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條例》《浙江省防禦洪澇台災害人員避險轉移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應急預案》《湖州市防汛防台抗旱應急預案》和《德清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暴雨、洪澇、颱風、乾旱等災害應急處置。
(四)工作原則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實行在黨委領導下,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預防為主、防抗救結合”,堅持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一)縣防汛防台抗旱指揮部
縣政府設立縣防汛防台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縣防指),由縣長擔任縣防指指揮,常務副縣長和分管水利副縣長擔任縣防指常務副指揮長,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縣應急管理局局長、縣水利局局長、縣氣象局局長和縣人武部副部長擔任縣防指副指揮。縣防指成員單位為:縣應急管理局、縣水利局、縣氣象局、縣人武部、縣委宣傳部、縣公安局、縣發改局、縣經信局、縣教育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縣商務局、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縣衛生健康局、縣綜合執法局、縣大數據局、德清銀保監組、縣建發集團、縣文旅集團、縣交通水利集團、高新集團、縣供電公司、電信德清分公司、移動德清分公司、聯通德清分公司。
縣防指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防指辦),辦公室設在縣應急管理局。縣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縣防指辦主任,縣應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長兼任縣防指辦常務副主任,縣水利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綜合執法局和縣氣象局的分管副局長兼任縣防指辦副主任。
縣防指成員單位組成或職責分工若有調整,由縣防指發文公布。
(二)縣防指工作職責
縣防指在上級防汛防台抗旱指揮機構和縣委、縣政府和縣應急管理委員會的統一領導、指揮協調下,負責組織指揮、統籌協調、督促指導全縣防汛防台抗旱和搶險救災工作。
(三)縣防指辦工作職責
承擔縣防指日常工作,及時掌握和分析雨情、水情、旱情、工情、險情,提出水旱災害處置建議,並向縣防指領導報告;及時傳達縣防指各項指令,並按指令對有關防洪、抗旱工程進行調度;協調全縣抗洪搶險救災和抗旱救災工作;督查、反饋縣防指各項決定和命令執行情況,及時通報全縣抗洪搶險救災動態;災後迅速開展重要災情核查、評價、總結等有關工作。
(四)縣防指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縣防指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日常各項準備工作,應急回響期間按照各自分工全力做好各項防汛防台抗旱應急工作。
縣應急管理局:承擔縣應急委辦公室和縣防指辦職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組織協調洪澇台旱災害的應急搶險和救援工作。負責提出縣級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作出動用救災物資調撥指令。負責全縣洪澇台旱災情統計上報工作,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等工作。督促企業落實危化品的生產、存儲、經營和採礦區安全度汛措施。協助開展消防綜合救援力量建設,支持培育社會救援組織建設,引導鼓勵相關社會組織參與防災、救災、減災活動。組織協調縣級防汛防台抗旱應急預案演練。
縣水利局:組織編制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水情、旱情監測預報預警,對暴雨、洪水、颱風和乾旱可能帶來的危害等作出情勢分析和防禦建議。承擔水利工程搶險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監督、指導全縣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管理和水利工程水毀設施修復。做好全縣水雨情監測、水利工程監控等信息化系統的運行維護。調查核實水利工程災情。參與組織縣級防汛防台抗旱應急預案演練。
