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7月6日印發張掖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掖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6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6日
  • 發布單位:張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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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輻射事故應急機制,及時、妥善處置突發輻射事故,降低和減輕事故的損害和影響,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環境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甘肅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甘肅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張掖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張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內發生的突發輻射事故應對工作。
1.4  應急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輻射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環境危害。
(2)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防患於未然,做好應對突發輻射事故的各項準備工作。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4)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應急處置專業隊伍建設,形成統一指揮、反應快速、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第二章  輻射事故及事故分級
2.1  輻射事故
輻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質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質造成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或環境輻射污染後果的事故。主要包括:
(1)核技術利用中發生的輻射事故;
(2)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發生的輻射事故;
(3)鈾礦冶及伴生礦開發利用中發生的環境輻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質運輸中發生的事故;
(5)國內外太空飛行器在我市行政區內墜落造成的環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6)相鄰市州發生核與輻射事故給我市造成輻射環境污染的事故;
(7)各種重大自然災害引發的次生輻射污染事故。
2.2  事故分級
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從重到輕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四個等級(各等級輻射事故量化指標見附屬檔案1)。
2.2.1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一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
(1)I、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後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嚴重環境輻射污染事故;
(4)對我市境內可能或已經造成較大範圍輻射環境影響的太空飛行器墜落事件或境外發生的核與輻射事故。
2.2.2  重大輻射事故(二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輻射事故:
(1)I、II 類放射源丟失、被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範圍環境輻射污染後果。
2.2.3  較大輻射事故(三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輻射事故:
(1)III類放射源丟失、被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範圍環境輻射污染後果。
2.2.4   一般輻射事故(四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輻射事故:
Ⅳ類、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等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照射的;
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後果;
(4)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後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3.1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及其職責
市政府設立張掖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統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辦公室對應聯繫副主任和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衛健委、市工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應急局、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政府國資委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必要時,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參加。輻射事故發生後,由市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輻射事故應對工作(成員單位聯繫方式見附屬檔案3)。
市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負責貫徹執行國家輻射事故應急方針、政策以及國家和省上關於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和較大輻射事故應急回響的指示。領導全市輻射事故應急準備與回響工作;負責指揮市內發生的一般(四級)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信息發布與報告審定等工作;審定向省上提交的一般輻射事故(四級)應急處置情況報告;協助做好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和較大輻射事故和跨市區域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
3.2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其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辦公室職責是:承擔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貫徹執行市應急指揮部的決策與指令;制定和修訂全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組建成立輻射事故專業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和輻射事故專家諮詢組,按照市應急指揮部的指示或委託,具體負責市內一般輻射事故(四級)的應急回響、信息發布等工作;監督檢查全市輻射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應急回響、事故處理措施的監督、跟蹤和評價,必要時經市應急指揮部批准後採取干預行動;負責處理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期間的信息和應急回響終止後各應急組總結報告的匯總,並負責應急回響總結報告編制、報送等工作;承辦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應急監測組、污染處置組、醫療救援組、安全保衛組、應急保障組、專家諮詢組、輿情信息組(各應急組組成及職責見附屬檔案2)。
