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2 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與報告,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和終止,5 善後處理,6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保障,7 預案的制訂,8 附則,8.3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目的
為指導和規範各類突發
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建立健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體系,制訂本預案。
1.2 工作方針和原則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1.3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山西省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辦法(試行)》
《山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衛生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1.5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進行預警。
1.5.1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疫情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全省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擴散趨勢;
(3)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並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並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傳染病重新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對運城市造成嚴重威脅,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運城周邊相鄰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並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運城市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8)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5.2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
(1)在我市範圍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關聯的疫情波及兩個以上縣(市、區);
(2)腺鼠疫在運城市範圍內發生流行,1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或流行範圍波及兩個以上地級市;
(3)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亂在運城市範圍內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兩個以上地級市,有擴散趨勢;
(5)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兩個以上縣(市、區),l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尚未造成擴散;
(7)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我市以外的地區;
(8)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9)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用藥出現人員死亡事件;
(10)對兩個以上地級市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數100人以上並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3)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人員感染或死亡的;
(14)省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5.3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1)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4例,流行範圍在我市以內;
(2)腺鼠疫在我市範圍內發生流行,一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10-19例;或流行範圍波及兩個以上縣(市、區);
(3)霍亂在我市範圍內發生,1周內發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兩個以上縣(市),或市轄區首次發生;
(4)一周內在我市區域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我市區域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數50-99人,或出現死亡病例;
(7)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用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8)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5.4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
(1)腺鼠疫在我市區域內發生,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10例;
(2)霍亂在我市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4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4)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5)我市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 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市人民政府設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衛生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衛生局局長擔任。
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工作需要確定,主要有市委宣傳部、市政府辦、市衛生局、市發展改革局、市經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市交通局、市畜牧局、市工商管理局、市物價局、市質監局、市環保局、市林業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旅遊局、市紅十字會、市愛衛會、火車站、汽車站、武警永濟支隊等。
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市人民政府根據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議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需要,成立永濟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部負責對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統一領導、統一指揮,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做出決策。
2.1.1 指揮部辦公室及日常管理機構
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下設指揮部辦公室,由市衛生局衛生應急辦公室承擔指揮部辦公室的職責。
市衛生局應急辦是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工作機構。
其主要職能是:依法組織協調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的地方立法和應急預案及技術規範的起草、擬訂工作;
組建與完善公共衛生事件指揮系統和監測預警系統;
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實施,指導和幫助各部門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應急和傷病救治工作;負責信息匯總和報送工作;
組織公共衛生和醫療救助專業人員進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及應急預案演練;
承辦救災、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衛生問題的組織協調及緊急醫療救護工作。
2.1.2 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
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制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和各項預防控制措施,並對有關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督導;根據預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向市應急處理指揮部提出隔離、封鎖有關地區等重大措施的建議;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發布標準,及時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
市委宣傳部: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發布的組織管理;按照指揮部確定的報導口徑,組織新聞單位,積極主動地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輿論引導並審核把關;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中危機心理干預和防病知識普及等方面的宣傳報導。
市政府辦:與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溝通、協商機制,按照市指揮部領導的要求會同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新聞發布會或邀請市外和境外新聞媒體採訪,及時澄清事實,主動引導輿論;加強網上信息發布的管理和引導。
市發展改革局:負責組織防護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儲備和調度,保證供應。
市經貿局:負責加強對日常生活用品市場運營和供應情況的監控,協調組織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組織做好參加經貿活動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外經貿活動期間跨地區傳播擴散;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負責全市醫藥企業應急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的儲備、調度,保證供應。
市教育局:與衛生行政部門密切配合,組織實施學校和托幼機構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校內和托幼機構發生及流行,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工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工作。
市科技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制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防治技術研究方案,組織科研力量開展應急防治技術科研攻關,統一協調、解決檢測技術、藥物、疫苗研發和套用中的科技問題。
市公安局:密切注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的社會動態,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置各類治安事件,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保障社會秩序。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強制隔離措施。做好交通疏導,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車輛、人員迅速抵達事發地區。
市民政局:組織做好受災民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負責對特困民眾進行生活救助和醫療救助;做好傳染病死亡患者的屍體消毒火化處理和其他善後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接受、分配企業、個人、社會組織等捐助的資金和物資,做好款物管理和發放工作。組織和動員社區、村委會力量參與群防群治。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經費,並做好經費和捐贈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照國家、省、市工傷保險政策的規定,指導協調相關統籌地區做好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落實工作。
