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2014年12月25日,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溫政辦〔2014〕145號印發《溫州市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該《預案》分總則、機構與職責、突發事件等級、預警監測與信息報告、應急回響、後期處置、應急保障、附則8章39條,由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制定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2年印發的《溫州市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溫政辦〔2012〕192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 印發機關: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溫政辦〔2014〕145號
  • 印發時間:2014年12月25日
檔案通知,應急預案,

檔案通知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溫州市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溫政辦〔2014〕14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應急預案

溫州市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金融突發公共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指導和規範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切實保護存款人、投資者、民間融資者及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和損失,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金融綜合改革順利推進,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浙江省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溫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溫州市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修訂。
第三條 本預案所稱的突發事件是指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業機構、證券期貨機構、保險機構等)、市場基礎設施(支付結算體系等)、地方金融組織(包括但不限於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寄售行、股權投資管理公司、民間借貸服務中心、投資公司、諮詢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民間資金管理企業、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等)以及其他納入地方政府管理的市場主體突然發生的、無法預期或難以預期的、嚴重影響或可能影響我市金融安全和穩定、需要立即處置的金融事件。
第四條 適用範圍
(一)因國內、省內、周邊市(縣)或地區發生重大事件引發的市內重大突發事件;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而引發的、危及我市金融安全和穩定的突發事件。
(二)市金融辦、市人行、溫州銀監分局、溫州保監分局等單位,以及各縣(市、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按各自職責不能解決,必須通過跨部門、跨地區協調才能解決的突發事件。
(三)因大規模非法集資、非法吸存、高息放貸、非法設立金融機構、非法開辦金融業務以及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等引起的其他嚴重危害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
第五條 工作原則
(一)預防為主。提高防範突發事件意識和水平,加強日常監控和內部管理,發現苗頭和隱患及時採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和蔓延。
(二)依法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突發事件的預防、報告、控制和救助工作實行依法管理。對於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三)分業管理。按照現行金融業分業監管體制,市金融辦、市人行與溫州銀監分局、溫州保監分局分別負責地方金融組織與證券期貨業、銀行業、保險業突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工作。對因大規模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欺引發的突發事件,按《溫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民間借貸風險處置的指導意見》(溫政發〔2012〕2號)確定的分工職責進行處置。
(四)屬地管理。市政府負責統一領導和協調全市的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級各功能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工作。
(五)快速反應。建立預警和監測機制,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照處置程式要求,保證發現、報告、控制和救助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出現突發事件,快速反應,啟動預案,及時處置。
(六)分級控制。將突發事件分為3個等級進行預警,並實施分級控制和處置。發生不同等級突發事件時,啟動相應級別的預案。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市政府成立溫州市地方金融監管工作協調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政府聯繫工作副秘書長和市金融辦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委政法委、市委宣傳部、市委農辦(農業局)、市經信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地稅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建委、市商務局、市審計局、市林業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法制辦、市金融辦、市人行、溫州銀監分局、溫州保監分局、武警溫州市支隊等單位分管負責人為成員。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辦公室主任由市金融辦主要負責人兼任。成員單位組成可根據事件情況作適當調整,各成員單位應指定1名負責人和1名聯絡員負責有關聯絡事宜。
第七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協調小組職責:啟動、終止應急回響;統一領導、指揮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確定應急成員單位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具體職責及分工;分析、研究、判斷突發事件的有關信息,制訂或調整應急措施;指揮、協調應急成員單位實施應急措施,並商請司法機關予以配合;協調、指導有關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的重組、關閉和破產事宜。
