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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 編制目的
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及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和提高自然災害防治能力的重要論述,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發揮政府主導作用,規範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體系,強化救援力量的統籌使用和調配,快速、高效、有序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最大程度減少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甘肅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甘肅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張掖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張掖市機構改革方案》和市直有關部門“三定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指導全市發生的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突發地質災害應對工作。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涉及跨縣區行政區劃、超出事發地縣區政府處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市政府負責處置的突發地質災害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1.5 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分級標準
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按危害程度劃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
Ⅰ級(特別重大):因災死亡和失蹤30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受地質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斷,嚴重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地質災害。
Ⅱ級(重大):因災死亡和失蹤10人以上、30人以下,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受地質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造成鐵路幹線、高速路網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斷;嚴重威脅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地質災害。
Ⅲ級(較重):因災死亡和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受地質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
Ⅳ級(一般):因災死亡和失蹤3人以下,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受地質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
1.6 張掖市地質災害概況
1.6.1 全市地質災害隱患及分布特徵
張掖市地質災害隱患主要集中分布於祁連山及祁連山北麓的肅南縣和民樂縣,走廊過渡帶的臨澤縣、山丹縣、甘州區隱患點相對較少。截至2021年底,張掖市查明地質災害隱患點161處,其中甘州區14處,高台縣25處,臨澤縣17處,肅南縣59處,民樂縣30處,山丹縣16處;按災害類型分滑坡30處,崩塌34處、不穩定斜坡8處,土石流89處;按照地質災害險情等級劃分,屬特大型1處、大型12處、中型40處、小型108處,分別占地質災害隱患點總數的0.82%、7.4%、24.8%、67%。
1.6.2 全市地質災害趨勢預測
1.6.2.1 地質災害引發因素分析
地質環境因素。張掖市地處青藏高原和蒙古高原交匯之處,位於甘肅省西部的河西走廊中段,境內南西為祁連山脈北麓,山高坡陡,溝谷發育,切割強烈,地質環境條件複雜和高原性氣候明顯的特點,屬地質災害中低易發區。
誘發因素。(1)降水:降水是誘發地質災害最主要及直接因素,近年來全市極端天氣頻繁出現,導致地質災害常有發生。進入汛期後,可能出現局地短時集中高強度降雨、局部強暴雨或長時間降雨等異常天氣,直接引發滑坡、土石流、崩塌等突發性地質災害。根據境內災害調查統計,大多地質災害均由降水誘發,故汛期來臨,對氣象預報特別關注,做好預報防護工作。
(2)地震:地震易造成岩土鬆動、開裂,成為土石流物源及發生崩塌危害。境內地處祁連山構造帶,地震頻發,山丹、民樂縣交匯處的6.1級地震,青海門源6.9級地震,對我市肅南縣、山丹縣和民樂縣的地質環境產生的不利影響在短期內難以消除。近年來,地震活躍,地震引發次生地質災害的機率加大,大量地質災害隱患成災的可能性進一步加劇,嚴重威脅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3)人類工程活動:近年來,全市在公路提升改建工程中,可能對山區路段山體邊坡進行開挖,擾動地質環境,極易發生崩塌、滑坡等地質災害;部分切坡建房緊鄰斜坡,存在安全隱患;對斜邊坡進行不合理開挖或載入等問題,也容易引發崩塌、滑坡災害。
1.6.2.2 地質災害發育趨勢預測
綜合地質環境條件、降雨趨勢預測、地震及人類工程等因素影響分析,預測地質災害防治形勢依然嚴峻,地質災害總體趨勢逐年有所加重。
從時段分布上,預測地質災害高易發期為5~9月份主汛期,主要誘發因素為降雨,地質災害類型以滑坡、崩塌、土石流為主;較高易發期為2~4月份冰雪凍融期,主要誘發原因以凍融為主,地質災害類型以滑坡為主;1月份、11~12月份為地質災害低發期,主要誘發因素以人類工程活動為主,地質災害類型主要為崩塌、滑坡。
受地形地貌、地質構造控制,祁連山北麓的肅南縣、民樂縣地質災害較為發育,以土石流、滑坡為主,易發程度較高;G213公路沿線邊坡陡峻,以崩塌為主,易發程度較高;山丹縣土石流較發育,威脅當地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1.7 張掖市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體系
