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雲南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2006年印發的《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雲政辦發〔2006〕18號)同時廢止。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3月16日
預案全文
1總則
1.1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以及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強化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健全水旱災害應急救援機制,規範水旱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體系,依法、科學、高效、有序組織開展水旱災害應急防範與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輕水旱災害風險,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為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安全保障。
1.2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應急救援機制,做好全省水旱災害突發事件的防範與處置工作,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編制本預案。
1.3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雲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雲南省防洪條例》、《雲南省抗旱條例》、《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雲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編制本預案。
1.4適用範圍
1.4.1本預案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1.4.2突發性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湖泊洪水、漬澇災害、山洪災害、河道壅塞、堰塞湖、乾旱災害、供水危機及水庫水電站垮壩、堤防渠道決口、水閘倒塌等次生衍生災害。
1.5工作原則
1.5.1防汛抗旱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堅持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
1.5.2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
1.5.3堅持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上下聯動。
1.5.4堅持依法防汛抗旱,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全省防汛抗旱指揮體系由省、州市、縣三級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防指)及其辦公室和鄉鎮(街道)防汛抗旱基層組織組成。各級高新區、度假區、開發區等設立防指,負責本區水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救援處置工作。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行業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業的防汛抗旱工作,並服從當地防指的統一指揮。
2.1省防指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防指,在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國家防總)、流域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流域防總)和省委、省政府領導下,組織指揮、統籌協調、督查指導全省防汛抗旱和搶險救災工作,發揮指揮決策的關鍵作用。省防指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防辦)設在省應急廳,承擔省防指日常工作。
2.1.1省防指總指揮由省長擔任,指揮長由分管應急和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省政府有關副秘書長、省應急廳廳長、省水利廳廳長、省消防救援總隊總隊長、省森林消防總隊總隊長擔任。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遊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審計廳、省廣電局、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滇中引水建管局、省糧食和儲備局、省政府新聞辦、雲南機場集團、中國鐵路昆明局集團有限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氣象局、雲南電網公司主要負責同志和省應急廳、省水利廳分管負責同志為省防指成員。
2.1.2省防指的主要職責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防總、流域防總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強化組織、協調、指導、督促職能。研究擬訂全省防汛抗旱政策法規,依法組織制定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應急水量調度方案等,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檢查,監督落實重要工程和州、市的防汛抗旱責任人責任,組織協調、指揮決策和指導監督重特大水旱災害應急搶險救援工作,調度運用影響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設施,指導監督防汛抗旱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完成國家防總、流域防總及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1.3省防指成員單位職責
省防指各成員單位是本行業防汛抗旱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業防汛抗旱責任人。各成員單位防汛抗旱職責如下: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跨州、市及重大防汛抗旱工程的立項工作。負責中央預算內防災減災重要基礎設施、重點工程除險加固建設項目的資金爭取。組織指導編制重特大水旱災害的災後恢復重建規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負責災區市場物價監測和管理,保持災區市場物價穩定。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保障防汛抗旱無線通信頻率及其安全使用。指導工業企業防汛抗旱和恢復重建工作。
省教育廳:負責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教育進學校、進課堂,開展防災減災知識的普及教育。組織師生逃生演練和自救互救訓練。組織轉移和安置受災學校師生。督促指導受災學校開展災後自救和恢復教學秩序工作。協助做好學校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協助災區建設臨時學校。
