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火災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切實提高火災撲救和事故處置能力,降低火災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響,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保護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23日
  • 發布單位:溫州市消防救援支隊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浙江省防範處置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溫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檔案,編制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溫州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火災事故的救援和處置。
1.4 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各級政府和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要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開展防火宣傳教育,加強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整改消除各類消防隱患,從源頭上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
(2)以人為本,減少損失。在處置火災事故時,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原則,把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採用科學的滅火救援技戰術措施,努力保護人民民眾財產和公共設施的安全,把火災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
(3)統一領導,協同作戰。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級各部門根據在滅火救援工作中應履行的職責,盡職盡責、密切協作,協調有序地開展火災撲救、人員救治和善後處理工作。
2 風險評估
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溫州在全省率先建立了市縣兩級消安委實體化辦公室,有效推動了全市各級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落地,高質量夯實了消防安全基礎,全市火災形勢大幅好轉、穩中向好,2019年全市火災起數、亡人數和受傷數較2018年分別下降34.4%、35.3%和11.1%。同時,全市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積極構建完善專業化指揮調度體系,深入開展“基地化、模擬化、實戰化”訓練,全面推動專業隊伍轉型升級,滅火救援專業化水平穩步提升,成功處置了一系列急難險重的災害事故;全市專職消防隊伍90%以上納入119指揮調度體系,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站點布局的“空白點”,較好的發揮了“救早滅小”作用。
雖然近年來全市火災形勢總體平穩,但事故總數、亡人數仍處高位,2015年至2019年,全市共發生火災18229起,造成100人死亡、66人受傷,直接財產損失約 2.8億元,主要呈現以下特點:一是農村、集鎮火災多發;二是民房火災多發,民房、居住出租房是火災亡人突出領域;三是較大及以上火災事故仍時有發生;四是產業結構性隱患根子深,製鞋、服裝、電鍍等傳統支柱產業勞動密集且生產加工火災風險高。同時,全市消防救援隊伍近三年的年均出警量10153次,“人少事多”的矛盾仍然突出;消防車輛裝備仍存在配備缺口,還不能完全滿足重特大災害事故處置需求;鄉鎮專職消防隊等多種形式隊伍存在人員流動性大、業務訓練不系統等問題,滅火救援能力相對較弱。此外,不斷增多的高層建築、大型城市綜合體、地下建築和化工企業也給我市的滅火救援工作帶來新的挑戰,需加快完善適應溫州實際的火災事故應急預案,進一步最佳化應急指揮體系,提高火災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3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
市火災事故應急組織指揮體系由組織指揮機構和現場處置機構組成。
3.1 組織指揮機構
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時,成立市火災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1.1 市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聯繫副秘書長,市應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隊主要負責人、市公安局分管負責人。
成員:溫州軍分區、市委宣傳部(市新聞辦)、市經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衛健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溫州海事局、市氣象局、溫州電力局、溫州銀保監分局、市消防救援支隊、武警溫州支隊、電信溫州分公司、移動溫州分公司、聯通溫州分公司、市公用集團和市其他各有關部門、單位,以及事發地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組成。
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日常值守、信息匯總和調度指揮等工作。
3.1.2 市指揮部職責
(1)領導全市滅火救援專業隊伍及裝備建設工作。
(2)啟動本預案,統一指揮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對救援行動作出決策,制定滅火救援行動方案,及時掌握現場情況變化,提出相應措施,適時調整作戰方案和調配滅火應急救援力量,組織指揮協同作戰。
(4)指揮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救援行動,緊急調度應急儲備物資、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設備。
(5)建立和調用滅火救援專家組。
(6)統一部署新聞報導、信息發布、接待採訪等事項。
(7)及時向上級報告事故處置進展情況,必要時提請省政府啟動更高級別應急預案。
3.1.3 成員單位職責
(1)溫州軍分區:當發生大面積火災、危險化學品相關火災事故時,根據市指揮部要求,組織所屬部隊參與救援工作。