張掖市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體系從上到下依次為:《張掖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預案》《張掖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張掖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縣區政府《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中央、省屬駐張單位《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市屬重點企業《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本《預案》與《甘肅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相銜接。本預案為市政府應對突發地質災害專項應急預案,是市級部門和企業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編制的主要參照依據。
2.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市政府建立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工作機構,實行應急部門聯動、應急專家現場技術指導和會商諮詢制度。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各縣區政府分別設立相應的應急指揮、工作機構。
2.1.1 應急指揮機構
成立張掖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指揮突發地質災害的應對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市政府辦公室、市應急局局長、市自然資源局局長、張掖軍分區、武警張掖支隊主要或分管負責同志任副指揮長;市紀委監委機關、市委宣傳部、共青團市委、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應急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文廣旅遊局、市統計局、市司法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市場監管局、市教育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科技局、市畜牧獸醫局、市商務局、市鄉村振興局、市地震局、市氣象局、市紅十字會、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森林消防支隊、張掖銀保監分局、張掖公路事業發展中心、移動張掖分公司、聯通張掖分公司、電信張掖分公司、國網張掖供電公司、張掖火車站、張掖高鐵西站、張掖機場公司、中石油張掖銷售分公司主要或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成員單位及其工作職責見附屬檔案1),必要時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加入。
主要職責:市應急指揮部組織、指揮和協調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分析、判斷成災原因,確定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方案;啟動地質災害市級應急回響;組織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市級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對受災地區進行緊急救援;根據需要會商張掖軍分區和武警張掖支隊組成搶險救災隊伍參與應急工作;指導縣區應急指揮部做好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搶險與救援工作;處理其他有關地質災害應急搶險與救災的重要工作。
市應急指揮部設搶險救援、民眾生活保障、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應急監測和次生災害防範處置、社會治安、救災捐贈和涉外與涉港澳台事務、地質災害調查及災害損失評估、信息發布及宣傳報導等工作組(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各工作組組成及主要職責見附屬檔案2)。
2.1.2 應急工作機構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市自然資源局分管副局長、市應急局分管副局長擔任。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各相關成員單位在啟動地質災害應急回響時,由成員單位指派的分管負責同志和聯絡員為辦公室成員。
主要職責:負責突發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具體承擔市應急指揮部日常事務。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決定事項,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和提出建議;協調有關縣區應急指揮部、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並督促落實;負責匯集、上報地質災害險情災情和應急處置與救災進展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災害發展趨勢,對災害損失及影響進行評估,為市應急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指導和協助縣區政府做好突發地質災害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恢復重建工作;負責市應急指揮部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整理、歸檔工作。
2.1.3 應急指揮部指揮場所
