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
魯政辦字〔2022〕2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山東省地震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3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全文
山東省地震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提高應對地震災害能力,保障地震應急與救援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減輕地震災害損失,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山東省地震應急與救援辦法》《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和《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處置地震災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應急與救援行動。
1.4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少損失;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協同聯動、資源共享。
2 組織體系
地震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省防震救災指揮部、市、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等組成。省防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省抗震救災工作,其工作場所設在省應急廳應急指揮中心。
2.1 省防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及其主要職責
2.1.1 省防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指 揮 長:省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
副指揮長:省政府領導、省應急廳廳長、省地震局局長(Ⅰ級、Ⅱ級回響時增加省委宣傳部部長、省公安廳廳長擔任副指揮長)。
成員: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衛生健康委、省科協、省通信管理局、省軍區、武警山東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等部門(單位)的負責同志。
省防震救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專家組,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可設若干工作組。
2.1.2 省防震救災指揮部主要職責
傳達貫徹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執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及省政府工作要求;決定啟動Ⅰ級、Ⅱ級應急回響、宣布地震災區進入應急期;了解和掌握震情、災情、社情、民情、輿情及發展趨勢,組織信息發布;決定重點目標保護和交通管制等應急措施;決定派遣省級地震災害救援隊伍和各類搶險搶修專業隊伍,指揮協調人員搜救和搶險救援行動;組織指揮傷員救治、轉運及遇難人員善後處理;決定派出省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組織調運救災物資,安置受災民眾,保障災區民眾生活供應;核實災情,下撥抗震救災資金;協調當地駐軍、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災;組織協調省內外政府、社會組織等對災區實施緊急救援和支援;請求國務院對災區實施對口支援;建議省政府派出慰問團等。
2.1.3 省防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省防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是省防震救災指揮部的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省應急廳。辦公室主任由省應急廳廳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省應急廳副廳長、省地震局副局長兼任;成員由省軍區、武警山東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等有關部門和省直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主要職責:決定啟動Ⅲ級、Ⅳ級應急回響;負責承辦省防震救災指揮部工作會議,傳達貫徹省防震救災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負責省防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各類救援隊伍的組織協調;收集匯總震情、災情、社情和民情等,研究提出意見建議,及時向省防震救災指揮部報告;協調省防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地震災害救援隊伍與災區市、縣(市、區)政府之間的應急行動;負責地震救援準備、現場處置、搶險救援和救災的牽頭工作;協調省政府有關部門應對一般地震災害,支援和指導當地政府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2.1.4 專家組組成及職責
專家組由應急、地震、武警、消防、工業和信息化 、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人防、氣象、通信、礦山安全監管、電力等部門(單位)及高校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承擔抗震救災決策技術諮詢;向指揮部提出處置措施建議;參加生命救援和工程搶險搶修應急處置;受省防震救災指揮部委託對有關處置方案進行綜合評估等。
2.2 市、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市、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實施先期應急救援,貫徹落實省防震救災指揮部的指示要求;配合和協助省防震救災指揮部的應急救援行動。
3 應急回響
3.1 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事件應急回響
3.1.1 應急回響啟動
