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安全生產信息報告和處置規則》是為進一步規範水利安全生產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制定的規則。
2022年,水利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修訂了《水利安全生產信息報告和處置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安全生產信息報告和處置規則
- 頒布時間:2022年
- 發布單位:水利部
印發通知,全文,
印發通知
部機關有關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進一步規範水利安全生產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水利部修訂了《水利安全生產信息報告和處置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請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做好管轄範圍內需錄入水利安全生產監管信息系統的水利工程核對調整工作,6月底前報水利部備案後納入安全生產狀況評價;組織管轄範圍內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開展應急管理工作,做好重大危險源、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備案,6月底前完成水利安全生產監管信息系統應急管理信息初次填報有關工作。
全文
水利安全生產信息報告和處置規則
水利安全生產信息包括水利生產經營單位,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所管在建、運行工程,部直屬單位及所屬工程的基本信息、危險源信息、隱患信息、事故信息和應急管理信息等。基本信息、危險源信息、隱患信息、事故月報信息和應急管理信息等通過水利安全生產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報送。
一、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基本信息以及水利工程基本信息。
單位基本信息包括單位類型、名稱、所屬行政區劃、單位規格、經費來源、所屬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聯繫人信息,安全生產承諾信息,經緯度等。
工程基本信息包括工程名稱、工程狀態、工程類別、所屬行政區劃、所屬單位、所屬水行政主管部門,相關建設、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單位信息,工程類別特性參數,政府安全負責人、水行政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安全負責人信息,工程主要責任人、分管安全負責人信息,經緯度等。
(一)信息報告
1.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水文監測單位、勘測設計科研單位、後勤保障單位、由水利部門投資成立或管理水利工程的企業、有獨立辦公場所的水利事業單位或社團、鄉鎮水利管理單位等,應向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註冊,並填報單位安全生產信息。
2.水庫、水電站、小水電站、水閘、泵站、堤防、引調水工程、灌區工程、淤地壩、農村供水工程等10類工程,所有規模以上工程(具體規模詳見附屬檔案1)應由管理單位(項目法人)在信息系統填報工程安全生產信息。
3.符合規定的新成立或組建的單位應及時向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註冊,並按規定報告有關安全信息。在建工程由項目法人負責填報安全生產信息,運行工程由工程管理單位負責填報安全生產信息。新開工建設工程,項目法人應及時到信息系統增補工程安全生產信息。
4.各單位(項目法人)負責填報本單位(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人〔包括單位(工程)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信息,並在每年1月31日前將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人信息報送主管部門。各流域管理機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填報工程基本信息中的政府、行業監管負責人(包括政府安全生產監管負責人、行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負責人、行業安全生產專業監管負責人)信息,並每年將政府、行業監管負責人信息在網際網路上公布,供公眾監督,同時報送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任人信息變動時,應及時在信息系統進行變更。
5.本單位註冊賬號需逐級報請至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停用或刪除,並在停用或刪除前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函報水利部監督司備案。
在建水利工程竣工後,如管理單位未發生變化,管理單位逐級函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可直接變更為運行管理單位;如管理單位發生變更,需將原註冊賬號逐級函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停用或刪除,重新註冊現管理單位賬號並補充基本信息。
流域管理機構下屬單位或者其所屬工程賬號需報請流域機構同意後方可變更、停用或刪除。
(二)信息處置
1.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下級單位和工程基本信息進行審核,對信息缺項和錯誤的,應督促填報單位及時補齊、修正。
2.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本轄區的單位註冊、單位和工程信息錄入,每年對單位和工程情況進行覆核,確保轄區內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和規模以上工程100%納入信息系統管理範圍。
3.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統安全生產信息,在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督查時,全面採用“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要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的“四不兩直”檢查方式,及時發現安全生產隱患和非法違法生產情況,促進安全隱患的整改和安全管理的加強,切實提升安全檢查質量。
二、危險源信息
危險源信息報告主要包括危險源基本信息、管控措施方案信息等。
危險源基本信息包括名稱、情況、所在工程、級別、類型、風險等級、辨識單位、辨識人員、辨識日期等。
管控措施方案信息包括管控目標和任務、安全防範應急方案、管控措施、管控責任單位、責任人等。
(一)信息報告
1.危險源級別、類型、風險等級信息,水利工程施工和水庫、水電站、小水電站及配套電網、水閘、堤防、泵站、淤地壩工程運行分別按照《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導則(試行)》《水利水電工程(水電站、泵站)運行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導則(試行)》《水利水電工程(水庫、水閘)運行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導則(試行)》《水利水電工程(堤防、淤地壩)運行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導則(試行)》規定填報,其他工程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並填報。
2.各單位(項目法人)負責填報本單位管理工程的危險源信息和管控措施方案信息,通過信息系統向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單位備案重大危險源信息。危險源信息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風險等級和管控措施,及時在信息系統更新。
3.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組織的檢查、督查、巡查、稽察中發現的危險源,由各單位(項目法人)及時登錄信息系統,完善基本信息並填報管控措施方案信息。
4.危險源信息除通過信息系統報告外,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有關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
(二)信息處置
1.各單位(項目法人)要建立安全風險公告制度,設定風險公告欄、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重大安全風險工作場所要設定警示標誌。
2.各單位(項目法人)要按照安全風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按規定落實各級單位、部門、車間(施工項目部)、班組(施工現場)、崗位(各工序施工作業面)的管控責任。