省公安廳:負責維護災區社會治安,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防汛抗旱物資以及破壞防汛抗旱設施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黨政機關等要害部門和金融單位、儲備倉庫、救災物資集散點等重要目標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災區及周邊道路管控和疏導工作。負責遇難人員的身份認定工作。妥善處置因水旱災害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參與組織受災民眾從危險地區撤離或轉移安置。
省民政廳:負責災區困難民眾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安排省級防汛抗旱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等補助經費。落實防汛抗旱應急處置資金。管理和監督防汛抗旱資金使用。協調落實省級恢復重建資金。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地質災害的調查、監測、預警、防治,以及因暴雨、洪水引發的山體滑坡、土石流等次生地質災害的處置工作。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監管,為水環境突發性事件的應急處理提供技術支撐。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排水防澇工程的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指導協調城市排水防澇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負責災區房屋安全評估、鑑定工作。負責指導災後水毀市政基礎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和城市軌道交通、在建交通工程防洪安全。組織公路、水路水毀搶修,保障抗洪救援交通幹線的安全暢通,配合、協調有關單位調運搶險救災物資所需的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指導災後交通運輸基礎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省農業農村廳:組織開展水旱災害導致的農業災情信息調度,指導災後農業生產恢復工作,推廣套用旱作農業技術。負責救災備荒種子儲備、調劑和管理工作。
省水利廳:組織指導水旱災害防治體系建設。負責水情旱情監測預報及預警,組織開展水工程調度、日常檢查等。負責省級水利防汛抗旱物資儲備、管理。負責水利防汛抗旱搶險專業隊伍建設。承擔防汛抗旱搶險技術支撐工作。負責九大高原湖泊、大型水庫、水電站洪水調度方案審批。負責防洪影響跨州、市的大中型水庫、水電站防洪搶險應急預案的審批。負責重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編制、報審和組織實施。指導災後水毀工程恢復重建工作。
省商務廳:負責災區生活必需品的市場運行和商品供求狀況監測,組織協調災區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
省文化和旅遊廳:負責指導旅遊景區安全度汛工作,負責指導協調文物保護單位防洪安全。
省衛生健康委:組織調度醫療衛生力量參與應急救援。組織開展災區傷員醫療救治。組織開展災區傳染病疫情監測、預防和控制。組織心理衛生專家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和治療。
省應急廳:指導、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統一指導、協調防汛抗旱應急救援隊伍。根據需求作出省級救災物資的動用決定,指導、支持民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監督、指導、協調、負責汛期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和組織處置因洪澇災害引發的安全生產事故。
省審計廳:負責做好防汛抗旱救災資金的審計工作。
省廣電局:負責指導全省廣播電視系統開展防汛抗旱宣傳。協調做好防汛抗旱新聞報導工作。做好災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搶修、恢復工作。負責推動全省應急廣播體系建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
省能源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所屬企業防汛抗旱工作,落實安全度汛責任。負責各能源企業場所和工程設施的安全度汛工作。負責協調災區的臨時能源保障工作。加強水電站水庫度汛安全行業監管,督促落實水電站水庫防汛責任。指導所屬企業救災和災後恢復生產工作。
省林草局:負責收集、上報水旱災害對全省林業和草原造成的災情信息。指導林業和草原救災及災後恢復生產工作。
省滇中引水建管局: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滇中引水建設工程區域內防汛安全責任的落實,做好工程和設施安全度汛工作,配合做好抗旱應急供調水工作。
省糧食和儲備局:組織做好省級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管理工作,根據省應急廳的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調運。
省政府新聞辦: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做好防汛抗旱的宣傳報導,加強輿情收集分析,正確引導輿論,做好防汛抗旱公益宣傳、知識普及、重要預警信息關鍵時段的提醒。
雲南機場集團:負責監督檢查所轄民用機場及設施防洪安全。組織修復水毀機場設施。負責救災人員、物資的航空運輸工作,為緊急搶險和受災民眾、傷病員緊急轉移及時提供航空運輸保障。
中國鐵路昆明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協調、檢查和監督所轄鐵路各單位防洪工作,督促建設、施工、運輸和養護維修單位清除鐵路建設中阻礙行洪的設施。負責救災人員、物資的鐵路運輸工作。負責受災水毀鐵路搶修工作。負責受災民眾和傷病員緊急轉移的鐵路運輸工作。指導所轄鐵路各單位災後水毀段鐵路恢復重建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督促通信運營企業開展汛期通信網路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協調通信運營企業,做好重大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的全網發布工作。負責組織通信運營企業開展災區通信設施設備搶修恢復工作,積極為各級防指提供公網通信保障。組織協調災後通信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省地震局:為震後重要防汛抗旱工程設施提供地震安全性評估和抗震設防要求服務。為重要防汛抗旱工程設施提供地震監測預警信息,為震後恢復重建提供服務。
省氣象局: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為防汛抗旱決策提供信息支撐。負責水旱災害氣象風險分析預測,為防洪搶險、抗旱和應急救援提供氣象信息保障。對重要天氣形勢和災害性天氣滾動預報,並向省防指及有關成員單位提供氣象信息。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雲南電網公司:負責所轄輸變電設施安全運行,保障電力供應。組織修復水毀電力設施和調度系統,保障災區用電需求。負責災後電力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組織指揮消防救援力量開展搶險救援和抗旱保民生應急送水工作。對接外省消防救援力量參與搶險救援工作。協助災區政府維護搶險救災秩序,轉移危險地區人員。參與重要工程和重大險情搶險工作。配合省防指做好應急隊伍水域救援技術培訓工作。
省森林消防總隊:負責組織指揮森林消防救援力量開展搶險救援工作。對接外省森林消防救援力量參與搶險救援工作。協助災區政府維護搶險救災秩序,轉移危險地區人員。參與重要工程和重大險情搶險工作。
2.1.4省防辦職責
