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信息
2014年6月27日
杭州市第十二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杭州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已經2014年9月26日
浙江省第十二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的發展,規範院前醫療急救秩序,提高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水平和應急救援能力,及時有效搶救急、危、重傷病員,保障公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活動。
本條例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和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網路醫院(以下簡稱急救網路醫院)按照統一指揮調度,在傷病員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以及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
本條例所稱急救網路醫院,是指接受急救中心指令、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
納入統一管理的社會力量參與院前醫療急救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院前醫療急救是政府舉辦的公益事業,是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將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納入本級衛生事業發展規劃,保障其與社會經濟同步協調發展。
市、區、縣(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
第四條
院前醫療急救應當遵循“統一受理、統一調度、統一指揮”和救急、就近、快速救治的原則。
第五條
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建設、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社保、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院前醫療急救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紅十字會及急救中心等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面向社區、農村、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組織開展醫療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公益培訓,增強公眾的急救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報刊、電視、廣播、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公益宣傳,普及急救知識和技能,宣傳救死扶傷的精神。
第七條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院前醫療急救事業。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需求,採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向院前急救醫療事業進行捐贈。
社會力量參與院前醫療急救的,應當服從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組織、管理。
鼓勵有資質的社會力量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培訓。
網路建設
第八條
本市建立以市急救中心為主體,由各級急救中心和急救網路醫院共同組成的院前醫療急救網路。
市急救中心負責全市院前醫療急救的統一組織、指揮、調度工作。蕭山區、餘杭區和各縣(市)設急救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的組織、指揮、調度工作,並服從市急救中心的業務指導和指揮調度。
急救網路醫院由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院前醫療急救網路布局、人口特點、醫院專科等情況指定,並向社會公告。
第九條
急救中心應當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通過院前醫療急救呼救專用電話等方式接受呼救,收集、處理和貯存院前醫療急救信息;
(二)承擔院前醫療急救,指揮、調度本行政區域急救網路醫院執行院前醫療急救;
(三)建立、健全院前醫療急救網路管理,完善統計報告等制度,保障院前醫療急救網路的正常運作;
(四)組織開展急救知識、技能的宣傳培訓和急救醫學科研及其學術交流;
(五)接受本級人民政府或者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派,參與大型活動的院前醫療急救保障及突發事件的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院前醫療急救的其他相關職責。
第十條
急救網路醫院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服從本級急救中心的指揮、調度,完成院前醫療急救任務;
(二)及時接收、救治急、危、重傷病員;
(三)做好院前醫療急救資料的登記、保管和上報工作,並逐步與居(村)民就診信息、電子健康檔案對接;
(四)遵守院前醫療急救的救治、轉送等相關規定;
(五)對本院院前醫療急救行為進行管理,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院前醫療急救的其他相關義務。
第十一條
急救中心和急救網路醫院應當具備下列承擔院前醫療急救的條件:
(一)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具有醫療急救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執業醫師、執業護士;
(二)配有救護車,車內設備、急救藥品、醫療器械符合配置標準;
(三)具有完善的院前醫療急救管理制度;
(四)國家和省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承擔院前急救任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機場、火車站、捷運站、長途客運站(場)、體育場館、會展場館、風景旅遊區、大型商場、賓館飯店、農貿市場、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單位,從事高危險性體育娛樂等活動的單位,建築施工、礦山、交通運輸、大型企業,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民眾性救護組織,組織相關人員參加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培訓,並取得相應證書。
服務管理
第十三條
院前醫療急救呼叫專用電話號碼為“120”。急救中心應當根據人口規模,設定相應數量的“120”呼救線路,配備急救調度人員,及時接聽公眾的呼救電話。
第十四條
急救中心實行二十四小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受理呼救服務。
第十五條
