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發布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2年12月30日
通知目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範圍
1.4工作原則
1.5事件分類分級
1.5.1事件分類
1.5.2事件分級
1.6分級應對與回響分級
1.6.1分級應對
1.6.2回響分級
1.7應急預案體系
2組織指揮體系
2.1自治區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2.1.1自治區指揮部職責
2.1.2總指揮職責
2.1.3副總指揮職責
2.2工作機構及職責
2.3自治區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2.4專家諮詢組及職責
2.5盟市、旗縣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
2.6城市供水企業的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7現場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7.1現場指揮部及職責
2.7.2現場處置工作組及職責
3運行機制
3.1風險防控、監測與預警
3.1.1風險防控
3.1.2監測
3.1.3預警
3.2應急回響
3.2.1信息報告
3.2.2先期處置
3.2.3指揮協調
3.2.4處置措施
3.2.5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3.2.6緊急狀態
3.2.7回響結束
3.3恢復與重建
3.3.1善後工作
3.3.2調查與評估
3.3.3恢復重建
4準備與支持
4.1人力資源保障
4.2資金保障
4.3物資保障
4.4通信保障
4.5醫療衛生保障
5預案管理
5.1預案更新
5.2培訓演習
5.3宣傳教育
5.4責任與獎勵
5.4.1獎勵措施
5.4.2責任追究
6附則
通知內容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做好自治區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各項工作,指導應對可能發生的嚴重水質污染或其他重大安全事件造成的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及時、有序、高效、妥善地開展突發事件搶險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事件損失,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城市供水應急預案編制導則(SL459)》《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等法律、法規和檔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切實履行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建立完善城市供水突發事件防範體系,充分做好預防和應對準備工作,儘可能地避免或減少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城市供水突發事件造成的影響。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自治區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的合作,提高反應應對能力;針對不同供水突發事件和級別,採取正確的應對措施,充分發揮各級人民政府職能作用,堅持屬地為主,實行分級回響。
(4)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製度,充分動員和發揮蘇木鄉鎮(街道)、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5)依法規範,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應急管理,充分發揮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確保城市供水突發事件處置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6)平戰結合,科學處置。採用先進的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發揮專業人員作用,加強應急演練,增強政府處置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能力,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綜合素質。
1.5事件分類分級
1.5.1事件分類
構成自治區城市供水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類:地震、滑坡、洪災、乾旱、冰雪以及土石流等影響城市正常供水的突發事件。
(2)事故災難類:環境突發事件對城市正常供水造成重大影響;取水水庫大壩、攔河堤壩、取水構築物、取水管涵等發生垮塌、斷裂致使城市水源斷絕,城市主要輸水乾管和配水系統管網發生爆管或突發性災害,影響大面積供水或影響重點區域供水,城市水廠消毒物質嚴重泄漏,輸配電、加壓泵站、淨水構築物等發生火災、爆炸、倒塌等。
(3)公共衛生事件類:城市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及放射性物質等污染,傳染性疾病爆發、供水水源嚴重污染、供水水質出現問題,影響城市正常供水。
(4)社會安全事件類:調度、自控、門市等城市供水計算機系統遭受入侵、失控、毀壞;蓄意破壞、恐怖活動等突發事件導致水廠停產、大範圍供水區域減壓等。
1.5.2事件分級
根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所造成的後果(影響)嚴重性和危急程度,將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一級)、重大(二級)、較大(三級)、一般(四級)四個級別。
(1)特別重大(一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涉及2個或2個以上省級行政區域的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或者出現以下情形之一且48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的,為特別重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
①受突發因素影響,造成40萬人以上或城市居民總人數40%以上的用戶連續停水的;
②城市供水水源、制水供水系統遭受重大污染,造成供水水質檢驗項目中的毒理學、細菌學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標嚴重超標,供水範圍50%以上必須立即停供的。
(2)重大(二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涉及2個或2個以上盟市級行政區域的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或者出現以下情形之一且48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的,為重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
①受突發因素影響,造成30萬—40萬人或城市居民總人數30%—40%的用戶連續停水的;
②城市供水水源、制水供水系統遭受重大污染,造成供水水質檢驗項目中的毒理學、細菌學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標嚴重超標,供水範圍40%—50%必須立即停供的。
(3)較大(三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涉及2個或2個以上旗縣級行政區域的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或者出現以下情形之一且48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的,為較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
①受突發因素影響,造成20萬—30萬人或城市居民總人數20%—30%的用戶連續停水的;
②城市供水水源、制水供水系統遭受重大污染,造成供水水質檢驗項目中的毒理學、細菌學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標嚴重超標,供水範圍30%—40%必須立即停供的。
(4)一般(四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且48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的,為一般城市供水突發事件:
①受突發因素影響,造成10萬—20萬人或城市居民總人數10%—20%的用戶連續停水的;
②城市供水水源、制水供水系統遭受重大污染,造成供水水質檢驗項目中的毒理學、細菌學或放射性等部分指標嚴重超標,供水範圍20%—30%必須立即停供的。
上述劃分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1.6分級應對與回響分級
