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大連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通知
大政辦發〔2011〕130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大連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大連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做好水旱災害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工作,使水旱災害處於可控狀態,保證抗洪搶險、抗旱救災工作高效有序進行,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大連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抗旱預案編制導則(試行)》、《國家抗旱預案編制大綱》、《旱情等級標準》、《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等,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範圍內因河道洪水、山洪災害、風暴潮災害、乾旱災害以及由洪水、風暴潮等引發的水庫垮壩、堤防決口、水閘倒塌等次生衍生災害。
1.4 工作原則
1.4.1 防汛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
1.4.2 防汛抗旱以保障國民經濟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城鄉供水安全為首要目標,實行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防抗結合的原則。
1.4.3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區域統一規劃,堅持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
1.4.4 堅持依法防汛抗旱,實行公眾參與、軍民結合、專群結合、平戰結合。
1.4.5 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後生產,先地表、後地下,先節水、後調水,科學調度,最佳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
1.4.6 堅持防汛抗旱統籌,在防洪保全的前提下,儘可能利用洪水資源;以法規約束人的行為,防止人對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資源又保護水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市政府設立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也要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可設立前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行業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照“行業管、管行業”的原則,負責本行業、本單位防汛抗旱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2.1 市防汛抗旱指揮部
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防指)負責領導組織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市防指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防辦)設在市水務局。城市防汛辦事機構負責市內四區防汛抗旱工作,漁業防台防汛辦事機構負責海上漁業防台防汛工作,工作上歸市防指指導。
2.1.1 市防指組織機構
市防指由市長任總指揮,分管副市長、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大連軍分區副司令員、遼寧陸軍預備役高射炮兵第二師師長、市水務局局長、市建委主任、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市發展改革委副主任為副總指揮,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國土房屋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港口口岸局、市農委、市水務局、市海洋漁業局、市服務業委、市衛生局、市安監局、市旅遊局、市國資委、市供銷合作社、市氣象局、大連電業局、武警大連支隊、大連海事局、大連保監局、遼寧省大連市通信管理局、國家海洋局大連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瀋陽鐵路局大連工務段、市水文水資源局、金州新區管委會、保稅區管委會、高新園區管委會、長興島臨港工業區管委會、花園口經濟區管委會、普灣新區管委會、甘井子區政府、旅順口區政府、瓦房店市政府、普蘭店市政府、莊河市政府、長海縣政府共38個單位和部門為成員單位。
2.1.2 市防指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負責組織領導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2.1.3 市防指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正確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宣傳工作導向,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指導新聞媒體做好防汛抗旱的新聞報導工作。
市水務局:負責全市防汛抗旱工程的管理,督促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完成水毀水利工程的修復,實施水庫、河道等較大水利工程的防汛抗旱調度,負責洪水資源的調度、利用、管理。
市建委:負責本系統的防汛抗旱工作,組織、協調相關單位參與當地抗洪搶險工作,負責在建房屋建築工程的安全檢查、排險,確保居民用氣安全及本系統的防汛安全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防汛抗旱重點工程建設計畫的協調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負責本系統的防汛保全工作,負責師生和教學設施安全,必要時臨時安置受災民眾。
市公安局:負責防汛抗旱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破壞防汛抗旱工程、通信設施以及盜竊哄搶防汛物資違法犯罪行為;協助有關部門妥善處置因防汛抗旱引發的群體性治安事件,協助組織民眾從危險地區安全撤離或轉移。
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防汛抗旱救災工作,組織災情核查並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部提供災情信息,安排緊急轉移災民的生活,接受救災捐贈款物和發放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下達防汛、抗旱和救災經費,並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
市國土房屋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防治工作,組織開展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調查、應急評估工作。負責監督指導城市危房險房的防汛安全工作。
市城建局:負責城區排水設施、市政道路的修復、清理,倒伏樹木清理,戶外大型廣告、牌匾設施的安全監管以及本局職責內其他搶險工作和本系統內城市防台防汛工作的組織協調;查處占用市政設施影響城市防台防汛的違章行為,拆除影響城市防台防汛的違章建築物和構築物,確保明溝暗渠、下水管線等設施完好,確保排澇泄洪暢通。
市交通局:負責做好公路、橋樑、在建公路工程的防汛安全,及時修復水毀公路和橋樑;協調做好防汛抗旱人員、物資及設備的道路運輸工作。
市港口口岸局:負責組織、協調搶險救災人員、物資的水路運輸保障。