(2)市委宣傳部(市新聞辦):在市指揮部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相關火災事故的新聞發布工作。
(3)市經信局:負責協調各通信運營商做好滅火救援通信保障。
(4)市公安局:負責事故現場警戒和人員疏散,依法打擊事故發生過程中的違法犯罪活動,保障現場秩序穩定;負責對事故現場及周邊道路的交通管理,確保救援工作道路暢通;確認失聯人員和傷亡人員身份,參與火災事故原因調查和責任追究工作。
(5)市民政局:負責指導火災事故發生地將符合特困、低保(低邊)和臨時救助條件的困難民眾及時納入救助範圍。
(6)市財政局:負責保障應由市財政局承擔的滅火救援工作所需資金,並對應急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7)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事故現場環境進行監測,測定現場環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提出控制、消除環境污染的應急處置建議;協助對火災事故引起的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進行調查。(8)市住建局:協調設計單位提供有關建築設計資料,協調建築專家等專業人員到場協助處置。
(9)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國省道及縣鄉公路事故現場的搶險搶通工作,及時開闢應急通道,確保搶險人員和車輛通行;牽頭協調重要物資、人員的運輸保障工作。
(10)市商務局:負責組織協調救援中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調劑和應急供應。
(11)市衛健委:負責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運,及時掌握傷員救治情況;必要時組織醫療專家進行會診和技術指導;協助消防救援隊伍對可能發生疫情的火災事故現場進行防疫處置。
(12)市應急管理局:統籌協調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協助調度應急救援保障資源,依法承擔生產經營性較大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有關工作;根據需要調集駐溫州市應急救援直升機參與滅火救援行動。
(13)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提出火災事故現場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處置方案,提供技術支持並參與事故處置和調查。
(14)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市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工作。
(15)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指導受損市政設施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參與事故現場周邊交通和治安秩序維護工作。
(16)溫州海事局:當停泊在港內的船舶發生火災時,為救援力量協調、提供船隻及相關設備,協助開展水上滅火救援行動。
(17)市氣象局:負責事故現場的氣象監測預報,為滅火救援行動提供氣象服務和專家諮詢。
(18)溫州電力局:協調相關地區電力部門採取斷電、架設臨時供電線路、設定應急照明等措施,為救援工作順利進行提供保障。
(19)溫州銀保監分局: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各保險機構依法及時做好理賠工作。
(20)市消防救援支隊:承擔市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火災事故信息受理、研判、報告,視情況提請市指揮部啟動本預案;做好消防救援隊伍專業訓練、日常培訓演練;負責火災事故現場救援力量的專業調度指揮;組織火災事故原因調查。
(21)武警溫州支隊:當發生大面積火災、危險化學品相關火災事故時,根據市指揮部要求,組織所屬部隊參與救援工作。
(22)電信溫州分公司:根據火災事故處置工作需要,負責事故現場應急通信保障,確保救援指令、信息傳遞暢通。
(23)移動溫州分公司:根據火災事故處置工作需要,負責事故現場應急移動通信保障,確保救援指令、信息傳遞暢通。
(24)聯通溫州分公司:根據火災事故處置工作需要,負責事故現場應急通信保障,確保救援指令、信息傳遞暢通。
(25)市公用集團:負責做好火災發生時所轄供水區域內的供水保障,根據需要關閉火災發生地(所轄供氣區域內)的供氣管道,做好城市燃氣應急處置工作。
市其他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火災事故處置工作需要和市指揮部要求,做好各自職責範圍內相關工作。
3.2 現場處置機構
較大、重大或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發生後,市指揮部根據火災事故嚴重程度、涉及範圍和滅火行動的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參與現場救援的相關單位,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救援行動。
3.2.1 現場指揮部組成
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市指揮部總指揮擔任或指派,下設現場作戰指揮部、物資供應組、醫療救護組、環境監測組、現場維護組、輿情信息組等6個專業機構(可根據火災處置需要合理增減),對火災事故應急救援行動進行分工和落實。
3.2.2 現場指揮部主要職責
(l)制定和調整滅火救援行動方案,組織實施救援行動。
(2)統一指揮協調各參戰力量之間協同作戰,檢查督促滅火救援任務的完成。
(3)及時向市政府報告救援情況,掌握事故現場的變化情況,提出具體的增援需求和實施意見。
(4)組織善後處理工作,做好現場清理和保護。
(5)負責現場處置工作全過程的調查評估工作。
3.2.3 現場指揮部下設機構職責
(1)現場作戰指揮部。由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下設滅火救援組、應急通信組、戰勤保障組、信息保障組,以及相關的專業作戰小組,負責制定現場滅火救援行動方案,指揮調度專業救援力量和裝備開展救援行動。
(2)物資供應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能源、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參與;負責救援所需物資和裝備的供應和運送。
(3)醫療救護組。由市衛健委負責,負責組織各醫療機構赴現場搶救傷員。
(4)環境監測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氣象局參與,負責對現場大氣、水體、土壤等進行環境監測,對事故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估,為救援行動提供參考。
