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突發輻射事故應急預案(修訂)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健全輻射事故應急工作機制,控制或減緩突發輻射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和生態環境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突發輻射事故應急預案(修訂)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1日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環境保護部(國家核安全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浙江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溫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溫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修編)》等,修訂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除核事故外在我市行政管轄範圍內發生的因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的輻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術套用中發生的輻射事故;
2.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發生的輻射事故;
3.放射性物質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輻射事故;
4.可能對我市環境造成輻射影響的市外輻射事故;
5.各種自然災害引發的次生輻射事故。
其他輻射事故中的應急工作,可參照本預案實施。其他輻射事故是指:放射性物質泄漏,鈾礦冶煉及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廢舊金屬拆解、回收、冶煉等造成的輻射環境異常等事故。
1.4 工作原則
(1)生命至上,預防為主。對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輻射事故,應及時採取人員避險措施,優先開展人員搶救行動,同時關注救援人員自身安全防護。依法加強對放射源的監督管理,做好日常監測、監控工作,建立輻射事故的預警和風險防範體系,積極開展輻射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加強應急培訓和演練,及時控制、消除隱患。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市、縣二級突發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體系,形成分級負責、分類指揮、綜合協調、逐級回響的突發輻射事故處置體系。
(3)屬地為主,先期處置。按照屬地為主的應急處置原則,事發單位在當地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領導下,採取先期處置、控制事態、減輕後果的應急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輻射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報告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
(4)部門聯動,社會參與。建立和完善部門聯動機制,強化部門溝通協作,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責作用,提高聯防聯控和快速反應能力,共同應對突發輻射事故。建立社會應急動員機制,充實救援隊伍,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5)資源共享,科學處置。充分利用現有環境應急救援力量、環境監測網路和監測機構,充分協調應對突發輻射事故的物資、技術裝備和救援力量,積極採取措施消除或減輕突發輻射事故造成的影響。鼓勵開展輻射應急相關科研工作,重視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努力提高應急科技套用水平。
1.5 事故分級
輻射事故按照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四個等級。
1.5.1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
(1)I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1.5.2 重大輻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輻射事故:
(1)I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10人)患急性重度放射病或造成局部器官殘疾。
1.5.3 較大輻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輻射事故:
(1)Ш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人以下(含9人)患急性重度放射病或造成局部器官殘疾。
1.5.4 一般輻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輻射事故:
(1)Ⅳ類、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2 風險評估
2.1 轄區概況
截止到2019年底,區域核心技術利用單位共611家,其中放射源使用單位36家,在用放射源總計96枚,其中Ⅱ類放射源9枚,Ⅲ類放射源1枚,Ⅳ類放射源59枚,Ⅴ類放射源27枚,主要集中在全市醫療、科研、銅帶鋼帶、塑膠薄膜等部門與行業,無I類放射源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動場所6家,其中乙級場所3家,丙級場所3家;射線裝置使用單位575家,射線裝置共有1195台,主要集中在工業探傷、醫療等領域。2019年,全市共收貯廢舊放射源37枚,收貯率100%。
2.2 風險分析
在核技術利用中容易發生的輻射事故多分布在工業探傷、工業輻照、醫療套用和科研教學等方面,以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事故為主,兼有人員受超劑量照射和放射性污染事故、鈾礦和伴生放射性礦及重大自然災害引起的次生輻射事故。一旦發生輻射事故,可能會影響環境安全,危害公眾健康,甚至造成人員傷亡,如處置不當,還會造成社會恐慌。
近二十年來我市行政管轄範圍內未發生輻射事故。根據全國調查統計,輻射事故類別中,撒漏丟放射性物質事故最多,主要是工業用源的被盜或丟失,包括運輸中丟失;其次是人員受超劑量照射事故,這類事故發生在放射源正在使用期間;超年攝入量限值的照射事故一般發生在開放型操作單位,而近幾年由於開放型操作單位越來越少,這類事故占比極小。根據行業類別統計,γ輻照事故發生的機率高,該行業的事故特點是大劑量全身照射,主要致死事故均發生在γ輻照裝置上;其次是γ探傷行業,局部受照劑量較大是這個行業的特點;另外還有放射治療,發生輻射事故占比較低。
2.3 應對能力評估
溫州市基本具備應對突發輻射事故相應的應急監測能力、應急處置隊伍等技術力量。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應急監測能力。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各縣(市、區)環境監測站組成全市突發輻射事件應急監測網路,並與全省聯網。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明確專人負責應急監測工作,可對突發輻射事故造成的輻射環境影響進行全程監測。
應急處置隊伍。由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衛健委等主要應急處置力量組成,其他相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定期參與培訓及演練,輻射事故發生時,可快速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的技術力量、物資器材、裝備設施,確保應急處置行動有序進行。
