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縣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和縣有關自然資源管理、國土空間規劃與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受委託組織起草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按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規範,建立健全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按照有關標準、規範,開展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等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調處全縣自然資源權屬和不動產權屬爭議。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海岸線收儲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工作。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戰略和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動實施“一張藍圖、多規合一”,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環境保護的生產、生活和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城鄉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組織編制
控制性詳細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城鄉規劃中交通、市政等專項規劃。承擔建設用地、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和管理工作。研究擬訂城鄉規劃管理等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
(八)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林業生態保護修復、海域海島海岸線(港口岸線除外)整治修復和海洋生態修復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自然資源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落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和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組織編制地質災害和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相關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相關工作。承擔
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巡護、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和督促檢查等工作。承擔全縣地質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工作。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國土綠化工作。擬訂國土綠化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森林、濕地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
(十三)負責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動態監測與評價。負責林地管理,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林劃定,負責公益林建設、保護和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按分工負責古樹名木保護工作。指導國有林場建設和發展。
(十四)負責自然保護地和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自然保護地的政策、法規和規章,擬訂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濕地和風景名勝區的保護管理政策並牽頭落實和實施。負責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資源普查、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提出設立、調整自然保護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申報。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濕地保護利用規劃和相關標準。負責擬訂自然保護地、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承擔自然保護地和風景名勝區有關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審核、申報等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十五)負責林業發展與改革工作。擬訂深化
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協同調處林權權屬和林地承包經營糾紛。指導林業幫扶、興林富民相關工作。負責林業種苗監督管理和食用林產品的質量監管工作。
(十六)負責對海洋事務的綜合協調和海洋保護與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監督實施海洋戰略規劃。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組織開展
海洋空間資源的監視監測和評估。負責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及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工作。負責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保護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海岸線管理和利用。負責海洋科學調查。負責海洋經濟的統計及相關核算工作。配合開展維護海洋權益工作。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十七)負責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測繪與地理信息成果工作、地圖工作和測量標誌保護。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
(十八)負責行政執法工作。負責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負責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
(十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縣關於統一行使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全縣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力度,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推進“多規合一”,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確權和登記、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與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歸併整合和規範管理,構建統一規範高效的自然保護地保護體系。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深入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數位化轉型,推進全縣自然資源管理的現代化水平,推進服務便民高效。
(二十一)與縣應急管理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1.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全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並指導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一般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協助縣委、縣政府組織開展一般及以上事故和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水利局、縣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綜合性工作,發布森林火險、火災信息。
2.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巡護、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和督促檢查等工作。參與森林火災的調查評估工作。
3.必要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局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秘、宣傳、信息、政務公開、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安全和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人大政協建議提案、領導重要批示件督辦工作。負責重要事項督查和考績工作。指導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網路輿情應對工作。
(二)人事與財務科。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出國(境)工作。指導本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本系統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申報、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落實全局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負責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
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和績效評價。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負責海洋、林業經濟運行監測、統計等。
(三)執法監察科(掛政策法規科牌子)。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有關政策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依法行政、法治宣傳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並監督檢查。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信訪等有關工作。負責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前瞻性、戰略性研究以及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承擔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負責對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開展專項性、區域性執法行動。監督檢查指導自然資源動態巡查,開展重點區域巡查。負責組織協調查處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測繪違法案件。負責專業執法和綜合行政執法的銜接。配合開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工作。