1.6.1分級應對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分類應對、協調聯動”的原則。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應對,涉及跨省(區、市)行政區域、超出自治區人民政府應對能力的特別重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在做好先期處置的同時,立即報請國務院及國家相關部委提供支援或組織應對。發生較大、一般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分別由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應對,涉及跨盟市、旗縣級行政區域的,超出本級人民政府應對能力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應對;涉及跨省(區、市)行政區域的,必要時由自治區牽頭部門統一協調回響支援。
1.6.2回響分級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城市供水單位和基層組織等根據突發事件初判級別、預期影響後果和本級應急處置能力等,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是否啟動回響和啟動回響的級別及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回響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啟動一級、二級回響,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應急回響命令由總指揮簽發;啟動三級、四級回響,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決定,應急回響命令由副總指揮或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簽發;對於事件本身比較敏感、引發輿論熱議,或者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會議及重大活動期間的,可視情況報批提級啟動。
1.7應急預案體系
(1)為最大程度減少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自治區制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全區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3)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預案,制定供水企業供水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2組織指揮體系
2.1自治區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防範應對需求,設立自治區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自治區指揮部),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指揮機構在自治區統一領導下開展應對工作。
總指揮:自治區分管副主席。
副總指揮: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政府辦公廳分管副主任),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應急廳主要負責人,事件發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
成員:自治區黨委宣傳部、黨委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衛生健康委、應急廳、市場監管局、糧食和儲備局,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內蒙古氣象局、武警內蒙古總隊、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等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
2.1.1自治區指揮部職責
貫徹落實國家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工作部署;組織、指揮自治區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工作;督查和指導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城市供水應急工作;完成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2.1.2總指揮職責
全面負責指揮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批准自治區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和終止;組織召開應急回響部署會議,研究應急處置工作,對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策等。
2.1.3副總指揮職責
配合總指揮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及時向總指揮報告重要情況、提出建議;組織做好自治區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和實施工作;組織相關部門單位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等工作。
2.2工作機構及職責
自治區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作為自治區指揮部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辦公室主任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廳長兼任。自治區黨委宣傳部、黨委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衛生健康委、應急廳、市場監管局、糧食和儲備局,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內蒙古氣象局、武警內蒙古總隊、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分管負責人為辦公室成員。
主要職責:發生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時,負責城市供水日常監管及城市供水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報告、處理等工作;協調自治區指揮部成員單位和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開展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檢查督促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工作;發布城市供水突發事件信息;承辦自治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自治區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承擔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職責,負責接收自治區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報告,根據事件報告進行初步評判,及時報送事件信息;負責城市供水行業應急體系建設日常工作;指導各盟市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完成應急救援物資儲備;負責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等有關工作。
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新聞報導,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自治區黨委網信辦:指導做好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網路輿情引導和調控管控。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承擔自治區醫藥生產能力動員及自治區級食鹽儲備管理工作,負責應急救援無線電頻率的管理工作。
自治區公安廳:指導事發地公安機關參與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前期搶救傷員、疏散民眾等應急處置工作,做好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現場秩序維護、道路交通管制和重點目標安全保衛等工作,確保事發地社會治安大局穩定、道路通行暢通;配合開展網路輿情監測處置工作,及時研判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引發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因素的情報線索,及時通報公安機關接報的城市供水突發事件信息。
自治區民政廳:組織做好突發公共事件困難民眾急難救助工作,將符合條件的受事件影響陷入困境的人員納入救助範圍,負責遇難人員遺體火化處置等相關事務。