縣氣象局:承擔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提供實時雨情和天氣形勢分析資料。對重要天氣和災害性天氣實行滾動預報,多渠道向公眾發布災害天氣預報預警信息。聯合水利、自然資源等部門及時發布實時雨情監測預警以及地質災害和小流域山洪等次生災害的預警信息。根據旱情和氣象條件,組織實施人工增雨作業。
縣人武部:組織縣民兵應急連和全縣基幹民兵參加抗洪搶險救災。組織調配對河口水庫、西險大塘、導流東大堤、縣城防洪工程等縣重點防洪工程的民兵搶險隊伍。協助鎮(街道)轉移危險區民眾。必要時協調友鄰駐軍參加抗洪搶險。組織基幹民兵參加防汛知識培訓及防洪搶險演練。
縣委宣傳部:負責全縣防汛防台抗旱與搶險救災宣傳報導、新聞發布的指導協調。加強網際網路等輿情引導與監管,監督檢查新聞單位按規定內容播發與汛情災情有關的新聞。
縣公安局:組織全縣公安機關參與搶險救災工作,維持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指揮部指令開展應急處置聯合行動。實施積水道路、災區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導。保障搶險救災車輛優先通行。防汛防台緊急期間,協助各鎮(街道)轉移危險區民眾。
縣發改局:監督、指導防汛防台抗旱基礎設施規劃和建設工作。指導重點建設工程的防汛防台工作。協調解決防洪搶險期間的電力供應。協調防汛防台抗旱基礎設施災後恢復重建。
縣經信局:指導工礦企業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協助受災企業災後生產恢復。負責協調解決經濟生產重要物資的保障。調查核實工礦企業水旱災害損失情況。
縣教育局:監督、指導全縣教育系統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學校停課和人員轉移避險及災後複課工作。協助當地政府做好避災場所開放管理。組織學校開展防災減災知識教育。
縣民政局:負責民政系統防汛防台工作。指導災區做好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負責因災致貧困難民眾救助工作。落實縣福利院、縣老年活動中心兩個縣級避災安置場所的場地。
縣財政局:負責籌措防汛防台抗旱、搶險救災、災後恢復及水毀工程修復和基層防汛防台長效管理所需資金,及時下撥資金並監督使用管理。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會同縣氣象局做好全縣地質災害氣象風險等級預警預報工作,督促落實防禦措施。負責城市及人口密集區緊急避難場所規劃。指導林業防台抗旱和災後恢復工作。調查核實地質災害和林業災情。
縣建設局:監督、指導城市房屋、建築工地、地下空間設施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監督、指導危房排查和農房安全管理。指導危房居民疏散轉移,開放公共場所作為應急避難場所和臨時安置點。指導全縣安全供水相關工作。指導災後重大建設設施安全和災害損失評估及災後恢復。
縣交通運輸局:監督、指導全縣交通運輸工程和設施的防汛防台安全。指導搶修水毀交通設施。組織交通幹線和搶險救災重要線路搶險保暢工作。協調組織搶險救災人員和物資設備緊急運輸。協同公安部門實施公路交通管制,負責水上交通管制,做好德清大閘、洛舍大閘、湘溪港調洪時船隻疏導。依法對侵占、破壞航道的行為進行處罰,組織對航道範圍內的沉船沉物、淺灘以及其他礙航物進行清障。調查核實交通運輸工程設施水旱災害損失情況。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業防汛防台抗旱和災後農業救災恢復生產等技術指導工作。負責縣級抗災種子儲備和農用物資應急調用。監督、指導設施農業防台避風工作。調查核實農業災情。
縣商務局:負責縣級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據縣防指和縣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式負責組織調出。組織實施全縣糧食和儲備物資的日常管理和應急保障。負責糧庫防洪防台的安全工作。
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指導各A級旅遊景區(景區村莊除外)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遇颱風、強暴雨等惡劣天氣時,要及時停止A級旅遊景區水上及室外遊樂設施營運,必要時落實措施關閉景區;配合各鎮(街道)做好民宿的遊客疏散轉移,防汛防台安全管理,督促落實防災減災措施。指導旅遊企業做好惡劣天氣時的客流引導和景區關閉等應急工作。開放體育場館作為應急避難場所和臨時安置點。提供遊客疏散轉移情況和景區等災害損失情況。
