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事件醫療應急工作管理辦法

《突發事件醫療應急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是為明確突發事件醫療應急工作機制與流程,規範、高效做好各類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促進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工作預案制定的辦法。由國家衛生健康委於2023年12月8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突發事件醫療應急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8日
  • 發布單位:國家衛生健康委
  • 發文字號:國衛醫急發〔2023〕37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關於印發《突發事件醫療應急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衛醫急發〔2023〕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
為進一步規範突發事件醫療應急工作,有效減輕各類突發事件對人民民眾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維護人民民眾健康權益,保障社會和諧穩定與經濟平穩發展,我委制定了《突發事件醫療應急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3年12月8日

辦法全文

突發事件醫療應急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突發事件醫療應急工作機制與流程,規範、高效做好各類突發事件緊急醫學救援,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促進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工作預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報告及時、快速處置、分級回響、平急結合”的原則,以高度負責的精神,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拓寬信息渠道,及時、準確、全面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有力、有序、有效開展醫療應急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突發事件醫療應急管理,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突發事件醫療應急管理辦法或規定。
 第二章 突發事件醫療應急信息的發現和報告
 第五條 突發事件醫療應急相關信息的發現途徑包括:
(一)各地、各有關單位報告的信息。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重視發揮院前醫療急救網路作用。相關醫療機構獲悉事發地人員傷亡情況後,應第一時間向屬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信息。
(二)新聞媒體報導中涉及的信息、社會公眾報告、其他部門通報和上級部門反饋等。建立健全與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的信息報送機制,及時共享突發事件信息。
要加強應急值守,保持通訊24小時暢通,提高信息報告人員素質,提升信息時效和質量,力爭第一時間獲取有效信息,為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贏得寶貴時間。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突發事件及其隱患。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事件監測機構等為突發事件醫療應急信息責任報告單位,應依據各自職責和相關要求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或)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第七條 責任報告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突發事件及其處置情況。獲得突發事件相關信息,責任報告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屬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屬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儘快組織現場醫療應急處置,同時進行信息報告;接到突發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根據事件的不同級別,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並在2小時內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如尚未達到突發事件標準,應當密切跟蹤事態發展,及時報告事態變化。
對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5例的重大及以上級別突發事件,或可能引發重大及以上級別突發事件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報告2小時內報告國家衛生健康委,傷亡情況暫時不清時先報告事件情況,傷亡情況通過進展報告報送,省級以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直接上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同時抄送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國家衛生健康委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第八條 根據事件發生、發展、控制過程分為初次報告、進展報告、結案報告。初次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事件發生或發現時間、地點、事件類型、已造成人員傷亡情況、傷病員檢傷分類、初步診斷;調派醫務人員、救護車、醫療應急隊伍和省、市專家等醫療資源情況;衛生健康系統受損情況、擬進一步採取的醫療應急措施以及請求支援事項。進展報告應包括已實施的救治策略和方案,後續醫療救治方案,並及時更新傷病員救援、醫療救治和病情轉歸進展等。結案報告應包括傷病員死亡情況、治癒情況等,對突發事件醫療救治工作進行總結分析。
