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是山東省應急管理廳組織起草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
  • 起草單位: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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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開徵求《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通知
為認真貫徹落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切實加強政府及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省應急廳組織起草了《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請填寫《徵求意見表》並傳送至省應急廳救援預案處信箱,截止時間為2023年5月13日18時。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2023年5月6日

檔案內容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全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切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服務救援的原則。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範應急程式、細化保障措施。
第五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或者論證,評審或論證應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組織開展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結合風險分析、應急資源情況等,認真核實預案與現場實際是否相符。
第六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建立定期評估制度,並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生產經營單位參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估指南》(AQ/T9011-2019),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進行分析,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託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但須有本單位經驗豐富的人員參加。
第二章政府和部門應急預案管理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風險辨識評估、案例研究、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依法依規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應對某一種或不同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生產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部門職責,制定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部門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結合實際,明確信息報告、回響分級、組織指揮、運行機制、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其他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徵得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經審定後,應依法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總體應急預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後印發實施,專項應急預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後印發實施,部門應急預案應當經部門有關會議審定,以部門名義印發實施。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制定的本級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的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部門應急預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徑送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指導、督促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本行業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每年至少組織1次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地區、本部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演練結束後,演練組織單位應當根據演練記錄、演練總結報告、應急預案等材料,對演練進行全面評估,並形成演練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可對應急演練準備、應急回響、資源調用、應急處置等內容進行簡要總結分析。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每3年至少進行1次應急預案評估。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並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的;
(六)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回響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應急預案編製程序進行,並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式重新備案。
第三章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管理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應急預案,並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實用性負責。其他負責人和相關人員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本單位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應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並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應當依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20),組織開展應急預案編制工作;
(二)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三)編制應急預案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四)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徵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和危險性分析情況;
(三)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並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四)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式和處置措施,並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五)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六)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屬檔案提供的信息準確,與其他應急預案內容可相互銜接。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回響、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對於某一種或不同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併入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式和措施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並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且包含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信息、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繫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屬檔案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九條礦山、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運輸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注【1】,下同)的單位等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高危和人員密集生產經營單位)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含粉塵涉爆、涉氨製冷企業),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繫方式,便於從業人員攜帶或查閱。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明確的職責分工和應急回響程式,結合實際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模擬生產安全事故應對過程,逐步分析討論形成記錄檢驗應急預案的可行性,並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含)以上(注【2】,下同)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並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且應熟悉所評審企業行業特點。參加評審的專家人數不少於3人,並對評審結論負責。評審書面紀要應包括評審時間、地點、參會單位和人員;應急預案編制說明;評審專家書面評審意見(簽名)及評審結論、評審專家相關資料等,並應附評審現場照片。評審人員有以下情形,可能影響評審公正的,應當迴避:
(一)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係的;
(二)參與編制所評審應急預案的或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編制人員同屬一個工作單位的;
(三)有可能影響評審公正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論證,由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員工等參加,必要時可聘請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參與,形成論證結論,並對論證結果負責。
論證意見應包括對應急預案的合理性、針對性及可操作性的論證結論(簽名)、論證人員相關資料,並應附論證現場照片。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後,由編制工作小組根據評審(論證)意見修改(修訂),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後實施,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並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範圍和應急防範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高危和人員密集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粉塵涉爆、涉氨製冷、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應急預案應當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有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煤礦、道路運輸(不含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易燃易爆物品(煙花爆竹除外)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所屬行業、領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生產經營單位屬於中央企業所屬二級單位或者省管企業總部的,其應急預案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並抄送省應急管理部門;屬於中央企業所屬三級單位或者省管企業所屬二級單位的,其應急預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並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屬於中央企業所屬四級及以下單位或者省管企業所屬三級及以下單位的,其應急預案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備案,並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海洋石油開採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海洋石油安全監管機構。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礦山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附屬檔案1);
(二)本條所列單位,應當提供應急預案評審意見書面紀要(論證)材料;
(三)應急預案文本或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結果。
第二十七條對於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附屬檔案2)。《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如果遺失、破損等情況需要補辦,生產經營單位到原備案部門申請補辦。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有備案要求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所屬行業領域有關部門備案,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出具《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抄送登記表》(附屬檔案3)。
受理備案登記的有關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並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並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納入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畫,並對演練實施情況留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基本規範》(AQ/T9007-2019),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
高危和人員密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2年對所有專項應急預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每半年對所有現場處置方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3年對所有專項應急預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每年對所有現場處置方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
應急預案演練對周圍人民民眾正常生產和生活可能造成影響的,要提前進行公示告知。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參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評估規範》(AQ/T9009-2015),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並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高危和人員密集單位應當每2年至少進行1次應急預案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3年至少進行1次應急預案評估。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並歸檔,修訂情形參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進行。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並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於適用狀態。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回響,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並按照事故報告相關規定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執法檢查計畫,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並嚴格按照計畫開展執法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並於每年12月25日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
第三十五條對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揚和獎勵。
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或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貫徹落實措施或方案。
第三十七條對各類功能區管理機構(含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農業示範區、港區、風景區、自然保護區、旅遊度假區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參照本辦法中關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要求執行。
對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科研機構、學校、醫院等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引用的標準規範、分類辦法等,以最新修訂發布的檔案為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注1】《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2013版)》【注2】企業分類和規模劃分執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和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辦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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