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亭鎮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提高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反應能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蒲亭鎮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 性質:應急預案
- 地點:蒲亭鎮
- 目的:提高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反應能力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提高應對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反應能力,保證突發性地質災害防治應急工作的高效有序的進行,避免或最大限度地減輕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意見的通知》、《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江西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九江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德安縣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處置我鎮境內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中小型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突發地質災害的災後搶險救災和臨災應急處置工作。
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按《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江西省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執行。
1.4 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以人為本,建立健全群測群防制度,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把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防治工作。
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建立健全按災害級別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人民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
2組織體系和職責任務
為切實加強對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組織領導,經鎮政府研究決定,成立保太鎮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以下簡稱鎮指揮部),負責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的指揮和部署。其組成如下:
指揮長:張國華 鎮黨委書記
副指揮:王磊 鎮長
胡景榮 鎮黨副書記
成 員:歐陽超鎮人大主席
江昌道鎮紀委書記
余靜元副鎮長
張雲副鎮長
鎮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鎮型、小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其中中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在市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機構的指導下進行;分析、判斷成災或多次成災的原因,決策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方案;部署和組織有關部門和有關地區對受災地區進行緊急救援;必要時協調鎮武警中隊迅速組織指揮部參加搶險救災;指導鄉鎮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機構做好地質災害的應急防治工作;處理其他關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的重要工作。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所、汪婧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匯集、分析、整理並上報中、小型地質災害險情、災情和應急處置與救災進展情況;對中、小型地質災害情、災情和應急處置與救災進展情況;對中、小型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提出具體應急處置與救災對策方案和措施建議;貫徹上級應急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有關鎮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並督促落實,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災害發展趨勢,對災害損失及影響進行評估,為鎮應急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組織應急防治與救災的新聞發布,起草鎮應急指揮部檔案、簡報,負責鎮應急指揮部各類文書資料的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承擔鎮應急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鎮人民政府可以參照鎮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機構。
3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預防預報預警信息
3.1.1 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
鎮人民政府和村委要加快以預防為主的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建設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路和專業監測網路,形成覆蓋全鎮的地質災害監測網路。國土資源、水利、農業、安監、經貿等部門要密切配合,逐步建成與全鎮防汛監測網路、氣象監測網路、地震監測網路互聯,連線鎮政府有關部門和各村的地質災害信息系統互聯,及時傳送地質災害險情、汛情和氣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與分析
負責地質災害監測的單位和個人,要廣泛及時收集整理與突發地質災害預防預警有關的數據資料和相關信息,第季度初以書面形式向鎮國土資源所報告監測情況,變化情況和需要採取的應急措施,加強資料收集分析,進行地質災害中、短期趨勢預測。並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料資料庫,實現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
3.2 預防預警行動
3.2.1 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國土資源所要會同鎮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按照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規定的內容編制本年度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3.2.2 地質災害險情巡查
國土資源所要充分發揮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和專業監測網路的作用,開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和巡查,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範,及時將發現的險情或災情向鎮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並相應啟動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3.2.3 “地質災害群測群防明白卡”的發放
為提高人民民眾的防災抗災意識加強群測群防網路建設,各村要根據當地已查出的地質災害危險點、隱患點和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具體單位,落實到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以及愛威脅的民眾,在將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制訂的地質災害“防災工作明白卡”填制發放到防災監測負責單位、負責人、將地質災害“避險明白卡”填制發放到民眾手中。
3.2.4 建立地質災害預報預警制度
鎮國土資源所和縣氣象部門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並將三級以上預報預警結果及時報告鎮人民政府,經鎮政府同意後,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各村各部門要及時收看、收聽當地電視台、廣播站發布的三級以上地質災害氣象等級預報預警信息,當發出某個區域有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預警後,當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的民眾,各單位和當地民眾要對照“地質災害群測群防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4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分級
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按危害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級:
1、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Ⅰ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為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為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2、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Ⅱ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為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為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3、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Ⅲ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為中型地質災害災情。
4、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Ⅳ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為小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為中型地質災害災情。
5應急回響
地質災害應急工作實行分極回響,根據地質災害的等級確定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
5.1 突發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前期應急回響
一旦發生突發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立即到現場進行調查,迅速將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出現的地點和時間、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規模、可能的引發因素和發展趨勢以及發生災害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失蹤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查清。對出現的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應於險情災情發生後4小時內速報縣人民政府和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並可直接速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於出現的中、小型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應於險情或災情發生後12小時內速報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後,鎮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縣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並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制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受災害威脅的民眾,對對是否轉移民眾和採取的應急措施做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民眾避災疏散。
5.2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回響(Ⅰ級)
出現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時,在前期應急回響的基礎上,鎮人民政府要立即啟動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部署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救災工作。有關情況要及時向省、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報告,請求支援。
出現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時,鎮人民政府依照群測群防責任人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對是否轉移民眾和採取的應急措施作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警戒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民眾轉移路線,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險時強制組織受威脅民眾避災疏散。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上省應急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有關部門的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調查災害成因,分析發展趨勢,採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5.3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回響(Ⅱ級)
