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地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為了確保在發生突發性地質災害時能及時、有效地實施救助,提高對地質災害的應急反應能力,促進我區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生命和財產損失,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及有關規定編制該預案。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減輕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貴州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區範圍內處置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裂縫、地面塌陷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地質災害。
1.4 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以人為本。建立健全群測群防、專業監測網路和地質災害預報預警、應急處置機制,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屬地管理,條塊結合。建立健全按災害級別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各級人民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
2、組織體系和職責任務
地區國土資源局負責全區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出現超出事發的縣市區級人民政府(管委會)處置能力,需由行署負責處置的地質災害時,根據地區國土資源局的建議,地區行署成立臨時性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進處置。
出現超出行署處置能力的,需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特大、大型地質災害時,由行署提請省人民政府協調進行處置。
指揮部負責中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搶險工作的指揮和部署。其組成人員如下:
指 揮 長:行署專員
副指揮長:行署副專員
地區國土資源局局長
成 員:地區國土資源局、地區民政局、地區發展和改革局、地區經貿局、地區教育局、地區公安局、地區財政局、地區建設局、地區交通局、地區公路局、地區煤炭局、地區水利局、地區水文局、地區農業局、地區林業局、地區商務局、地區衛生局、地區畜牧獸醫局、地區審計局、地區廣電局、地區統計局、地區糧食局、畢節軍分區、武警支隊、地區電力公司、地區氣象局、地區安監局、地區電信局、畢節移動通訊公司、畢節聯通公司等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組成。
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地委、行署有關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指示精神,確定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方案,組織領導、指揮、協調全區範圍內中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搶險救災工作;部署和組織跨部門、跨地區的緊急救援;協調畢節軍分區、武警支隊參與地方搶險救災;處理其他有關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的重要工作。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地區國土資源局地災辦。辦公室主任由地區地災辦主任擔任。辦公室主要職責是:匯集、上報險情災情和應急處置與救災進展情況;提出具體的應急處置與救災方案和措施建議;貫徹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有關縣市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並督促落實;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災害發展趨勢,對災害損失及影響進行評估,為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起草指揮部檔案、簡報,負責指揮部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指導縣市區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的業務工作;承擔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縣市區級人民政府可以參照地區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結合本地實際,成立相應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
發生地質災害或者出現地質災害險情時,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地質災害搶險救災的需要成立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救災指揮機構。
3、監測、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監測
各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區域地質災害監測和預報工作,健全工作制度和聯繫制度,層層落實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群測群防工作,確保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和重要防護區,由各縣市區、鄉(鎮)、村負責巡視監測工作,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監測內容及方法;與工程設施直接有關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由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監測。
3.2 預防預報預警信息
3.2.1 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預防為主的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體系,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建設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路和專業監測網路,形成覆蓋全區的地質災害監測網路。國土資源、水利、水文、氣象等部門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與全區水文、氣象監測網路互聯,連線國務院有關部門、省有關部門、地有關部門、縣市區、鄉(鎮)的地質災害信息系統,及時傳送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汛情和氣象信息。
3.2.2 信息收集與分析
負責地質災害監測的單位要廣泛收集整理與突發地質災害預防預警有關的數據資料和信息,進行地質災害中、短期趨勢預測,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料資料庫,實現各部門間的共享。
3.3 預防預警行動
3.3.1 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本級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成員單位,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每年年初擬訂本年度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要標明轄內主要災害點的分布,說明主要災害點的威脅對象和範圍,明確重點防範期,制訂具體有效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確定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3.3.2 地質災害險情巡查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和專業監測網路的作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範,發現險情時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管委會)和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及時劃定災害危險區,設定危險區警示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根據險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對策,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險防治措施,情況危急時,應強制性組織避災疏散。
3.3.3 “防災明白卡”發放
為提高民眾的防災意識和能力,縣鄉人民政府(管委會)要根據當地已查出的地質災害危險點、隱患點,將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具體單位,落實到鄉(鎮)長和村委會主任以及受災害隱患點威脅的村民,要將涉及地質災害防治內容的“明白卡”發到村民手中。
3.3.4 建立地質災害預報預警制度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防汛、氣象等部門要加強合作,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並將預報預警結果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同時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當發出某個區域有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預警預報後,當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各單位和當地民眾要對照“防災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災的各項工作。
3.4 地質災害速報制度
3.4.1 速報時限要求
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當地出現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質災害報告後,必須在2個小時內速報縣級人民政府、地區國土資源局和省國土資源廳,同時可直接速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並可抄報省級相關部門。
