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供熱事故應急預案

內蒙古自治區供熱事故應急預案

《內蒙古自治區供熱事故應急預案》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供熱事故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30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通知發布,通知目錄,通知內容,

通知發布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供熱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2年12月30日

通知目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範圍
1.4工作原則
1.5預案體系
2風險識別和事故分級
2.1可能造成事故的主要風險
2.2事故分級
3組織機構及職責
3.1自治區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
3.2盟市、旗縣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
3.3供熱單位應急組織與職責
4監測預警與預警發布
4.1風險防範
4.2監測預報
4.3預警分級
4.4預警發布
4.5預警行動
5應急處置
5.1分級應對
5.2回響分級
5.3先期處置
5.4分級處置
5.5信息發布
5.6回響結束
6善後工作
6.1善後處置
6.2調查評估
7應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7.2隊伍保障
7.3物資保障
7.4交通保障
8預案管理
8.1宣傳培訓
8.2預案修訂
8.3責任追究
9附則

通知內容

1總則
1.1編制目的
提高應對供熱突發事故能力,及時、有序、高效、妥善地處置城鎮供熱事故,指導應急搶險,最大程度減少供熱事故及其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供熱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鎮供熱運行過程中的事故,以及因其他事故衍生的供熱事故。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積極預防供熱事故發生,做好預警分析及應急預案編制演練工作,力求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努力降低供熱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
(2)統一指揮、協同應對。供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根據事故等級分類,由相應級別供熱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建立健全聯動協調製度,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3)屬地管理、分級回響。供熱事故的應急處置發揮屬地的主體作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供熱單位根據本預案修訂完善本級供熱保障應急預案。按照供熱事故等級實行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供熱單位等供熱保障應急指揮體系分級回響。
1.5預案體系
本預案體系包括:本預案,盟市、旗縣(市、區)供熱事故應急預案,供熱單位應急預案。
2風險識別和事故分級
2.1可能造成事故的主要風險
(1)自然災害。包括地震、地質災害、暴風雪極端天氣等,可能產生或已經產生衍生災害,影響安全供熱,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2)事故災難。包括熱源廠機組故障、熱網故障、換熱站故障及停水、停電等,影響安全供熱,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3)其他風險。包括棄供、低溫運行、燃料儲備不足、運輸受阻等,影響安全供熱,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2.2事故分級
依據城鎮供熱事故的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可控性、影響力大小等情況,將事故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一級)、重大(二級)、較大(三級)和一般(四級)四個等級。
2.2.1特別重大供熱事故(一級)
特別重大供熱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2.2重大供熱事故(二級)
重大供熱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2.3較大供熱事故(三級)
較大供熱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2.4一般供熱事故(四級)
一般供熱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組織機構及職責
3.1自治區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自治區供熱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自治區指揮部),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指揮機構在自治區統一領導下開展應對工作。
總指揮:自治區分管副主席。
副總指揮: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政府辦公廳分管副主任),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應急廳主要負責人。
成員:自治區黨委宣傳部、黨委網信辦、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生態環境廳、交通運輸廳、衛生健康委、應急廳、市場監管局、能源局、總工會,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內蒙古通信管理局、內蒙古氣象局、中國鐵路呼和浩特局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銀保監局、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國網蒙東電力公司和事發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可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增加其他自治區級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為自治區指揮部成員。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設在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辦公室主任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主要負責人兼任。
3.1.1工作職責
(1)自治區指揮部職責。研究應對全區供熱事故的決策和部署;組織、指揮全區供熱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指導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供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開展事故應急處置調查,完成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2)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職責。承擔自治區供熱事故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建立健全協調聯絡工作機制;負責預警信息評估和研判,匯總、分析、上報事故信息;承辦自治區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3)成員單位職責。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承擔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職責;負責編制和修訂自治區供熱事故應急預案,並督促、協調應急預案的落實;負責供熱行業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城鎮供熱安全穩定運行。
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供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宣傳報導、新聞發布、媒體接待和輿論引導工作。
