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
《雲南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2006年印發的《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雲政辦發〔2006〕19號)同時廢止。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8月24日
預案全文
雲南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依法、科學、高效、有序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對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輕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和《雲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意見》、《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成立雲南省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因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突發地質災害防範與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貫徹“兩個堅持、三個轉變”,積極做好地質災害風險防控和應對準備,最大限度減輕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在各級黨委、政府和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下,建立協調聯動工作機制,有關部門和單位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對處置工作。
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堅持以災害地人民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建立健全按災害級別分級管理、條塊結合的應急工作機制,及時高效應對處置突發地質災害。
快速反應、科學處置。充分依靠科技手段和專業力量,精準研判,科學決策,快速反應,提升地質災害應對指揮能力和科學水平。
2 組織體系和職責
2.1 省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
雲南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是省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下設的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全省地質災害防治有關工作。出現超出事發地州、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需要由省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負責處置的特大型和大型地質災害時,根據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的建議或省委、省政府領導批示,由省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負責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綜合減災救災工作的指揮和部署。省指揮部組成如下:
指揮長:省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資源工作的副省長
常務副指揮長:省自然資源廳廳長
副指揮長:省人民政府有關副秘書長
省自然資源廳分管副廳長
省應急管理廳分管副廳長
成員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管理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廣電局、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糧食和儲備局、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中國鐵路昆明局集團有限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氣象局、省檔案局、雲南電網公司、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森林消防總隊。
省指揮部主要職責:省指揮部在省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的統一領導、指揮協調下,負責全省地質災害防治有關工作;負責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險情應急處置工作;配合做好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災情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各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中型、小型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查明地質災害發生原因、影響範圍等情況,確定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方案,提出消防救援隊伍、森林消防隊伍和解放軍、武警部隊需求計畫;完成國家有關指揮機構和省委、省政府及省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安排的其他工作。
省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省自然資源廳,承擔省指揮部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省自然資源廳分管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副廳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省自然資源廳地質勘查管理處、國土測繪處、地理信息管理處主要負責人和省地質調查局分管副局長擔任;成員由省自然資源廳地質勘查管理處、國土測繪處、地理信息管理處有關負責人,省地質調查局基礎地質處、省地質環境監測院有關負責人組成。省自然資源廳地質勘查管理處承辦省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
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督促落實省指揮部的工作部署,承辦省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銜接自然資源部地質災害防治指揮機構、省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等議事協調機構工作,協調各州、市人民政府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與省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並督促落實;組織協調做好應急救援技術支撐有關工作;組織應急值守,收集、匯總、上報險情災情及救災期間應急處置進展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開展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及地震、山洪洪澇等引發的次生地質災害應急會商、應急調查及排查核查、監測,分析地質災害發展趨勢,提出具體的應急處置與救災方案和措施建議,參與地質災害損失及影響評估,為省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組織應急治理和恢復重建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參與救災及恢復重建階段的新聞發布;起草省指揮部檔案、簡報、總結報告,負責省指揮部所形成的各類檔案材料和資料的收集、歸檔和整理,並根據檔案歸屬和流向移交相關檔案部門;承擔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 州市、縣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
州、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參照省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預防預報預警信息
3.1.1 建立以預防為主的監測預警體系
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以預防為主的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對高、中易發區和受威脅嚴重的城鎮利用1∶5萬和1∶1萬地質災害調查與風險評價等成果資料,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推進防控方式由“隱患點”防控逐步向“隱患點+風險區”雙控轉變,加強研究並採用先進技術構建“群測群防、群專並重”的監測預警網路及氣象風險預報預警體系,形成覆蓋全省的地質災害監測預警網路。