在此基礎上,還需加快完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進一步提高應急處置能力;一旦發生輻射事故,立即按照預案規定的程式啟動應急回響機制,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實現科學、高效的預防及處置。
3 組織體系
市突發輻射事故應急組織體系由市指揮機構、工作機構、專家諮詢機構和縣(市、區)指揮機構組成。
3.1 市指揮機構
3.1.1 市突發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
市政府成立市突發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指揮較大輻射事故、涉及跨縣(市、區)的一般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發生重大及以上輻射事故,在省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共同做好輻射事故應對工作。
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聯繫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局長任副總指揮,事發地縣級政府主要領導適時增補為指揮部副總指揮,溫州軍分區、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健委、市應急管理局、市人防辦、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等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視情況增加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
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3.1.2 市指揮部職責
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關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領導全市輻射事故應急準備與回響工作;在省指揮部領導下,組織與協調重大以上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指揮和協調較大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指導與協調跨縣市區的一般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開展事故後的調查與評估工作;負責啟動本預案;完成市政府下達的其他任務。
3.1.3 成員單位職責
(1)溫州軍分區:負責組織指揮駐溫部隊參與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行動,配合公安機關做好事發現場的安全管控工作和社會治安保障。
(2)市委宣傳部:負責引導社會輿論;應急期間負責組織輻射事故新聞發布工作;收集分析社會公眾動態和管控輿情;負責實施公眾輻射事故應急宣傳教育工作。
(3)市委網信辦:負責輻射事故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統籌協調組織全市網際網路宣傳管理和輿論引導工作;組織開展網路輿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處置,跟蹤了解和掌握網路輿情動態。
(4)市科技局:視應急處置情況和應急技術需要成立市科技保障組,提出技術處置的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議。
(5)市公安局:參與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執行現場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務,維護現場治安秩序;負責應急狀態下的輻射事故的立案、偵查和追繳,組織放射源丟失、被盜的追查工作;組織打擊製造傳播輻射類謠言等違法犯罪行為。
(6)市財政局:負責保障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和應急處置等應由市級財政安排的應急體系建設、運行經費。
(7)市生態環境局:承擔市指揮部辦公室職責,牽頭開展輻射事故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牽頭開展全市範圍內突發輻射事故應急準備與應急回響等工作;指導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做好轄區內輻射事故的應對工作及原因調查;為丟失、被盜放射源偵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協調做好收貯等工作;在省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配合做好重大及以上輻射事故、跨地市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牽頭開展輻射事故的信息發布與報告審定工作;負責制(修)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牽頭開展輻射事故應急監測培訓與應急處置演練;牽頭開展輻射事故應急監測能力建設。
(8)市住建局:協調應急處置所需的工程機械設備、人員及相關工程技術支持;負責指導應急避災場所建設。
(9)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協調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所需的交通保障;負責組織應急救援所需物資和人員的運送,以及放射源的轉移。
(10)市衛健委:參與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放射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事故的醫療救援、應急人員輻射防護等指導工作;組織、協調輻射事故應急醫學救援準備工作,指導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做好應急救援計畫和準備;開展食品和飲用水的應急輻射監測;負責為受輻射事故影響的公眾提供心理諮詢服務;負責輻射應急衛生相關的公眾宣傳工作。
(11)市應急管理局:協助指揮部協調相關專業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負責開放避災場所,接收安置人員;保障應急處置中轉移安置人員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參與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2)市人防辦:根據政府的號令發布防災警報,利用人防指揮通信設施、人口疏散場所為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提供必要的保障;組織人防專業隊參與應急救援。
(13)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協調因輻射事故致使生活垃圾、污水處理、供水供氣等設施遭受污染破壞時的供水供氣、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置等民生保障。
本預案未規定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服從市指揮部的指揮,根據應急處置行動需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和市指揮部的要求開展相應工作。
3.2 工作機構
發生輻射事故時,市指揮部視情成立相應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組,具體承擔輻射事故的相關應急處置任務。工作組包括現場協調組、醫療衛生組、現場監測組、安全防衛組和輿情信息組。