3.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屬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危險物品重大危險源要按照規定同時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4.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管轄範圍內備案的重大危險源信息,要明確監管責任,制定監管措施,督促指導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強化管控。對未有效實施監測和控制的重大危險源,應作為重大隱患納入信息系統並按規定掛牌督辦。
5.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不同工程的風險情況,確定不同的監督檢查頻次、重點內容,實行差異化、精準化動態監管。
三、隱患信息
隱患信息報告主要包括隱患基本信息、整改方案信息、整改進展信息、整改完成情況信息等四類信息。
隱患基本信息包括名稱、情況、所在工程、級別、類型、排查單位、排查人員、排查日期等。
整改方案信息包括治理目標和任務、安全防範應急預案、整改措施、整改責任單位、責任人、資金落實情況、計畫完成日期等。
整改進展信息包括階段性整改進展情況、填報時間人員等。
整改完成情況包括實際完成日期、治理責任單位驗收情況、驗收責任人等。
(一)信息報告
1.隱患應按水庫、水電站、小水電站及配套電網、水閘、泵站、堤防、引調水、灌溉排水、淤地壩、農村供水等工程建設與運行以及河道采砂、水文測驗、水利工程勘測設計、水利科學研究實驗與檢驗、後勤服務、綜合經營、其他隱患等類型填報。
2.各單位負責填報本單位的隱患信息,項目法人、運行管理單位負責填報工程隱患信息。各單位要實時填報隱患信息,發現隱患應及時登錄信息系統,制定並錄入整改方案信息,隨時將隱患整改進展情況錄入信息系統,隱患治理完成要及時填報完成情況信息。隱患信息實行“零報告”制度,當月沒有排查出隱患也要按時報告。
3.重大事故隱患須經單位(項目法人)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形成電子掃描件後,通過信息系統上報。
4.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單位組織的檢查、督查、巡查、稽察中發現的隱患,由各單位(項目法人)及時登錄信息系統,並按規定報告隱患相關信息。
5.隱患信息除通過信息系統報告外,還應依據有關法規規定,向有關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
6.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各流域管理機構每月6日前將上月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匯總並通過信息系統報送水利部監督司。
7.隱患信息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和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隱患信息不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
(二)信息處置
1.各單位(項目法人)應當定期通過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事故隱患信息排查情況、整改方案、“五落實”情況、治理進展等情況。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2.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對上報的重大隱患信息進行督辦跟蹤,督促有關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3.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隱患信息匯總統計,分析隱患整改率、重大隱患整改情況及存在的問題等,對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以及單位或工程安全狀況進行判斷分析,並提出相應的工作措施,確保全全生產。
四、事故信息
水利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包括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信息。
水利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包括:事故文字報告、事故快報、事故月報和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報告。
文字報告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發生時間、地點以及現場情況,簡要經過,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採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文字報告按規定直接向水利部監督司報告(報告格式見附屬檔案2)。
事故快報包括: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事故快報按規定直接向水利部監督司報告。
事故月報包括:事故發生時間、事故單位名稱和類型、事故工程、事故類別、事故等級、死亡人數、重傷人數、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原因、事故簡要情況等。
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報告包括: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覆的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責任人處理情況等。
(一)信息報告
1.水利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執行。
2.較大涉險事故包括:涉險10人及以上的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緊急疏散人員500人及以上的事故;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電站、重要水利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田和車站、碼頭、港口、機場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的事故;其他較大涉險事故。
3.事故信息除事故快報、文字報告和信息系統月報外,還應依據有關法規規定,向有關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
4.事故發生單位事故信息報告時限和方式。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在1小時內向主管單位和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其中,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事故發生單位應立即向項目法人(項目部)負責人報告,項目法人(項目部)負責人應於1小時內向主管單位和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部直屬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在報告主管單位同時,應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5.水行政主管部門事故信息報告時限和方式。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事故發生單位的事故信息報告後,對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造成人員死亡的一般事故以及較大涉險事故信息,應當逐級上報至水利部。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部直屬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應當逐級報告水利部。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情況緊急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越級上報。
6.水行政主管部門事故信息快報時限和方式。發生人員死亡的一般事故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在逐級上報的同時,應當在1小時內快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隨後補報事故文字報告。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快報水利部,隨後補報事故文字報告。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發生較大事故的報告,應在事故發生1小時內快報、2小時內書面報告水利部監督司;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應力爭在20分鐘內快報、40分鐘內書面報告水利部監督司。
