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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1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範化解安全生產風險和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以及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思想,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強化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規範地震救援指揮體系,依法科學統一、有力有序有效開展地震應急處置,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為我州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預報管理條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雲南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地震應急預案》《雲南省地震應急預案》《中共雲南省委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等規定要求,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西雙版納州內發生破壞性地震和毗鄰地區及周邊鄰近國家發生地震對我州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財產損失的地震災害應急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抗震救災工作堅持“黨的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軍地聯動、社會參與,分級負責、屬地為主,資源共享、快速反應”的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在州委、州政府和雲南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領導下,負責指揮、協調全州防震應急、抗震救災、恢復重建等工作;指導各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完成州委、州政府和雲南省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州人民政府負責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先期應對處置工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較大地震災害的責任主體,縣(市)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轄區內一般地震災害的責任主體。當地震災害超出事發地人民政府的應對能力時,根據地震應急工作需求,請求上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給予必要的協調和支持。
2.2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領導同志擔任;指揮部副指揮長由州人民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州應急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地震局、州消防救援支隊、州森林消防大隊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指揮部成員由西雙版納旅遊度假區管委會、景洪工業園區管委會、州政府新聞辦、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儲備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教育體育局、州科技局、州民族宗教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財政局、州自然資源局、州生態環境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交通運輸局、州農業農村局、州水利局、州商務局、州文化和旅遊局、州衛生健康委、州應急局、州審計局、州外辦、州市場監管局、州廣電局、州林草局、州統計局、州地震局、團州委、州紅十字會、州供銷合作社、西雙版納海關、打洛海關、勐臘海關、州氣象局、州消防救援支隊、州森林消防大隊、西雙版納銀保監分局、西雙版納供電局、西雙版納機場、駐州軍警部隊的負責同志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參加。
2.3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州應急局,辦公室主任由州應急局分管應急工作的領導同志擔任,副主任由州地震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有關分管領導同志擔任。承擔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以及州委、州政府和國家、省、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工作要求,向指揮部提出抗震救災工作建議,具體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全州抗震救災工作。
2.4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組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地震應急處置需要,下設綜合協調、搶險救援、生活保障、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監測評估、社會治安、救災捐贈、外事協調、恢復重建、新聞宣傳等若干工作組。各工作組由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組成,組長由牽頭單位負責同志擔任。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可根據抗震救災工作實際需要增減工作組或調整工作組組成單位。
2.5 州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
地震災害發生後,根據需要,在地震災區臨時成立“××·××(日期)××(地名)××(震級)地震抗震救災現場指揮部”,在國家、省、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領導下,組織各工作組開展抗震救災工作。視地震災害情況和應急回響級別,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相應的國家、省、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或指定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擔任。按照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指令,州應急局建議、配合、實施現場抗震救災指揮部設立、運行等相關工作。現場應急救援階段結束後,現場指揮部自動撤銷。
受災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對應”的要求,相應設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抗震救災、恢復重建等工作,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以及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和當地黨委、政府的工作要求,配合、協助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各工作組開展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民兵組織等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3 回響機制
3.1 地震災害分級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等級。
3.1.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州內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全州上年地區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
