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

《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旨在提高全社會預防、控制和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和減輕或者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及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經 2020年10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0年10月27日公布,共六章五十九條 ,自 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3日省政府發布的《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應急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1日 
  • 發布機關:浙江省政府 
  • 發布時間:2020年10月27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修訂解讀,

辦法發布

第383號
《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已經 2020年10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27日

辦法全文

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全社會預防、控制和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減輕或者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職業中毒、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重大化學毒物污染以及其他嚴重影響社會公眾健康的事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級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分級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預防、控制和處理(以下統稱防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工作應當始終把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遵循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聯動、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方針,堅持預防為主、依法防控、科學防控、精密智控、屬地管理、聯防聯控、群防群控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完善應急預案,將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納入當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工作體系,建立健全應急工作機制,加強區域協作,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落實防控措施,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有針對性地採取防控措施,組織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風險評估、事件報告、信息發布、醫療救治、防控指導等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海關、邊檢等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紅十字會等團體和組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工作。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執行當地人民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協助做好村(社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宣傳教育和健康提示,動員村(居)民和轄區內單位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當地人民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配合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工作。
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公共數據平台,建立應急聯動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先進技術在監測預警、分析研判、防控救治和流行病學調查中的套用,提高科學防控和精準施策的能力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規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數據採集標準,統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數據的歸集工作,依法將相關單位的數據納入公共數據平台,為精準防控提供數據支撐。
第九條 鼓勵高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在檢測診斷試劑研發、藥物疫苗和設備研發以及診療技術創新等方面開展應急技術科研攻關,支持防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科研成果轉化。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專家委員會,制定專家委員會工作規則,完善專家決策諮詢制度,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提供決策支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專家委員會由公共衛生、臨床醫學、應急管理、法學、傳播學、信息技術等領域的專家組成。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本單位和自身的防控工作,採取防護措施,積極配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人員、傳染病者患、病原攜帶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觸者和家屬。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省級有關部門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國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和其他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津貼和補助;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和撫恤。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或者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應急指揮機構的組成和有關部門的職責;
(二)預防、監測與預警機制,監測機構的職責和任務;
(三)信息的收集、分析、評估、報告、通報、發布制度;
(四)事件分級及應急回響的措施、應急預案的操作手冊與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五)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防護用品以及其他物資的儲備與調度;
(六)應急救治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後備醫療機構;
(七)危險廢棄物處理方案和措施;
(八)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九)其他與應急處理有關的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防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工作的需要和應急演練、應急處置中發現的問題,按照規定程式及時修訂、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第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康復機構、農貿市場、商場(超市)、監管場所、旅遊景點、火車站(車站)、機場(碼頭)等人員密集單位和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方案,並組織做好應急演練。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技術規範,指導和督促人員密集單位和公共場所制定應急工作方案和開展應急演練,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工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健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城鄉社區聯動工作機制,加強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標準化建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和專業人員,提升監測預警、流行病學調查、檢驗檢測和應急處置等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基層預防保健體系,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標準化建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和專業人員,保障基層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對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力度,規範醫療機構服務行為,組織醫療機構定期開展醫療衛生人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提高醫療機構應急處置能力。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公共衛生管理制度、操作規範,配備相應的公共衛生專業人員,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管理、服務責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分級、分層、分流的應急醫療救治體系。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本區域綜合性醫療機構設定獨立的傳染病院區(病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定與傳染病防控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和符合隔離要求的傳染病病區。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設定發熱門診(診室)、腸道門診、隔離病房、預檢分診室、負壓病房、負壓手術室,嚴格執行傳染病防控管理制度、操作規範。
