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字〔2012〕75號印發《山東省防颱風應急預案》。該《預案》分總則,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預防、預測、預警,應急回響,保障措施,善後工作,附則7部分,由山東省防總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08年印發的《山東省防颱風暴潮應急預案》(魯汛旱字〔2008〕27號)停止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防颱風應急預案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字〔2012〕75號
- 印發時間:2012年5月30日
通知,應急預案,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防颱風應急預案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2〕7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防颱風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應急預案
山東省防颱風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範我省防禦颱風工作,促進防禦颱風工作有序、高效、科學開展,提高防禦颱風災害的能力,最大程度地減輕颱風災害帶來的影響和損失。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山東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檔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省範圍內颱風災害及其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預防及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1.4.1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減少颱風造成的危害和損失。
1.4.2 統一領導,分級分部門負責。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以屬地管理為主,各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防颱風工作的責任主體。
1.4.3 預防為主,多措並舉。高度重視防颱風工作,常態與非常態結合,常備不懈,加強檢查、宣傳和培訓,依靠科技,提高應對能力。堅持“防、避、搶、救”各項措施相結合。
1.4.4 依法規範,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使防颱風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1.4.5 快速反應,協同應對。依據職能分工,採取果斷措施,快速應對。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加強部門合作,共享資源,依託軍隊和專業搶險隊伍,充分發動人民民眾,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全力應對颱風。
1.5 工作重點
1.5.1 組織危險地區、危險地段人員安全轉移;
1.5.2 組織出海船舶、海上作業人員及時回港避風;
1.5.3 水庫、河道、閘壩等水利工程安全保障;
1.5.4 小流域山洪、土石流、山體滑坡防範和人員避險;
1.5.5 城鄉高層建築工地、廣告牌、鐵塔、行道樹、電線桿、天線等高空設施防風安全保障,城鄉低洼地區的防洪排澇;
1.5.6 重要交通幹線、重要電力設施防汛安全;
1.5.7 做好預測、預警,及時向公眾發布颱風信息。
1.6 編制單位
省級防颱風應急預案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防總辦”)牽頭制定,由省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國家防總”)備案。與防颱風工作密切相關的省氣象、海洋與漁業、海事、交通運輸、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和單位應制定相應的防颱風應急預案,報山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省防總”)備案。有防颱風任務的沿海化工、核電、石化單位也應制定防颱風應急預案,報有關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防指”)備案。各市、縣(市、區)、鄉、村級防颱風預案編制工作可參照執行。
1.7 修訂要求
防颱風應急預案應根據防洪工程、社會經濟等情況的變化適時修訂,一般不少於5年修訂1次,並按原申報程式報批。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省級組織指揮機構
2.1.1 省防總負責領導全省防颱風工作,其辦事機構為省防總辦,設在省水利廳。省防總下設省城市防指、省淮河流域防指、省海河流域防指、省膠東地區防指和省黃河流域防指,分別負責全省城市、淮河流域、海河流域、膠東地區和黃河流域防颱風工作,其辦公室分別設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淮河流域水利管理局、省海河流域水利管理局、省膠東調水局和山東黃河河務局。
2.1.2 省防總由省長任總指揮,分管副省長和省水利廳廳長任常務副總指揮。省政府辦公廳、省水利廳、山東黃河河務局、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監察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衛生廳、省廣電局、省林業局、省安監局、省煤炭工業局、省氣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山東海事局、民航山東監管局、濟南鐵路局、山東電力集團公司等單位負責同志和濟南軍區司令部、省軍區、武警山東省總隊、濟南軍區空軍司令部的負責同志為總指揮部成員。
2.1.3 省防總負責領導、組織、監督、協調全省的防颱風工作;貫徹實施有關防颱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等;擬定防禦颱風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和工作制度等;組織召開省防總成員單位和有關地區(部門)防汛抗旱指揮部參加的防颱風工作會議,分析預測颱風發展趨勢,安排部署防颱風、救災工作,制定各項防颱風、救災應急措施,下達調度指令;動員社會參與防颱風搶險救災,指導災後重建。
2.1.4 省防總各成員單位按照省防總的統一部署,做好本部門、本行業內部防颱風工作的同時,認真執行省防總防颱風和搶險救災指令,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共同做好全省的防颱風工作。
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全省防颱風重大事件的協調工作。
省水利廳負責防洪排澇工程的行業管理(黃河除外),提供雨情、水情、工情、災情等信息,負責水情的預報、測報和發布,做好水利工程防颱風調度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抗洪搶險工作,制定水利工程損毀修復計畫。山東黃河河務局負責我省黃河防颱風的協調、指導和監督,及時做好安全檢查、洪水調度、防洪工程應急處理、水毀工程的修復和各類物資補充等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指導全省建設行業防颱風工作。抗災期間,組織、指導各有關城市做好建築工地抗災、城市給排水等市政設施防護、巡查和修復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防颱風工程建設、除險加固、損毀工程修復規劃和項目建設的協調安排及監督管理。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協調防颱風期間煤電油運供應,組織工業企業增加相關救災物資的應急生產。