3.2.1 現場協調組
現場協調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公安局、市衛健委、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當地政府相關人員,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專家組成。主要職責為:負責組織協調各工作組有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提供事發地及相關單位的基礎資料,及時報告現場應急處置信息;負責各工作組的現場指揮調度和後勤保障;指導事發地縣(市、區)指揮機構開展輻射事故的應對工作;必要時對易失控放射源實施收貯;對應急行動終止提出建議。
3.2.2 醫療衛生組
醫療衛生組由市衛健委牽頭,相關部門人員組成。主要職責為:負責輻射事故現場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受輻射傷害人員的醫學救治、劑量評價和健康影響評估工作;負責應急人員的個人攝入劑量監測評估;組織協調衛生健康部門支援力量。
3.2.3 現場監測組
現場監測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衛健委、市生態環境局的輻射監測人員組成。主要職責為:負責開展輻射環境應急監測;制定應急監測方案並組織實施;對應急處置行動提供必要支援;對事故所在地開展事故後期跟蹤監測和去污後環境監測提供技術支援;提出外部監測力量支援建議。
3.2.4 安全防衛組
安全防衛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和市衛健委相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為:指導當地縣(市、區)公安局對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指揮或指導當地縣(市、區)公安局執行現場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務。
3.2.5 輿情信息組
輿情信息組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牽頭,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衛健委等部門相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為:負責收集分析輿情,及時報送重要信息,向市指揮部提出輿情應對建議;組織指導報刊、電台、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及時宣傳報導;組織開展輻射事故應急期間的公眾宣傳和專家解讀,負責接待媒體採訪和公眾諮詢。
3.3 專家諮詢機構
由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科技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衛健委、溫州醫科大學、溫州大學等有關部門組建,主要包括核安全、輻射防護、放射醫學、輻射環境監測和社會學、心理學等方面的專家,必要時申請市科技保障組支援。主要職責為:負責相關信息研判,參與輻射事故等級評定,預測事故可能帶來的環境影響及人員的健康影響;負責應對工作的技術指導;為市指揮部提供應急回響行動、防護措施、監測方案、應急回響終止、善後工作的諮詢意見和建議。
3.4 縣(市、區)指揮機構
各縣(市、區)政府應參照市指揮部的組織結構和職責,成立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輻射事故的應對工作,並根據上級安排或應急工作需要,協調周邊地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發生跨縣(市、區)行政區域輻射事故時,由市指揮部組織各有關成員單位協調處置。相關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輻射事故應對工作。
4 預警與預報
4.1 預防措施
核技術利用單位、鈾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放射性物品運輸單位(以下統稱輻射工作單位)是本單位輻射安全和防護的責任主體,負責制定本單位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預案操作手冊,按要求配備必要的監測儀器,落實各項應急準備工作,定期排查輻射環境安全隱患,定期開展培訓演練,預防輻射事故的發生。
廢舊金屬拆解、回收、熔煉企業負責本單位輻射安全和防護工作,必須配備必要的輻射監測儀器,對廢舊金屬來料和產品進行輻射監測。制定突發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方案,落實各項應急準備,發現事故苗頭及時處置,預防輻射事故的發生。
4.2 預警分析和分級
4.2.1 預警分析
按照輻射事故的特性,根據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市指揮部辦公室協調有關單位對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輻射事故進行預警監控分析。
(1)分析、監控輻射活動的動態信息。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衛健委等有關部門重點收集、分析、報告和處理Ⅰ類、Ⅱ類、III類放射源信息,以及Ⅰ類、Ⅱ類、III類放射源使用單位的安全運行狀況信息。
(2)分析、監控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市應急管理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水利局、市氣象局等有關部門,研判、分析颱風、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對輻射工作單位安全運行可能產生的影響。
(3)分析、研判本市行政區域外輻射事故有可能對我市造成的輻射影響。
4.2.2 預警分級
根據輻射事故分級標準,預警級別分為四級:Ⅰ級(紅色)、Ⅱ級(橙色)、Ⅲ級(黃色)和Ⅳ級(藍色),依次表示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
4.3 預警措施
進入預警狀態後,事發地應急指揮機構應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指揮通信暢通;
(2)依據事故級別和實際情況,按規定發布預警公告;
(3)在事故區域設定注意事項提示或事故危害警告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及時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採取的必要健康防護措施;
(4)根據需要,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輻射事故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協調有關部門予以妥善安置;針對輻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時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5)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6)成立輻射事故應急工作組並進入應急狀態,輻射監測部門立即開展輻射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7)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諮詢電話;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4.4 預警信息發布與解除
4.4.1 信息發布