縣衛生健康局:組織、協調災區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護、衛生監督和心理干預工作。負責水旱災害期間飲用水水質的檢驗、監測工作。提供災害期間災區疫情和防治信息。
縣綜合執法局:負責城市內澇防範綜合管理工作。督促、協助有關單位做好縣城沿街廣告牌、行道樹等防風加固工作。協助街道做好城區受災民眾的疏散、轉移,配合有關搶險部門參加災區應急救援。協助做好防汛搶險期間城區交通秩序工作。提供城市管理區域內水旱災害損失情況。
縣大數據局:組織協調防汛防台抗旱公共數據資源的整合、歸集、套用、共享、開放;負責防汛防台抗旱和搶險救災工作的大數據支撐及電子政務網路和視頻會議系統技術保障。
德清銀保監組:指導保險企業積極開展水旱災害保險。監督、指導保險企業做好災區受災損失投保理賠。提供水旱受災理賠情況。
縣建發集團、縣文旅集團、縣交通水利集團、高新集團:檢查督促集團所管轄建設項目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負責落實應急期間大型搶險機械、設備並參與防汛防台搶險。
縣供電公司:負責所轄電力設施的防汛防台安全。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和搶險救災電力供應。組織搶修水毀電力設施。提供電力設施水旱災害損失情況。
電信德清分公司、移動德清分公司、聯通德清分公司:負責所轄通信設施的防汛防台安全。負責保障抗洪搶險救災應急通信和災害預警發布通道,必要時負責提供衛星電話。組織搶修水毀通信設施。提供通信設施水旱災害損失情況。負責保障防汛防台視頻會商系統(含水利視頻會商系統和視聯網系統)設備和通信網路正常運行。
(五)應急工作組
發生重大以上洪澇台旱災害突發事件時,縣防指視情設立應急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應急工作組的組成及分工如下:
1.氣象、水文監測和工程調度組:由縣水利局牽頭,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氣象局等組成。主要職責:加強對雨情、水情的監測和預報,及時向縣防指提供實時雨情、水情信息和天氣、水文預報;提出防洪工程應急調度意見並按縣防指指令及時進行調度;組織實施抗旱應急水資源調配和人工增雨;加強對地質災害的監測和預報,及時向縣防指匯報災區地質災害易發點的監測情況,並及時制定可能發生地質災害區域的人員轉移方案。
2.搶險救災組:由縣人武部牽頭,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綜合執法局、縣建發集團、縣文旅集團、縣交通水利集團、高新集團等組成。主要職責:迅速調集民兵、武警、公安、預備役和工程技術人員並調配搶險機械設備,指導、協助鎮(街道)解救和轉移危險地區民眾,組織力量對損壞的各類防洪水利工程、公路、橋樑、市政等重要設施進行搶險和搶修;對石化、化工等危險品生產、儲運單位及其它企業進行嚴格檢查,制定緊急處置或防禦措施,並加強監控,避免造成次生災害;組織實施抗旱應急供水方案;必要時聯繫友鄰駐軍參加搶險救災。
3.電力、通訊保障組:由縣供電公司、電信德清分公司牽頭,移動德清分公司、聯通德清分公司等組成。主要職責:負責組織力量搶修和恢復損壞的電力、通訊設施,保障電力供應和通訊暢通。
4.資金物資保障組:由縣財政局、縣發改局、縣經信局牽頭,縣民政局、縣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商務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綜合執法局、縣建發集團、縣文旅集團、縣交通水利集團、高新集團等組成。主要職責:向省、市和有關部門申請應急搶險救災經費和物資,做好本縣搶險救災資金、物資、設備的籌集、分配和調撥。
5.生活安置和醫療衛生組:由縣應急管理局、縣衛生健康局牽頭,縣建設局、縣商務局、縣綜合執法局、縣文化和廣電旅遊體育局等組成。主要職責:指導、協助鎮(街道)迅速設定避護場所,安置、慰問災民,負責困難災民的吃、穿、住等生活救助;制定救災的物資計畫,制定救災標準、設定救災物資供應點,發放救災款物;組織指導救災捐贈;迅速組織醫療、防疫急救隊伍進入災區,組建災區臨時治療點,搶救、轉運傷員;指導做好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並向受災人員提供精神、心理衛生方面的幫助。