急救中心的指揮調度人員應當熟悉院前醫療急救知識和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基本情況,具備專業的指揮調度能力。
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應當配備醫師、駕駛員等。有條件的可以配備護士和醫療救護員等輔助人員參與院前急救醫療服務工作。
急救中心應當對指揮調度人員、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急救專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考核,並開展定期培訓,提高其急救專業技能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十六條
醫療救護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事院前醫療急救。
醫療救護員可以從事的相關輔助醫療救護工作包括:
(一)對常見急症進行現場初步處理;
(二)對傷病員進行通氣、止血、包紮、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運、護送傷病員;
(四)現場心肺復甦;
(五)在現場指導民眾自救、互救。
第十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每五萬常住人口至少配置一輛救護車;邊遠山區應當增配救護車。市急救中心應當配置大型救護車和特種救護車。
急救中心和急救網路醫院應當定期對急救車輛進行維護、保養、清潔、消毒和更新,保證急救車輛車況良好。
救護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定位系統、通訊設備和音視頻監控系統,配備警報器、標誌燈具、急救設施,並噴塗統一的標誌圖案。
納入院前醫療急救網路統一指揮調度的急救車輛應當專車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急救車輛。
第十八條
急救中心接到呼救信息後,應當按照是否為急、危、重傷病員進行分類和信息登記,並根據具體情況迅速合理調配急救資源。
第十九條
急救中心應當在接收完呼救信息後一分鐘內發出調度指令,並對傷病員或者現場其他人員給予必要的急救指導。
急救中心的呼救電話錄音、電子派車記錄和救護車的音視頻監控資料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第二十條
急救人員、救護車應當在接到調度指令後迅速出車,按照院前醫療急救操作規範對傷病員進行救治。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迅速出車作出具體規範。
需要送至醫療機構救治的,急救中心或者急救網路醫院應當根據情況,按照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結合傷病員或其親屬、監護人意願的原則,將傷病員轉運至醫療機構及時救治。
第二十一條
救護車接到急、危、重傷病員後,急救中心應當根據情況及時發出指令到接診醫療機構。
接診醫療機構接到傷病員信息後,應當根據預先收到的病情相關信息,做好接收傷病員的各項搶救準備工作。
救護車到達後,接診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首診負責制的要求立即接診收治,進入搶救通道並採取積極的措施進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和推諉。
第二十二條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醫療機構應當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調度,實施院前醫療急救。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急救活動給予協助。
第二十三條
院前醫療急救的出車、出診、搶救、治療等收費,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收費標準向社會公示。傷病員或者其親屬按照規定支付醫療急救費用。
醫療機構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者延誤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第二十四條
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規範和突發事件醫療應急預案,對急救中心和急救網路醫院進行監督、檢查、定期考核。
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院前醫療急救監督電話,接受社會舉報和投訴,並及時查處舉報、投訴事項。
保障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則加強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加大人、財、物投入,保障和提高急救中心和急救網路醫院承擔醫療急救任務的能力和水平。
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院前醫療急救網路建設納入當地醫療機構設定規劃。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建設、衛生計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具體實施相關規劃。
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設施的建設用地應當納入城鄉規劃的醫療衛生用地予以保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把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以確保經費專項、足額地用於下列院前醫療急救事項:
(一)急救車輛、設備、安全設施的配置與更新;
(二)應急藥品和其他急救物資的儲備;
(三)大型活動和突發事件的醫療急救保障;
(四)急救人員的配置、培訓和演練;
(五)網路建設及運行;
(六)對急救網路醫院提供補助;
(七)民眾性自救、互救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公益性培訓;
(八)其他院前醫療急救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有關單位應當為院前醫療急救工作提供以下保障:
(一)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侵害急救人員、傷病員人身安全和擾亂院前醫療急救治安秩序的違法行為;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保障執行急救任務的急救車輛優先通行,並向急救中心提供道路交通實況信息。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視情形採取措施保障急救車輛通行;
(三)民政部門應當按照醫療救助的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屬於社會救助對象的傷病員的認定和救助;
(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落實救護車優先放行並免收過路過橋費的相關規定;
(五)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參保人員院前醫療急救費用結算的相關規定,將院前醫療急救費用納入醫保範圍,及時為參保人員提供院前醫療急救費用結算服務;
(六)通訊企業應當保障“120”通訊網路暢通,並及時向急救中心、急救網路醫院提供契約約定的信息和技術服務;
(七)供電企業應當保障急救中心、急救網路醫院的安全穩定供電;