(1)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省地震局迅速將震情上報省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同時通報省應急廳、北部戰區陸軍、省軍區、武警山東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向宣傳部門提供地震信息。省防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啟動Ⅰ級或Ⅱ級回響的建議。
(2)報省政府同意後,由省防震救災指揮部啟動Ⅰ級或Ⅱ級應急回響,領導全省抗震救災工作。
(3)省防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受災市、縣(市、區)政府迅速採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防止災情進一步擴大,防範二次或次生災害。情況緊急時,可先行組織搜救被困人員。
3.1.2 災情收集與報送
(1)地震災區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及其應急管理、地震等部門報告震情、災情等信息,情況緊急時也可同時越級上報。
(2)省防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應及時了解、收集和匯總本行業災情信息,分析評估救災需求,並及時報告省政府和省防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3)省地震局對地震可能造成的災害情況做出快速預評估。
(4)省應急廳應及時將初步掌握的震情、災情上報省政府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5)省自然資源廳利用航空遙感和衛星遙感手段,製作提供災區影像和地圖資料。
3.1.3 應急部署
(1)分析、判斷地震趨勢,了解、掌握災情並確定抗震救災工作方案;派出現場工作隊。迅速開展地震現場震情監測、受損監測設施搶修、地震烈度調查等工作。
(2)協調駐軍和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災,派出地震災害救援隊伍等專業救援隊伍。迅速組織搶救人員,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開展自救互救。
(3)迅速組織實施緊急醫療救護,組織傷員轉移、接收與救治;開展衛生防疫和疫情防範。
(4)組織搶修損毀的公路、鐵路、航空、航運、水利、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等基礎設施。
(5)啟用地震應急避難場所,設定臨時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提供救濟物品、臨時住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民眾,保障災民食品、飲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根據震情、災情變化適時向社會徵用救援物資、裝備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關閉人員密集場所,停止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生產經營活動,劃定可能引發次生災害的危險區域和警戒區域,設定警戒標誌,並採取緊急防控措施。
(7)依法採取維持社會秩序、維護社會治安的緊急措施。
(8)組織動員社會組織、志願者及社會公眾有序參與地震應急救援行動,開展災後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向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震情、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視情請求國務院支援。
(10)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告震情、災情以及地震應急與救援的動態信息。
3.1.4 應急處置
(1)緊急救援。省應急廳、武警山東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省地震局等部門(單位)立即組織省級地震災害救援隊伍、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省安全生產救援隊等趕赴災區開展生命搜救,組織搶救人員。
協調北部戰區陸軍、省軍區立即組織駐魯部隊以及其他支援部隊參與搶險救援工作。
(2)醫療救助。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立即組織醫療救護隊伍和衛生防疫隊伍趕赴災區開展傷員救治、心理疏導、衛生防疫、衛生監督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災區醫療儀器安全保障。對現場狀況和風險源進行衛生學評估、現場衛生學處置。接待和協調省外醫療衛生救援隊和醫療機構開展傷員救治、接收危重傷員。有關部門迅速籌集和運送災區急需藥品藥械,必要時,啟動省外調撥救災藥品工作機制。
(3)人員安置。省應急廳負責制定和實施受災民眾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調配帳篷、衣被、食品等救災物品,協助當地政府轉移和安置災民。
省教育廳負責組織遭受破壞學校的學生轉移和安置,適時組織學生複課,維持正常教學秩序。
省應急廳、省商務廳、省糧食和儲備局、省供銷合作社、省商業集團等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災區民眾基本生活物資供應。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力量對災區民用住房和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被震損的建設工程開展應急評估、鑑定,對建築安全情況進行分類,並設定明顯標識。
災區市、縣(市、區)政府負責啟用地震應急避難場所,設定臨時住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民眾,保障災民食品、飲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應急通信。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協調各通信運營企業,負責修復被損毀的通信設施,啟動應急通信保障,優先保障抗震救災指揮通信暢通。
省人防辦組織防空機動指揮車趕赴災區現場,為抗震救災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為災區應急救援活動提供無線電頻率保障。
(5)交通運輸。省交通運輸廳、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民航山東監管局等部門(單位)負責查明交通中斷情況,修復被損毀交通設施。開闢綠色通道,保證救災隊伍、救災車輛通行;協調組織應急救援運力,確保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及時運達,保障災民轉移運輸需求。