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7. 0級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6.5級以上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3.1.2 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州內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0級以上、7.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5.5級以上、6.5級以下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3.1.3 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州內3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4.5級以上、5.5級以下地震,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3.1. 4 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州內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多人受傷。
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4.5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4. 0級以上、4.5級以下地震,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3.2 分級回響
3.2.1 回響等級劃分
地震災害應急工作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分級回響”的原則。地震災害應急回響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回響;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回響;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回響;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回響。
3.2.2 回響等級啟動
(1)全州範圍內的應急回響,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啟動。縣(市)及以下本轄區範圍內的應急回響,由本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啟動。
(2)啟動Ⅰ級應急回響。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報州委、州政府批准後,啟動地震災害應急Ⅰ級回響。建立由州委、州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任指揮長的指揮體系,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具體指揮和協調抗震救災先期處置工作,同時依照程式報請省人民政府、國務院決策部署,由國家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國家層面抗震救災工作。
(3)啟動Ⅱ級應急回響。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報州委、州政府批准後,啟動地震災害應急Ⅱ級回響。建立由州委、州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任指揮長的指揮體系,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具體指揮和協調抗震救災先期處置工作,同時依照程式報請省人民政府,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省層面抗震救災工作,必要時請求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給予支持支援。
(4)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對較大地震災害,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啟動地震災害應急Ⅲ級回響,負責領導、指揮和協調災區抗震救災工作。當超出本級應對能力、震情敏感複雜或發生在重要時段的較大地震災害,需要上級支持的,參照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執行。
(5)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對一般地震災害,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啟動地震災害應急Ⅳ級回響,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視情派出工作組指導震區抗震救災工作,由災區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抗震救災工作。一般地震災害以下的地震災害應急應對,由縣(市)級以下人民政府根據地震災害及次生災害情況,確定本級地震災害應急回響等級。
(6)應急回響啟動後,應視災情發展情況或者上級應急回響啟動情況及時進行相應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者回響過度。按照“誰發布誰終止”的原則,待抗震救災階段性工作結束時,及時終止應急回響。
地震災害等級分類、初判指標、回響級別、處置機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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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口較密集區6.0—6.9級、人口密集區5.5—6.4級 | | |
| | 人口較密集區5.0—5.9級、人口密集區4.5—5.5級 | | |
| | 人口較密集區4.5—4.9級、人口密集區4.0—4.5級 | | |
4 加強監測研判
4.1 強化地震監測
4.1.1 根據國家、省確定的西雙版納州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和年度重點危險區,州、縣(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作出具體部署。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機構加強震情跟蹤監測、預測預報和群測群防工作,及時對地震預測意見和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報經上級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後,根據震情發展情勢發布臨震預報,組織指導相關地區做好地震應急防範準備工作。
4.1.2 州財政局結合地震台網建設及運行維護工作的需要,統籌資金,給予支持。州地震局要加強全州地震台網建設,負責收集和管理全州各類地震觀測數據,提出年度重點危險區判定和防震減災工作意見;第一時間向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報告震情信息,提出應急防範措施。各縣(市)地震工作部門要加強地震監測、震情跟蹤監視和群測群防工作,及時對地震預測意見、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
4.1.3 州地震局要規範地震預警信息發布,會同有關單位依託廣播電視、手機、網路等手段,健全和完善全州地震預警信息平台,快速、準確地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指導人民民眾做好緊急避險工作。
4.1.4 州內發生4.5級以上地震時,州地震局要迅速向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地震發生的時間、地點、震級、震源深度等信息,及時續報震害烈度、災害速報等有關情況,並向社會發布地震信息。
4.1.5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及時收集和匯總本行業災情信息,分析評估救災需求,第一時間報告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和州委、州政府,並及時向省級有關部門報告。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收集匯總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上報州委、州政府、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州應急局,必要時抄送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
5 預防和預警
5.1 隊伍能力建設