省防辦承擔省防指日常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省防汛抗旱工作。組織編制省級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收集匯總雨水情、洪旱災情和搶險救災進展情況等,組織防汛抗旱會商,提出重特大防汛抗旱救災方案及建議。負責防汛抗旱信息報送工作。協調、督促省防指各成員單位參與防汛抗旱應急處置工作。協調做好防汛抗旱預報預警發布、新聞宣傳等工作。組建防汛抗旱專家組。承辦省防指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省防辦主任由省應急廳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主任由省應急廳、省水利廳、省氣象局各1名分管負責同志擔任。
2.2州、市、縣、區防指
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防指,在上級防指和本級黨委、政府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行政區域防汛抗旱工作。州市級防指指揮長由州、市長擔任,縣級防指指揮長由縣、市、區長擔任,其辦事機構設在應急管理部門。各級高新區、度假區、開發區等防指指揮長由該區主要行政負責人擔任,其辦事機構設在應急管理部門。
2.3基層防汛抗旱組織
鄉鎮(街道)、村(社區)和企事業單位按照基層防汛抗旱體系建設要求,明確職責和人員,在縣級防指和鄉鎮黨委、政府(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領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和本單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3監測和預報預警
3.1監測和預報預警機制
3.1.1各級氣象、水利(水務)、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極端降水天氣、洪旱和地質災害的監測和預報預警,並向本級防指報送信息。
3.1.2各級防指應加強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災情、險情的信息收集、研判、報告等工作,為指揮決策提供支撐。
3.2監測和預報預警信息
3.2.1氣象水文信息
各級防辦、氣象、水利(水務)、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部門要組織對重大水旱災害的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儘可能延長預見期,對重大水旱災害作出評估,及時報本級政府和防指。
當已經發生並將持續發展或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水旱災害時,當地有關部門要及時發布預警信息,通知有關區域做好防範應對準備。當河湖發生或預報即將發生較大洪水時,水利(水務)部門要加密監測時段,必要時設立臨時測點或進行巡測,及時上報監測結果。1小時內將雨情、水情報告省防指,30分鐘內將重要站點水情報告省防指。
3.2.2工程信息
(1)河湖工程信息。當主要行洪河道、湖泊出現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當地政府和防指組織堤防管理單位和有關人員,動員社會力量加強工程監測巡查,並將堤防、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報送上級工程管理部門和防指。州市級防指要每日向省防指報告工程出險情況和防守情況,重要堤防、涵閘等發生重大險情要在險情發生後30分鐘內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省防指。
當堤防、涵閘、泵站等建築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襲擊,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決口時,縣級防指要迅速組織搶險,並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預警,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防指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及其通信聯絡方式和已採取的處置措施等情況。州市級防指接報後立即報告本級政府和省防指。
(2)水庫水電站工程信息。在水庫水電站等蓄水工程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按照已批准的洪水調度運用計畫進行調度的情況及工程運行狀況要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由主管部門向本級防指報告。水庫水電站發生重大險情要在險情發生後30分鐘內通過電話形式、1小時內書面報告省防指。
當水庫水電站出現險情可能導致次生洪水災害時,水庫水電站管理單位要在第一時間迅速採取措施處置並向下游預警,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防指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發展趨勢、可能的危害、搶護方案及措施。州市級防指接報後立即報告本級政府和省防指。
3.2.3洪澇災情信息
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受災人口以及民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利水電設施和重要市政基礎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洪澇災情發生後,應急管理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局部一般性災情要在2小時內報告本級政府和上級防指;範圍大、致災嚴重的重大災情應在災害發生30分鐘內通過電話形式、1小時內書面報告省防指,並跟蹤核實上報實時災情,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當城市已經發生內澇並將持續發展或預報即將發生內澇時,當地政府和防指應組織相關單位,加強市政基礎設施監測巡查,第一時間採取措施處置並發布預警,同時向上級政府、主管部門和防指報告內澇範圍、內澇程度、發展趨勢、應急處置方案及措施等信息。
3.2.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乾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範圍、影響人口,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防指有關成員單位要根據工作職責,掌握雨水情變化、當地蓄水情況、農田土壤墒情和城鄉供水情況,加強旱情監測,及時上報受旱情況。遇旱情急劇發展時應及時加報。
3.2.5堰塞湖險情
出現堰塞湖險情後,涉及州市、縣級防指應立即組織核實堰塞湖庫容、堰塞體物質組成、堰塞體高度、堰塞湖影響區人口、重要城鎮、公共或重要設施等基本情況,按照《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標準》,明確等級,由對應的牽頭單位組織開展應急監測和安全監測,並將有關情況報上級防指。
3.3預報預警
3.3.1預警分類分級
按照氣象、水文相關行業標準,結合我省水旱災害特點,分為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江河湖庫洪水、山洪災害、乾旱災害、供水危機5類預警。預警級別劃分為4個等級,從高到低分為紅色、橙色、黃色、藍色。
(1)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預警
當氣象預報將出現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時,氣象、地震、水利、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教育、電力、通信等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確定洪澇災害預警區域、級別,按照許可權向社會發布,並做好防汛和排澇的有關準備工作。必要時,停課、停工、停市、停運、停航和關停旅遊景區,第一時間轉移危險區域人員。
(2)江河湖庫洪水預警
當主要行洪河道、湖泊、水庫水電站出現水位上漲時,各級主管部門要做好洪水預報工作,及時向本級防指和有關部門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發展趨勢,為預警提供依據。凡需通報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利部門的規範程式執行。