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當地出現小型地質災害後,應在12小時內速報縣級人民政府和地區國土資源局,同時可直接速報省國土資源廳並抄報省級相關部門。
3.4.2 速報內容
災害速報的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出現的地點和時間、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引發因素和發展趨勢等。對已發生的地質災害,速報內容還要包括死亡和失蹤的人數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等。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有新的變化時,必須及時續報。禁止隱瞞、謊報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4、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分級
地質災害按危險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地質災害災情4級:
4.1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Ⅰ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4.2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Ⅱ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4.3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Ⅲ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 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中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中型地質災害災情。
4.4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Ⅳ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小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小型地質災害災情。
5、應急回響
地質災害應急工作按照險情和災情等級,實行分級回響。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防止災情的加劇和危害的擴大。
5.1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回響(Ⅰ級)
出現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時,立即啟動地、縣市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迅速開展應急搶險救災工作。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按照各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立即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展開應急搶險救災工作。同時,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對是否轉移民眾和採取的應急措施作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民眾避災疏散。特大型地質災害的應急搶險救災工作,在省級應急機構未介入之前,由地區應急防治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防治指揮部的成員單位,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導致的人員傷亡。
5.2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回響(Ⅱ級)
出現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大型地質災害災情時,地、縣市區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市區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對是否轉移民眾和採取的應急措施作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誌,確定預警信息和撤離路線,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險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民眾避災疏散。
大型地質災害的應急搶險救災工作,在省級應急機構未介入之前,由地區應急防治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防治指揮部的成員單位,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和次生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
5.3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回響(Ⅲ級)
出現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中型地質災害災情時,地、縣市區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對是否轉移民眾和採取的應急措施作出決策;及時規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民眾避災疏散。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中型地質災害災情的應急工作在行署的領導下,由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和次生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
必要時,可由地區應急機構爭取省級應急機構的幫助。
5.4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回響(Ⅳ級)
出現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小型地質災害災情時,縣市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對是否轉移民眾和採取的應急措施作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民眾避災疏散。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小型地質災害災情的應急工作在本縣市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本縣市區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縣市區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和次生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必要時,行署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工作。
5.5 應急回響結束
經專家組鑑定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後,經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批准,縣市區級人民政府撤銷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應急回響宣布結束。
6、 應急回響工作分工
6.1 人員搶救與工程搶救
畢節軍分區、武警支隊、消防支隊:按照《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規定,迅速調集部隊或者民兵預備役人員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人員,並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工程搶救。
公安局:協助災區政府做好動員受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疏散、轉移工作,情況危急時,可強制組織避災疏散;參與搶險救災工作,對被壓埋人員進行搶救;對已經發生或者可能引發的水災、火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次生災害進行滅火和搶險救援,消除隱患。
建設局:督促、指導發生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地區的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危房檢查及在建工程的規範管理,配合當地政府做好危房居民安全轉移;督促災區供水、供氣通訊等單位加強對供水設施的防護、巡查和搶修因災受損的市政公用設施,儘快恢復影響人民民眾生活的供水、通訊等市政公用設施。
水利局:組織和督促當地水利主管部門開展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地質災害的巡查、搶險、救助工作;負責地質災害引發的次生洪澇災害的處置。
教育局:督促、指導學校組織師生員工避險轉移,作出暫時停課和複課的決定;指導、督促和幫助災區政府修復受損毀校舍和應急調配教學資源,妥善解決災區學生的就學問題。
電力公司:組織災區供電部門進行電力搶修,恢復電力供應,全力保障災區生命線工程、醫院、重點工程、軍事等重要用戶的電力供應。
國土資源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發生實況、地質災害的監測等相關資料信息,組織應急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並對災害發展趨勢進行預測,提出應急防治與救災措施建議;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和施工隊伍實施必要的應急治理工程,減緩和排除險情災情進一步發展。
6.2 應急調查、監測與治理
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災情險情的速報和應急調查與監測工作,聘請有關技術人員配合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調查,提出應急防治措施並提交應急調查報告,對災害發展趨勢進行預測;匯集、上報災情險情和應急處置與救災進展情況;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業技術和施工隊伍,實施必要的應急治理工程,減緩和排除險情災難進一步發展。