5.1.1 各成員單位按照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決策部署和應急需求,加強地震災害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交通運輸、通信保障等專業搶險救災救援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設備和裝備,經常性開展協同演練、提高共同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
5.1.2 州國資委負責指導國有企業加強地震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發揮行業和區位優勢,做好應急救援準備。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者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5.1.3 縣(市)人民政府要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地震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各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及成員單位要建立共享機制,實現地震基礎數據和應急力量、救援物資等信息共享,制定各專項地震應急預案,定期開展聯訓聯演,做好跨區域支援準備。
共青團、紅十字會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託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建立健全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5.1.4 各類抗震救災隊伍應配備必要的醫用外科口罩、醫用防護口罩、免洗手消毒液(凝膠)、醫用隔離服、醫用防護服、乳膠手套等疫情防控物資,做好疫情防控、應急處突等業務培訓。
5.2 指揮體系建設
5.2.1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傳遞機制、暢通渠道,實現震情災情及時反饋、任務需求快速對接、災害損失準確評估並上報,保障本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科學決策、高效指揮、精準調度。
5.2.2 各級政府、職能部門要堅持管用、實用、好用的原則,健全完善本級、本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方案等,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地震應急預案體系。縣(市)人民政府及各職能部門要完善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落實基本保障及前瞻預備,配備必要的應急通信、指揮、照明、辦公用品等器材和裝備,確定應急指揮人員,明確職責分工。
5.3 救災物資與資金準備
5.3.1 州發展改革委、州應急局、州衛生健康委、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商務局、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儲備局)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及有關規定儲備必要的抗震救災應急物資,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路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地震應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資、生活必需品、醫療器械和藥品等生產及市場供應。
5.3.2 縣(市)人民政府及各職能部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可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定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裝備的生產、供給。
5.3.3 各級政府要保障防震減災、抗震救災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預算管理。對達到啟動應急回響級別、受地震災害影響較大、財政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州應急局、州財政局、州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要依據地震災害損失情況,積極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有關政策和經費支持。鼓勵地震災害風險突出的縣(市)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地震保險試點和推廣。
5.4 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與管理
5.4.1 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及各機關企事業單位要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因地制宜設立應急避難場所,配備必要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等設施設備和儲備物資,並統籌考慮疫情防控所需。
5.4.2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農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要設定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設備,保證通道、出口暢通。管理部門和單位應定期檢測、維護報警(系統)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設備,使其處於良好運行狀態。
5.5 基礎設施準備
5.5.1 州公安局、州交通運輸局、州自然資源局、西雙版納港務局、西雙版納機場、中國鐵路昆明局集團有限公司普洱車務段等部門、單位要協調建立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制定必要的交通應急保障預案,視情實施限制前往或途經災區的特別交通管制措施,保證救災救援車輛和人員優先通行。
5.5.2 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廣電局等單位要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機制,制定地震應急通信保障“白名單”,優先保障關鍵領域、關鍵部門、關鍵人群的應急通信順暢。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通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地震應急救援通信暢通,儘快搶通災區的公眾通信網路。
5.5.3 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交通運輸局、州水利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發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地震局等部門要加強對重大建設工程、生命線工程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抗震設防監督管理。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組織開展老舊設施除險加固。
5.5.4 州自然資源局、州水利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發展改革委(州能源局)等部門應統籌規劃應急供水、供氣建設,保障應急供水、供氣安全。
5.5.5 州發展改革委(州能源局)、西雙版納供電局等部門,應指導、協調、監督西雙版納供電局、農墾電力等電力運營企業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調度系統建設,保障災區供電需要。
5.5.6 州廣電局負責恢復被損毀的廣播電視傳輸網路,保障第一應急期內對極震區的無線電廣播覆蓋率。
5.5.7 疫情防控期間,要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統籌準備隔離點、臨時定點醫院等。
5.6 宣傳、培訓與演練
5.6.1 應急、宣傳、教體、文旅、科技、廣電、新聞出版、地震等部門要密切配合,開展防震減災法律知識、應急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提高全社會防震減災和自救互救能力。學校(幼稚園)要把防震減災和自救互救知識納入宣傳教育內容,加強防震減災專業人才培養,應急、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門應加強指導和監督。