對重大及以上級別突發事件,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由專人對接各救治醫療機構,實時掌握傷病員救治情況,與國家衛生健康委保持24小時信息暢通;特別重大事件每日報告,重大事件隔日報告。
第九條 建立倒查追究制度。加強檢查指導,努力提高信息報告的時效性和準確性。對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的單位,堅決按照相關規定,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每年對各地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進行評估。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突發事件醫療應急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第三章 突發事件醫療應急處置
 第十條 突發事件醫療應急處置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突發事件的應急回響機制,根據突發事件類型,啟動應急回響,在屬地黨委和人民政府領導下,加強部門協同,完善應急力量,快速反應、高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開展醫療救援。
第十一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現場醫療救治需求,按照預案要求制訂醫療救援方案,統一指揮調動醫療資源,迅速開展醫療救援工作。對傷病員進行檢傷分類,開展現場救治、合理轉運,分級分類開展救治,危險化學品、核輻射事件的傷病員應及時轉運到專業醫療機構救治。
重大及以上級別突發事件,應統籌組織本省域醫療資源,開展現場救治和轉運等工作。國家衛生健康委派出相關領域專家指導醫療救治工作,必要時調派醫療應急隊伍予以支援。相鄰省份應做好本省份國家、省級醫療應急隊伍支援準備工作,隨時接受調派。
第十二條 醫務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規範和標準對傷病員進行初次檢傷分類、持續評估,分別用綠、黃、紅、黑四種顏色,對輕、重、危重傷病員和死亡人員進行分類,標記在傷病員或死亡人員的手腕或腳踝等明顯部位,以便按照類別開展處置。危重症患者標紅色標,應第一優先處置、轉送;重症患者標黃色標,第二優先處置、轉送;輕症患者標綠色標,可第三優先處置、轉送;死亡者標黑色標。
第十三條 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按照“最快到達”原則將傷病員迅速轉送至具備治療條件的醫療機構,對於傳染病患者,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轉送至指定的救治醫療機構。在醫療應急救援中,應綜合考慮傷病員情況、地理環境、醫療救治條件和能力等因素,科學選擇轉運方式和收治醫院。需要遠距離轉運的,協調民航、鐵路、交通等部門協助解決醫療救援有關交通事宜。傷病員現場經治的醫療文書要與接納後送傷病員的醫療機構做好交接。
第十四條 傷病員救治應按照集中資源、集中專家、集中傷病員、集中救治的“四集中”原則,首選收治在醫療救治能力和綜合水平強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中醫醫院和中西醫結合醫院,成立醫療救治工作組,統一指揮、統一部署、統籌資源開展醫療救治工作。根據分級分層分類救治的原則,相應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成立專家組,對傷病員病情進行評估,重症患者應按照“一人一策”原則進行救治,必要時開展多學科會診和遠程會診,保證救治質量。同時,做好傷病員及家屬、相關工作人員等重點人群以及公眾的心理援助工作。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事件傷病員集中收治工作完成、批量傷病員得到有效救治、結束集中收治工作後,對醫療應急工作進行總結,提出工作建議。
 第四章  突發事件醫療應急保障
 第十五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組織、平急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協調運轉”的原則,根據災害災難、傳染病疫情、中毒、核輻射等不同類別的緊急醫學救援組建醫療應急隊伍,以有效應對轄區內發生的突發事件,必要時根據有關指令開展轄區外處置支援。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根據本單位的職能,成立相應的應急隊伍。醫療應急隊伍以現場救援、轉運後送、院內救治為主要任務。
(一)隊員組成。隊伍成員應根據應對事件的不同類型,從醫療衛生機構等選擇政治合格、年富力強、有實踐經驗的人員組成。
(二)隊伍裝備。隊伍裝備應實現集成化和自我保障化,分為通用性和專業類裝備。通用性保障裝備主要包括個人生活用品(攜行)、後勤保障裝備、指揮通訊裝備、辦公裝備、徽章標誌和交通裝備等;醫療救治專業類裝備根據重大災害、傳染病、中毒、核輻射等不同事件類別配備,主要包括救治設備、防護裝備,診斷、檢測裝備,現場處置類裝備,藥品器材等。
(三)隊伍管理。國家醫療應急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具體按照《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管理辦法(試行)》執行,地方各級醫療應急隊伍管理參照執行。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依託“醫療應急指揮信息系統”建立隊伍成員和裝備資料庫,實行信息化管理,及時更新信息資料。
第十六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依託綜合實力強的醫療機構加強緊急醫學救援基地、重大傳染病防治基地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大規模收治傷病員能力和醫療應急演訓、科研、物資儲備能力。
第十七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立轄區內的醫療應急專家庫,負責更新本級醫療應急專家庫。發生突發事件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及時從專家庫調用專家,書面通知派出人員所在單位,緊急情況下可先電話通知。
