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提高應急管理和處置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01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16〕13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1日
  • 發布時間:2020年9月16日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條 全市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要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緊密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內容,切實提高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組織、指導、督促編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
第二章 分類和編制
第七條 應急預案體系主要由以下六部分組成:
(一)市總體應急預案:明確應急管理和處置的組織指揮體系、處置原則、標準及程式,是全市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
(二)市專項應急預案(包括保障行動方案):按照突發事件分類,分別編制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事件等4類突發事件的專項應急預案,和保障突發事件應對行動中某類應急資源(如資金、技術等)的保障行動方案;專項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或者保障政府應對各類突發事件中某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三)市部門應急預案:市政府部門(單位)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四)地方應急預案:包括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社區)綜合及單項應急預案,是分級管理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直接依據。鼓勵相鄰、相近的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
(五)企事業單位(學校)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學校)結合生產、經營和工作實際編制的應急預案,是本單位應急管理和處置的直接依據。
(六)重大活動應急預案:重大活動主辦或承辦單位根據活動內容和特點專門編制的應急預案。
第八條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編制的部門(單位):
(一)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編制。
(二)市政府專項應急預案、市部門應急預案由市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編制。
(三)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社區)綜合及單項應急預案,分別由縣(市、區)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有關部門(單位)及鄉鎮(街道)、村居(社區)負責編制。
(四)企事業單位(學校)應急預案由本單位負責編制。
(五)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由主辦或承辦單位負責編制。
第九條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編制的程式:
(一)建立應急預案編制小組。應急預案主管部門(單位)應組成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吸收預案涉及主要部門和單位業務相關人員、有關專家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編制工作小組組長由應急預案主管部門(單位)有關負責人擔任。
(二)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1.風險評估。針對突發事件特點,識別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產生的直接後果以及次生、衍生後果,評估各種後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風險、治理隱患的措施。
2.應急資源調查。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調用的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必要時對本地居民應急資源情況進行調查,為制定應急回響措施提供依據。
(三)徵求意見和評審。
1.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與相關的預案做好銜接。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2.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要求或實際需要,徵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3.預案評審可由牽頭編制單位組織專家評審,或委託第三方獨立的評估機構評審。
4.預案評審的參考標準。
(1)完整性:要素、職能和回響過程等方面是否合理、完整。
(2)符合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等。
(3)適當性:情景設定、危害性分析、應急資源掌握是否符合實際情況,是否恰當。
(4)可行性:回響行動和處置措施是否具體、可行。
(5)銜接性(兼容性):與總體預案是否銜接,和相關預案是否銜接,有無矛盾之處。
第十條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應急預案的編制要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國家、省相關法規、標準的規定。
(二)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的“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要求,體現“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專業處置、部門聯動,條塊結合、軍地協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應急工作指導方針。
(三)保持與上級和同級相關應急預案的緊密銜接,保持與相鄰行政區域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
(四)與突發事件風險狀況和現有應急處置能力相適應。
(五)應對措施具體,可操作性強。
(六)內容完整,簡潔規範,通俗易懂,好記管用。
第十一條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基本格式:
(一)總則。主要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等。
(二)風險評估。
1.轄區基本概況:包括地理地貌、基本情況。
2.突發事件危險性評估:本轄區歷史上本類突發事件發生情況,並分析今後發生的可能性。
3.應對能力評估:根據本轄區應急物資、裝備及應對人員隊伍的現狀,對應對能力、反應做出預判。
(三)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主要包括領導機構、指揮機構和日常工作機構及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職責、組織體系框架、應急聯動機制等。
(四)預防與預警機制:主要包括信息監測與報告、預警預防行動、預警支持系統、預警級別發布以及預警化解措施等。
(五)應急處置:主要包括分級回響程式、信息共享與處理、回響程式、應急通訊、指揮與協調、區域和部門(單位)聯動機制、緊急處置、應急人員安全防護、民眾安全防護、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調查分析檢測與後果評估、新聞發布、應急結束等。
(六)後期處置:主要包括善後處置、恢復重建、社會救助、保險理賠以及評估、調查和總結等。
(七)保障措施:主要包括通信與信息、應急支援與裝備、應急隊伍、交通運輸、醫療衛生、社會治安、物資經費、社會動員、緊急避難場所、技術儲備、監督檢查、公眾須知等。
(八)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宣傳培訓、預案演練、獎勵與懲罰。
(九)附則:主要包括有關名詞術語、縮寫語與編碼的定義與說明、應急預案管理與更新、國際(國內)溝通與協作、制定與解釋部門、預案實施或生效時間等。
以上為應急預案框架的基本內容,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或減少有關內容。各級各類應急預案有涉密內容的,應嚴格按照保密規定進行管理。
