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地震應急預案

《普洱市地震應急預案》已經普洱市人民政府同意,普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2月22日印發,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洱市地震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22日
  • 發布單位:普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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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和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以及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強化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規範地震應急救援指揮體系,依法、科學、高效、有序組織開展地震應急防範與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輕地震災害風險,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為實現普洱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雲南省防震減災條例》、《雲南省地震應急預案》、《關於進一步健全完善軍地搶險救災協調聯動機制的通知》、《中共雲南省委、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結合普洱市實際,並與《普洱市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普洱市發生地震和鄰近州(市)、周邊國家發生地震波及普洱市的地震事件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預防優先、平戰結合,軍地聯動、社會參與,分級負責、屬地為主,資源共享、快速反應,以人為本、減少損失的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
2.1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
2.1.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領導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指導下,負責統一指揮、協調全市防震減災、抗震救災、恢復重建工作;指導縣(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1.2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教育體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審計局、市外辦、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廣電局、市林草局、市統計局、市數字經濟局、市供銷聯合社、市地震局、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團市委、市紅十字會、孟連海關、勐康海關、普洱供電局、思茅機場、瀾滄景邁機場、市氣象局、思茅海事局、普洱公路局、市通管辦、中國電信普洱分公司、中國移動普洱分公司、中國聯通普洱分公司、中國鐵塔普洱分公司、普洱銀保監分局、普洱軍分區、武警普洱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森林消防支隊、中國鐵路昆明局集團有限公司普洱車務段、中國鐵路昆明局集團有限公司普洱基礎段。指揮部成員單位應急聯繫方式見附屬檔案4。
2.1.3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指揮長由普洱軍分區有關副司令員、武警普洱支隊分管副支隊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應急局局長、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局長、市地震局局長、市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市森林消防支隊支隊長擔任。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市應急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局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分管領導擔任。
較大以上地震發生後,視情成立“普洱市‘XX·XX’XX X.X級〔“日期”+震中縣(區)地名+震級〕地震抗震救災指揮部”(以下簡稱專項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等若干工作組,負責統一指揮、協調具體地震災害的抗震救災工作。該次地震抗震救災結束後,專項指揮部按程式撤銷。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見附屬檔案1。
2.2 縣(區)抗震救災指揮部
縣(區)人民政府設立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抗震救災、恢復重建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配合、協助上級抗震救災指揮部及其工作組開展工作。
3 回響機制
3.1 地震災害分級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等級。
3.1.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市內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全省上年地區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
初判指標: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7.0 級以上地震,或者人口密集地區發生6.5級以上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事件。
3.1.2 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市內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初判指標: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0級以上、7.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5.5級以上、6.5級以下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3.1.3 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市內5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初判指標: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4.5級以上、5.5級以下地震,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3.1.4 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市內5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初判指標: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4.5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4.0級以上、4.5級以下地震,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表1 地震災害事件分級標準和初判指標一覽表