6.治安保衛組:由縣公安局牽頭,縣武警中隊、縣交通運輸局等組成。主要職責: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加強對黨政機關、金融單位、儲備倉庫、救災物資集散地、監獄等重要場所的警戒;實施陸上和水上交通管制,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優先保證搶險救援人員、物資的運輸和災民的疏散,確保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7.宣傳報導組:由縣委宣傳部牽頭,縣應急管理局、縣水利局等組成。主要職責:宣傳報導抗災救災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向公眾公布災情;宣傳相應的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救災工作成效和典型事跡,促進互助互濟。
8.生產自救組:由縣政府辦公室牽頭,縣有關部門組成。主要職責:制定災後重建計畫,協調落實資金和物資,指導各地恢復被毀壞的各項基礎設施,開展生產自救,保障災區民眾生活生產需要,儘快恢復人民民眾正常生活秩序。
9.專家諮詢組:縣防指辦組織建立水雨情預報、洪水調度、水利工程搶險、水資源應急配置等專家庫,為防汛防台抗旱科學決策提供專家諮詢。必要時商請省市專家指導。
(六)基層防汛防台抗旱組織
鎮(街道)、村(社區)按照基層防汛防台抗旱體系建設要求,在縣防指和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領導下,設立鎮級防汛防台抗旱指揮機構和各村級防汛防台工作組,健全鎮(街道)領導包村、村幹部包戶到人的工作責任制,明確職責和人員。
三、監測預報預警
縣氣象、水利、自然資源、建設、農業農村、綜合執法等部門應加強對暴雨、洪水、颱風、地質災害、城市內澇、旱情的監測和預報,將結果報告縣防指,並按許可權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遭遇重大災害性天氣時,應加強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儘可能延長預見期,並對未來可能發展趨勢及影響作出評估,將評估結果報告縣防指。
縣氣象局根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浙江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按照職責統一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與應急管理、水利部門實現氣象衛星圖像數據、氣象監測預報預警服務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眾聯合發布有關災害預警信息;提高氣象格線降水預報產品的時空解析度和準確率,提前1~3 天發布颱風警報,提前24小時發布降雨預報,提前1~3小時發布短臨預報,短臨預報細化到村(社區)。
縣水利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條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文監測,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按照分級負責原則和許可權,及時發布江河湖庫洪水、山洪預警和乾旱信息;水利工程險情按照有關預案及時發布預警;科學設定山洪災害預報預警指標,核定“準備轉移”和“立即轉移”雨量預警閾值,及時向特定對象發布預警,向村(社區)發布未來3小時和6小時短臨預警。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負責與防汛防台有關的地質災害動態監測和預報等工作,科學設定地質災害預警指標,會同氣象部門及時發布地質災害預(警)報;承擔防汛防台抗旱有關測繪地理信息技術支撐。
建立監測預報預警信息定期會商制和報告制。縣防指在汛前、入梅、出梅、颱風來臨前、汛後組織定期會商,必要時根據防汛形勢隨時會商;汛期,氣象、水利、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等部門根據縣防指要求及時報告監測、預報、預警、調度信息。遇突發情況,應按規定及時報送。
四、風險識別管控
(一)風險識別
汛期,縣氣象、水利、自然資源、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體旅遊、綜合執法等部門應根據需要及時組織行業(系統)開展會商研判,並向縣防指報告分析研判結論;縣防指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和有關縣級防指進行會商,識別和研判災害性天氣可能帶來的風險。
(二)風險提示