第八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協調小組辦公室職責:承擔協調各成員單位職責,收集、整理、上報有關信息資料,向有關部門通報突發事件信息;綜合協調有關金融監管機構、金融行業協會加強對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和地方金融組織的風險監控;督促、檢查、指導應急成員單位落實應急措施;按照市金融應急領導小組的要求組織召開會議;及時向市金融應急領導小組報告異常情況或重大事項並提出建議;協調各應急成員單位、事發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開展應急工作;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提出預案的修改意見;對突發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總結;組織應急成員單位做好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
第九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協調小組視情設立專家諮詢組、信息發布組、治安維護組、風險處置組、法律諮詢組等若干專門小組,由相關部門具體承擔職責。
第十條 市地方金融監管協調小組成員單位的職責。
(一)市法院負責金融案件的審判;及時依法審理和執行與金融突發公共事件相關的各類民商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指導協調各基層法院按審級分工受理處置相關案件。
(二)市檢察院負責金融案件專業辦理;及時依法辦理、起訴與金融突發公共事件相關的各類非法金融案件。
(三)市委宣傳部根據《溫州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規定,協助有關監管部門確定宣傳口徑,組織媒體播發相關新聞;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及時收集輿論信息,做好闢謠工作,澄清事實;加強對媒體和網際網路的管理和引導,及時做好相關輿論引導。
(四)市公安局依法參與或指導、協調各級公安機關參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協助地方政府和事件發生金融機構維護運行秩序,防止出現群體事件,確保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積極介入、依法查處在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發現的違法犯罪事實。
(五)市財政局對市級處置突發事件提供必需的資金保障。
(六)市法制辦負責研究處置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與有關法務部門協商提出解決辦法。
(七)市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對通報的地方金融組織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做出評估,負責各類地方金融組織的日常監管和證券期貨行業的協管工作;組織協調有關政府部門,按領導小組意見做好與突發事件相關的非法集資案件處置工作,處理職責範圍內的事項。
(八)市人行對金融監管部門通報的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做出評估,判斷是否需要提供流動性支持;及時啟動本部門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報經上級人民銀行批准,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滿足風險處置工作的需要;向市政府及相關單位通報有關信息。
(九)溫州銀監分局對通報的銀行業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做出評估,及時啟動本部門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處理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向市政府及相關單位通報有關信息。
(十)溫州保監分局對通報的保險業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做出評估,及時啟動本部門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我市保險業的日常監管工作,查處保險公司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負責職責範圍內的事項。
(十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各類地方金融組織的工商登記事項進行日常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處置工作。
(十二)武警溫州支隊負責制訂相關應急處置預案,協助地方政府維護社會秩序,確保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十三)事件發生地縣(市、區)政府、市級功能區管委會及時啟動本縣(市、區)、功能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確定突發事件處置應急組織機構和相關人員,明確職責,制訂工作方案;組織協調當地有關政府部門,並調動部署有關力量,保證事件發生金融機構正常經營,維護社會穩定;按規定負責組織、實施被關閉金融機構個人債權的甄別確認和應由地方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負責的補償工作;及時向市政府和市金融辦報告事件動態及處置情況。
(十四)溫州仲裁委員會負責金融仲裁院金融糾紛仲裁,第一時間化解與突發事件相關的金融糾紛。
(十五)其他有關應急成員單位根據本部門的職責規定配合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第三章 突發事件等級
第十一條 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將突發事件分為一級突發事件、二級突發事件、三級突發事件。當突發事件等級指標有交叉、難以判定級別時,按較高一級突發事件處理;當突發事件的等級隨著時間的推移有所上升,應按升級後的級別處理。
第十二條 一級突發事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事件:具有全市影響的突發事件;金融各行業已出現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需要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協同配合,共同處置的突發事件;國內或省內出現的,已經影響或極有可能影響市內金融安全的突發事件;其他需要按一級事件來處置的突發事件。
第十三條 二級突發事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事件:對多個縣(市、區)、功能區或多個金融行業產生影響,但未造成全市影響的突發事件;所涉及縣(市、區)、功能區或監管部門不能單獨應對,需進行跨縣(市、區)或跨部門協調的突發事件;其他需要按二級事件來處置的突發事件。
第十四條 三級突發事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事件:所涉及縣(市、區)、功能區能單獨應對,不需要進行跨縣(市、區)協調的突發事件;所涉及監管部門能單獨應對,不需要進行跨部門協調的突發事件;其他需要按三級事件來處置的突發事件。
第四章 預警監測與信息報告
第十五條 各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要加強對本系統、本機構風險的監測,及時向市金融辦、市人行和溫州銀監分局和溫州保監分局等相應的金融監管部門報告重要信息(包括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金融風險、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事件的信息)。