(四)行政審批科(掛開發利用科牌子)。負責局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和北港分中心審批視窗各項工作。負責縣局許可權的行政許可、服務事項的集中辦理工作,承擔“最多跑一次”等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的標準化審批制度建設工作。負責審批事項的數據匯總統計和上報工作。負責指導本系統駐基層政務服務中心的審批服務。承辦審批業務信息公開工作。落實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監督實施。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自然資源供應、開發利用活動。承擔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動態監測和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承擔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建設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並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實施節約集約利用。
(五)調查監測與確權登記科。根據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全縣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負責水、森林、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落實和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政策、標準、規範。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承擔全縣自然資源權屬和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工作。負責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覆核工作。貫徹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收益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並組織考核評價。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編制土地儲備計畫。承擔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六)國土空間規劃科。承擔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推動實施“一張藍圖、多規合一”,構建全縣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統籌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紅線、城鎮開發邊界、海洋空間保護開發等重要控制線以及生態、農業、城鎮空間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負責配合、協調、綜合平衡各類縣域專業(專項)規劃編制工作。組織國土空間規劃實施,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和報批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全縣城鄉規劃管理工作。負責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修改以及審查、報批工作。協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編制涉及空間安排的專項規劃。對跨區域重大項目空間落地進行前期研究。負責指導鄉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審查工作。負責全縣鄉村建設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管理工作。出具建設用地的規劃條件。參與建設項目的前期規劃研究與協調。負責組織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負責組織重點地段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擬訂城鄉規劃實施政策和技術標準。
(七)用途管制和耕地保護科。組織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國土空間用途轉用的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報批的數據匯總統計、上報和信息公開工作。負責耕地保護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承擔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償的管理工作。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補充耕地指標調劑統籌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八)國土綠化和生態修復科。擬訂國土綠化、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及利用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古樹名木保護工作。指導植樹造林、森林質量提升等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承擔林木種苗質量和生產經營監督管理。承擔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負責擬訂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域海島海岸線(港口岸線除外)整治修復和海洋生態修復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
(九)地質礦產科。承擔全縣地質管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工作,指導監督地質災害治理相關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擬訂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制審查工作。協同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擬訂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合理利用和保護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動態監管和信息發布。監督管理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利用,監督管理
古生物化石。
(十)森林資源管理和林業發展科。承擔深化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和流轉管理,協同調處林權權屬和林地承包經營糾紛。擬訂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及利用政策,指導產業發展。擬訂林業發展規劃,提出經濟、金融、保險調節建議和扶持政策。承擔林業科技標準化、質量檢驗和食用林產品質量監測、監督管理工作。擬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政策措施,落實全縣
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森林資源動態監測和評價、公益林建設管理、保護和利用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指導公益林劃定。指導國有林場建設發展。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
(十一)自然保護地和風景管理科。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濕地和風景名勝區的保護管理政策。負責全縣風景名勝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的資源普查、保護、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提出設立、調整自然保護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申報。負責擬訂自然保護地、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承擔自然保護地和風景名勝區有關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審核、申報等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擬訂陸生野生動植物、濕地保護利用規劃、政策。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
濕地生態系統修復。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濕地資源及其開發利用。
(十二)海洋管理科。負責監督實施海洋戰略規劃。組織實施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政策與技術規範,監督管理海域海島開發利用活動。負責涉海區劃、規劃的實施工作。組織開展海洋空間資源的監視監測和評估。管理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及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承擔領海基點等特殊用途海島保護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海岸線管理和利用。負責海洋觀測預報和海洋科學調查。開展海洋生態預警監測、災害預防、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發布警報和公報。指導海洋防災減災體系建設。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十三)測繪與地理信息科。擬訂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基礎測繪、海洋測繪等重大項目。擬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資質、測繪活動以及成果質量,負責測繪信用體系建設與管理。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地圖管理、測量標誌保護,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應急保障。監督管理基礎地理信息資源建設以及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指導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
(十四)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與群團工作。
行政編制
平陽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編制25名。設局長1名(兼任縣林業局局長、縣海洋局局長),副局長4名(其中1名兼任縣海洋局副局長,1名兼任縣林業局副局長),總規劃師1名;中層領導職數14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3名。
平陽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派駐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黨委書記、局長:陶孟載
副書記、副局長:溫從鏢
黨委委員、副局長:許明海
黨委委員、副局長:宋小彬
黨委委員、總規劃師:蕭方共
黨委委員,鰲江分局局長:周錦鋒
黨委委員、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主任:楊柏康
黨委委員:徐建信
執法監察局局長:林萬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