省公安廳立即實施交通管制,確保交通暢通。
(6)電力保障。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負責調集搶修隊伍,組織災區電力部門迅速修復被損毀的電力設施和調度系統,優先搶修、恢復城市供電;啟用應急發電設備,確保應急救援用電需求。
(7)基礎設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力量對災區城鎮供排水、燃氣熱力、道路等重要基礎設施進行搶險搶修,儘快恢復“生命線”設施和基礎設施功能。
(8)災害監測與防範。省地震局負責組織震情監視,恢復監測設施、布設流動監測台網,強化地震監測,實時通報餘震信息。加密震情會商,及時提供地震趨勢判定意見和強餘震防範建議。
省氣象局負責組織氣象實時監測工作,及時通報重大氣象變化,為地震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氣象服務。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災區、事故現場的大氣、飲用水、土壤等環境質量的監測,指導處置因地震次生、衍生的突發環境事件。
省海洋局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及風險評估工作,及時發布地震引發的海洋災害預警預報信息。
省應急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能源局等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加強對可能造成次生災害的危險化學品設施、核技術利用設備設施、油氣管線的檢查、監測,加強對核電廠周邊輻射環境的預警監測,防控和處置可能引發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質和放射性物質泄漏(核設施除外)事件。
省水利廳、山東黃河河務局、國家礦山安監局山東局等部門(單位)嚴密監視地震引發的水庫垮壩、黃河決堤、礦山塌陷等次生災害,按照職責及時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省自然資源廳組織做好對地質災害的排查和監測、預警工作,省應急廳對地震引發的山體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質災害及險情,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省應急廳、省消防救援總隊嚴密監視和預防地震引發的火災、毒氣泄漏等次生災害,及時撲滅火災、排除有毒有害氣體泄漏。
(9)治安維護。省公安廳、武警山東總隊負責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對黨政機關等要害部門和金融單位、儲備倉庫、救災物資集散點、監獄、看守所等重點目標的保衛。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
(10)新聞宣傳。省委宣傳部(省新聞辦)、省委網信辦、省應急廳、省地震局、省公安廳、省消防救援總隊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告震情、災情以及地震應急救援的動態信息,及時掌握社會輿情,平息地震謠傳、誤傳事件。
(11)涉外與台港澳事務。省台港澳辦、省委外辦、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等部門(單位)會同當地政府按照職責分工,聯絡和妥善安置在災區的國(境)外人員,省委外辦協助省應急廳及時向有關國家和地區駐華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省台港澳辦、省委外辦、省新聞辦,以及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單位)及時辦理國(境)外救援隊伍、專家和救災物資入魯手續事宜;做好國(境)外新聞記者到災區採訪的接待、管理、服務等事宜。
(12)社會動員。省政府動員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非災區市、縣(市、區)政府向災區提供人力、財力、物力和技術等方面的支援。團省委組織動員志願者參與災區抗震救災活動。省民政廳負責妥善解決遇難人員善後事宜。省紅十字會按照規定通過中國紅十字總會向國際對口組織發出提供救災援助的呼籲,接受境外紅十字總會和國際社會通過中國紅十字總會提供的緊急救助。
(13)損失評估。省應急廳、省地震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負責地震災害調查和核實,快速評估地震災害損失。
(14)烈度評定。省地震局組織開展地震烈度評定工作,按規定發布地震烈度圖。
(15)恢復生產。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廳、保險公司等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指導當地政府幫助受災的工礦、商貿、農業、漁業等企業(單位)恢復生產和經營。
3.1.5 市、縣(市、區)應急
災區所在市、縣(市、區)政府迅速查災報災,組織搶險救災,並上報先期採取的應急救援措施及搶險救災需求。
災區所在市、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迅速制定搶險救援方案,組織抗震救災工作。配合省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省級地震災害救援隊伍、工程搶險救援隊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3.1.6 應急結束
當地震災害事件緊急處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災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趨勢判斷結果認為近期沒有再發生破壞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災區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基本穩定時,省應急廳、省地震局提出建議,由省防震救災指揮部宣布終止應急回響,抗震救災工作轉入災後恢復重建階段。
3.2 較大地震災害事件應急回響
3.2.1 應急回響啟動
(1)較大地震災害發生後,省地震局迅速將震情上報省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同時通報省應急廳、北部戰區陸軍、省軍區、武警山東總隊、省消防救援總隊,向宣傳部門提供地震信息。
(2)省防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組織支援災區實施抗震救災工作。
(3)較大地震災害發生後,災區設區的市抗震救災指揮機構領導、指揮和協調當地抗震救災工作。
3.2.2 災情收集與報送
(1)地震災區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及其應急管理、地震等部門報告震情、災情等信息,情況緊急時也可同時越級上報。