5.6.2 各級政府及各職能部門要建立健全防震減災救災培訓制度,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組織有關人員、救援隊伍、志願者隊伍等進行地震災害知識和救援技能培訓。
5.6.3 年度地震重點危險區的縣(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開展2次地震綜合應急演練,其他縣(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開展l次地震綜合應急演練。應急、住建、地震、自然資源、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部門每年至少開展2次地震應急演練,其他各級各行業主管部門每年至少開展1次地震應急專項演練或是以地震應急為重要內容的綜合演練。
5.7 應急準備檢查
5.7.1 應急準備檢查應按照有關規定採取自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州應急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地震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全州地震應急準備工作進行檢查。
5.7.2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本級及下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及運行情況、應急預案、工作機制、指揮系統、物資儲備、經費保障、應急保通能力、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管理、科普宣傳、救援隊伍、志願者隊伍、地震監測、震情跟蹤、防震減災規劃及各類工程設施抗震設防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6 應急回響
6.1 啟動與發布
地震應急回響等級的確定和啟動,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按照程式報指揮長審批,同時報州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雲南省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雲南省減災委員會,通報各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或通過權威媒體及時向社會發布。
6.2 應急回響措施
6.2.1 啟動Ⅰ、Ⅱ級應急回響時
接受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雲南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州委、州政府統一指揮和分工,協調上下級成員單位的應急聯動,對災區實施有序的救援。
6.2.2 啟動Ⅲ級應急回響時
(1)州人民政府第一時間安排部署抗震救災工作,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具體工作落實。州地震局第一時間發布震情信息,州應急局及時發布災情信息和應急工作需求。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視災情、震情召開緊急會議分析、研判情勢,細化部署、統籌安排、協同推進各項抗震救災工作。
(2)州人民政府領導率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負責同志組成工作組趕赴災區,組織指揮抗震救災行動。各成員單位依照各自職責分別派出現場工作隊趕赴災區開展工作。
(3)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對口協調消防救援、森林消防、駐州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交通運輸、通信、醫療衛生、社會救災等救援力量趕赴災區開展抗震救災。各救援力量接受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指揮調度。
(4)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啟動救災物資調配、資金保障等救災措施;視情依據預先編組方案,組建專項指揮部後方工作組,做好統籌協調、信息報送、決策服務保障等工作;協調災區政府在震中或者選擇利於指揮、便於工作、安全可靠地段,開設前方專項指揮部,劃分工作、生活、保障等區域,建立健全交通運輸、通信、供電、供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防疫等措施;提供抗震救災保障服務工作。
6.2.3 啟動Ⅳ級應急回響時
(1)震區當地縣(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應地震應急預案,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第一時間向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州委、州政府報告情況,提出支援請求、應急需求等事項。
(2)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匯總、分析、研判和發布震情災情信息,協調部署抗震救災有關工作;提出建議,視情組成州抗震救災工作組,趕赴災區指導抗震救災工作;視情啟動救災物資調配、資金保障等救災措施。
(3)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視情迅速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對口協調消防救援、森林消防、民兵、醫療衛生等救援力量趕赴災區開展抗震救災。各救援力量進入災區後到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到備案,接受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調度。
7 處置程式
7.1 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處置
7.1.1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接受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州委、州政府的統一指揮。
7.1.2 州、縣(市)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收集、統計和匯總本級災情信息,按時逐級上報。災情信息應規範填寫、按時上報,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根據國家、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和州委、州政府的指示批示精神,做好傳達和督導落實工作。災情信息由國家、省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向社會發布。
7.2 較大地震災害處置
7.2.1 信息收集、匯總與發布
(1)各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收集、統計和匯總本級災情信息,按時逐級上報。
(2)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收集、匯總災情、震情信息,做好州委、州政府領導指示批示精神的傳達和督導落實工作。
(3)各行業職能部門負責收集、匯總本行業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報本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災情信息要認真核實,確保準確。州直部門(單位)上報省直部門(單位)的災情信息應與報送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災情信息保持一致和同步。
災情信息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審核後統一向社會發布。
7.2.2 綜合協調
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牽頭,第一時間做好抗震救災綜合協調、決策服務保障等工作。專項指揮部成立後,由其綜合協調組履行綜合協調職責;州直有關部門(單位)對口協調本行業抗震救災工作。
由西雙版納軍分區牽頭,建立軍地對接與聯絡機制,負責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力量救災任務區域的劃定、任務分配與協調、救災數據統計,組織做好有關保障。
7.2.3 人員搜救
由州應急局牽頭,組織消防救援隊伍、森林消防隊伍、駐州解放軍、武警部隊、礦山救護隊、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等力量,發揮專業優勢,科學分配(救援力量)兵力,注重搶險救援、醫療救護、救災救助等有機銜接,開展格線化精準搜救。