市農委:負責指導農業防汛抗旱和災後農業救災、生產恢復及技術指導;負責災後恢復農業生產所需種子的組織供應;負責收集農業旱、澇等災情信息,並及時向市防指提供。
市海洋漁業局:負責防汛搶險救災船隻的儲備工作,負責全面抓好各區市縣、先導區海上漁業防台和防風暴潮工作。
市服務業委:負責本系統防汛保全工作,加強對生活必需品市場運行和供求形勢的監控;負責協調防汛抗旱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物資的組織、供應。
市衛生局:災害發生後,及時向市防指提供水旱災區疫情及防治信息,組織衛生部門和醫療衛生人員趕赴災區,開展防病治病,預防和控制疫情的發生和流行。
市安監局:負責監督、指導汛期安全生產工作,在汛期特別要加強對礦山、尾礦壩及其他重要工程設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監督檢查。
市旅遊局:負責旅遊安全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汛期各旅遊景點遊客安全工作。
市國資委:負責監督指導所出資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在汛期的安全生產工作,特別要加強對重要工程設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監督檢查。
大連軍分區:依據上級有關指示,負責指揮協調駐連部隊和民兵參與抗洪搶險和救援工作,協助人民政府轉移、解救危險地區的民眾。
遼寧陸軍預備役高炮二師:負責組織預備役官兵參加抗洪搶險和抗旱救災工作,協助人民政府轉移、解救危險地區的民眾。
市供銷合作社:負責本系統防汛抗旱工作;按計畫負責防汛物資儲備;按計畫負責農業生產資料物資儲備供應,確保災後農業生產需要。
市氣象局:負責天氣氣候的監測和預測預報工作;及時向市防指提供氣象信息,對重要天氣形勢和災害性天氣進行滾動預報。
大連電業局:負責搶險救災用電安全,及時調度解決防汛抗旱的電力需要和搶修水損的電力設施,保障災後電力供應。
武警大連支隊:負責組織武警官兵參加抗洪搶險和抗旱救災工作。
大連海事局: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船舶防颱風和海上搜尋救助工作。
大連保監局:負責協調、監督、指導轄區內保險公司開展相關保險業務,並督促其做好災後保戶的理賠工作。
遼寧省大連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各電信運營企業為防汛抗旱指揮調度提供暢通的通信服務,在緊急情況下為防汛抗旱工作提供應急保障。
國家海洋局大連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風暴潮的監測和預警預報。
瀋陽鐵路局大連工務段:負責本系統的防汛保全工作,負責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的運輸。
市水文水資源局:負責及時提供水文預報和水情、雨情等實測信息。
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防汛抗旱工作。
2.1.4 市防辦職責
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抗旱減災工作;組織編制市級防汛抗旱總體規劃和各類預案,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防汛抗旱搶險隊伍、抗旱服務組織建設;負責水庫防汛方案的審批工作;督促落實全市各項防汛抗旱責任制;組織實施全市應急度汛工程、水毀修復工程、抗旱工程建設。
2.2 縣級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由本級政府有關部門、當地駐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等組成,在市防指和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有防洪任務的部門、在建水利工程根據需要成立防汛指揮部。市屬水庫、河道及各區市縣、先導區內有重要防洪任務的單位,汛期可組建臨時防汛指揮機構,在同級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跨行政區域的,可組成聯合防汛指揮機構。
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預防預警信息
3.1.1 氣象水文海洋信息
(1)氣象、水文、海洋部門應加強對當地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和預報,並將結果及時報送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氣象、水文、海洋部門應當對重大災害性天氣實施聯合監測、會商和預報,儘可能延長預見期,對重大氣象、水文災害做出評估,及時上報當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3)當預報即將發生嚴重水旱災害和風暴潮災害時,當地防汛指揮機構應提早預警,通知有關區域做好相關準備。當河流發生洪水時,水文部門應加密測驗時段,及時上報測驗結果,雨情、水情應在1小時內報到市防指,重要站點的水情應在20分鐘內報到市防指,為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適時指揮決策提供依據。
3.1.2 工程信息
(1)水庫工程信息
① 在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水庫管理單位應對大壩、溢洪道、輸水洞等關鍵部位加密監測,按照經市或各區市縣、先導區防指批准的洪水調度方案調度,並及時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程運行情況。各類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時應立即上報市防指。其中大、中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應在險情發生後1小時內將初步核實的險情基本數據報市防指;小型水庫出險應在1小時內將初步核實險情基本資料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2小時內報市防指。
② 當水庫出現險情時,水庫管理單位應根據防洪搶險預案立即在第一時間向下游預警,並迅速處置險情,同時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技術責任人、通信聯絡方式、除險情況,以進一步採取相應措施。
③ 當出現特大暴雨、有漫壩危險,或發生重大險情、危及大壩安全,同時通信中斷無法向上級請示決策時,水庫防汛指揮機構可按照水庫汛期控制運用方案中的非常措施執行,以確保大壩安全、減少災害。
④ 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潰壩時,水庫防汛指揮機構應提早向水庫潰壩洪水風險圖確定的淹沒範圍發出預警,保證民眾安全轉移,以減少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
(2)堤防、閘壩工程信息
① 當主要河道發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各級堤防、閘壩管理單位應加強工程監測,並將堤防、閘壩等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出險情況和防守情況,於每日8時前報上級工程管理部門和有關區市縣、先導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同時上報市防指。發生重大險情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報市防指,並在2小時內上報初步核實的險情基本數據。
② 當各類河道的堤防和閘壩等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襲擊而可能決口時,工程管理單位應迅速組織搶險,並在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預警,同時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上級堤防管理部門準確報告出險部位、險情種類、搶護方案、除險情況以及處理險情的行政責任人和技術責任人及其通信聯絡方式,以利於加強指導或做出進一步的搶險決策、提供搶險物資和搶險隊伍支持。
3.1.3 洪澇災情信息
(1)洪澇災情信息主要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範圍、受災人口以及民眾財產、農林牧漁、交通運輸、郵電通信、水電設施等方面的損失。