省級自然資源、水利、氣象、地震等部門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與全省防汛監測網路、氣象監測網路、地震監測網路互聯,連線省直有關部門,州、市、縣、區的地質災害信息系統,及時傳送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汛情和氣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與分析
負責地質災害監測的單位,要及時收集、整理與突發地質災害預防預警有關的數據資料和有關信息,及時做出地質災害中、短期趨勢預測,提出預防或採取應急措施的建議,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料資料庫,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3.2 預防預警行動
3.2.1 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縣級以上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的基礎上,會同同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結合氣象預測等信息,每年年初擬訂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經同級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要標明行政區域內主要災害隱患點的分布,說明主要災害隱患點的威脅對象和範圍,明確重點防範期,制定具體有效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確定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3.2.2 加強地質災害險情排查巡查核查
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督促、指導和協調有關部門,依據各責任部門、單位的職責,深入開展隱患“三查”工作,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區域的監測和防範;一旦發現臨災前兆或險情時,要立即向當地政府和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對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縣級政府要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定危險區警示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根據險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對策,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險防治措施,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避災疏散。
3.2.3 健全完善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
按照《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的通知》、《雲南省地質災害監測員和監測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按照各自的職能職責,認真落實好地質災害群測群防體系建設各項工作,確保群測群防“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地質災害監測員應當嚴格遵守和認真執行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十項制度”。
3.2.4 健全完善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報預警制度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部門要加強合作與聯繫,聯合開展並不斷深化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報預警工作,並將預報預警結果及時報告本級政府,利用雲南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同時通過電視、手機簡訊、網站、廣播、APP、微博、微信、大喇叭等預警信息發布手段,“多渠道、一鍵式”將預報預警信息傳送到有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及受地質災害威脅的民眾。
當收到某個區域有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氣象風險預報預警信息後,當地政府要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各單位和當地民眾要按照《地質災害防災工作明白卡》和《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明白卡》等要求,做好防災減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3.3 地質災害速報制度
3.3.1 速報時限要求
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發生後,事發地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要力爭在25分鐘內向省人民政府電話報告、50分鐘內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30分。
中型、小型地質災害發生後,事發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第一時間主動獲取同級黨委、政府擬上報的有關信息,並在事發後45分鐘內向自然資源部地質災害應急值班室及省級、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電話報告。
3.3.2 速報的內容
(1)初報。州、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要在規定時限內將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出現的地點和時間、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可能或已經造成的傷亡、失蹤的人數以及直接經濟損失等立即報告省人民政府。
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向州、市人民政府初報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信息的同時,可直接報告省人民政府。
省直有關部門初報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信息經本部門分管領導審批後即可上報。
(2)續報。州、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要密切跟蹤事態進展,續報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事件類別、基本過程、造成後果、影響範圍、存在隱患、發展趨勢、處置情況、請求幫助解決的問題、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
根據災情進展情況,續報可採取時報、半日報、日報等方式,重要進展情況要隨時續報。
(3)終報。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結束後,事發地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應及時總結突發地質災害預測預警、發生、發展、研判、處置等整個過程情況,形成終報上報。
4 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分級
根據地質災害發生、發展和成災的情況,分為地質災害險情和地質災害災情。
按照地質災害可能或已經造成的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程度,將地質災害險情和地質災害災情劃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個等級。
4.1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Ⅰ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經濟損失在1億元以上的為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為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4.2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Ⅱ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可能造成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為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為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4.3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Ⅲ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可能造成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為中型地質災害災情。
