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按照省委、省政府推進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部署要求,省編委對省人防辦“三定”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修訂後的《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省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山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4〕16號),設立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下放的職責。
取消、下放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1.承接國家人防辦下放省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
2.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承擔的單建人防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劃入省人防辦。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人防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人防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人防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綜合防護能力建設要求,負責編制人民防空建設專項規劃並監督執行;負責組織編制城市平戰綜合防護建設發展規劃,參與編制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建設總體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中落實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審核;監督檢查城市重要區位防護準備和城市基礎設施防護功能、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建設落實。
(三)組織實施人防指揮工作;指導制定防空襲計畫方案;負責全省人口疏散體系建設;組織指揮理論研究、指揮手段建設和訓練演練;指導防空襲演習演練;組織開展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組織指導民眾防空組織的建設和訓練工作。
(四)組織管理全省人防工程建設;執行國家人防工程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負責人防工程設計、監理、質量和單建人防工程安全監管有關工作;負責地下防護建築建設管理,參與城市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計畫和項目報建聯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設計審查和質量監督;管理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
(五)組織人防信息化體系建設;負責省級人防信息化平台建設與管理;指導全省人防通信警報、信息網路建設;協調利用電信、軍隊通信網以及其他專用通信網保障人防通信警報工作;會同無線電管理部門實施人防無線電專用頻率管理。
(六)組織人防平戰結合和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組織實施指揮、工程、通信警報、疏散體系及民眾防空組織等人防戰備資源的平時開發利用;指導全省利用防空警報發布災情警報;參與政府應急管理和城市防災救災、搶險救援工作。
(七)負責人防指揮所的勘察定點和省級人防指揮所的建設與管理。
(八)負責組織開展人防科研、宣傳、教育工作;管理人防行業標準化工作。
(九)按照有關規定管理國家、省撥人防經費和國有資產;編制全省人防經費預決算;負責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征繳易地建設費工作;監督管理人防系統國有戰備資產;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人防建設市場投融資優惠政策。
(十)組織全省人防機關“準軍事化”建設;協助管理設區的市人防部門領導班子成員任免;負責全省人防系統的戰備值勤和應急值班工作。
(十一)戰時在省人防指揮部統一領導下,根據有關命令、指示,組織開展人民防空準備、人民防空轉入戰時體制工作,負責發布防空襲警報、指揮人民防空疏散、防護重要經濟目標、實施城市人民防空管制等工作;負責組織消除空襲後果;協助有關部門恢復生產生活秩序;為省人防指揮所提供後勤保障。
(十二)承擔省人民防空軍政聯席會議(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省委、省政府、省軍區和省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人防辦設6個職能處室。
(一)綜合處(掛人事處牌子)。
負責文電、會務、應急值班、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新聞發布、安全、保密、信訪、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督查全省人防戰備值班和戰備訓練工作;組織全省人防機關“準軍事化”建設;組織全省人民防空工作軍政聯合考核;負責專業人才引進、培養、培訓;負責辦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教育培訓等工作;按照有關規定提出對設區的市人防部門領導班子成員任免建議。
(二)法制與宣傳處。
負責組織起草人防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查處違反人防法律法規的重大案件;監督檢查全省人防行政執法工作;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承擔辦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組織開展人防宣傳;組織開展公眾防空防災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
(三)指揮通信與應急協調處。
組織指導全省人防指揮、通信警報、人口疏散體系建設、信息化建設和民眾防空組織建設;指導制定防空襲計畫方案,組織指揮理論研究、指揮手段建設和訓練演練;組織開展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工作;管理省級人防信息化平台;負責防空防災警報發放工作;協調軍地通信資源保障人防通信警報工作;承辦人防無線電專用頻率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編制全省利用人防戰備資源參與防災救災和應急管理規劃及預案;參與城市化學事故救援工作;負責搶險救災、應急保障有關工作。
(四)工程處。
負責人防工程建設專項規劃的編制、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地下防護建築建設管理;參與城市總體規劃中落實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審核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的編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設計審查和質量監督;管理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五)規劃財務處。
綜合編制人防建設規劃及計畫;承辦全省人防國有戰備資產的系統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人防建設市場投融資優惠政策;編制全省人防經費預決算,組織審查大、中型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預決算;管理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征繳工作;負責辦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管辦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全省人防綜合統計工作。
(六)安全監管與科技處。
承擔大中型單建人防工程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指導全省單建人防工程安全生產和已建成單建人防工程安全監管工作;組織或參與人防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管理全省人防科學技術和人防標準化工作;推進人防工程技術創新和科研成果推廣套用。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辦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辦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辦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日常工作由綜合處(掛人事處牌子)承擔。
四、人員編制
省人防辦機關行政編制54名(含專職黨務工作人員),配備主任1名、副主任3名,總工程師1名、總會計師1名(正處級),正處級領導職數8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9名。
五、部門職責分工
關於行政複議工作。省法制辦負責統一受理、審理省級行政複議案件。省人防辦負責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及行政複議答覆材料,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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