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
《浙江省紅十字會條例》已於2023年12月21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21日
條例全文
浙江省紅十字會條例
(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
第三章 職責
第四章 財產
第五章 保障
第六章 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範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維護人的尊嚴,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紅十字工作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支持和資助紅十字事業發展,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並對其活動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將紅十字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支持紅十字會開展工作。
第五條 每年5月8日“世界紅十字日”所在周為本省“紅十字博愛周”。
第六條 省紅十字會應當推動建立與長三角地區及其他省份紅十字工作協調機制,加強應急救援聯動、人道資源共享、人道傳播等方面的協作,促進紅十字事業區域協同發展。
省紅十字會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指導下,加強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和台灣地區紅十字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發展同其他國家的地方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係,協調和指導設區的市、縣(市、區)紅十字會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組織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按照行政區域建立紅十字會,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鄉鎮(街道)、村(社區)和學校、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等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可以依照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建立紅十字會基層組織。
具備條件的紅十字會基層組織,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八條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的工作。
省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紅十字會基層組織工作規範。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加強對紅十字會基層組織的工作指導。
第九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並繳納會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自願參加紅十字會。
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通過申請可以成為紅十字會的團體會員。
會員應當履行會員義務,並享有會員權利。
第十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建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並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執行委員會。
理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第十一條 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民主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的常務理事組成,對理事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執行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由駐會的專職常務理事組成,向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監事會民主推選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會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工作力量,設立專職、兼職的監事。監事會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委員會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決議等情況進行監督,並向理事會、執行委員會通報監督情況。
第三章 職責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履行救災救援、應急救護、人道救助等職責,參與、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工作,參與開展造血幹細胞捐獻工作,組織開展紅十字生命教育、紅十字志願服務、紅十字青少年工作、人道傳播等工作,履行法律、法規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應當發展會員、志願者,發揮紅十字“博愛家園”、生命教育體驗場所、應急救護培訓基地以及站點等服務載體和平台作用,結合實際開展符合紅十字宗旨的活動,聯繫和服務基層民眾。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整合、依託社會資源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儲備必要應急物資,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提供緊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對所屬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分類分級管理,完善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管理規範,加強培訓和演練,按照人民政府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和協調,組織紅十字應急救援隊伍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救援。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紅十字應急救護體系,統籌布局服務站點,開展應急救護知識普及和技能培訓,提高培訓質量,並組織志願者參與現場救護。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文化旅遊、綜合行政執法、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和單位,以及養老服務、快遞物流、外賣配送、物業管理、礦山、建築、電力、危化品等行業的單位,應當對重點崗位人員定期開展應急救護培訓,並達到規定的知識普及和救護員證持有比例要求。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紅十字人道救助體系,參與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加強人道資源動員,通過組織實施社會公益項目等方式,對易受損群體提供人道救助。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組織開展無償獻血的知識普及、宣傳動員,參與無償獻血的政策制定、褒揚激勵等工作;參與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建設,普及相關捐獻知識,做好捐獻動員、意願登記、採樣入庫、捐獻服務、人道慰問等工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組織開展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宣傳動員、意願登記、捐獻見證、緬懷紀念和人道關懷等工作,加強人體器官捐獻組織網路、協調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紅十字生命教育體系,建設和管理生命教育場所,普及生命關愛理念,傳授生命保護知識和技能,傳播新型生命文化觀。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加強紅十字教育培訓師資建設,建立教育培訓基地,組織開發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生命教育等方面精品課程、教材和項目,實行優質教育培訓資源共享。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生命教育等工作與社區教育、老年教育、職業教育、技能培訓等融合開展、協同推進。
第二十條 紅十字會應當扶持紅十字志願服務團體發展,組織實施紅十字志願服務項目,開展相關知識和技能培訓,為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紅十字會應當加強紅十字青少年工作,普及安全健康、應急救護、生命教育等知識和技能,傳播人道理念,開展與其年齡、智力、身心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志願服務。
教育等部門應當將紅十字青少年工作納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和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體規劃,為開展紅十字青少年工作創造條件。
第二十二條 紅十字會應當加強文化傳播陣地建設,宣傳普及紅十字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傳播紅十字文化,弘揚紅十字精神。
第四章 財產
第二十三條 紅十字會財產主要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動產和不動產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紅十字會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侵占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紅十字會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紅十字會相關工作經費予以支持和資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彩票公益金中安排必要資金,支持紅十字會開展符合彩票公益金宗旨的社會公益項目。
第二十五條 紅十字會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規範開展募捐和捐贈財產的管理、使用等活動。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依法建立基金會或者專項基金,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用於發展紅十字事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條 紅十字會財產的使用應當與紅十字會宗旨相一致,並堅持必要、節約和規範的原則。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使用捐贈資金開展救援、救助等工作產生的實際成本,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使用範圍和列支額度據實列支。
第五章 保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應急救援工作納入政府應急救援體系,將紅十字備災救災物資儲備倉庫建設列入當地綜合防災減災規劃,建立健全信息和物資儲備共享機制,支持紅十字會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加強應急救援能力建設,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民眾性應急救護工作,為培育師資隊伍、建設教育培訓基地、配置設施設備等創造條件。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公共運輸工具、交通場站、會展場所、文化體育場館、旅遊場所、住宅小區、商場、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按照相關規範配置紅十字急救箱、自動體外除顫器、應急救護一體機等應急救護設施設備,支持紅十字會普及應急救護設施設備相關使用技能。