(2)洪澇災情發生後,主管部門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洪澇受災情況,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並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上報市防指;對重大災情,要在災害發生後2小時內將初步情況報到市防指,並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核實後及時上報,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地方各級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上報洪澇災情。
3.1.4 旱情信息
(1)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土壤墒情,乾旱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受旱範圍,受災農作物,影響人口,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2)雨情、水情和土壤墒情由市氣象局、市水務局、市水文水資源局按相關要求上報市防指。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掌握水雨情變化、當地蓄水情況、農田土壤墒情和城鄉供水情況,加強旱情監測。有關區市縣、先導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水旱災害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將受旱情況上報市防指。遇旱情急劇發展時應及時加報。
3.2 預防預警行動
3.2.1 預防預警準備工作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增強全民預防水旱災害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組織指揮機構,落實防汛抗旱責任人、防汛抗旱隊伍和山洪易發重點區域的監測網路及預警措施,加強防汛專業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
(3)工程準備。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和水源工程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水庫、涵閘、泵站等各類水利工程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在有堤防防護的城區及時封閉穿越堤防的輸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溝;對跨汛期施工涉及河流度汛安全的在建工程,要落實安全度汛方案。
(4)預案準備。修訂完善各類河道、水庫和城市防洪預案、風暴潮防禦預案、洪水預報方案、防洪工程調度規程、堤防決口和水庫垮壩應急方案、山區防禦山洪災害預案和抗旱預案、城市抗旱預案。研究制定防禦超標準洪水的應急方案,主動應對大洪水。針對河道、堤防險工險段及水庫病險部位,還要制定工程搶險方案,並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批。
(5)物料準備。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儲備必需的防汛物料,併合理配置。在防汛重點部位應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料,以備急需。各區市縣、先導區、重點防洪工程及受洪水威脅單位的防洪物資儲備定額,要根據《防汛物資儲備定額編制規程》中的有關標準確定並儲備。
(6)通信準備。充分利用社會通信公網,同時確保防汛通信專網的完好和暢通。健全水文、氣象測報站網,確保雨情、水情、工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的及時傳遞。
(7)防汛抗旱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工程、查預案、查物資、查通信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薄弱環節,要明確責任、限時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強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對在河道、水庫、灘涂、人工水道內建設的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並經有審批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未經審批並嚴重影響防洪的項目,責令限期拆除;尚可採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採取補救措施。
3.2.2 河流洪水預警
(1)當主要河流即將接近警戒水位時,各級水文部門應按照《水文情報預報規範》要求做好洪水預報工作,並及時向當地防汛指揮機構報告水位、流量的實測情況和洪水走勢,為預警提供依據。
(2)當主要河流發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時,由市防指或其授權的有關區市縣、先導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社會公布有關汛情、工情、災情以及搶險情況等;發生超標準洪水時,工程所在地防汛指揮機構可依法向社會公布進入緊急防汛期,並在轄區內調用搶險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等。
(3)水文部門應跟蹤分析河流洪水的發展趨勢,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為抗災救災提供基本依據。緊急情況下,水文部門按要求及時更新水、雨情。
3.2.3 山洪災害預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災害威脅的地方,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山洪災害的成因和特點,主動採取預防和避險措施。水文、氣象、國土資源等部門應密切聯繫、相互配合,實現信息共享,提高預報水平,及時發布預報警報。
(2)山洪災害易發區防汛指揮機構應建立專業監測與群測群防相結合的監測體系,落實觀測措施,堅持汛期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降雨期間,加密觀測、加強巡邏。各鄉鎮、村、組和相關單位都要落實信號傳送員,一旦發現危險徵兆,立即向周邊民眾報警,實現快速轉移,並報本地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或有關部門,以便及時組織抗災救災。
3.2.4 颱風災害預警
(1)根據中央氣象台發布的颱風信息,各級有關氣象部門應密切監視,做好未來趨勢預報,並及時將颱風中心位置、強度、移動方向和速度等信息報告同級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對可能造成災害的颱風,市氣象台應及早向各級氣象和防汛指揮機構發布信息,並向當地軍事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2)可能遭遇颱風襲擊的地方,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加強值班,跟蹤颱風動向,並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發布。
(3)預報將受颱風影響的沿海地區,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做好防颱風工作。
(4)水務部門應根據颱風影響的範圍,及時通知有關水庫、主要河道堤防管理單位做好防範工作。各工程管理單位應組織人員分析水情和颱風帶來的影響,加強工程檢查,必要時實施預泄措施。
(5)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危房、在建工地、倉庫、交通道路、電信電纜、電力電線、戶外廣告牌等公用設施的檢查,採取加固措施,組織船隻回港避風和沿海養殖人員撤離工作。?