4.4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Ⅳ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可能造成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下的為小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為小型地質災害災情。
5 應急回響
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遵循分級回響程式,即根據地質災害的等級確定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由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按照以下規定分級負責應急處置。
5.1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回響(Ⅰ級)
發生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或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後,省級立即啟動Ⅰ級回響,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市、區和州、市人民政府應急防治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隨之自然啟動。
特大型地質災害綜合減災救災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險情由省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和組織,災情由省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具體指揮、協調、組織省級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民政、應急管理、地震、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幫助指導州、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加強監測,採取應急防治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省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要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國家有關機構,並在國務院總指揮部或國務院工作組的領導下做好應急救援、應急處置工作;省指揮部配合做好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及時派出省級專家組,調查地質災害成因、類型和性質,分析其發展趨勢,提出應急防治與減災救災措施意見建議。
5.2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回響(Ⅱ級)
發生大型地質災害險情或大型地質災害災情後,省級立即啟動Ⅱ級回響,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市、區和州、市人民政府應急防治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隨之自然啟動。
指揮部署與應急措施參照Ⅰ級應急回響執行。
省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要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國家有關機構,並請應急管理部派出工作組和協調自然資源部安排專家組支持幫助做好地質災害應急處置,以及應急救援技術支撐工作。
5.3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回響(Ⅲ級)
發生中型地質災害險情或中型地質災害災情後,縣、市、區和州、市人民政府應急防治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立即啟動。
州、市、縣、區人民政府做好先期處置工作,州、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配合做好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先期派出縣級專家組,調查地質災害成因、類型和性質,分析其發展趨勢,提出應急防治與救災措施意見建議。
根據當地政府需求和省指揮部的意見,必要時,省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指導州、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應急處置工作。
5.4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回響(Ⅳ級)
發生小型地質災害險情或小型地質災害災情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好先期處置工作,州、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配合做好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先期派出縣級專家組,調查地質災害成因、類型和性質,分析其發展趨勢,提出應急防治與救災措施意見建議。
根據當地政府需求和州、市指揮部的意見,必要時,州、市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指導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應急處置工作。
省直有關部門要視情況對地質災害處置工作給予支持、配合。
5.5 先期應急處置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鄉級政府應當迅速做好先期應急處置工作,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轉移民眾,並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強制組織受威脅民眾避災疏散。
5.6 提示性預警回響
出現地質災害氣象風險Ⅰ級預警時,省級自然資源和應急管理主管部門要派出聯合工作組赴預警所在縣、市、區做好地質災害防禦現場指導,工程建設、資源開發、生產經營等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要派出工作組,赴工程活動區做好地質災害防禦駐守指導。當地應急救援隊伍要做好應急搶險和應急救援準備工作。
5.7 應急回響結束
經專家組鑑定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後,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撤銷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宣布應急回響結束。
縣、市、區和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由其負責處置的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處置結果逐級報送上一級政府,並抄送上一級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及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
6 職責分工
6.1 綜合協調
省自然資源廳:組織協調做好應急救援技術支撐有關工作;組織應急值守,收集、匯總、上報險情災情及救災期間應急處置進展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開展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及地震、山洪洪澇等引發的次生地質災害應急會商、應急調查及排查核查、監測,分析地質災害發展趨勢,提出具體防治措施和建議,協助完成應急處置與救災方案,參與地質災害損失及影響評估,為省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指導應急治理和恢復重建有關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參與救災及恢復重建階段的新聞發布;起草省指揮部檔案、簡報、總結報告,負責省指揮部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承擔省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應急管理廳:配合做好中央工作組有關服務保障工作;記錄中央工作組、省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及省委、省政府領導的重要講話、指示;協調國家有關部委、外省(區、市)支援我省綜合減災救災工作有關事宜;參與救災及恢復重建階段的新聞發布;起草省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檔案、簡報、總結報告,負責省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承擔省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6.2 緊急搶險救災