地震災害
等級
分級標準
初判指標(地震震級)
人員死亡
(含失蹤)
市內人口
較密集地區
市內人口
密集地區
特別重大
地震
300人以上
7.0級以上
6.5級以上
重大地震
50~299人
6.0~6.9級
5.5~6.4級
較大地震
5~49人
5.0~5.9級
4.5~5.4級
一般地震
5人以下
4.5~4.9級
4.0~4.4級
3.2 地震災害分級回響
3.2.1 回響等級劃分
根據地震災害分級,將地震災害市級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回響;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回響;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回響;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回響。
3.2.2 回響等級啟動
(1)市級應急回響,由市減災委負責啟動。縣(區)應急回響,由縣(區)減災委負責啟動。
(2)啟動市級Ⅰ級、Ⅱ級應急回響時,在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組織開展全市抗震救災工作;啟動市級Ⅲ級應急回響時,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市抗震救災工作;啟動市級Ⅳ級應急回響時,各縣(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的抗震救災工作。啟動市級Ⅳ級應急回響時,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視情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縣(區)抗震救災工作。
(3)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地震災害情況,確定本級地震應急回響等級。相鄰縣(區)根據災情,視情啟動本行政區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
(4)應急回響啟動後,應視災情發展情況或者上級回響啟動情況及時進行相應調整,避免回響不足或者回響過度。按照“誰發布誰終止”的原則,待抗震救災階段性工作結束時,及時終止應急回響。地震災害應急簡明流程見附屬檔案2。
表2 應急回響與分級管理一覽表
地震災害
回響級別
應急指揮機構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Ⅰ級回響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
重大地震災害
Ⅱ級回響
較大地震災害
Ⅲ級回響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
一般地震災害
Ⅳ級回響
縣(區)抗震救災指揮部
4 預防和預警
4.1 工作部署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定期召開全市“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通報震情和安排部署年度工作。根據地震形勢發展需要,及時組織召開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專題工作會議,部署有關地震應急防範準備工作。
4.2 隊伍能力建設
4.2.1 各成員單位按照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部署,加強市級消防救援、森林消防、民兵應急、醫療衛生救援、交通搶險、通信搶通、地質災害救援、礦山救護和危險化學品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設備和裝備,經常性開展專項或協同演練,提高共同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
4.2.2 市國資委負責指導市屬監管企業加強地震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發揮行業和區位優勢,做好應急救援準備。供水、供電、供氣、供油等管理部門或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4.2.3 縣(區)人民政府要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地震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相鄰縣(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及成員單位要建立共享機制,實現地震基礎數據和應急力量、救援物資等信息共享,聯合制定專項地震應急預案,定期開展聯訓聯演,做好跨區支援準備。各地、有關部門要發揮共青團、紅十字會作用,依託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4.2.4 各類抗震救災隊伍應配備必要的醫用外科口罩、醫用防護口罩、免洗手消毒液(凝膠)、醫用隔離服、醫用防護服、乳膠手套等疫情防控物資,做好衛生防疫培訓。
4.2.5 應急、地震、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務、衛生健康等部門應加強地震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為地震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關部門、科研機構應加強地震監測、地震預測、地震區劃、應急處置技術、搜尋與營救、建築物抗震技術、震後危房鑑定、次生地質災害應急調查識別、監測預警、臨災處置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術支撐。
4.3 指揮體系建設
4.3.1 市、縣(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傳遞機制,暢通渠道,實現震情災情及時反饋、任務需求快速對接、災害損失準確評估,保障本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科學決策、高效指揮、精準調度。
4.3.2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堅持管用、實用、好用原則,健全完善地震應急預案、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方案,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地震應急預案體系。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完善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落實有關保障,配備應急通信、指揮、照明和辦公等器材和裝備,確定應急指揮人員,明確職責分工。
4.3.3 地震發生後成立的專項指揮部各工作組根據職責分工,制定相應的工作方案,由牽頭單位負責統籌協調本工作組的具體工作。
4.4 救災物資與資金準備
4.4.1 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等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儲備抗震救災物資,新建、改擴建和利用國家物資儲備庫,依託大型電商平台和物流中心等,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路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地震應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資、生活必需品、醫療器械和藥品等生產及市場供應。