省教育廳負責組織、指導各級教育部門、各類學校做好防颱風工作;加強校舍安全排查、維護和師生安全防範工作;組織做好高考等重大活動的防颱風工作;加強在校師生防颱風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學校師生的自我防護能力。
省公安廳負責維護防颱風抗災期間的社會治安秩序,實施交通管制,及時疏導交通,保證防颱風搶險救災車輛優先通行。依法打擊阻撓防颱風工作、造謠惑眾和破壞、盜竊、哄搶防颱風設施及物資的違法犯罪活動,在黨委、政府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因防颱風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協助當地政府轉移危險地帶的民眾和海上漁排、漁船人員。
省監察廳負責監督貫徹執行上級命令及落實防汛責任制,查處防颱風工作中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及違法違紀行為。省民政廳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受災地區開展報災核災、災民救助、人員轉移和安置及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等工作,及時掌握災情信息和救災情況。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收、調撥捐贈款物,管理、分配本級和上級自然災害救助款物。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實施全省防颱風和搶險救災經費預算,及時下撥並監督使用。會同省防總有關成員單位向中央爭取防颱風搶險救災經費,並及時下撥和監督使用。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組織表彰獎勵在防颱風和搶險救災中湧現出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颱風可能引發的山體滑坡、崩塌、土石流等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組織、指導做好全省公路(橋樑)、港口航運防颱風工作,配合公安部門實施陸上交通管制,負責內河交通管制,協調關閉高速公路。做好公路(橋樑)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及時搶修公路(橋樑)水毀工程,保障交通幹線暢通。組織運力做好轉移危險地帶民眾和防颱風物資的運輸工作。
省農業廳負責農業遭受颱風災害的防災、減災和救災工作。監測、發布農業災情,及時報送省防總;協調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全省海洋與漁業系統預防和應急處置颱風災害和災後漁業生產工作。編制修訂《山東省海洋與漁業防颱風應急預案》,並按照預案開展相關工作。
省衛生廳負責受災區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等工作。依據《山東省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等有關預案及時向省防總提供災區疫情與防治措施建議,並及時組織調度醫療衛生救援人員及時趕赴災區,開展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控制疫病的發生和流行,做好飲用水監測和消毒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省廣電局負責組織指導廣播電台、電視台對防颱風及搶險工作的宣傳報導,按省防總要求及時向公眾發布颱風信息、雨情、水情、工情、災情等信息,跟蹤報導防颱風救災活動,向社會宣傳防颱風、搶險和自救知識。
省林業局負責指導、協調全省林業防颱風工作。組織、指導林區防災、救災、生產恢復工作,組織協調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搞好清除河道等行洪區內的阻水林木。
省安監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和督查全省防颱風期間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協調颱風引發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省煤炭工業局負責指導制定和落實全省煤礦制定防颱風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監督檢查煤礦企業防颱風暴雨措施落實情況,確保防颱風期間安全生產。組織協調省內煤礦重大事故、災害的搶險及救護工作。
省氣象局負責影響我省颱風的氣象監測、預測分析和預報預警工作。及時向省防總及有關成員單位提供颱風及其影響範圍內降雨、風力風向的監測分析和預報預警等重要氣象信息,適時向社會發布突發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
省地震局負責加強防颱風期間地震監測和預報工作,及時提供震情信息。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省內各電信運營企業做好防禦颱風工作和應急通訊準備,及時播發颱風重大預警信息,並確保防禦颱風期間通訊暢通。
山東海事局負責組織、指導或具體實施轄區海上交通運輸船舶等防颱風工作;指導、發布轄區防颱風航行警告;組織、協調和指導轄區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等的調查處理。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海上搜救工作。
民航山東監管局負責民用機場及設施的防颱風安全工作,及時協調運力,優先運送防颱風搶險救災的人員、物資和設備。
濟南鐵路局負責所轄鐵路設施的防颱風安全工作,組織協調運力運送防颱風期間的搶險、避險人員、物資和設備。
山東電力集團公司負責所轄電力設施的防颱風安全,確保搶險救災電力供應。
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根據防颱風工作需要,擔負搶險救災、營救民眾、轉移運送物資及執行重大防颱風工作的任務。
省政府其他部門或單位應做好本部門、本行業防颱風工作,同時要積極配合、認真落實省防總防颱風工作部署。
2.1.5 省防總辦承擔省防禦颱風領導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和國家防總的決定、命令,省委、省政府和省防總的部署要求,組織、協調全省防禦颱風工作;組織擬訂省有關防禦颱風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劃並貫徹實施,指導、督促各地和有關部門的防禦颱風工作;及時向省政府和省防總提出防颱風工作部署和決策意見;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防颱風重大事故和表彰先進。
2.2 市、縣級組織指揮機構
2.2.1 各市、縣(市、區)防指統一指揮本轄區的防颱風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2.2.2 主要職責是:在省防總和市、縣政府領導下,貫徹執行國家防洪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上級決定、命令,組織、監督、協調、指揮本轄區的防颱風工作。
2.3 其他組織機構