(八)急救車輛執行急救任務時,可以藉助消防車通道行駛。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履行相應職責,保障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八條
在確保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享有道路優先通行權,不受行駛時間、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在禁停路段可以臨時停車。
行人和行駛中的車輛遇到執行急救任務及返回急救中心、急救網路醫院的救護車和人員時,應當主動讓行,並提供方便。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因讓行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而導致的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經查證屬實後,免予處罰。對不按照規定為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讓行的車輛、行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培訓規劃,並對培訓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組織人員參加紅十字會、急救中心的急救培訓。人數不到五十人的單位,每兩年至少組織一人參加培訓;人數五十人至二百人的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人參加培訓;人數二百人以上的單位每超過一百人每年至少增加一人參加培訓。
人民警察、消防隊員、保全人員、導遊、學校體育教師及公共運輸工具的駕駛員、乘務員等人員應當參加急救培訓。
中國小校應當組織開展急救知識教育。
第三十條
公民發現急、危、重傷病員時可以撥打“120”電話呼救。
鼓勵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具備急救專業技能的公民對急、危、重傷病員按照操作規範實施緊急現場救護,其緊急現場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不承擔法律責任。緊急現場救護中作出突出貢獻的,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給予其表彰獎勵。
第三十一條
禁止下列擾亂院前醫療急救秩序的行為:
(一)擅自設立急救中心或者冒用急救中心名稱、標誌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活動;
(二)擅自設定其他形式的急救服務電話,擅自從事與院前醫療急救相關的救治轉送服務;
(三)假冒救護車名義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活動;
(四)故意撥打“120”電話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惡意呼救;
(五)阻礙執行急救任務的救護車通行;
(六)侮辱、毆打、阻撓急救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礙施救工作;
(七)其他擾亂院前醫療急救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急救中心、急救網路醫院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一)違反急救相關規定,存在救治轉送安全隱患的;
(二)急救人員與接診醫療機構未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三)未按照規定登記、保管和上報醫療急救資料的;
(四)違反價格主管部門規定收費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急救中心、急救網路醫院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及時受理呼救信息、發出調度指令的;
(二)不服從指揮調度、未迅速出車,或者拒絕、推諉救治急、危、重傷病員的;
(三)擅自動用救護車的。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急救網路醫院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不服從急救中心的指揮、調度,或者拒不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
(二)急救中心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拒絕或者拖延受理呼救的;
(三)急救中心、急救網路醫院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不按照規範對傷病員進行轉送的;
(四)接診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拖延、拒絕或者推諉搶救急、危、重傷病員。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急救中心和急救網路醫院不具備承擔院前醫療急救條件的,由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附則
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杭州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杭州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近年來,政府對院前急救機構的財政投入逐年遞增,基礎設施建設、車輛設備配置、人員配置、信息調度能力等各方面都取得了長足發展,急救能力進一步提升。初步建成了由市急救中心(站)、區、縣(市)急救分中心及急救網路醫院組成的院前急救網路體系;基本建成了信息化急救指揮調度系統。主城區與各區、縣(市)在獨立接警的基礎上,如遇突發重大事件,可進行一體化的應急調度;全市院前急救人員結構進一步最佳化,專業化、規範化水平進一步提高;急救車輛逐步增加,設備配置日趨齊全。目前,市急救中心每日接警量超過1000次,出車達200多車次。2013年,市急救中心院前急救業務量突破7.5萬人次,同時也圓滿完成了多次突發事件的應急醫療處置以及大型活動的醫療保障任務。但面對社會日益增長的院前急救需求,我市院前急救工作還存在諸多問題與困難,主要表現在:
(一)院前急救網路體系不夠健全
目前,我市共有18家承擔院前醫療急救功能的網路醫院。蕭山區、餘杭區以及各縣(市)設立急救中心或急救指揮中心,指揮調度轄區內的網路醫院。一直以來,院前急救站點的設立均由急救中心與網路醫院簽訂協定,依託醫院設立。近年來由於醫院本身滿負荷運轉,部分醫院不願意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如,去年就因省某醫院的退出,導致我市出現急救站點縮減2個。另一方面,三墩、轉塘、丁橋、九堡等新興人口聚集區域因為所在地醫療機構較為稀缺,設立急救站點較為困難。
要推進院前醫療急救網路建設,首先要在法律制度層面規定院前醫療急救網路的構成、急救中心職責以及急救網路醫院的確定原則及其義務等內容,同時要求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完善院前醫療急救網路布局,加大財政投入,完善院前急救網路建設規劃。對於目前各網路醫院尚缺財政投入、缺人員編制,完全或部分依靠自身投入維持急救站點運行的情況,我們認為需要通過立法明確相應補償機制。
(二)院前急救資源不足
