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我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水平和應急反應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開展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最大限度的避免因突發性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榮縣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 發布部門:榮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2015年6月4日
目 錄,正文,
目 錄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範圍
1.4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及職責任務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3.1預防預報預警信息
3.1.1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
3.1.2信息收集與分析
3.2預防預警行動
3.2.1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3.2.2地質災害險情巡查
3.2.3“防災明白卡”發放
3.2.4 各隱患點應急預案編制落實
3.2.5建立地質災害預報預警制度
3.3地質災害速報制度
3.3.1速報時限要求
3.3.2速報內容
4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分級
4.1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Ⅰ級)
4.2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Ⅱ級)
4.3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Ⅲ級)
4.4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Ⅳ級)
5 應急回響
5.1 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回響(Ⅰ級、Ⅱ級)
5.2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回響(Ⅲ級)
5.3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回響(Ⅳ級)
5.4 應急回響結束
6 信息發布
7 部門職責
7.1 緊急搶險救災
7.2 應急調查、監測和治理
7.3 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
7.4 治安、交通和通訊
7.5 基本生活保障
7.6 信息報送和處理
7.7 應急資金保障
8 其他職責
9 應急保障
9.1 應急隊伍、資金、物資、裝備保障
9.2 通信與信息傳遞
9.3 應急技術保障
9.3.1 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
9.3.2 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科學研究
9.4 宣傳、培訓與演練
9.5 監督檢查
10 預案管理與更新
10.1 預案管理
10.2 預案更新
11 責任與獎懲
11.1 獎勵
11.2 責任追究
12 附則
12.1 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12.2 預案解釋
12.3 預案的實施
正文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提高我縣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水平和應急反應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開展地質災害搶險救災工作,最大限度的避免因突發性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四川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自貢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榮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榮縣範圍內處置自然因素或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地質災害。
1.4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以人為本。建立健全群測群防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把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
分級管理,屬地為主。建立健全按災害級別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地方人民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
2 組織體系及職責任務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全縣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出現超出事發鄉鎮人民政府處置能力,需由縣人民政府處置的小型地質災害時,根據縣國土資源局的建議,縣人民政府成立臨時性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
出現超出縣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需由市人民政府處置的中型地質災害時,由縣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政府協助處置。
縣指揮部負責小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搶險工作的指揮和部署。其組成如下:
指揮長: 縣政府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副縣長
副指揮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應急辦主任)
縣國土資源局局長
縣民政局局長
成員:縣人武部、縣委組織部、縣委宣傳部、縣政府應急辦、縣經濟商務和信息化局、縣發改和科技知識產權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縣國土資源局、縣規建住房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務局、縣農牧業局、縣林業局、縣教育局、縣衛生計生局、縣環保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縣安監局、縣扶貧,,移民局、縣文體旅遊廣電新聞出版局、縣氣象局、國網榮縣供電分公司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
縣指揮部的主要職責: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有關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指示精神,確定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方案,組織領導、指揮、協調全縣範圍內小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搶險救災工作;部署和組織跨部門、跨地區的緊急救援;協調縣人武部、縣公安局參與地方搶險救災;處理其他有關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的重要工作。
縣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國土資源局。辦公室主任由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縣國土資源局分管副局長擔任。辦公室主要職責是:匯集、上報險情災情和應急處置與救災進展情況;提出具體的應急處置與救災方案和措施建議;貫徹縣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有關鄉鎮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縣指揮部成員之間的應急工作並督促落實;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災害發展趨勢,對災害損失及影響進行評估,為縣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組織應急防治與救災的新聞發布;起草縣指揮部檔案、簡報,負責縣指揮部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和整理歸檔;指導鄉鎮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的業務工作;承擔縣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參照縣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結合本地實際成立相應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3.1預防預報預警信息
3.1.1監測預報預警體系建設
縣國土資源局要會同各鄉鎮人民政府建立以預防為主的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體系,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建設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路和專業監測網路,形成覆蓋全縣的地質災害監測網路。縣國土資源、水務、氣象監測網路互聯,及時傳送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汛情和氣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與分析
負責地質災害監測的單位要廣泛收集整理與突發地質災害預報預警有關的數據資料和信息,進行地質災害中、短期趨勢預測,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料資料庫,實現各部門間的共享。
3.2預防預警行動
3.2.1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縣國土資源局要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每年年初擬訂本年度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轄區內主要災害點的分布,說明主要災害點的威脅對象和範圍,明確重點防範期,制定具體有效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確定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3.2.2地質災害險情巡查
