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適用於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自然災害類、事故災害類、社會安全類)所導致的人員傷亡、健康危害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2023年12月19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19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2023年修訂)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2023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3年12月19日

內容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保障在發生自然災害事件、事故災難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以下簡稱突發公共事件)後,各項醫療衛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進行,提高全區各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能力和效率,最大程度減輕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全國醫療機構衛生應急工作規範(試行)》、《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等法律、法規和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自然災害類、事故災害類、社會安全類)所導致的人員傷亡、健康危害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自然災害事件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事故災難事件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產品質量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化學中毒、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攻擊事件、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油氣供應中斷突發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網路和信息安全事件等。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1.4 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明確職責;遵循法規、科學規範;反應及時、措施果斷;整合資源、信息共享;平戰結合、常備不懈;加強協作、公眾參與。
2 醫療衛生救援的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情況,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要求,將醫療衛生救援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共四個等級。
2.1 特別重大事件(Ⅰ級)
(1)一次事件出現特別重大人員傷亡,且危重人員多,或者核事故和突發放射事件、化學品泄漏事故等導致大量人員傷亡,自治區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請求國家在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上給予支持的突發公共事件。
(2)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特別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公共事件。
(3)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級)
(1)一次事件出現重大人員傷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5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2)跨盟市的有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公共事件。
(3)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2.3 較大事件(Ⅲ級)
(1)一次事件出現較大人員傷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3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2)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較大突發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級)
(1)一次事件出現一定數量人員傷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1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2)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發公共事件。
3 醫療衛生救援組織體系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在本級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指揮下,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協調一致,共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醫療衛生救援組織機構包括: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成立的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專家組、醫療衛生救援機構〔指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包括醫療急救中心(站)、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化學中毒、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醫療救治專業機構、采供血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精神衛生機構、衛生健康監督機構等〕、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
3.1 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
自治區級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當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時,成立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衛生健康工作的副主席任組長,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分管副主任)、自治區衛生健康委主要領導任副組長,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財政廳、公安廳、市場監管局(藥監局)、紅十字會及內蒙古軍區保障局、呼和浩特海關等相關部門單位有關負責人為成員的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組織、協調、部署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時,成立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主要領導擔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有關處室和有關自治區級醫療衛生機構負責人為成員的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組織、協調、部署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負責應急救援機構隊伍管理、組織聯絡、業務培訓、信息收集、技能演練等日常工作。
盟市、旗縣級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盟市、旗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成立相應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分別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承擔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的組織、協調任務,並指定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3.2 專家組
自治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建自治區級突發公共事件衛生應急專家諮詢委員會,對自治區範圍內突發公共事件醫療應急救援工作提供諮詢建議、技術指導和支持。專家諮詢委員會每3年調整一次。
盟市、旗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組建專家組,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醫療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技術保障。
3.3 醫療衛生救援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承擔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任務。按照統一部署、分工負責的原則,各級醫療急救中心(站)及醫院急診科、化學中毒、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醫療救治專業機構承擔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和傷員轉送任務;各級綜合醫院、專科醫院負責傷員的接收並給予處置、救治;各級采供血機構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救援期間的血液供應和血源組織;各級精神衛生機構做好傷員及其家屬、救援人員的心理危機干預工作;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健康監督機構根據各自職能做好突發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執法監督工作。
3.4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現場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必要時設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由現場最高級別的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同志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指揮機構指定的負責同志擔任指揮長,統一指揮、協調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4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回響和終止
4.1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分級回響
4.1.1 Ⅰ級回響
4.1.1.1Ⅰ級回響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Ⅰ級回響:
(1)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國務院啟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國務院有關部門啟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3)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啟動自治區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4)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特別重大事件(Ⅰ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4.1.1.2  Ⅰ級回響行動
當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時,自治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自治區黨委和政府的指揮下,在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導下,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迅速組織、協調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組織醫療衛生救援隊伍和有關人員到達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提出醫療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的有關情況。  
自治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認真接受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督導,根據需要,及時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爭取國家支援。
事件發生地的盟市、旗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自治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揮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協調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4.1.2 Ⅱ級回響
4.1.2.1  Ⅱ級回響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Ⅱ級回響:
(1)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自治區人民政府啟動自治區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2)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自治區有關部門啟動自治區級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3)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4.1.2.2  Ⅱ級回響行動
自治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後,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迅速組織、協調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組織醫療衛生救援隊伍和有關人員到達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提出醫療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有關情況。
自治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認真接受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督導,根據需要,及時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爭取國家支援。
事件發生地的盟市、旗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自治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揮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協調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4.1.3 Ⅲ級回響
4.1.3.1  Ⅲ級回響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Ⅲ級回響:
(1)發生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啟動盟市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2)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較大事件(Ⅲ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4.1.3.2 Ⅲ級回響行動
盟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關於較大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後,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迅速組織開展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並及時向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本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報告有關處理情況。
自治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醫療衛生救援較大事件報告後,應當對事件發生地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進行督導,必要時組織專家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4.1.4 Ⅳ級回響
4.1.4.1  Ⅳ級回響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Ⅳ級回響:
(1)發生一般突發公共事件,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啟動旗縣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4.1.4.2  Ⅳ級回響行動
旗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一般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後,立即啟動旗縣級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迅速組織醫療衛生救援機構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現場救治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確認和評估,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有關處理情況。
盟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必要時應當迅速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進行技術指導。
4.2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及指揮
醫療衛生救援隊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後應當及時趕赴現場,並根據現場情況,全力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在實施醫療衛生救援的過程中,既要積極開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護,確保全全。
為了及時準確掌握現場情況,做好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工作,使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緊張、有序、高效進行,有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事發現場設定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要親臨現場、靠前指揮,減少中間環節,提高決策效率,加快救援進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應當接受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的領導,加強與現場各救援部門的溝通與協調。
4.2.1 現場搶救
到達現場的醫療衛生救援隊伍應當與現場專業救援隊伍協同配合,迅速將傷員轉運出危險區,本著“先救命後治傷、先救重後救輕”的原則開展工作,按照國際統一的標準對傷病員進行檢傷分類,分別用“綠、黃、紅、黑”四種顏色對輕、重、危重傷病員和死亡人員作出標誌(分類標記用塑膠材料製成腕帶),扣系在傷病員或死亡人員的手腕或腳踝部位,以便後續救治辨認或採取相應措施。
4.2.2 轉運傷員
當現場環境處於危險或在傷病員情況允許時,儘快將傷病員轉運並做好以下工作:
(1)對已經檢傷分類待轉運的傷病員進行復檢。對有活動性大出血或轉運途中有生命危險的急危重症者,就地先予搶救、治療,做必要的處理後再進行監護下轉運。
(2)認真填寫轉運卡提交接納的醫療機構,並報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匯總。
(3)在轉運中,醫護人員必須在醫療倉內密切觀察傷病員病情變化,並確保治療持續進行。
(4)在轉運過程中應當科學搬運,避免造成二次損傷。
(5)合理分流傷病員或按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指定的地點轉運,任何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診、拒收傷病員。
4.3 精神衛生、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有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根據情況組織精神衛生、疾病預防控制、衛生健康監督等有關專業機構和人員,開展心理危機干預、衛生學調查和評價、衛生執法監督等工作,採取有效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確保大災之後無大疫。
4.4 信息報告和發布
醫療急救中心(站)和其他醫療機構接到突發公共事件報告後,在迅速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同時,立即將人員傷亡、搶救等情況報告事發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成立的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匯總承擔醫療衛生救援任務的各醫療機構相關數據,每日向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傷病員情況、醫療救治進展等,重要情況隨時報告。接報的有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有關情況。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安排部署,配合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信息發布工作。
4.5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回響的升級與終止