當河道達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並預報繼續上漲時,或大中型水庫水電站、湖泊達到防洪高水位時,或小型水庫水電站、湖泊接近設計洪水位(或達到警戒水位)並預報繼續上漲時,各級主管部門按照分級負責原則,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信息發布範圍,按照許可權向社會發布預警,並報本級防指。水利部門要跟蹤分析江河湖庫洪水的發展趨勢,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為抗洪救災提供基本依據。
當地震、自然資源部門發出地震、地質災害預報、預警時,或者水庫、湖泊、堤防、堰塞湖發生重大險情可能造成其他嚴重次生災害時,發出預警。
(3)山洪災害預警
水利、地震、自然資源、氣象等部門要加強觀測,密切配合,共享信息,提高預報水平,及時發布山洪災害監測預警信息。縣、鄉兩級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利用山洪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和群測群防體系,及時發布預報警報。每個鄉鎮(街道)、村、組和有關單位要落實信號傳送員,實行格線化管理,落實包保責任制。堅持汛期24小時值班制度,強化強降雨期間巡查值守,發現危險徵兆,立即發出警報。當地政府要及時組織轉移避險和搶險救援工作。
(4)乾旱災害預警
各級氣象部門要加強氣象乾旱的監測預報,主管部門要及時掌握旱情,對江河來水、水庫水電站、湖泊蓄水等水源進行研判分析,依據旱情對城鄉居民飲水、工農業生產用水、生態需水的影響趨勢進行預測,適時發布乾旱預警。
(5)供水危機預警
當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壞、供水線路中斷、供水水質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現供水危機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和防指報告,由當地防指或有關部門向社會發布預警,組織居民、用水單位做好應急用水儲備,有關部門做好應急供水。
3.3.2預警發布
各級防指應加強預警信息管理,建立預警信息共享發布機制,實現預警信息的權威統一發布,提高預警信息發布的時效性和覆蓋面。
(1)發布許可權。氣象、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負責確定預警區域、級別,按相應許可權發布,報本級防指。氣象部門負責發布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預警;水利(水務)、水文部門負責發布江河湖庫洪水預警;水利(水務)部門負責發布山洪災害預警;氣象部門負責發布氣象乾旱預警,水利(水務)、水文部門負責發布水文乾旱預警,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發布農業乾旱預警,水利(水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發布供水危機預警。
(2)發布方式。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要及時通過廣播、電視、手機、報刊、通信與信息網路、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
(3)預警對象。預警發布單位根據預警級別明確預警對象,其中對學校、醫院、旅遊景區、在建工地、移民安置點、山洪災害危險區等特定場所以及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應當進行針對性預警。
(4)信息反饋。承擔應急處置職責的有關部門(單位)接收到預警信息後,應及時向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反饋接收結果。
(5)信息通道保障。廣電、通信管理部門和通信運營企業要做好預警信息發布通道保障工作。
3.3.3預警回響
當發布藍色、黃色預警時,相關層級防指負責同志組織會商調度。當發布橙色、紅色預警時,相關層級防指主要負責同志組織會商調度。預警信息發布後,各級有關部門(單位)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層級回響、協調聯動的原則,採取相應防範措施。
(1)密切關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及時收集、報送相關信息。
(2)加強水庫水電站、堤防、山洪災害危險區、在建工地、移民安置點等部位和區域的巡查值守。
(3)組織有關責任人、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準備,視情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資源。
(4)調集搶險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轉移安置場所。
(5)按照“三個避讓”、“三個緊急撤離”要求,疏散、轉移易受威脅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物資,管控重大危險源。
(6)有關部門應及時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洪澇災害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活動。
(7)新聞媒體單位應優先做好預警信息傳播和應急宣傳工作。
(8)視情對預警地區防汛抗旱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
3.3.4預警調整
當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發生較大變化時,有關部門應組織會商研判,及時調整預警。
3.3.5預警解除
當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緩解或解除後,有關部門應組織會商研判,及時解除預警。啟動應急回響後,預警自動解除。
4應急回響
按水旱災害的嚴重程度和範圍,將應急回響分為Ⅰ、Ⅱ、Ⅲ、Ⅳ級4個級別,分別對應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等級。Ⅰ級應急回響由總指揮簽署命令,Ⅱ、Ⅲ級應急回響由指揮長或被授權的副指揮長簽署命令,Ⅳ級應急回響由省防辦主任簽署命令。啟動省級防汛抗旱Ⅰ、Ⅱ級應急回響時,省防指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指揮防汛抗旱救災工作。啟動省級防汛抗旱Ⅲ級應急回響時,由州市級防指負責組織、協調、指揮防汛抗旱救災工作。啟動省級防汛抗旱Ⅳ級應急回響時,由縣級防指負責組織、協調、指揮防汛抗旱救災工作。
4.1Ⅰ級應急回響
4.1.1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啟動Ⅰ級應急回響:
(1)國家防總、流域防總發布我省境內洪水紅色預警信號;
(2)氣象部門預報颱風登入後對我省境內可能造成嚴重影響;
(3)省氣象部門發布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紅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特別重大洪澇災害;
(4)省水文部門發布洪水紅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特別重大洪澇災害;
(5)昆明市主城區發生重度內澇,或3個及以上州、市政府所在城市發生重度內澇;
(6)大型、重點中型水庫水電站垮壩;
(7)大型、重點中型水庫水電站發生特別重大險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8)多座大型水庫水電站、數座中型水庫水電站出現超校核水位洪水,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9)1座以上大型水庫水電站或數座中型水庫水電站出現超設計洪水位洪水,且預報下遊河道控制站將超過歷史最大流量或最高水位,發生特別重大險情或研判可能發生特別重大險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10)省重要江河幹流堤防出現特別重大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特別重大險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11)按《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標準》,出現Ⅰ級風險堰塞湖;
