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

《石家莊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在2003.07.06由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家莊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
  • 頒布時間:2003年07月06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7月06日
  • 發布單位: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總則,預防與應急準備,組織指揮體系,監測報告體系,預防控制體系,醫療救治體系,獎懲機制,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市、縣兩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流行病學調查、傳染源隔離、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有關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六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省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市實際,擬定全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政府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級人民政府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全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事件的專項應急預案。
第七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所需經費全部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政府財政應預留出應急儲備金。
第八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依法做好傳染病預防、食品、生活飲用水、公共場所、學校等的衛生工作,防範突發事件的發生。
第九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加強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醫療機構、急救服務網路、市縣鄉村四級現代化疫情報告通訊網路的建設,保證其開展突發事件調查、控制和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疫情報告等所需的物質條件,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設定與傳染病防治工作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醫院。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防治需要指定若干市級醫院設立傳染病隔離留觀站。
按照人口分布,就近治療,區域全覆蓋的原則,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在縣(市),設定若干傳染病專科醫院負責農村傳染病病人的救治工作。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指定醫療機構設立傳染病門診及傳染病病房,進行醫學觀察及隔離治療。
第十一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完善農村應對突發事件的醫療系體,加強鄉(鎮)衛生院建設,按規定設立隔離留觀室。支持和指導村民委員會建立健全村級醫療機構,提高協助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條 市、縣兩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建立由專家組成的診斷機構,負責診斷救治及技術性指導工作。
第十三條 市、縣兩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制定培訓計畫,對疾病控制人員、臨床醫務人員、檢驗人員進行相關知識和技能的培訓,組織疾病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進行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
第十四條 市、縣兩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工作。結合愛國衛生工作,創建健康教育示範村(小區)和示範家庭。組織志願者向公眾義務宣傳有關政策、法律常識、科普知識等。
市、縣兩級宣傳部門負責協調新聞單位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活動。
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醫院、社區和村鎮應廣泛開展健康教育活動。

組織指揮體系

第十五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後,應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的啟動,應當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由本級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固定辦公地點、人民、通信設備,統一領導和指揮本轄區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指揮有關部門立即到達規定崗位,採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二)調動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有關救治工作;
(三)組織醫療衛生機構、監測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集中力量進行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四)根據需要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五)根據需要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情重點區域或者疫區實行緊急措施或者封鎖;
(六)根據需要對食物和水源採取控制措施;
(七)對本轄區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第十七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要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做好本區域、本系統和本單位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支持配合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的督察和指導。
第十八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層層分解任務,並加強督導檢查,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監測報告體系

第十九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和預警系統。
市、縣兩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及時發現潛在的隱患和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
突發事件監測預警系統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120急救中心、醫療機構、藥房、機關企事業單位構成。120急救中心、醫療機構要定期報告接診記錄;藥房要定期報告藥品銷售記錄;機關企事業單位要報告因病缺勤記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科學分析歸納上報的各種信息,及時發現突發事件徵兆和趨勢並向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衛生行政部門發出預警和報告。
第二十條 建立市、縣(區)、鄉(街辦處)、村(居委會)四級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系統,確保信息暢通。
第二十一條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應嚴格按照時限和程式報告。
市、縣兩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後,要立即實施疫情調查與控制措施,並立即通過“國家疾病報告管理信息系統”逐級上報。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駐石各單位,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立即向所在地的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或者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報告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在1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同時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市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並同時向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市人民政府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二條 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期間,對疫情實行日報告制度和零報告制度。
第二十三條 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對報告、舉報突發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具體獎勵辦法按照省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隱患、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突發事件。
第二十六條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在突發事件發生時,要及時向毗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接到毗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疫情通報時,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通知當地醫療衛生機構。

