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佛岡縣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鎮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佛岡縣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業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如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縣國土資源局反映。
佛岡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6日
佛岡縣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 為有效處置突發地質災害,提高應急工作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 法》、國務院《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廣東省自然災害救濟工作規定》《廣東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清遠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清府辦 〔2009〕53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二)本預案適用於縣內處置因自然因素或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地質災害險情和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工作。
(三) 本預案所稱地質災害險情,是指在自然因素或人為活動的影響下出現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較大並對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構成重大威脅的情況;突發地質災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為工程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 害。
(四)各鎮黨委、政府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地質災害應急管理體制。
(五)各有關部門、單位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六)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的原則是:政府統籌協調,民眾廣泛參與,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分級管理,屬地為主,綜合協調,快速高效。
二、組織機構和部門職責
(一) 縣地質災害防治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縣長擔任領導小組組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和縣國土資源局領導、縣委宣傳部副部長、縣民政局分管救災減災工 作的副局長擔任副組長。縣武裝部、縣應急辦、縣國土資源局、縣交運局、縣住建局、縣水務局、縣民政局、縣公安局、武警佛岡中隊、縣衛計局、縣氣象局、縣財 政局、縣發改局、縣經信局、縣安監局、縣科農局、縣文廣新局、佛岡供電局、無線電管理辦公室等部門的負責同志任領導小組成員。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統一領導全縣地質災害應急工作,協調解決地質災害處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等。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國土資源局,辦公室主任由縣國土資源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縣國土資源局分管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副局長兼任。
(二) 應急指揮部。出現中型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發生中型地質災害後,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與災害發生地的鎮政府主要領導成立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應急指揮部 由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或組長指定的副組長任指揮長,其他副組長及災害發生地鎮級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任副指揮長。有關部門、單位領導為指揮部成 員。
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中型地質災害險情的應急處置工作和救災工作,主持災情、險情會商,確定搶險與救災 工作方案,協調縣武裝部和縣武警中隊指揮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工作,部署和組織對受災地區進行緊急救援,指導各鎮應急指揮部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等。
(三) 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在縣政府和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協調下,各司其職,通力合作,做好中型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全力配 合省、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做好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根據處置工作需要,協助各鎮人民政府做好小型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的有關工作。
(四)各有關部門職責。
1.縣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單位做好地質災害險情和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宣傳報導,負責應急指揮部的新聞發布工作。
2.縣應急辦:協助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領導指揮、協調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各鎮應急指揮部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3.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調查、核實險情或災情發生的地點、時間、規模、潛在威脅、影響範圍、誘發因素;調集專業部門或專業人員開展應急調查,組織對險情、 災情及災害體動態變化的監測,劃定危險區或警戒區,設定警示標誌;組織專業施工隊伍實施必要的應急治理工程,減緩險情或災情進一步發展,排除險情,確保現 場救援人員的安全;組織專家分析、預測險情、災情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與救災措施的建議,為指揮部應急處置工作提供依據;匯集險情災情與應急處置有關信 息,承擔指揮部檔案、簡報的起草和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及歸檔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向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市國土資源局報告險情、災情信息和地質災 害應急調查及應急處置情況。
4.縣武裝部:負責組織協調民兵預備役的搶險救助工作。
5.縣交運局: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搶修因災損毀的交通公路設施;在危險地段設立警示標誌;做好搶險救災人員、物質以及撤離人員的緊急運輸工作。
6.縣住建局:負責組織鑑定、搶修因災損壞的房屋,協助選擇轉移人員住所、避災場所和恢復重建的工程設計施工工作。
7.縣水務局:組織和督促當地水利主管部門開展因地質災害引發的次生洪澇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開展對水情、汛情的監測並及時向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汛情動態。
8. 縣民政局: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調運救災物資,協助災區各鎮人民政府及時設定避險場所和救濟物質供應點,組織轉移、安置和救濟災民;核定和報告災 情;對救災款物分配、發放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及時向縣政府、市政府和省政府及市民政局、省民政廳報告災民救助、安置情況。