水文局、水利局:負責汛情的監測,通報汛情動態。
氣象局:負責收集、分析有關氣象信息,會同地區國土資源局做好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根據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對重點地區未來3天內的降水、天氣狀況等氣象要素做出預報並及時通報。
6.3 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
衛生局:迅速組織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隊伍趕赴災區開展傷員救治工作;對災區可能發生的傳染疾病加強監測並採取有效預防措施,控制和防止暴發流行;加強災區的飲用水源衛生消毒、衛生安全的監管,防止食物中毒等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
畜牧獸醫局:負責組織災區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加強動物疫情的監測,切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動物疫情的暴發流行。
經貿局:負責協調災區所需重大救災物資的緊急調用。
其他部門要配合衛生、醫藥部門,做好衛生防疫以及傷亡人員的搶救、處理工作,並向受災人員提供精神、心理衛生方面的幫助。
6.4 治安、交通和通訊
公安局、武警支隊:做好災區社會治安穩定的維護工作,打擊違法犯罪活動,預防和處置因地質災害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必要時,對災區和通往災區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公安局、交通局:組織力量搶修因災損壞的公路、水運設施,保障交通幹線和搶險救災重要路線的暢通;做好搶險救災人員、物資、設備、藥物、食品以及撤離人員的緊急運輸工作;在危險路段設立醒目的警示標誌,警示過往車輛和行人。
電信公司、電力公司:負責組織、協調電力、通信運營企業儘快修復受到破壞的通信設施,保證應急通信、電力暢通,保障通信設施安全。
6.5 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局:組織協調做好災民的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調配救災救濟物品,協助災區各級人民政府及時設定避險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妥善安置和救濟災民,安排好災民生活;加強對救災款物分配、發放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商務局:負責組織實施災區生活必需品和主要副食品的市場供應。
災區政府:組織災民安全轉移疏散,並做好災民的安置工作。
6.6 信息報送和處理
國土資源局:負責實時報送險情災情動態,及時分折、預測發展趨勢;隨時根據險情災情變化提出應急防範的對策、措施,並報告行署,及時發布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進展情況。
6.7 應急資金保障
財政局:負責做好本級預算應急救災及應急處置所需資金的籌集和落實;做好應急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的分配、使用、監督和管理等工作。
發展和改革局:負責重大救災項目的協調安排和監督管理。
民政局:負責做好省級、地級應急救濟款的發放工作。
6.8 次生災害防範
武警、消防支隊、計畫發展局、經貿局、安監局、水利局、建設局、供電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局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迅速調集資源和力量,配合當地政府開展各項處置和救援工作,及時提供人員、裝備、設備、技術支援,並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減緩次生災害的發生及其造成的損失,防止災害的擴大。
6.9 應急人員安全防護
各類搶險救援隊及其人員要採取防範措施,確保自身安全。對災損建築物能否進入、被壓埋人員能否施救、因排險施救而引發或加劇災害發生的危險要進行危險性評估,及時通知現場指揮和救援人員。在施救過程中發現危險,應及時通知現場指揮和救援人員撤離現場。
7、善後處理
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發生後,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應做好災區民眾的思想工作,安定民眾情緒,組織開展生產自救,儘快恢復生產,及時部署地質災害治理或者避讓搬遷;計畫發展局做好災區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的計畫安排;民政等相關部門做好救災物資調配和災民安置工作;財政部門安排必要的救災補助資金;宣傳部門加強協調和指導,組織新聞單位及時、準確、客觀地報導搶險救災的工作情況。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認真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組織督辦治理地質災害隱患點,協助、指導受地質災害威脅的居民的避讓搬遷;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地質災害調查,並將地質災害調查處置結果上報行署和地區國土資源局。
因救災需要,臨時調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施、設備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應及時歸還;造成損失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8、應急保障
8.1 應急隊伍、資金、物資、裝備保障
加強地質災害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建設,確保災害發生後應急防治與救災力量及時到位。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武警部隊、鄉鎮(村、社)應急救援志願者組織等平時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練,提高應急防治與救災能力。
各級財政局:負責做好本級應急救災及應急處置所需資金的籌集和落實。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儲備用於災民安置、醫療衛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搶險救災專用物資,保證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
各級經貿局:負責煤、電、油、運的綜合協調等工作。
8.2 通信與信息傳遞
要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把有線電話、移動手機、無線電台及網際網路等有機結合起來,建立覆蓋全區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信息網並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8.3 宣傳、培訓與演練
各級政府應加強公眾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與培訓救災知識的普及,對廣大幹部和民眾進行多層次多方位的地質災害防治知識教育與救災知識的普及,不斷提高公眾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時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習和培訓工作。
8.4 監督檢查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對上述各項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保障工作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檢查,及時總結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的經驗和教訓。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制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實施意見並組織各部門、各單位負責落實。
9、預案管理與更新
9.1 預案管理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以參照《地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制訂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批准後實施。各縣市區的應急預案應報地區國土資源局地災辦備案。
9.2 預案更新
本預案由地區國土資源局負責根據實際情況修訂,報行署批准。
10、責任與獎懲
10.1 獎勵
對在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中貢獻突出需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10.2 責任追究
對引發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追究,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對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中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11、附則
11.1 名詞述語的定義與說明
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地質災害危險區: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者地段。
次生災害: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
生命線設施:指供水、供電、糧油、排水、燃料、熱力系統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設施。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築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1.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地區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11.3 預案的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畢節地區2005年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畢署辦通〔2005〕20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