(12)1個縣、市、區或1處防洪工程發生洪澇災害,一次性因災死亡(失蹤)50人以上;或一次洪澇災害需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3萬人以上;或一次洪澇災害受災民眾100萬人以上;
(13)3個及以上州、市發生特大幹旱,且旱情仍持續發展;
(14)3個及以上州、市政府所在城市發生特大幹旱,出現極為嚴重供水危機,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極大影響。
4.1.2Ⅰ級回響行動
(1)省防指總指揮在指揮部坐鎮統一領導指揮並主持會商,部署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分管應急的指揮長陪同總指揮坐鎮指揮並參與會商,分管水利的指揮長赴災區一線負責現場指揮。副指揮長及指揮部成員參加會商。
(2)省防指將會商處置情況迅速上報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防總、流域防總,視情況報請省委常委會會議、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策。
(3)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宣布影響區域進入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省防指依法行使相關權力。
(4)按照許可權指揮調度水利、防洪工程。需要分洪時,由省防指總指揮簽署命令實施分洪。涉及到長江委、珠江委和外省(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省防指報告國家防總、流域防總,並按照國家防總、流域防總指令做好相關工作。
(5)省防指視情況成立前線指揮部。受災州、市、縣、區防指負責人,按照職責靠前指揮防汛抗旱工作,進行先期應急處置,轉移危險地區人員。
(6)省防指根據抗洪搶險或應急供水需要,及時提請省人民政府請駐滇解放軍、武警部隊增援防汛抗旱減災救災工作。必要時,報請國家防總給予支持。
(7)省防指12小時內派工作組,赴一線指導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8)省防辦加強值班力量,氣象、水利、應急管理等部門集中在指揮中心,實行24小時聯合值班,密切監視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各項工作。
(9)省防指組織財政部門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應急管理、發展改革、水利等部門緊急調撥防汛抗旱物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提供運輸保障,應急管理部門及時救助受災民眾,衛生健康部門及時派出醫療隊。省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10)省防指召開新聞發布會,及時發布受災情況和搶險救災工作措施;雲南日報、雲南廣播電視台等及時發布汛(旱)情通報,報導災情及各級各部門和社會各界採取的抗洪搶險、抗旱供水應急措施。
4.2Ⅱ級應急回響
4.2.1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啟動Ⅱ級應急回響:
(1)國家防總、流域防總發布我省境內洪水橙色預警信號;
(2)氣象部門預報颱風登入後對我省境內可能造成重大影響;
(3)省氣象部門發布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橙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重大洪澇災害;
(4)省水文部門發布洪水橙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重大洪澇災害;
(5)昆明市主城區發生中度內澇,或1個州、市政府或3個縣級政府所在城市發生重度內澇;
(6)一般中型水庫水電站、重點小型水庫水電站垮壩;
(7)一般中型水庫水電站或重點小型水庫水電站發生重大險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8)1座大型水庫水電站或數座中型水庫水電站出現超設計洪水位洪水,出庫流量超過下遊河道安全泄量,發生重大險情或研判可能發生重大險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9)省重要江河幹流堤防出現重大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重大險情,或重要江河幹流的主要支流堤防出現特別重大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特別重大險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10)1個縣、市、區或1處防洪工程發生洪澇災害,一次性因災死亡(失蹤)30人以上、50人以下(含50人);或一次洪澇災害需轉移安置受災民眾1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含3萬人);或一次洪澇災害受災民眾5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含100萬人);
(11)按《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標準》,出現Ⅱ級風險堰塞湖;
(12)3個及以上州、市發生嚴重乾旱,且旱情仍持續發展;
(13)3個及以上州、市政府所在城市發生嚴重乾旱,出現明顯缺水現象,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嚴重影響。
4.2.2Ⅱ級回響行動
(1)省防指總指揮或總指揮委託指揮長在指揮部坐鎮統一領導指揮並主持會商,部署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分管水利的指揮長或受委託的副指揮長赴災區一線負責現場指揮。副指揮長和指揮部成員參加會商。
(2)省防指將會商處置情況迅速上報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防總、流域防總,視情況報請省委常委會會議、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策。
(3)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視情況宣布影響區域進入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省防指依法行使相關權力。
(4)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需要分洪時,由省防指指揮長簽署命令實施分洪。涉及到長江委、珠江委和外省(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省防指報告國家防總、流域防總,並按照國家防總、流域防總指令做好相關工作。
(5)省防指及時通知交通運輸、鐵路、電力、通信等有關單位做好行業防汛安全,隨時準備投入搶險救災工作。
(6)省防指視情況成立前線指揮部。受災州、市、縣、區防指負責人,按照職責靠前指揮防汛抗旱工作,進行先期應急處置,轉移危險地區人員。
(7)省防指根據抗洪搶險或應急供水需要,及時提請省人民政府請駐滇解放軍、武警部隊增援防汛抗旱減災救災工作。必要時,報請國家防總給予支持。
(8)省防指12小時內派工作組,赴一線進行防災減災救災指導。
(9)省防辦加強值班力量,氣象、水利、應急管理等部門集中在指揮中心,實行24小時聯合值班,密切監視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應急搶險救援各項工作。