出現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時,在前期應急回響的基礎上,鎮人民政府要立即啟動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迅速組織應急處置和搶險救災工作,有關情況要及時向省、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報告,請求支援。
出現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時,鎮人民政府依照群測群防責任人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對是否轉移民眾和採取的應急措施作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警戒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民眾轉移路線,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險時強制組織受威脅民眾避災疏散。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工作,在縣應急指揮部在省應急指揮部指揮或工作組指揮下開展。
5.4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回響(Ⅲ級)
出現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時,在前期應急回響的基礎上,鎮人民政府要立即啟動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迅速組織應急處置和搶險救災工作,有關情況向縣國土資源部門報告,請求支援。
出現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時,鎮人民政府依照群測群防責任人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對是否轉移民眾和採取的應急措施作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警戒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民眾轉移路線,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險時強制組織受威脅民眾避災疏散。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有關部門的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5.5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回響(Ⅳ級)
出現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時,在前期應急回響的基礎上,鎮人民政府於12小時內向縣主管部門上報,同時立即啟動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依照群測群防責任人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對是否轉移民眾和採取的應急措施作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警戒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民眾轉移路線,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險時強制組織受威脅民眾避災疏散。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工作,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縣地質災害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有關部門的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必要時,請求上縣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鎮人民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5.6 應急回響結束
經專家組鑑定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後,鎮人民政府撤消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應急回響結束。
6部門職責
6.1 緊急搶險救災
鎮武裝部負責組織指揮民兵、應急分隊趕赴災區,搶救被埋壓人員,進行工程搶險。
派出所負責組織調動聯防隊、應急分隊,協助災區政府動員受災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疏散,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危急時,可強制組織避災疏散;對被壓埋人嚶進行搶救;對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的次生災害進行搶險,消除隱患。
鎮經貿委、建設、水利、安監、供電站負責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發生的災害隱患,保護供水、供氣、供電等生命線設施免遭損毀;組織搶修損毀的供水、供電、水利等設施,保障正常運行。
鎮教委負責組織修復受損毀校舍或應急調配教學資源,妥善解決災區學生的上學問題。
6.2 應急調查、監測和治理
國土資源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發生實況、監測等相關資料,組織應急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並對災害發展趨勢進行預測、提出應急防治與救災措施和應急治理方案建議;組織專業技術和施工隊伍,實施必要的應急治理工程,減緩和排除險情或災情進一步發展。
水利站負責水情和汛情的監測以及地質災害引發的次生洪澇災害的處置。
6.3 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
鎮衛生院負責組織協調衛生部門開展醫療救護工作,做好災區的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預防和有效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並根據需要對當地衛生部門提供技術支持。
鎮農業部門負責組織災區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加強動物疫情的監測,切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動物疫病的暴發流行。
鎮經貿委負責協調災區所城藥品、醫療器械和衛生安全監測設備的緊急調用。
6.4 治安、交通和通訊
派出所負責協助災區有關部門維護社會治安,打擊蓄意擴大化傳播地質災害險情的違法活動;迅速疏導交通,必要時,對災區和通往災區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6.5 基本生活保障
鎮民政辦負責協助災區有關村做好避險和受災民眾的臨時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險和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加強對救災款接收社會各界募捐,按規定發放捐贈款物。
鎮經貿委負責組織實施災區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
保險單位負責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及時做好突發地質災害的保險理賠服務工作。
6.6 信息報送和處理
國土資源所負責組織調查、核實險情災情發生的時間、地點、規模、潛在威脅、影響範圍及引發因素;組織應急監測,實時掌握險情災情動態,及時分析,預測發展趨勢;隨時根據險情災情變化提出應急防範對象、措施,並報告鎮應急指揮部,及時發布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進展情況。
6.7 應急資金使用管理
財政所負責鎮級應急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的籌集和落實;做好應急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分配、使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鎮政府負責重大救災項目的協調安排和監督管理。
7應急保障
7.1 應急隊伍、資金、物資保障
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加強地質災害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建設,確保災害發生後應急防治與救災力量及時到位,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武警部隊、村莊組織的應急求援隊伍等,平時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練,提高搶險救災能力。
地質災害應急費用按《財政應急保障預案》規定執行。鎮人民政府儲備災民安置、醫療衛生、基本生活等必要的搶險救災專用物資,保證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
7.2 通訊與信息傳遞
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和村要配備必要的通訊設備並確保通訊暢通、有效。要加強地質災害監測、矛盾、預警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有線電話、衛生電話、移動手機、無線電台及網際網路等現代通信手段,建立覆蓋全鎮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信息網,並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7.3 應急技術保障
7.3.1 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線
國土資源所組織成立地質災害防治專家組,為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應急工作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7.3.2 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科學研究
國土資源所及有關單位要結合我鎮實際開展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方法、技術的套用研究,開展應急調查、應急評估、地質災害趨勢預測、地質災害氣象矛盾預警技術的套用研究和開發,鎮政府要加大對地質災害矛盾預警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工作力度和投資,同時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習和培訓工作。
7.4 宣傳與培訓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有關部門,要加強公眾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和培訓,充分利用各種有利時機和採用多種方式,多層次多方位地向廣大幹部民眾宣傳普及地質災害防治知識,增強公眾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發布
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發布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執行。
7.6 監督檢查
鎮人民政府要組織各部門、各負責落實上述各項地毯災害應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相關責任,並加強監督檢查,及時總結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實踐的工作經驗和教訓。
8預案管理與更新
8.1 預案管理
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預案,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縣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備案。
8.2 預案更新
國土資源局根據上級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更新,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和修訂情況,結合我鎮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以及應急工作中出現新情況,進行修訂或更新,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更新期限最長為3年。
9責任與獎勵
9.1 獎勵
對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中貢獻突出需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9.2 責任追究
對引發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追究,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對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中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10附則
10.1 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地質災害危險區:指已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者地段。
次生災害: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物質泄漏等。
生命線設施:指供水、供電、糧油、排水、燃料、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設施。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築物和其它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而引發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0.2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國土資源所和鎮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10.3 預案的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