自治區財政廳:按照分級負擔原則,指導、協調做好應急資金保障工作,監督應急資金的使用。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參與滑坡等地質災害引發的城市供水突發事件處置,負責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組織指導事發地環境應急監測,分析研判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現場污染狀況及趨勢變化,提出因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引發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和污染區域防護措施並負責協調和監督落實。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組織、協調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的運輸。
自治區水利廳:推動單一水源城市加快應急水源或備用水源建設,協調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發生時水源水供給保障。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加強城市供水水質應急監測,組織、協調應急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及心理康復工作。
自治區應急廳:協助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協調現場救援工作,組織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評估等。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參與城市供水突發事件中特種設備的應急處置、檢測檢驗,預防次生事故發生。
自治區糧食和儲備局:承擔現場救援醫藥、糧食及相關物資保障工作。
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負責調度自治區消防救援力量參與救援,負責消防事故鑑定。
內蒙古氣象局:負責氣象監測、預報、預警,及時提供災害性天氣有關信息,提出防禦對策與建議。
武警內蒙古總隊:負責組織武警部隊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實施搶險救災,協助當地公安機關維護搶險救災秩序和治安。
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為現場應急處置、救援、供水保障等提供電力保障。
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相關應急救援工作。
2.4專家諮詢組及職責
專家庫由水務(水利)、住房城鄉建設、氣象、衛生健康、民政、生態環境、通信、財政、公安、交通運輸、電力、安監、消防、宣傳等部門以及供水企業、設計單位、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專家庫的動態管理。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發生時,自治區指揮部從專家庫中挑選相關專家,並根據事件等級迅速組成專家諮詢組。
專家諮詢組負責按照自治區指揮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件信息和有關情況,為應急決策提供諮詢或建議;參與事件調查,對事件處理提出諮詢意見;受自治區指揮部指派,對事件發生地進行對口技術支持。
2.5盟市、旗縣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
各盟市、旗縣(市、區)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預案等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相應的應急組織體系,成立應急組織機構;建立本地區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制度,進一步明確在水源突發污染、旱澇急轉等不同風險狀況下的供水應急回響機制;結合近年來城市供水面臨的新形勢、新問題、新挑戰,依法組織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自治區指揮部的領導下參與特別重大、重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統一領導、指揮、協調本地區較大和一般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處置工作;指導和監督本地區城市供水企業應急組織體系和應急預案的建立及落實情況;組織開展技術研究、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2.6城市供水企業的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城市供水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所在地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企業具體情況,設定相應應急、搶險組織,制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成立專業應急搶險隊伍,配備完善的搶險設備、交通工具,定期組織演練,並積極組織開展事件應急救援知識培訓和宣傳工作;強化供水水質監測預警,針對水源風險,研判潛在的特徵污染物,加強相關應急淨水材料、淨水技術儲備,完善應急淨水工藝運行方案,出現供水突發事件及時向所在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立即組織進行搶險;應急回響期間,負責事件發生地居民臨時用水問題。
2.7現場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7.1現場指揮部及職責
根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需要,成立自治區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現場總指揮由自治區指揮部總指揮指定,副總指揮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應急廳和事發地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擔任。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現場救援工作,分析研判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發展趨勢,研究制定應急工作方案;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單位按照預案開展緊急救援;負責與自治區指揮部聯絡,隨時報告處置情況,傳達落實上級有關指示,涉及重大事項應先報告後處置,情況緊急邊處置邊報告;負責組織、協調、落實救援物資;指導相關單位開展應急搶修等工作。
2.7.2現場處置工作組及職責
根據自治區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分工,為便於應急處置有序高效開展,成立若干現場處置工作組,由相關部門單位分管負責人擔任組長。
(1)綜合協調組。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負責做好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各項統籌、組織、協調工作;協調聯繫相關部門單位完成自治區指揮部布置的各項任務。
(2)應急處置組。由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牽頭,負責針對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損害、影響,劃定危害區域,採取多水源聯合調度、封閉控制危險源或事發區域、搶修受損設施設備、套用應急供水工藝等應急處置措施,迅速消除危害及隱患,儘早恢復正常供水;組織消防、救援、保障、支援、監測等隊伍,保障人員安全。
(3)現場監測組。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牽頭,會同自治區水利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衛生健康委建立城市供水水源地、輸配水及制水構築物、水質等的監管體系和監測網路,對城市供水運行狀況進行收集、匯總和分析並做出報告。
(4)應急供水組。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會同自治區水利廳、糧食和儲備局及電力公司等做好突發城市供水事件期間的應急供水保障工作,優先保障醫院、學校、養老院、兒童福利服務機構等重點特殊場所和居民用水需求。
(5)醫療救治組。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牽頭,積極組織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等工作,並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告相關信息。
(6)安全警戒組。由自治區公安廳牽頭,負責組織開展涉恐事件的應急處置及事發現場、集中供水場所的治安警戒保衛工作,根據需要實施交通管制,做好社會穩定維護工作等。
(7)調查評估組。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因水源地污染導致的城市供水突發事件除外),對城市供水突發事件進行調查評估提出調查結論。
