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石政辦發〔2017〕51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石家莊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修訂後的《石家莊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12年6月11日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印發的《石家莊市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細則》(石應急辦〔2012〕5號)同時廢止。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9月27日
石家莊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避免或者最大限度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河北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以及《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河北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因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突發地質災害。
1.4工作原則
1.4.1預防為主,以人為本。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增強憂患意識和責任意識,高度重視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常抓不懈,建立健全群測群防機制,避免和減輕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中,要把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避免和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並切實加強對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工作。
1.4.2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防治體制,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事發地政府的作用。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各司其職,依法實施應急防治工作。
1.4.3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快速反應機制,提高各級各有關部門的快速反應能力。建立健全聯動協調製度,充分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1.4.4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加強突發地質災害防治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採用先進的監測、預報、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設備,充分發揮各類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地質災害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事件。加強對專業應急防治隊伍和志願者隊伍的培訓,定期進行演習,做好對公眾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眾的自救、互救能力。
2.應急指揮部體系及職責
2.1市政府成立石家莊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主任、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市民政局局長任副指揮長,市政府新聞辦、市國土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水務局、市旅遊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地震局)、市氣象局、市衛計委、市農牧局、市林業局、市交通局、市通信發展辦公室、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行政審批局、石家莊警備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同志為成員。
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辦公室主任由國土資源局局長擔任。
2.2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地質災害的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組織分析、判斷成災原因,確定應急防治和救災工作方案;部署和組織有關部門、地區對事發地進行緊急救援;指導縣(市)、區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做好地質災害的應急防治工作;處理其他有關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的重要工作。
2.3成員單位職責
市國土局歸口管理全市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工作:負責提供地質災害的監測等相關資料信息,組織應急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並對災害發展趨勢進行預測。組織專業技術人員配合當地政府進行必要的應急治理工程。組織核實突發地質災害險情災情發生的時間、地點、規模、潛在威脅、影響範圍以及誘發因素;組織應急監測,實時掌握險情災情動態,及時分析、預測發展趨勢;隨時根據險情災情變化提出應急防範的對策、措施,並報告市指揮部;承擔市指揮部的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新聞辦負責協調組織有關新聞發布工作,引導社會輿論,確保地質災害預警信息、災情險情信息發布的一致性和權威性。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調動公安消防部隊,協助事發地政府動員受地質災害威脅的人員疏散、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危急時,可強制組織受威脅人員避災疏散;對遇險人員進行搶救;對已經發生或者可能引發的水災、火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次生災害進行搶險,消除隱患。
市住建局根據職責,採取有效措施,保護供水、供氣、供電、供暖等生命線設施免遭損毀;組織力量搶修損毀的供水、供氣、供電、供暖和水利等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市水務局負責水情和汛情的監測以及地質災害引發的次生洪澇災害的處置。
市旅遊委負責督促旅遊景區的地質災害隱患點排查與治理;指導旅遊景區設立警示牌和監測點;當旅遊景區內發生地質災害時,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做好人員轉移、救助和安置工作。
市教育局負責協助事發地政府修復損毀的校舍或者應急調配教學資源,妥善解決災區學生的就學問題。
市科技局(市地震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所需的地震資料信息。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相關實況資料和天氣預報信息,並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做好地質災害的氣象預報預警工作。
市衛計委負責組織協調事發地衛生部門開展醫療救治工作,做好災區的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預防和有效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並根據需要對事發地衛生部門提供技術支持,協調災區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的緊急調用。
市農牧局負責加強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加強對動物疫情的監測,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動物疫病的暴發流行。
市林業局負責對災區的農業野生植物資源進行搶救。
市交通局負責交通幹線的安全,確保道路暢通;及時組織力量搶修損毀的交通設施,保障救災人員和物資的快速運輸。
市通信發展辦公室負責協調通信運營企業,儘快搶修損毀的通信設施,保證信息通信的暢通。
市民政局負責指導事發地有關部門做好災害預警受災民眾避險和災害發生後受災民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妥善安排臨時避難場所,切實保障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需要,加強對救災款物分配、發放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防治和救災補助資金的籌集。
市行政審批局負責重大救災項目的安排協調和監督管理。
石家莊警備區負責協調當地駐軍、武警按應急指揮部要求,趕赴災區搶險救災,搶救遇險遇難人員,開展工程搶險工作。
2.4相關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負責中型、小型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的統一指揮和部署。