自治區黨委網信辦:指導做好涉及特別重大、重大供熱事故的網路輿情應對工作,協調做好網上輿情監測、研判,及時發現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及時處置敏感有害信息,指導做好網上輿論引導。
自治區公安廳:負責事故現場秩序維護、道路交通管制和重點目標安全保衛等工作,維護社會秩序;協調保障現場交通,確保應急搶險通道暢通;協助組織受災民眾迅速疏散;依法查處各類違法犯罪活動,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
自治區民政廳:負責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搶險救援、救災捐贈工作;督促指導各地區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受災人員按程式納入臨時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自治區財政廳:履行財政部門職責,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有關規定,指導各地區財政部門做好事故應急工作所需資金保障。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與事故相關的工傷保險政策的落實,配合相關部門對事故救援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事故應急工作中的環境保護與環境應急工作。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組織協調供熱生產物資運輸車輛的交通保障工作,開設應急救援通道。
自治區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協調應急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及心理康復工作。
自治區應急廳:協調落實自治區指揮部工作指令,協助調度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參與供熱事故處置工作,組織重大供熱事故調查評估等。
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負責供熱事故中特種設備應急處置技術指導,依法開展特種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自治區能源局:負責組織協調全區煤炭、天然氣、電力生產、經營企業,保障城鎮供熱應急中供熱生產用煤、用氣、用電的生產與供應。
自治區總工會:負責受害人員的慰問和安撫工作。
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參與供熱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指導災後消防設施的恢復重建。
內蒙古通信管理局:負責事故現場的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確保通信暢通。
內蒙古氣象局:負責為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氣象服務,指導雷電防護裝置災後恢復重建。
中國鐵路呼和浩特局集團有限公司:根據應急工作的需要和自治區指揮部的要求,協調做好供熱生產鐵路運輸車輛的組織,確保鐵路運輸通暢。
內蒙古銀保監局:負責指導督促保險機構做好事故保險勘察理賠工作。
內蒙古電力(集團)公司:指導協調所轄自治區中西部地區(呼和浩特市、包頭市、錫林郭勒盟、烏蘭察布市、鄂爾多斯市、巴彥淖爾市、烏海市、阿拉善盟)應急救援所需電力保障工作。
國網蒙東電力公司:指導協調所轄自治區東部(呼倫貝爾市、興安盟、通遼市、赤峰市)應急救援所需電力保障工作。
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第一時間組織先期處置,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事故現場人員疏散安置、社會救援力量支援、後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參與事故調查、評估、處理。
(4)自治區供熱事故專家組職責。自治區指揮部組建自治區供熱事故專家組,參與指導事故的應急處置,對事故成因、趨勢進行預測和評估,綜合研判事故發展態勢並提出應對建議,為應急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3.1.2現場應急指揮機構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供熱事故或涉及面較廣、敏感度較高或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較大、一般供熱事故,根據應對工作需要,成立自治區供熱事故現場指揮部,現場總指揮由自治區指揮部總指揮指定,副總指揮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應急廳及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擔任。
現場指揮部下設若干應急工作組,由相關部門單位分管負責人擔任組長。
(1)綜合協調組。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負責做好供熱事故應急處置的各項統籌、組織、協調工作;協調聯繫相關部門完成自治區指揮部布置的各項任務。
(2)事故搶修組。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牽頭,負責根據供熱事故性質、影響範圍及危害程度,制定搶險、搶修、臨時供熱等現場處置救援方案,組織供熱單位應急搶險隊伍搶修受損設施設備、啟動備用熱源、移動應急熱源車,儘早恢復正常供熱。
(3)專家評估組。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會同自治區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綜合分析,評估發展趨勢,為現場應急處置提供依據。
(4)消防救援組。內蒙古消防救援總隊牽頭,負責對供熱事故引發的衍生災害進行處置,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5)保衛安全組。自治區公安廳牽頭,負責組織開展涉恐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事發現場的治安警戒保衛工作,根據需要實施交通管制,做好社會穩定維護工作等。
(6)醫療救護組。自治區衛生健康委牽頭,組織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疫等工作,並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告相關信息。
(7)後勤保障組。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牽頭,提供應急救援物資及裝備,做好電力通信設施搶險搶修工作,負責事故現場周邊人員疏散和安全保衛等工作。
(8)宣傳報導組。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牽頭,會同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等相關部門,負責事故應急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9)善後工作組。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牽頭,民政、工會等部門參與,負責人員安撫、物資補償、勞務徵用及保險理賠等工作。
3.2盟市、旗縣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相應級別的供熱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城鎮供熱主管部門。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級供熱事故應急預案,並與上級供熱事故應急預案相銜接。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搶險組織機構,建立管理制度,成立搶險隊伍,配備必要的儀器機具和足夠的交通、通訊工具,並定期組織演練。
3.3供熱單位應急組織與職責
供熱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供熱事故應急預案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本單位供熱保障應急預案;定期檢查本單位供熱事故應急預案、救援物資、通訊保障和突發事故處置專業人員的落實情況,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應急演練;進入採暖期後,確保應急隊伍隨時處於救援狀態。
發生供熱事故時,供熱單位應當成立供熱事故應急搶險隊伍,配合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指揮部工作,負責本單位應急救援的組織工作;負責對供熱用戶開展事故應急知識宣傳。
4監測預警與預警發布
4.1風險防範
