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突發公共事件所導致的人員傷亡、健康危害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1.4 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明確職責;依靠科學、依法規範;反應及時、措施果斷;整合資源、信息共享;平戰結合、常備不懈;加強協作、公眾參與。
醫療衛生救援的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導致人員傷亡和健康危害情況將醫療衛生救援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2.1 特別重大事件(Ⅰ級)
⑴一次事件出現特別重大人員傷亡,且危重人員多,或者核事故和突發放射事件、化學品泄漏事故導致大量人員傷亡,事件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請求國家在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上給予支持的突發公共事件。
⑵跨省(區、市)的有特別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公共事件。
⑶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級)
⑴一次事件出現重大人員傷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5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⑵跨市(地)的有嚴重人員傷亡的突發公共事件。
⑶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發公共事件。
2.3 較大事件(Ⅲ級)
⑴一次事件出現較大人員傷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3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⑵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較大突發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級)
⑴一次事件出現一定數量人員傷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過1例的突發公共事件。
⑵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其他需要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發公共事件。
醫療衛生救援組織體系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在同級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指揮下,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協調一致,共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醫療衛生救援組織機構包括: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成立的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專家組和醫療衛生救援機構[指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包括醫療急救中心(站)、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化學中毒和核輻射事故應急醫療救治專業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
3.1 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成立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領導、組織、協調、部署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衛生應急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省、市(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成立相應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承擔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的組織、協調任務,並指定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3.2 專家組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組建專家組,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提供諮詢建議、技術指導和支持。
3.3醫療衛生救援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承擔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任務。其中,各級醫療急救中心(站)、化學中毒和核輻射事故應急醫療救治專業機構承擔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和傷員轉送;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各自職能做好突發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
3.4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突發公共事件現場設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回響和終止
4.1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分級回響
4.1.1 Ⅰ級回響
⑴Ⅰ級回響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Ⅰ級回響:
a.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國務院啟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b.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國務院有關部門啟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c.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特別重大事件(Ⅰ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⑵Ⅰ級回響行動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關於醫療衛生救援特別重大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後,應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組織和協調醫療衛生救援機構開展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導和協調落實醫療救治等措施,並根據需要及時派出專家和專業隊伍支援地方,及時向國務院和國家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和反饋有關處理情況。凡屬啟動國家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回響,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啟動工作。
事件發生地的省(區、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指揮下,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協調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
4.1.2 Ⅱ級回響
⑴Ⅱ級回響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Ⅱ級回響:
a.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省級人民政府啟動省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b.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省級有關部門啟動省級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c.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⑵Ⅱ級回響行動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關於醫療衛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後,應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同時,迅速組織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和有關人員到達突發公共事件現場,組織開展醫療救治,並分析突發公共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有關處理情況。凡屬啟動省級應急預案和省級專項應急預案的回響,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啟動工作。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進行督導,根據需要和事件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請求,組織國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和有關專家進行支援,並及時向有關省份通報情況。
4.1.3 Ⅲ級回響
⑴ Ⅲ級回響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Ⅲ級回響:
a.發生較大突發公共事件,市(地)級人民政府啟動市(地)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b.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較大事件(Ⅲ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⑵ Ⅲ級回響行動
市(地)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關於醫療衛生救援較大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後,應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同時,迅速組織開展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並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有關處理情況。凡屬啟動市(地)級應急預案的回響,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啟動工作。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衛生救援較大事件報告後,要對事件發生地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進行督導,必要時組織專家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並適時向本省(區、市)有關地區發出通報。
4.1.4 Ⅳ級回響
⑴ Ⅳ級回響的啟動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啟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的Ⅳ級回響:
a.發生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縣級人民政府啟動縣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b.其他符合醫療衛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