7.2.4 醫療救治與衛生防疫
由州衛生健康委牽頭,組織醫療衛生隊伍,建立臨時醫院或者醫療點,搶救受傷民眾,派出醫療隊協助搜救隊伍對受傷人員實施現場救治;根據需要分流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加強救護車、藥品、醫療器械和血漿的組織調度,保證災區需求;對災區飲用水源安全進行檢測,開展疫情防控與心理援助工作。依照部門職責做好其他有關工作事項。
7.2.5 受災民眾安置
由震區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州應急局、州民政局、州教育體育局等部門牽頭,按照“有飯吃、有衣穿、有乾淨水喝、有安全臨時住所、有病能及時救治、有安全校舍上學”的“六有”要求,協助當地政府轉移和安置受災民眾,接收和安排救災捐贈資金和物資。
由州應急局、州商務局、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儲備局)、州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等部門牽頭,負責緊急調配帳篷、衣被、糧食、食品、飲用水、成品油等救災物資,保障災區民眾生活必需品和市場供應。
由州教育體育局牽頭,負責指導災區教育體育部門妥善安置在校師生,適時組織復學複課。
由州文化和旅遊局牽頭,負責做好災區旅客的疏散、安置、送返等工作。
由州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州教育體育局、州衛生健康委等部門配合,指導災區有關部門對災區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建設工程和民用住房開展應急安全評估和震害調查,對建築安全情況進行分類和標識。
由州紅十字會牽頭,負責按照有關程式申請救災援助,接受國際社會的緊急救助,派出紅十字救援隊參與救災。
7.2.6 遇難者善後處置
由州民政局牽頭,指導做好遇難者遺體火化、對遇難者家生活困難的給予社會救助等工作。
由州公安局牽頭,指導做好無法確定身份遇難者的DNA鑑定。
7.2.7 交通運輸
由州公安局、州交通運輸局、西雙版納機場、中國鐵路昆明局集團有限公司普洱車務段等部門(單位)牽頭,負責迅速核對道路中斷及交通安全設施損毀情況,實施分流管控及交通管制措施,開闢抗震救災綠色通道,修復被損毀的公路、鐵路、港口、機場等設施,協調應急運力、確保救災運輸需求。
7.2.8 應急通信
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發展改革委(州能源局)等部門牽頭,負責組織協調通信運營企業,迅速修復被損毀的通信設施,啟用應急通信設備,架設臨時專用線路,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儘快搶通災區的公眾通信網路。
7.2.9 電力保障
州發展改革委(州能源局)負責督促西雙版納供電局、農墾電力等電力企業快速啟動應急預案,組織調集搶修隊伍,修復被損毀的電力設施設備,確保現場指揮機構、臨時安置點等場所用電需求和安全。
7.2.10 供水供氣設施
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水利局、州發展改革委(州能源局)等部門牽頭,負責督促涉及的企業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力量對災區城鎮供排水、燃氣等重要基礎設施進行搶險搶修,儘快恢復保障功能。
7.2.11 災害監測
由州地震局牽頭,負責加強震情監測,及時通報餘震信息,報告震情趨勢判定意見。
由州氣象局牽頭,負責強化氣象實時監測,及時通報災區氣象情況。
由州自然資源局牽頭,負責加強對地質災害的監測、預警和防範,對發現的地質災害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由州生態環境局牽頭,負責組織災區生態環境部門對災區環境污染狀況進行監測,協助災區政府採取污染防控措施。
由州生態環境局、州衛生健康委、州應急局、州發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單位)牽頭,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分別負責並加強對可能造成次生災害的危險化學品設施、放射性物質、油氣管線、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查、監測,防控和處置可能引發的爆炸、火災、有毒有害物質和放射性物質泄漏等事件。
由州自然資源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水利局、州應急局、州發展改革委(州能源局)等部門牽頭,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分別負責嚴密監視水庫、堰塞湖、礦山、尾礦庫、冶金、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等重點行業領域和重大風險隱患點,及時發現險情並妥善處置。
7.2.12 治安維穩
由州公安局、州司法局、武警西雙版納支隊等部門牽頭,負責災區社會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對黨政機關等要害部門和金融單位、安置點、儲備倉庫、救災物資集散點、監獄、看守所、留置點等重點目標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範應對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7.2.13 社會動員
由州應急局、州民政局、團州委等部門牽頭,負責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服務管理;及時搭建服務平台,統一對接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招募志願者,做好社會工作者、志願服務隊派遣和有關服務工作;根據災區需求,向社會公布志願服務需求指南,引導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安全有序參與救災。
由州應急局、州紅十字會以及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等部門(單位)牽頭,開展捐贈活動,並做好捐贈款物接收、統計、管理、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饋等工作。
由州應急局會同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及時對救災捐贈款物的使用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2.14 涉外事務
由州外辦會同當地政府妥善安置災區的國(境)外人員,及時向有關國家和地區駐華領事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由州政府新聞辦、州外辦、西雙版納海關等部門牽頭,及時辦理國(境)外救援隊伍、專家和救災物資進入西雙版納事宜,辦理和安排國(境)外新聞記者到災區的採訪事宜。
7.2.15 新聞宣傳
由州委網信辦、州政府新聞辦、州應急局、州公安局、州地震局等部門牽頭,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震情、災情以及救災工作進展情況,加強新聞宣傳工作管理,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及時發現和處置輿情。
7.2.16 災害損失評估
由州地震局牽頭,負責組織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繪製烈度圖,有關部門(單位)應積極配合州地震局開展災害直接經濟損失評估工作。由州應急局、州統計局等州直有關部門(單位)和災區各級黨委政府負責開展災情核查、調查與統計,及時形成災情報告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災害損失評估報告經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討論研究後,最終報州人民政府審定並上報。
7.2.17 應急回響終止
當應急救援工作已經完成、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電力、通信和供水等“生命線工程”搶通、災區社會秩序基本恢復後,應急回響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發布命令終止,搶險救援人員有序撤離災區。
7.2.18 恢復生產
州發展改革委、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財政局、州自然資源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農業農村局、州商務局、州應急局、州統計局、州地震局、西雙版納銀保監分局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受災工礦、商貿、農業等工程建築損毀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落實扶持資金和物資,督促有關保險機構高效理賠,幫助災區恢復生產。
7.3 災區黨委政府的應急處置