(5)現場維護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參與,下設交通管制小組、現場警戒小組、人員疏散等小組,負責事故現場治安維護,確保救援現場治安秩序穩定。
(6)輿情信息組。由市委宣傳部(市新聞辦)牽頭,其他相關部門參與,負責做好事故處置期間和事故處置結束後的新聞宣傳、輿情應對等工作。
4 事故分級
根據火災事故嚴重程度、涉及範圍等,劃分為特別重大火災事故(Ⅰ級)、重大火災事故(Ⅱ級)、較大火災事故(Ⅲ級)和一般火災事故(Ⅳ級)四級。
4.1 特別重大火災事故(I級)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火災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重傷的;
(2)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受災200戶以上的;
(3)核電廠、大型發電廠、飛機航站、大型港口(碼頭)、軌道交通控制中心、軌道交通車輛段等重要建築(設施、場所)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巨大損失和影響的;
(4)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儲備可燃或有毒物資的大型(專用)倉庫、基地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巨大損失和影響的。
4.2 重大火災事故(II級)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火災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
(2)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或受災150戶以上、200戶以下的;
(3)核電廠、大型發電廠、飛機航站、大型港口(碼頭)、軌道交通控制中心、軌道交通車輛段等重要建築(設施、場所)等重要建築(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4)市級黨政首腦機關、防災指揮中心等重要建築,市級廣播電視、電力、通信、郵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築(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4.3 較大火災事故(III級)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火災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或受災100戶以上、150戶以下的;
(3)市級發電廠、交通樞紐等重要建築(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損失和影響的;
(4)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中型企業,儲備可燃或有毒物資的中型(專用)倉庫、基地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損失和影響的;
(5)市級黨政首腦機關、防災指揮中心等重要建築,市級廣播電視、電力、通信、郵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築(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較大損失和影響的。
4.4 一般火災事故(IV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或受災50戶以上、100戶以下的;
(3)縣級發電廠、交通樞紐等重要建築(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的;
(4)縣級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企業,以及儲備可燃或有毒物資的(專用)倉庫、基地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的;
(5)縣級黨政首腦機關、防災指揮中心等重要建築,縣級廣播電視、電力、通信、郵政、金融中心等建築(設施)發生火災,已經或可能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的。
本預案有關數值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5 應急回響
5.1 先期處置
火災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應當立即按照本級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履行職責,指揮消防救援、應急管理、公安、衛健等部門組織實施救援,控制火災蔓延、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2 信息報告
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組織火災事故處置的同時,迅速、準確地將火災事故和先期處置情況上報市指揮部辦公室。
5.3 分級回響
火災事故應急回響應當堅持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原則。事發地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根據不同的事故等級,啟動本預案並迅速回響。
(1)一般火災事故可視情啟動縣級火災事故應急回響,由事發地政府和有關單位負責救援和處置工作。
(2)市指揮部辦公室經核實確定為較大以上火災事故時,立即報告市指揮部啟動市、縣(市、區)兩級火災事故應急回響,市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救援和處置工作。
5.4 現場處置
接到市指揮部指令後,各有關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救援人員和裝備集結,選擇便捷交通路線和運輸工具,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事故現場的所有救援力量應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協同開展救援行動;現場救援人員應當按規定著裝並佩戴明顯標識,加強個人安全防護。
5.5 善後處理
事故危險消除後,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善後處理工作,市各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支持。對火災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人員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徵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規定給予補償。及時採取心理諮詢、慰問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受災人員的心理創傷。