當發生Ⅰ、Ⅱ、Ⅲ級地質災害時,市應急指揮部指揮場所設定在市應急局視頻會議室(市政府統辦3號樓3樓應急指揮中心),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實行集中辦公,統一協調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當發生Ⅳ級地質災害時,市應急指揮部指揮場所設在市應急局值班室,協調災區縣區應急指揮部和市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共同做好應對處置工作。
2.2 應急專家隊伍及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建立地質災害應急專家隊伍,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為地質災害防禦和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必要時直接參與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自然資源局協調市內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支撐單位(省地礦局水勘院、煤田地質局一四五隊、省有色地勘局張掖礦產勘查院),加大地質災害防災、減災、救災專業人才專家隊伍的管理。
主要職責: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現場技術指導和會商諮詢,指導救災工作。對災情及趨勢進行應急評估,提出地質災害成因分析意見,為市應急指揮部決策提出意見或建議。
3.監測和預警
3.1隱患監測與報告
3.1.1建立健全監測體系
市政府建立健全覆蓋市級各部門單位、縣區政府、鄉鎮(街道)政府的地質災害監測責任制,分解地質災害監測、信息收集上報、監測信息共享、組織會商、預警發布、應急準備、監測保障、檢查督導等責任。根據排查出的地質災害隱患,建立健全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路和專業監測網路,形成完善的地質災害監測體系。
3.1.2 建立健全監測預警體系
縣區自然資源部門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風險調查,完善群測群防和專業監測預警網路,提升地質災害和災害鏈的早期識別、監測預警能力,定期開展地質災害巡查檢查。
市自然資源局組織有關技術支撐單位進行地質災害趨勢分析預測,指導做好全市群測群防和專業監測預警網路建設,開展地質災害風險分析與評估。
3.1.3 建立隱患排查機制
縣區政府要建立完善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工作長效機制,嚴格落實重點時段、重點區域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制度,將已發現的隱患點納入管理台賬,分類採取監測預警和綜合治理等措施。每年凍融期及汛期前,組織自然資源、住建、水務、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和基層組織及防災責任單位,對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隱患進行排查,汛中、汛後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檢查。對每處地質災害危險點劃定危險區,並予以公告,在危險區邊界設立明顯警示標誌,明確監測單位和監測人員以及發現險情後的報警方式、撤離路線。
3.1.4 監測方式方法
按照分級管理、屬地負責的原則,市、縣區採取專群結合的具體方式監測地質災害隱患動態。市自然資源局組織協調地質災害技術支撐單位對全市較重級別以上的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專業排查和檢測。縣區政府建立地質災害巡查制度,各鄉鎮、村社組織地質災害群測群防信息員隊伍,開展地質災害隱患日常巡查。
3.1.5 監測信息上報
專業監測機構定期向市、縣市自然資源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報送監測信息;鄉鎮及村社地質災害監測人員及時將觀察發現的險情逐級上報村委會、鄉鎮政府、縣區自然資源、應急管理部門;縣區政府對地質災害險情綜合研判後,由縣區自然資源部門上報市自然資源局。市自然資源局及時將信息匯總整理、專業研判後抄送市應急局、市氣象局等相關部門,重大險情直接上報市政府和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3.2 監測信息研判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收集整理全市地質災害防治的數據資料和相關信息,進行地質災害趨勢預測,對全市群測群防網路和相關部門的地質災害監測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建立全市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料資料庫,開展地質災害風險隱患分析、評估,根據隱患險情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總體預警或應急回響建議。
3.3 回響準備(預警行動)
3.3.1 預警級別與標準
突發地質災害預警(包括天氣預報、監測結果研判)(以下統稱地質災害預警)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Ⅰ級(紅色):加強警報級,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很大;
Ⅱ級(橙色):警報級,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大;
Ⅲ級(黃色):注意級,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較大;
Ⅳ級(藍色):關注級,有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
3.3.2 接警與處警
縣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地質災害險情報警信息後,應迅速採取預警行動,並將情況立即報告縣區政府和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警後,初步核實險情,及時組織自然資源、氣象、水務等部門進行會商研判,明確市級預警級別,研判結果立即報告市應急指揮部領導。必要時,市自然資源局應立即通知市、省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組趕赴事發地,進一步核查險情,指導事發地縣區政府開展預警行動。
當即將發生的地質災害有可能危及水庫、堤防、橋樑、隧道、鐵路、公路等重要設施安全時,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向相關政府(含相鄰市州)、市級部門通報,溝通險情信息。