輻射工作單位在預警監控、研判中發現可能出現輻射事故風險時,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當地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可能發生或引發的事故等級,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報告市生態環境局和縣(市、區)政府,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核實信息後,向本級政府提出相應的預警建議,由本級政府批准後發布預警信息,進入預警狀態。藍色預警信息由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報縣(市、區)政府批准後由縣級指揮機構發布;黃色預警信息由市生態環境局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指揮部發布;橙色、紅色預警信息由市生態環境局報省生態環境廳,由省生態環境廳確認,經省政府批准後由省指揮機構發布。發布可能引起公眾恐慌、影響社會穩定的預警信息,需報市政府批准。
各級指揮機構辦公室牽頭做好輻射事故預警工作,預警信息通過溫州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或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等渠道向社會公眾發布。預警信息發布內容主要包括事故類別、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當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市級預警通過以下幾種方式發布:
①通過已建立的市環境應急工作聯絡網路,向相關單位和相關設區市政府發布預警信息。
②通過市生態環境局入口網站、官方微博、官方移動客戶端發布預警信息。
③通過溫州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發布預警信息。
④提供應急預警的新聞通稿,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媒體發布預警信息。
⑤由中國電信溫州分公司、中國移動溫州分公司、中國聯通溫州分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傳送預警簡訊。
4.4.2 預警解除信息
在預警有效期內,經發布預警信息的各級指揮機構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分析研判,不再有發生輻射事故的可能,可解除預警狀態,按原發布主體和程式經批准後,發布輻射事故預警解除信息。
4.5 信息報告
4.5.1 信息報告程式
發生輻射事故時,事發單位必須立即向所在地110社會應急聯動中心報告,並按本單位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採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110社會應急聯動中心接到報告後,應立即通報當地生態環境、公安、衛健部門。當地生態環境、公安、衛健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開展先期處置,同時將事故信息報告本級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衛健委。
發生較大及以上輻射事故,事發地縣級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要在收到事故報告1小時內、力爭30分鐘內,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省應急管理廳和省生態環境廳電話報告或通過信息報送渠道報送初步情況;並在2小時內、力爭1小時內書面報告相關情況,同時報送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生態環境局和市應急管理局。因特殊原因難以在2小時內書面報送情況的,須提前口頭報告並簡要說明原因。
發生一般輻射事故,事發地縣級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應在事發後2小時內將事故初步情況上報省生態環境廳、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生態環境局和市應急管理局。市委市政府對報告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輻射事故處置過程中,事故等級發生變化的,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報告信息。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輻射事故,應當按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程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人群的;
(3)有可能產生跨省或者跨國影響的;
(4)可能或已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輻射事故。
4.5.2 報告方式與內容
輻射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處置結果報告三類。
(1)初報。採用書面報告的形式,緊急時可先電話直接報告,隨後書面補報。主要內容包括:輻射事故的類型、事故發生時間和地點、事故源類型和大小、事故影響方式和範圍、人員受輻射照射等初步情況。
(2)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適時上報。續報可通過網路或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事故的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應急回響和防護措施的執行情況等。
(3)處置結果報告。在應急回響終止後兩周內上報。處置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輻射事故原因、源項、影響程度和範圍,採取的應急措施和效果,事故源的安全狀態,人員受照情況和醫學處理情況,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事故經驗教訓、社會影響、參加應急處置部門的工作情況、需開展的善後工作等。
5 應急處置
5.1 先期處置
當出現可能導致輻射事故的情況時,事發單位及責任人應立即向向所在地110社會應急聯動中心報告。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對輻射環境相關信息的收集、綜合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及時將可能導致輻射事故的信息報告市生態環境局。相關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監測手段,按照國家相應的輻射應急監測技術規範,加強日常輻射環境監測工作。
輻射事故發生時,事發地政府和涉事單位應及時採取措施,主動進行應急處置,防止輻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態擴大。屬於一般輻射事故的,由事發地政府負責處置,同時將事故基本情況和先期處置情況按規定迅速、準確上報。屬於較大及以上輻射事故,事發地政府應立即採取措施控制現場,實施先期處置,防止事態擴大,同時將事故情況按規定迅速、準確上報。市生態環境局立即報請市政府啟動應急回響。
5.2 回響分級
根據輻射事故的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發展態勢,市級輻射事故應急回響等級分為四級:Ⅰ級應急回響、Ⅱ級應急回響、Ш級應急回響、IV級應急回響。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時,分別啟動Ⅰ級應急回響和II級應急回響,按照省指揮部的指令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發生較大輻射事故時,啟動III級應急回響,市指揮部負責應急處置工作;發生一般輻射事故時,啟動IV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縣(市、區)指揮機構負責應急處置工作,市指揮部給予必要的指導和支持。各縣(市、區)根據影響程度,設定相應的回響級別。