縣國土資源局要充分發揮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和專業監測網路的作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範,發現險情時要及時告知當地鄉鎮政府,並報請縣政府及時劃定災害危險區,設定危險區警示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根據險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對策,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險防治措施,情況危急時,應強制性組織避災疏散。
3.2.3發放“防災明白卡”
為提高民眾的防災意識和能力,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根據已查出的地質災害危險點、隱患點,將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具體單位,落實到鄉鎮長和村(社區)以及受災害隱患點威脅的村(居)民,要將涉及地質災害防治內容的“明白卡”發到村(居)民手中。
3.2.4各隱患點應急預案編制落實
各鄉鎮對已查明的地質災害隱患點要逐點落實應急預案,包括:基本情況、重點防範時段、預警信號、撤離路線、避讓地點、設定警示標誌、應急指揮機構和職責分工、應急處置,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備案。
3.2.5建立地質災害預報預警制度
縣國土資源局和縣氣象局要加強合作,聯合開展地質氣象預報預警工作,並將預報預警結果及時報告縣政府,同時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當發出某個區域有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預警預報後,各鄉鎮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各單位和當地民眾要對照“兩卡”的要求(防災明白卡和避災工作明白卡),做好防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3.3地質災害速報制度
3.3.1速報時限要求
各鄉鎮在接到當地出現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質災害報告後,必須在30分鐘內速報縣政府,並抄報縣國土資源局。對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質災害的小型地質災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速報。
各鄉鎮在接到當地出現小型地質災害後,應在3小時內速報縣政府,並抄報縣國土資源局。
3.3.2速報內容
災害速報的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出現的地點和時間、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可能引發因素和發展趨勢等。對已發生的地質災害,速報內容還要包括傷亡和失蹤的人數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等。
4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分級
地質災害按危險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地質災害災情等4個級別。
4.1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Ⅰ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為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4.2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Ⅱ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大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大型地質災害災情。
4.3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Ⅲ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中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中型地質災害災情。
4.4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Ⅳ級)
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為小型地質災害險情。
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為小型地質災害災情。
5 應急回響
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遵循分級回響程式,根據地質災害的等級確定相應級別的應急機構。
5.1 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回響(Ⅰ級、Ⅱ級)
出現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災情時縣政府立即上報並啟動相關的應急防治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部署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對是否轉移民眾和採取的應急措施作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民眾避災疏散。
縣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指揮、協調、組織縣國土資源、規建住房、交通運輸、水務、民政、氣象、應急、衛生、公安、武裝、消防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5.2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回響(Ⅲ級)
出現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中型地質災害災情時,縣政府立即上報並啟動相關的應急防治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對是否轉移民眾和採取的應急措施作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險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民眾避災疏散。
縣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縣國土資源、規建住房、交通運輸、水務、民政、氣象、應急、衛生、公安、武裝、消防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5.3 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應急回響(Ⅳ級)
出現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小型地質災害災情時,縣政府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防治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
地質災害發生地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民眾,對是否轉移民眾和採取的應急措施作出決策;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設立明顯的危險區警示標誌,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組織民眾轉移避讓或採取排險防治措施,根據險情和災情具體情況提出應急對策,情況危險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民眾避災疏散。
縣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具體指揮、協調、組織國土資源、規建住房、交通運輸、水務、民政、氣象、應急、衛生、公安等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採取應急措施,防止災害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員傷亡。
5.4 應急回響結束
經專家組鑑定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後,經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批准,報請縣政府撤消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應急回響結束。
6 信息發布
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的發布按《榮縣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進行。
7 部門職責
7.1 緊急搶險救災
縣公安局負責組織調動公安消防部隊協助受災鄉鎮政府動員受災害威脅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員疏散,轉移到安全地帶,情況危急時可強制組織避災疏散;對被壓埋人員進行搶救;對已經或可能引發的水災、火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次生災害進行搶險,消除隱患。
縣規建住房局、縣水務局、縣安監局、縣消防大隊、國網榮縣供電公司局等單位負責採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發生的災害隱患,保護供水、供氣、供電等生命線設施免遭損失,組織搶修損毀的供水、供氣、供電、水利等設施,保障正常運行。
縣文體旅遊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指導、督促相關部門做好旅遊服務設施的保護和排險工作,做好旅遊景點遊客的疏散工作。
縣教育局負責指導、督促和幫助受災鄉鎮政府修復受損毀校舍或應急調配教學資源,妥善解決受災鄉鎮學生的就學問題。