(10)省防指組織財政部門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應急管理、發展改革、水利等部門緊急調撥防汛抗旱物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提供運輸保障,應急管理部門及時救助受災民眾,衛生健康部門和單位及時派出醫療隊。省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11)省防指視情況召開新聞發布會,雲南日報、雲南廣播電視台等及時發布汛(旱)情通報,報導災情及各級各部門和社會各界採取的抗洪搶險、抗旱供水應急措施。
4.3Ⅲ級應急回響
4.3.1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啟動Ⅲ級應急回響:
(1)國家防總、流域防總發布我省境內洪水黃色預警信號;
(2)氣象部門預報颱風登入後對我省境內可能造成較大影響;
(3)省氣象部門發布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黃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較大洪澇災害;
(4)省水文部門發布洪水黃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較大洪澇災害;
(5)一般小(1)型水庫水電站垮壩;
(6)一般小(1)型水庫水電站發生嚴重險情,威脅公共安全;
(7)1座中型水庫水電站出現超設計洪水位洪水,出庫流量超過下遊河道安全泄量,發生嚴重險情或研判可能發生嚴重險情,威脅公共安全;
(8)省重要江河幹流堤防出現較大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較大險情,或重要江河幹流的主要支流堤防出現重大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重大險情,威脅公共安全;
(9)1個縣、市、區或1處防洪工程發生洪澇災害,一次性因災死亡(失蹤)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30人);或一次洪澇災害需轉移安置受災民眾0.5萬人以上、1萬人以下(含1萬人);或一次洪澇災害受災民眾20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含50萬人);
(10)按《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標準》,出現Ⅲ級風險堰塞湖;
(11)3個及以上州、市集中發生中度乾旱,且旱情仍持續發展;
(12)3個及以上州、市政府所在城市發生中度乾旱,出現明顯缺水現象,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受到較大影響。
4.3.2Ⅲ級回響行動
(1)省防指副指揮長主持會商,指揮部部分成員參加,部署防汛抗旱搶險救災工作。受災州、市、縣、區防指按照職責靠前指揮搶險救災工作,進行先期應急處置,轉移危險地區人員。
(2)省防辦密切跟蹤監視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等發展變化,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指導,及時將情況上報省人民政府,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並向國家防總、流域防總報告。
(3)省防辦24小時內派出工作組,指導受災地區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省水利廳按照許可權做好重點水利工程調度。
(4)省防辦在雲南日報、雲南廣播電視台等新聞媒體發布汛(旱)情通報。
4.4Ⅳ級應急回響
4.4.1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啟動Ⅳ級應急回響:
(1)國家防總、流域防總發布我省境內洪水藍色預警信號;
(2)當氣象部門預報颱風登入後對我省境內可能造成影響;
(3)省氣象部門發布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藍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洪澇災害;
(4)省水文部門發布洪水藍色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洪澇災害;
(5)小(2)型水庫水電站垮壩;
(6)小(2)型水庫水電站發生嚴重險情,威脅公共安全;
(7)多座小型水庫水電站出現超設計洪水位洪水,出庫流量超過下遊河道安全泄量,發生嚴重險情或研判可能發生嚴重險情,威脅公共安全;
(8)省重要江河幹流堤防出現一般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一般險情,或重要江河幹流的主要支流堤防出現較大險情或研判可能出現較大險情,威脅公共安全;
(9)1個縣、市、區或1處防洪工程發生洪澇災害,一次性因災死亡(失蹤)5人以上、10人以下(含10人);或一次洪澇災害需轉移安置受災民眾0.1萬人以上、0.5萬人以下(含0.5萬人);或一次洪澇災害受災民眾5萬人以上、20萬人以下(含20萬人);
(10)按《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標準》,出現Ⅳ級風險堰塞湖;
(11)3個及以上州、市集中發生輕度乾旱,且旱情仍持續發展;
(12)3個及以上州、市政府所在城市發生輕度乾旱,出現缺水現象,居民生活、生產用水受到一定影響。
4.4.2Ⅳ級回響行動
(1)省防辦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會商,省防辦相關人員參加,部署相應工作。受災州、市、縣、區防指,按照職責靠前指揮搶險救災工作,進行先期應急處置,轉移危險地區人員。省水利廳按照許可權做好重點水利工程的調度。
(2)省防辦密切關注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等發展變化,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指導,及時將情況上報省人民政府,通報省防指成員單位,並向國家防總、流域防總報告。
(3)省防辦及時將受災情況及搶險救災工作措施報省防指指揮長和副指揮長,向成員單位和新聞媒體通報。
4.5信息報送、處理和發布
4.5.1雨情、水情、工情、汛情、旱情、險情、災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4.5.2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詳實,重要信息立即報送省防辦,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要及時報告基本情況,隨後落實補報詳情。氣象部門負責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信息報送;水利(水務)部門負責江河湖庫洪水信息報送;水利(水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一般洪澇災害和城市洪澇災害信息報送;水利(水務)部門負責山洪災害信息報送;氣象部門負責氣象乾旱信息報送,水利(水務)、水文部門負責水文乾旱信息報送,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業乾旱災害信息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乾旱信息報送和城市供用水短缺危機信息報送,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水污染危機信息報送。其他成員單位按各自的職能職責向省防辦報送防汛抗旱信息。各級防辦有義務收集整理各類險情、災情信息,匯總處理後向上級防辦報送。
4.5.3屬一般性防汛抗旱信息,報送本級防指負責處理。凡較重險情、災情,需上級支持、指導的,及時向上一級防指報告。上級防指接報後要在第一時間做好應急處置準備和指導。
4.5.4當突發重大洪澇險情、災情時,可越級上報。任何個人發現堤防、水庫發生險情時,要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防指及有關部門要立即組織搶險救災。
4.5.5對將影響到鄰近行政區域的險情、災情或突發事件,要及時向受影響地區防指通報情況,並協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揮調度工作。
4.5.6省防辦接到重大防汛抗旱信息報告後要在第一時間做好處置準備,並立即報告省人民政府、省防指。
4.5.7信息發布
