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州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臨夏州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已經臨夏回族自治州政府同意,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月29日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夏州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29日
  • 發布單位: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和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學有效防範應對地質災害,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甘肅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甘肅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甘肅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臨夏回族自治州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州行政區域內因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以及相鄰市州發生突發地質災害影響本州的應對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1)以防為主,防救結合。牢固樹立“兩個堅持、三個轉變”防災減災救災重要理念,從源頭防範化解地質災害重大風險,建立健全群測群防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協調聯動工作機制,有關單位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應急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地質災害應對處置工作。
(3)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堅持屬地為主、條塊結合的應急工作體制,分級負責、上下聯動,及時高效應對處置地質災害。
(4)快速反應,科學處置。充分依靠科技手段和專業力量,精準研判,科學決策,快速反應,提升地質災害應對指揮能力和科學水平。
2 組織指揮體系
2.1州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
設立州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和組織全州地質災害應對處置工作。總指揮由分管應急工作的副州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州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州應急管理局長、州自然資源局局長、臨夏軍分區戰備建設處處長和武警臨夏支隊副支隊長擔任,州應急指揮部成員由州委宣傳部、州委網信辦、州應急管理局、州自然資源局、州消防救援支隊、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財政局、州教育局、臨夏軍分區、武警臨夏支隊、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交通運輸局、州氣象局、州水務局、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州生態環境局、臨夏電視台、州鄉村振興局、州商務局、州衛生健康委員會、州農業農村局、州文化廣電和旅遊局、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州林草局、州地震局、臨夏銀保監分局、臨夏供電公司、中石油臨夏銷售公司、電信、移動、聯通臨夏分公司等單位負責人擔任;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參加。
州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州應急局,承擔州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州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主任,州自然資源局、州應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長兼任副主任。
較大及以上地質災害發生後,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州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設立以下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
牽頭單位:州應急局。
參加單位:州自然資源局、州發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財政局、州住建局、州交通運輸局、州水務局、州衛生健康委、臨夏軍分區戰備建設處、武警臨夏支隊。
主要職責:負責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綜合協調工作,收集匯總地質災害險情、災情等信息和應對處置工作進展情況,承辦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有關會議、活動等。
(2)搶險救援組
牽頭單位:州應急局。
參加單位:州自然資源局、臨夏軍分區戰備建設處、武警臨夏支隊、州公安局、州住建局、州水務局、州衛生健康委、州消防救援支隊、專業救援隊伍、民間救援力量等。
主要職責:制定搶險救援行動方案,調配救援隊伍和裝備,搜救被困民眾和受傷人員;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工作,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災害發生。
(3)搶險技術組
牽頭單位:州自然資源局。
參加單位:州教育局、州生態環境局、州住建局、州交通運輸局、州水務局、州應急局、州氣象局、州地震局。
主要職責:做好災情調查、險情動態監測與處置、預警預報、搶險救援方案制定等工作。開展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會商研判,提出應急處置的措施及建議;開展災害點及周邊隱患點排查巡查,指導開展地質災害應急監測預警;開展水情、汛情和氣象監測,及時發布風險預警;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及時提供環境監測信息。
(4)民眾生活保障組
牽頭單位:州應急局。
參加單位:州發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財政局、州工信局、州商務局、州自然資源局、州水務局、州農業農村局、州衛生健康委、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主要職責:制定實施受災民眾救助工作方案及相關資金、物資保障措施,指導受災地區做好受災民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組織協調生產、調集、轉運救災物資,保障受災地區民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統籌安排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隊伍參與受災民眾救助等工作。
(5)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組
牽頭單位:州衛生健康委。
參加單位:州農業農村局。
主要職責:組派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調集醫療器械、藥品等物資,救治轉移受傷人員,檢查、監測受災地區飲用水源、食品等,做好衛生防疫工作。
