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山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4〕16號),設立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一、職能轉變
(一)劃轉、取消、下放的職責。
1.將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劃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取消、下放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1.負責企業信息公示有關工作,組織對企業公示信息情況的監督檢查。
2.承擔推動全省民營經濟發展有關工作。
3.承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下放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
4.配合推進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協同推進有關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三)加強的職責。
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
2.加強市場主體信用監管、風險分類監管,強化“先照後證”改革後的事中事後監管。
3.強化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加強對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監督管理。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有關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組織指導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並監督管理,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組織指導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基礎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三)負責規定範圍內的企業信息公示,組織對企業公示信息情況的監督檢查,管理和使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促進信息共享歸集和信用約束,推進工商(市場)監管大數據發展套用,組織指導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管理和風險分類監管。
(四)負責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秩序,監督管理商品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
(五)負責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違法行為,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指導消費者諮詢、投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六)按授權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
(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組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
(八)負責依法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指導動產抵押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依法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商標管理工作,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及其他商標違法行為;組織實施商標品牌戰略;審查、轉報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加強省內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的保護。
(十一)負責推進指導小微企業發展和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工作,承擔推動全省民營經濟發展有關工作。
(十二)配合推進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協同推進有關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
(十三)負責協助管理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導幹部。
(十四)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工商局設11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應急值班、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宣傳、安全、保密、信訪、統計、建議提案辦理及綜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社會組織黨建相關工作;承辦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有關事項;組織開展有關對外業務交流與合作。
(三)政策法規處。
負責組織起草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擬訂有關政策和管理制度;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開展工商行政執法監督和聽證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組織法制宣傳培訓;指導本系統行政執法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工商建設”考核;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
(四)綜合監管處。
負責統籌推進商事制度改革和本部門事中事後監管相關工作,承擔有關標準、體系、制度和機制的建設工作;組織指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統籌推進工商(市場)監管大數據發展套用、市場主體風險分類監管工作;承擔商事制度改革和事中事後監管等重大專項的督導工作。
(五)企業登記處(掛行政許可處牌子)。
擬訂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不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下同)登記的措施、辦法,推進工商註冊制度便利化;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承擔規定範圍內的企業登記、廣告發布登記工作,指導企業登記、廣告發布登記工作;承擔全省企業登記信息庫的建立、維護和相關企業登記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
(六)企業信用監督管理處。
擬訂企業信用監督管理的措施、辦法;組織實施企業信息歸集公示、公示信息抽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承擔規定範圍內的企業登記事項監管、信息公示及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企業公示信息的研究分析;組織協調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的建設、管理和套用,推動與有關部門建立企業信用信息互聯共享套用機制;組織指導企業登記事項監督管理和企業信用分類及信用監督管理工作。
(七)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與監管處(掛個體私營企業黨建工作辦公室牌子)。
擬訂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監督管理的措施、辦法;指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報公示、抽查及經營異常狀態(名錄)等工作;組織指導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承擔全省民營經濟發展任務分解、發展成效評價和政策措施督導落實工作;推進小微企業發展,負責小微企業名錄信息平台的建設、管理和套用;在省委組織部、“兩新”黨建工作機構指導下,負責指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配合黨委組織部門、“兩新”黨建工作機構推進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
(八)市場規範管理處(掛網路商品交易監管處牌子)。
擬訂規範商品交易市場秩序的措施、辦法;承擔規範維護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秩序工作;組織開展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網路市場監管平台的套用;組織指導商品交易市場監督管理和專項治理工作;組織指導流通領域成品油及化肥、農膜、農機質量抽檢和監管工作;組織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組織指導全省動產抵押登記、拍賣行為管理工作。
(九)廣告監督管理處。
擬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擬訂廣告監督管理的措施、辦法;承擔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廣告監測和違法廣告的查處。
(十)消費者權益保護處。
擬訂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措施、辦法;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查處流通領域商品質量違法行為;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指導受理、處理消費者諮詢、投訴、舉報和網路體系建設工作;指導本系統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十一)商標處。
擬訂商標管理和保護的措施、辦法;組織指導商標管理和保護工作,依法查處商標侵權及其他商標違法行為;組織實施商標品牌戰略;負責馳名商標認定申請的審查、轉報;組織認定我省著名商標;指導特殊標誌、官方標誌保護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處承擔。
四、人員編制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132名(含專職黨務工作人員),配備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經濟師1名、總會計師1名(正處級),正處級領導職數1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5名。
五、部門職責分工
關於行政複議工作。省法制辦負責統一受理、審理省級行政複議案件。省工商局負責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及行政複議答覆材料,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六、其他事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掛省工商行政管理經濟檢查總隊牌子),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屬處級行政機構,行政編制30名,配備局長(總隊長)1名,副局長(副總隊長)3名。主要職責是:擬訂反不正當競爭、直銷監督管理和禁止傳銷的措施、辦法;按授權承擔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和傳銷等經濟違法重大案件;負責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打擊傳銷工作,參與打擊傳銷聯合行動;協調跨區域案件查處,督查、督辦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專項治理工作。
七、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