預防控制體系

第二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市、縣兩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監督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機構,應及時趕到現場,負責對突發事件進行調查處理。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應接受調查並說明實情,不得逃避和隱瞞。
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對突發事件調查、現場勘驗,採取控制措施,確定危害程度,作出評價報告。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對突發事件進行流行病學調查、現場監測、實驗室診斷,查明原因,並提出控制措施建議。
第二十八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時啟動“五網一站一隊”監控網路和“雙五級縱向防控系統”,確保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五網”是指單位監控網、基層組織網、個體從業人員監控網、藥品銷售監控網、醫療機構監控網;“一站”是指設定留置觀察站;“一隊”是指鄉(鎮)、街道辦事處成立突發事件監控小分隊。
“雙五級縱向防控系統”是指市、縣、鄉、村、組和市、區、街道、居委會、樓房兩套防控系統。
第二十九條 對傳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和一般接觸者,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情況採取醫院隔離觀察、家庭隔離醫學觀察或者指定其他地點隔離醫學觀察。
接觸者在觀察期間內出現異常症狀,負責隔離醫學觀察的單位或組織應立即通知當地負責轉運的醫療機構,儘快運送到當地指定醫院就診。
對從傳染病疫區及從其他地區進入本市的人員經縣級以上醫院檢查發現有體徵需要醫學觀察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可以對其作
出隔離醫學觀察的決定。
醫療衛生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被隔離觀察人員所在
單位或者其他相關單位,按照規定對被隔離人員進行醫學觀察、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患者所在單位應當組織力量,群防群控,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並向居民、村民宣傳有關傳染病防治的法律以及科學預防知識。
第三十一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及時安置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隔離、觀察、治療。加強重點單位、重點人群、重點環節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造成疫情擴散。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可以根據疫情流行狀況依據有關規定對流動人口做出查驗、限制流動的決定。其他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阻斷交通,限制人員、車輛通行。
第三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人群聚集的駐石部隊、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建築工地、鐵路、交通、民航和社區、村莊等單位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建立和完善緊急應對機制,嚴格落實防範措施。
第三十三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衛生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政府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決定,對出入傳染病流行區域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物資實施衛生查驗,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受查驗者應當如實填報有關情況,不得逃避查驗,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第三十四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當地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進行防治,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必要時,報經上一級政府決定,可以採取下列緊急措施: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
(二)停工、停業、停課;
(三)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
(四)封閉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欽用水源。
縣級以上政府接到下一級政府關於採取前款所列緊急措施報告時,應當在24小時內做出決定。下一級政府在上一級政府做出決定前,必要時,可以臨時採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和封閉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但不得超過24小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受到病原體嚴重污染的場所設定隔離控制區域,並在周圍設立明顯標誌。隔離控制期限由批准設定隔離控制區域的政府決定。
緊急措施的解除,由做出決定的政府宣布。
第三十五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疫點的終末消毒必須由專業人員進行。執行預防性消毒的人員,應當接受培訓,並按消毒操作規範進行。
第三十六條 突發事件涉及的單位和個人,對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的應急措施,應當予以配合。不予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在醫療機構外死亡的無主屍體,公安、衛生、民政應及時趕到現場,並按各自職責採取必要的隔離、消毒、身份確認、火化等處理措施。

醫療救治體系

第三十八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根據應急處理預案,啟動疾病控制和醫療救護快速反應系統和運轉機制。當地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立即對突發事件所致的病人提供現場救援與醫療救護。並按照有關要求做好防止交叉感染,做好個人防護工作。承擔醫療救護的醫療衛生單位在醫療救護力量不足時,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請求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支援。
第三十九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需要,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本轄區的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設施、設備、藥品、器材、衛生人員、醫學科研成果及其套用等醫療資源進行整合調配。
第四十條 醫療機構對前來就診的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實行接診醫生首診負責制,不得推諉、拒絕。接診醫生應當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診的病人,應當將病歷複印件隨病人轉送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收治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實行先收治、後結算的辦法,不得以費用為由拒收。所需費用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收治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的醫療機構,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隔離、消毒條件,配備必要的救治設備;設定污染區、半污染區、清潔區及緩衝帶,安排合理的人流、物流走向;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隔離治療,避免交叉感染。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難、歧視參加突發事件救治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和其他相關的人員及其家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難、歧視經臨床治療痊癒出院的病人。

獎懲機制

第四十四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單位、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單位、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四十五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未依照《條例》、《河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依照《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照《條例》、《實施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依照《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督察不予配合,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的,依照《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市、縣兩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門部門違反《條例》、《實施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能及時發現、掌握突發事件情況的;
(二)未能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突發事件的;
(三)未能有效進行組織協調和救治的;
(四)未認真調查、評估判斷突發事件並提出防治、處理建議的;
(五)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中有其他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四十九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條例》、《實施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完成任務的;
(二)未建立嚴格的防範和應急處理責任制的;
(三)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統一調度的;
(四)未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
(五)未按要求保證和落實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資金和物資的;
(六)對突發事件現場、人員等未採取控制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未及時對突發事件中已感染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採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藥、群體防護等措施的;
(八)違反應急處理規定、延誤時機造成不良後果的;
(九)未按要求開展應急知識宣傳教育普及的。
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條例》、《實施辦法》和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二)未能為因突發事件致病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的;
(三)未及時採取控制措施的;
(四)未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
(五)未按規定接診病人的;
(六)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調度的;
(七)因違規操作導致交叉感染及其他醫療事故的。
第五十一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診療活動或醫療機構擅自收治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的,依據《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從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突發事件急處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突發事件的;
(二)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三)拒絕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採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
(四)擔負應急任務的工作人員不服從調度,藉故推諉、拖延,擅離職守或者臨陣脫逃的;
(五)拒絕接受突發事件檢查、隔離等應急措施的;
(六)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拒不採取醫療措施而造成疫情傳播擴散的;
(七)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統一調度的。
第五十三條 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制假售假、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物價、衛生、質量技術監督、藥品監督等部門依法從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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