9.縣公安 局: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各鎮派出所維護災區社會治安,打擊蓄意擴大化傳播地質災害險情的違法活動;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因地質災害引發的群體性治安事件; 參與搶險救災,協助災區政府動員受災害威脅的人員及時疏散,情況危急時,根據當地政府和應急指揮部的指示,採取措施組織強制避險疏散;做好進出災區道路和 災區內交通疏導工作。
10.武警中隊:積極參與搶險救助、維護災區社會秩序等工作。
11.縣氣象局:負責氣象信息的收集,聯合有關部門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對災區的天氣、氣象條件進行監測預報,並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和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12.縣衛計局:負責調度醫療衛生技術力量和資源,及時救治、轉移受災傷病員;做好災區防疫工作,加強災區飲用水的衛生監督工作,防止災區疫情、疾病的傳播、蔓延;及時向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報告醫療救助和防疫情況。
13.縣發改局:負責重大救災基建項目的協調安排和監督管理。“協調建設資金,組織、協調救災物資的調撥和供應”,縣一級應具體到各部門負責。
14.縣財政局:負責籌措和落實由縣級財政負擔的應急工作和救災補助資金,保障搶險救災工作正常進行,做好應急工作和救災補助資金分配及使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15.縣經信局:協調郵電、通信、電力、商業、物質、醫藥等部門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協調煤、電、油等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費品的應急保障。
16.縣安監局:負責組織協調處置因突發地質災害引發的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
17.縣科農局:負責組織、協調災區動物疾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加強動物疫情的監測;及時組織、協調和調配有關農用救災物資,協助災區及時做好農業救災復產工作。
18.縣文廣新局:負責搶險救災的宣傳報導。
19.佛岡供電局:負責組織災區電力設施搶修,恢復電力供應;及時向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報告電力搶修和搶險情況。
20.縣無線電管理辦公室:負責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與地質災害發生地之間的無線電通信業務頻率的正常使用。
(五)根據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各鎮人民政府應當緊急調集搶險救災應急人員及物質、交通工具和相關的設施、設備。
三、地質災害險情與災情分級
地質災害根據危害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地質災害災情四級。
(一)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地質災害災情
受地質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含)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含)以上的為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為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二)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地質災害災情
受地質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為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為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三)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地質災害災情
受地質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為中型地質災害災情。
(四)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地質災害災情
受地質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為小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為小型地質災害災情。
四、預警與應急回響
(一)預警發布。根據監測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地質災害進行預警,預警信息包括突發地質災害的類型、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通過廣播、通信、警報器、宣傳車、銅鑼聲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突 發地質災害預警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啟動Ⅰ、Ⅱ級應急回響由省人民政府發布;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由市人民政府發布;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由縣級人民政府 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地質災害預警信息,但在緊急情況下,地質災害隱患點監測責任人在向當地鎮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所報告的同時,可以按 該地質災害隱患點應急預案或“地質災害避險明白卡”預定的預警信號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受該地質災害隱患點威脅的單位和人員發布預警信號。
(二)應急回響。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遵循分級回響,地質災害應急回響級別根據地質災害的級別確定。發生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啟動Ⅰ級回響;發生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啟動Ⅱ級回響;發生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啟動Ⅲ級回響;發生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啟動Ⅳ級回響。
1. Ⅰ級回響。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發生後縣人民政府及災害發生地的鎮人民政府啟動縣級應急預案,全力配合省、市人民政府做好應急處置工作。險情或災情發 生後,當地鎮人民政府應立即向縣人民政府報告,由縣人民政府在6小時內向市、省人民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省國土資源廳報告,同時組織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調查和監測,先行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對需要採取轉移 措施的,應採取緊急避險措施,迅速組織人員和重要財產轉移。
縣人民政府接到險情或災情報告後,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趕赴現場,指導鎮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核實險情或災情,並向市、省地質災害領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應急處置措施和有關處置情況,按照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的指示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Ⅱ級回響。大型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發生後縣人民政府及災害發生地的鎮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全力配合市、省人民政府做好應急處置工作。險情或災情發生後,當地鎮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地質災害應急調查和監測,對需要採取轉移措施的,應迅速組織人員和重要財產的轉移工作。