院前急救資源不足集中表現為院前急救裝備和急救人員不足。一方面,救護車等救護配置與國家標準及發達省份差距較大。與衛生部《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中城市每5萬人配1輛救護車的標準相比,我市仍存在較大缺口,主城區按照362萬常住人口計算需要救護車72輛,但目前僅有51輛(每年購置5至6輛新車不足以跟上舊車更新的速度)。同時,車載醫療設備一直未能滿足日常當班救護車的使用配置要求,如心電除顫設備、心電圖機、呼吸機等設備不足,給院前醫療急救質量埋下隱患,特別是不能滿足災害事件的應急救援需要。另一方面,院前急救人員編制少,穩定性差。杭州市急救中心核定編制129人,醫生僅33名,還需要24小時服務,實行三班倒。因此,多為臨時聘用人員或急救點醫院提供的臨時輪轉醫生。加班逾時工作,由於工作強度大、待遇差,急救人員流失嚴重,迫切需要立法來明確院前醫療急救是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公益事業,其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有助於下一步出台保障院前醫療急救經費和加強急救隊伍建設的具體保障性政策和措施。考慮到按有關規定,地方性法規上又不能明確反映編制問題,故在本條例中需要明確應通過財政保障的方式,為花錢購買服務、解決編制瓶頸,提供保障能力。
(三)急救能力綜合保障協同法律依據缺乏
院前醫療急救工作涉及面廣,公益性強,涉及規劃、交通、財政、公安、社會保障、電力和通訊等眾多部門,需要相關部門緊密協作,提高現有醫療急救資源的調度效率。
目前,院前醫療急救存在諸多需要通過提高社會綜合保障能力予以解決的問題。如,社會車輛和行人為執行任務的救護車讓行情況不如人意;住宅小區內道路窄、占用道路停車現象嚴重,導致寬於普通車輛的救護車通行難問題;惡意撥打“120”電話、非法救護車從事病人轉送活動的問題;對流浪乞討人員等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傷病員,醫院墊付費用後難以得到補償的問題;公眾普遍缺乏醫療急救基本知識,緊急現場醫療救護效果不佳等等。要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出台和執行相應的法律制度,如增強救護車輛的道路通行保障力度,明確急救轉送原則和首診負責制,加強公眾的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打擊擾亂急救醫療秩序行為等。從而規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管理,增強院前醫療急救社會保障。
目前,對於院前醫療急救管理,國家層面沒有專項的法律法規,只有國家衛計委在2013年11月29日發布的部門規章《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國家衛計委令第3號),於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因此,我市制定院前醫療急救的地方性法規,對於規範院前醫療急救秩序,促進院前急救服務發展,保障人民民眾基本醫療權益很有必要。
二、起草依據和過程
(一)起草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二)起草過程
《杭州市院前急救醫療管理條例》於2014年被列為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正式項目。市衛生局將《杭州市院前急救醫療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上報後,市法制辦對草案進行了全面審核修改,送發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政府各部門及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徵求意見。同時在市政府門戶網以及杭州政府法制網上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為增強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市法制辦在2月12日的《杭州日報》上全文刊登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組織召開徵求意見座談會,赴蕭山區進行調研,徵求了相關管理部門、醫療機構對草案的意見。
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條例(草案)》經多次修改和論證後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於2014年3月2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3月28日市人大組織專題立法徵求意見會,會上對本草案提出了相應的修改意見,參考國家衛生計生委三號令《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並結合杭州實際對條例內容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突出體現了急救網路醫院的社會職能和公益性,同時因地制宜地對市、區(縣、市)兩級政府對院前醫療急救事業應當承擔的職能作了相應規定。並借鑑國際院前醫療急救發展先進經驗,對我市院前醫療急救的信息化發展作出了前瞻性規定。現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分“總則”、“院前醫療急救網路建設”、“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管理”、“院前醫療急救保障”、“法律責任”、“附則”六章,共38條。由於缺乏直接的上位法,《條例(草案)》在院前醫療急救概念、網路機構設定、執業管理方面參照了國家衛計委的《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為此,《條例(草案)》的名稱確定為《杭州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現將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院前醫療急救網路體系建設
明確院前醫療急救網路的構成體系、組建原則、主體職責,推進院前醫療急救網路體系建設是本次立法要解決的核心問題。經過反覆調研,根據我市院前醫療急救現狀,我們認為宜學習借鑑武漢模式即:以急救中心直屬急救站承擔院前急救工作為主,輔以指揮調度急救網路醫院的獨立型運作模式。在此種模式下,院前醫療急救網路的建設必須充分調動急救網路醫院的積極性,才能實現現有醫療資源的效益最大化。
《條例(草案)》第二章規定了院前醫療急救網路的建設發展模式。第七條規定,本市建立以急救中心(站)為主體,由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路醫院共同組成的院前醫療急救網路。蕭山區、餘杭區和各縣(市)設區、縣(市)急救中心,負責本轄區內院前醫療急救的組織、指揮、調度工作,並服從市急救中心的業務指導和指揮調度。
市急救中心(站)負責全市院前醫療急救的統一組織、指揮、調度工作。急救網路醫院是指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納入統一指揮調度網路的醫院,參照《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的規定,該條明確了急救網路醫院強制指定的原則,即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院前醫療急救網路布局等指定並向社會公告。第十條規定了急救中心和網路醫院承擔院前醫療急救的必要條件。第十一條規定了火車站、體育場館、風景旅遊區、大型商場、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單位,以及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單位和建築施工、礦山等單位,應當根據自身條件建立民眾性救護組織,並組織相關人員參加急救知識技能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