(8)專家諮詢組。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從自治區指揮部專家庫中抽取部分專家組成現場專家諮詢組,為城市供水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提供諮詢和進行技術指導;評估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發展趨勢,為制定現場處置方案提供建議。
(9)信息發布組。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牽頭匯總信息,及時報告和通報相關情況,組織、管理和引導應急救援現場媒體記者;按照現場指揮部提供的權威信息進行新聞宣傳報導;根據現場指揮部決定,組織預警信息發布。
(10)物資保障組。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自治區應急廳、工業和信息化廳、糧食和儲備局等部門單位,協調和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的物資、設備等;負責需安置、救治人員的生活用品發放、應急生活安排等任務。
(11)善後工作組。由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牽頭,負責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所涉及的人員安置、撫恤、賠償等善後工作,配合醫療救治組做好登記統計等工作。
3運行機制
3.1風險防控、監測與預警
3.1.1風險防控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提升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風險早期識別能力,依法對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系統存在的風險點、危險源、危險區域等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分級、登記,建立台賬,定期進行檢查、監控,開展安全風險評估,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積極防範化解風險。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常態化值班值守制度,確保通信暢通,及時處理應急事項,對可能發生的城市供水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和趨勢分析,研究制定城市供水風險分級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每年對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發生髮展趨勢進行研判和預測分析,提出防範措施建議,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3.1.2監測
各級水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水源、應急或備用水源水量和地下水位的監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生活飲用水水源監測體系,加強水源水質監測;氣象部門應當加強氣象水文信息的監測和報告,對重大災情趨勢進行評估並將結果及時報送城市供水應急機構;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組織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供水監督管理制度,按照《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要求,定期對城市供水水質進行監測;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相關標準規範要求,定期檢測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的水質,逐步建立完善城市供水水質線上監測體系,加強供水水質監測預警。各地區、各部門單位監督監測過程中發現問題或隱患時,應當及時通知本級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供水單位,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供水運行狀況進行評估並向本級城市人民政府及上級供水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3.1.3預警
有關部門單位、城市供水單位收到相關信息並證實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有發生可能時,初步判斷其級別與類別後,按照相關應急預案進入預警狀態。
(1)預警級別。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預警分級與事件分級相一致共四級,分別用紅色(一級,特別重大)、橙色(二級,重大)、黃色(三級,較大)、藍色(四級,一般)表示。
一級預警(紅色):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事件隨時可能發生,事態正在趨於嚴重。
二級預警(橙色):預計將要發生重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三級預警(黃色):預計將要發生較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四級預警(藍色):預計將要發生一般城市供水突發事件。事件即將來臨,事態可能會擴大。
(2)預警信息。按照“預防為主,應急為輔”的原則,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建立完善預測預警信息系統,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供水事件,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預警信息應包括:城市供水突發事件預警的級別、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警示事項以及應採取的措施等。
(3)預警發布。預警信息發布工作應遵循“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級預警、規範發布”的原則。通過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政務微博、微信、手機簡訊、智慧型終端、電子顯示屏等,在一定範圍內及時滾動發布預警信息,預警級別可根據需要作出調整。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預警公告,按照以下級別和程式發布:
紅色、橙色預警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指揮部發布,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黃色和藍色預警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布,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
(4)預警行動。國家啟動城市供水突發事件預警涉及自治區的,按要求採取相應預警行動。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可能發生並達到預警級別的,各級城市供水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應當密切關注,及時分析,對可能導致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信息,必要時聽取專家意見,報告和通報相關情況。根據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程度,有針對性地提出防控措施,及時預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相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警行動,按要求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①準備或直接啟動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降低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
②加強城市供水水源、設施設備、管道、水質監測,及時發布最新動態,加強輿情監測,及時澄清謠言傳言,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③及時組織對城市供水安全風險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範圍、強度和可能發生的事件級別;
④調集、籌措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和設備,組織有關應急救援隊伍和專業人員進入待命狀態;
⑤根據需要,對城市供水水源、設施設備、管道等採取臨時性處置措施;
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預防性措施。
(5)預警解除。預警信息發布後,根據研判不可能發生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預警信息發布單位應當及時宣布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
3.2應急回響
3.2.1信息報告