2.3.1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防指負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防颱風工作。
2.3.2 城鎮社區、行政村等基層組織以及有防颱風任務的部門、企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臨時防颱風機構,明確人員和職責,在同級防指的領導下,結合自身防颱風預案,做好防颱風搶險救災工作。
2.4 應急分組
防颱風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技術專家組,搶險救援組,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組,治安警戒組,轉移安置組,物資、經費和生活保障組,應急通信、氣象組,綜合信息、新聞發布組,綜合協調組等若干工作組,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協同作戰,全力以赴做好緊急情況下的颱風防禦工作。
(1)技術專家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技術專家組成,參與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鑑定和解答有關專業技術問題。
(2)搶險救援組:由公安、安監、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等部門、單位組成,在各級政府領導下,組織專業搶險和現場救援力量,開展現場處置,根據需要調遣後續處置和增援隊伍。
(3)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組:由衛生、農業部門組成,衛生部門牽頭,負責醫療救護、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
(4)治安警戒組:由公安部門負責,實施現場警戒,保護事件現場,加強交通管制,確保應急運輸暢通,維護治安秩序。
(5)轉移安置組:由民政、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和單位組成,民政部門牽頭,負責有關人員轉移和安置工作,由受颱風威脅區的人民政府負責實施。
(6)物資、經費和生活保障組:由發展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糧食等部門組成,發展改革部門牽頭,負責調集應急物資,必要時徵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的物資、設備、房屋、場地等,適時動用糧食等儲備物資,保證應急需要、市場供應和物價穩定。
(7)應急通信、氣象組:由氣象、通信管理部門和電信運營企業組成,省通信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由氣象部門負責,做好受颱風威脅區的氣象監測和天氣預報預警信息服務,必要時設立移動氣象台,為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氣象服務。
(8)綜合信息、新聞發布組:由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抽調專門人員,負責綜合文字、信息整理及報送工作。由省政府新聞辦負責,制定新聞報導方案,設立新聞發言人,適時向社會發布颱風進展和應對情況,同時組織新聞媒體向公眾宣傳自救防護等知識。
(9)綜合協調組:綜合協調以上各組的工作,作為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辦公室。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視情況可調整分組。受颱風威脅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中央駐魯單位等應服從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配。
3 預防、預測、預警
3.1 預防
3.1.1 準備工作
各級防指及有防颱風任務的部門或單位應當加強防颱風組織、工程、預案、物資和通信等各項保障準備工作。
組織準備工作包括健全組織體系、落實防颱風責任人、預警人員、搶險隊伍等。
工程準備包括水毀工程修復、工程設施的應急除險加固等。預案準備包括修訂完善防颱風預案、海洋與漁業防颱風預案、水庫防汛搶險應急預案、危險區域人員轉移預案等。
物資、通信等各項保障準備工作包括防颱風物資、通信與信息、交通運輸、醫療衛生、轉移安置、治安、資金、技術和汽、水、電以及宣傳培訓演練等保障工作。
3.1.2 防颱風工作檢查
各級防指要在汛前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防颱風檢查,責成有關部門和單位限期處理或整改所存在的問題。
水利、住房城鄉建設、教育、交通運輸、通信管理、民航、海事、電力等防總(指)成員單位要在汛前加強對水利、市政、學校、交通、通訊、機場、航空公司、搜救設施、錨地、電力等防禦颱風工作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住房城鄉建設、民政、海洋與漁業、國土資源等部門按職責分別組織對危險區域人員、房屋和船隻等進行調查,登記造冊,並報同級防指備案。
3.1.3 防颱風巡查
省防總成員單位要建立日常和防颱風期間的防颱風巡查制度,組織做好行業內防颱風巡查工作。
省水利廳要建立水庫、堤防、閘壩等水利工程的巡查制度,監督與落實日常與颱風影響期間的巡查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要指導各市建立市政公用設施、高空建築設施、城鄉危舊房屋等重點領域和部位的防颱風巡查制度,督促落實颱風影響期間的巡查工作。
省教育廳要加強學校(含幼稚園)的防颱風巡查工作。
省國土資源廳要加強地質災害隱患點的防颱風巡查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要加強公路、航道和渡口、碼頭以及在建工程的防颱風巡查工作。
省海洋與漁業廳要加強漁業養殖、捕撈行業防禦颱風巡查工作。
山東海事局要加強交通運輸船舶防禦颱風巡查工作。
省防總其他成員單位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能做好相應工程或設施的防颱風巡查工作。
各級防指應建立日常和防颱風期間的防颱風巡查制度,組織做好轄區內防颱風巡查工作。
3.2 監測預報
3.2.1 部門監測及預報職責
省氣象局負責監視颱風的生成、發展、登入和消亡全過程,及時報告颱風的中心位置、強度、移動方向和速度等情況,做好颱風未來走向及可能影響地區的風力、降雨等趨勢的監測與預報。
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風暴潮和海浪的監測與預報管理工作。
省水文局負責降水監測及河道、湖泊、水庫等的水情監測與預報。
省水利廳負責水利工程相關監測。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工作。省政府其他有關監測預報部門、單位按各自職能做好監測預報工作。
3.2.2 部門信息報送職責
各級氣象、海洋與漁業、水文、水利和國土資源部門及其他有關監測預報部門和單位應及時將監測到各類有關信息及時報送到同級防指,並根據各自部門職責向有關部門報送或通報預測預報情況。各級防指應及時將重要信息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防指,並視情況向社會公眾發布。
3.3 預警
3.3.1 預警等級
颱風預警等級:省氣象局根據颱風影響程度和範圍確定颱風預警和降雨預警等級。颱風預警信號根據逼近時間和強度由高到低劃分為四級即Ⅰ、Ⅱ、Ⅲ、Ⅳ,一般顏色依次為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暴雨預警等級根據降雨時間和雨量由高到低劃分為四級即Ⅰ、Ⅱ、Ⅲ、Ⅳ,一般顏色依次為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