(2)省防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及時了解、收集、匯總本行業災情信息,分析評估救災需求,並及時上報省政府和省防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3)省地震局對地震可能造成的災害情況做出快速預評估。
(4)省應急廳負責及時將初步掌握的震情、災情上報省政府和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
3.2.3 應急部署
省防震救災指揮部召開緊急會議,部署抗震救災行動。
(1)派遣省地震現場指導組。
(2)省級地震災害救援隊伍、醫療救護隊等集結待命;協調當地駐軍和武警部隊、消防救援隊伍就近參加抗震救災。
(3)省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實施對口支援。
(4)向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報告震情、災情和地震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5)依法採取緊急措施,維持社會秩序、維護社會治安、保護重點目標。
(6)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告震情、災情以及地震應急與救援的動態信息。
3.2.4 應急處置
(1)緊急救援。省應急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立即組織災區附近的消防救援隊伍、礦山搶險救援隊等趕赴災區開展生命搜救,搶救被壓埋人員。
協調北部戰區陸軍、武警山東總隊組織災區附近駐魯部隊、武警應急救援隊就近參加救援工作。省軍區負責組織基幹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援工作。
省級地震災害救援隊伍集結待命,隨時準備投入救援行動。
(2)醫療救助。省衛生健康委組織災區附近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趕赴災區,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組織省內其他醫療衛生救援隊伍集結待命,隨時服從省防震救災指揮部派遣;會同省商務廳等部門組織調運急需救災藥品藥械。
(3)人員安置。省應急廳、省商務廳、省糧食和儲備局等部門向災區緊急調運救災帳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省應急廳、省地震局指導當地政府啟用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安置災民,分發救災物資。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赴災區指導當地政府對損毀的民用房屋、學校和醫院等建設工程開展評估、鑑定,對建築安全狀況進行分類,並設定明顯標識。
省教育廳指導災區教育部門組織遭受破壞學校的學生疏散和安置,適時組織學校複課,維持正常教學秩序。
(4)應急通信。省通信管理局協調各通信運營企業,迅速搶修被損毀的通信設施,儘快恢復正常通信,必要時,啟用應急機動通信系統,保證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5)交通運輸。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民航山東監管局迅速組織搶修交通設施,立即實施交通管制,開闢救災綠色通道,組織救災運輸隊伍,保證抗震救災運力需求。
(6)電力保障。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迅速組織搶修電力設施,保障災區電力供應;必要時,啟用應急發電設備。
(7)災害監測與防範。省地震局負責密切監視震情,及時通報餘震信息和震情發展趨勢。
省氣象局負責組織氣象監測,及時通報氣象變化,為抗震救災提供服務。
省自然資源廳組織做好對地質災害的排查和監測、預警工作,省應急廳對地震引發的山體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質災害及險情,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省海洋局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及風險評估工作,及時發布地震引發的海洋災害預警預報信息。
省水利廳、省應急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能源局等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加強對可能造成次生災害的危險化學品設施、水庫堤壩、油氣管線等設施進行檢查、監測,防控環境污染和次生災害發生。
(8)治安維護。省公安廳、武警山東總隊指導災區公安、武警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9)新聞宣傳。省委宣傳部(省新聞辦)、省委網信辦、省應急廳、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總隊按職責分工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告震情、災情以及地震應急救援的動態信息,及時掌握社會輿情,平息地震謠傳、誤傳,保持社會穩定。
(10)損失評估。省應急廳、省地震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指導災區政府對地震災害進行調查和核實,快速評估地震災害損失。
(11)烈度評定。省地震局組織開展地震烈度評定工作,按規定發布地震烈度圖。
(12)恢復生產。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商務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廳、保險公司等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指導當地政府幫助受災的工礦、商貿、農業、漁業等企業(單位)恢復生產和經營。
3.2.5 市、縣(市、區)應急
災區設區的市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報市政府同意後,啟動本級地震應急回響級別,領導、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民眾進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災民、分發救災物品;組織當地各類救援隊開展搶險救援,並配合上級派遣的各類地震救援隊伍、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工程搶險專業隊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3.2.6 應急結束