災區黨委政府應第一時間負責核實災情並及時向上一級黨委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組織發動災區幹部民眾迅速開展自救互救;組織本地消防救援和其他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實行交通管制,保障災區交通暢通;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民眾;緊急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災物資和裝備,保障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需要;組織力量搶修通信、電力、交通、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採取措施嚴防次生災害;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導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按照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安排部署,做好有關工作。
7.4 一般地震災害處置
發生一般地震災害時,以災區縣(市)黨委政府、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處置為主。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視情或根據支援請求、應急需求派出相應的工作力量、調配物資,協調救援隊伍參與災區抗震救災,指導災區黨委政府做好抗震救災工作;州直各部門(單位)應視情給予相應的指導、支持和配合。
7.5 應急處置總結
地震應急回響結束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災區各級黨委政府要對抗震救災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形成報告報送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匯總梳理後統一報州委、州政府和國務院、雲南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8 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
8.1 過渡性安置
過渡性安置工作在州委、州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災區黨委政府組織實施,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能職責給予指導、支持、配合。
8.2 恢復重建規劃編制與實施
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發生後,國家或省級政府部門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較大地震災害發生後,由州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州直相關部門配合擬定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經州人民政府審核認定後組織實施。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由災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並組織實施。
9 其他地震事件應急處置
9.1 鄰近區域地震事件應急處置
國內州外鄰近州(縣、市、區)發生較大以上地震災害後,視其對我州的災害影響程度,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回響,在上級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州委、州政府統一領導下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9.2 周邊國家地震事件應急處置
周邊國家發生較大以上地震後,視其對我州的災害影響程度,開展以下工作:
(1)州地震局及時向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震情信息。
(2)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依據我州震情災情,提出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回響建議,做好抗震救災應急處置工作。
(3)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發布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回響命令。
(4)州政府新聞辦、州外辦、州應急局、州商務局等部門及時了解災情、國際社會輿情和回響等情況報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國家、省級的決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做好有關工作。
(5)邊境縣(市)黨委政府及各職能部門負責遊客、商家和受災民眾的避險、撤離、臨時安置等工作。
(6)各級各部門的涉外抗震救災工作,均應接受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領導,接受外事部門的指導。
9.3 特殊地震事件處置
9.3.1 應急備震事件處置
應急備震事件是指當省人民政府發布短臨地震預報(指未來3個月內可能發生5. 0級以上破壞性地震),需要實施應急備震工作的事件。
(1)州委網信辦、州政府新聞辦、州地震局負責加強輿情、震情監視。州地震局負責核實地震異常、及時報告震情趨勢研判意見。
(2)州應急局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指導、督促地震重點危險區、重點防禦區縣(市)人民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和搶險救援準備工作。
(3)州公安局、州自然資源局、州生態環境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交通運輸局、州水利局、州應急局、州地震局等部門負責對可能發生的地震事件影響後果進行預評估,並採取相應應對措施。
(4)州衛生健康委、州應急局、州消防救援支隊、州森林消防大隊等部門和單位的救援隊伍要做好搶險救援準備,同時協調駐州軍警部隊等做好搶險救援準備。
(5)州交通運輸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發展改革委(州能源局)、西雙版納供電局、西雙版納機場、中國鐵路昆明局集團有限公司普洱車務段等部門(單位)修訂完善交通、通信、供電保障等應急方案,加強對有關設施設備的安全防護。州應急局、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儲備局)、州商務局等做好抗震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6)州委網信辦、州政府新聞辦、州公安局、州應急局等部門加強新聞宣傳和輿情分析,維護社會穩定。
9.3.2 應急備震的終止
當省級以上地震部門對預報區作出未來一段時期內無5. 0級以上破壞性地震發生的趨勢研判意見後,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發布命令終止應急備震工作。
9.3.3 地震傳言事件處置
州內出現地震傳言並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時,縣(市)人民政府及各職能部門要第一時間科學有效處置。州委網信辦、州政府新聞辦、州公安局、州應急局、州地震局等部門根據情況派出專家分析傳言起因,協助當地黨委政府做好輿情處置工作。
10 附 則
10.1 獎勵與懲罰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0.2 預案管理與更新
10.2.1 本預案實施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結合任務實際,組織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
10.2.2 各縣(市)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預案、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方案,應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備案。有關部門、單位制定的本部門、本系統的地震應急預案、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方案等應報本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10.2.3 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石化、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學校、醫院、養老機構等公共服務機構(單位),可能發生重大次生災害的礦山、冶金、化工、危險化學品等生產經營單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單位,應制定地震應急預案或者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並抄報所在地本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10.3 名詞解釋