市交通局:負責統一調集、徵用應急車輛,保障醫療救援人員、物資運輸暢通。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對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員開展檢疫、查驗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交通運輸環節傳播。優先安排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和器械的運輸,做好疫區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市畜牧局:負責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家畜家禽人畜共患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工作。開展與人密切接觸的家畜家禽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監測、調查等工作。
市工商、質監、物價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產品的質量、物價開展監督管理工作,保障正常的市場秩序。
市環保局:負責組織與醫療廢棄物處置有關的環境保護監督執法,維護環境安全。
市林業局: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和基礎調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採樣檢驗。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快速組織隔離並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野生動物活動範圍和預警信息。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依法組織開展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組織協調並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生產等環節的監督和管理。
市旅遊局:組織旅遊全行業認真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組織做好旅遊團隊及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旅遊團隊中發生和跨地區傳播擴散。
市紅十字會:組織民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救,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具體情況,向國內外發出呼籲,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市愛衛會:負責組織全社會開展愛國衛生活動,開展除“四害”等活動。
火車站、汽車站:負責對乘坐火車、汽車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將發現的傳染病人和疑似傳染病人移交指定的醫療機構處理,防止傳染病通過鐵路運輸和公路運輸的環節傳播。確保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急用物資和有關標本的運送。
武警永濟支隊:負責本支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組織指揮所屬部隊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行動,配合公安機關做好事件現場的控制工作。
各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做好本部門工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需要,承擔永濟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1.3 專家諮詢委員會
市衛生局負責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諮詢委員會,專家諮詢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應的級別以及採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議。
(2)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提出諮詢建議。
(3)參與制訂、修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
(4)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
(5)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後期評估提出諮詢意見。
(6)承擔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和市衛生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2.2 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及職責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的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業務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各醫療衛生機構要服從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指揮、調度和安排,積極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2.2.1 醫療機構:主要負責病人的現場搶救、轉運、診斷、治療;做好醫院感染控制和醫療廢物管理工作,配合對住院病人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和檢測樣本採集。
2.2.2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主要負責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及病因學的確定工作,包括對有關人員採取醫學觀察和隔離措施,採集病人和環境標本,對環境和物品進行衛生學處理,開展現場快速檢測和實驗室檢測,加強疾病和健康監測等。
永濟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和實驗室檢測的技術指導和技術支持任務。
2.2.3 衛生監督機構:主要負責區域的
食品衛生、環境衛生、醫療機構和傳染病防治等工作的衛生監督。
市防疫站、四個監督所及電機防疫站承擔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全市性衛生監督檢查工作,對全市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按照國家統一建立的法定傳染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症狀監測、實驗室監測等報告體系,各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組織與協調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其內容有:自然疫源性疾病、
動物疫情監測、自然災害發生地區的重點傳染病和衛生事件監測、主要症狀和重點疾病的醫院哨點監測等。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2 預警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認真分析其對公眾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發展趨勢,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即將發生和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由市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並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運城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3.3 報告
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照專業分工、屬地化管理原則負責對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監測、信息收集、信息核實、信息報告與管理工作。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監測報告制度,執行首診負責制,嚴格門診日誌制度,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
鐵路、交通、廠(場)礦等所屬的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3.1 責任報告人
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護人員和檢疫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
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
3.3.2 責任報告單位
(1)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2)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
(3)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5)有關單位,主要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食品檢驗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
3.3.3 報告時限和程式
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後,在1小時內向市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可同時向市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報告應在1小時內完成。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運城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應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運城市人民政府報告。
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直接上報運城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報永濟市人民政府;運城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的1小時內向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報運城市人民政府。
3.3.4 報告內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終結報告,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
首次報告:首次報告未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存在隱患的相關信息,應說明信息來源、事件發生的地點、時間、波及人群或潛在的危害範圍、發病和死亡情況、事態可能發展趨勢以及事件性質的初步判定和擬採取的主要措施等。
進程報告:報告事件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件的診斷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進程報告中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同時對首次報告或前次進程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
終結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後對事件的發生和處理情況進行總結結案報告,應包括調查確認的事件性質、波及範圍、危害程度、流行病學分布、勢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的具體要求按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3.3.5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路直報
醫療機構和鄉鎮衛生院可直接通過網際網路上的專用系統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及時接收並通過網際網路專用系統報告信息。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逐級及時審核信息、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和法定效力,並統計匯總、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3.3.6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其他報告方式
市級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報告單位必須實行計算機網路直報,具備條件的鄉(鎮)級責任報告單位應實行計算機網路直報。責任報告單位在按報告時限和程式進行網路直報的同時可通過傳真等方式作詳細書面報告。電話報告可作為網路直報和書面傳真報告有關情況的說明。
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和終止
4.1 應急反應的原則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根據相應級別做出應急反應。同時,要遵循事件發生髮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反應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根據不同類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及時提升預警和反應級別;對範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相應降低反應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議和實際工作需要,決定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學校、地區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報告和反應級別,確保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維護社會穩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態發展。