3.3.3 預報預警
地質災害預警信息由自然資源、氣象部門專家組會商,提出預報等級意見,按程式審批後,由市自然資源部門聯合氣象部門在第一時間發布。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收到有關部門的預警信息後,隨即向相關縣區應急指揮部及市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印發預警通知,應急救援隊伍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市、縣區政府相關部門要密切合作,實現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汛情和氣象等信息共享。預報預警負責單位要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料資料庫,開展地質災害中、短期趨勢預測和臨災預報預警。
地質災害預警信息應及時報告本級政府,同時通過傳真電報、電視、廣播、手機簡訊息等方式向有關部門、單位及社會發布,並建立預警發布工作檯賬。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要採取針對性強的方式公告。
預報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成災範圍、影響程度和應急準備要求等。當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等級為Ⅲ級(黃色)、Ⅳ級(藍色)時,市、縣區要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當預報預警等級達到Ⅰ級(紅色)、Ⅱ級(橙色)或氣象短時預報(1—6小時)降雨量大且持續時間長時,市級和省級聯合預報機構通過廣播、電視向社會公眾發布,同時用電報傳真、電話或手機簡訊息,直接向可能發生災害的縣區、鄉鎮政府發布地質災害預報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發布後,根據實際情況,需要作出調整和解除的,應及時報告本級政府,同時通過傳真電報、電視、廣播、手機簡訊息等方式向社會發布。
3.3.4 預警行動
(1)Ⅰ級(紅色)預警:①加強監測。專業檢測機構和人員加強巡查,加大監測數據採集頻次,快速研判上報隱患動態變化情況;鄉鎮、村社地質災害信息員組織當地民眾實施群測群防;市、縣區應急指揮部做好應急監測準備工作。
②緊急撤離。有關鄉鎮政府接到地質災害紅色預警通知後,立即向相關村社發布緊急撤離信號,並組織疏散受災害威脅人員,轉移重要財產,並將有關重要信息快速報告縣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協調調動公安、民兵、交通運輸等應急力量支援民眾撤離工作。
③應急準備。市應急局接到地質災害紅色預警通知後,立即將預警信息傳送至市級應急救援隊伍,並提出具體應急準備要求;各應急救援隊伍按照預警要求,緊急通知外出指戰員歸隊,整理應急救援裝備、物資並裝車待命;根據災害險情和具體位置,按照市應急指揮部的指令,組織隊伍靠前集結。
(2)Ⅱ級(橙色)預警:①加強監測。專業監測機構和人員加強巡查,加大監測數據採集頻次,每日研判上報隱患動態變化情況;鄉鎮、村社地質災害信息員分組實施24小時不間斷巡查,發現重大險情異常,隨即上報;基層自然資源所對監測信息進行研判並將研判結果傳送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②撤離準備。縣區應急管理、自然資源部門接到地質災害橙色預警通知後,組織協同有關鄉鎮政府,科學劃定災害波及區域和避險撤離民眾地域範圍,確定撤離路線;向擬撤離民眾散發地質災害防範宣傳單,告知撤離路線、緊急預警信號;選定避險撤離安置點。
③應急準備。市應急局接到地質災害橙色預警通知後,立即將預警信息傳送至市級應急救援隊伍,並提出具體應急準備要求;各應急救援隊伍按照預警要求,檢查和補充應急救援裝備、物資;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
(3)Ⅲ級(黃色)預警: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其各成員單位加強與本系統、縣區行業主管部門的聯繫,及時準確掌握地質災害險情動態,指導縣區開展預警行動;縣區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委派人員現場查看災害險情;專業檢測機構和鄉鎮、村社地質災害信息員嚴格執行監測信息日報告制度。
(4)Ⅳ級(藍色)預警:縣區、鄉鎮政府立即通知群測群防組織和群防監測人員,注意加強隱患點巡查、監測。
在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漏報而當地局部地區出現持續大雨或暴雨天氣時,群測群防責任單位和監測人員應及時告知受災害威脅對象,提醒其注意防範並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當發現臨災特徵時,應立即組織疏散受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重要財產,縣區應急指揮部應適時啟動相應級別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3.3.5 預警行動級別調整和終止
預警行動級別隨實時雨情、水文、滑坡體滑動速率等地質災害滋生條件的變化實施動態調整,逐步升(降)級別。預警期內突發地質災害,尚未完成的預警行動任務即可轉為應急回響行動任務,預警行動力量隨即變為應急救援力量。根據監測結果研判,地質災害滋生條件減少、減弱或消除,預警行動級別逐級下降,直至終止,並由原預警發布單位發布降低預警級別或終止預警信息。
4.應急處置
4.1 突發地質災害信息報告
4.1.1 信息報告時限
發生地質災害後,地質災害信息員或發現災害人員立即報告所在地村委會和鄉鎮(街道)政府;鄉鎮政府快速上報縣區政府和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縣區政府及應急指揮部核實研判後,Ⅲ級以上級別地質災害同步上報市政府和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政府及市應急指揮部進一步核實研判後,Ⅰ、Ⅱ級地質災害同步上報省政府和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縣區應急指揮部接到地質災害信息後,及時將災情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市州、縣區市。