10.3.1 本預案中所指的人口密集地區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101人以上的地區;人口較密集地區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25人以上、101人以下的地區。
10.3.2 本預案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州”專指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省”專指雲南省。
10.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州應急局)負責解釋。
10.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0年2月27日印發的《西雙版納州地震應急預案(修訂)》(西政辦發〔2020〕11號)同時廢止。
11 補充和完善
因工作需要,根據本預案規定,可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牽頭另行制訂西雙版納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分工、西雙版納州地震應急處置流程規範等相關工作細則。
解讀
一、編制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在總結歷史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立足我國自然災害基本國情,著眼我國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新發展,科學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為做好防震減災救災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預案》以新修訂的雲南省《雲南省地震應急預案》為指導,進一步理順全州應對地震災害應急處置體制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防震減災救災職能職責,形成了“防”、“救”責任無縫銜接、應急指揮上下貫通、搶險救援規範有序的抗震救災工作格局,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
二、主要內容
《預案》共11個部分。
(一)總則。主要闡明指導思想、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主要明確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部辦公室、指揮部成員單位以及工作組、現場指揮部職責。
(三)回響機制。主要明確地震災害分級、分級應急回響、應急級別調整等。
(四)加強監測研判。主要明確強化地震監測、震情速報及災情報告的部門和內容等。
(五)預防和預警。主要明確地震災害應急處置中,隊伍能力建設、指揮體系建設、救災物資與資金準備、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與管理、基礎設施準備、宣傳培訓與演練、應急準備檢查等工作程式和內容。
(六)應急回響。主要明確啟動與發布、應急回響措施等工作內容。
(七)處置程式。主要明確特別重大和重大地震災害處置、較大地震災害處置、一般地震災害處置過程包括的信息收集、匯總與發布、綜合協調、人員搜救、醫療救治與衛生防疫、受災民眾安置、遇難者善後處置、交通運輸、應急通信、電力保障、供水供氣設施、災害監測、治安維穩、社會動員、涉外事務、新聞宣傳、災害損失評估、應急回響終止、恢復生產、災區黨委政府的應急處置、應急處置總結等內容事項。
(八)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主要包括過渡性安置、恢復重建規劃編制與實施等。
(九)其他地震事件應急處置。主要包括鄰近地區地震事件應急處置、周邊國家地震事件應急、特殊地震事件處置、應急備震事件處置、應急備震終止、地震傳言事件處置等。
(十)附則。主要包括獎勵與懲罰、預案管理與更新、名詞解釋、預案解釋、預案實施時間等內容。
(十一)補充和完善。規定因工作需要,根據本預案規定,可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牽頭另行制訂西雙版納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分工、西雙版納州地震應急處置流程規範等相關工作細則。
三、重點解析內容
(一)地震回響機制
地震災害應急工作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分級回響”的原則。地震災害應急回響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回響;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回響;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回響;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回響。
(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回響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州內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全州上年地區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7.0級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6.5級以上地震。
(2)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回響
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州內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0級以上、7.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5.5級以上、6.5級以下地震。
(3)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回響
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州內3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4.5級以上、5.5級以下地震。
(4)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回響
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州內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多人受傷。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4.5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4. 0級以上、4.5級以下地震。
(二)回響等級啟動
全州範圍內的應急回響,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啟動。縣(市)及以下本轄區範圍內的應急回響,由本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啟動。
(1)啟動Ⅰ級應急回響程式和工作模式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報州委、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啟動地震災害應急Ⅰ級回響。建立由州委、州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任指揮長的指揮體系,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具體指揮和協調抗震救災先期處置工作,同時依照程式報請雲南省政府、國務院決策部署,由國家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國家層面抗震救災工作。