4.4.2 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定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裝備的生產、供給。
4.4.3 各級人民政府要保障防震減災、抗震救災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管理。對達到市級以上應急回響、遭受地震災害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縣(區)給予適當支持。市應急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要依據地震災害損失情況,積極向國家和省有關部門申請有關政策和經費支持。鼓勵地震災害風險突出的縣(區)或者區域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地震保險試點和推廣。
4.5 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與管理
4.5.1 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因地制宜設立應急避難場所,配備必要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等設施設備,並統籌考慮疫情防控所需,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設定為應急避難場所的場地(設施)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應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的應急設施巡查維護、預案編制及演練等工作。
4.5.2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超市、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要設定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設備,保證通道、出口暢通。有關單位應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設備,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4.5.3 鄉(鎮)人民政府綜合地震、山洪、地質災害等應急避險需求,因地制宜設立應急避難場所、設定應急疏散通道,加強管理,定期組織開展演練。
4.6 基礎設施準備
4.6.1 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中國鐵路昆明局集團有限公司普洱車務段、中國鐵路昆明局集團有限公司普洱基礎段、思茅機場、瀾滄景邁機場、思茅海事局、普洱公路局等部門和單位要協調建立公路、鐵路、航空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制定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綠色通道。
4.6.2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通管辦要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機制,優先保障關鍵領域、關鍵部門、關鍵人群的應急通信順暢。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通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地震應急救援通信暢通,儘快搶通災區的公眾通信網路。
4.6.3 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地震局等部門要加強對重大建設工程、生命線工程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抗震設防監督管理。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組織開展老舊設施除險加固。
4.6.4 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商務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等部門應統籌規劃應急備用水源地、應急供水、供氣建設,保障應急供水、供油、供氣安全。
4.6.5 市發展改革委應指導、協調、監督電力運營企業加強電力基礎設施建設、電力調度系統建設,配備災區應急指揮場所備用電源,保障災區供電需要。
4.6.6 市廣電局負責指導廣電網路運營企業恢復被損毀的廣播電視傳輸網路。
4.6.7 疫情防控期間,要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統籌準備隔離點、臨時定點醫院等。
4.7 宣傳、培訓與演練
4.7.1 應急、宣傳、教育體育、文化和旅遊、科技、廣電、新聞出版、地震等部門要密切配合,開展防震減災法律知識、應急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提高全社會防震減災和自救互救能力。學校要把防震減災和自救互救知識納入宣傳教育內容,加強防震減災知識宣傳和專業人才培養,應急、教育體育、地震等主管部門應加強指導和監督。
4.7.2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防震減災救災培訓制度,結合本地實際,組織有關部門、救援隊伍、志願者隊伍等進行地震災害知識和救援技能培訓。
4.7.3 市人民政府、年度地震重點危險區的縣(區)人民政府每年至少開展2次,其他縣(區)人民政府每年至少開展1次地震綜合應急演練。市、縣(區)各行業主管部門每年至少開展1次地震應急專項演練或者以地震應急為重要內容的演練。
4.8 應急準備檢查
4.8.1 地震應急準備檢查應按照有關規定採取自查與抽查結合的方式開展。各涉災行業主管部門,要定期開展本行業地震風險隱患排查和地震應急防範準備檢查工作。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全市地震應急防範準備工作進行檢查。
4.8.2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本級及下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與運行情況、應急預案和工作機制、指揮系統、物資儲備、經費保障、應急保通能力、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與管理、科普宣傳、救援隊伍、志願者隊伍、地震監測和震情跟蹤,以及各類工程設施抗震設防情況等進行檢查。
4.9 監測預報和災情報告機制建設
4.9.1 市、縣(區)地震工作部門要加強地震監測、震情跟蹤監視和群測群防工作,及時對地震預測意見和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
4.9.2 地震部門要會同有關單位依託廣播電視、手機、網路等手段,健全和完善全市地震預警信息平台,快速、準確地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指導人民民眾做好緊急避險工作。
4.9.3 普洱主城區發生3.0級或市內其他地區發生3.5級以上地震後,市地震局要迅速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地震發生的時間、地點、震級、震源深度等信息,及時續報有關情況。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向社會發布地震信息。
