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關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嘉峪關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嘉峪關市政府研究同意,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0月12日印發.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峪關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2日
  • 發布單位:嘉峪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規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高效有序實施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甘肅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甘肅省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嘉峪關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嘉峪關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市各類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等生產安全事故防範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強化紅線意識,堅持底線思維,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不斷提升全市礦山企業應對突發事件的防範應對能力,最大限度防範安全風險、減少人員傷亡、降低經濟損失、控制社會影響。事故發生後,市應急局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5 事故分級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礦山生產安全事故。
特別重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重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較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般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註: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級應急指揮機構
2.1.1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和組織全市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常務副總指揮,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市應急局局長任副總指揮,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衛健委、市應急局、市政府國資委、市文旅局、市糧儲局、市氣象局、市地震局、市總工會、機場公司、國網嘉峪關供電公司、軍分區、武警嘉峪關支隊、消防救援支隊為成員;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參加。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局,承擔指揮部日常工作。市應急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市應急局分管負責人兼任辦公室副主任。
2.1.2 現場指揮機構
特別重大、重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由市委、市政府報請省委、省政府後,成立市級特別重大、重大事故先期處置總指揮部,同意指揮先期處置工作。較大及以上事故發生後,市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一般事故發生後,市政府根據情況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負責同志擔任,副指揮長由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擔任。
現場指揮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搶險救援、治安保衛、醫療衛生、環境監測、善後處置、信息發布和新聞宣傳、專家支持、處置保障等工作組。現場指揮機構按照《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有關要求,切實加強黨對應急指揮工作的領導,必要時成立黨組織,加強思想動員、作風監督、紀律監督和廉政監督,為事故應對處置提供堅強有力的政治保障。
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決定採取控制、平息事態的應急處置措施,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參加應急救援,及時報告應急處置和救援進展情況,根據事故現場情況提出處置建議和支援請求。
根據應急工作需要,現場指揮部設立以下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
牽頭單位:市應急局
參加單位: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
主要職責:做好應急處置綜合協調工作,收集有關信息,承辦現場指揮部有關會議、活動等工作。
(2)搶險救援組
牽頭單位:市應急局
參加單位:市生態環境局、消防救援支隊、嘉峪關軍分區、武警嘉峪關支隊、市自然資源局、市氣象局、社會應急救援隊伍。
主要職責:研究制定現場應急救援行動方案並組織實施,協調調度各類應急力量和資源參加應急救援;組織協調現場應急處置有關工作,適時提出調整應急力量的建議。
(3)治安保衛組
牽頭單位:市公安局
參加單位:市交通局
主要職責: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疏散、撤離,事故現場保護和警戒,維持現場秩序等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交通管制和疏導,開闢應急通道,保障應急處置人員、車輛和物資裝備的應急通行需要,及時恢復交通運輸秩序。
(4)醫療衛生組
牽頭單位:市衛健委
參加單位:市公安局、市市場監管局
主要職責:調度全市醫療隊伍,設立臨時醫療點,協調外部醫療機構,為事故受傷人員、救援人員提供醫療保障服務;做好事故現場防疫消殺;提供應急救援心理衛生諮詢和幫助。
(5)環境監測組
牽頭單位:市生態環境局
參加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市氣象局、市地震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
主要職責:開展事故現場監測監控,對大氣、水體、土壤等進行環境實時監測,確定危險區域範圍,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提供氣象信息,為應急救援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據;指導和督促做好現場危險廢物處置工作。
(6)善後處置組
牽頭單位:市應急局
參加單位:市發改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商務局、市衛健委、市總工會。
主要職責:對事故傷亡人員及家屬開展安撫、疏導及慰問;指導事故財產損失、傷亡人員及家屬的賠付;負責事故受災民眾生產生活恢復;接待上訪人員,做好事故跟進、穩控及相關法律解釋工作,杜絕因本次事故引發其他事件;密切關注社會輿論導向,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消極影響。
(7)信息發布和新聞宣傳組
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
參加單位:市公安局、市衛健委、市應急局、市自然資源局。
主要職責:做好事故救援信息發布及宣傳報導,適時舉行新聞發布及記者通氣會,向社會發布事態信息,公布應急措施,回應社會關切;加強輿情分析制定應對方案,澄清事實、解疑釋惑、引導輿論。
(8)專家支持組
牽頭單位:市應急局
參加單位:市生態環境局、市衛健委、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氣象局、消防救援支隊、市應急管理專家庫成員。
主要職責:負責開展事故會商研判,提供技術支持;參與制定應急救援行動方案;參與事故調查與評估。
(9)處置保障組
牽頭單位:市應急局
參加單位: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政府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糧儲局、國網嘉峪關供電公司。
主要職責:根據事故處置工作需求,協調做好物資、裝備、食品、交通運輸、供電、供水、供氣和通信等方面的應急保障。
根據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和現場救援需要,可設立其他工作組。
3 預防、監測與預警
3.1 風險防控
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礦山生產安全風險調查、辨識、評估、分級、定期檢查、監控,建立工作檯賬和信息共享機制,健全完善風險分級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對重大風險點和重點設施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
加強對礦山生產經營單位超強度、超能力、超定員組織生產,超層越界開採,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中毒窒息、透水、火災、爆炸、跑車墜罐、冒頂片幫、邊坡垮塌、瓦斯突出、衝擊地壓、山洪、土石流、淹溺以及尾礦庫潰壩和引發次生生態環境事件等安全風險的辨識。
3.2 監測與預警
3.2.1 監測
負有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開展礦山安全風險分析研判和執法檢查。同時,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氣象、電力等部門建立事故信息和自然災害信息獲取及共享機制。