第十六條 市人行、溫州銀監分局和溫州保監分局等部門應建立重大問題、敏感問題的定性、定量預警監測指標體系,加強跟蹤、監測、分析,適時向社會提示金融風險信息。重要信息要及時上報市政府,並抄送市地方金融監管協調小組辦公室及其他成員單位。同時應按季向市政府和市地方金融監管協調小組辦公室通報金融風險狀況。
第十七條 市金融辦協調、指導全市金融突發事件的監測工作,加強對各應急成員單位通報的金融風險狀況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的匯總、分析和評估,提出綜合性預警報告,重大事項要及時上報市政府和市地方金融監管協調小組。各縣(市、區)、功能區相關組織要協調做好本地區的監測工作。
第十八條 各級金融監管(或協助監管)部門、人民銀行、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及其負責人、工作人員為突發事件的報告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問題都應及時報告,不得瞞報、遲報、謊報。
第十九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發生事件的單位應立即(最遲不超過2小時)向同級金融監管部門(或協助監管部門)報告,同時向當地政府、管委會及同級人民銀行報告。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市金融辦(市金融局)、市人行、溫州銀監分局、溫州保監分局和縣(市、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按照規定最遲不超過4小時上報市地方金融監管協調小組,並抄送市地方金融監管協調小組辦公室,在保密的原則下根據情況需要與有關部門進行信息共享。
第二十條 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發生突發事件的機構名稱、地點、時間;事件的起因、性質、等級、可能涉及的金額及人數、影響範圍以及事件發生後的社會穩定情況;事態的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損失;已採取的應對措施及擬進一步採取的措施;其他與本事件有關的內容。
第五章 應急回響
第二十一條 一級回響,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協調小組啟動本預案,採取應對措施進行處置。突發事件發生後,事件發生地各相關部門及時啟動本部門應急預案,當地政府、管委會確定應急組織機構和相關人員開展處置工作;市級有關部門迅速核實情況後,立即啟動本部門的應急預案,指導本系統內的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由市級有關部門及縣(市、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及時報請市地方金融監管協調小組,啟動本預案開展處置工作。
各應急成員單位、事件發生金融機構立即啟動本部門的應急預案,在職責範圍內開展處置工作,及時切斷風險源,防止風險進一步擴散。
市地方金融監管協調小組召開應急成員單位會議,必要時可組織專家諮詢組、信息發布組、治安維護組、風險處置組、法律諮詢組參加會議,分析研究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性質和成因,提出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處置方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事件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影響範圍、應急成員單位會議的討論意見以及協調處置方式、方法和所要採取的具體處置措施等。
突發事件按地方性和全國性的金融機構及地方金融組織採取不同的資金救助措施。地方性金融機構按金融機構自身組織資金救助、地方金融組織風險準備金救助、申請動用存款準備金救助、申請財政資金救助、申請人民銀行緊急再貸款救助的順序進行支持。全國性金融機構應快速爭取其上級機構的資金救助。地方金融組織按自身組織資金救助、申請地方金融組織風險準備金救助、申請行業協會資金救助、申請地方性財政資金救助。
在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事件發生地有關政府部門應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加強輿論引導;各應急成員單位及風險涉及機構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和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共同維護金融安全。
正式處置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協調小組辦公室在市地方金融監管協調小組的領導下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實施。
(一)突發事件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機構和組織負責人立即趕到現場指揮、協調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保衛人員及時到位,加強警戒,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吸收存款,組織現金,做好頭寸供應工作。從系統內調劑資金,向金融同業拆藉以及其他渠道籌措資金。當機構喪失從外部拆藉資金的能力時,應按照突發事件機構的性質採取針對性的資金救助措施,如向財政部門申請財政資金、法人金融機構向人民銀行申請動用存款準備金或緊急再貸款救助等;查明引發突發事件的原因。做好宣傳、解釋和說服工作。
(二)事件發生地政府、管委會。制訂工作方案,明確相關部門及職責。組織協調有關地方政府部門,部署有關力量,確保突發事件金融機構正常經營,維護社會穩定。動用地方財力,對突發事件金融機構和民間金融組織進行救助。對被關閉金融機構和民間金融組織的個人債權進行核實,落實兌付和補償措施。加強輿論引導,做好宣傳、解釋和說服工作。
(三)市人行。做好現金供應和資金清算工作,指導事件發生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開展有關處置工作。對經批准動用存款準備金救助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動用存款準備金的有關手續;對經批准給予再貸款支持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髮放再貸款的有關手續,並監督再貸款的使用和回收。
(四)市銀監分局、保監分局、市金融辦。作為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管或協管部門,對突發事件發生原因進行調查,指導突發事件發生地監管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要求其他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做好防範突發事件工作。對需要採取撤銷(關閉)形式退出金融市場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據監管職責和許可權對外發布撤銷(關閉)公告,並由有關機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做好宣傳、解釋和說服工作。
(五)市財政局。確保市級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所需的經費支持。對經批准給予財政資金救助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的有關手續,並監督資金的使用。
(六)市委宣傳部。在突發事件中指導、協助金融機構和民間金融組織、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功能區管委會、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或協助監管)部門做好宣傳工作。
