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山東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旨在規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管理,完善應急救援體系,增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和處置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製定。

2022年10月24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通知,發布《山東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該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24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魯政辦字〔2022〕119號
發布通知,應急預案,

發布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魯政辦字〔2022〕119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山東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0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應急預案

山東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規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管理,完善應急救援體系,增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預防和處置能力,及時有效妥善處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降低財產損失,維護我省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和《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或造成50人(含)以上重傷,或造成5000萬元(含)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重大和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4 工作原則
1.4.1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務,切實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安全防護,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防止發生次生事故。
1.4.2 統一領導,協同負責
省政府組織領導應急處置、協調指導和救援善後等工作,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堅持上下聯動、部門聯動、協同應對。
1.4.3 條塊結合,屬地為主
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政府負責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領導和指揮,相關部門(單位)依法履行職責,專家提供技術服務和支持。
1.4.4 依法處置,規範管理
堅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不斷提高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管理和處置能力。
1.4.5 強化預防,平戰結合
做好常態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治,加強事故分析研判。堅持事故應急救援與演練相結合,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物資、經費儲備工作。
2 省級組織體系及職責
省級應急指揮體系由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辦公室、應急工作組構成。
2.1 省指揮部
2.1.1 省指揮部組成
(1)總指揮:由分管副省長擔任。
(2)副總指揮:由省政府辦公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等相關部門負責同志,以及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3)成員:由省委宣傳部、省政府辦公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等相關部門負責同志,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政府有關負責同志和事故涉及單位的主管部門(單位)負責同志組成。
2.1.2 省指揮部主要職責
(1)啟動(結束)應急預案,做出救援決策。
(2)指揮實施應急救援。
(3)調動省級救援力量,調配應急救援物資。
(4)指導交通事故現場勘查、事故調查、善後處置及事故成因分析等工作。
(5)及時向省政府、應急管理部等匯報現場人員傷亡、損失及事故和救援善後工作進展情況。
(6)向公眾、社會、新聞媒體發布有關信息。
2.2 辦公室
省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主任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擔任,副主任由省委宣傳部、省公安廳、省應急廳、省消防救援總隊分管負責同志擔任。
辦公室負責承辦應急工作組織協調和省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2.3 應急工作組
省指揮部下設7個應急工作組。
(1)現場處置組。由省公安廳牽頭,負責現場保護、現場勘查、調查取證、疏導交通和維護現場秩序等工作。
(2)搶險救援組。由省指揮部辦公室牽頭,負責協調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進行現場救護和搶險救援等工作。
(3)醫療衛生組。由省衛生健康委牽頭,負責組織醫療隊伍對受傷人員進行救治等工作。
(4)後勤保障組。由省指揮部辦公室牽頭,負責組織協調應急裝備、車輛,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資金申請和支持保障,統籌協調應急處置過程中工作人員的辦公、住宿、用餐等工作。
(5)善後處置組。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政府牽頭,負責傷亡人員及家屬的接待、安撫、撫恤和善後處理等工作。
(6)新聞工作組。由省委宣傳部牽頭,負責事故相關新聞發布和宣傳、輿情監測與管控等工作。
(7)專家支持組。由省公安廳牽頭,指導開展現場處置、事故調查以及隱患排查等工作,參與制定應急方案。
2.4 聯合應急指揮部
需要與外省份聯合應對,或需部隊、國家駐魯機構參與救援、調查的,應聯合成立應急指揮機構,有關負責同志共同擔任總指揮,共同指揮協調處置工作。
3 預防和預警
3.1 預防措施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研究制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預防、預警和處置措施,強化各項措施落實,努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從源頭上防止事故的發生。
3.2 預警回響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預警信息後應迅速核實情況,並積極採取交通管制、設施維護等預防和應急措施,及時、有效地採取處置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3.3 預警體系建設
各地要進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檢測、監控技術裝備資源,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監測預警平台,實現公安、交通運輸、氣象、衛生健康等部門間的信息互通,逐步形成完善的預警工作機制。
4 應急回響
4.1 回響原則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回響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縣級政府是應急回響、先期處置的第一責任單位。
4.2 信息報告
4.2.1 通訊聯絡
省應急廳和省公安廳設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值班電話,並報省政府總值班室備案。
4.2.2 報告程式
(1)各級公安機關接報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後,應當向本級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報告,同時抄報本級應急管理部門。
(2)各級政府接報後應當向上級政府報告,省政府接報後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3)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續報。