3.2.2 預警
負有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預警發布系統、完善預警發布機制、暢通預警發布渠道、明確預警發布範圍,及時有效地發布預警信息,指導相關方面做好防範應對準備。
(1)判定預警級別
出現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險情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及時組織風險分析辨識,對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危害強度、影響範圍以及次生事件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預警級別。按照事故發生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範圍,預警級別從高到低依次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識。
(2)發布預警信息
即將發生、發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經發生事故時,原則上由市政府及負有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過廣播、電視、報刊、新聞網站等媒體及第三方商業平台和通信運營企業,及時準確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預警信息發布內容應包括事故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預警回響措施
預警信息發布後,預警區域內各有關單位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檢查監測,積極做好防範應對工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採取以下有關回響措施:
①組織收集、分析事故險情信息,研判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制定預警行動方案。
②組織應急隊伍、負有應急職責的單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做好應急回響準備。
③準備避難場所及應急設施,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使用;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易導致危害擴大的活動。
④根據事故影響範圍,實施區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轉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
⑤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運輸、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⑥及時向社會發布事態信息,公布應急措施,回應社會關切,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4)預警調整與解除
預警信息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故進展情況,並依據事態變化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事故危害確認消除後,發布預警信息的責任單位要及時解除預警。
4 運行機制
4.1 信息報告
4.1.1 報告程式和時限
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市政府和負有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事故信息後,應立即核實有關情況,並按照分級管理的要求在接報後2小時內向上一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4.1.2 報告內容
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實行初報、續報和終報制度,初報要快,續報要準,終報要全。事故信息報告主要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簡要經過、影響範圍、人員傷(病)亡和失聯情況、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已採取的應急措施、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
4.2 先期處置
4.2.1 事故單位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後,相關礦山生產經營單位應採取下列應急救援措施進行先期處置,並按照規定及時報告有關情況。
(1)啟動應急預案;
(2)迅速控制事故現場,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3)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撤離;
(4)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
(5)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6)根據處置需要請求就近的專職礦山救護隊參加救援,並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
(7)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8)採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4.2.2 政府先期處置
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按照規定及時上報事故情況,並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1)啟動應急預案;
(2)組織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做好應急救援準備,調用或徵用相關應急資源;
(3)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4)組織疏散或撤離可能受到事故影響、威脅的單位和人員,隔離事故現場,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劃定警戒區域,實施交通管制;維護事故現場秩序;
(5)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6)發布有關事故情況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7)採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4.3 應急回響
4.3.1 分級應對
(1)組織指揮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由市委、市政府報請省委、省政府後,在省政府的組織領導下開展處置工作,必要時報請國務院及國家相關部委予以支持;發生較大、一般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由市政府組織開展處置工作,必要時報請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予以支持。
超出市政府處置能力時,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指導協助組織指揮,省政府專項指揮機構設立後,市政府在省級專項指揮機構的指導下,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涉及跨行政區域的事故,各行政區域在上一級政府統一指揮下,共同負責應對處置。
(2)現場指揮
省政府設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時,市政府組織指揮機構納入省級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省級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並做好相應的協調保障工作。
現場指揮機構根據突發事件應對處置需求,充分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建議,科學制定應對處置方案,合理調配應對處置力量,嚴密組織應急處置行動,統籌協調相關應急保障工作,確保應對處置行動規範有序,快速高效,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導致事態擴大,加劇社會影響。
參與突發事故應急處置的各方應急力量,及時向現場指揮機構報到、領受任務,接受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交通管控、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並及時報告現場動態和處置進展情況,切實做到協調聯動、信息共享。
4.3.2 回響分級
應急回響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相關部門根據初判事故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影響後果,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回響級別。對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段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故事態發展情況及時調整回響級別。
