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衛生健康系統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衛生健康系統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全省衛生健康系統的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屬地監管為主,並遵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和“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強化和落實單位主體責任,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建立單位負責、職工參與、行業管理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全省各級各類衛生健康機構(以下簡稱各單位)應當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執行上級有關檔案精神和行業標準,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確保全全生產。
第五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負責轄區內衛生健康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主體責任。主體責任主要包括組織機構保障責任、規章制度保障責任、物質資金保障責任、教育培訓保障責任、安全管理保障責任、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責任。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省衛生健康委成立安全生產和信訪維穩工作領導小組,由委主任、黨組書記擔任組長,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為副組長,成員為委機關各處室主要負責人、委屬(管)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
省衛生健康委安全生產和信訪維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委辦公室、機關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兼任副主任。
省衛生健康委安全生產和信訪維穩工作領導小組在委黨組的領導下,負責全省衛生健康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安全生產的工作部署和會議精神;研究制定全省衛生健康系統安全生產工作措施;指導各市衛生健康委、委屬(管)各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成立由黨政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科(處)室主要負責人及所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衛生健康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九條 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
醫療衛生機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各單位要嚴格遵守《消防法》、《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等法律法規,應當貫徹執行《WS308 醫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醫療機構基礎設施消防安全規範》(衛辦發〔2006〕16號)和《GA654-2006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等行業標準規範,依據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抓好本地、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條 加強電氣設備安全管理。各單位要嚴格執行電氣設備安全管理有關標準規範,建立、完善用電安全規程及
崗位責任制,定期進行檢修、測試和維護,加強對電氣設備安全隱患巡查排查,對於超出使用年限,安全性能已喪失的電器產品、醫療器械、燃具,應當予以報廢。長期放置不用的用電產品在重新使用前,應經過規範的檢修和安全性能測試。
變電房、配電房、配電箱和各類機房應當符合電氣設計安裝規範並加強值班值守。
第十一條 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建立崗位責任制、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制定操作規程、安全檢查台賬,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範和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第十二條 加強治安保衛管理。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於加強醫院安全防範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衛辦醫發〔2013〕28號)和《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國務院令第421號)等相關規定,建立和健全治安管理制度,健全安全保衛組織,設定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機構人員配備結構合理,崗位職責明確,落實人防、技防、物防各項措施。
第十三條 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各單位要嚴格執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等有關規定,嚴格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加強管理,落實責任部門及責任人,明確部門及責任人職責,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危險化學品領用登記台賬,確保不出安全事故。
第四章 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畫,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六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鍋爐作業、壓力容器操作、電梯操作、電工作業、危險化學品保管等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後,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培訓。結合單位實際,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應急疏散逃生演練。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普及安全知識,增強全體職工和病人及有關人員防範事故的意識和救災逃生的能力。
第五章 安全事故隱患整改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定期組織安全檢查,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糾。對檢查出的問題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和監控措施,制定隱患治理方案,並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對於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將治理方案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並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治理情況進行督辦,督促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第二十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帶隊進行一次安全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實情況;
(二)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誌、通道樓梯照明和應急照明等情況;
(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醫療廢棄物和消防安全、治安防範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四)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狀況和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狀況;
(五)治安、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夜間治安、消防值班巡查、記錄情況;
(六)安全隱患台賬整改情況,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情況;
(八)其他應當檢查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籤字確認。
檢查結束後,單位應當落實責任人,明確整改時限,限期對安全事故隱患和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確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閉環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機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風險排查,對重點部位、重點環節的安全隱患實行分級管理,按照安全風險“紅、橙、黃、藍”(紅色為安全風險最高級)4個等級,分別確立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並採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
健全安全風險公告警示和重大安全風險預警機制,定期對紅色、橙色安全風險進行分析、評估、預警,實行安全風險差異化動態管理,明確落實每一處重大安全風險的安全管理與監管責任,把可能導致的後果限制在可防、可控範圍。
第二十三條 單位職工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章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突發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及裝備,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各單位應當制定、及時修訂和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與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每年至少組織1次演練。
第二十六條 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單位發生較大事故,應當逐級上報至省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衛生健康委。
第二十七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
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二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二十九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衛生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組織有關人員立即趕到事件現場,協助組織救援工作。
第三十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一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第七章 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加強對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加大追究問責力度,對存在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自查自改不認真、隱患整改不徹底等問題的單位將予以責令整改、約談、通報或掛牌督辦,對整改責任不落實、欺上瞞下不整改的,要倒查單位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服務與質量安全管理,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生物實驗室的安全管理,應當依據國務院病原微生物實驗室
生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醫學院校的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本辦法及《消防法》、《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28號)等學校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29日起實施,有效期至 2024年5月28日。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山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山東省衛生計生系統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衛辦發〔2016〕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