風暴潮和海浪預警等級:省海洋預報台根據受熱帶氣旋(包括颱風和熱帶風暴)或溫帶天氣系統影響,發布風暴潮和海浪預警報。風暴潮預警級別分為Ⅰ、Ⅱ、Ⅲ、Ⅳ四級警報,分別表示特別嚴重、嚴重、較重、一般,顏色依次為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海浪預警級別分為Ⅰ、Ⅱ、Ⅲ、Ⅳ四級警報,分別表示特別嚴重、嚴重、較重、一般,顏色依次為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
洪水預警等級:洪水預警等級由省水文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颱風影響程度和範圍,確定洪水預警等級。
3.3.2 預警等級調整
颱風影響期間,各有關部門、單位應根據颱風影響程度和範圍的變化情況,及時調整預警等級。
3.3.3 預警
省氣象局負責颱風的預警信息發布。
省海洋預報台負責風暴潮和海浪的預警信息發布。
省水文局負責江河水庫等水情的預警信息發布。
省水利廳負責水庫、河道、湖泊、蓄滯洪區汛情預警信息發布。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城市城區易澇區、高空建築設施、城鄉危舊房屋等的防颱風工作的預警信息發布。
省教育廳負責學校的預警信息發布。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預警信息發布。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公路、港口、航道、渡口、碼頭等預警信息發布。
省農業廳負責災後動物疫情的預警信息發布。
省衛生廳負責災後傳染病疫情的預警信息發布。
省廣電局負責組織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及時播報預警信息、有關颱風與防禦颱風信息等。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各移動通信運營企業及時通過簡訊等形式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有關颱風與防禦颱風信息等。
山東海事局負責向交通運輸船舶發布航行警告及提供預警信息。
省防總成員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防颱風工作職責和專項預案,做好相關預警工作。
省防總成員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應及時將預警信息報省防總辦,預警信息按級別Ⅳ、Ⅲ、Ⅱ、Ⅰ報送時間間隔分別定為3小時、2小時、1小時、30分鐘,重要情況即時報送。省防總辦負責及時收集、匯總預警基礎信息,分析研判形勢,按照《山東省防汛預警暫行辦法》規定,向省防總提出預警發布建議。
各級防指負責發布防災、抗災指令和防汛預警信息,並按照各自職能報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防指。
4 應急回響
4.1 應急回響的總體要求
4.1.1 回響分級
結合颱風、風暴潮、海浪、洪水等的預警等級以及防禦能力等綜合因素,確定颱風應急回響由低到高依次為Ⅳ、Ⅲ、Ⅱ、Ⅰ四級。
4.1.2 啟動程式
Ⅳ、Ⅲ、Ⅱ級應急回響由省防總啟動。Ⅰ級應急回響由省防總或省人民政府啟動。
4.1.3 回響調整當回響條件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調整回響等級。
4.2 Ⅳ級應急回響
4.2.1 啟動條件預計未來48小時將有熱帶風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8~9級)登入或影響我省沿海;國家防總啟動、變更防颱風Ⅳ級應急回響;省氣象局啟動變更颱風Ⅳ級應急回響;省海洋預報台發布風暴潮或海浪Ⅳ級預警。
4.2.2 回響行動
省防總秘書長簽署啟動Ⅳ級應急回響命令,並主持防颱風會商會議,研究分析颱風可能影響情況以及防禦重點和對策,部署有關工作。
省防總辦向省委、省政府和省防總有關領導匯報,根據領導要求進行防颱風工作部署。加強值班,將颱風信息及領導指示及時通知省防總成員單位及各市防指、省城市防指及各流域防指。
省氣象局對颱風發展趨勢提出具體的分析和預報意見。
省海洋與漁業廳、山東海事局負責海上船舶及沿海作業人員的防風避風預警,及時提出避風、轉移範圍、時間等建議並及時部署有關工作。
省水文局密切監視河、湖水情。
省水利廳指導各有關市縣水利部門做好水庫、河道預泄工作以及對病險堤防、水庫、涵閘、防潮堤等進行搶護和採取必要的緊急處置措施。
省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民政、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公安、教育、衛生、農業、電力等省防總各成員單位及有關單位要與省防總密切聯繫,加強值班和調度,按照職責分工,啟動相應應急回響,及時做出工作部署,積極應對颱風。
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預備役及公安消防等各類搶險救災隊伍做好搶險救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省政府其他部門按照職能做好相關防颱風工作。
可能受颱風影響或威脅的市、縣(市、區)防指啟動相應的應急回響,由防指負責人主持會商,研究防禦重點和對策,部署有關防禦颱風工作。按照各級防颱風應急預案,適時停止有關區域的露天集體活動和高空等戶外危險作業,部署民眾安全轉移等工作。加強值班,密切監視颱風動向。
4.3 Ⅲ級應急回響
4.3.1 啟動條件
預計未來48小時將有強熱帶風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0~11級)登入或影響我省沿海;國家防總啟動、變更防颱風Ⅲ級應急回響;省氣象局啟動變更颱風Ⅲ級應急回響;省海洋預報台發布風暴潮或海浪黃色預警。
4.3.2 回響行動省防總秘書長或副總指揮簽署啟動Ⅲ級應急回響命令,並主持防颱風會商會議,省防總主要成員單位參加,研究分析颱風可能影響情況以及防禦重點和對策,部署有關工作。
省防總辦加強值班,密切監視颱風發展趨勢和水情、雨情和工情,及時將颱風信息報告省防總領導、省人民政府和國家防總,將颱風信息及領導指示及時通知省防總成員單位及各市防指、省城市防指及各流域防指。
省氣象局加強颱風和降水的監測和預報。
省海洋與漁業廳加強風暴潮及海浪等的監測和預報管理工作,督促海洋預報台及時報送信息,加強影響海域的防風暴潮預警工作。
省水文局加強降水監測及河道、水庫、湖泊的監測和預報。
山東海事局按照職能加強颱風影響海域船舶及作業人員的防颱風預警工作。
省水利廳指導各地加強對水利工程監視,監督、指導可能受颱風影響區域內的水庫、河道等預排預泄和洪水調度工作,督促落實險工險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搶險隊伍、物資等防台準備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指導各地對危房、建築工地進行檢查和防護。組織、指導城管、市政、園林等養護單位做好高空構築物、林木等防護和巡查工作。
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各地加強地質災害的監測防範,並做好省級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組織、指導各地開展渡口、碼頭、運輸和作業船舶(車輛)及人員的防颱風工作,檢查搶險救災船舶、車輛、應急人員和物資設備的落實情況。
省民政廳做好應急救災準備工作,指導各地做好民眾轉移安置工作,及時開展救災救助工作。
省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公安、教育、衛生、農業等省防總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能組織人力、物力等,適時啟動防颱風應急回響,指導相關部門(行業)或當地政府做好防颱風的準備工作。