(1)市級Ⅰ級應急回響。發生特別重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段的重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較敏感、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重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啟動Ⅰ級應急回響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綜合研判提出啟動市級Ⅰ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由市委、市政府決定啟動市級Ⅰ級應急回響,第一時間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市級Ⅰ級應急回響啟動後,在省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人員未到達之前,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負責指揮應急救援行動,省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人員到達後,經市級總指揮向省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人請示匯報後移交指揮權,並交接現場情況。
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開展事故應急處置,主要採取以下措施:
①進入應急狀態,在事故應急處置牽頭部門開設指揮場所。
②第一時間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報告事故情況及應急處置情況;視情況請求省相關部門和有關政府給予支援。
③組織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會商研判事故態勢,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④成立現場指揮部,赴事故現場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⑤協調調度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救援裝備,必要時請求軍分區和武警部隊予以支援。
⑥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的,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同時通報相關行業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⑦統一發布應急救援信息,做好宣傳報導和輿情引導等工作。
(2)市級Ⅱ級應急回響。發生重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段的較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較敏感、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較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啟動市級Ⅱ級應急回響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綜合研判提出啟動市級Ⅱ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由市政府決定啟動市級Ⅱ級應急回響,第一時間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參照啟動市級Ⅰ級應急回響的相關措施組織開展應急處置。
(3)市級Ⅲ級應急回響。發生較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段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較敏感、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啟動市級Ⅲ級應急回響的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有關部門提出應急救援請求,經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研判提出啟動市級Ⅲ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立即向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市級Ⅲ級應急回響,第一時間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回響啟動後,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請求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部給予必要的力量、物資、裝備和技術支持。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參照啟動Ⅰ級回響的相關措施組織開展應急處置。
(4)市級Ⅳ級應急回響。發生一般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部門提出的應急救援請求,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視情決定啟動市級Ⅳ級應急回響,給予必要的力量、物資、裝備和技術支持。
4.4 信息發布
市政府堅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信息發布、輿論引導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實,完善發布機構、明確發布時限,規範發布形式,加強輿論引導。
信息發布機構。市政府或礦山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同意發布事故信息。礦山事故應對處置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件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礦山事故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虛假信息。
信息發布時限。發生較大事故,市政府或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按規定及時、準確、統一發布礦山事故信息,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息發布形式。礦山事故信息發布採取多種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聞稿、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採訪,以及運用網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手機簡訊等官方信息平台發布信息,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正確引導輿論。市政府或礦山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及時關注社情、民情、輿論動態,加強分析研判,回應社會關切,澄清各類謠言,加強輿論引導,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民眾關心支持黨和政府依法處置各類礦山事故。
4.5 應急結束
當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威脅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事故現場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後,應急回響結束。終止市級Ⅰ級應急回響,由省委、省政府批准;終止市級Ⅱ級應急回響,省政府批准;終止市級Ⅲ級應急回響,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批准;終止市級Ⅳ級應急回響,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批准。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後,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採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發生。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停止運行後,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導下,市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處置工作。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做好遇難人員善後處置及受傷人員醫療救助;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對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及時給予救治和撫恤;督促保險公司積極做好理賠事宜;及時歸還調用徵用的物資,物資被毀損、滅失、消耗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做好環境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工作。
5.2 調查評估
事故調查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特別重大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非煤礦山重大、較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省、市政府分級負責調查。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後,一般事故由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評估,分析總結經驗,查找薄弱環節,提出改進建議,制定整改措施,逐項整改落實。較大事故由市政府會同省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評估,並向省政府做出報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 保障措施
6.1 應急力量保障