(6)交通運輸保障組
牽頭單位:州交通運輸局。
參加單位:州公安局、州應急局、臨夏軍分區戰備建設處、武警臨夏支隊。
主要職責:組織搶修維護公路、碼頭等交通運輸設施;制定救援隊伍、設備、物資運輸方案,協調運力,優先保障應急搶險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基本生活物資的運輸需要,配合開展受災民眾和傷病員的應急轉移;實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維護交通秩序;組織協調州內外有關交通設施搶險救援隊伍、交通運輸隊伍參加搶險救援。
(7)基礎設施保障組
牽頭單位:州發展改革委。
參加單位:州工信局、州財政局、州自然資源局、州住建局、州農業農村局、州水務局、國網臨夏供電公司、中國電信、移動、聯通臨夏分公司、中石油臨夏銷售公司。
主要職責:組織搶修維護通信、電力、供水、供氣等設施;調度應急通信、供電設備保障應急搶險救援現場通信暢通、電力供應正常。
(8)調查評估組
牽頭單位:州應急局。
參加單位:州自然資源局、州住建局、州交通運輸局、州水務局、州農業農村局、州衛生健康委、州鄉村振興局、州氣象局、國網臨夏供電公司。
主要職責:做好險情、災情信息的收集、統計、核查和上報工作;開展災情調查、災害損失評估及災後民眾救助情況評估。
(9)社會治安組
牽頭單位:州公安局。
參加單位:武警臨夏支隊。
主要職責:組織指導受災地區加強治安管理工作,嚴密防範、嚴厲打擊乘機進行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以賑災募捐名義詐欺、製造恐慌等違法犯罪活動;加強重點單位、重要部位的安全警戒;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維護社會秩序穩定。
(10)新聞宣傳組
牽頭單位:州委宣傳部。
參加單位:州委網信辦、州應急局、州自然資源局、州衛生健康委、臨夏電視台、州氣象局。
主要職責:做好險情、災情信息發布和應對處置新聞報導等工作。重大及以上突發地質災害發生後,成立州地質災害應急現場指揮部,指導協調和組織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州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州委、州政府指定專人擔任,州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各工作組按照任務分工開展相關工作。應急處置結束後,現場指揮部自動撤銷。
2.2 縣(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
各縣(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在本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指揮協調和組織本行政區域地質災害應對處置。
3 預防與預警
3.1 預防措施
3.1.1 建立健全監測預警體系
州、縣(市)自然資源部門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風險調查,完善群測群防和專業監測預警網路,提升地質災害和災害鏈的早期識別、監測預警能力,定期開展地質災害巡查檢查。
州自然資源局組織有關技術單位進行地質災害趨勢分析預測,指導做好全州群測群防和專業監測預警網路建設,開展地質災害風險分析與評估。
3.1.2 建立隱患排查機制
州、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工作長效機制,嚴格落實重點時段、重點區域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制度,將已發現的隱患點納入管理台賬,分類採取監測預警和綜合治理等措施。每年凍融期及汛期前,組織自然資源、住建、水利、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部門和基層組織及防災責任單位,對本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排查,汛中、汛後定期和不定期開展檢查。對每處地質災害危險點劃定危險區,並予以公告,在危險區邊界設立明顯警示標誌,明確監測單位和監測人員以及發現險情後的報警方式、撤離路線。
3.2 預報預警機制
3.2.1 預報預警體系
建立健全地質災害預報預警體系,形成覆蓋全州的地質災害預報預警網路。州政府、各縣(市)人民政府及自然資源、氣象、水利、應急管理等部門密切合作,加強險情、災情和汛情、雨情等監測預警信息共享。
3.2.2 預報預警級別
根據氣象和地質環境因素預測地質災害發生風險大小程度,對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相關區域進行預警。預警級別從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內容包括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空間範圍以及風險等級等。
3.2.3 預報預警信息發布
自然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電視、廣播、簡訊、微信、網站及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等渠道,向預警區域內的防災減災責任人、監測人和區域內民眾及時傳送預報預警信息。
3.2.4 預警回響
預警回響由各級自然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地質災害風險級別確定。
(1)藍色預警回響
氣象、水務等部門密切關注雨情、水情變化趨勢,必要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自然資源等部門加大預警區域內地質災害巡查監測力度。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應對地質災害的準備工作。
(2)黃色預警回響
氣象、水務等部門加強雨情、水情的動態監測,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自然資源等部門和單位加強地質災害防禦,開展24小時巡查監測。應急管理部門會同自然資源、氣象等部門聯合開展地質災害趨勢會商,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做好應急救援準備。
(3)橙色預警回響
氣象、水務等部門加密監測和收集雨情、水情,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自然資源等部門按職責做好地質災害防禦工作。必要時,由當地政府組織受威脅人員緊急轉移避讓。應急管理部門會同自然資源、氣象、水務、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地質災害趨勢會商研判,組織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
(4)紅色預警回響
氣象、水務等部門實時監測和收集雨情、水情,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職責做好防禦工作,及時組織受威脅人員轉移避讓,實施危險區域管控。應急管理部門會同自然資源、氣象、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動態會商研判地質災害趨勢,組織應急救援隊伍進駐預警區,隨時準備搶險救援。
預警回響視氣象條件以及實時監測情況動態調整,可逐步升(降)級。超出地質災害預警時限未再發布新的預警信息,預警回響自動終止。
3.2.5 險情處置
按照威脅人員數量、潛在經濟損失大小,地質災害險情分別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等級。
(1)特別重大地質災害險情:受地質災害隱患威脅,需緊急避險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斷,嚴重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地質災害險情。
(2)重大地質災害險情:受地質災害隱患威脅,需緊急避險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以下,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造成造成鐵路主要幹線、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斷的地質災害險情。