相關縣(市)、區政府根據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制定本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3.預防與預警機制
3.1預防預報預警信息
3.1.1.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以預防為主的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體系,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進一步完善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路和專業監測網路,形成覆蓋全市的地質災害監測網路。
3.1.2.信息收集與分析。負責地質災害監測的群測群防人員要廣泛收集整理與突發地質災害預防預警有關的數據資料和相關信息。
3.2預防預警行動
3.2.1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各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本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成員單位,每年年初擬定本年度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經本級政府同意後印發實施,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要標明行政區域內主要災害點的分布,說明主要災害點的威脅對象和範圍,明確重點防範期,制定具體有效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確定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3.2.2地質災害險情巡查。地質災害易發區縣級政府要嚴格落實地質災害隱患排查複查和動態巡查制度,組織對本地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經常性巡迴檢查,對地質災害隱患點每年都要進行汛前排查、汛中檢查和汛後複查。對新發現的隱患點,要及時制定防災預案並納入群測群防體系。
3.2.3完善群測群防體系。各縣(市)、區要將地質災害隱患點全部納入群測群防體系,逐點劃定危險區、設立警示牌、制定防災預案,逐點落實防災責任單位、防災責任人、監測預警責任人,並向所有受地質災害威脅的單位和民眾發放防災責任卡和防災明白卡,實現地質災害隱患點群測群防全覆蓋。
3.2.4健全地質災害預報預警制度。各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氣象部門要加強合作,聯合開展突發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並將預報預警結果及時報告本級政府。當發出某個區域有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預警預報後,當地政府要按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手機簡訊、電話、宣傳車、電子顯示屏等各種媒體和手段,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隱患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當地民眾;各單位和當地民眾要按照防災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災避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3.3地質災害速報制度
3.3.1速報時限要求
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當地出現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報告後,要在1小時內速報縣(市)、區政府和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可直接速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縣(市)、區政府和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在1小時內速報市政府。
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當地出現中、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報告後,按照《河北省國土資源廳地質災害速報制度》要求,在6小時內速報縣(市)、區政府和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時可直接速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縣(市)、區政府和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在1小時內速報市政府。
3.3.2速報的內容
突發地質災害速報的內容主要包括:災害險情或者災情出現的時間和地點、災害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引發因素和發展趨勢等,同時提出主管部門採取的對策和措施。對已發生的地質災害,速報內容還要包括傷亡和失蹤的人數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地質災害險情與災情分級
突發地質災害按其危害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質災害險情與災情四個級別:
4.1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與災情(I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者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在30人以上,或者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4.2大型地質災害險情與災情(Ⅱ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4.3中型地質災害險情與災情(Ⅲ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中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在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中型地質災害災情。
4.4小型地質災害險情與災情(Ⅳ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者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小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在3人以下,或者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小型地質災害災情。
5.應急回響
5.1先期處置
當地政府接到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報告後,要立即組織國土資源等部門人員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災害發生或者災情擴大,並向上級政府報告。
5.2應急回響
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遵循分級回響程式,並根據地質災害的等級確定相應級別的應急機構。
5.2.1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與災情的應急回響(I級)。
對出現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縣級政府要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向社會公告並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誌;組織制定防災避險方案,明確防災責任人、預警信號、疏散路線及臨時安置場所等;組織力量嚴密監測地質災害發展變化。緊急情況下,要迅速啟動防災避險方案,及時有序組織民眾安全轉移。
特大型地質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政府要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配合省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財政、國土、住建、交通、水務、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應急處置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災情擴大,快速高效做好人員搜救、災情調查、險情分析、次生災害防範等應急處置工作,並妥善安排受災民眾生活、醫療和心理救助,全力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5.2.2大型地質災害險情與災情的應急回響(Ⅱ級)
對出現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大型地質災害險情,縣級政府要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向社會公告並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誌;組織制定防災避險方案,明確防災責任人、預警信號、疏散路線及臨時安置場所等;組織力量嚴密監測地質災害發展變化。緊急情況下,要迅速啟動防災避險方案,及時有序組織民眾安全轉移。