若我市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後,要密切注意事件動態,對可能受境外影響的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並服從運城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處理工作。
4.2 應急反應措施
4.2.1 各級人民政府
(1)組織協調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按其職責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工作。
(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調集轄區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市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範圍;經省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對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封鎖大、中城市的疫區或者跨省、自治區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的,由國務院決定。對重大
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以及放射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以及放射事故波及的範圍,劃定控制區域。
(4)強制控制措施:事件發生後市人民政府可以採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閉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緊急措施。
(5)流動人口管理:對
流動人口採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
(6)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檢驗檢疫、衛生、農業等部門在交通站點設定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
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向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轉運移交。
(7)新聞宣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各新聞媒體應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要求開展宣傳報導工作,有關部門應按相關規定為新聞報導提供條件。新聞媒體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導應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實事求是,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防止產生負面影響。
(8)開展群防群控: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居民落實各項預防控制措施,做好流動人口和外來暫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做好區域內患病居民的社會救濟工作,安排好本行政區域內居民生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機構,做好
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9)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制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4.2.2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1)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2)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諮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評估,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級別。
(3)應急控制措施: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性服藥。
(4)督導檢查: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5)發布信息與通報: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由衛生部根據有關規定進行發布;重大(Ⅱ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新聞發言稿,經省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後,由省人民政府新聞辦組織實施,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向社會發布;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新聞發布程式進行發布。難以把握的重大問題,需及時逐級上報並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發布。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各區域衛生機構、駐運部隊、武警部隊以及相鄰縣(市)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其他縣(市)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通報後,應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工作。
(6)開展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培訓: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制定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開展培訓工作。
(7)普及衛生知識:針對事件性質,有針對性的開展衛生知識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開展心理應激和危機干預工作。
(8)進行事件評估: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患者救治概況、所採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4.2.3 醫療機構
(1)接診、收治和轉運患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診療常規進行診斷、治療和採取隔離措施。
(2)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工作人員開展標本的採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3)做好消毒隔離、個人防護和醫療廢物處理等工作,預防醫院感染髮生。
(4)對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放射事故和各類中毒等病人實行首診醫院和首診醫師負責制;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身體傷害的病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診;同時做好疫情報告。
(5)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的經驗;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按照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後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處置。
(6)開展科研與學術交流:配合相關部門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藥品、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開展技術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4.2.4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2)開展
流行病學調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工作人員到達現場後,儘快制訂流行病學調查計畫和方案,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計畫和方案,開展對突發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提出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並向相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有關單位通報情況。
(3)實驗室檢測:市疾病控制機構按有關技術規範採集足量的標本進行致病因子檢測,並根據工作需要將標本分送市、省和國家應急處理功能網路實驗室檢測,查找致病原因。
(4)開展科研與學術交流: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疫苗、消毒方法、醫療衛生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開展技術交流合作,提高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水平。
4.2.5 衛生監督機構
(1)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
(2)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開展食品衛生、傳染病、環境衛生、醫療機構等的衛生監督檢查。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4.2.6 非事件發生地區
若我市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要求,應結合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我市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縣(市、區)的聯繫,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發生、傳入和擴散。
(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能力和意識。
(6)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
4.3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
4.3.1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
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後,立即組織專家進行調查確認,並對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同時,迅速組織醫療、疾控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現場處理工作,並按照規定向市人民政府和運城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市級人民政府根據市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決定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應急指揮部,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運城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快速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
4.3.2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
4.3.2.1 市人民政府應急反應
接到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後,市人民政府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對事件進行應急處理,以免事態進一步擴大。並在運城市人民政府或運城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下,認真落實各項防控措施。
4.3.3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
4.3.3.1 市人民政府應急反應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市人民政府應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認真開展應急處理工作,以免事件進一步擴大。並在運城市政府或運城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