鄉鎮政府上報時限為接到災情報告後30分鐘,其它各層次上報時限為接到災情信息1小時內,最遲不得超過災害發生後2小時。Ⅰ、Ⅱ級地質災害發生後,如有特殊緊急需要,縣區政府在上報市政府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同時,可同步越級上報,為儘快獲得外援,爭取搶險救援的寶貴時間。
對於情況特殊,確實難以在災害發生後1小時內全面、準確報告災害情況的,應在災害發生後1小時內先行預報,並說明具體原因。
4.1.2 信息報告內容
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發生的時間、地點、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誘發因素和發展趨勢,以及災害造成的死亡、失蹤、受傷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或受威脅的人數、可能造成的損失和已採取的措施等。發現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有新的變化時,要及時續報;啟動Ⅲ級以上級別應急回響後,每天續報一次。
4.2 回響分級
張掖市地質災害應急回響由低到高依次分為Ⅳ級(達到一般突發地質災害分級標準,但無人員傷亡)、Ⅲ級(達到一般突發地質災害分級標準,且因災死亡和失蹤1-2人、重傷9人以下)、Ⅱ級(對應較重突發地質災害分級標準)、Ⅰ級(對應重特大突發地質災害分級標準)四個級別。
4.3 先期處置
突發地質災害發生後,事發地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立即採取措施,依據縣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迅速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控制災情險情和損失擴大,並及時向市政府和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如縣區應急搶險救援能力不能有效的控制事態蔓延,縣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及時果斷向市級應急指揮部提出擴大回響、應急支援的請求。
4.4 應急處置(回響行動)
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遵循分級處置原則,根據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條件,結合應對災情工作實際,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
當突發地質災害為Ⅳ級,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時,災害發生地縣區政府立即啟動本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並向市政府和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當突發地質災害達到Ⅱ、Ⅲ、Ⅳ級應急回響條件時,由市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本預案;達到Ⅰ級應急回響條件時,市應急指揮部請示市政府批准並啟動本預案。
市政府啟動本預案後,同時向省政府和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4.1 Ⅳ級回響
正常情況下,地質災害發生地縣區政府啟動Ⅲ級應急回響後,市應急指揮部召開緊急會商會議,啟動市Ⅳ級應急回響。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其各有關成員單位加強與事發地縣區應急指揮部聯繫,及時準確掌握災情動態,並及時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如有必要,可委派相關人員指導、協助縣區應急指揮部開展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4.4.2 Ⅲ級回響
正常情況下,地質災害發生地縣區政府啟動Ⅱ級應急回響後,市應急指揮部召開緊急會商會議,立即啟動市Ⅲ級應急回響,根據應急搶險救援需要,組建和派出赴應急救援現場聯絡組,指導縣區應急指揮部的應急搶險救援工作。根據現場應急搶險救援工作需要,市應急指揮部可成立市、縣區聯合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組織市級應急救援力量增援應急救援工作。
4.4.3 Ⅱ級回響
正常情況下,地質災害發生地縣區政府啟動Ⅰ級應急回響後,市應急指揮部召開緊急會商研判會議,立即啟動市Ⅱ級應急回響(根據災情嚴重程度,也可啟動Ⅰ級應急回響)。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帶領所有成員單位、市級應急救援力量趕赴災害應急救援現場,快速成立市、縣區聯合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協調調動市級應急救援、救災裝備、物資,其他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及時提供人員、物資、裝備等保障。
4.4.4 Ⅰ級回響
發生Ⅰ級地質災害後,市應急指揮部立即請示市政府主要領導批准,由市政府啟動市地質災害Ⅰ級應急回響。市直各單位及中央、省屬駐張掖各單位按照市政府的統一安排部署,全力投入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救援工作。市應急指揮部及時與省應急指揮部聯繫,做好成立省、市、縣區聯合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的準備工作。
4.5 指揮與協調
未成立市、縣區或省、市、縣區聯合現場指揮部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由災害發生地縣區政府(或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市應急指揮部及其有關成員單位根據需要提供指導和協助;成立聯合現場指揮部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由聯合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和指導應急處置工作,各級應急指揮部成員依據相應層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分工,按照聯合現場指揮部的指令履行應急搶險救援職責。
4.6 搶險救援
4.6.1 搜救人員