5.6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及新聞報導應當堅持及時、準確、全面、依法的原則,各級火災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採用授權發布、接受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方式發布信息、組織報導。
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信息發布、新聞報導、接待採訪等事項由市指揮部統一部署,市委宣傳部(市新聞辦)負責組織實施。
5.7 火災原因調查及案件查處
消防救援、公安、應急管理、住建、市場監管、監察等部門應在滅火救援期間和事後及時、全面調查取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事故責任。建立較大及以上火災事故調查機制,較大亡人火災事故由市政府派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亡人火災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特別重大亡人火災事故由國務院派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並根據需要邀請有關部門人員和技術專家參加。
5.8 調查評估
市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需要會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對火災事故的起因、性質、影響、後果、責任和應急決策能力、應急保障能力、預警預防能力、現場處置能力等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教訓,並向市政府提交專項報告。
6 應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各縣(市、區)要完善 119 接處警系統和消防無線通信系統,並配備必要的應急通信設施(設備)和專業技術力量;建立健全並認真落實火災事故處置過程中的信息收集、傳遞、處理、報送各環節的工作制度,確保信息報送渠道的安全暢通。電信、移動、聯通等通信運營企業要做好應急救援過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6.2 物資保障
各縣(市、區)和相關部門應建立處置火災事故應急救援物資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調運等制度,明確任務分工、聯絡方式以及相關物資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證應急狀態下的迅速調動至現場。如在數量上不足或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6.3 資金保障
火災預防、消防站及消防裝備建設維護、消防隊伍建設、城市消防設施維護和處置火災事故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年度專項經費預算。市和縣(市、區)兩級按照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6.4 力量保障
消防救援、應急管理、公安、衛生、住建等部門應選派在滅火救援、安全生產、石油化工、醫療救護、建構築物等領域有專業技術特長的人員組成市滅火救援專家組,明確職責、聯絡方式以及運行機制,為滅火救援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各縣(市、區)及鄉鎮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應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及生產經營的需要,建立健全專職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提高火災撲救能力;各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與機械工程、交通運輸等社會聯動力量的聯勤機制建設,根據災情處置需要調集相關力量參與救援或現場保障。
6.5 消防水源保障
各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根據城市區域地理環境及使用功能,合理規劃城市(區域)消防用水;住建部門應依照規劃設計,規範建設消火栓、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取水口(碼頭)等市政消防設施;消防救援、供水、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加強消火栓管理和維護工作,確保火場供水。
7 宣傳、培訓和演練
各縣(市、區)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和相關部門、單位應採取多種方式,有計畫地組織火災預防、自救、互救等常識的宣傳工作,提高廣大民眾的防火、滅火意識。
各縣(市、區)政府和消防救援機構應定期組織、指導專業救援隊伍、義務(兼職)撲救力量的專業培訓,提高綜合素質和滅火作戰能力;同時積極組織志願者及民眾的培訓,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各縣(市、區)政府和消防救援機構要協調相關單位,每年組織滅火救援演練,並採取措施及時解決發現的問題,不斷修訂完善應急預案,提高應急隊伍的快速反應和協同作戰能力。
8 附則
8.1 獎勵與責任
對在火災事故應急處置行動中反應迅速、表現突出、處置果斷、決策正確的單位和個人,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因玩忽職守、貽誤時機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8.2 管理與修訂
本預案是溫州市火災事故應急準備和回響的工作文本,各縣(市、區)和市各有關部門應當遵照執行,並參照本預案,結合本轄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和實施意見。
本預案的修訂工作要在有關法律法規指導下進行,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當火災事故相關法律法規修改,部門職責等發生變化,或在實際應對和實戰演練中出現新的問題、新的情況時,應當及時修訂完善預案。
本預案由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2020年12月23日起實施。原《溫州市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預案》(溫政辦〔2013〕55號)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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