當地震災害事件緊急處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災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趨勢判斷結果認為近期沒有再發生破壞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災區生產生活和社會秩序基本穩定時,省防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宣布終止應急回響,抗震救災工作轉入災後恢復重建階段。
3.3 一般地震災害應急回響
3.3.1 應急回響啟動
(1)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省地震局迅速將震情上報省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同時通報省應急廳。
(2)省防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由省防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派出省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省地震局會同省應急廳等部門組織開展地震現場震情監測與趨勢會商、地震烈度評定等工作;省應急廳會同省地震局等部門視情開展災情調查、人員轉移安置、災害損失評估等工作。省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協調相關部門指導災區政府開展抗震救災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3)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由縣(市、區)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領導、指揮和協調抗震救災工作。
3.3.2 災情收集與報送
(1)地震災區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及其應急管理、地震等部門報告震情、災情等信息。
(2)省應急廳及時收集災情、社會輿情以及社會穩定情況,並報告省政府。
3.3.3 應急處置
(1)震情監測。省地震局負責組織協調相關市、縣(市、區)應急管理、地震監測等部門(單位)趕赴地震現場,布設流動監測台網,密切監視震情,通報餘震信息,判斷震情發展趨勢。
(2)新聞宣傳。省委宣傳部(省新聞辦)、省委網信辦、省應急廳、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總隊適時向社會公告震情、災情以及地震應急救援動態信息,及時掌握社會輿情,平息地震謠傳、誤傳。
(3)損失評估與烈度評定。省應急廳、省地震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市、縣(市、區)應急管理等部門派出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對受災情況進行調查和核實,評估地震災害損失,開展地震烈度評定工作。
3.3.4 市、縣(市、區)應急
市、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迅速啟動本級政府地震應急回響,組織、指揮和協調地震應急處置工作,並向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報告地震應急救援情況。
3.3.5 應急結束
地震災害緊急處置工作完成,震情趨勢判斷結果認為近期沒有再發生破壞性地震的可能,災區社會秩序恢復正常,省防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宣布終止應急回響。
4 應急保障
4.1 信息監測預報與預防行動
省地震局負責對地震信息進行監測、收集、處理和存貯,並將震情信息及時報送省政府、中國地震局,抄送省應急廳,開展震情跟蹤和分析預測,及時報告預測預報意見。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地震巨觀異常信息的收集、調查核實和上報。省防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市、縣(市、區)政府按照工作職能和任務分工,進一步強化地震監視跟蹤、災害防禦措施和應急救援準備,保持社會安定。
4.2 地震災害損失預評估工作
省地震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地震災害損失預評估工作,特別是針對地震重點地區開展地震災害損失預評估,對現有地震應急準備能力進行調查分析,提出地震應急處置建議,為各級政府應急處置指揮決策提供技術支撐,有針對性地做好地震應急準備工作。
4.3 資金與裝備物資
各級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匹配的原則,安排應急救援資金預算,建立救災資金保障機制。
省應急廳、省商務廳、省糧食和儲備局等部門以及市、縣(市、區)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儲備抗震救災物資、救援裝備,建立各類裝備、物資調用機制;加強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裝備配備;省應急廳會同有關部門調查統計社會現有大型救援裝備、設備,建立地震應急救援資源資料庫(主要包括大型救援裝備及特種救援設備的性能、數量、存放位置、產權等信息),以備調用和徵用。
4.4 應急救援隊伍
加強各級各類地震應急救援隊、醫療救護隊、工種搶險搶修專業隊和志願者隊伍等社會救援力量建設,建立地震應急救援技術培訓和演練工作機制,提高救援技術水平和能力。
4.5 應急避難場所
縣級以上政府和鄉鎮政府所在地要結合舊城改造和新區建設,規劃建設並利用現有的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館、停車場、學校操場、人防疏散基地以及其他空地設立滿足應急避險需求的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制定應急疏散方案,並組織疏散演練。
4.6 技術系統
省地震局負責省地震應急指揮技術系統的維護、運行與技術更新,形成省、市、縣(市、區)、地震現場互聯互通的地震監測與應急指揮技術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備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趨勢判定、災害損失快速評估等功能的地震應急基礎資料庫和指揮技術系統、地震監測和地震烈度速報系統。
各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大力推進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建設,完善群測群防網路和災情速報網路,並加強維護與管理,確保在緊急情況下,信息暢通,反應迅速,指揮技術系統運行正常。
4.7 科技支撐
省應急廳、省地震局、省科技廳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積極開展地震預防預報、應急救援和應急管理、救援裝備等科學技術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應急處置水平和能力。