地質災害發生後,災區縣區、鄉鎮政府立即組織基層應急救援力量和廣大民眾開展自救互救,同時組織災區及鄰近周邊民眾緊急撤離危險區。市應急局依據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的指令,協調調動市級各類應急救援力量和應急搶險救援裝備物資,趕赴災區搜救被壓埋、被困、失蹤人員。
4.6.2 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
市衛生健康委依據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的指令,迅速協調組織應急醫療隊伍趕赴應急救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搶救受傷民眾,建立市級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加強救護車、醫療器械、藥品和血漿的組織調度,特別是加大對重災區及偏遠少數民族地區醫療器械和藥品的供應,確保受傷人員得到及時救治,最大程度減少傷員致死、致殘;統籌周邊地區的醫療資源,根據需要分流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開展災後心理援助。
市、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的指令組織專業力量及時開展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市、縣區生態環境局、衛生健康委、畜牧獸醫局對災區飲用水水源進行監測消毒,做好死亡動物、醫療廢棄物、生活垃圾、糞便等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市、縣區民政局妥善處置遇難者遺體;搶險救援現場實行重大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每日報告制度,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接種與預防性服藥。
4.6.3 受災民眾安置
市應急局依據市應急指揮部的指令,指導受災縣區應急指揮部及相關鄉鎮街道建設受災民眾臨時安置點;根據救災需要,向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下達食品、飲用水、衣被、帳篷、移動廁所等各類市級救災物資調撥令,支援受災縣區政府解決受災民眾吃飯、飲水、穿衣、住宿等問題。地質災害發生縣區應急指揮部在災民臨時安置點設定生活用品發放點,確保生活用品的有序發放;縣區消防救援隊伍在受災民眾臨時集中安置點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和器材,嚴防火災發生。受災縣區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救災物資的發放,優先保證學校、醫院、福利院的需要,確保老、幼、病、殘人員的基本生活。鼓勵採取投親靠友等方式,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安置受災民眾。
受災縣區民政部門負責遇難人員的善後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積極創造條件,組織災區學校複課。
4.6.4搶修基礎設施
市交通運輸局、張掖公路事業發展中心依據市應急指揮部的指令,負責搶通修復因災損毀的通往受災地區公路(生命線),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和傷病人員的運輸需要。市、縣區工信、住建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搶修供電、通信、廣播電視、供水、供氣等基礎設施,保障災區民眾基本生活需要和應急工作需要。
4.6.5 現場應急監測
市自然資源局會同有關專業機構組織布設或恢復地質災害現場監測網站,實時跟蹤地質災害序列活動,密切監視災情發展,對災區及周邊災情形勢進行研判,研判結果及時報送現場指揮部。市氣象局加強氣象監測,密切關注災區重大天氣變化,發布地質災害災區專題氣象預報。受災縣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安排專業力量加強空氣、水源、土壤污染監測,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4.6.6 防禦次生災害
市、縣區自然資源部門加強災區次生災害監測預警,防範災區周邊形成崩塌、滑坡、土石流、滾石等次生災害,嚴防造成新的人員傷亡和交通堵塞;水務部門組織專家對災區周邊及其河流下游水庫、水電站、堤壩、堰塞湖等開展險情排查、評估,提出應急除險措施建議,必要時建議現場應急指揮部組織涉險地區人員轉移。
市、縣區應急局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輸油氣管道、輸配電線路、重點設施的受損情況排查,及時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4.6.7 維護社會治安
市、縣區公安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網信辦及武警部隊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嚴厲打擊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在搶險救援現場、災情波動區、受災民眾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增設臨時警務站,加強治安巡邏,增強災區民眾的安全感;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場所的警戒,做好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4.6.8 涉外事務管理
相關外事管理部門、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妥善安置在災區工作和旅遊的國(境)外人員,及時報告相關情況,做好相關保障。
4.6.9 新聞發布
市、縣區應急指揮部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工作機制,完善新聞發布工作預案,按照國家、省上關於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將地質災害基本情況、政府應對措施、搶險救援情況以及公眾防範措施等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地向社會公布。
新聞發布形式主要包括舉行新聞發布會或新聞通報會、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等,通過省內外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發布信息。
