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山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4〕16號),設立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下放的職責。
1.取消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2.取消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設施預評價審查。
3.取消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4.取消、下放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1.承擔安全生產大數據信息協調獲取職責,指導全省安全生產領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設。
2.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不含煤礦)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全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指導工作。
2.加強安全生產執法指導、監督和重大違法案件查處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安全生產大數據信息協調獲取,分析和預測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建立完善全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二)承擔全省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組織省政府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負責統計和通報安全生產情況;受省政府委託或授權,依法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監督檢查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參與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承擔非煤礦礦山、危險化學品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負責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等安全生產保障情況。
(四)承擔全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承擔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責;組織擬訂全省職業衛生標準中的用人單位(不含煤礦)職業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職業防護設施、個體職業防護等相關標準;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擬訂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地方標準和規程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七)負責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綜合管理全省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八)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煤礦除外)的安全設施、職業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
(九)組織指導全省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全省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培訓工作。
(十)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負責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
(十一)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安監局設9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掛人事處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應急值班、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安全、保密、信訪、調研和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交流與合作;組織指導全省安監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掛宣傳教育處牌子)。
組織擬訂全省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政策、規劃;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擬訂工礦商貿行業及有關綜合性安全生產規程和工礦商貿安全生產標準;承擔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新聞宣傳工作,組織指導全省安全生產文化建設;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工作;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三)行政許可處(掛科技信息處牌子)。
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承擔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建立完善全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承擔省安全生產專家組的組織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煤礦除外)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工作;負責全省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培訓監督檢查工作。
(四)綜合協調處。
承擔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聯繫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市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掌握重要情況和重要事項;組織、協調全省性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督查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參與相關行業和領域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五)統計分析處。
擬訂全省安全生產信息統計的規程、標準;承擔全省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信息統計及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安全生產大數據信息協調獲取工作;利用統計數據分析預測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預警信息;承辦事故調查處理的綜合協調工作,監督檢查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參與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六)礦山安全監督管理處。
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礦山企業(包括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尾礦庫、地質勘探單位、採掘施工企業和陸上石油天然氣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落實安全生產保障情況;監督檢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煤礦除外)的安全設施、職業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指導監督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井關閉工作;參與相關行業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七)工商貿安全監督管理處。
依法監督檢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落實安全生產保障情況;監督檢查工商貿行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指導監督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參與相關行業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八)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處。
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以及醫藥化工生產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落實安全生產保障情況;對油氣管道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進行指導監督;指導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危化品行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指導監督相關企業安全標準化工作;參與相關行業重大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指導省內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九)職業安全健康監督管理處。
負責工礦商貿作業場所(煤礦作業場所除外)職業衛生綜合協調工作;指導、協調職業衛生檢查和專項整治;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職業衛生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按照職責分工,擬訂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有關標準;組織指導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許可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日常工作由辦公室(掛人事處牌子)承擔。
四、人員編制
省安監局機關行政編制62名(含專職黨務工作人員),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4名,安全生產總監1名(正處級),安全生產監察專員3名(正處級),正處級領導職數10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3名。
五、部門職責分工
(一)關於採空區治理。歷史形成的採空區,由省國土資源廳牽頭,聯合地方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治理方案;目前正在生產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形成的採空區,由省安監局牽頭,督促地方政府和礦山企業制定並落實治理方案。
(二)關於礦井關閉監管。省安監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礦山工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布局不合理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負責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非煤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煤炭局負責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環保廳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發展改革委、省安監局、省煤炭局、省環保廳、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要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省國土資源廳。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定方案等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牽頭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安監局、省煤炭局、省環保廳等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全省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三)關於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省安監局:1.負責起草職業衛生監管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擬訂全省職業衛生標準中的用人單位(不含煤礦,下同)職業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職業防護設施、個體職業防護等相關標準。2.負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監督用人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3.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不含煤礦)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不含煤礦)的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檢查。負責監督管理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項目申報工作。4.負責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不含煤礦)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有關職業衛生(不含煤礦)培訓工作。5.負責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建立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相關職業衛生檢查等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關係等相關證明材料。6.負責匯總、分析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監護等信息,向相關部門和機構提供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情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省衛生計生委:1.負責會同省安監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有關部門起草職業病防治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職業病防治規劃,組織實施國家職業衛生標準。2.負責監督管理職業病診斷與鑑定工作。3.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監測和專項調查,開展職業健康風險評估,研究提出職業病防治對策。4.負責化學品毒性鑑定、個人劑量監測、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等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審批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並進行監督管理,規範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會同相關部門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建設。5.負責醫療機構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6.負責職業病報告的管理和發布,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科學研究。7.組織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職業人群健康促進工作。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1.負責勞動契約制度實施情況監管工作,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和履行勞動契約。2.依據職業病診斷結果,做好職業病人的社會保障工作。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四)關於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管。省安監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審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查處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省質監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管理,監督抽查煙花爆竹的質量。省公安廳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省公安廳、省安監局、省質監局、省工商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有責任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燃放煙花爆竹的違法行為。
(五)關於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省安監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監督指導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情況,並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跨省、跨省轄市道路運輸通行證,指導市、縣級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質監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負責對用於裝卸、運輸、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目錄》範圍內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省環保廳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鑑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監督指導市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資格認定。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鑑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省工商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採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六)關於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
1.港區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區域分工。碼頭區域內的危險化學品、僅與危險化學品碼頭相連的儲罐部分、在港區陸上專門為港口企業的裝卸設備、非營運車輛服務的加油站,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監管。在港區內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及相連儲罐、危險化學品經營(不含專門從事倉儲經營)企業的儲罐等倉儲設施、在港區陸上為社會車輛服務的加油站,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監管。
2.港區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具體工作分工。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碼頭裝卸作業,以及在港區內用於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倉儲設施,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實施相關許可;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經營(含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從事危險化學品銷售經營的)企業,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實施安全生產許可。
(七)關於油氣輸送管道安全監管。省油氣管道安全監管職責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承擔。省安監局負責對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進行指導監督。
(八)關於行政複議工作。省法制辦負責統一受理、審理省級行政複議案件。省安監局負責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及行政複議答覆材料,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六、其他事項
1.山東省安全生產監察總隊,為省安監局直屬處級行政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指導全省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工作,監督、協調跨區域執法和重大安全生產案件查處,按許可權承擔有關安全生產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職業衛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執法監察工作。核定行政編制15名,配備總隊長1名,副總隊長2名。
2.暫保留工勤人員編制8名。
七、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