(1)防汛抗旱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省防辦負責審核發布洪旱災情和防汛抗旱工作動態;省水利廳負責發布水情、旱情;省氣象局負責發布全省雨情。
(2)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播發新聞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3)各地防汛抗旱動態由當地防指審核和發布。
4.6指揮和調度
4.6.1省防指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值班值守,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及時收集整理災情、抗禦水旱災害情況,組織各部門聯合會商,綜合研判汛情、旱情,督促各級開展防範應對工作。
4.6.2遇重大以上險情、災情,省防指負責人主持召開防汛抗旱會商會議或專題組織會商,必要時啟動異地會商,分析險情、災情發展趨勢和未來天氣變化情況,研究防汛抗旱中的重大問題並作出相應部署;發布緊急通知,督促有關州、市、縣、區防指切實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時報請省委、省政府派出督查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旱工作;視汛情、旱情應對需要,依法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省防指通過新聞媒體對外發布應急回響及動員令。
當省氣象部門發布重特大暴雨及極端降水天氣預警,且研判可能出現特別重大洪澇災害時,按照《雲南省重特大暴雨預報預警信息處置工作方案》處置。當各地出現重特大工程險情或重特大洪澇災害,嚴重威脅公共安全時,當地防指報請本級政府及時發布停課、停工、停市、停運、停航和關停旅遊景區等通告,並立即報告省人民政府和省防指。
4.6.3省防指負責重要江河幹流、九大高原湖泊和重要水庫、重點防洪城市等重大水利水電、防洪工程的超設計標準洪水調度;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實施跨州、市應急調水;督促指導各地、有關單位做好設計標準內洪水調度;其他水工程的調度由所在地防指或主管部門負責。必要時,上級防指可直接調度。
4.6.4省防指根據險情、災情的嚴重程度和相關規定,做好人、財、物的調度工作。提請省人民政府請駐滇解放軍、武警部隊,協調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森林消防總隊組織兵力及時到達指定地點執行搶險救災任務或集結待命;調度專業搶險力量參與險情搶護、應急救援。省水利廳負責關係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調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調度由所屬州、市、縣、區相應主管部門負責。省財政廳做好省級防汛抗旱資金調度。省應急廳做好搶險救災物資調度。
4.6.5因水旱災害而引發的次生、衍生災害,各級防指要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災害蔓延。
4.7搶險救災
4.7.1出現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時,當地防指要根據事件具體情況,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供當地政府或上一級有關部門指揮決策,迅速開展現場處置或救援工作。
4.7.2處置重大以上險情時,在省防指統一指揮下,各部門各單位按照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必要時,按照規定程式,協調消防救援隊伍及當地駐軍、武警部隊參加抗洪搶險救災工作。
4.8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8.1各級防指要高度重視搶險救災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調用。
4.8.2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各級防指視情況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要採取防護措施,保證自身安全。
4.8.3出現水旱災害後,當地政府要及時做好民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妥善安置災區民眾,保證基本生活。
4.8.4各級防指要按照當地政府和上級防指的指令,及時發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
4.8.5發生水旱災害後,各級防指要組織衛生健康部門加強災區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疫措施,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必要時,可緊急動員當地醫療機構在現場設立緊急救護所。
4.9緊急管控與社會動員
發生重大水旱災害後,當地政府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管控,防止事態及其危害進一步擴大。各級防汛抗旱行政責任人要靠前指揮,必要時,可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調用車輛、物資、人力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各級防指成員單位要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抗旱的實際問題,充分調動本系統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4.10回響終止
4.10.1當水旱災害得到有效控制時,由省防指宣布回響終止並向社會公布。
4.10.2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期、抗旱期規定徵用和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緊急防汛期、抗旱期終止後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結束後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由當地政府對取土後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4.10.3緊急處置工作終止後,當地防指要協助政府進一步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組織修復水毀基礎設施,儘可能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5應急保障
5.1通信與信息保障
5.1.1由省通信管理局協調移動、聯通、電信等通信運營企業,優先為防汛抗旱指揮調度做好公用通信網路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各級防指要按照以公用通信網路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路,確保信息暢通。
5.1.2出現突發事件後,通信部門要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保障搶險救災通信暢通。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為防汛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5.1.3在緊急情況下,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等媒體及手機簡訊、微信、抖音等發布信息,通知民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
5.2技術保障
5.2.1省防辦搭建水旱災害信息互聯互通共享平台,加大防汛抗旱數位化、信息化建設力度,加強對各級防辦能力建設的檢查指導,提升全省各級防辦防汛抗旱和應急處置能力。