4.9.4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及時收集和匯總本行業災情信息,分析評估救災需求,報告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收集匯總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報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抄送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
5 地震應急回響
5.1 先期應對處置
地震發生後,地震部門迅速核實震情信息,向有關領導報告,並通過規定渠道進行通報;市應急局負責“叫醒”市級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縣(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啟動先期應對處置工作;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迅速收集上報地震災情;村(社區)、組(小區)和有關基層單位迅速組織幹部民眾開展自救互救、災情上報等先期應對處置工作。
市內發生4.0級以上地震,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應急局)和縣(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應急局)應在震後25分鐘內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應急廳)電話報告、50分鐘中內書面報告。
5.2 啟動與發布
市級應急回響等級的確定和啟動,由市減災委按照程式報批,通報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省減災委,及時通過權威媒體向社會發布。
5.3 應急回響措施
5.3.1 啟動Ⅰ、Ⅱ級應急回響
(1)市人民政府第一時間安排部署抗震救災工作,並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啟動應急回響情況和災情初步情況。市地震局第一時間發布震情,市應急局及時發布災情。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召開緊急會議分析、研判,進一步部署安排抗震救災工作。
(2)成立專項指揮部。根據編組方案,編成專項指揮部前、後方工作組,做好統籌協調、信息報送、決策服務保障等工作。
(3)市人民政府領導率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負責同志組成工作組趕赴災區,組織指揮抗震救災行動。各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分別派出現場工作隊趕赴災區開展工作。
(4)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調集市級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礦山救護、航空救援、民兵、交通運輸、通信、醫療衛生、社會救災等救援力量趕赴災區開展抗震救災。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對口協調消防救援、森林消防、航空救援、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交通運輸、通信、醫療衛生、社會救災等救援力量趕赴災區開展抗震救災。各救援力量進入災區後接受省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配。
(5)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啟動救災物資調配、資金保障等救災措施,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並提出資金、物資需求。
(6)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協調震中所在的震區縣級人民政府,在縣城駐地選擇利於指揮、便於工作、安全可靠的地方,開設專項指揮部,劃分工作、生活、保障等區域,建立健全交通運輸、通信、供電、供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和疫情防控等措施,做好省、市專項指揮部的服務保障工作。
5.3.2 啟動Ⅲ級應急回響
(1)市人民政府第一時間安排部署抗震救災工作,並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啟動應急回響情況和災情初步情況。市地震局第一時間發布震情,市應急局及時發布災情。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召開緊急會議分析、研判,進一步部署安排抗震救災工作。
(2)成立專項指揮部。根據編組方案,編成專項指揮部前、後方工作組,做好統籌協調、信息報送、決策服務保障等工作。
(3)市人民政府領導率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負責同志組成工作組趕赴災區,組織指揮抗震救災行動。各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分別派出現場工作隊趕赴災區開展工作。
(4)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視情調派市級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礦山救護、航空救援、民兵、交通運輸、通信、醫療衛生、社會救災等救援力量趕赴災區開展抗震救災。有關成員單位視情對口協調消防救援、森林消防、航空救援、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交通運輸、通信、醫療衛生、社會救災等救援力量趕赴災區開展抗震救災。各救援力量進入災區後接受市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配。
(5)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啟動救災物資調配、資金保障等救災措施,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視情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資金、物資支援需求。
(6)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協調震中所在的震區縣級人民政府,在縣城駐地選擇利於指揮、便於工作、安全可靠的地方,劃分工作、生活、保障等區域,建立健全交通運輸、通信、供電、供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和疫情防控等措施,做好開設市級專項指揮部的服務保障工作。
5.3.3 啟動Ⅳ級應急回響
(1)市人民政府第一時間安排部署應對處置工作,並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災情初步情況和應對處置工作情況。市地震局第一時間發布震情,市應急局及時發布災情。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視情召開緊急會議分析、研判,進一步部署安排應對處置工作。
(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匯總、分析、研判和發布震情災情信息,協調部署抗震救災有關工作。
(3)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視情組成市抗震救災工作組,趕赴災區指導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4)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視情啟動救災物資調配、資金保障等救災措施。
(5)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視情調派市級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礦山救護、航空救援、民兵、交通運輸、通信、醫療衛生、社會救災等救援力量趕赴災區開展抗震救災。各救援力量進入災區後到縣(區)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到備案,統一接受任務調配。