村居(社區)以及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格式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提倡預案表格化、預案上牆,文本做到簡潔明了。
第十二條 各級各類預案內容側重點:
(一)總體應急預案主要規定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以及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等,明確相關各方的職責和任務。
(二)市縣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評估、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措施、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式等內容,重點規範市級和縣級層面應對行動,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能;鄉鎮(街道)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組織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報告、人員臨時安置等內容,重點規範鄉鎮(街道)層面應對行動,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三)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物保護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隱患及防範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等內容。
(四)針對重大活動保障制定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及防範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五)針對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隊伍、物資、裝備、資金等資源保障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資源布局、不同種類和級別的突發事件發生後的資源調用程式等內容。
(六)聯合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相鄰、相近地方政府及其部門間信息通報、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共享等應急聯動機制。
(七)基層(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應急回響責任人、相關單位聯繫方式、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告、預警回響、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情況及如何實施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八)村居(社區)應急預案應當緊密結合實際,側重明確應急回響責任人、信息報告、先期處置、人員撤離等有關內容。
第十三條 各預案編制單位可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具體情況,編制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內容一般包括應對流程圖、有關突發事件分級和回響標準、領導小組(指揮部)成員通訊錄、成員單位職責及分管領導和聯絡員通訊錄、專家小組、應急資源、隊伍情況一覽表、危險源與災害點現狀分布圖(冊)、標準化格式文本等。
第三章 審批與備案
第十四條 應急預案主管部門(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審批和備案。
預案編制牽頭單位上報審批的材料包括:請示發文的正式公函(含請示發文的正式公函、編制說明和預案送審稿)、向有關部門內部徵求意見的正式公函(含預案徵求意見的正式公函、各部門反饋意見正式公函和意見採納說明)、專家評審意見(含專家評審意見、專家組組成名單、組長簽名)。預案送審稿須經本級預案管理部門審核通過。
其中,密級預案,除了提供預案送審稿,還需要提供可以公開內容的預案簡本。
(一)市總體應急預案: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編制、修訂,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報上級政府及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備案。
(二)市專項應急預案:由各預案主管部門編制、修訂,市政府預案管理部門給予指導審核,應當經本級政府審批(如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分管領導的,須會簽),必要時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審議,報省相關部門備案。
(三)市部門應急預案:應當經預案主管部門有關會議審議,報本級政府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四)地方應急預案:
1.縣(市、區)總體應急預案由本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報市政府及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備案;專項應急預案由縣(市、區)政府審批,必要時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審議,報市政府預案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報市有關部門(單位)備案;縣(市、區)部門應急預案由預案主管部門有關會議審議,報本級政府備案,同時抄送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2.鄉鎮(街道)應急預案由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審批,報縣(市、區)政府預案管理部門備案。
3.村居(社區)應急預案經村民(居民)委員會通過,報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備案。
(五)企事業單位(學校)應急預案由本單位行政辦公會議審定,報同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抄送同級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無行政主管部門的企業,報企業登記註冊地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機構)備案。
(六)重大活動應急預案報活動舉辦地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縣級以上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備案。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公布與實施
第十五條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的公布:
(一)市總體應急預案,以市政府檔案的形式公布。
(二)市專項應急預案,以市政府辦公室檔案的形式公布;部分預案以“兩辦”檔案的形式發文;涉密預案可公開預案簡本。
(三)市部門應急預案,以市政府部門(單位)檔案的形式公布,必要時,報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定後,由市政府辦公室轉發。
(四)地方應急預案:縣(市、區)總體應急預案由縣(市、區)政府檔案的形式公布;縣(市、區)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分別由縣(市、區)政府辦公室和部門(單位)檔案的形式公布;鄉鎮(街道)應急預案以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檔案的形式公布,村居(社區)應急預案以村居(社區)名義張榜公布。
(五)企事業單位(學校)應急預案,以企事業單位(學校)檔案的形式公布。
(六)重大活動應急預案,以主辦或承辦部門(單位)檔案的形式公布。
第十六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類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應向社會公布。凡涉密的應急預案必須刪除涉密內容,編制應急預案簡本再予公布。
第十七條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的編制部門(單位)負責組織應急預案的實施,有關部門(單位)根據預案要求建立相應的聯動協作機制,應急預案實施時按照規定職責進行應急回響。
第五章 應急演練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指導督促開展應急預案演練活動。
(一)應急預案主管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制度,制訂年度計畫報同級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