各級城鎮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持續開展供熱管網互聯互通建設和老舊供熱管道更新改造工作,加強熱源建設,配備移動應急熱源車,定期檢查供熱單位燃料儲備情況,對供熱運行進行動態監測。供熱單位應當組織開展設施設備維修檢測,加強生產運行調度,結合實際情況,對供回水溫度、壓力、流量、供水、通訊等實時監測,並設定超溫超壓預警裝置,不斷完善調度系統的智慧型監測、智慧型預警和智慧型控制方面的技術措施,同時加強需求監測,避免因供電、供熱負荷變化對供熱管網運行產生破壞性的影響。做好燃料儲備,避免因燃料不足造成停供事故。
4.2監測預報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及各盟市城鎮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供熱監管平台建設,利用信息化和網際網路技術,逐步完成對重點設施設備、重點區域、重要崗位以及影響生產作業安全的環境狀態的監測,建設並完善視頻監控、遠程監測、自動報警、智慧型識別等安全防護系統。供熱單位是事故監測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完善事故信息監測預警機制,將事故監測信息按照規定上報當地供熱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並逐級上報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監測信息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基本情況,經研判可能產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響的用戶及範圍、建議措施等。
4.3預警分級
根據供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響範圍和發展趨勢,預計可能發生的事故等級,預警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紅色預警(一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供熱事故,事故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橙色預警(二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以上供熱事故,事故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預警(三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以上供熱事故,事故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藍色預警(四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以上供熱事故,事故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4.4預警發布
4.4.1發布許可權
各級城鎮供熱主管部門加強會商,當分析評估確認供熱事故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並及時向上一級報告。達到紅色、橙色預警級別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指揮部負責發布,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達到黃色和藍色預警級別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發布,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當事故威脅已經消除,按照發布許可權及時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
供熱事故預警信息發布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發布單位、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的供熱事故類別、供熱事故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時效等信息。解除供熱事故預警信息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解除單位名稱、供熱事故預警等級和解除時間。
4.4.2預警調整
根據供熱事故的發展態勢和處置進展,預警信息發布部門應當對預警級別和處置措施及時做出調整。
4.4.3發布渠道
預警信息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響人群發布,充分發揮事故預警信息發布系統作用,通過廣播、電視、手機、通信與信息網路、警報器、宣傳車或者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和學校等特殊場所以及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媒體單位應當優先做好預警信息傳播和應急宣傳工作。
4.5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各級供熱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對事故信息密切關注,評估分析,及時報告。根據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程度,研究應對方案,提出防控措施。各級供熱事故應急指揮部及工作組成員單位應當依據本預案確定的職責分工立即做出回響,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做好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1. 落實24小時值班制度,加強信息監控、收集;
  2. 向可能受影響的用戶發布有關信息;
  3. 通知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
  4. 檢查所需應急救援物資、設備、工具、移動應急熱源車等;
  5. 通知本地區其他供熱單位做好代管準備工作;
  6. 通知相關企業做好啟動儲備熱源等其他應急供熱措施的準備工作;
  7. 協調煤炭供應企業,做好燃煤運輸準備;
  8. 加強對事故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警,組織專家對事故的影響範圍和強度、事故級別進行研判,並提出相關建議;
  9. 按照規定發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10. 採取各種方式,提示受影響或可能受影響區域的單位和居民做好供熱供應中斷的應對工作;
  11. 協調本級應急救援隊伍、相關人員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12. 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投入正常使用;
  13. 組織本級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協同處置;
  14. 相關部門單位做好受影響範圍居民應急供暖的準備工作;
  15.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5應急處置
5.1分級應對
供熱事故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當事故超出事發地人民政府的應對處置能力時,由上一級政府提供支援或組織應對。特別重大、重大事故由自治區指揮部組織應對。較大、一般事故分別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應對。
5.2回響分級
應急回響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別。按照供熱事故分級標準,當啟動一級、二級回響,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指揮部決定,應急回響命令由總指揮簽發;當啟動三級、四級回響,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決定,應急回響命令由副總指揮或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簽發;對於事故本身比較敏感、引發輿論熱議,或者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會議及重大活動期間的,可視情況報批提級啟動。
5.3先期處置