(6)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視情請求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派出省抗震救災工作組,赴震區指導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6 處置程式
6.1 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地震災害應急處置
6.1.1 市級先期應急處置
(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負責籌備召開緊急會議,包括災情通報、震情通報、災情預評估、應急回響啟動、成立專項指揮部等專項工作報審稿,安排部署抗震救災工作的措施建議。
(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
各單位根據職能職責分工,迅速回響,採取應對處置措施。主要領導迅速趕赴指定地點參加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緊急會議,報告回響處置情況、領受任務;分管領導帶領第一批現場工作隊伍趕赴災區開展工作。
各工作組牽頭單位負責做好專班籌建工作。
(3)開闢綠色通道
市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實施限制前往或途經災區的特別交通管制措施,開闢抗震救災綠色通道。
6.1.2 市級應急處置
(1)信息收集、匯總與發布
縣(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收集、統計和匯總本級災情信息,按時上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匯總全市災情信息後上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收集、匯總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批轉的中央領導同志和省部領導指示批示精神和市級領導指示批示精神,做好傳達和督導落實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收集、匯總本行業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報本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災情信息應規範填寫、按時上報,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
災情信息要嚴格核實,確保準確。市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上報省級有關部門的災情信息應與報送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災情信息保持一致和同步。
災情信息由省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向社會發布。
(2)綜合協調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第一時間做好與省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對接聯繫、抗震救災先期處置階段的綜合協調、決策服務保障等工作。專項指揮部成立後,由其綜合協調組履行綜合協調職責;市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對口協調本行業抗震救災工作。
普洱軍分區負責做好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力量等救災隊伍的需求對接、任務協調和有關保障工作。
(3)人員搜救
組織已到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到備案的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消防救援隊伍、森林消防隊伍、解放軍、武警部隊、礦山救護隊、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社會救援等力量,發揮專業優勢,科學投放兵力,注重救援、救護與醫療後送相配合,開展格線化精準搜救。
(4)醫療救治與衛生防疫
組織醫療衛生應急隊伍,建立臨時醫院或者醫療點,迅速恢復醫療機構正常的臨床診療活動,及時接診、搶救受傷民眾;根據需要分流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降低人員傷亡;派出醫療隊協助搜救隊伍對壓埋人員、安置點民眾實施現場救治;加強治療藥品、醫療器械、消殺(毒)藥品、急救保障車輛和緊急用血的組織調度,保證災區醫療需求;組織開展傳染病監測與疫情控制,指導環境衛生消殺等愛國衛生運動,開展重點人群健康促進宣傳教育與心理援助工作,對集中供水水源、規模性集中安置點、學校等供水水質衛生進行檢測;配合市場監管、紅十字會、工信等部門對災區食品、藥品安全進行檢測和監督監管,捐贈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統籌管理。統籌協調市域內各類醫療衛生資源,調度安排外援醫療支援力量。
(5)受災民眾安置
按照有飯吃、有衣穿、有乾淨水喝、有安全臨時住所、有病能及時救治、有安全校舍上學“六有”要求,協助當地人民政府轉移和安置受災民眾,調配帳篷、衣被、食品等救災物資,接收和安排救災捐贈資金和物資。
市應急局、市商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供銷合作社等部門負責緊急調配糧食、食品、飲用水、成品油等救災物資,保障災區民眾生活必需品和市場供應。
市教育體育局負責指導災區縣(區)教育體育局妥善安置在校師生,適時組織復學複課。
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做好災區旅客的疏散、安置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市教育體育局、市衛生健康委等部門配合,指導災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災區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建設工程和民用住房開展應急安全評估和震害調查,對建築安全情況進行分類和標識。
市紅十字會負責按照有關程式申請救災援助,接受國際社會的緊急救助,派出紅十字救援隊伍參與救災。
(6)遇難者善後處置
市民政局指導做好遇難者遺體火化、遇難者家屬撫慰等工作。市公安局指導做好無法確定身份遇難者的DNA鑑定。
(7)交通運輸
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思茅海事局、普洱公路局、中國鐵路昆明局集團有限公司普洱車務段、中國鐵路昆明局集團有限公司普洱基礎段、思茅機場、瀾滄景邁機場等部門和單位負責迅速查明交通中斷情況,實施交通管制,開闢抗震救災綠色通道,修復被損毀的公路、鐵路、港口、機場等設施,保證救災隊伍和車輛通行;協調應急運力,確保救災運輸需求。
(8)應急通信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通管辦負責組織協調通信運營企業,迅速修復被損毀的通信設施,啟用應急通信設備,架設臨時專用線路,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儘快搶通災區的公眾通信網路。
(9)電力保障
市發展改革委、普洱供電局負責組織調集搶修隊伍,修復被損毀的電力設施設備,啟用應急發電設備,確保現場指揮機構、臨時安置點等場所用電需求和安全。
(10)供水供氣設施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負責組織力量對災區城鎮供排水、燃氣等重要基礎設施進行搶險搶修,儘快恢復保障功能。
(11)災害監測
市地震局負責加強震情監測,及時通報餘震信息,報告震情趨勢判定意見。