(1)報告程式。現場人(目擊者、單位或個人)一旦發現有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發生或可能發生,應當及時向所在旗縣級人民政府及供水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後,事發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如實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供水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單位和企業等。特別重大、重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旗縣級人民政府及供水主管部門在報告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供水主管部門的同時,應當直接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及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2)報告形式和時限。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旗縣級人民政府及供水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調查取證、確認情況,並在1個小時內採用先電話後書面的方式進行報告,信息報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做到及時、客觀、真實、準確,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各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
(3)報告內容。報告應當涵蓋下列內容:
①發生事件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和類別,簡要經過,初步判斷事件原因;
②發生事件單位的詳細名稱、單位負責人、聯繫電話;
③發生事件單位的經濟類型、生產規模、水廠座數、水源地(地下、地表)處數;
④發生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用戶(減壓、無水)範圍,傷亡人數,事件發展趨勢;
⑤針對發生事件後已經採取的應急措施和事件控制情況,以及建議採取的應急處理措施;
⑥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相關事宜;
⑦發生事件報告單位、簽發人、單位印章、報告時間;
⑧其他需要上報的有關事項。
3.2.2先期處置
(1)事件發生後,現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供水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堅持屬地處置為主,迅速實施先期處置。以“早發現早處置、先發現先處置、邊報告邊處置”為原則,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嚴防次生、衍生事故或事件發生,及時按程式報告有關信息。
(2)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時,自治區人民政府立即成立自治區指揮部和現場指揮部。
①自治區指揮部召開會議,研究制定應急處置方案,視情成立各工作組,迅速開展處置工作;
②必要時,自治區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及成員趕赴現場,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③研究決定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
④協調全區專業應急隊伍和內蒙古軍區、武警內蒙古總隊及物資裝備參與搶險救援;
⑤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協調新聞媒體開展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報導,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⑥組織開展調查評估;
⑦根據需要,向毗鄰省(區)或者國家有關部委請求支援。
(3)發生較大或一般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時,由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和供水企業成立盟市級應急指揮部和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在判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性質、特點、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的基礎上,組織有關應急力量實施即時處置。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應急廳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必要時趕赴現場,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和處置要求,快速、高效開展聯動處置。
3.2.3指揮協調
(1)組織指揮。按照分級應對與回響分級的原則,組織指揮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自治區指揮部設立後,下級組織指揮機構按照自治區指揮部要求做好應急處置有關工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對有屬地管理責任,按照上級人民政府要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與救援措施。
(2)現場指揮。自治區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的,事發地盟市、旗縣級組織指揮機構納入自治區指揮機構,在自治區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現場指揮部總指揮根據事態發展變化需要,在充分調查了解和聽取專家等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開展指揮工作。
(3)協同聯動。解放軍、武警部隊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等,在駐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社會組織參與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的,納入現場組織指揮機構統一管理、統一調動、統一行動。各級組織指揮機構根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現場實際情況,及時調度指揮相關應急資源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
3.2.4處置措施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發生的類型較多,一般措施應有:
(1)當水源出現嚴重污染,取水受到嚴重威脅時,立即啟用水源地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方案,啟用應急水源、開展相關供水廠間的水量調配方案,同時排查水源污染問題,加大調水沖污力度,力爭在最短時間內恢復水源水質。
(2)當遇到枯水期,水源地取水口水位偏低,無法正常取水,或受污水團聚集長時間影響不能正常取水時,視情況啟用江河、湖庫調水方案,提高水源地水位,加快水源地水的流動,稀釋和衝擊污水團,緩解水源地水量和水質壓力。
(3)當受突發事件主要因素影響,城市供水出現大面積停供、減供時,立即啟用相應應急預案及供水調度方案,並在處置過程中根據具體發生的情況不斷修正和改進處置措施。
(4)當受突發事件主要因素影響,無法保證城市供水正常供應,且在8小時內無法恢復時,立即按照供水突發事件狀態下車輛送水方案組織實施。
(5)當受突發事件主要因素影響,供水企業供電系統癱瘓,立即啟動恢復電力供應應急方案,城市供水電力系統恢複方案由供電公司另行制定。
(6)當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市場瓶裝飲用水出現脫銷,連帶與水相關的食品、飲料、蔬果等生活用品的市場供應緊張,市場瓶裝飲用水和應急所需器械、器材、物資的供應必須首先得到保障,必要時採取非常措施從外地或周邊地區緊急調入。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等在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協調下,配合做好相關保供工作。具體工作按照市場純淨水應急供應方案和供水突發事件下水價監管方案執行。
(7)當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區域內出現或暴發傳染性疾病,或者部分居民因食用不潔自來水而出現不良身體反應,或者氯氣泄露引起居民中毒等,按照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衛生保障方案緊急實施,衛生部門加大搶救、衛生監測和監查力度,迅速查明衛生事件原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救護。