4.2.3 報告內容
(1)初報內容:接警時間、發生地點、事故類型、傷亡情況等。
(2)續報內容:交通事故基本情況、現場勘查處置情況、黨政領導到現場情況、初步調查情況等。
4.2.4 報告方式
初報可採取電話口頭上報的方式,續報採用網路、傳真等方式書面報告。
4.3 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地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啟動相應預案,及時、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全力控制道路交通事故發展態勢,防止次生事故的發生。
4.4 啟動回響
4.4.1 預案啟動
接到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報告後,省公安廳應當立即核實和確認事故情況,向省政府報告並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根據總指揮的指令,啟動本預案應急回響。
總指揮可以視情主持召開省指揮部成員單位會議,研究部署應急處置工作。同時,立即開通與事故發生地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相關應急救援管理部門的通信聯繫,及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調集應急救援力量,參加和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4.4.2 組織體系建立
根據省政府指令,立即按照本預案建立省指揮部、辦公室和各應急工作組,統一指揮,各司其責,迅速開展工作。
4.4.3 現場施救
各應急救援隊伍按照各自職責進行現場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態勢,防止事故擴大。
4.4.4 醫療救護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指導開展對事故傷亡人員的緊急醫療救治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必要時,協調有關醫療救護專家和設備進行支援,根據需要組織做好現場衛生防疫工作。
4.4.5 安全防護
嚴格事故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實施交通管制,加強救援人員個人安全防護,防止事態擴大和蔓延。
4.5 恢復交通
現場人員、車輛施救完畢後,應及時清理現場,修復受損交通設施,恢復正常交通秩序。對一時難以排除隱患的路段,應及時採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復道路交通。
4.6 信息發布與輿情管控
信息發布及新聞報導應堅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按照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導工作的有關要求,做好現場採訪和新聞發布工作,並做好輿情監測和管控工作,確保不發生重大輿情事件。
4.7 特殊類型事故處置
當發生涉及危險化學品的道路交通事故引發危險化學品泄漏、起火、爆炸等特殊類型事故時,同時啟動相關預案的應急回響。
4.8 應急處置結束
在各項應急行動結束、應急工作實施完畢、事故影響消除後,由省指揮部宣布現場應急處置結束,各有關單位應及時補充應急所需物資和器材,重新回到應急準備狀態。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理
5.1.1 接待安置
由事故發生地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負責救助受傷人員,接待傷亡人員的家屬,做好安撫安置等工作。
5.1.2 保險理賠
保險機構要依據法律法規和保險契約,按照救援優先、特事特辦的原則,先行墊付傷者搶救治療費和死者喪葬費,並積極開展賠付工作。
5.1.3 社會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條件的,根據《山東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墊付受害人人身傷亡的搶救治療費和喪葬費。
5.1.4 事故處理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依法進行。
5.1.5 總結備案
及時總結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和教訓,為加強和改進應急管理、完善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體系提供有益的借鑑。凡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政府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全面總結,並上報省政府及省有關部門。
5.2 事故調查
5.2.1 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國務院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調查。
5.2.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寫出書面報告,報省政府或省有關部門按照審批程式結案。
5.2.3 對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來的有關問題,事故發生地政府、參與事故處置的省級有關部門應提出整改措施,儘快消除隱患,修改完善各級預案,防止事故重複發生。
6 應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省指揮部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建立處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參與部門(單位)和有關人員的通訊錄,確保處置行動能夠快速、有效展開。
6.2 技術保障
建立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專家庫,為應急救援決策提供支持。依託有關院校和科研機構,組織開展對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置、救援等技術的科學研究,不斷提高處置和救援工作水平。
6.3 治安保障
公安機關必要時可以實施交通管制,指揮事故現場內人員的撤離,保障車輛順利通行,指引應急救援車輛進入現場,及時疏通交通堵塞。維護撤離區和人員安置區的社會治安,加強撤離區內和各封鎖路口附近重要目標和財產安全保護。
6.4 救援保障
各級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為公安交警、消防救援等部門配備通訊器材、車輛、設備等應急救援裝備,切實提高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能力。
6.5 醫療保障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要保障醫療衛生設備齊全、物資充足,建立穩定的醫療衛生救援隊伍,確保救援救治快速高效。
7 監督管理
7.1 宣教
各級政府要積極利用各種媒體平台,廣泛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的常識,努力營造群防群治的社會輿論氛圍。
7.2 培訓
各級政府應加強對應急處置人員和救援人員的崗前培訓,並建立定期常規性培訓制度,廣泛了解和熟練掌握應急救援的工作原則、方法,熟悉救援的程式,提升救援能力。常規性培訓一般每年不得少於1次。
7.3 演練
各級政府應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合成演習和模擬演練,檢驗和提高應急準備、指揮和回響能力。常規性模擬演練一般每年不得少於1次。
8 附 則
8.1 預案管理
省公安廳定期對本預案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論組織修訂,並報省政府備案。
各級政府、各成員單位要根據本預案和職責分工,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並結合工作實際,制定配套的應急工作手冊、事件行動方案等多種形式的支撐性檔案,提高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可操作性。
8.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8.3 預案施行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1月18日發布的《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重特大惡性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13〕146號)同時廢止。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2年10月2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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