3.2.5 乾旱災害預警
根據乾旱災害的成因、特點和等級適時啟動相應的抗旱預案。
3.3 預警支持系統
3.3.1 洪水、乾旱風險圖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繪製本地區的洪水風險圖、山洪災害風險圖、水庫洪水風險圖和乾旱風險圖。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以各類洪水、乾旱風險圖作為抗洪搶險救災、民眾安全轉移安置和抗旱救災決策的技術依據。
3.3.2 各項預案
(1)為主動應對水旱災害,市防指負責組織市級各類防汛抗旱預案的編制工作,並應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予以修訂;負責組織、指導各地的防汛抗旱預案的編制及修訂工作。
(2)各類防汛抗旱預案按規定逐級上報審批,凡經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批的防汛抗旱預案,有關地區應堅決貫徹執行。
應急回響
4.1 總體要求
4.1.1按洪澇嚴重程度和範圍,將應急回響和行動分為四級:Ⅰ級為特大事件,Ⅱ級為重大事件,Ⅲ級為較大事件,Ⅳ級為一般事件。
4.1.2 進入汛期和緊急抗旱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災情,並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式。
4.1.3 市防指負責組織調度關係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調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調度由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必要時,視情況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直接調度。防汛抗旱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按照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職責分工開展工作,並及時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4.1.4 洪澇、乾旱等災害發生後,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抗洪搶險、排澇、抗旱減災和抗災救災等方面的工作,並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可直接上報市防指,並同時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任何個人發現堤防、水庫發生險情,應立即向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4.1.5 對跨區域發生或可能影響到鄰近行政區域的水旱災害,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報告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情況。
4.2 Ⅰ級應急回響
4.2.1 Ⅰ級應急回響條件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啟動Ⅰ級應急回響:
(1)某個流域或區域發生特大洪水;
(2)多個區域同時發生大洪水;
(3)城區發生特大洪澇災害或區市縣、先導區城區同時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4)水庫垮壩或兩座以上(含兩座)大中型水庫同時出現重大險情;
(5)市氣象局發布颱風紅色預警信號(6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12級以上,或者陣風達14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6)全市發生特大幹旱。
4.2.2 Ⅰ級回響行動
市防指總指揮主持會商,指揮部成員參加,分析汛情、旱情、災情的發展動態、趨勢,適時啟動Ⅰ級回響。
(1)市防指加強工作領導,做出防汛抗旱防台應急工作部署,同時將情況上報市委、市政府、國家防總和省防指,必要時提請市委常委會、市政府常務會聽取匯報並做出決策和部署;派出檢查組、督導組,檢查並指導防汛、抗旱、防台、救災工作;定期發布汛情、旱情、災情通報,做好各類工程和設施的調度管理;組織有關部門落實保障防汛抗旱防台救災物質和資金;派專家組深入一線指導防禦、搶險、避險、救災工作,根據情況需要設立臨時前線指揮部。市防指加強值班,做好汛情、旱情、工情監測預報,分析災情發展趨勢,為災區緊急調撥防汛抗旱物資;做好汛情、旱情及抗災行動情況的統計和報送工作;通過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適時發布汛情、旱情、災情信息。市防指各成員單位在市防指的統一部署下,按照職責分工,全力做好防汛抗旱救災工作。
(2)相關區市縣、先導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落實各項應對措施,按照預案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4.3 Ⅱ級應急回響
4.3.1 Ⅱ級應急回響條件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啟動Ⅱ級應急回響:
(1)某個流域發生大洪水;
(2)多個區域同時發生較大洪水;
(3)城區發生較大洪澇災害,或某區市縣、先導區發生嚴重洪澇災害或數區市縣、先導區同時發生較大洪澇災害;
(4)某座大中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或數座小型水庫同時發生重大險情;
(5)市氣象局發布颱風橙色預警(12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10級以上,或者陣風12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6)全市發生嚴重乾旱。
4.3.2 Ⅱ級回響行動
市防指總指揮主持會商,指揮部成員參加,分析災情發展動態,適時啟動Ⅱ級回響。
(1)市防指加強工作領導,研究部署防汛抗旱防台工作,同時將情況上報市委、市政府、國家防總和省防指;派出檢查組、督導組,檢查並指導防汛、抗旱、防台、救災工作;定期發布汛情、旱情、災情通報,做好各類工程和設施的調度管理;組織有關部門落實保障防汛抗旱防台救災物資和資金;派專家組深入一線指導防禦、搶險、避險、救災工作,根據情況需要設立臨時前線指揮部。市防指加強值班,做好汛情、旱情、工情監測預報,分析災情發展趨勢,為災區緊急調撥防汛抗旱物資;做好汛情、旱情及抗災行動情況的統計和報送工作;通過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適時發布汛情、旱情、災情信息。市防指各成員單位在市防指的統一部署下,按照職責分工,全力做好防汛抗旱救災工作。
(2)相關區市縣、先導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落實各項應對措施,按照預案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4.4 Ⅲ 級應急回響
4.4.1 Ⅲ級應急回響條件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啟動Ⅲ級應急回響:
(1)某個流域發生較大洪水;
(2)多個區域同時發生一般洪水;
(3)城區發生一般洪澇災害,或某區市縣、先導區發生較大洪澇災害或數區市縣、先導區同時發生一般洪澇災害;
(4)數座小型水庫同時發生險情,或某座大中型水庫發生險情;
(5)市氣象局發布颱風黃色預警(24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8級以上,或者陣風10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6)全市發生中度乾旱;
(7)市管河道發生重大險情。
4.4.2 Ⅲ級回響行動
市防指副總指揮主持會商,指揮部成員單位參加,分析災情發展動態,適時啟動Ⅲ級回響。