(一)專家遴選。政治合格,在臨床醫學、災害管理學、法學等領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一定專業學術地位或影響和應對突發事件處置經驗並具備副高級及其以上專業職稱,年齡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勝任相關工作的,經推薦審核後可作為醫療應急專家,入選醫療應急專家庫。醫療應急專家推薦與審核按照突發事件類別和所需相關專業進行推薦,包括醫療救治、衛生管理、危機管理、心理學、社會學等專業專家。
(二)專家庫管理。醫療應急專家庫按國家、省、地市三級分級管理、動態維護、實時更新。國家衛生健康委依託國家突發事件醫療應急指揮信息系統,建立和維護醫療應急專家庫,指導省級專家庫系統管理。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省級醫療應急專家庫的建立、管理,按要求推薦國家級專家,指導省級以下醫療應急專家庫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根據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制定相應的醫療應急預案,針對預案定期開展醫療應急演練,並根據形勢變化、預案實施和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
第十九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突發事件情況和生產供應情況科學制定醫療應急醫藥儲備目錄。儲備物資類別包括突發事件醫療救治、現場處置所需的有關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和器械、防護用品、消毒劑等。醫療機構應本著“自用自儲”的原則制定日常應急物資儲備計畫,國家醫學中心、區域醫療中心和重大疫情救治基地、緊急醫學救援基地、醫療應急隊伍所依託的醫療機構要加強相關醫療救治設備配備並保留一定的備份量,負責區域突發事件快速反應支持。發生災情、疫情等突發事件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需要調用醫藥儲備的,原則上先向地方相關部門申請調用地方醫藥儲備,地方醫藥儲備不能滿足需求時,可申請調用中央醫藥儲備。
第二十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醫療應急培訓,包括制訂和組織實施培訓規劃,並進行績效評估。堅持“預防為主、平急結合、突出重點、學以致用”的原則,根據實際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遠程教育等先進手段,輔以情景模擬、案例分析等方法,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培訓。
(一)組織實施。依據分級管理、逐級培訓的原則,國家衛生健康委組織對省級、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本級及下一級師資和技術骨幹的培訓,做到全員培訓和重點提高相結合,現場處置培訓與理論培訓相結合,地區交流與出國培訓相結合。
(二)培訓對象和主要內容:
1.醫療應急管理幹部培訓。重點是增強應急管理意識和公共安全意識,掌握相關法律、法規、預案和工作制度,提高醫療應急常態化管理水平、組織協調和指揮處置突發事件能力。
2.醫療應急專業隊伍培訓。重點掌握醫療應急預案、技術規範和標準,精通醫療應急專業知識和技能,提高現場處置能力。以重點突發急性傳染病、中毒、核和輻射損傷、各類重大突發事故和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醫療應急工作相關專業知識、理論、技能和應急處理程式、救治方法、安全防護為重點內容。
3.醫務人員培訓。重點掌握應急預案以及重點急性傳染病、新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疾病、中毒、核和輻射損傷等診斷治療技術和安全防護技能,熟練掌握各類突發事件中傷病員的急救處理技術,提高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現場處置、醫療救援及與疾控機構協同處置能力。
4.相關部門醫療應急管理幹部培訓。重點掌握國家醫療應急相關法律、法規和預案以及《國際衛生條例》等,熟悉本部門突發事件醫療應急處置職責,了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標準和程式、應急措施、事後恢復重建以及能力評估等。 
5.醫療應急救援志願者培訓。重點是掌握醫療應急救援及自救、互救、個人防護的技能以及協助專業救援隊伍參與醫療應急處置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醫療應急工作需要,結合預案制定年度演練計畫,採取桌面和實戰演練、功能和全面演練等形式,重點演練突發事件醫療應急組織管理、快速反應、技術規範、物資儲備、部門協調、媒體溝通等。
第二十二條 加強醫療應急科普宣教,利用廣播、電視、報紙和網路等大眾媒體,及時將宣傳信息傳遞到有關目標人群,將切合實際的有關自救互救等知識反覆向公眾宣傳,通過開展醫療應急科普知識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等活動,倡導衛生行為,群策、群防、群控,提高公眾突發事件醫療應急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三條 加強醫療應急科技交流與合作,有計畫地開展應對突發事件醫療應急相關的科學研究,探索事件發生、發展的規律。加強醫療應急工作的法制、體制、機制和預案建設的相關政策研究,應急指揮平台的開發套用,現場應急處置相關技術,應急能力評估,社會經濟評價,隊伍裝備標準,應急物資儲備,現場快速檢測技術和實驗室診斷方法等醫療應急科研成果的綜合評價和推廣套用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地按規定落實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醫療衛生人員補助,為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的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五條 對突發事件醫療應急救援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對在參與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中致傷、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工作消極、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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