7.2 應急調查、監測和治理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發生實況、地質災害監測等相關信息,組織應急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並對災害發展趨勢進行預測,提出應急防治與救災措施建議;組織專業技術和施工隊伍實施必要的應急治理工程,減緩和控制險情災情進一步發展;做好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工作並具體負責威脅城鎮居民和鄉村農戶住房安全的地質災害隱患排查。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公路及周邊地質災害隱患排查。
縣水務局負責水情和汛情的監測,協調國土部門對地質災害引發的次生洪澇災害進行處置;負責河道、水利設施及周邊管護範圍內地質災害隱患排查,並對洪水可能引發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排查。
國網榮縣供電分公司負責水電建設項目生產場所和周邊地質災害隱患排查。
縣規建住房局負責市政設施建設項目及周邊地質災害安全隱患排查。
縣教育局負責學校及周邊地質災害隱患排查。
縣扶貧移民局負責移民遷建區、移民遷建設施地質災害隱患排查。
各鄉鎮、縣經濟商務和信息化局、縣安監局負責做好工業企業、礦山開採等生產活動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工作。
縣氣象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預警預報所需的氣象資料信息,對受災鄉鎮的氣象條件進行監測預報。
工程建設項目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要指導和督促工程建設項目業主單位開展地質災害隱患排查。
如發生的地質災害可能造成次生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時(水、氣、渣污染),縣環保局負責配合進行水、氣、輻射環境等應急監測,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輕環境污染危害。
7.3 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
縣衛生計生局負責組織協調各鄉鎮衛生院開展醫療救治工作,做好受災鄉鎮的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工作,預防和有效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並根據需要對受災鄉鎮衛生院提供技術支持。
縣農牧業局負責組織受災鄉鎮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加強動物疫情的監測,切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動物疫病的暴發流行。
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受災鄉鎮所需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管。
7.4 治安、交通和通訊
縣公安局負責協助受災鄉鎮維護社會治安,打擊蓄意擴大化傳播地質災害險情的違法活動;迅速疏導交通,必要時對受災鄉鎮和通往受災鄉鎮的道路實行交通管制,保證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採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幹線的安全,確保道路暢通;及時組織搶修損毀的交通設施,保證救災物資運輸。
國網榮縣供電分公司和各通信企業要儘快恢復受到破壞的電力設施和通信設施,保證電力和應急指揮信息通信暢通。
7.5 基本生活保障
縣民政局、縣政府應急辦負責協助受災鄉鎮做好受災民眾的臨時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險和受災民眾的生產、生活,加強對救災款物分配、發放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經濟商務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實施受災鄉鎮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
各有關保險公司負責及時做好相關理賠工作。
7.6 信息報送和處理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調查、核實險情災情發生的時間、地點、規模、潛在威脅、影響範圍以及誘發因素,組織應急監測,適時掌握險情災情動態、及時分析、預測發展趨勢;隨時根據險情災情變化提出應急防範的對策、措施並報告縣指揮部;縣政府新聞辦應根據縣指揮部的要求嚴格把關,及時發布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進展情況,充分重視並發揮主流媒體作用,做好輿論引導和宣傳工作。
7.7 應急資金保障
縣財政局負責應急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的籌集和落實;做好應急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等工作。
8 其他職責
縣人武部、縣消防大隊、縣武警中隊要嚴格按照《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規定參與地質災害搶險救災等工作。
9 應急保障
9.1 應急隊伍、資金、物資、裝備保障
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資金按《榮縣財政應急保障預案》規定執行。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儲備用於災民安置、醫療衛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搶險救災專用物資,保證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
縣經濟商務和信息化局負責煤、電、運的綜合協調等工作。
9.2 通信與信息傳,遞,
加強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系統建設,充分利用現代通信手段,把有線電話、移動手機、無線電台及網際網路等有機結合起來,建立覆蓋全縣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信息網並實現各部門間的信息共享。
9.3 應急技術保障
9.3.1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
縣國土資源局成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為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應急工作提供技術諮詢服務,必要時,請求市國土資源局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給予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應急工作技術指導。
9.3.2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科學研究
縣國土資源局及有關單位要開展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方法、技術的研究,開展應急調查、應急評估、地質災害趨勢預測、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技術的研究和開發。
9.4 宣傳、培訓與演練
加強公眾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和培訓,對廣大幹部和民眾進行多層次多方位的地質災害防治知識教育,增強公眾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時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練。
9.5 監督檢查
縣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對上述各項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保障工作進行有效的督導和檢查,及時總結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實踐的經驗和教訓。各鄉鎮人民政府應制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實施意見並負責落實相關責任。
10 預案管理與更新
10.1 預案管理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榮縣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制訂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並報縣國土資源局備案。
10.2 預案更新
本預案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每三年進行修訂或更新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11 責任與獎懲
11.1 獎勵
對在地質災害應急工作中貢獻突出需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11.2 責任追究
對引發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追究,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對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中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12 附則
12.1 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地質災害危險區: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發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地段。
次生災害: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露等。
生命線設施:指供水、供電、糧油、排水、燃料、熱力系統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設施。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築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2.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12.3預案的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1年12月1日印發的《榮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榮縣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防的通知》(榮縣府辦發[2011年]5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