部直屬單位(工程)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在逐級報告的同時,其中較大事故、有人員死亡的一般事故,應在事故發生1小時內快報、2小時內書面報告水利部監督司;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應力爭在20分鐘內快報、40分鐘內書面報告水利部監督司。
7.對於不能立即認定為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信息報告內容、時限和方式報告,其後根據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覆的事故調查報告,及時補報有關事故定性和調查處理結果。
8.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或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人員傷亡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當日及時補報。
9.事故月報報告時限和方式。水利生產經營單位、部直屬單位應當通過信息系統將上月本單位發生的造成人員死亡、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以上的水利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情況逐級上報至水利部。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各流域管理機構須於每月6日前,將事故月報通過信息系統報水利部監督司。
事故月報實行“零報告”制度,當月無生產安全事故也要按時報告。
10.水利生產安全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的信息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和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
(二)信息處置
1.接到事故報告後,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相關處置措施,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或專家組,做好或協助做好事故處置有關工作。
2.接到事故報告後,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派員趕赴事故現場: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水利部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發生重大事故的,水利部相關司局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發生較大事故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發生人員死亡一般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的,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發生其他一般事故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部直屬單位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或較大涉險事故的,事故責任單位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水利部負責人或者相關司局負責人根據事故等級趕赴事故現場。
發生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較大涉險事故,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派員趕赴事故現場。
3.趕赴事故現場人員應當做好以下工作:指導和協助事故現場開展事故搶救、應急救援等工作;負責與有關部門的協調溝通;及時報告事故情況、事態發展、救援工作進展等有關情況。
4.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參與或配合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水利部對重大、較大事故處理進行跟蹤督導,督促負責事故調查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將事故處理到位。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覆的事故調查報告逐級上報至水利部。
5.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事故信息報告處置制度和內部流程,並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信息報告和舉報。
五、應急管理信息
應急管理信息報告主要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信息(以下簡稱“預案信息”)、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信息(以下簡稱“預案演練信息”)、應急隊伍信息、應急物資和裝備信息等四類信息。
預案信息包括預案基本信息、評審備案信息、定期評估信息、公開信息等。
預案演練信息包括應急培訓記錄、演練實施記錄、演練評估總結等。
應急隊伍信息包括隊伍名稱、隊伍負責人及聯繫方式、隊伍人員及聯繫方式、隊伍人數等。
應急物資和裝備信息包括物資和裝備分類、物資和裝備數量、物資和裝備儲備管理制度等。
(一)信息報告
1.水利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填報本單位預案信息,並通過信息系統向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預案備案手續。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信息系統中填報本部門預案信息,按職責分工負責管轄範圍內水利生產經營單位預案備案受理。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門預案修訂後應及時在系統中更新信息,水利生產經營單位預案信息應及時向從業人員公布,水行政主管部門預案應按規定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2.水利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填報本單位預案演練信息,其中項目法人應當按規定組織水利工程施工單位每半年開展一次預案演練;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填報本部門預案演練信息,至少每2年開展一次部門預案演練,及時填報預案演練信息。
3.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填報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情況,其中施工單位按規定必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或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並如實填報有關信息。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信息系統中填報應急隊伍信息。
4.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信息系統中填報本單位應急物資和裝備信息,其中施工單位按規定必須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和危害,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如實填報有關信息。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信息系統中填報本部門應急物資和裝備信息。
5.信息系統將增加應急管理子系統,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實時在信息系統內更新本單位預案信息、預案演練信息、應急隊伍信息及應急物資和裝備信息。
6.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7月6日前將本轄區應急管理情況進行匯總並通過信息系統報送水利部。
(二)信息處置
1.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2.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項目法人、水利工程施工單位的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3.應急管理信息除通過信息系統報告或履行備案手續外,還應依據有關法規規定,向有關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或履行備案手續。
4.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依託信息系統,積極與本地應急管理部門建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對接,逐步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