醫療急救中心(站)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完善急救設施設備,配備與服務人口規模相適應的救護車(負壓救護車)和急救醫學專業技術人員,確保院前急救暢通。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平戰轉換的要求,完善體育場館、展覽館、會展中心等公共基礎設施,預留應急需求轉換的設施設備和改造空間,便於快速使其轉換為臨時性救治場所或者隔離區域。
新建、改建、擴建綜合性醫療機構時,應當按照隔離病房的相關設計標準,預留應急場地和改造空間,便於快速使其轉換為隔離病房。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儲備制度,依託本地相關企業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生產線,完善應急生產保供機制。
應急物資儲備實行省市縣三級儲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儲備目錄,明確物資儲備的種類、方式、數量和儲備責任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儲備目錄的要求,落實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物資的生產、流通、儲備的調配,確保應急物資的正常供應。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健康管理,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普及公共衛生知識,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提高人民健康素養,全面提升健康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衛生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城鄉環境衛生整治,改善人居環境,加大水源保護力度,落實飲用水消毒措施,加強病媒生物防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的環境和條件。公共衛生環境基礎設施應當與其他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建設。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醫療廢物和其他危險廢棄物集中處置場所,並配備專用設施設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醫療廢物和其他危險廢棄物處置的監督管理,督促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傳染病菌種毒種生物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等有毒有害物品的生產、運輸、存儲、經營、使用、處理等環節的監督管理,督促相關科研機構、從業單位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防止因管理職責、管理制度不落實引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醫療機構發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及時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人畜共患疾病的監測和管理,發現疫情時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及時相互通報疫情和防控情況。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堅持中西醫並重,建立中西醫結合的應急工作機制,加強中醫藥應急物資與設施設備的儲備,發展中醫藥技術,培養中醫藥人才,充分發揮中醫藥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知識和法律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有關部門、村(社區)開展宣傳和培訓,增強社會公眾的公共衛生意識,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依法防控的能力。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知識的宣傳教育,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和諮詢服務;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突發
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知識納入學校的相關教學課程;幹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知識的培訓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協助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三章 監測、預警與報告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系統,完善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的信息報告網路,實現全省監測預警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區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計畫和工作方案,根據需要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不明原因疾病的監測哨點,會同有關部門健全監測網路,充分利用事件和疾病網路直報、症候群、健康危險因素、輿情信息、科研發現、疫情舉報等渠道,建立完善多點觸發監測預警機制,提高監測預警的敏感性和準確性。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技術,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監測工作。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公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的反映渠道,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通過熱線電話、政府入口網站等途徑反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信息,舉報遲報、謊報、瞞報、漏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行為,對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和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護。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報告制度。省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報告規範。
負有報告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及時向本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或者授意他人遲報、謊報、瞞報。
第三十二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信息和隱患信息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原因、性質、影響範圍、危害程度、發展趨勢等進行技術分析和評估研判。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認為構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程式、時限、方式報告,並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進展和新發生的情況隨時進行後續報告。初次報告應當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類型特徵,發生時間、地點、範圍,涉及的人數以及已採取的相關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接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調查報告後,應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類型、分級等進行確證,必要時進行風險評估、會商研判,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並提出預警或者啟動應急回響建議。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提出的預警或者啟動應急回響建議,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向社會發布預警或者啟動相應的應急回響,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動態評估,根據評估結果調整應急預警、回響級別或者終止應急預警、回響。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五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回響啟動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相應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以下簡稱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應急指揮機構總指揮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應急指揮機構按照職責可以依法採取下列緊急措施:
(一)統籌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有關防控救治工作;
(二)緊急徵用或者調用藥品、血液、醫療器械、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以及其他物資;
(三)限制或者禁止人員聚集活動,臨時關閉有關的公共場所,對特定場所進行消毒;
(四)臨時停工、停業、停課;
(五)運用大數據信息化手段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溯源等工作,實施精準化風險標識和格線化管理;
(六)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實施交通衛生檢疫或者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七)將傳染病患者安排在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對其密切接觸者等重點人員實行隔離醫學觀察、封閉式轉運、相關實驗室檢測;
(八)對水源、供水設施以及食物採取衛生安全控制措施;
(九)對可能危害公共衛生安全的危險物品進行檢測、封存、銷毀;
(十)組織新聞媒體開展宣傳報導,刊登或者播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相關知識;
(十一)組織專業隊伍,開展心理健康宣傳、評估與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十二)組織高校、醫療衛生機構、監測機構和科研機構集中力量進行科研攻關和防控救治技術研究;
(十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
(十四)其他必須採取的緊急措施。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依法兼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因財產被徵用造成損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