(2)啟動Ⅱ級應急回響程式和工作模式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報州委、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啟動地震災害應急Ⅱ級回響。建立由州委、州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任指揮長的指揮體系,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具體指揮和協調抗震救災先期處置工作,同時依照程式報請省人民政府,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省層面抗震救災工作,必要時請求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給予支持支援。
(3)啟動Ⅲ級應急響程式和工作模式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啟動地震災害應急Ⅲ級回響,負責領導、指揮和協調災區抗震救災工作。當超出本級應對能力、震情敏感複雜或發生在重要時段的較大地震災害,需要上級支持的,參照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執行。
(4)啟動Ⅳ級應急響程式和工作模式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啟動地震災害應急Ⅳ級回響,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視情派出工作組指導震區抗震救災工作,由災區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抗震救災工作。一般地震災害以下的地震災害應急應對,由縣(市)級以下人民政府根據地震災害及次生災害情況,確定本級地震災害應急回響等級。
(5)應急回響啟動後,應視災情發展情況或者上級應急回響啟動情況及時進行相應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者回響過度。按照“誰發布誰終止”的原則,待抗震救災階段性工作結束時,及時終止應急回響。
(三)應急回響措施
(1)啟動Ⅰ、Ⅱ級應急回響時
接受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雲南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州委、州政府統一指揮和分工,協調上下級成員單位的應急聯動,對災區實施有序的救援。
(2)啟動Ⅲ級應急回響時
1. 州人民政府第一時間安排部署抗震救災工作,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具體工作落實。州地震局第一時間發布震情信息,州應急局及時發布災情信息和應急工作需求。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視災情、震情召開緊急會議分析、研判情勢,細化部署、統籌安排、協同推進各項抗震救災工作。
2. 州人民政府領導率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負責同志組成工作組趕赴災區,組織指揮抗震救災行動。各成員單位依照各自職責分別派出現場工作隊趕赴災區開展工作。
3.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對口協調消防救援、森林消防、駐州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交通運輸、通信、醫療衛生、社會救災等救援力量趕赴災區開展抗震救災。各救援力量接受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指揮調度。
4.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啟動救災物資調配、資金保障等救災措施;視情依據預先編組方案,組建專項指揮部後方工作組,做好統籌協調、信息報送、決策服務保障等工作;協調災區政府在震中或者選擇利於指揮、便於工作、安全可靠地段,開設前方專項指揮部,劃分工作、生活、保障等區域,建立健全交通運輸、通信、供電、供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防疫等措施;提供抗震救災保障服務工作。
(3)啟動Ⅳ級應急回響時
1. 震區當地縣(市)人民政府立即啟動相應地震應急預案,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第一時間向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州委、州政府報告情況,提出支援請求、應急需求等事項。
2.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匯總、分析、研判和發布震情災情信息,協調部署抗震救災有關工作;提出建議,視情組成州抗震救災工作組,趕赴災區指導抗震救災工作;視情啟動救災物資調配、資金保障等救災措施。
3.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視情迅速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對口協調消防救援、森林消防、民兵、醫療衛生等救援力量趕赴災區開展抗震救災。各救援力量進入災區後到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到備案,接受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調度。
(4)應急回響終止
當應急救援工作已經完成、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電力、通信和供水等“生命線工程”搶通、災區社會秩序基本恢復後,應急回響由啟動回響的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發布命令終止,搶險救援人員有序撤離災區。
(四)處置程式
(1)較大及以上地震災害處置
1.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應急處置:信息收集→匯總與發布→綜合協調→人員搜救→醫療救治與衛生防疫→受災民眾安置→遇難者善後處置→交通運輸→應急通信→電力保障→供水供氣設施→災害監測→治安維穩→社會動員→涉外事務→新聞宣傳→直接經濟損失評估→應急回響終止→恢復生產。
2. 災區政府應急處置:組織發動災區幹部民眾迅速開展自救互救→組織本地消防救援和其他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實行交通管制,保障災區交通暢通→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民眾→保障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需要→搶修基礎設施→嚴防次生災害
(2)一般地震災害處置
發生一般地震災害時,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視情派出工作組,指導災區政府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五)恢復重建規劃編制與實施
(1)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州發展改革委牽頭,各有關部門參加,負責組織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為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制定恢復重建規劃提供基礎。
(2)較大地震災害發生後,由州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州發展改革委牽頭,各有關部門參加,負責組織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經州人民政府審核認定後組織實施。
(3)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由災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與有關《預案》的差異
(1)與省《預案》的區別是:增加了加強監測研判章節,加大資金投入,加強震情跟蹤監測、分析研判、預測預報和群測群防工作,規範地震預警信息發布。增加了補充和完善章節。
(2)與2020年修訂州級《預案》的區別是:由9章增加至11章,將保障措施納入預防和預警內容,獎勵與責任併入附則,調整設立了加強預測研判、附則、補充和完善三個章節。
五、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0年2月27日印發的《西雙版納州地震應急預案(修訂)》同時廢止。本預案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州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因工作需要,根據《預案》規定,可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牽頭制訂西雙版納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分工、西雙版納州地震應急處置流程規範等相關工作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