(1)市防指加強工作領導,同時將情況上報市政府;加強汛情、旱情、工情監測和預報,及時掌握汛情、旱情、工情災情及發展變化趨勢,並派出工作組赴一線指導相關工作;根據需要定期在電視台等新聞媒體發布汛情、旱情通報,通報災情及救災行動情況。市防指各成員單位在指揮部的統一部署下,按照職責分工要求做好防汛抗旱防台工作。
(2)相關區市縣、先導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落實各項應對措施,按照預案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4.5 Ⅳ級應急回響
4.5.1 Ⅳ級應急回響條件
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啟動Ⅳ級應急回響:
(1)某個流域發生一般洪水;
(2)某區市縣、先導區發生一般洪澇災害;
(3)某小型水庫發生險情;
(4)市氣象局發布颱風藍色預警(24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6級以上,或者陣風8級以上並可能持續);
(5)全市發生輕度乾旱;
(7)重點河道險工險段等發生重大險情;
(8)市管河道下游發生較大險情。
4.5.2 Ⅳ級回響行動
市防指副總指揮主持會商,指揮部成員參加,分析災情發展動態,適時啟動Ⅳ級回響。
(1)市防指加強工作領導,同時將情況上報市政府;加強汛情、旱情、工情監測和預報,及時掌握汛情、旱情、工情災情及發展變化趨勢。市防辦派出工作組赴一線指導相關工作;根據需要定期在電視台等新聞媒體發布汛情、旱情通報,通報災情及救災行動情況。市防指各成員單位在指揮部的統一部署下,按照職責分工要求做好防汛抗旱防台工作。
(2)相關區市縣、先導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落實各項應對措施,按照預案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4.6 不同災害的應急回響措施
4.6.1 河流洪水
(1)當河流水位超過警戒水位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經批准的防洪預案和防汛責任制的要求,組織人員和民眾防汛隊伍巡堤查險,嚴密布防。
(2)當河流洪水位繼續上漲,危及重點保護對象時,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承擔防汛任務的部門、單位,應根據河流水情和洪水預報,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防禦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適時調度運用防洪工程,調節水庫攔洪錯峰,開啟節制閘泄洪,清除河道阻水障礙物,臨時搶護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
(3)在緊急情況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有關規定,縣級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並行使相關權利,在確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採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搶險的順利實施。
4.6.2 洪澇災害
(1)當出現洪澇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科學調度水利工程和移動排澇設備,開展自排和抽排,儘快排出澇水,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2)在河道防汛形勢緊張時,要正確處理排澇與防洪的關係,避免因排澇而增加防汛的壓力。
4.6.3 山洪災害
(1)山洪災害應急處理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水務、國土資源、氣象、民政、建設、環保等各有關部門及事發地鄉(鎮)政府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當山洪災害易發區雨量觀測點降雨量達到一定數量或觀測山體發生變形有滑動趨勢時,由當地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及時發出警報,當地政府對緊急轉移民眾做出決策,如需轉移時,應立即通知相關鄉鎮或村組按預案組織人員安全撤離。
(3)轉移受威脅地區的民眾,應本著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則進行,先人員後財產,先老幼病殘後其他人員,先轉移危險區人員和警戒區人員,防止出現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發生。
(4)當發生山洪災害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或有關部門應組織水務、國土資源、氣象、民政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觀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山洪災害造成更大損失。
(5)發生山洪災害後,若導致人員傷亡,應立即組織人員或搶險突擊隊緊急搶救,必要時向當地駐軍、武警部隊和上級政府請求救援。
(6)如山洪土石流、滑坡體堵塞河道,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或有關部門應召集有關部門、有關專家研究處理方案,儘快採取應急措施,避免發生更大的災害。
4.6.4 風暴潮災害
(1)風暴潮災害應急處理由漁業防台防汛指揮機構負責。
(2)發布颱風警報階段。
① 氣象部門對颱風發展趨勢提出具體的分析和預報意見,並立即報同級政府、漁業防台防汛指揮機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
② 海洋部門根據颱風動向,分析、預報風暴潮,並及時報同級政府、漁業防台防汛指揮機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③ 沿海地區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領導及水利工程防汛負責人、風潮堤工程責任人應根據颱風警報上崗到位值班,並部署防禦颱風的各項準備工作。
④ 防汛指揮機構督促相關地區組織力量加強巡查,督促對病險堤防、水庫、涵閘、防潮堤進行搶護或採取必要的緊急處置措施。颱風可能明顯影響的地區,按批准臨時超蓄的水庫應將水位降到汛限水位。水文部門做好洪水測報的各項準備。當地政府做好受颱風威脅地區民眾的安全轉移準備工作。
⑤ 海上作業單位通知出海船隻回港避風或就近港口避風。海洋漁業、海事、港口等部門部署檢查船隻歸港錨固情況,敦促沿海地區做好灘涂養殖、網箱加固及漁排上人員安全轉移工作;成熟的農作物、食鹽、漁業產品應組織搶收搶護。
⑥ 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部門及時播發颱風警報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防禦部署。
(3)發布颱風緊急警報階段。
① 颱風可能影響地區的漁業防台防汛指揮機構、各級防汛指揮機構領導及水利工程防汛負責人應立即上崗到位值班,根據當地防禦洪水(颱風)方案進一步檢查各項防禦措施落實情況。對颱風可能登入地區和可能嚴重影響的地區,當地縣級以上政府應發布防颱風動員令,組織防颱風工作,派出工作組深入第一線,做好宣傳發動工作,落實防颱風措施和民眾安全轉移措施,指揮防颱風和搶險工作。
② 氣象部門應做出颱風可能登入地點、時間和颱風暴雨的量級和雨區的預報。海洋部門應做出風暴潮預報。水文部門應根據氣象部門的降雨預報,提早做出河流洪水的預報。
③ 海上作業單位應檢查船隻進港情況,尚未回港的應採取應急措施。對停港避風的船隻應落實防撞等保全措施。
④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做好工程的保全工作,並根據降雨量、洪水預報,控制運用水庫、水閘及河湖洪水調度運行;落實蓄滯洪區分洪的各項準備;搶險人員加強對工程的巡查。防潮堤管理人員臨時撤離至安全地帶。
⑤ 洪水預報將要受淹和受風暴潮影響的地區,做好人員、物資的轉移。山洪、滑坡易發地區提高警惕,落實應急措施。