4.7 應急結束
地質災害險情得到有效控制或災害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現場指揮部在充分聽取專家組意見後提出終止應急工作的請示,報現場指揮部組成單位最高行政級別應急指揮部批准,按照省、市、縣區的順序依次由應急回響啟動單位宣布降低回響級別或終止應急狀態,聯合現場應急指揮機構逐級自行撤銷,開放應急處置階段劃定的搶險救災特別管制區。
5.應急保障
5.1 先期保障
地質災害發生後,根據縣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預警行動、擴大回響的要求和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應急回響級別,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及時做好先期保障工作。
市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救援需要迅速協調航空救援力量赴災區開展突發地質災害災情航空偵察,並及時獲取災區航空影像資料並向應急指揮部快速傳送;立即派出先期工作組,協調配合當地縣區應急指揮部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做好成立市、縣區聯合現場指揮部的基礎工作;指導受災縣區應急指揮部及其有關鄉鎮做好應急救援直升機臨時起降點的清理、電力保障、通訊保障,組織修復災區直升機起降點或開闢新的起降點,並委託張掖軍分區協調有關軍事部門採取必要的飛行管制措施,保障搶險救援工作的需要。
市工信局按照通信保障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採取應對措施,搶修受損通信設施,協調應急通信資源,優先保障搶險救援指揮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網路渠道(自有通信系統的部門儘快恢復部門受損的通信設施,協助保障應急救援指揮通信暢通)。
5.2 隊伍保障
市、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大力支持國家綜合救援隊伍、地質災害救援專業隊伍、應急突擊隊伍(軍隊、武警部隊、民兵應急隊伍)等地質災害應急搶險隊伍建設。市應急局組織各類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日常應急演練,不斷提高應急能力;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者生產經營單位要積極組建搶險搶修隊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基層地質災害搶險救災隊伍;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發展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5.3 指揮平台保障
市應急局建立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市自然資源局不斷完善地質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和會商系統,綜合利用自動監測、通信、網路信息、大數據等技術,形成上下貫通、反應靈敏、功能完善、統一高效的地質災害應急指揮平台,實現災情快速回響、應急指揮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和地質災害趨勢判斷的快速反饋,為市應急指揮部在搶險救援中合理調度、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提供保障。
5.4 物資與資金保障
市、縣區財政、應急與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資金保障和救災物資採購儲備工作;按照本級應急局的物資調撥指令,及時調出救災物資、裝備。
市應急局根據突發地質災害搶險救援的特點,協調應急救援突擊隊伍應急物資、裝備的配置工作;發生地質災害時,按照現場指揮部的指令,及時組織調撥。
市、縣區政府要在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地質災害搶險救援專項資金,保障災害搶險救援和應急物資購置儲備工作所需經費。
5.5 災民安置場所保障
市、縣區政府及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選擇安全、空曠、方便的地點,因地制宜設立地質災害災民安置點,統籌安排必需的交通運輸、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醫療、防疫等設施設備。
5.6 基礎設施保障
市工信局負責協調市內電力供應單位做好受損電力基礎設施建設,督促國網張掖供電公司做好電力調度系統運行維護,保障搶險救援現場供電需求和災區電力供應。
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負責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建立完善市級應急廣播體系,確保民眾能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發布的相關信息。
張掖軍分區、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張掖公路發展中心會同張掖機場公司、張掖火車站、張掖高鐵西站等單位加強公路、鐵路、航空緊急運輸保障的統一指揮調度,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
6.災後恢復與重建
6.1 善後處置
災害發生地縣區政府對突發地質災害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並提供必要的心理及法律援助。有關部門對災害現場進行清理,及時處理和焚化遇難者遺體,做好現場消毒、疫情監測與預防控制工作。保險機構提前介入,按相關工作程式及時做好單位和個人參保理賠工作。
6.2 調查評估
Ⅰ級、Ⅱ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結束後,省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組織專家組並會同市、縣區政府,對突發地質災害的類型、成因、性質、規模、災害損失以及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進行調查評估,並向省政府提交地質災害調查評估報告。Ⅲ級、Ⅳ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結束後,由市、縣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組織開展調查評估,並報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6.3 恢復重建