災害性天氣來臨前,縣氣象、水利、自然資源、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體旅遊、綜合執法等部門應分析行業(系統)的隱患風險,列出風險清單、提出管控要求報縣防指,由縣防指統一向有關鎮(街道)傳送風險提示單。
(三)風險管控
有關鎮(街道)根據風險提示單,逐項落實管控措施,形成風險管控表報縣防指。縣防指有關成員單位負責督促基層落實管控措施,縣公安、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提供交通管控等信息,實現風險閉環管理。
五、應急處置
(一)事件分級
根據我縣實際,按照對社會經濟的影響程度,將水旱災害劃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四個等級。
1.一般水旱災害事件(Ⅳ級應急回響)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為一般水旱災害事件:
(1)全縣24小時內面平均降雨量≥30毫米或過程雨量≥50毫米,同時東苕溪德清大閘水位持續上漲超關閘水位,東部平原河網超警戒水位,並且縣氣象部門預報未來24小時仍有暴雨及以上量級降雨。
(2)縣氣象部門發出颱風訊息,預報將明顯影響我縣。
(3)某一區域出現短歷時強降雨,3小時達到100~150毫米,並出現災害。
(4)連續乾旱天數在30天以上,水庫山塘、河網蓄水持續減少,飲水受影響人數超過1萬人或飲水困難人數超過0.5萬人。
(5)其它威脅公共安全的局部汛情、旱情。
2.較大水旱災害事件(Ⅲ級應急回響)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為較大水旱災害事件:
(1)全縣24小時內面平均降雨量≥50毫米或過程雨量≥100毫米,同時東苕溪德清大閘超警戒水位,或東部平原河網超保證水位,並且縣氣象部門預報未來24小時仍有暴雨及以上量級降雨。
(2)重要山塘發生險情或其他水利工程發生一般險情。
(3)縣氣象部門預報颱風將明顯影響我縣(最大風力≥8級)。
(4)某一區域出現短歷時強降雨,3小時達到150~200毫米,並出現較大災害。
(5)連續乾旱天數在50天以上,水庫山塘、河網蓄水不足,飲水受影響人數超過1.5萬人或飲水困難人數超過0.75萬人。
(6)其它威脅公共安全的局部汛情、旱情。
3.重大水旱災害事件(Ⅱ級應急回響)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為重大水旱災害事件:
(1)全縣24小時內面平均降雨量≥100毫米或過程雨量≥200毫米,同時東苕溪德清大閘超保證水位,或東部平原河網超保證水位並接近歷史最高水位,並且縣氣象部門預報未來24小時仍有暴雨及以上量級降雨。
(2)水庫、重要堤防發生險情,或重要山塘發生重大險情,並危及公共安全。
(3)縣氣象部門預報颱風將嚴重影響我縣(最大風力≥10級)。
(4)某一區域出現短歷時強降雨,3小時超過200毫米,並出現重大災害。
(5)連續乾旱天數在70天以上,水庫山塘、河網蓄水明顯不足,飲水受影響人數超過2萬人或飲水困難人數超過1萬人。
(6)其它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局部汛情、旱情。
4.特別重大水旱災害事件(Ⅰ級應急回響)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為特別重大水旱災害事件:
(1)全縣24小時內面平均降雨量≥150毫米或過程雨量≥300毫米,東苕溪德清大閘、東部平原河網接近或預報將超過歷史最高水位,並且縣氣象部門預報未來24小時仍有暴雨及以上量級降雨。
(2)水庫或重要堤防發生重大險情,並危及公共安全。
(3)縣氣象部門預報颱風將特別嚴重影響我縣(最大風力≥12級)。
(4)連續乾旱天數在90天以上,水庫山塘、河網蓄水嚴重不足,飲水受影響人數超過3萬人或飲水困難人數超過1.5萬人。
(5)其它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局部汛情、旱情。
(二)應急回響行動
根據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的水旱災害分級,啟動相應的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應急回響。
1.Ⅳ級應急回響行動
當出現一般水旱災害時,由縣防指副指揮(縣應急管理局局長或縣水利局局長)提請縣防指常務副指揮決定啟動Ⅳ級應急回響,實施Ⅳ級應急回響行動。
(1)縣防指副指揮(縣應急管理局局長或縣水利局局長)主持會商,縣應急、水利、氣象、自然資源、綜合執法等部門參加,研究防禦重點和對策,作出相應工作安排,有關情況及時報告縣防指指揮、常務副指揮。
(2)鎮(街道)副指揮(分管領導)到崗指揮,加強監測,密切關注汛情、旱情等變化,視情組織開展防汛搶險和受災救助工作。有關情況及時向縣防指辦報告。