事發地生態環境、公安、衛健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後,應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調查,並由事發地縣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初判事故等級。
5.2.1 IV級應急回響
(1)回響啟動
初判發生一般輻射事故時,市指揮部辦公室啟動市級IV級應急回響,市生態環境局報請省生態環境廳按程式啟動省級III級應急回響。
(2)回響措施
各有關單位應按照信息報告的要求上報事故信息。
事發地縣級指揮機構按照本級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啟動相應應急回響程式,對已造成的輻射污染進行處置,同時向省生態環境廳、市生態環境局報告輻射事故發生的初始情況、處置情況和善後情況。
市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將事故情況報告市政府,協調派出相關工作組赴現場指導,並督促事發地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做好以下工作:
①了解事故情況、影響、應急處置進展及當地需求等;
②指導事發地制定應急處置方案;
③將市應急指揮平台與事發地應急指揮平台相聯,保持通信聯絡;
④根據地方請求,組織協調相關應急隊伍、物資、裝備等,為應急處置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
5.2.2 III級應急回響
(1)回響啟動
初判發生較大輻射事故時,市生態環境局立即報告市政府值班室,提出啟動市級III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經市政府批准後市指揮部啟動市級III級應急回響,市生態環境局報請省生態環境廳按程式啟動省級II級應急回響。市指揮部負責組織開展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回響措施
除IV級應急回響的措施外,還應採取以下措施:
市生態環境局向省生態環境廳報告輻射事故發生的初始情況、處置情況和善後情況;由市指揮部統一指揮、組織、協調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並做好以下工作:
①召集有關部門分析事故狀況,組織輻射事故的處置工作,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②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實施增援,同時可向省生態環境廳請求增援;
③保持與事發地縣(市、區)應急指揮部的通信聯絡,隨時掌握事態進展情況;
④專家組參與事故等級的評定、事故危害程度和範圍的確定、應急防護措施的建議、事故後果的評估等工作;
⑤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做好輿論引導;
⑥組織開展事故調查和損害評估工作;
⑦向受事故影響或可能受影響的市內有關地區或相近、相鄰市通報情況;
⑧向省領導小組報告應對工作的進展情況。
5.2.3 II級應急回響
(1)回響啟動
初判發生重大輻射事故時,市生態環境局立即報告市政府值班室,同時向省生態環境廳報告。提出啟動市級II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經市政府批准後市指揮部啟動市級II級應急回響,市生態環境局報請省生態環境廳按程式啟動省級I級應急回響。
(2)回響措施
重大輻射事故發生後,除IV級、III級應急回響的措施外,市、縣(市、區)政府按照各自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啟動應急回響程式。對事故進行先期處置,在省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5.2.4 I級應急回響
(1)回響啟動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輻射事故時,市生態環境局立即報告市政府值班室,同時向省生態環境廳報告。提出啟動市級I級應急回響的建議,經市政府批准後市指揮部啟動市級I級應急回響,市生態環境局報請省生態環境廳按程式啟動省級I級應急回響。
(2)回響措施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發生後,與II級應急回響的措施一致,市、縣(市、區)政府按照各自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啟動應急回響程式。對事故進行先期處置,在國家、省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5.3 應急回響終止
5.3.1 應急回響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終止應急行動:
(1)環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國家規定限值以內;
(2)輻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再無繼發的可能;
(3)輻射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3.2 應急回響終止程式
特別重大和重大輻射事故。市指揮部依據省生態環境廳的應急回響結束指令,由市指揮部宣布應急回響結束。
較大輻射事故。當滿足回響終止條件時,市指揮部依據應急處置情況提出應急回響終止建議,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指揮部宣布應急回響終止。
一般輻射事故。當滿足終止回響條件時,市指揮部宣布應急回響終止。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置
輻射事故應急回響終止後,由相關部門、事發地縣級政府負責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妥善解決因處置輻射事故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6.2 社會救助
建立輻射事故社會救助機制。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按照政府救濟和社會救濟相結合的原則,組織開展輻射事故受災民眾的安置工作;組織慈善機構、公益團體依法開展互助互濟和救災捐贈活動。
6.3 調查與評估
市指揮部辦公室指導相關單位會同事發地縣級政府,對輻射事故應急過程進行調查和評估,主要內容包括:事故等級判定是否正確;採取的處置措施與方法是否科學合理;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要求;各應急單位應急任務完成情況;出動應急處置工作機構的規模、儀器裝備的使用、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發布的通告及公眾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時機是否得當,對公眾心理產生了何種影響;是否需要修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等。配合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專家組對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各級指揮機構辦公室指導有關部門及事發單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複出現。
7 應急保障
7.1 應急隊伍保障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強化輻射環境應急處置隊伍能力建設,以著眼實戰、講求實效為目的,建立專業化的突發輻射事故應急處置隊伍。市級專業輻射事故應急處置隊伍、市輻射事故應急處置監測隊伍、公安消防部隊及其他相關方面應急救援隊伍等力量要積極參加輻射事故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任務。
通過加強各級應急隊伍的培訓、演練和管理,提高應急隊伍的應急處置和監測能力,規範應急隊伍調動程式。健全輻射環境應急專家庫,增強輻射事故技術支撐能力。