當事故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時,供熱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因地震等自然災害或供熱設施、管網故障造成的事故,供熱單位在做好有效防護的前提下,組織人員進行搶修,並按照規定及時上報事發地供熱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因集中供熱單位拒絕向居民供熱造成的事故和供熱單位燃料儲備不足造成的事故,事發地旗縣(市、區)供熱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當立即啟動應急回響,按照“統一指揮、屬地管理、專業處置”的要求,指揮協調各有關部門通過開展應急接管、協調供熱用煤等方式開展先期處置。
5.4分級處置
5.4.1一級回響處置
當啟動一級回響時,自治區指揮部進入一級應急回響狀態,指揮部全體成員單位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指揮部成員單位迅速到位,總指揮帶領相關成員單位、自治區級專家組和自治區級應急搶險隊伍趕赴現場,開展應急搶險搶修;協調跨地區專業應急搶修設備和物資進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資,組織社會救援,分配搜救任務;對危險區域內國家重要設施和目標採取必要的防護加固等臨時保護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災害;自治區指揮部直接組織自治區內資源調運,必要時,請求國務院支援。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收集調度事故信息報告,隨時掌握事故處置情況;按照規定向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報告事故信息,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將事故信息及時上報國務院。
5.4.2二級回響處置
當啟動二級回響時,自治區指揮部進入二級應急回響狀態,指揮部全體成員單位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副總指揮帶領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自治區級專家組和自治區級應急搶險隊伍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統籌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跨盟市、跨企業的供熱資源、應急物資的調劑,儘快恢復正常供熱。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收集調度事故信息報告,隨時掌握事故處置情況;按照規定向自治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報告事故信息。
5.4.3三級回響處置
當啟動三級回響時,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進入三級應急回響狀態,指揮部其他相關成員單位視情況向事發地派駐工作組和技術組指導事故救援工作。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收集調度事故信息報告,跟蹤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按照規定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事故信息。
事發地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採取果斷有效的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本級相應標準級別回響,統籌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跨旗縣(市、區)、跨企業的供熱資源、應急物資的調劑,儘快恢復正常供熱;指揮調派盟市級專家組及應急隊伍參與搶險搶修和應急救援,協調相關部門做好交通、電力、通信等保障工作;立即向自治區指揮部報告信息,及時、準確對外發布事故信息。
5.4.4四級回響處置
當啟動四級回響時,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進入四級應急回響狀態,及時將信息通報相關成員單位,跟蹤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按照規定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事故信息。
事發地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本級相應標準級別回響,成立現場指揮部,及時收集事故信息,評估事態發展,組織專家研究制定現場處置方案,採取果斷有效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根據供熱事故的危害範圍、危害程度與事故發生地位置,劃分事故中心區域、事故波及區域及事故可能影響區域,設定警戒線、維護好社會治安,防止事態擴大和引發次生事故;現場出現人員傷亡的,協調組織醫療救治;及時、準確對外發布事故信息。盟市供熱事故應急指揮部要對事故應急處置加強指導協調。
5.5信息發布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會同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做好重大、特別重大事故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5.6回響結束
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險因素基本消除後,按照事故等級,供熱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組織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回響建議,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宣布應急回響結束,並報告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
6 善後工作
6.1善後處置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開展事故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賠償,徵用物資補償,保險理賠、工程恢復重建等,儘快消除事故影響,確保社會穩定。
6.2調查評估
各級供熱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按照事故等級組織事故調查評估,分析事故原因、性質、責任,總結經驗教訓,提出防止類似事故發生的意見。涉及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組織開展事故調查。
7應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各級供熱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當逐步建立完善以城鎮供熱事故應急回響為核心的通訊系統以及相應的通訊能力保障制度,應急回響啟動後,通信部門應當全面檢修通信設施,確保預案執行過程中通信與信息暢通,重點保障自治區指揮部同自治區政府領導、各級政府、供熱單位和應急救援單位通信聯絡的需要。
7.2隊伍保障
各級供熱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專家庫及應急搶險隊伍建設,備齊應急救援物資,配備移動應急熱源車。自治區級應急搶險隊伍應當配備專業搶險人員,配足搶險搶修裝備物資,應急回響期間,按照指揮部指令,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7.3物資保障
盟市、旗縣(市、區)供熱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動態資料庫,明確搶險搶修裝備物資的類型、數量以及分布地點,保證應急需要,應急回響時服從調配。
各供熱單位應當根據企業應急預案的規定,配備足量的應急搶險物資裝備,建立管理、維護、保養和檢測等制度,做好維護和更新工作。
7.4交通保障
交通運輸、鐵路等有關部門開設應急救援通道,優先安排、調度和放行應急救援車輛。
8預案管理
8.1宣傳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及城鎮供熱主管部門加強對安全用熱和供熱事故處置方法的宣傳教育,對有關人員開展培訓,提高安全用熱意識和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8.2預案修訂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修訂和完善本預案。
8.3責任追究
對在事故處置工作中玩忽職守、瀆職、失職造成嚴重損失的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依照相關規定追究其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9附則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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