(3)較大地質災害險情:受地質災害隱患威脅,需緊急避險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4)一般地質災害險情:受地質災害隱患威脅,需緊急避險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出現地質災害險情後,當地自然資源部門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險情信息,組織專業技術隊伍開展現場調查, 根據地質災害基本特徵、危害程度、穩定性、影響因素和發展趨勢,分析研判地質災害險情級別,並提出應對措施及建議,及時按程式向本級政府及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當地政府根據險情實際,及時開展先期處置工作,視情組織轉移民眾、避險疏散,實施危險區域管控。應急管理部門做好應急救援準備。
4 應急處置
4.1災情分級
按照造成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地質災害災情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等級。
(1)特別重大地質災害災情: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
(2)重大地質災害災情: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 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3)較大地質災害災情:因災死亡3人以上、10 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4)一般地質災害災情: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4.2信息報告
4.2.1 速報
災害發生地政府應及時將險情、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等信息報告上級政府。自然資源、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報險情、災情信息後,應互相通報。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地質災害時,相關縣(市)應急管理部門在接報後1小時內報告州應急管理局。州應急管理局在接報後,應立即向州委、州政府報告。同時,向應急管理廳報告。
速報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發生時間、地點、類型、災害體的規模、等級、傷亡人數、初判經濟損失、可能的誘發因素和發展趨勢以及先期處置情況等。
4.2.2 續報和終報
根據地質災害發展變化及應對處置進展,及時做好有關情況續報和終報工作。
續報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誘發因素和發展趨勢、周邊的自然地理環境、受災建築物、地形地貌,以及災害造成的死亡、失蹤、受傷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或受威脅的人數、可能造成的損失和已採取的措施等。
4.3先期處置
災害發生地縣(市)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鄉(鎮)、街道、村(社區)及有關責任單位發現或接報地質災害後,應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開展調查,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劃定危險區、設立警示標誌、封鎖進出道路,防範二次或次生災害。情況緊急時,在確保救援人員安全情況下可先行組織搜救被困人員。
4.4分級應對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地質災害險情、災情,由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負責指揮協調和組織應對處置;發生較大地質災害險情、災情,由州政府負責應對處置;發生一般地質災害險情、災情,由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處置。涉及跨行政區域的地質災害險情、災情,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受災地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地質災害應對處置;當地質災害超出當地政府應對能力時,由上一級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處置。
4.5 應急回響條件
州級地質災害應急回響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其中,Ⅰ級由州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報州委、州政府同意後啟動;Ⅱ級應急回響由州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報州政府同意後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由州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由州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啟動。
(1)在單體或群發性地質災害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州級地質災害Ⅰ級應急回響:
①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
②受災害隱患威脅,需緊急避險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斷,嚴重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地質災害險情。
③發生社會關注度特別高、危害特別大、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地質災害。
(2)在單體或群發性地質災害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州級地質災害Ⅱ級應急回響:
①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②受災害隱患威脅,需緊急避險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造成鐵路主要幹線、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斷的地質災害險情。
③發生社會關注度非常高、危害重大、造成重大損失的地質災害。
(3)在單體或群發性地質災害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州級地質災害Ⅲ級應急回響:
①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②受災害隱患威脅,需緊急避險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③發生社會關注度較高、危害大、造成較大損失的地質災害。
(4)在單體或群發性地質災害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州級地質災害Ⅳ級應急回響:
①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②受災害隱患威脅,需緊急避險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③發生社會關注、危害較大、造成一定損失的地質災害。
各縣(市)可參照州級地質災害應急回響啟動條件,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地質災害應急回響啟動條件。