4.8 宣傳、培訓和演習
宣傳、應急、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和旅遊、省紅十字會、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單位)應加強協作,不斷開展防震減災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活動,加強應急培訓,增強社會公眾的地震應急意識,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業、單位應結合各自的地震應急救援任務,協調整合各種應急救援力量,開展各種形式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
5 其它地震災害處置
5.1 強有感地震應急
我省內陸或近海(海岸線外推50公里以內)發生3.0級≤M<4.0級強有感地震後,省地震局向省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報告震情,並通報省應急廳。
震區所在市、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啟動本級地震應急回響,開展地震應急工作,並將震感、社會影響以及應急工作情況報省應急廳、省地震局。
設區的市應急局派出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協助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開展應急工作。必要時,省地震局會同省應急廳派出地震現場應急工作隊給予指導。
5.2 礦震速報與處置
當礦區發生M≥2.0級礦震時,省地震局迅速將礦震信息上報省政府;當礦區發生有感礦震、震級M≥1.5級的礦震時,省地震局迅速將礦震信息報送省應急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能源局、國家礦山安監局山東局。
礦震發生地的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礦山行業主管部門、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地震部門責成並協助礦山生產經營企業調查、了解礦震的性質、震感強度和範圍以及社會反應情況,並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省應急廳、省地震局、國家礦山安監局山東局。
5.3 平息地震謠傳、誤傳
當某地出現地震謠傳、誤傳事件時,市、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地震謠傳、誤傳事件報告省應急廳、省地震局。省地震局及時上報省政府和中國地震局。省應急廳、省地震局等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分析謠傳、誤傳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謠傳、誤傳事件的意見和建議,指導當地政府開展調查、宣傳和穩定社會的工作。
謠傳、誤傳發生地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組織宣傳、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做好謠傳、誤傳事件的調查和地震科普、新聞宣傳工作,採取措施及時平息地震謠傳、誤傳事件。
5.4 特殊時期應急戒備
在重大社會活動期間,省地震局、省應急廳應當部署和加強震情值班、地震監測、震情會商、地震應急準備等應急戒備工作。
5.5 鄰省或海域地震應急
與我省相鄰的省(市)或海域發生地震災害影響我省,建(構)築物遭受破壞和人員傷亡時,省應急廳會同省地震局根據震情、災情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建議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
6 附 則
6.1 地震災害分級與應急回響級別
地震災害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級別,與其對應的回響級別分別為Ⅰ、Ⅱ、Ⅲ、Ⅳ級。
6.1.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回響;省防震救災指揮部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災區抗震救災工作。
6.1.2 重大地震災害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回響;由省防震救災指揮部領導、指揮和協調災區抗震救災工作。
6.1.3 較大地震災害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回響;由災區設區的市抗震救災指揮機構領導、指揮和協調本地抗震救災工作。省防震救災指揮部指導災區救災工作,並組織協調對災區實施支援。
6.1.4 一般地震災害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回響;由災區所在縣(市、區)抗震救災指揮機構領導、指揮和協調本地抗震救災工作,災區所在設區的市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組織對災區進行支援,省防震救災指揮部根據災區設區的市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請求,組織省應急廳、省地震局等有關部門進行指導和實施支援。
6.1.5 地震災害分級標準及回響級別(見表一)
6.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省政府批准發布。各市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各大企業應按《山東省地震應急與救援辦法》規定製定(修訂)地震應急預案,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備案。
6.3 監督檢查
省地震局、省發展改革委、省應急廳、省糧食和儲備局等部門應按照《山東省地震應急檢查工作制度》規定,對市、縣(市、區)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大型企業的應急準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地震應急預案實施有效。
6.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應急廳負責解釋。
6.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山東省地震應急預案》(魯政辦字〔2012〕59號)同時廢止。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2年3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