7.2 物資裝備保障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按其職責分工,配置相應的技術裝備、防護用品和所需物資。定期清點、維護應急裝備和物資,保證應急裝備和物資始終處於良好備用狀態。
放射源使用單位按相關要求配備放射性監測儀器。指定專人負責監測設備的維護和保養工作,確保輻射監測設備正常使用。
7.3 資金保障
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所需資金,由各級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提出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同級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應急處置總體經費。處置輻射事故所需財政負擔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分級負擔,以提高輻射事故應急處置中人員、信息、技術、資金、物資等重要資源的保障能力。具體可按照《溫州市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專項預案》組織實施。
7.4 交通運輸保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保障應急處置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車輛的優先通行。
7.5 通信保障
各級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門應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通信聯絡系統,確保各級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各專業工作機構、專家組間的通信暢通。
7.6 科技保障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鼓勵支持各類研究機構和有關核技術利用單位研究開發輻射事故的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裝置,建立科學的應急指揮決策支持系統,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事故評估的智慧型化和數位化,不斷完善技術裝備,以適應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
7.7 宣傳培訓保障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協調輻射環境保護科普宣傳及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宣傳,做好輻射安全的政策法規、輻射知識和輻射防護基本常識、公眾自救避險措施和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增強公眾的自我防範意識和心理準備,提高公眾防範輻射事故的能力。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輻射事故應急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相關工作人員的輻射專業知識和輻射防護培訓,培養建設一支訓練有素的輻射應急處置、監測等專業人才隊伍。
7.8 信息發布保障
市委宣傳部負責牽頭組織實施輻射事故信息的統一對外發布工作。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播發新聞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形式,根據需要通過市級和事發地主要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或者有關政府網站發布信息。具體按照《溫州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組織實施。
8 監督管理
8.1 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檢查應急預案的執行情況,督促有關單位和部門對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提高應對輻射事故的能力。
8.2 預案演練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每2年至少組織1次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和應急處置工作機構、輻射工作單位參加的輻射事故應急實戰演練,磨合機制、鍛鍊隊伍、完善預案,切實提高防範和處置輻射事故的能力。
8.3 責任與獎懲
在輻射事故應急工作中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防範輻射事故表現出色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對在輻射事故應急工作中有瀆職、失職及臨陣脫逃等行為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 附錄
9.1 名詞術語
輻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意外異常照射,或者有環境污染後果的事件。
放射性物質:是指發生某种放射性衰變的物質的通稱,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範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並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殼裡或者緊密地固結在覆蓋層里的放射性物質。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種發生髮射性衰變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數但質量不同的核素。
射線裝置:是指X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等裝置以及含放射源的裝置。
輻射工作單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運輸、貯存等活動單位的總稱。
9.2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制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每3-5年修訂1次。當輻射應急相關法律法規被修改,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在實際應對和實戰演習中出現新的問題、新的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本預案,結合當地實際,牽頭制定本轄區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並與本預案對應銜接,報本級政府批准後實施。縣級輻射事故應急預案自印發之日20個工作日內報送市生態環境局備案。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適時對各地的預案編制、修訂和演練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20個工作日內報送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本預案實施後,市生態環境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習。
9.3 預案實施
本預案2021年2月1日起實施。原《溫州市突發輻射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溫政辦〔2013〕1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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