地質災害發生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其他特殊地區,可根據需要適當提高應急回響級別。地質災害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險情、災情發展情況及時調整應急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4.6 回響措施
4.6.1 州級地質災害Ⅰ級應急回響
啟動地質災害應急Ⅰ級回響後,州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在州委、州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工作,主要採取以下措施:
(1)災情報告。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州委、州政府報告險情、災情和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2)靠前指揮。州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立現場指揮部,靠前組織指揮和協調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3)轉移安置受災民眾。指導受災地區做好受災民眾轉移安置工作,開放應急避難場所或設定集中安置點,妥善安置好受災民眾;設立救災物資集中接收點,統籌調運食品、飲用水、衣被、帳篷、摺疊床等各類生活物資,發放救災物資,保障災區急需生活物資供應和受災民眾基本生活需求。
(4)收集災情。州應急局、州自然資源局通過災情上報系統收集人員傷亡、房屋倒塌、社會影響等災情信息;州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要迅速摸排本行業本領域受災情況,及時報告州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5)綜合研判。州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和專家綜合分析研判地質災害趨勢,開展現場應急調查及周邊隱患排查,全面了解掌握災情,研究應對處置措施。
(6)派遣救援隊伍。根據災情研判和救災實際需要,協調調度有關救援隊伍赴災區搶險救援,開展被困或失聯人員搜救、傷員救治、受災民眾安置等工作。
(7)實施交通管制。在通往災區的主要交通公路實施交通管制,優先保證搶險救援、醫療衛生、救災物資車輛和轉送危重傷員、受災民眾車輛及時進出災區,分流非必要的人員車輛進入災區。
(8)開展醫療救治。派遣醫療緊急救援隊伍趕赴災區搶救受傷人員,必要時建立戰地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加大對災區救護車、醫療器械、藥品和血漿的調度供應,確保受傷人員得到及時醫治;組織心理諮詢專家開展災後心理援助;及時組織衛生防疫隊伍趕赴災區開展衛生消殺和疫情防控工作。
(9)維護搶修基礎設施。搶修因災損毀的鐵路、公路、橋樑等交通設施和供電、供水、供氣、通信等基礎設施,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順利開展和民眾基本生活需要。
(10)維護社會治安。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加強重點單位、重點部位安全保衛工作,依法打擊各類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11)加強新聞宣傳。及時召開新聞發布會,有序做好險情、災情信息發布和應急處置新聞報導工作,加強輿論引導。
(12)災情核查與統計。開展災情核查,對災區損失情況進行評估和匯總統計。
(13)涉外事務管理。妥善轉移安置在災區工作和旅遊的國(境)外人員,做好國(境)外捐贈物資款項的接收和管理工作。
(14)生產生活恢復。指導受災地區採取措施減少災害影響,開展救災救助,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4.6.2 州級地質災害Ⅱ級應急回響
啟動州級地質災害Ⅱ級應急回響後,州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在州委、州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險情、災情和救災工作需要,參照“4.6.1州級地質災害Ⅰ級應急回響”措施組織開展應急處置。
4.6.3 州級地質災害Ⅲ級應急回響
啟動州級地質災害Ⅲ級應急回響後,在受災地區縣(市)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縣(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和組織本行政區域地質災害應對處置,及時收集上報災情,組織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治、受災民眾安置、基礎設施維護搶修、次生災害防範等工作。州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派出聯合工作組,指導幫助縣(市)開展應急處置,並根據災區需求給予救援力量和應急物資支援。
地質災害超出當地縣(市)黨委和政府應對能力時,州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災情和社會影響等情況向州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報告,按程式報請啟動州級地質災害Ⅱ級應急回響。
4.6.4 州級地質災害Ⅳ級應急回響
啟動州級地質災害Ⅳ級應急回響後,在受災地區縣(市、區)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縣(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組織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受災民眾安置、次生災害防範等工作。州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視情派出聯合工作組,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應急處置。
4.7 回響終止
當地質災害險情得到有效控制或災害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人員搜救工作已經完成,受災民眾基本得到安置,災區民眾生活基本得到保障,以及交通運輸、電力、通信、供水、供氣等設施基本搶修搶通,災區生產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後,由應急回響啟動機關決定終止應急回響,由應急處置階段轉入恢復重建階段。
5 災後恢復與重建
5.1 善後處置
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對突發地質災害中的傷亡人員、應對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並提供必要的心理及法律援助。有關部門對災害現場進行清理,做好現場消毒、疫情預防工作。保險機構提前介入,按程式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參保理賠工作。
5.2 調查評估
較大及以上地質災害應對處置結束後,州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專家組並會同受災地區縣(市)政府,對地質災害的類型、成因、性質、規模、災害損失等進行調查評估,向州政府提交地質災害調查評估報告,同時報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一般地質災害應對處置結束後,由縣(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調查評估,並將調查評估報告報州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5.3 恢復重建