⑥ 颱風將登入和颱風中心可能經過的地區,當地政府組織居住在危房的人員及時轉移,組織有關部門做好高空作業設施防護工作;電力、通信部門落實搶修人員,一旦損壞迅速組織搶修,保證供電和通信暢通;城建部門做好市區樹木的保護工作;醫療衛生部門做好搶救傷員的應急處置方案。
⑦ 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部門應增加對颱風預報和防颱風措施的播放和刊載。
⑧ 駐地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根據搶險救災預案,做好各項準備,一有任務即迅速趕往現場。衛生醫療部門應組織醫療隊集結待命。公安部門做好社會治安工作。
⑨ 各級漁業防台防汛指揮機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向上一級漁業防台防汛指揮機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匯報防颱風行動情況。
4.6.5 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
(1)當出現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前期徵兆時,防汛責任單位要迅速調集人力、物力全力組織搶險,儘可能控制險情,並及時向下游發出警報。主要河道堤防決口、水閘垮塌和水庫垮壩等事件應立即報告市防指。
(2)堤防決口、水閘垮塌、水庫潰壩的應急處理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視情況組織搶築二道防線,控制洪水影響範圍,儘可能減少災害損失。當地政府應迅速組織受影響民眾轉移。
(3)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況在適當時機組織實施堤防堵口,調度有關水利工程,為實施堤防堵口創造條件,並應明確堵口、搶護的行政、技術責任人,啟動堵口、搶護應急預案,及時調集人力、物力迅速實施堵口、搶護。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領導應立即帶領專家趕赴現場指導。
4.6.6 乾旱災害
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按輕度、中度、嚴重、特大4個乾旱等級,制定相應的應急抗旱措施,並負責組織抗旱工作。
(1)輕度乾旱。
① 做好乾旱地區計畫用水;
② 在確保農村人畜飲水的前提下,積極組織抗旱水源及臨時設施搶灌受旱農田;
③ 適時實施人工增雨作業。
(2)中度乾旱。
優先保障城鄉生活、工業生產用水,儘量保證農業生產和生態不遭受大的影響。主要採取下列措施:
① 加強水資源統一管理、調度,啟用應急備用水源;
② 應急打井,設定臨時抽水泵站,開挖輸水渠道或者臨時在河道溝渠內截水,使用再生水、微鹹水、海水等非常規水源;
③ 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
④ 組織向人畜飲水困難地區送水。
(3)嚴重乾旱。
優先保障城鄉生活用水和工業生產用水,盡力保證農業生產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主要採取下列措施:
① 加強水資源統一管理、調度,啟用應急備用水源;
② 應急打井,設定臨時抽水泵站,開挖輸水渠道或者臨時在河道溝渠內截水,使用再生水、微鹹水、海水等非常規水源;
③ 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
④ 組織向人畜飲水困難地區送水;
⑤ 壓減供水指標;
⑥ 限制或者暫停高耗水行業用水;
⑦ 限制或者暫停排放工業污水;
⑧ 縮小農業供水範圍或者減少農業供水量;
⑨ 限時或者限量供應城鎮居民生活用水。
(4)特大幹旱。
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飲用水安全,適度保證工農業生產用水。主要採取下列措施:
① 加強水資源統一管理、調度,啟用應急備用水源;
② 應急打井,設定臨時抽水泵站,開挖輸水渠道或者臨時在河道溝渠內截水,使用再生水、微鹹水、海水等非常規水源;
③ 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
④ 組織向人畜飲水困難地區送水;
⑤ 壓減供水指標;
⑥ 限制或者暫停高耗水行業用水;
⑦ 限制或者暫停排放工業污水;
⑧ 縮小農業供水範圍或者減少農業供水量;
⑨ 限時或者限量供應城鎮居民生活用水。
4.7 信息報送和處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詳實,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核實情況,隨後補報詳情。
4.7.3 凡經本級或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採用和發布的水旱災害、工程搶險等信息,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調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4.7.4 市防指接到重大的汛情、旱情、險情、災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市委、市政府、省防指和國家防總,並及時續報。
4.8 指揮和調度
4.8.1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根據需要成立前線指揮部。在採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向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並及時上報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
4.8.2 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及防汛責任人應迅速上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質,預測事態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並按規定的處置程式,組織指揮有關單位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迅速採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4.8.3 發生重大水旱災害後,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派出由領導帶隊的工作組趕赴現場,加強領導、指導工作,必要時成立前線指揮部。
4.9 搶險救災
4.9.1 出現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後,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的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並立即與相關部門聯繫。
4.9.2 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具體情況,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供當地政府或上一級相關部門指揮決策。
4.9.3 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迅速調集本部門的資源和力量,提供技術支持;組織當地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開展現場處置或救援工作。主要河道堤防決口的堵復、水庫重大險情的搶護應按照事先制定的搶險預案進行,主要由部隊搶險隊伍和地方專業搶險隊等實施。
4.9.4 處置水旱災害和工程重大險情時,應按照職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各部門、各單位應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
4.10 安全防護和醫療救護
4.10.1 各級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高度重視應急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套用。
