、完善預警發布機制、暢通預警發布渠道、明確預警發布範圍,及時有效地發布預警信息,指導相關方面做好防範應對準備。
(1)判定預警級別。
出現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險情時,負有水電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及時組織風險分析辨識,對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危害強度、影響範圍以及次生事件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預警級別。按照事故發生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範圍,預警級別從高到低依次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識。
(2)發布預警信息。
發生可能性增大、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事故時,原則上由縣級以上負有水電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過廣播、電視、報刊、新聞網站等媒體及第三方商業平台和通信運營企業,及時準確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預警信息發布內容應包括事故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預警回響措施。
預警信息發布後,預警區域內各有關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
水電站加強檢查監測,積極做好防範應對工作。縣級以上政府及其負有水電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採取以下回響措施:
①組織收集、分析事故險情信息,研判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制定預警行動方案。
②組織應急隊伍、負有應急職責的單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做好應急回響準備。
③準備避難場所及應急設施,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使用;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易導致危害擴大的活動。
④根據事故影響範圍,實施區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轉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
⑤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運輸、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⑥及時向社會發布事態信息,公布應急措施,回應社會關切,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4)預警調整與解除。
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故進展情況,並依據事態變化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事故危害確認消除後,發布預警信息的責任單位要及時解除預警。
3.3 信息報告
3.3.1 報告程式和時限
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事發地政府和負有水電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事發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事故信息後,應立即核實有關情況,並按照分級管理的要求在接報後1小時內上報上一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3.3.2 報告內容
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實行初報、續報和終報制度,初報要快,續報要準,終報要全。事故信息報告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簡要經過、影響範圍、人員傷(病)亡和失聯情況、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已採取的應急措施、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
3.4 先期處置
3.4.1 事故單位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後,相關水電站應採取下列應急救援措施進行先期處置,並按照規定及時報告有關情況。
(1)啟動應急預案。
(2)迅速控制事故現場,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3)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撤離。
(4)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5)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6)根據處置需要請求就近的專職救護隊參加救援,並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7)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8)採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3.4.2 事發地政府先期處置
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按照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並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1)啟動應急預案。
(2)組織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做好應急救援準備,調用或徵用相關應急資源。
(3)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4)組織疏散或撤離可能受到事故影響、威脅的單位和人員,隔離事故現場,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劃定警戒區域,實施交通管制;維護事故現場秩序。
(5)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6)發布有關事故情況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7)採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3.5 應急回響
3.5.1 分級應對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電力生產安全事故,由省政府負責應對,必要時報請國務院及國家相關部委予以支持;發生較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負責應對,必要時報請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予以支持;發生一般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縣(區)政府負責應對,必要時報請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予以支持。
超出事發地政府應對能力的事故,報請上一級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涉及跨行政區域的事故,各行政區域在上一級政府統一指揮下,共同負責應對處置。
3.5.2 回響分級
應急回響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初判事故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影響後果,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回響級別。對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段的水電站安全事故,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故事態發展情況及時調整回響級別。
發生較大及較大以上級別生產安全事故,市委、市政府立即啟動應急回響,應急回響一般由高到低分為四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回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組織指導協調,必要時組織指揮;二級回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組織指導協調;三、四級回響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人組織指導協調。啟動一級回響由市委、市政府決定,啟動二級回響由市委、市政府負責同志決定,啟動三級回響、四級回響由市應急管理局決定。對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後果嚴重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啟動市級層面相應級別應急回響。
3.5.3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回響分級標準
Ⅰ級應急回響: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重傷,或者5000 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Ⅱ級應急回響:造成 6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3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傷,或者 30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Ⅲ級應急回響:造成 3 人以上 6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重傷,或者 1000 萬元以上 3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Ⅳ級應急回響: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傷,以及 1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6 信息發布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按照規定第一時間發布簡要事故信息,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後續相關信息視情及時發布。發生較大、一般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由事發地政府按照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3.7 應急結束
當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威脅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事故現場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後,應急回響結束。終止市級Ⅰ級應急回響,由市委、市政府發布;終止市級Ⅱ級應急回響,由市政府批准;終止市級Ⅲ級應急回響,由市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發布;終止市級Ⅳ級應急回響,由市水電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
4 後期處置
4.1 善後處置
在市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導下,事發地政府、事故發生水電站做好善後處置工作。