(3)縣防指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和縣防指辦的要求,做好本系統各項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協助、指導有關鎮(街道)實施各項防汛搶險應急處置工作。
(4)縣防指辦加強值班,及時掌握水情、雨情、風情、旱情、工情的發展變化;氣象、水文部門加強預測預報;水利部門加強水利工程安全管理。
2.III級應急回響行動
當出現較大水旱災害時,由縣防指常務副指揮決定啟動III級應急回響,實施III級應急回響行動。
(1)縣防指常務副指揮或受其委託的副指揮到崗指揮,主持專題會商,縣應急、水利、氣象、自然資源、建設、交通等成員單位參加,加強對全縣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指導,提出專項工作要求。有關情況及時向縣防指指揮、縣政府和市防指報告,必要時縣防指指揮到崗指揮,向社會公眾發布有關信息,指導公眾採取防範措施。
(2)各鎮(街道)防指副指揮到崗指揮,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及時處置本行政區域水旱災情,有關情況及時向縣防指報告。
(3)縣防指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檢查落實本系統各項防範措施,並根據縣防指的指令,協助各鎮(街道)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有關情況及時向縣防指報告。
(4)縣防指辦加強值班,及時掌握水情、雨情、風情、旱情、工情的發展變化,貫徹落實各項指令,協調聯絡各成員單位和各鎮(街道)工作的開展。
(5)全縣各級搶險隊伍進入應急值班狀態;防汛搶險物資儲運單位做好隨時調運的準備。
(6)各新聞媒體及時刊播有關預警信息,加強防汛防台抗旱知識宣傳。
3. II級應急回響行動
當出現重大水旱災害時,由縣防指常務副指揮決定啟動Ⅱ級應急回響,實施II級應急回響行動。
(1)縣防指常務副指揮到崗主持會商,各副指揮分工負責,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進一步分析研究暴雨、洪澇、颱風、乾旱等可能帶來的影響或危害,提出處置意見,作出相應工作安排,並將情況上報縣委縣政府和市防指。必要時,召開防汛防台抗旱緊急會議,作出防汛防台抗旱應急部署,並向社會公眾發布有關信息和防範措施提醒。
(2)各鎮(街道)防指常務副指揮到崗指揮,加強全時監測,嚴密掌握汛情、旱情等變化,組織開展防汛搶險、人員撤離和受災救助工作。有關情況及時向縣防指報告。
(3)縣防指成員單位按照相關預案和職責分工,由主管領導負責組織檢查落實各項防範措施,並根據縣防指指令,協助有關鎮(街道)防指實施防汛搶險和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全縣各級搶險隊伍在指定地點集結待命;防汛搶險物資儲運單位做好隨時調運的準備。
(5)各媒體和公共場所大型顯示屏管理單位等及時播發和隨時插播有關預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抗旱提示,各電信運營商協助做好上述相關信息的簡訊發布工作。
4.I級應急回響行動
當出現特別重大水旱災害時,由縣防指指揮決定啟動I級應急回響,實施I級應急回響行動。
(1)縣委、縣政府召開緊急會議,研究部署救災工作和應急措施,並發布緊急抗洪搶險或抗旱動員令,必要時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動員全縣人民全力投入抗洪搶險或抗旱工作。
(2)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到崗指揮,其他領導分工負責,統一指揮、協調全縣各地各項搶險、救災工作。應急工作組按照各自的職責迅速組織實施各項救災工作,並及時匯報災區的搶險、救災進展情況。
(3)各鎮(街道)黨委政府主要領導進入指揮崗位,迅速落實各項防汛防台抗旱措施,及時化解可能出現的險情,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4)縣防指成員單位主要領導進入指揮崗位,組織指揮本系統、本行業全力投入防汛防台抗旱搶險工作,確保各項防範措施落實到位。
(5)全縣各級搶險、救援隊伍進入應急作戰狀態,必要時申請友鄰駐軍支援;各應急物資保障單位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6)縣政府及時向省、市政府報告災情和救災情況,視災情發展情況進一步研究部署搶險救災、生產恢復和災民救助工作,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指導救災和生產自救工作,必要時申請上級給予人力、物力、財力、技術等支持。