3.3  縣區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各縣區政府建立健全相應的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輻射事故應急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市應急指揮部的指示要求;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協助配合本行政區域內輻射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完成市應急指揮部下達的其他應急任務。
第四章  應急回響
4.1  回響分級
對應輻射事故等級,應急回響由低到高依次為四級(一般輻射事故)、三級(較大輻射事故)、二級(重大輻射事故)、一級(特別重大輻射事故)四個級別。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一級)、 重大輻射事故(二級)和較大輻射事故(三級)的應急回響工作根據國家和省輻射事故應急組織機構的指示要求組織實施。一般輻射事故(四級)的應急回響工作由市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實施。
應急回響啟動命令由各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請同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後發布。
4.2  輻射事故的報告
發生輻射事故時,事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輻射事故應急方案,採取有效措施積極處置,並立即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超劑量照射的,還應同時向當地衛生健康部門報告,並在2小時內填寫報送輻射事故初始報告表。
縣區相關部門接到輻射事故報告後,要立即向同級應急指揮部報告,並在2小時內上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初步判斷事故情況和等級後,應在2小時內報告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和市政府。
應急回響終止後,當地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應繼續逐級報告事故後續處置的相關情況。
4.3  應急回響的啟動
輻射事故應急回響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實行分級回響。
4.3.1  回響程式
(1)四級回響程式
發生輻射事故,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初判為一般輻射事故,報市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四級應急回響建議,由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四級應急回響,並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同時,要及時向省生態環境廳報告相關信息和處置工作情況。
(2)三級及以上回響程式
發生輻射事故,市應急指揮部初判為較大(三級)以上輻射事故的,向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由省級以上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應急工作。
4.3.2  應急行動
市應急指揮部發布應急回響啟動命令後,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和輻射事故的嚴重程度,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各專業力量開始實施安全保衛、現場調查、監測、處置和醫療救援等應急支援行動,有關專家參與現場應急指揮部的指揮工作,監測組負責進行輻射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工作,提供監測數據,確定污染範圍,為輻射事故應急決策提供依據,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並消除事故影響,防止輻射污染蔓延。
4.4  應急狀態的終止
4.4.1  應急狀態的終止條件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即滿足應急狀態終止的條件:
(1)輻射事故造成的危害已經徹底消除,並且再無繼發的可能;
(2)輻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經降低至規定的限值以內;
(3)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進行的必要。
對於具備應急狀態終止條件的,由原發布啟動應急回響的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下達應急回響終止的命令。
4.4.2  應急狀態終止後的行動
應急回響狀態終止後,應根據市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和實際情況,各應急組協同開展下列工作:
(1)評價事故對環境和公眾造成的影響,對造成環境污染的輻射事故,市生態環境部門要組織有計畫的輻射環境監測,審批、管理必要的區域去污計畫和因事故及去污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計畫並監督實施;
(2)評價應急期間所採取的行動;
(3)組織開展事故調查,指導有關部門和事故責任單位查出原因,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防止類似事故的重複出現;
(4)根據實踐經驗,及時對應急預案及相關實施程式進行修訂。
4.4.3  總結報告
應急狀態終止後,各應急組應在兩周內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交本組的總結報告,辦公室在1個月內向市應急指揮部提交總結報告,市應急指揮部在2周內向省級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市政府提交總結報告。
第五章   應急準備和保障
5.1  應急培訓
各級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制定輻射事故應急培訓計畫,針對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有關人員及時開展熟悉預案基本內容、具備完成應急任務的基本知識、專業技能和回響能力等方面的培訓工作。
5.2  應急演練
各成員單位應當根據本預案中規定的職責和任務,明確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的組織機構和責任人。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為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的直接責任人。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根據制定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結合實際情況,每5年組織一次綜合性輻射事故應急演練。演練結束後,要及時總結評估輻射事故應急預案的可行性,必要時,對應急預案做出修改和完善。演練總結報告應及時上報省輻射事故應急組織機構。
5.3  資金保障
市財政局負責承擔輻射事故應急回響工作經費,確保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建設、應急演練、人員培訓、應急物資儲備等所需經費。
5.4  物資保障
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擔負的輻射事故應急職責任務,配備相應的儀器設備、防護設施和應急物資。
5.5  制度保障
(1)值班制度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電話值班和應急指揮中心日常值班制度,各應急回響人員通訊設備要隨時保持暢通。
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期間,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專人在崗值班。
(2)應急設備物資日常保養制度
市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應加強對應急儀器設備和物資裝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保證能夠隨時應對可能發生的輻射事故。
(3)總結報告制度
輻射事故應急回響結束後,市應急指揮部應編制輻射事故應急回響總結報告,並於2個月內報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第六章  附則
6.1  預案管理
本預案每5年修訂一次,由市生態環境局組織修訂並報市應急指揮部審批;各縣區政府根據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應當及時制訂(修訂)本轄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6.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政府批准,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6.3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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