5.3.1 恢復重建規劃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省政府按照國務院及國家相關部委的要求,組織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重大、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按照分級應對的原則在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和有關部門的組織下,按照相關規定按程式由省發改委牽頭,會同省財政廳、省應急廳、省地震局等部門會同災區市(州)人民政府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按程式組建災後恢復重建指導協調小組,研究解決恢復重建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受災地區開展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5.3.2 恢復重建實施
州、縣(市)政府根據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序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災後恢復重建工作。州政府有關部門對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組織實施給予指導。
6 應急保障
6.2 隊伍保障
各縣(市)政府要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建設並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各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加強本行業本領域專業救援隊伍建設。鄉(鎮、街道)要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各縣(市)及有關部門要依託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各級應急管理、自然資源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應急救援專家隊伍建設,為地質災害應對處置提供技術支撐。
6.2 物資裝備保障
州、縣(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各自職責任務,制定應急物資保障方案,建立健全物資採購、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機制,保障地質災害應對處置所需監測預警、應急通信、工程搶險、生活救助、人員防護等物資裝備的有效供應。
6.3 資金保障
地質災害應對處置和救援、救災補助等資金按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分級負擔。對啟動州級地質災害應急回響的,根據市縣(市)政府請求,州政府結合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支持。
6.4 監督檢查
州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地質災害應急保障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及時總結地質災害應急保障的經驗教訓,提升應急保障能力和水平。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編制與修訂
州應急局會同州自然資源局等有關部門編制本預案,建立預案評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各縣(市)政府應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並報州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7.2宣傳培訓與演練
7.2.1宣傳培訓
州、縣(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和突發地質災害的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和培訓,增強公眾的防災意識和防災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7.2.2 預案演練
州、縣(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突發地質災害預案演練制度,根據預案規定和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貼近實際、形式多樣、廣泛參與的應急演練。
各級各部門應按照應急預案有關要求定期進行應急演練。上年度發生較大以上地質災害的,本年度至少進行1次應急演練。
如預案發生重大調整,需及時按照新的預案開展演練。
8 責任與獎懲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在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不力或玩忽職守等造成嚴重後果或影響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群發性地質災害:在一定區域一定時間段內,同一主要致災因素(一般指降雨或者地震)引發的多處(起)或多種地質災害。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築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產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潛在經濟損失:地質災害險情可能造成的最大直接經濟損失。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州應急局負責解釋。
9.2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臨夏州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臨州辦發〔2020〕17號)同時廢止。
9.2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州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成員單位職責。

解讀

現將《臨夏州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2022年版),以下簡稱《預案》,解讀如下:
  《預案》共分9個部分,包括:總則、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預防與預警機制、應急處置、災後恢復與重建、應急保障、預案管理、責任與獎懲、附則。
  《預案》險情災情分級標準沿用了國家標準,按照威脅人員生命、潛在經濟損失的大小以及造成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等級。
  《預案》調整完善了地質災害指揮部辦公室設定部門及負責人,州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州應急局,承擔州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
  《預案》重點突出了發生較大及以上地質災害發生後,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州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設立相應多個工作組,明確了各工作組的牽頭部門、參加單位、主要職責等,便於更好的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預案》細化了四個級別的預警回響,明確了地質災害險情災情速報、續保和終報具體內容,增加了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先期採取的必要處置措施,特別是對應急回響啟動的條件、應急回響的啟動及應急回響的具體措施進行了補充、完善、細化,增強了實際操作性。
  根據《臨夏回族自治州機構改革方案》,《預案》對5個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進行了調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