第三十七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啟用應急物資儲備生產線,或者依法徵用相關企業的應急物資
生產線,統一調撥和分配轄區內的應急物資,保障轄區內單位和個人應急物資的供應。必要時,可以新建應急物資生產線。
第三十八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採集個人相關的數據信息;應急狀態結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涉及個人隱私的數據信息進行封存或者銷毀等安全處理,並關停相關數據套用。
因應急處置確實需要發布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觸者相關個人信息的,應當進行數據脫敏處理,保護個人隱私。
第三十九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必要時,採取集中患者、集中專家、集中資源、集中救治等措施,提高救治工作成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組織指導有關機構和人員,按照消毒技術規範要求對疫區、疫點進行預防性消毒和終末消毒。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設定隔離控制區和隔離點,並設立隔離標識。
第四十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合有關部門和專業技術機構做好醫學檢查、醫療救治、採樣、調查、隔離等工作。
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措施的傳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傳染病患者密切接觸者在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觸者應當如實提供個人有關信息。來自疫情流行區域(含境外)的人員及其所在單位和家屬,應當按照所在地應急指揮機構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第四十一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醫療衛生機構、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康復機構、農貿市場、商場(超市)、監管場所、旅遊景點、火車站(車站)、機場(碼頭)等人員密集單位和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本單位的應急工作方案做好防控工作,嚴格落實應急指揮機構依法實施的預防控制措施。
人員密集單位和公共場所內發現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觸者,應當及時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指導和督促人員密集單位和公共場所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並提供專業支持。
第四十二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鐵路、交通運輸、民航、海關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依法對出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區域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的人員、物資實施交通衛生檢疫或者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乘運的人員應當遵守和服從。縣級以上人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 公共運輸工具上發現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應當立即通知最近的停靠站以及停靠站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傳染病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觸者應當在最近的停靠站下車,接受醫學檢查;交通工具應當進行衛生處理。
第四十四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專用車輛,憑應急指揮機構核發的特別通行證,在本行政區域內免繳一切道路通行費,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限制。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後,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及時收回特別通行證。
第四十五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網信、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利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製造散布謠言、敲詐勒索,抗拒、阻礙應急處置,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十六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對制假售假、囤積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依法及時查處。
第四十七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醫療急救中心(站)接到醫療呼救或者救援指令時,應當迅速到達現場,提供現場搶救,並及時分流轉送。
醫療機構應當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致病、致傷的人員,醫務人員應當及時接診,不得推諉、拒絕;接診醫生應當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診的患者,應當書寫轉診記錄,並將病歷信息隨患者轉送到指定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收治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致病、致傷人員,應當實行先收治、後結算的辦法,不得以醫療費用為由拒絕收治或者拖延治療。
第四十八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除定點醫療機構承擔救治任務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指定有條件的綜合性醫療機構設定符合隔離要求的傳染病病區。必要時,可利用大型公共設施建設傳染病集中救治場所。
第四十九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有關單位、個人和專業技術機構應當依法做好醫療廢物和其他危險廢棄物的收集、運送、存儲、處置工作。隔離控制區和隔離點內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受污染的土壤、物品等應當作為危險廢棄物進行統一處理。
第五十條 對患甲類傳染病、炭疽死亡的,應當將其屍體立即進行衛生處理,就近火化。對患其他傳染病死亡的,對其屍體的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為了查找傳染病病因,醫療機構在必要時可以按照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傳染病患者的屍體進行解剖查驗,並應當告知死者家屬。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和監測的醫療衛生人員和其他人員採取有效防護措施,配備必需的防護設施設備、用品。
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穿戴有效的防護衣具,攜帶相關安全警示儀器設備。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公共衛生資金的使用,提高對基層醫療機構的支付比例;保障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致病、致傷的人員得到及時救治。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致病、致傷人員確實無力支付醫療機構救治費用而欠費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醫療機構予以補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許可權健全重大疫情醫療救治醫保支付政策;建立特殊群體、特定疾病醫藥費豁免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臨時調整醫保目錄、支付限額、用藥量等限制性要求;最佳化異地住院醫保直接結算流程,確保患者在異地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發布制度,及時、準確向社會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事態發展、應急處置和政策解讀等有關信息。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有關信息。禁止傳播虛假、恐怖信息。
第五十四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終止應急回響或者降低應急回響等級;同時繼續實施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再次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並組織受影響的地區儘快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影響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本區域扶持有關行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影響的企業應當在採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後,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減少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或者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製定應急預案或者實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演練或者培訓的;
(三)未按照規定履行監測、報告職責,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或者授意他人遲報、謊報、瞞報的;
(四)未按照應急物資儲備目錄開展應急物資儲備的;
(五)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調查、報告、處置、救治等工作中失職、瀆職的;
(六)違反規定泄露個人隱私信息的;
(七)其他不履行應急職責的情形。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或者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拒不配合醫學檢查、採樣、調查、隔離等應急處理措施的;
(二)阻礙有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應急工作職責的;
(三)不如實申報個人健康信息或者隱瞞個人出行、接觸等相關信息,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擅自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信息或者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應急辦法》同時廢止。