突發公共事件隨時間推移,嚴重和危害程度進一步加劇,並有蔓延擴大趨勢或情況複雜難控時,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迅速向上級人民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反映,及時提升醫療衛生救援級別。
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完成,傷病員在醫療機構得到有效救治,經本級人民政府、同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或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可宣布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回響終止,並將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回響終止的信息報告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5 醫療衛生救援保障
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機構和隊伍的建設,是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遵循“平戰結合、常備不懈”的原則,加強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組織和隊伍建設,設立醫療衛生應急隊伍,制定各種醫療衛生救援技術方案,保證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5.1 信息系統保障
在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充分運用信息化技術,建設高效統一的醫療應急指揮調度信息系統,及時、準確掌握突發公共事件緊急醫學救援相關信息,第一時間開展應急回響;醫療機構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之間,以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與相關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確保指令清晰、系統有序、條塊暢達、執行有力。
5.2 急救機構保障
按照《急救中心建設標準》和《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自治區首府所在地根據服務人口和醫療救治的需求,建立1個相應規模的醫療急救中心,並不斷完善急救網路;其他盟市、旗縣(市、區)應當依託綜合力量較強的醫療機構,建立相應規模的急救機構。
5.3 化學中毒、核與輻射醫療救治機構保障
根據國家統一部署,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在包頭市腫瘤醫院設立自治區級核與輻射醫療救治專業機構和應急處置隊伍;在內蒙古自治區第四人民醫院設立自治區級化學中毒醫療救治基地和應急處置隊伍。其他地區應當依託實力較強的綜合醫院建立化學中毒、核與輻射應急醫療救治專業科室。
5.4 醫療衛生救援隊伍保障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設立4支自治區級緊急醫學救援隊伍,分別設在內蒙古自治區人民醫院、內蒙古醫科大學附屬醫院、內蒙古自治區國際蒙醫醫院和內蒙古自治區婦幼保健院;設立1支心理危機干預應急處置隊,設在內蒙古自治區精神衛生中心;設立1支衛生監督應急處置隊,設在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健康綜合監督保障中心;設立1支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隊,設在內蒙古自治區綜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設立1支中醫醫療應急隊,設在內蒙古自治區中醫醫院。自治區級醫療應急隊伍主要承擔自治區內重大及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和區外國家調派的支援活動,並指導盟市、旗縣(市、區)做好較大及以下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盟市、旗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設立綜合性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小分隊(盟市級不少於50人,旗縣級不少於20人),並根據當地特點,建立特殊專業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人員變動和實際,每3年調整一次隊伍組成,保證醫療衛生救援隊伍的穩定,並嚴格管理,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不斷提高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治能力。
5.5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演練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應急隊伍、保障機構應當在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演練指揮部統一指導安排下,積極開展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演練;結合醫療應急工作實際,根據本預案要求制定本部門、本單位的年度演練計畫,可採取桌面推演或實戰演練、部分功能演練或全面演練等形式。演練應當涉及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應急、組織管理、快速反應(隊伍集結、現場救治、傷員轉運、院內救治等)、物資儲備、部門協調、媒體溝通以及信息化協同等內容。
醫療衛生救援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5.6 物資儲備保障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醫療衛生救援應急藥品、醫療器械、設備、快速檢測器材和試劑、衛生防護用品等物資的儲備計畫建議。各級發展改革(物資儲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負責組織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運,保證供應,維護市場秩序,保持物價穩定。醫藥儲備物資的儲備、動用,按照《國家醫藥儲備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級醫藥儲備管理辦法》執行。
5.7 醫療衛生救援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應由政府承擔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所必需的經費,並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監督工作。
自然災害導致的人員傷亡,各級財政按照有關規定承擔醫療救治費用或給予補助。
安全生產事故引起的人員傷亡,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向醫療急救中心(站)或相關醫療機構支付醫療衛生救援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負責督促落實。
社會安全事件中發生的人員傷亡,由有關部門確定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醫療救治費用,有關部門應負責督促落實。各級財政可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或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對醫療救治費用給予補助。
各類保險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參加人身、醫療、健康等保險的傷亡人員做好理賠工作。
5.8 醫療衛生救援的交通運輸保障
各級醫療衛生救援隊伍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救護車輛、交通工具和通訊設備。
鐵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保證醫療衛生救援人員和物資運輸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情況特別緊急時,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確保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5.9 部門職責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為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自治區公安機關負責維護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治安秩序、交通秩序,保證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
自治區科技部門負責組織科研力量開展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技術科研攻關。
自治區市場監管(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藥品、醫療器械和設備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自治區紅十字會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自然災害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和《內蒙古自治區紅十字會自然災害應急預案》,負責組織民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救,做好相關工作。並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具體情況,向國內外發出呼籲,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內蒙古軍區保障部門負責協調軍隊有關部門,根據中央軍委及其保障部門指示,組織軍隊有關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呼和浩特海關負責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急需進口特殊藥品、試劑、器材的優先通關驗放工作。
6 醫療衛生救援的公眾參與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知識普及的組織工作;自治區和地方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擴大對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加強對所屬人員的宣傳教育;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做好宣傳資料的提供和師資培訓工作。在廣泛普及醫療衛生救援知識的基礎上,逐步組建以公安幹警、企事業單位安全員和衛生員為骨幹的民眾性救助網路,經過培訓和演練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則
7.1 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2 預案制定與修訂
本預案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組織制定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發布。各地區可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發布。
本預案定期評審,根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7.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的通知》(內政辦字〔2006〕36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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