大型地質災害發生後,縣級以上政府要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配合省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財政、國土、住建、交通、水務、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應急處置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災情擴大,快速高效做好人員搜救、災情調查、險情分析、次生災害防範等應急處置工作,並妥善安排受災民眾生活、醫療和心理救助,全力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5.2.3中型地質災害險情與災情的應急回響(Ⅲ級)
對出現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中型地質災害險情,縣級政府要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向社會公告並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誌;組織制定防災避險方案,明確防災責任人、預警信號、疏散路線及臨時安置場所等;組織力量嚴密監測地質災害發展變化。緊急情況下,要迅速啟動防災避險方案,及時有序組織民眾安全轉移。
中型地質災害發生後,市和縣(市)、區政府要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由市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財政、國土、住建、交通、水務、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應急處置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災情擴大,快速高效做好人員搜救、災情調查、險情分析、次生災害防範等應急處置工作,並妥善安排受災民眾生活、醫療和心理救助,全力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必要時,省政府可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和指導設區市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救災工作。
5.2.4小型地質災害險情與災情的應急回響(Ⅳ級)
對出現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小型地質災害險情,縣級政府要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向社會公告並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誌;組織制定防災避險方案,明確防災責任人、預警信號、疏散路線及臨時安置場所等;組織力量嚴密監測地質災害發展變化。緊急情況下,要迅速啟動防災避險方案,及時有序組織民眾安全轉移。
小型地質災害發生後,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要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在本縣(市)、區政府的領導下,由縣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財政、國土、住建、交通、水務、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應急處置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災情擴大,快速高效做好人員搜救、災情調查、險情分析、次生災害防範等應急處置工作,並妥善安排受災民眾生活、醫療和心理救助,全力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必要時,市政府可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和指導縣(市)、區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救災工作。
5.3應急回響結束
經專家組鑑定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已經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後,按照誰啟動誰結束的原則,宣布應急回響結束。
6.應急保障
6.1應急隊伍、資金、物資與裝備保障
各縣(市)、區政府要建立以駐軍、武警、民兵應急分隊、預備役部隊和群專結合的地質災害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武警部隊、鄉鎮(村莊、社區)應急救援志願者組織等應急防治力量,日常要堅持有針對性地培訓,並定期進行演練,不斷提高業務技能。
市財政局安排預備資金作為突發應急經費,用於當年發生的應急工作的開支。市直各部門的應急工作保障資金列入本部門預算。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突發地質災害有關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各縣(市)、區政府要適當儲備用於突發地質災害發生後災民安置、傷員醫療救治、工程搶險等工作必需的搶險救災專用物資和災民生活必需品,保證在地質災害發生後能夠及時供應。
6.2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把有線電話、衛星電話、行動電話、無線電台及網際網路等有機結合起來,建立覆蓋全市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信息網路,並實現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
6.3應急技術保障
6.3.1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隊伍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隊伍建設,為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救災工作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6.3.2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科學研究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要開展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救災方法、技術的研究,加強對應急調查、應急評估、地質災害趨勢預測、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技術的研究和開發。
6.3.3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對地質災害預報、預警和應急處置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工作的支持力度和投資,不斷提高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6.4宣傳與培訓
各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和網路等媒體,廣泛宣傳與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以及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方面的常識,增強全社會預防地質災害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質災害專業應急防治和救災隊伍要定期組織培訓,確保工作人員掌握應急防治和救災的專業知識及基本技能。
6.5監督檢查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地質災害應急保障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改進工作。
7.獎勵與處罰
7.1獎勵
對在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救災工作中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7.2處罰
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救災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應急防治和救災義務,截留、挪用或者貪污應急防治資金、物資,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地質災害重要情況,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預案管理與更新
8.1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制定,由市政府批准印發施行。
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參照本預案制定本級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政府批准後施行,並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8.2預案更新
本預案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審定,並根據審定結果和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的需要,及時提出修訂建議,報市政府批准後施行。
9.附則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本預案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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