Ⅰ級、Ⅱ級突發地質災害災後恢復重建工作,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請求,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規劃計畫,提出解決意見或建議,按規定報經批准後,由市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Ⅲ級、Ⅳ級突發地質災害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由市、縣區政府負責。
7.應急預案管理
7.1 預案編制和報備
各縣區政府參照本預案,制定縣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並報市應急局和市自然資源局備案。市、縣區政府有關部門結合本部門職責制定部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應急局和自然資源局備案。交通運輸、水務、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經營管理單位和學校、醫院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縣級應急管理和自然資源部門備案。鄉鎮(街道)政府依據縣區總體預案和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編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縣區應急局和自然資源局備案。
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就搶救壓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臨時安置受災民眾、報送災情信息等制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方案,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7.2 預案培訓
市應急指揮部組織各成員單位、應急救援隊伍、中央和省屬駐張單位、群團組織等單位人員進行本預案的學習培訓。在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網站予以公開,各類法律宣傳教育活動中採取多種方式廣泛宣傳培訓本預案,提升政府及其應急隊伍的應急救援能力和全社會應對突發地質災害自救互救能力。
7.3 應急演練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市級層面應對地質災害應急演練,組建演練專家評估組,對演練籌備、演練過程進行全程跟蹤評估,編制演練評估報告。市財政部門將地質災害應急演練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根據演練計畫及時予以撥付。
7.4 預案修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本預案:
(一)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二)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及其辦公室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三)面臨的地質災害風險隱患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突發地質災害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七)市應急局、市自然資源局認為應當修訂的其它情況。
8.責任與獎懲
市、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及時報告地質災害災情、險情,避免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突發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有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地質災害重要情況或應急管理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有關責任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因人為因素引發地質災害、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9.附則
9.1 以上、以下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9.2 有關名詞術語的定義
突發地質災害:指因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引發的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突發性地質災害。
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地質災害危險區: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可能發生地質災害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地段。
直接經濟損失: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築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而造成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要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的損失。
9.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應急局、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9.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