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森林消防總隊:負責協助災區人民政府動員受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疏散,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危急時,可強制組織避災疏散,對被壓埋人員進行搶救,對已經發生或可能引發的水災、火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次生災害進行搶險,消除隱患。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能源局、雲南電網公司:負責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發生的次生災害隱患,保護供水、供氣、供電等生命線設施免遭損毀,最大限度減少災害損失。組織搶修受損毀的供水、供氣、供電、水利等設施,儘快恢復供應和正常運行。
省文化和旅遊廳:指導督促旅遊經營企業做好有關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警信息傳播,合理調度運行、轉移疏散遊客等安全避險工作。
省民政廳:積極引導社會慈善資本參與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受災民眾救助等工作。
6.3 應急調查、監測和治理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提供地質災害發生情況、地質災害的監測等相關資料信息,組織應急測繪和提供基礎地理信息保障,組織應急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並對災害發展趨勢進行預測,提出應急防治與救災措施建議;組織指導專業技術人員和施工隊伍,實施必要的應急治理工程,減緩和排除險情災情進一步發展。監督指導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依法依規落實因工程建設、資源開發等人為活動可能引發或可能遭受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能源局、雲南電網公司:負責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工程基礎設施、文化和旅遊設施、水利設施、電力設施等建設引發或可能遭受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中國鐵路昆明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公路、鐵路建設可能引發或可能遭受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能源局:負責組織協調工礦企業受損情況調查、評估、統計和恢復重建工作,負責工礦企業工程活動可能引發或可能遭受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省水利廳:負責水情和汛情的監測以及地質災害引發的次生洪澇災害和水利設施安全的處置。
省林草局:負責受損林草資源的調查、評估、統計及恢復工作;指導生態脆弱區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隱患區工程治理後的林草植被修復;負責協調指導自然因素引發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占用林草地有關工作;指導基層森林防火通道建設及林地改造工程活動可能引發或可能遭受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省地震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所需的地震資料信息,共享與地質災害防範和處置有關的地震趨勢意見。
省氣象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報預警所需的氣象資料信息,對災區的氣象條件進行監測預報、預警。
6.4 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做好突發地質災害衛生應急救援準備工作,組織協調災區緊急醫學救援和災後衛生防疫工作,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預防和有效控制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災區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工作,加強動物疫情的監測,切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動物疫病的暴發流行。
6.5 治安、交通和通信
省公安廳:實施災區交通管制,維護災區交通秩序,疏導車輛和人員;加強災區治安管理,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守護和警戒重點目標;加強對謠言、有害信息的監測管控,依法打擊製造、傳播謠言行為。
省交通運輸廳、中國鐵路昆明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採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幹線的安全,確保道路暢通;及時聯繫駐滇武警交通部隊及省交通應急力量、鐵路專業應急隊伍組織搶修損毀的交通設施,保證救災物資運輸。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通信運營企業儘快恢復受到破壞的通信設施、保障應急指揮信息通信暢通。
省廣電局:負責組織搶修受損的廣播電視設施設備,指導搭建廣播電視集中收聽收看點,確保災區民眾能夠及時準確掌握災情信息和救災進展情況。
6.6 基本生活保障
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組織協調災區救助工作,協助災區有關部門做好避險和受災民眾的臨時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險和受災民眾的生活;負責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加強對救災款物分配、發放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省糧食和儲備局: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受災民眾的救災物資保障和應急糧油保供工作,負責災區所需救災物資和應急糧油的調運和採購工作。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協調活動板房生產搭建企業組織生產、調運;配合災區選擇安全適合搭建場地及緊急搭建、質量檢查和驗收交付等;匯總統計搭建數量,提交生產調運搭建工作報告。
省教育廳:負責調配應急教學資源,妥善解決災區學生的就學問題。
省商務廳:負責組織災區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保供工作。
6.7 信息報送和處理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調查、核實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發生的時間、位置、規模、潛在的威脅、影響範圍以及誘發因素;組織應急監測,實時掌握險情和災情動態,及時分析、預測發展趨勢;隨時根據險情和災情變化提出應急防範的對策、措施並報告省指揮部,同時函告省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結束後,省指揮部辦公室及時總結應急救援技術支撐情況,形成終報報省人民政府。
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和依法統一發布。
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廣電局:負責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發布、新聞宣傳報導等工作。科學引導新聞媒體正面報導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湧現出來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和感人事跡,及時傳達黨委、政府、社會各界對災區人民的無私幫助和深切關懷,營造積極向上、健康有序、及時高效的災害防治輿論環境。
省檔案局:負責全省特大型、大型突發地質災害檔案工作的統籌協調、制度建設和監督指導;指導各級各類檔案館依照工作職責範圍內突發地質災害檔案的接收徵集、集中保管、編研開發並提供利用。
6.8 應急資金保障
省財政廳:按照《雲南省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預案》,會同應急處置相應主管部門負責安排和籌措地質災害應急保障資金;做好應急保障資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等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積極爭取防災減災救災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協調安排和監督管理重大救災項目,配合做好易地搬遷安置點可能遭受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處置地質災害所需應急資金保障,按照地質災害應急分級回響程式,分級負擔。發生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後,有關州、市人民政府應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和省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報告,省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視情況給予必要的經費補助和物資支持,並積極爭取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委的支持。中央和省級安排的資金必須專款專用,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管理、監督,確保資金的使用效益。