事發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儘快消除事故影響,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做好遇難人員善後處置及受傷人員醫療救助;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對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及時給予救治和撫恤;督促保險公司積極做好理賠事宜;及時歸還調用徵用的物資,物資被毀損、滅失、消耗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做好環境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工作。
4.2 調查評估
事故調查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特別重大電力生產安全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較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省、市、縣政府分級負責調查。
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評估,分析總結經驗,查找薄弱環節,提出改進建議,制定整改措施,逐項整改落實。
5 保障措施
5.1 應急隊伍保障
水電站應建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按照規定配備人員和裝備,開展培訓演練。
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應對處置,應充分發揮市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主力軍的作用,發揮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駐張武警部隊骨幹力量以及社會應急救援隊伍輔助力量的作用。
5.2 物資裝備保障
市級有關行業部門應儲備必要的救援物資裝備。
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建立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和生活必需品等儲備制度,保障應急救援需要。
水電站應根據事故風險防範應對實際需要,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裝備,並及時更新和補充。
5.3 資金保障
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體系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要求及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政府統籌安排,分級承擔。
水電站要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事故應急救援和搶險所需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屬地政府協調解決。
5.4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健康委要建立並完善專業化醫療衛生應急隊伍,根據救援需要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應急醫療服務網路建設,提高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醫療應急保障能力。
5.5 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張掖機場)等部門加強交通運輸保障能力建設,建立健全交通運輸應急聯動機制和應急通行機制,確保緊急情況下應急救援力量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
5.6 通信信息保障
市工信局、市文廣旅遊局及各通信運營商負責建立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水電站應急救援工作的通信暢通。
5.7 技術力量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建立應急信息資料庫,推廣套用應急救援新技術、新裝備,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保障,建立健全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專家庫,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6 預案管理
6.1 預案編制與修訂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預案,並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及時進行修訂完善。
6.2 預案演練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地區、本部門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水電站生產經營單位應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畫或應急處置方案,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並將演練情況報送同級行業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
6.3 宣傳與培訓
縣級以上負有水電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常識的科普宣傳工作,各有關媒體應予以支持。
市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各級應急管理機構及專業救援隊伍的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同時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志願者隊伍的培訓工作,提高相關救援隊伍和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
7 責任追究
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各類違紀違法問題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8 附 則
8.1 名詞術語
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8.2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張掖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張掖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張掖市政府辦公室制定下發了《張掖市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
一、出台《應急預案》的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規範水電站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高效有序實施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全市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科學防範水電站運行安全隱患,對水電站安全隱患早預警、早發現、早處置,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應急處置機制,督促加強應急預案的演練和應急處突培訓,提升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突能力。根據省委、省政府對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做好我市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市發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應急預案》。
二、出台《應急預案》的過程
在《應急預案》起草的過程中,市發展改革委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張掖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檔案,認真研究吸納了其他省市應急預案中的做法,起草了《應急預案》並書面徵求了市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建議。根據各單位反饋的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並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閱後由市政府辦公室下發執行。
三、《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
《應急預案》共分八個部分,包括總則、組織指揮體系、運行機制、後期處置、保障措施、預案管理責任追求及附則。
第一部分,明確了《應急預案》的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和工作原則及事故分級,明確了預案適用於全市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防範應對工作。
第二部分,從指揮機構及其職責、辦公室職責、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主要職責等四個方面明確了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分工。《應急預案》明確成立由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市長任總指揮,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市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發展改革委,承擔指揮部日常工作。明確了現場指揮部設立工作組的職責。《應急預案》明確,根據事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將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重大突發事件、較大突發事件和一般突發事件四級。
第三部分,從風險防控、監測與預警、信息報告、先期處置、應急回響、信息發布、應急結束等7個方面明確了《應急預案》啟動的具體措施。《應急預案》明確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完善的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加強日常監測分析,對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苗頭性、傾向性風險隱患及時報告。根據即將發生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市、縣區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依據應急預案,立即作出回響,採取積極措施予以應對。
第四部分,對善後處置及調查評估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應急預案》明確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後,參與處置的相關部門(單位)應對事件發生、處置及損失進行全面評估總結。對於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組建調查組開展調查,分析原因、認定責任,提出改進措施。
第五部分,《應急預案》明確了應急隊伍、物資裝備、資金、醫療衛生、交通運輸、通信信息、技術力量等保障小組的責任單位及具體任務。
第六部分,明確了培訓演練、預案修訂及備案、預案實施等預案管理方面的要求。
第七部分,《應急預案》明確了水電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各類違紀違法問題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部分,明確了預案實施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