市政府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發展理念,著眼應急管理體制改革新形勢、新任務、新挑戰,加強應急力量建設,提升突發事件應對能力,建立專兼結合的應急力量體系。
(1)礦山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按照規定配備人員和裝備,開展培訓演練。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對處置,應充分發揮礦山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主力軍的作用,發揮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駐嘉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骨幹力量以及社會應急救援隊伍輔助力量的作用。
(2)嘉峪關市消防救援支隊是綜合性救援隊伍,是我市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的主要力量,要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黨忠誠、紀律嚴明、赴湯蹈火、竭誠為民”重要指示,緊貼實戰,從難從嚴,嚴格日常管理,加強戰備訓練,提升實戰能力。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在經費保障、人員保障、裝備保障、訓練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
(3)駐嘉峪關解放軍、武警嘉峪關支隊和基幹民兵是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的突擊力量。要依法將駐地解放軍、武警部隊和基幹民兵納入地方應急力量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軍地協調聯動機制,應急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按照執行應急任務能力要求,配備必要的裝備,加強針對性訓練和演練。
(4)社會應急隊伍是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的輔助力量。全市各有關部門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和共青團作用,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等依法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5)推進應急力量訓練條件統建共用、開放共享,構建協調運行機制,創新組織實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務平台,分類推進試點先行,營造良好的激勵環境。
(6)建立健全跨區域應急聯動機制,加強我市毗鄰地區交流合作機制,積極參與跨省區突發事件應急行動。
6.2 物資裝備保障
(1)礦山行業主管部門應會同發展改革、工信、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建立各自領域應急物資裝備生產、儲備、供應、徵用等網路體系,完善統籌協調機制,制定發展建設規劃,加強市級資源共享,確保突發緊急情況應急物資裝備滿足應對處置需求。
(2)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實際需求,建立完善本級應急物資裝備生產、儲備、供應、徵用等網路體系,不斷提升應急物資裝備保障能力。
(3)礦山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事故風險防範應對實際需要,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裝備,並及時更新和補充。
6.3 資金保障
(1)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相應的徵用補償或救助政策,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和審計部門對礦山事故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督和評估。
(2)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資、裝備、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3)鼓勵保險機構開展產品和服務創新,為處置突發事件提供保險服務。鼓勵公眾參與商業保險,參加互助保險,建立風險分擔機制。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安排應急救援人員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搶險救援行動前,應當為其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4)礦山生產經營單位要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事故應急救援和搶險所需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屬地政府協調解決。
6.4 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健委要建立並完善專業化醫療衛生應急隊伍,根據救援需要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健全部門協同、軍地聯動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工作機制,完善應急管理、應急指揮、監測預警等系統,提高醫療救護、衛生防疫應急保障能力。
6.5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部門建立突發事件運輸保障系統,完善綜合協調、統一調度、社會徵用、快速通行等保障機制。鐵路、公路、航空等部門確保突發事件應急人員、應急物資、應急裝備以及涉險人員轉移、涉險物資轉運、傷病人員救治等優先運輸、優先通行。
6.6 治安維穩保障
公安部門制定不同類別、不同級別的維護治安秩序、交通秩序行動方案,加強重要目標、重點區域、重要設施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事故單位和個人積極配合做好治安維穩工作。
6.7 公共設施保障
通信、電力等相關職能部門,著眼極端複雜條件,加強公共設施建設,完善備用設施和備用方案,提升公共設施保障能力,確保突發緊急情況,公共設施遭到破壞,在最短的時間內恢復通信、通電,全力保障應急行動順利進行。
6.8 基礎信息保障
相關部門建立完善基礎數據信息採集、維護、更新長效機制,加強基礎信息套用和資源共享,為事故應急行動提供強有力的信息支持。
氣象部門負責加強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和預警,及時提供氣象分析資料,為應急行動提供氣象信息。
水務部門及時提供山洪、水庫監測信息、預報和預警,為應急行動提供水文資料和水情信息。
自然資源部門及時提供事發地遙感監測、無人機航攝等技術支持,為應急行動提供地質資料和地理影像等信息。
6.9 技術力量保障
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建立應急信息資料庫,推廣套用應急救援新技術、新裝備,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保障,建立健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專家庫,提供專業技術支持。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編制與修訂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及時組織專家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預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及時修訂相關預案:
(1)制定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發生重大變化;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
(3)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
(5)在預案演練或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
(6)其他應當修訂的情形。
7.2 預案演練
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至少每年組織一次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地區、本部門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礦山生產經營單位應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畫,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並將應急預案報送市應急局備案。
7.3 宣傳與培訓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常識的科普宣傳工作,各有關媒體應予以支持。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應急管理機構及專業救援隊伍的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同時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志願者隊伍的培訓工作,提高相關救援隊伍和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
8 責任與獎懲
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責任追究與獎懲適用《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相關規定。
9 附則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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