修訂解讀

辦法共六章59條。此次修訂主要圍繞提升我省依法防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重點解決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暴露的問題和短板,總結提煉疫情防控工作中好的經驗和做法。主要修訂的內容有:
一是明確防控工作原則。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工作的基本原則做了修改,明確堅持始終把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遵循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聯動、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方針,堅持科學決策、預防為主、屬地管理、聯防聯控、群防群控的原則。
二是明確政府部門和基層防控職責。細化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防控職責,負責組織做好監測預警、風險評估、事件報告、信息發布、醫療救治、防控指導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明確基層政府的防控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落實防控措施,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採取防控措施;增加村(居)民委員會和物業的防控職責。
三是提高科學精準防控能力。建立應急專家委員會,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支持;規範疫情防控數據的採集、共享和銷毀工作,建立數據應急聯動共享機制;運用大數據信息化手段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溯源等工作,實施精準化風險標識和格線化管理。
四是加強預防能力建設。完善應急預案制度,提高應急預案的操作性,按要求開展應急演練;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實行省市縣三級儲備制度,進行目錄化管理,明確應急物資儲備的種類、方式、數量、儲備責任單位;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實施標準化建設;建立分級、分層、分流的應急醫療救治體系,按要求設立傳染病院(病)區,發熱門診(診室)、隔離病房、負壓病房、負壓手術室等;提升醫療機構和公共基礎設施的平戰結合能力。
五是加強監測預警和應急反應能力。建立完善多點觸發監測預警機制,提高監測預警的敏感性和準確性;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機制,明確衛生健康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調查核實、評估研判、報告、預警或啟動應急回響建議職責;公開信息反映渠道,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熱線電話和政府入口網站等途徑反映隱患信息。
六是調整完善信息發布制度。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事態發展、應急處置和政策解讀等有關信息。加強個人信息保護,發布的個人信息應當進行數據脫敏處理,保護個人隱私。
七是完善應急保障機制。建立應急物資生產機制,通過依法徵用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的供應;創新醫保支付政策,健全重大疫情醫療救治醫保支付政策,確保患者得到及時有效救治;促進復工復產,授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受影響的具體情況,制定扶持有關行業發展優惠政策的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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