4.3.3.2 市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急反應市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後,立即組織專家調查確認,並對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必要時,向市政府提出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建議。同時,迅速組織應急醫療衛生救治隊伍和有關人員到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進行採樣與檢測、流行病學調查與分析,組織開展醫療救治,分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按照規定報告有關情況;及時向其他有關部門、毗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有關情況;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
4.3.4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市人民政府,除按規定進行報告與現場處理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執行。在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4.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請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批准後實施,並向運城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運城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運城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實施,並向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實施,並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下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
5 善後處理
5.1 後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後,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有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患者救治情況、所採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取得的經驗等,評估報告呈報市人民政府和
運城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5.2 獎勵
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聯合表彰;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表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
5.3 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 撫恤與補助
市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的致病、致殘、死亡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理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5.5 徵用物資、勞務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後,市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理期間緊急調集、徵用的物資和勞務合理評估,給予補償。
6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保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應遵循“預防為主,平戰結合”的原則,市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的組織建設,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隊伍的建設和技術研究,保障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需經費,建立健全統一的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長效預防控制體系,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6.1 技術保障
市人民政府在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決策指揮系統的信息、技術平台,承擔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理、分析、發布和信息傳遞等工作。信息系統由網路傳輸系統、軟體系統、資料庫系統及相關技術機構組成。
市、鎮(街道)的網路系統,採用分級負責的方式進行實施。
要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醫療救治信息網路,實現醫療救治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與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
6.1.2 應急醫療救治體系
按照“上級指導、地方負責、統籌兼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則,逐步在全市範圍內建成符合市情、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
6.1.2.1 急救機構
運城市急救中心為運城市緊急醫療救援中心。我市人民醫院為全市緊急醫療援助中心醫院。
6.1.2.2 傳染病救治機構
市人民醫院承擔全市的傳染病救治。全市四個中心鄉鎮衛生院設立傳染病門診和隔離留觀室。
6.1.3 應急衛生救治隊伍
6.1.3.1 組建原則
我市與運城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調動、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隊伍。
6.1.3.2 應急衛生救治隊伍的組建方式和種類
我市與運城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的需要分別組建應急衛生救治隊伍。主要包括傳染病、群體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職業中毒、放射事故和化學污染中毒應急衛生救治隊伍,每類隊伍為10人左右。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還應根據實際,對於鼠疫、霍亂等重大傳染病,轄區內建有放射源設施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的,分別組建專門的應急衛生救治隊伍。
應急衛生救治隊伍根據其應對事件類型,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衛生監督機構、醫學高等院校以及武警部隊等有關單位,選擇年富力強,具有實際工作能力的流行病學、實驗室檢測、微生物學、臨床救治、信息網路等專業的人員組成。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建立成年志願者組成的衛生應急救援隊伍。單位應當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專職或者兼職衛生應急救援隊伍。
6.1.3.3 應急衛生救治隊伍的管理與培訓
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應急衛生救治隊伍實行計算機網路化管理,建立應急衛生救治隊伍資料庫;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情況,對隊伍及時進行調整,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救治能力。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為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流行病學、現場調查、病因檢測等業務的培訓基地,承擔市、鎮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應急培訓工作;承擔相應演練任務。
人民醫院為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醫療救治隊伍培訓基地,承擔全市應急醫療救治專業人員的應急專業知識與技能的培訓工作;承擔相應演練任務。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負責組織編寫各專業類別的應急衛生救治培訓教材,培訓師資,組織開展全市各級應急衛生救治隊伍的培訓。
6.1.4 演練
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演練。
市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全市應急準備、協調和應急相應能力,並對演練結果進行總結和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
任何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市人民政府同意。
6.2 物資、經費保障
6.2.1 物資儲備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衛生應急物資儲備目錄,市衛生、發展改革、經貿和財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配合,建立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衛生應急物資儲備計畫,發展改革和經貿負責組織、落實儲備,財政部門保障儲備經費。物資儲備種類包括:藥品、疫苗、醫療衛生設備和器材、快速檢驗檢測技術設備和試劑、傳染源隔離及衛生防護用品和應急設施。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向發展改革、經貿和財政部門調用儲備物資。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後要及時補充。
6.2.2 經費保障
發展改革部門應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經費。
財政部門按規定落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經費。所需資金已在部門預算核定的應按照有關快速撥款程式及時撥付;未在部門預算核定的,要通過調整部門預算內部支出結構和追加部門預算等方式,及時安排和撥付。
及時爭取上級財政對我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的經費支持。
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應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履行所承擔職責的工作經費,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積極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6.3 通訊與交通保障
各級應急衛生救治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通訊設備和交通工具,配備經費和運轉經費由市財政納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經費統一安排。
6.4 人員健康保障
市、鎮人民政府的衛辦及其有關部門、各級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衛生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最大限度的減少衛生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6.5 法律保障
市、鎮人民政府的衛辦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山西省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落實各項措施。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工作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相關責任。
6.6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應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民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7 預案的制訂
本預案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發布,並定期進行評審,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和本預案的規定,制訂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具體工作預案或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病人,且病例不斷增加,範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於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大的中毒事件。
新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傳染病是指
伊波拉、
猴痘、
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旅行建議是指
國務院為防止疫病因人員流動進一步擴散蔓延,向社會公眾發出的儘量避免或減少到疫區非必要旅行的建議。
8.2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2009年12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