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預備役及公安消防等各類搶險救災隊伍做好搶險救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省政府其他部門按照職能做好相關防颱風工作。
預報登入或嚴重影響區域的各級人民政府或防指應啟動相應應急回響,結合本地實際,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適時做好危險地帶人員、財產的轉移工作以及其他相關工作。其他受颱風影響區域的各級防指應結合本地實際,視情況適時啟動應急回響,動員和組織廣大幹部民眾做好防颱風各項工作。及時將防颱風情況報上一級防指。
4.4 Ⅱ級應急回響
4.4.1 啟動條件
預計未來48小時將有颱風(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2~13級)登入或影響我省沿海;國家防總啟動、變更防颱風Ⅱ級應急回響;省氣象局啟動變更颱風Ⅱ級應急回響;省海洋預報台發布風暴潮或海浪橙色預警。
4.4.2 回響行動
省防總常務副總指揮簽署啟動Ⅱ級防颱風應急回響命令,坐鎮省防總指揮防颱風工作,部署颱風防禦和搶險救災工作。主持會商,省防總各成員單位派員參加,連線各市防指,根據省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對颱風發展趨勢提出的具體分析和預報意見,部署防禦颱風工作,明確防禦目標、重點和措施。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防總、流域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並在24小時內派出由水利、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民政等省防總成員單位組成的工作組和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禦颱風工作。由省政府適時發出緊急通知,要求有關市全力做好防禦颱風工作,並做好人員轉移安置工作。視情況對颱風影響嚴重地區實行停業(特殊行業除外)、停課,並停止室內外大型集會活動。
省防總辦加強值班力量,密切監視颱風的發展變化,及時收集匯總風情、水情、工情、災情等各類信息,掌握全省受災情況及工程重大出險情況,並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和省防總領導匯報。不定期發布颱風情況通報,派出工作組,督促協助有關市做好防颱風工作。做好防汛搶險物資調運準備,並根據需要派出省防汛抗旱機動隊支援搶險。省氣象局加密颱風趨勢預測,做出颱風路徑、影響範圍和風、雨量級的預報,密切監視颱風動向,及時發布最新訊息。
省海洋與漁業廳及時檢查督促出港漁船回港避風和歸港錨固等,組織受颱風影響的地區做好海上、灘涂、陸基等養殖設施的加固及漁民安全轉移等工作,加強風暴潮和海浪預報管理工作,及時將出險處置情況報省防總。
省水文局加強降水監測及河道、水庫、湖泊的監測和預報。
山東海事局向轄區交通運輸船舶發布預警信息;加強重點水域的交通管制;組織、協調、指揮轄區水域的交通事故處置。
省水利廳及時收集雨情、水情,做好洪水預報和調度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水利工程的抗洪搶險工作,對重大隱患險情及時報告省防總。遇到水利工程出險時,按分級管理原則,督促當地政府及水利部門採取強有力措施加以處理;並適時派出專家組進行技術指導。
山東黃河河務局組織、指導、監督所轄水利工程抗洪搶險。及時向省防總報告雨情、水情、洪水預報和重大隱患險情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指導各地對危房、建築工地進行檢查和相關人員轉移準備工作。組織、指導城管、市政、園林等養護單位做好高空構築物、林木等防護和巡查工作。對水毀工程儘快修復,及時處置相關突發事件。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督促、指導重點工業企業做好防颱風工作。根據搶險救災需要,組織、協調防汛抗洪、救災相關物資的應急生產,協調解決防颱風期間的電力供應。
省教育廳組織做好可能受颱風嚴重影響地區的學校(含幼稚園)安全工作,必要時予以停課。
省公安廳組織各地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會同有關部門營救遇險人員。
省民政廳及時收集、核實災情並開展災情評估,指導各地做好民眾轉移安置工作,及時開展救災救助工作。
省國土資源廳組織、指導可能受到颱風影響地區加強滑坡、崩塌、土石流等地質災害隱患的監測和巡查工作,必要時指導當地政府迅速組織危險地帶人員安全轉移。對重大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及時派出應急分隊開展現場調查,按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要求做好相應處置工作,並及時向省防總報告有關信息。
省交通運輸廳組織、指導各地開展渡口、碼頭、運輸和作業船舶(車輛)及人員的防颱風工作,組織公路、水運在建工程簡易工棚、危房或簡易公路收費站等有關人員及避風船舶內船員的緊急撤離工作,並及時處置相關突發事件。為緊急防汛、搶險物資和撤離人員及時組織提供所需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並根據需要關閉相應高速路段。
省農業廳組織指導各地加強對設施農業、畜禽棚舍等的加固保護和處在危險地帶人員和畜禽的轉移等工作,及時將農業受災情況報告省防總。省衛生廳組織、指導各地建立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組建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應急專業隊伍,儲備應急藥物、試劑、醫療器械和快速檢測儀器設備等,及時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省安監局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防颱風期間安全生產工作,督促各企業抓好各項防颱風工作的落實。
省煤炭工業局指導、監督省內煤礦防颱風工作。視情況對危險企業予以停業。及時向省防總報告有關企業重大險情災情。
省廣電局協調新聞媒體滾動播報省氣象局及有關單位發布的颱風信息,省委、省政府和省防總的防禦颱風部署和各地各部門的防禦颱風動態。
省通信管理局組織電信運營企業做好通信線路、基站等通信設施的加固工作,落實好通信機房的防洪措施,保障搶險救災現場和防指通信暢通,並及時播發颱風預警信息。
山東電力集團公司組織對所轄電力設施防禦颱風工作進行再檢查、再落實,及時處置相關突發事件,保障電網安全運行。
民航山東監管局組織做好機場、航空公司的安全保障工作,除緊急運輸任務外,必要時予以停航。
駐魯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預備役部隊根據需要,執行營救民眾、轉移物資及重大防洪搶險任務。
省防總其他成員單位及有關單位應加強值班,密切關注颱風動向,按照職責分工,在省防總的統一部署下,做好防颱風工作。
預報颱風登入或受颱風嚴重影響地區的各級防指啟動相應應急回響,動員和組織廣大幹部民眾投入防禦颱風工作,落實防禦颱風各項措施,做好人員轉移、船隻回港避風、洪水調度、搶險救災等各項工作,及時將防颱風情況報上一級防指。其他受颱風影響區域的各級防指應結合本地實際,視情況適時啟動應急回響,動員和組織廣大幹部民眾做好防颱風各項工作,及時將防颱風情況報上一級防指。
4.5 Ⅰ級應急回響
4.5.1 啟動條件
預計未來48小時將有強颱風(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4~15級)、超強颱風(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力16級以上)登入或影響我省沿海;國家防總啟動、變更防颱風Ⅰ級應急回響;省氣象局啟動變更颱風Ⅰ級應急回響;省海洋預報台發布風暴潮或海浪紅色預警。
4.5.2 回響行動