(七)市公安局。在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對發現的涉嫌犯罪的事實,依法立案偵察,並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嚴防犯罪嫌疑人潛逃,有關部門應予積極配合。對需要派警力維持現場秩序的,由當地政府負責,上級公安機關應指導和協調事件發生地公安機關執行。
(八)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本部門的職責規定配合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
(九)市檢察院。通過金融案件專業辦案組及時依法辦理、起訴與突發事件相關的各類非法金融案件。
(十)市法院。通過溫州金融審判庭等相關部門及時依法審理和處置與突發事件相關的各類金融案件,並指導協調各基層法院按審級分工受理處置相關案件。
(十一)溫州仲裁委員會。通過金融仲裁院,按照市金融應急領導小組的要求化解與突發事件相關的金融糾紛。
(十二)武警溫州支隊。在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對涉及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武警部隊視情派出警力協助做好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維護工作。
(十三)其他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地方金融監管協調小組根據事態的發展,適時啟動相應的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處置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二級回響。由事件所涉及的各相關縣(市、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啟動預案,共同協商採取應對措施進行處置。縣(市、區)政府、功能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穩定工作。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相關縣(市、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和市級相關部門報請市地方金融監管協調小組進行協調,並將結果及時上報市政府。當突發事件的等級隨著時間的推移上升到一級時,按一級回響程式處置。
第二十三條 三級回響。由事件所涉及的縣(市、區)政府、功能區和成員單位啟動預案,採取應對措施進行處置。縣(市、區)政府、功能區管委會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的應急工作進行協調,維護本行政區域的社會穩定。當突發事件的等級隨著時間的推移上升到二級時,按二級回響程式處置。
第六章 後期處置
第二十四條 善後工作。按分級回響程式的職責分工,分別由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負責落實。具體包括:對被關閉的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的賬目妥善保管並進行清理,對被關閉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的個人債權進行核實,落實兌付和補償措施;對突發事件的全過程進行徹底調查,查清事發原因,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突發事件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進行評估。
第二十五條 評估與總結。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後,參與處置的各級人民銀行和有關監管部門應對處置工作進行總結,並報市地方金融監管協調小組,同時抄送相關應急成員單位。
第二十六條 市金融辦負責對事件發生、應急處置、處置結果及損失進行全面評估,並將評估報告報市政府,抄送市地方金融監管協調小組有關應急成員單位。
第二十七條 市金融辦、市人行、銀監分局、保監分局應針對處置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及法律法規相關變化,進一步修改完善有關監管措施、風險監測及預警指標體系、風險提示和防範手段及應急預案,並提出相應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參與處置的應急成員單位應針對協調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暴露出的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 對參與處置工作表現突出的人員,有關單位可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參與處置工作辦事不力、扯皮推諉,造成嚴重後果的人員,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九條 市審計局依法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中所動用的公共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市人行根據有關規定對再貸款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溫州銀監分局依法檢查貸款損失等情況;溫州保監分局依法檢查保險資金損失等情況。
第七章 應急保障
第三十條 各成員單位之間應確保至少一種通信方式的穩定暢通;各成員單位與事件發生地政府、市級功能區管委會保持必要的聯繫;市協調小組辦公室應與各成員單位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應符合有關保密規定。
第三十一條 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規定,確保文電運轉高效、迅速、準確,不得延誤。
第三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應確保本系統計算機設備及網路系統有足夠的軟硬體技術支持保證,有關信息有計算機備份;核心賬務數據應實現異地備份,建立數據備份中心;關鍵崗位,至少有兩名預備人員可替換,確保在任何情況下不因人員缺崗而影響整個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三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應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確保有關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四條 各成員單位應加強應急工作人員的隊伍建設,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補充人員。
第三十五條 各成員單位應不定期對本部門的預警支持系統(包括報警服務系統、信息報送系統與反饋系統)等進行演練和維護,原則上每2年對本部門的應急預案演練1次,並不斷加以修改和完善,原則上每3年修訂1次,有特殊情況及時修訂。
第三十六條 各成員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培訓班,不斷提高應急水平和能力。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成員單位應根據本預案,制訂本部門、本單位的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政府並送市金融辦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制定並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溫州市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溫政辦〔2012〕1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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