5.2.2省水利廳承擔防汛抗旱搶險技術支撐工作;省自然資源廳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技術支撐工作;省氣象局承擔災害性天氣信息的監測、預報及預警技術支撐工作。
5.3應急隊伍保障
防汛抗旱搶險隊伍由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搶險救援隊伍、駐滇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基層搶險隊伍及社會搶險力量等組成。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電力、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組建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各級防指應組織搶險救援隊伍開展業務培訓和演練工作。
5.4供電保障
電力企業負責優先保障抗洪搶險、搶排瀝澇、抗旱救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5.5供水保障
水利(水務)部門、自來水公司負責優先保障抗洪搶險、搶排瀝澇、抗旱救災等方面應急保障以及臨時供水及供水的搶修、恢復。
5.6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保障抗洪救援交通幹線的安全暢通,優先保障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運輸。
5.7醫療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水旱災區傳染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衛生隊赴災區進行防疫消毒、搶救傷員等工作。
5.8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做好水旱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破壞抗洪抗旱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組織搞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戒嚴、警衛工作,維護災區社會治安秩序。
5.9物資保障
各級應急管理、水利(水務)、糧食和儲備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儲備防汛抗旱、搶險救援救災物資及裝備。其他有防汛任務的單位及企事業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儲備防汛抗旱、搶險救援救災物資及設備。各級防指可委託代儲部分搶險物資和設備。
5.10資金保障
省財政廳負責安排省級防汛抗旱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等補助經費;落實防汛抗旱應急處置資金;管理和監督防汛抗旱資金使用。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於防汛抗旱基礎設施建設、運行等補助經費;落實防汛抗旱應急處置資金;管理和監督防汛抗旱資金使用。
5.11宣傳、培訓和演練
各級防指要充分利用報刊、網路、廣播、電視及各類新媒體加強防汛抗旱搶險救援知識宣傳,廣泛增強全社會風險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新聞宣傳部門要加強輿論引導,深入報導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署和搶險救災工作進展,大力宣傳先進模範和典型事跡,營造全社會關心、重視、支持、參與防汛抗旱工作的良好氛圍。
各級防指要落實培訓制度,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定期或不定期組織責任人、管理人員、成員單位人員等開展防汛抗旱培訓。省防指負責州市級防指有關人員的培訓;州市級防指負責縣級防指有關人員的培訓;縣級防指負責鄉鎮(街道)防汛抗旱有關人員的培訓。培訓工作應做到課程規範合理、考核嚴格、分類指導,保證培訓工作質量。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採取多種組織形式,每年汛前至少組織一次培訓。
各級防指及有關單位每年應制定應急演練計畫,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適時組織開展針對性演練。所有水庫、水電站、在建涉水工程、山洪災害危險區每年應組織專項演練。演練要突出實戰性、實效性,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災情,組織有關責任人、受威脅民眾、搶險救援隊伍等廣泛參與,充分考慮夜間降雨、漲水和交通、通信、電力中斷等因素,涵蓋監測預警、工程調度、轉移安置、搶險處置、救援等內容。
6後期處置
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做好調查評估、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複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後期處置工作。
6.1調查評估
重特大水旱災害發生後,省防辦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對重特大水旱災害進行調查評估,提出防範、治理、改進建議和措施。
6.2災後重建
有關部門應儘快組織災後重建,對經批准的臨時搶險救災工程和設施須儘快拆除,恢復原狀。
6.3防汛搶險物料補充
針對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況,按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6.4水毀工程修復
有關部門要儘快修復水毀工程,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恢復主體功能;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利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要儘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6.5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各級防辦組織有關部門對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6.6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防汛搶險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相關規定給予表彰。對防汛抗旱工作中失職瀆職造成損失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附則
7.1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省防辦負責管理,並負責組織對預案進行評估。各州、市防指根據本預案並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有關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省防指成員單位組織編制有關專項應急預案,按照規定程式審批後,報省防指備案。
預案批准實施後,省防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並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7.2編制和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防辦牽頭編制並負責解釋。
7.3預案生效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6年印發的《雲南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雲政辦發〔2006〕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