省防總總指揮簽署啟動Ⅰ級應急回響命令,並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省防總常務副總指揮或總指揮坐鎮省防總,主持防颱風會商會議,部署颱風防禦和搶險救災工作。適時召開防禦颱風緊急會議,進行緊急動員部署。省人民政府發出緊急通知,要求有關地區全力做好防禦颱風工作。省防總提出防禦目標、重點和對策措施,省防總各成員單位提出各自防禦對策。情況特別嚴重時,提請向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匯報並做出部署。省人民政府視情況在前線設立防颱風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指導防禦颱風工作。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黨中央、國務院和國家防總。
省防總辦加強值班力量,密切監視颱風的發展變化,做好風情、水雨情預測預報,掌握實時風情、水情、工情、災情、險情,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和省防總領導匯報,做好重點工程調度,為災區緊急調撥防颱風物資,每天發布《颱風情況通報》,及時派出工作組,協助當地做好防颱風工作。
省氣象局及時預報颱風動態與發展趨勢,做出颱風可能登入地點、時間、移動路徑、颱風暴雨的量級和落區,並每隔3小時發布最新信息。
省海洋與漁業廳督促組織各地加強對回港避風漁船的安全檢查,防止船舶相互撞擊及衝撞碼頭,除必要的人員外,必須全部撤離上岸,沿海養殖人員全部撤離上岸。
省水文局加強降水監測及河道、水庫、湖泊的監測和預報。
省水利廳做好工程調度,督促各地做好重點險堤、險庫的巡查防守,及時開展搶險救災工作,派出工作組,協助地方開展水利工程搶險救災。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各地做好市政設施的搶修準備,督促各地停止在建工程施工,撤離建築施工人員。
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制訂災後重建基礎設施修復計畫,協調落實資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和災後重建所需相關物資的應急生產。
省教育廳協調、指導、監督受颱風影響區學校停止上課、集會等群體性活動。
省公安廳及時掌握各地的治安動態,指導災區維護社會治安,會同有關部門積極妥善處置因防禦颱風引發的群體性治安事件。做好搶險救災通行工作,保障防汛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車輛通行暢通。
省民政廳指導各地開展救災工作,協助當地政府做好被轉移民眾的安置和生活安排,及時救助受災民眾,收集災情並開展災情評估;向災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接收救災捐贈,下撥救災資金,並及時監督檢查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
省財政廳落實資金,隨時準備為災區提供必要的資金幫助。
省國土資源廳加強對受颱風影響可能引發地質災害地區的巡查,檢查指導颱風引發的地質災害防範工作,對重大地質災害災情及險情,及時派出應急分隊開展現場調查,按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要求做好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省防總報告有關信息。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協調搶險救災物資調運,對颱風嚴重影響地區的陸地交通及內河水域實施臨時交通管制,組織開展各項救助工作。
省農業廳繼續指導各地加強對農業設施、畜禽棚舍等的加固保護和處在危險地帶人員和畜禽的轉移等工作。及時組織、指導農作物絕收、畜禽死亡等損失比較嚴重的地區生產自救工作。
省衛生廳及時檢查醫療急救設施、設備狀態及備用血源等情況,組織醫院開通綠色通道,及時搶救傷病員;及時派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等工作。
省廣電局組織、協調新聞媒體滾動播報省氣象局及相關部門發布的有關颱風的信息,省委、省政府和省防總防禦颱風緊急動員部署以及各地、各部門防禦颱風動態。
省安監局做好颱風引起的安全生產事故的救援協調處置及安全生產事故的信息收集和上報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進一步督促電信企業做好防禦颱風的各項工作,停止室外、高空等作業,保障重要信息的傳遞,落實通信應急搶修隊伍、物資和設備,及時搶修受損設施,保障應急通信設施暢通運行,並向受颱風影響地區全網發播颱風預警信息。
濟南鐵路局做好防禦颱風搶險物資、設備和受災人員的鐵路運輸工作。
民航山東監管局督促檢查機場、航空公司等安全工作及優先保障防颱風物資、設備、及受災人員運輸工作。
山東海事局督促檢查沿海錨泊避風商船的安全保障工作,參與遇險船隻的搜尋救助工作。
山東電力集團公司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組織搶修受損的電力設施,保障防颱風救災重要用戶用電和應急供電。駐魯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預備役部隊組織力量參與搶險救災工作。
省防總其他成員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應加強值班,密切關注颱風動向,在省防總的統一部署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防颱風工作。
預報颱風登入或受颱風嚴重影響的市、縣(市、區)政府、防指啟動相應應急回響,把防禦颱風工作作為首要任務,動員和組織廣大幹部民眾投入防颱風工作。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民眾,按照許可權做好水庫、河網預排預泄和洪水調度,組織水庫、堤防險工險段、地質災害隱患點等巡查,組織人力、物力搶險救災,營救被洪水圍困民眾。及時將防颱風情況報上一級防指。其他受颱風影響區域的各級防指應結合本地實際,視情況適時啟動應急回響,動員和組織廣大幹部民眾做好防颱風各項工作。及時將防颱風情況報上一級防指。
4.6 搶險救災
4.6.1 搶險救災行動
省防總全面部署全省抗洪搶險及救災工作。各有關成員單位要及時組織工作組趕赴災區開展救災工作。
省防總辦調度各市及省防總成員單位防颱風工作情況,掌握全省受災情況及工程出險情況,並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和省防總領導匯報,提出有關建議。
省水利廳繼續嚴密監視雨、水情,做好洪水測報工作,直至各河道、湖泊、水庫等主要監測點洪水退到警戒水位以下。繼續做好全省水利工程抗洪搶險的組織指導工作,督促各地繼續加強工程巡查,併科學調度洪水,減輕災害損失。做好水毀工程修復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及時做好水毀工程修復計畫和防災救災資金的安排及撥付。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協調、組織、指導各重點企業開展搶險自救,儘快恢復生產。組織、協調防汛抗洪、救災相關物資的應急生產,協調解決搶險救災期間的電力供應。
省公安廳做好災區治安保衛工作。做好搶險救災通行工作,確保抗洪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車輛暢通無阻。
省民政廳對災害損失進行核定,指導、協助各地做好救災工作,妥善安排受災人員的基本生活。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及時組織受災城市修復所轄損毀工程和設施,組織城市防汛排澇及搶險和應急供水工作,指導小城鎮排水搶險和村莊危房改造。
省教育廳指導、協助地方組織力量修復校舍,儘快使學生複課。
省國土資源廳及時掌握地質災害險情、災情,並妥善處置重大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