4.10.2 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況做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應採取防護措施以保證自身安全。參加一線抗洪搶險的人員,必須穿救生衣。當現場受到污染時,應按要求為搶險人員配備防護設施,撤離時應進行消毒、去污處理。
4.10.3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政府應及時做好民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當地政府和上級領導機構的指令,及時發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對轉移的民眾,由當地政府負責提供緊急避難場所,妥善安置災區民眾,保證基本生活。
4.10.6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衛生部門加強受影響地區的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病措施,並派出醫療小分隊,對受傷的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必要時,事發地政府可緊急動員當地醫療機構在現場設立緊急救護所。
4.11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11.1 出現水旱災害後,事發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政府批准,對重點地區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
4.11.2 必要時可通過當地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徵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
4.12 信息發布
4.12.1 防汛抗旱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4.12.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動態等由市防指統一審核和發布;涉及水旱災情的,由市防辦會同民政部門審核和發布;涉及軍隊的,由軍隊有關部門審核。
4.12.3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發新聞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12.4 地方信息發布:重點汛區、災區和發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動態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核和發布;涉及水旱災情的,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民政部門審核和發布。
4.13 應急結束
4.13.1 當洪水災害、極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或險情基本消除、供水基本解決時,市防指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宣布應急回響結束。
4.13.2 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抗旱期規定徵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結束後,未使用的應當及時歸還或入庫儲存,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做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結束後依法向有關部門補辦手續;有關地方政府對取土後的土地組織復墾,對砍伐的林木組織補種。
4.13.3 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政府進一步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修復水毀設施,儘可能減少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應急保障
5.1 通信與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暢通的責任。
5.1.2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以公用通信網為主的原則,合理組建防汛專用通信網路,加快信息傳輸現代化建設,逐步實現對重要防洪工程的實時監測,確保信息及時暢通傳輸。堤防及水庫管理單位必須配備通信設施。
5.1.3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調通信管理局,按照防汛抗旱的實際需要,將有關要求納入應急通信保障預案。出現突發事件後,通信部門應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修損壞的通信設施,努力保證防汛抗旱通信暢通。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為防汛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緊急情況下,應充分利用公共廣播和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簡訊等手段發布信息,通知民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應急支援與裝備保障
5.2.1 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1)對歷史上的重點險工險段或易出險的水利工程設施,應提前編制工程應急搶險預案,以備緊急情況下據險施策;當出現新的險情後,應派工程技術人員趕赴現場,研究最佳化除險方案,並由工程防汛安全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儲備常規的防汛搶險、救生、抗旱救災所需的機械、設備、物資、器材等,以滿足搶險急需。
5.2.2 應急隊伍保障
(1)防汛隊伍。
①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預備役民兵是抗洪搶險的重要力量。
② 防汛搶險隊伍分為民眾搶險隊伍、部隊搶險隊伍和地方專業搶險隊伍。民眾搶險隊伍主要為搶險提供勞動力,部隊搶險隊伍主要完成急、難、險、重的搶險任務,地方專業搶險隊伍除全力參加搶險外,還擔負技術指導任務。
各區市縣、先導區根據情況,組建本級防汛抗旱專業隊伍。
③ 調動防汛搶險隊程式:一是各區市縣、先導區需要市級防汛抗旱搶險隊支持時,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市防指提出調動申請,由市防指批准。二是需要其他區市縣、先導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管理的防汛機動搶險隊支持時,由所需要地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市防指提出調動申請,由市防指協商調動。
④ 調動部隊參加搶險程式:市防指組織的搶險救災需要部隊參加的,由市防指根據需要向部隊提出申請,由部隊根據部隊有關規定辦理。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組織的搶險救災需要軍隊參加的,應向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軍隊成員單位提出申請,由軍隊成員單位按照軍隊有關規定辦理。
(2)抗旱隊伍。
抗旱期間,地方各級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部應組織動員社會公眾力量投入抗旱救災工作。各級抗旱服務組織應服從本級抗旱指揮機構調度,為受旱地區提供機動抗旱設備,維修抗旱機具,租賃、銷售抗旱物資,為飲水困難地區應急送水,為農民提供抗旱信息和技術諮詢等方面的服務。