7 應急保障
7.1 應急隊伍、物資、裝備保障
省和地方各級政府要儲備用於受災民眾安置、醫療衛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搶險救災專用物資,保證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
省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充分利用行業資源,統籌編制緊急情況下搶險救災物資裝備的配備和儲備保障規劃,制定應急調配方案,加強對應急物資裝備的管理和維護,保障應急時有效投入使用。
加強地質災害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建設,確保災害發生後應急防治與救災力量及時到位。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武警部隊、鄉鎮、村(社區)應急救援志願者組織等,平時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練,提高應急防治與救災能力。
7.2 通信與信息傳遞
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系統和應急廣播體系建設,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把有線電話、衛星電話、行動電話、無線電台及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等有機結合起來,建立覆蓋全省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信息網,並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7.3 應急技術保障
科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牽頭做好技術儲備保障工作,加強對地質災害應急技術的研究開發,有關部門給予積極配合和支持。
7.3.1 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指導專家組
省自然資源廳和各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應根據工作的實際需要,著力構建專業技術隊伍“駐州市包縣、駐縣聯鄉”的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支撐體系,組建多形式、多層次的地質災害防治技術指導專家組,為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救援提供地質災害應急調查、應急評估等技術支撐和服務。
7.3.2 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科學研究
自然資源、科技、氣象、有關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單位要開展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方法、技術的研究,開展應急調查、應急評估、地質災害趨勢預測、地質災害氣象風險預報預警技術、地質災害治理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各級政府要加大對地質災害預報預警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支持力度和投資,同時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習和培訓工作。
7.4 避難場所建設與管理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立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
7.5 宣傳、培訓與演練
宣傳、教育、文化和旅遊、廣電、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廣泛宣傳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和防災減災救災知識,提高全民的防災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成員單位要建立健全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組織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志願者等進行地質災害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預案規定和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貼近實際、形式多樣、廣泛參與的應急演練。地質災害隱患點所在地政府及重要基礎設施和道路交通等生命線工程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要加強學習,利用多種形式進行培訓,不斷提高處置地質災害的綜合能力和協調能力。各地各部門參與處置地質災害的工作人員要不斷提高搶險救災信息處理的效率和協助參與指揮的能力,努力做到業務精通、工作踏實、反應迅速、認真細緻,確保機構高效運轉。
7.6 信息發布
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發布按照《雲南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導應急預案》執行。
7.7 監督檢查
省自然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對上述各項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保障工作進行有效的督導和檢查,及時總結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實踐的經驗和教訓。
各級政府應組織各有關部門(單位)負責落實相關責任。
8 預案管理與更新
8.1 預案管理
可能發生地質災害地區的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應急管理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參照本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審核,由本級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各州、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應報省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省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8.2 預案更新
本預案將根據地質災害應急工作實踐經驗和實際需要,由省自然資源廳適時組織修訂。
省指揮部成員單位人員如有變動,由成員單位相應崗位職責人員自行遞補並報省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9 獎勵與責任
9.1 獎勵
縣級以上政府對在地質災害監測預警、轉移避險、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表彰和獎勵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9.2 責任追究
對引發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追究,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有關規定處理;對地質災害應急處置中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10 附則
10.1 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地質災害危險區: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者地段。
次生災害: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
生命線設施:指供水、供電、糧油、排水、燃料、熱力系統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共設施。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築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0.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解釋。
10.3 預案的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