省交通運輸廳、省通信管理局、山東電力集團公司、濟南鐵路局及時修復所轄損毀工程和設施,做好災區正常通路、通信、供電等工作。
省農業廳掌握全省農業受災情況,加強災後農業技術指導,發動民眾採取措施排漬除澇,加強田間管理,恢復生產。做好動物防疫工作,加強疫情監測,確保災後無重大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動物疫病暴發流行。
省海洋與漁業廳掌握全省漁業災害情況,加強災後漁業技術指導,儘快恢復漁業生產。
省衛生廳組織指導當地衛生部門做好衛生防疫、醫療救援和心理輔導等各項救災防病工作,並根據災情實際需要,組織做好支援災區救災防病工作。
省廣電局組織省電視、廣播等新聞單位及時報導抗災救災情況和抗災救災中湧現出來的先進人物及事跡。
省林業局加強災後林業技術指導,指導做好林區防汛及國營林場、苗圃的救災、生產恢復工作,並做好沿海防護林的管理與修復工作。
山東海事局調查轄區水域交通運輸船舶事故,參與轄區水域船舶險情處置工作。
駐魯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預備役部隊根據需要,繼續執行重大防洪搶險任務。
省防總其他成員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密切與省防總聯繫,做好本系統、本單位內搶險救災工作,努力減輕災害損失,並按照省防總統一部署,共同做好全省防颱風搶險救災工作。各受災的市、縣(市、區)防指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防總的部署,做好搶險救災、災民安置以及災後恢復等工作,儘快恢復生產生活秩序。受災情況和防颱風情況及時報上一級防指和有關部門。
4.6.2 各級防指要組織力量對照防颱風預案,組織開展預測預警、應急回響、搶險救災、災害影響等颱風防禦的評估工作。
4.7 信息報送、處置
汛情、工情、風情、險情、災情等信息實行歸口處理,分級上報,同級共享。
防颱風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詳實,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無法立即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及時補報詳情。
屬一般性質的汛情、工情、險情和災情,按分管許可權,分別報送本級防辦負責處理。凡因險情、災情較重,按分管許可權一時難以處理,需上級協助、指導處理的,經本級防指負責同志審批後,可向上一級防指報送。
凡經本級或上級防指採用和發布的災害、工程搶險等信息,當地防指應及時組織核查,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採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4.8 防颱風及搶險救災信息發布
防颱風及搶險救災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防颱風及搶險救災等信息,由省防總和各級防指審核和發布;涉及災情的,由各地防辦會同民政部門審核和發布;涉及軍隊的,由軍隊有關部門審核。
信息發布按照《汛情通報辦法》(魯汛旱字〔2010〕22號發布。
4.9 新聞報導
防颱風及搶險救災的有關新聞報導,由各級防辦會同當地黨委宣傳部門共同商定宣傳報導意見。對本地有重大影響的洪澇颱風災害的發展趨勢、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報導,由縣級以上防辦核實後,按重大突發事件報導有關規定進行報導。
4.10 應急回響解除
4.10.1 回響解除條件
颱風已登入減弱、中途轉向或已過境,將不再對我省造成較大影響,應急回響結束。4.10.2 回響解除方式
Ⅳ、Ⅲ、Ⅱ級應急回響由省防總宣布結束。
Ⅰ級應急回響由省防總或省政府宣布結束。
5 保障措施
5.1 應急隊伍保障
5.1.1 隊伍組織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颱風搶險救災的義務。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是抗災搶險的重要力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建以民兵為骨幹的民眾搶險救災隊伍,根據需要可以組建綜合性應急搶險救災隊伍,或由部門設立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應當組織民眾參加抗洪救災。
水利、公安、消防、衛生、市政、電力等部門專業應急搶險隊伍,應建立聯動協調機制,隨時參與防颱風應急救援工作。
縣級以上防指應建立防颱風搶險專家庫。
5.1.2 隊伍調動
(1)申請調動上級防指或部門隊伍參加搶險程式:需調動上一級防指或政府部門搶險救災隊伍的,由本級防指向上一級防指提出申請,上一級防指協調調動。
(2)申請調動部隊參加搶險程式:省政府或省防總組織的搶險救災需要軍隊參加的,由省防總根據需要向濟南軍區或省軍區或武警山東省總隊提出申請,由部隊根據軍隊有關規定辦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的搶險救災需要軍隊參加的,應通過當地防指軍隊成員單位提出申請,由軍隊成員單位按照軍隊有關規定辦理。
申請調動部隊參加搶險救災的檔案內容包括: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受災地域和程度、採取的救災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裝備等。
5.2 專業保障
各級電力部門負責防颱風抗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特別應落實大面積停電、省防總和各級防指停電與搶險現場等電力的應急保障措施。
各級市政、供水單位要通過管網調度、搶修等應急措施確保防颱風期間供水。
各級經濟和信息化等供氣主管部門及燃氣公司等供氣單位加強供氣管理,及時修訂和啟動應急預案,確保燃氣供應。
各級供銷社及其經營網點等加強統籌協調,確保防颱風期間農資、農產品和日用品等市場供應。
5.3 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級通信管理部門負責保障防颱風現場、省防總和各級防指通訊暢通,確保與外界聯絡。
各級防指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水庫、堤防、閘壩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通信設施。
各級廣電、網際網路、報刊等媒體,以及移動通信等運營企業,應確保防颱風信息的及時播發、刊登和簡訊發布。
5.4 交通運輸保障
各級交通運輸、鐵路、民航部門應落實措施保障防颱風人員運輸、人員轉移運輸、救災物資運輸和車輛調配;各級公安部門負責保障抗災搶險、人員轉移和救災物資運輸車輛暢通,必要時實行交通管制,保障防颱風救災的順利進行。
5.5 物資保障
5.5.1 物資儲備防颱風物資儲備工作實行“分級儲備和管理、統一調配、合理負擔”的原則。各級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負責建立物資倉庫,貯備足夠數量的防颱風物資、器材與設備,必要時也可徵用社會物資與設備。
5.5.2 物資調撥
(1)省級防汛物資調撥程式:省級防汛物資的調用,由省防總根據需要直接調用,或市防指向省防總提出申請,經批准同意後,由省防總辦向儲存單位下達調令。搶險救災結束後,屬省級直接調用的,由省防總辦及時向省財政廳辦理核銷手續。已消耗的省級防汛物資,屬設區的市防指申請調用的,由設區的市防辦在規定時間內,與省防總辦按調出物資的規格、數量、質量進行資金結算,或重新購置返還給指定的定點倉庫儲備。
(2)省級其他部門物資調用程式:省防總調用省級其他部門防颱風物資的,部門有專門調用程式的,按其調用程式辦理。部門沒有專門調用程式的,參照省級防汛物資調用程式辦理。