(8)當因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發生並出現一定程度的居民恐慌時,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按照供水突發事件社會穩定方案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以上措施可根據情況需要合併進行。
3.2.5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1)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後,自治區指揮部及時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最遲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根據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
(2)發生較大、一般突發事件後,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組織指揮機構要及時發布權威信息,後續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
(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聞稿、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採訪,以及運用官方網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手機簡訊等官方信息平台等發布。
(4)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的概況以及對城市供水的影響;採取的措施、取得的進展以及擬採取的措施;建議公眾採取的應對措施及公眾關心的其他問題。
(5)各級人民政府及宣傳部門加強對網路媒體、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的管理和輿情分析,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迅速澄清謠言,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
(6)未經政府或者組織指揮機構批准,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件原因、傷亡數字、責任追究等相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3.2.6緊急狀態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採取一般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宣布全區或者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的,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向國務院提出申請。新聞媒體公布緊急狀態的決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3.2.7回響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經現場檢測、評估、鑑定和專家論證,確定突發事件已經得到控制的,按照“誰啟動、誰負責”的原則,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或者組織指揮機構決定應急結束。
3.3恢復與重建
3.3.1善後工作
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公安、民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和城市供水企業及時做好傷員救治、污染物清理等善後工作。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指導下,抓緊進行設施設備修復和現場清理,儘快恢復城市供水運行,組織人員對事件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進行分析、評價,對採取的主要應急回響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經驗教訓進行總結。自治區指揮部從城市供水規劃、設計、運行、管理及應急行動等各方面提出改進建議。
3.3.2調查與評估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調查處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特別重大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件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重大突發事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有關部門組成事件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較大和一般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組成事件調查組進行調查與評估。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提級調查。
3.3.3恢復重建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畫,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儘快啟動恢復重建工作。
4準備與支持
4.1人力資源保障
各級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的專業人員、專家組成城市供水應急救援隊伍,與各級人民政府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立統一聯動機制,並適時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4.2資金保障
自治區級啟動應急回響的,由自治區級財政根據回響級別、影響程度、地方財力等給予盟市適當支持。自治區級未啟動應急回響的,由盟市、旗縣(市、區)財政負責相關經費保障。必要時,自治區級財政根據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部署安排,結合自治區級可用財力、事件等級、危害程度和地方財力等情況,適當給予事發地盟市經費補助。
4.3物資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做好城市供水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藥品、醫療器械等應急物資儲備工作,保障城市供水應急救援資金。
4.4通信保障
各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相關部門和專家組的通信錄。通信管理部門為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4.5醫療衛生保障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造成人員傷害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醫療衛生保障,協調組織醫療救護隊伍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
5預案管理
5.1預案更新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本預案管理與更新,定期召集各成員單位和專家進行評審,出現以下情況,及時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修訂完善本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5.2培訓演習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3宣傳教育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水源工程管理單位、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加強相關管理和技術人員城市供水應急管理、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的專業培訓;有計畫地向社會公眾廣泛開展水源保護、供水安全等供水應急宣傳教育活動,向社會公布水源和供水應急值班電話,在電視、電台、報刊、網路、微信、短視頻平台等媒介開闢相關應急知識公益欄目;各類學校、幼稚園應把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讓公眾掌握髮生城市供水突發事件的科學避險、互救、自救及減災等基礎知識和技能。
5.4責任與獎懲
5.4.1獎勵措施
公民按照各級人民政府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可視情給予補助。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5.4.2責任追究
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附則
6.1本預案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並根據實際及時組織修訂。
6.2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