(7)各媒體和公共場所大型顯示屏管理單位等及時播發和隨時插播有關預警信息、防汛防台抗旱提示,各通信運營商協助做好上述相關信息的簡訊發布工作。
(三)不同災害的主要應急措施
1.洪澇
(1)加強以水庫為重點的防洪工程巡查值守。加強水庫、山塘巡查,強降雨和高水位期間24小時駐庫巡查;當河道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各類排澇設施運行管理人員進崗值守;當預報河道水位接近或超過保證水位時,有關鎮(街道)和工程管理單位應組織人員巡堤查險,並做好搶險準備。
(2)加強山洪、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和避險。有關鎮(街道)應加強對山區地質災害和小流域山洪易發區的巡查監測和預警,及時轉移危險地區民眾。山洪、地質災害發生後,事發地政府應迅速調集力量,搶救轉移受威脅地區的民眾,及時向縣防指和縣應急管理局報告。
(3)加強洪水調度。水利部門按照工程調度方案和控制運行計畫,科學調度水庫、水閘、武康城市防洪工程等骨幹水利工程。
(4)加強城市防洪排澇工作。加強城市地下設施、低洼易澇區、電力設施的防洪排澇措施;疏通城市地下管網、箱涵、城市內河等,確保排水暢通;加強城市洪澇期間交通管制,迅速調集力量,轉移受澇區民眾及重要物資。
(5)加強危化企業和涉水旅遊景區的安全管理。
(6)全力解救被洪水圍困地區民眾。當保護地區民眾受到洪水威脅時,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解救轉移被洪水圍困或威脅地區的民眾,確保民眾生命安全。
2.颱風
(1)做好人員安全轉移。緊急疏散轉移各類船舶、湖泊水產養殖戶、各旅遊景點(民宿)、各類危房、建築工地、礦山、地質災害和小流域山洪易發區等危險區域人員,開放相關避災安置場所和公共設施,妥善安置被轉移民眾。
(2)加強船舶安全管理。停止各航道、湖泊、水庫水域各類船舶營運,並做好錨固避風工作。
(3)對各類市政、電力、通訊、交通等設施緊急檢查加固,加強搶修力量,及時修復損壞的設施,確保供電供水和通訊暢通。
(4)必要時,採取停工、停課、停市、停運和封閉交通道路、關閉景區等措施。
(5)加強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加強工程巡查;科學調度水利工程,颱風前合理預排預泄;影響期間合理攔分洪水,充分發揮水利工程防洪減災效益。
(6)加強宣傳,電視、廣播、報紙、網路媒體等新聞媒體及時發布颱風警報和防禦部署,引導民眾避災自救。
(7)各類搶險、醫療、物資保障隊伍嚴陣以待,隨時準備投入搶險救災。
3.水利工程險情
(1)發現險情後,工程管理單位應立即向所在地政府、縣防指和縣應急管理局報告。
(2)向影響區域發布預警,組織人員疏散轉移,並實施交通管控。
(3)全力組織搶險,必要時可請求上級支援。
(4)加強險情研判,必要時做好棄守準備。
(5)當水庫、山塘、河道堤防、水閘、泵站等水利工程出現險情,根據需要縣防指會同縣水利局派出技術專家赴現場指導搶險救援工作。
(6)應當地請求,縣防指組織協調、調動防汛搶險物資和救援力量。
4.乾旱
(1)加強水源統一調度和管理,停止水庫發電,限制或停止一般工業、農業用水,確保居民正常生活用水;小型水庫山塘集中水權、統一調度。
(2)加強節水工作。採取定額管理、分類累進水價等措施,敦促商娛工業企業節約用水;大力推廣農業抗旱節水新技術和旱作農業新技術。
(3)開展抗旱應急工程措施。發動民眾疏浚平原河道,提高平原引水能力;指導幫助山區民眾採取打井等措施,廣拓水源。
(4)發動組織鎮(街道)、部門向缺水地區民眾送水,滿足生活用水需要。
(5)縣氣象局視情組織實施人工增雨作業。
(6)加強水質監測,限制、關停企業排污,加強衛生防疫工作,確保飲用水安全。
(7)加強治安維穩工作,嚴防水事糾紛等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四)信息報送與發布
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險情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縣防指辦(縣應急管理局),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抓緊了解情況,隨後補報詳情。縣防指辦接到重大汛情、險情、災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縣委、縣政府和省、市防指,並及時續報。
1.水雨情信息:縣氣象、水利部門應當加強對颱風、暴雨、洪澇、乾旱等災害監測和預報,並將結果及時報送縣防指辦。