(3)當儲備物資消耗過多或儲存品種有限,不能滿足搶險救災需要時,應及時啟動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聯繫有資質的廠家緊急調運、生產所需物資,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徵集。
5.6 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衛生部門應全力保障醫療救護工作的順利進行,並採取綜合措施,防止大災之後出現大疫。各級衛生、農業等部門共同做好人畜免疫和公共場所消毒工作。
5.7 轉移安置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級行政區域內的人員轉移工作。人員轉移補助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具體負責實施本區域內的人員轉移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人員轉移工作。
水利、氣象、民政、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交通運輸、海事、住房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衛生、教育、旅遊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人員轉移的相關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統稱企事業單位)負責做好本單位的人員轉移工作。
人員轉移工作應當明確人員轉移責任人,落實相應責任制。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財政、民政、住房城鄉建設、水利、人防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落實應急避難場所,必要時建設一定數量的應急避難場所。應急避難場所應當經工程質量檢驗合格。應急避難場所應及時向社會公告。
各類學校、影劇院、會堂、體育館等公共建築物在防颱風緊急狀態下,應當根據人民政府或防指的指令無條件開放,作為應急避難場所。應急避難場所應當具備相應的避災條件。可能受到災害嚴重威脅的民眾,應當按照防颱風預案自主分散轉移或者在村(居)民委員會的組織下轉移。
根據防颱風預案或實際情況,需要由政府組織集中轉移的,有關人民政府或防指應當發布轉移指令,告知民眾災害的危害性及具體的轉移地點和轉移方式,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妥善安排被轉移民眾的基本生活。被轉移民眾應當按照指令轉移,並自備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被轉移地區的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協助政府做好相關轉移工作。
在可能發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颱風等緊急情況時,組織轉移的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對經勸導仍拒絕轉移的人員實施強制轉移。
在轉移指令解除前,被轉移民眾不得擅自返回,組織轉移的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民眾返回。
5.8 治安保障
各級公安部門負責維護防颱風搶險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保障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和災區社會穩定。
5.9 資金保障
防颱風所需各項經費,按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多渠道籌集,分級負擔,確保工作需要。
各級財政、民政、水利、銀行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搶險救災資金的籌措、落實和爭取上級的支持,做好救災資金、捐贈款物的分配、下撥,指導、督促災區做好救災款的使用、發放,以及相關金融機構落實救災、恢復生產所需信貸資金。
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有關部門或機構及時將捐贈物資的使用情況依法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5.10 技術保障
各級防指應加快和完善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建設,不斷提高水雨情測報、洪水預報、颱風及相關氣象災害預報預警水平。同時開展科學技術研究,提高颱風和洪水預報、調度水平和抗洪搶險能力。
各級防指應當建立防颱風搶險專家庫,發生災害時,由防指統一調度,及時派出專家組,指導防颱風救災工作。
各級防指及成員單位應加強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關機構的合作,不斷引進吸收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提高應對颱風能力。
5.11 宣傳、培訓與演練
5.11.1 宣傳
各級防指和新聞部門應加強防颱風抗災及避險知識宣傳,提高公眾的防災減災能力。
企事業單位、公民應積極參與防颱風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增強颱風災害風險意識與自我防禦能力,有義務自覺配合各級人民政府與防指實施防颱風預案的各項工作。
5.11.2 培訓
培訓採取分級負責的原則,一般由各級防指統一組織或由防指指導有關部門或單位進行培訓。培訓應結合實際,採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培訓。培訓應做到分類指導、考核嚴格,保證培訓工作質量。部隊的培訓工作由部隊根據需要統一安排,省和地方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5.11.3 演練
各級防指應結合實際,有計畫、有重點地開展不同類型的防颱風應急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能力。
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自身隊伍的業務特長和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有針對性地進行抗災搶險演練。
各級防指應及時將本年度培訓、演練計畫和培訓、演練後的總結報送上一級防指。
6 善後工作
6.1 善後處置
…………。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定義
熱帶氣旋:生成於熱帶或副熱帶洋面上,具有有組織的對流和確定的氣旋性環流的非鋒面性渦旋的統稱。
熱帶氣旋分級:據《熱帶氣旋等級》國家標準(GB/T19201-2006),熱帶氣旋分為熱帶低壓、熱帶風暴、強熱帶風暴、颱風、強颱風和超強颱風六個等級。熱帶氣旋底層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風速達到10.8m/s-17.1m/s(風力6-7級)為熱帶低壓,達到17.2m/s-24.4m/s(風力8-9級)為熱帶風暴,達到24.5m/s-32.6m/s(風力10-11級)為強熱帶風暴,達到32.7m/s-41.4m/s(風力12-13級)為颱風,達到41.5m/s-50.9m/s(風力14-15級)為強颱風,達到或大於51.0m/s(風力16級或以上)為超強颱風。由於熱帶氣旋習慣上均簡稱颱風,本預案則統一稱為颱風。
…………。
本預案由省防總辦負責解釋。
7.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山東省防颱風暴潮應急預案》(魯汛旱字〔2008〕27號)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