已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應急救護設施設備的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做好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安排具備相關使用技能的工作人員在崗,並在顯著位置標明工作人員聯繫方式、設施設備具體位置等信息。
鼓勵社會力量在人員密集場所按照相關規範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應急救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相關保障激勵政策,支持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造血幹細胞捐獻工作,支持設立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者緬懷紀念場所。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造血幹細胞捐獻等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確保接受單位規範開展捐獻遺體的保管、利用、火化等工作,落實已捐獻造血幹細胞的志願者終身免費用血政策。
公安、民政、交通運輸、民航、鐵路、海關、郵政等部門和單位,應當為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造血幹細胞捐獻提供轉運快捷通道等支持。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紅十字志願服務納入當地誌願服務管理體系,建立保障激勵機制,推動各類組織和個人參與紅十字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十二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執行救援、救助、救護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紅十字應急救援車輛按照相關規定免繳公路通行費。
公安、交通運輸、民航、鐵路、稅務、海關、郵政管理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對紅十字會接受境內外援助或者捐贈用於救災救助和公益事業的款物,優先辦理有關手續,符合條件的減免相關稅費。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紅十字文化傳播和服務站點建設。鼓勵依託鄉鎮(街道)和村(社區)公共文化服務設施開展紅十字文化宣傳和服務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安排一定的版面或者時段刊發紅十字公益廣告、募捐公告等信息。
會展場所、文化體育場館、影劇院、車站、碼頭、機場、公園、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當為紅十字活動提供便利,減免相關費用。
第三十四條 省紅十字會應當依託一體化智慧型化公共數據平台,健全全省統一的紅十字數位化套用系統,推動紅十字工作數據歸集、共享和分析研判,實行人道動員、業務開展、組織管理、績效評估、信息公開等協同推進、系統集成,提升服務管理效能。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加強數位化技術在紅十字工作中的運用,並按照規定要求將有關信息及時歸集到省紅十字數位化套用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數據互動等方面,支持省紅十字數位化套用系統建設。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紅十字會依法興辦或者參與醫療、康復、養老、護理等與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業,並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給予土地、稅收等政策優惠。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在紅十字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參與應急救援、應急救護並做出突出貢獻的紅十字志願者,以及無償獻血者、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者、造血幹細胞捐獻者納入褒揚激勵範圍;對符合見義勇為獎勵條件的個人,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見義勇為獎勵。
獲得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的個人按照相關規定,可以享受免費遊覽政府投資或者主辦的旅遊風景區等場所、免交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門診診查費、免費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等優惠待遇。
第三十七條 鼓勵具備應急救護技能的個人參與應急救護服務。
自願實施應急救護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為紅十字事業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個人,本人或者其家庭生活遇到困難時,紅十字會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人道救助。
為紅十字事業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捐贈人、志願者、救護員,造血幹細胞捐獻者,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捐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其相關守信信息經有關部門認定後,依法納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第三十九條 紅十字標誌和名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牟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阻礙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編造、發布、散播涉及紅十字會的虛假信息。
第六章 監督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的履職行為依法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的監督。
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紅十字會接受社會捐贈及其使用情況依法接受民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制度。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設立社會捐贈資金專戶,對捐贈款物實行專賬管理,並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及時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理事會應當定期將捐贈財產的收入、管理、使用等情況,向監事會通報,接受其監督。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加強對下級紅十字會的財務監督和工作督查,並加強對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的社會公益項目的實施、資金使用等情況的過程監督和績效評估。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規範信息發布,通過省紅十字數位化套用系統、省慈善信息公開和服務管理平台等,及時、全面、真實、準確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收入、使用和項目實施、招標採購等信息,完善公開透明機制,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捐贈人有權查詢、複製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紅十字會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紅十字會擅自違反募捐方案、捐贈人意願或者捐贈協定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五條 紅十字會應當加強會費管理,向會員公開會費的收繳和使用情況。
會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四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紅十字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紅十字會舉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計、民政等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一)在捐贈資金中列支實際成本超出規定的使用範圍或者列支額度的;
(二)接受捐贈未進行專賬管理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捐贈人查詢、複製或者逾期不提供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除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將其失信信息向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歸集,並依法進行懲戒。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條例》進一步細化明確了我省各級紅十字會的職責和使命。《條例》規定,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履行救災救援、應急救護、人道救助等職責,參與、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 捐獻工作,參與開展造血幹細胞捐獻工作,組織開展紅十字生命教育、紅十字志願服務、紅十字青少年工作、人道傳播等工作。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紅十字應急救援等體系,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整合、依託社會資源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儲備必要應急物資。
對於如何保障我省紅十字事業發展,《條例》作出專章規定。值得一提的是,其中的第二十九條將自動體外除顫器(AED)的配置寫入法規,為生命護航。
應急救護設施設備在應對生命健康突發事件方面非常重要,自動體外除顫器在搶救心源性疾病患者時作用顯著,能夠有效提高院前急救能力。《條例》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在人員密集場所按照規範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應急救護設施設備,支持紅十字會普及應急救護設施設備相關使用技能。此外,相關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做好應急救護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安排具備相關使用技能的工作人員在崗,並在顯著位置標明工作人員聯繫方式、設施設備具體位置等信息。
《條例》還進一步完善紅十字會的內外部監督。縣級以上紅十字會的履職行為依法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的監督,財產使用、社會捐贈使用等情況,依法接受審計、民政等部門的監督。此外,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制度。
紅十字會的資金使用、項目實施等信息的公開透明、可追溯,對提高紅十字工作的公信力至關重要。《條例》要求加強對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的社會公益項目的實施、資金使用等情況的過程監督和績效評估,並進一步明確信息公開的渠道,將項目實施、招標採購等信息納入公開範圍,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