2.險情信息:水利工程發生險情時,工程管理單位應迅速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地鎮(街道)準確報告。各鎮(街道)應按照管理許可權,及時向縣防指辦(縣應急管理局)和縣水利局匯報。一般和較大險情應在半小時內電話上報,1小時內書面上報;重特大險情如:屋頂山塘、小(二)型以上水庫、西險大塘、導流東大堤及縣城防洪工程等重要水利工程發生嚴重險情時,應在險情發生後立即電話上報縣防指辦(縣應急管理局),1小時內提供書面報告。地質災害等其他險情信息按各自專項預案要求上報。
3.災情信息:水旱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受災人口以及對民眾財產、工農業、交通運輸、通信、水電設施、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和損失。災情發生後,各鎮(街道)應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並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後及時報縣防指辦和減災委辦公室(縣應急管理局),核准後按規定上報。對發生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重大洪澇台災情,應在災害發生後半小時內向縣防指辦(縣應急管理局)電話報告,並通過釘釘報送初步情況,在事發1小時內書面報送相關情況。一般旱情和較大旱情應每周上報一次,重大旱情每3日上報一次,特大旱情每日上報一次。
4.信息發布:汛情、災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動態等信息,由縣委宣傳部會同縣防指辦按許可權統一審核和發布。重特大災害事件發生後,縣防指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重大決策部署、綜合汛情(颱風、暴雨)、旱情和搶險救災、災情等重要信息由縣防指通過媒體對外統一發布。
(五)應急回響變更和結束
1.縣防指根據水旱災害事件的發展趨勢和對我縣影響情況的變化,適時調整應急回響等級。
2.鑒於颱風往往帶來強風和暴雨,啟動防台應急回響即視為同時啟動防汛應急回響。
3.當水旱災害和險情得到有效控制時,縣防指可視情宣布應急回響結束。
五災後處置和應急保障
(一)災後部署
發生較大以上洪澇台旱災害後,以保障受災民眾基本生活、企業恢復生產為重點,縣應急管理局會同縣發展改革委、縣財政局等部門統籌做好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第一時間進行部署。縣級自然災害救援救助資金由縣財政局會同縣應急管理局統籌安排。
(二)災情核查
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會同民政、建設等有關部門綜合評估,按程式報批後作為災區災後重建的重要依據。
(三)災後恢復
在道路、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全部搶通前,縣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等縣防指有關成員單位應派員駐守縣防指。力爭災害發生後1—2天內完成環境清理恢復,3天內全面恢復供電、供水和通信,主要道路5天內全面恢復通車。
(四)復盤評估
重大災害發生後,縣防指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對災害防禦工作進行復盤評估,分析原因,總結經驗。六、預案管理
(一)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調整和修訂。各鎮(街道)根據本預案和當地實際,制定本級的防汛防台抗旱應急預案,經縣防指審批後報縣防指辦和縣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二)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
本預案實施後,縣防指組織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各鎮(街道)適時舉行水旱災害應急預案演練。
(三)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德清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德清縣防汛防台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德政辦發〔2019〕8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