(二)應急預案主管部門(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
(三)專項應急預案演練由各預案主管部門年初報計畫,每2年至少進行1次應急演練;部門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原則上每2年進行1次應急演練。
地震、颱風、洪澇、滑坡、山洪土石流等自然災害易發區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礎設施和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公共運輸工具、公共場所和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等,應當有針對性地經常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四)鄉鎮(街道)、村居(社區)預案,可以鄉鎮(街道)為單位,每年擇一村居(社區)輪流演練。
(五)學校預案,由各級教育主管部門牽頭,按教育部發布的《中國小幼稚園應急疏散演練指南》(教基一廳〔2014〕2號)規定,中國小校每月至少要開展1次應急疏散演練,幼稚園每季度至少要開展1次應急疏散演練。
(六)大型活動應急預案的制定單位應在活動舉辦之前至少開展1次綜合性演練。
第十九條 各預案主管部門每年12月30日前將本年度演練情況匯總,報本級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
第六章 評估和修訂
第二十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在每次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或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及時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修訂建議,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第二十一條 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應急人員的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對完善預案、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等。
鼓勵委託第三方進行演練評估。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一)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七)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三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式、主要處置措施、突發事件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參照本辦法規定的預案編制、審批、備案、公布程式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式可根據情況適當簡化,可採用修訂預案操作手冊的方式,視同預案修訂。
第二十四條 全市各級政府及部門(單位)應急預案原則上每3年修訂1次。
鄉鎮(街道)、村(社區)、企事業單位(學校)及其他應急預案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
有關法律法規、行業管理對應急預案修訂時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對生效期間的應急預案認為有必要進行修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應急預案主管部門(單位)。
應急預案主管部門(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是否修訂應急預案的決定,並給予書面明確答覆。
第二十五條 應急預案主管部門(單位)做好有關應急預案的銜接工作,對發生相互牴觸、不銜接的情況,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協調解決:
(一)下級政府、部門(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服從上級政府、部門(單位)的應急預案,重大事項相互牴觸、不銜接的,由上級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負責協調。
(二)同級政府部門(單位)應急預案之間相互牴觸、不銜接的,由本級政府應急管理辦事機構負責協調,重大事項相互牴觸的,報請本級政府應急管理領導機構研究解決。
(三)鄉鎮(街道)、村居(社區)以及企事業單位(學校)應急預案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許可權協調解決。
第七章 培訓和宣傳教育
第二十六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應急預案的宣傳工作,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製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普及材料,向公眾免費發放。
(一)市總體應急預案、市專項應急預案及部門應急預案可通過媒體宣傳報導,並及時在市政府入口網站及部門網站上公布。
(二)縣(市、區)綜合應急預案可通過當地媒體宣傳報導,並及時在縣(市、區)政府入口網站上公布。
(三)對鄉鎮(街道)、村居(社區)、企事業單位(學校)應急預案,應當充分利用廣播、宣傳欄、宣傳畫、標語口號等方式進行宣傳。
(四)媒體應當加強應急預案宣傳,及時公布應急報警和處置電話,宣傳公共安全知識,提高公眾防災避險、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 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各級各類應急預案培訓。
(一)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有組織、有計畫地開展應急預案培訓工作,將應急預案培訓作為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幹部培訓、公務員培訓、應急管理幹部日常培訓內容,增強安全責任意識,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二)各地、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應急管理專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定期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提高執行應急預案的能力。
(三)企事業單位(學校)、村居(社區)要對全體職工(學生)、村民(居民)進行應急預案培訓,提高防範風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通過編髮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人員等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
第八章 組織保障
第二十八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為本部門(單位)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統一組織領導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落實專門的部門和人員做好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以及實際工作需要編制和修訂應急預案,導致突發事件處置不力或損失影響擴大的,應當依法追究部門(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在應急處置中未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處置,造成突發事件事態和影響擴大的,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條 各地及其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相關具體工作,將應急預案規劃、編制、審批、發布、演練、修訂、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第三十一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信息交流,不斷提高應急預案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原《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溫州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溫政辦〔2009〕19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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