⑵ Ⅳ級回響行動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關於醫療衛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後,應立即啟動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工作,組織醫療衛生救援機構開展突發公共事件的現場處理工作,組織專家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調查、確認和評估,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有關處理情況。凡屬啟動縣級應急預案的回響,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啟動工作。
市(地)級衛生行政部門在必要時應當快速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進行技術指導。
4.2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及指揮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後要及時趕赴現場,並根據現場情況全力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在實施醫療衛生救援的過程中,既要積極開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護,確保全全。
為了及時準確掌握現場情況,做好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工作,使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緊張有序地進行,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應在事發現場設定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主要或分管領導同志要親臨現場,靠前指揮,減少中間環節,提高決策效率,加快搶救進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要接受突發公共事件現場處置指揮機構的領導,加強與現場各救援部門的溝通與協調。
4.2.1 現場搶救
到達現場的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要迅速將傷員轉送出危險區,本著“先救命後治傷、先救重後救輕”的原則開展工作,按照國際統一的標準對傷病員進行檢傷分類,分別用藍、黃、紅、黑四種顏色,對輕、重、危重傷病員和死亡人員作出標誌(分類標記用塑膠材料製成腕帶),扣系在傷病員或死亡人員的手腕或腳踝部位,以便後續救治辨認或採取相應的措施。
4.2.2 轉送傷員
當現場環境處於危險或在傷病員情況允許時,要儘快將傷病員轉送並做好以下工作:
⑴對已經檢傷分類待送的傷病員進行復檢。對有活動性大出血或轉運途中有生命危險的急危重症者,應就地先予搶救、治療,做必要的處理後再進行監護下轉運。
⑵認真填寫轉運卡提交接納的醫療機構,並報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匯總。
⑶在轉運中,醫護人員必須在醫療倉內密切觀察傷病員病情變化,並確保治療持續進行。
⑷在轉運過程中要科學搬運,避免造成二次損傷。
⑸合理分流傷病員或按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指定的地點轉送,任何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診、拒收傷病員。
4.3 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有關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情況組織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等有關專業機構和人員,開展衛生學調查和評價、衛生執法監督,採取有效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確保大災之後無大疫。
4.4 信息報告和發布
醫療急救中心(站)和其他醫療機構接到突發公共事件的報告後,在迅速開展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同時,立即將人員傷亡、搶救等情況報告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或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承擔醫療衛生救援任務的醫療機構要每日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傷病員情況、醫療救治進展等,重要情況要隨時報告。有關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有關情況。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認真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信息發布工作。
4.5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回響的終止
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完成,傷病員在醫療機構得到救治,經本級人民政府或同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准,或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醫療衛生救援領導小組可宣布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回響終止,並將醫療衛生救援應急回響終止的信息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醫療衛生救援的保障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醫療衛生救援機構和隊伍的建設,是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遵循“平戰結合、常備不懈”的原則,加強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組織和隊伍建設,組建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制訂各種醫療衛生救援應急技術方案,保證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5.1 信息系統
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信息網路,實現醫療機構與衛生行政部門之間,以及衛生行政部門與相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5.2 急救機構
各直轄市、省會城市可根據服務人口和醫療救治的需求,建立一個相應規模的醫療急救中心(站),並完善急救網路。每個市(地)、縣(市)可依託綜合力量較強的醫療機構建立急救機構。
5.3 化學中毒與核輻射醫療救治機構
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依託專業防治機構或綜合醫院建立化學中毒醫療救治和核輻射應急醫療救治專業機構,依託實力較強的綜合醫院建立化學中毒、核輻射應急醫療救治專業科室。
5.4 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組建綜合性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並根據需要建立特殊專業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保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隊伍的穩定,嚴格管理,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救治能力。
醫療衛生救援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5.5 物資儲備
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衛生救援應急藥品、醫療器械、設備、快速檢測器材和試劑、衛生防護用品等物資的儲備計畫建議。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運,保證供應,維護市場秩序,保持物價穩定。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後要及時補充。
5.6 醫療衛生救援經費
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應由政府承擔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所必需的經費,並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監督工作。
自然災害導致的人員傷亡,各級財政按照有關規定承擔醫療救治費用或給予補助。
安全生產事故引起的人員傷亡,事故發生單位應向醫療急救中心(站)或相關醫療機構支付醫療衛生救援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有關部門應負責督促落實。
社會安全突發事件中發生的人員傷亡,由有關部門確定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醫療救治費用,有關部門應負責督促落實。各級財政可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或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對醫療救治費用給予補助。
各類保險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參加人身、醫療、健康等保險的傷亡人員,做好理賠工作。
5.7 醫療衛生救援的交通運輸保障
各級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救護車輛、交通工具和通訊設備。
鐵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要保證醫療衛生救援人員和物資運輸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情況特別緊急時,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5.8 其他保障
公安機關負責維護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治安秩序,保證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
科技部門制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技術研究方案,組織科研力量開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技術科研攻關,統一協調、解決檢測技術及藥物研發和套用中的科技問題。
海關負責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急需進口特殊藥品、試劑、器材的優先通關驗放工作。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藥品、醫療器械和設備的監督管理,參與組織特殊藥品的研發和生產,並組織對特殊藥品進口的審批。
紅十字會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自然災害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負責組織民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救,做好相關工作。並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具體情況,向國內外發出呼籲,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總後衛生部負責組織軍隊有關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醫療衛生救援的公眾參與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知識普及的組織工作;中央和地方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要擴大對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加強對所屬人員的宣傳教育;各醫療衛生機構要做好宣傳資料的提供和師資培訓工作。在廣泛普及醫療衛生救援知識的基礎上逐步組建以公安幹警、企事業單位安全員和衛生員為骨幹的民眾性救助網路,經過培訓和演練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附 則
7.1 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2 預案制定與修訂
本預案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並報國務院審批發布。各地區可結合實際制定該地區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本預案定期進行評審,根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和補充。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