5.2.3 供電保障
供電部門主要負責抗洪搶險、抗旱救災等方面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5.2.4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主要負責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旱救災物資運輸;負責大洪水時用於搶險、救災車輛的及時調配。
5.2.5 醫療衛生保障
醫療衛生防疫部門主要負責水旱災區疾病防治的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救護隊赴災區巡醫問診,負責災區防疫消毒、搶救傷員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做好水旱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洪抗旱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抗災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負責組織搞好防汛搶險、分洪爆破時的戒嚴、警衛工作,維護災區的社會治安秩序。
5.2.7 物資保障
防汛物資儲備工作實行“分級儲備和管理、統一調配、合理負擔”的原則。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應按規範儲備防汛搶險物資,並做好生產流程和生產能力儲備的有關工作。易旱地區應當貯備一定數量的抗旱物資,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調用。
5.2.8 資金保障
各級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用於本地區遭受嚴重水旱災害的工程修復補助。
5.2.9 社會動員保障
(1)遵照《防洪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責任,都有保護水利工程設施和參加抗旱工作的責任。
(2)汛期或旱季,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水旱災害的發展,做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組成部門,在嚴重水旱災害期間,應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抗旱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災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
(4)各級政府應加強對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關鍵時期,各級防汛抗旱行政首長應靠前指揮,組織指揮廣大幹部民眾奮力抗災減災。
5.3 技術保障
(1)建設全市防汛抗旱指揮系統。開展防洪抗旱新技術研究。建立完善以市防指為中心的市、縣兩級防汛通信與計算機網路系統。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建立專家組。當發生水旱災害時,統一調派專家參加會商,或趕赴發生工程險情的現場指導搶險,以及指導抗洪抗旱救災等。
(3)完善乾旱、暴雨等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分析處理、信息傳輸和信息綜合加工為主體的預警系統,提高幹旱、暴雨災害預警能力。
5.4 宣傳、培訓和演習
5.4.1 宣傳
(1)防汛抗旱等方面的公眾信息交流,實行分級負責制。
(2)重要信息發布實行新聞發言人制度,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指定發言人,通過本地新聞媒體統一向社會發布。一般公眾信息由本級防汛抗旱指揮部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
5.4.2 培訓
(1)採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組織培訓。
(2)培訓工作應結合實際,採取多種組織形式,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實行分類指導,保證培訓工作質量。
5.4.3 演習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每年舉行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習,特別是抗洪搶險和疏散撤離災區民眾的演習,以檢驗、完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能力。
(2)專業搶險隊伍必須針對當地易發生的各類險情,每年有針對性地進行抗洪搶險演習。
(3)市防指負責組織多個部門聯合進行專業搶險救災演習。
善後工作
發生水旱災害的地方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區生活供給、衛生防疫、救災物資供應、治安管理、學校複課、水毀修復、恢復生產和重建家園等善後工作。
6.1 救災
6.1.1 發生重大災情時,災區政府應成立救災指揮部,負責災害救助的組織、協調和指揮工作。根據救災工作實際需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派聯絡員參加指揮部辦公室工作。
6.1.2 民政部門負責受災民眾生活救助。及時調配救災款物,組織轉移安置受災民眾,安排好受災民眾臨時生活,協調相關部門對受災民眾倒塌房屋進行恢復重建,保證災民有糧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實解決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問題。
6.1.3 衛生部門負責調配醫務技術力量,搶救因災傷病人員,對污染源進行消毒處理,對災區重大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理,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
6.1.4 當地政府應組織環保等部門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進行清除。
6.1.5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災情實際發生狀況,做好相應的救助工作。
6.2 防汛抗旱搶險物料補充
針對當年防汛抗旱搶險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和常規防汛的要求,及時補充到位。
6.3 水毀工程修復
6.3.1 對影響當年防洪安全和城鄉供水安全的水毀工程,應儘快修復。防洪工程應力爭在下次洪水到來之前,做到恢復主體功能;抗旱水源工程應儘快恢復功能。
6.3.2 遭到毀壞的交通、電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應儘快組織修復,恢復功能。
6.4 災後重建
各相關部門應儘快組織災後重建工作,災後重建原則上按原標準恢復,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提高標準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評價
每年各級防汛抗旱部門應針對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和環節進行定性和定量的總結、分析、評估。引進外部評價機制,徵求社會各界和民眾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從防洪抗旱工程的規劃、設計、運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個方面提出改進建議,以進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附 則
7.1 名詞術語定義
7.1.1 洪水風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