縣 人民政府接到險情或災情報告後,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趕赴現場,指導鎮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核實險情或災情,並在12小 時內向市、省地質災害領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應急處置措施和有關處置情況,按照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的指示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Ⅲ級響 應。應對中型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縣人民政府在市啟動Ⅲ級回響後,成立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迅速組織專業部門和專家開展地質災害應急調查和監測,劃定地質 災害危險區,設立警示標誌,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及時組織專家根據應急調查和監測情況對險情和災情作出判斷,採取有效的避險和救災措施。險情或災情發 生後24小時內向市、省人民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省國土資源廳報告,在處置過程中,每24小時續報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直至處置工作結束。
險情或災情發生後,當地鎮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地質災害應急調查和監測,對險情或災情作出初步判斷,對需要採取轉移措施的,應先行組織受威脅人員和重要財產轉移。
4. Ⅳ級回響。應對小型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險情或災情發生地的鎮人民政府在縣啟動Ⅳ級回響後,成立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迅速組織地質災害應急調查和監測,劃 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警示標誌,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及時組織專家根據應急調查和監測情況對險情和災情作出判斷,採取有效的避險和救災措施。險情或 災情發生後立即向縣人民政府報告,由縣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局報告,同時可越級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報告,在處置過程中,每24小時續 報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直至處置工作結束。
縣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由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協助險情或災情發生地鎮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三)應急回響結束。經專家組鑑定,地質災害險情已消除或者已得到有效的控制後,由縣人民政府撤銷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宣布應急回響結束。
五、應急保障
(一)應急隊伍、資金、物資及裝備保障。加強應急搶險救災隊伍建設,以民兵預備役隊伍為骨幹,動員社會應急救援志願者組織,配備必要的技術裝備,平時有針對性地開展搶險救災應急演練,保證災情發生後搶險救災隊伍及時到位。
各鎮要根據近三年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所需經費,將本年度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救災經費納入年度財政計畫和預算,確保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順利進行。
各鎮要儲備用於災民安置、醫療衛生、生活等必需品的搶險救災物資,並及時更新,保證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
(二) 通訊與信息傳遞。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把有線電話、無線電話、衛星電話、無線電台和網際網路等有機結合起來, 建立覆蓋全縣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信息網,並實現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重視通訊與信息傳遞機構、人員和裝備的建設及升級換代,確保在地質災害險情、災情處 置過程中和災後重建中的信息暢通。
(三)應急技術保障。縣成立地質災害應急專家組,設立專家庫,專家從省級地質災害監測機構聘任,並及時更新。
加大對地質災害預報預警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工作力度和投入,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救災演練及培訓工作。
(四)宣傳與培訓。各鎮要加大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宣傳力度,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地質災害防災減災科普宣傳,增強公眾防災救災意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五) 信息發布。中型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有關信息的發布由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負責,小型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有關信息的發布由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負責。地質災 害有關信息包括地質災害險情和突發地質災害的類型、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地質災害有關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通過廣播、通信、警報器、宣傳車、銅鑼聲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六、應急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應急預案由縣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經相關部門審議修訂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實施。
經地質災害調查確定的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由當地鎮人民政府制定應急預案,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應急預案應當明確對地質災害隱患的監測責任人、監測措施、預警方式、預警信號、轉移路線、安置場所、救助措施等內容。
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職責變化或者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和出現的新情況,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對本應急預案進行論證,並根據論證結果進行修訂或更新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更新期限最長為5年。
七、獎懲與責任追究
(一)獎勵。對在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相關規定由鎮及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責任追究。對引發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及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和《廣東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對在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中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八、附則
(一)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1.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2.地質災害危險區: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者地段。
3.次生災害: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資泄漏等。
4.生命線設施:指供水、供電、糧油、排水、燃料、熱力系統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設施。
5.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築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劵等損失。
6.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預案的解釋部門。本預案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三)預案的實施。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