市氣象局負責強化氣象實時監測,及時通報災區氣象情況。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加強對地質災害的監測、預警和防範,對發現的地質災害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災區生態環境部門對災區環境污染狀況進行監測,協助災區人民政府採取污染防控措施。
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能職責分別負責加強對可能造成次生災害的危險化學品設施、放射性物質、油氣管線、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查、監測,防控和處置可能引發的爆炸、火災、有毒有害物質和放射性物質泄漏等事件。
市發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水務局、市應急局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分別負責嚴密監視水庫、堰塞湖、礦山、尾礦庫、冶金、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等重點行業領域和重大風險隱患點,及時發現險情,妥善處置。
(12)治安維穩
市公安局、武警普洱支隊負責災區社會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對黨政機關等要害部門和金融單位、安置點、儲備倉庫、救災物資集散點、監獄、看守所、留置點等重點目標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範應對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13)社會動員
市應急局、市民政局、團市委、市紅十字會負責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服務管理;及時搭建服務平台,統一對接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招募志願者,做好社會工作者、志願服務隊派遣和有關服務工作;根據災區需求,向社會公布志願服務需求指南,引導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安全有序參與救災。市應急局、市紅十字會、市慈善總會以及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等開展捐贈活動,並做好捐贈款物接收、統計、管理、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饋等工作。應急部門會同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及時對救災捐贈款物的使用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4)涉外事務
市外辦等部門會同當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災區的國(境)外人員,及時向省外辦匯報有關情況。
市委宣傳部、市外辦等部門要及時對接省級有關部門,辦理國 (境)外救援隊伍、專家和救災物資入境事宜,辦理和安排國(境)外新聞記者到災區的採訪事宜。
(15)新聞宣傳
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應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等部門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震情、災情以及救災工作情況,加強新聞宣傳工作管理,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及時發現和處置輿情。
(16)直接經濟損失評估
市、縣(區)地震部門負責協助省地震局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市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與災區人民政府負責開展災情核查與統計,及時形成災情報告報市地震局,並配合省地震局開展地震災害直接經濟損失評估。
(17)應急回響終止
當應急救援工作已經完成、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電力、通信和供水等“生命線工程”搶通、災區社會秩序基本恢復後,應急回響終止,搶險救援人員有序撤離災區。
(18)恢復生產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商務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應急局、普洱銀保監分局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受災工礦、商貿、農業等工程建築損毀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落實扶持資金和物資,督促有關保險機構高效理賠,幫助恢復生產。
6.1.3 縣(區)、鄉(鎮)兩級應急處置
災區的縣(區)、鄉(鎮)兩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收集災情和救援需求信息,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災情信息和救援需求信息,特殊情況可同步越級報告;組織發動災區幹部民眾迅速開展自救互救;組織本地消防救援和其他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實行交通管制,保障災區交通暢通;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民眾;緊急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災物資和裝備,保障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需要;組織力量搶修通信、電力、交通、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採取措施嚴防次生災害;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導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安排部署,做好有關工作。
6.2 較大地震災害應急處置(Ⅲ級回響)
6.2.1 市級先期應急處置
(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負責籌備召開緊急會議,包括災情通報、震情通報、災情預評估、應急回響啟動、成立專項指揮部等專項工作報審稿,安排部署抗震救災工作的措施建議。
(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
各單位根據職能職責分工,迅速回響,採取應對處置措施。主要領導迅速趕赴指定地點參加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緊急會議,報告回響處置情況、領受任務;分管領導帶領第一批現場工作隊伍趕赴災區開展工作。
各工作組牽頭單位負責做好專班籌建工作。
(3)開闢綠色通道
市公安交警部門負責視情實施限制前往或途經災區的特別交通管制措施,開闢抗震救災綠色通道。
6.2.2 市級應急處置
(1)信息收集、匯總與發布
縣(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收集、統計和匯總本級災情信息,按時上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匯總全市災情信息後上報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收集、匯總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批轉的中央領導同志和省部領導指示批示精神和市級領導指示批示精神,做好傳達和督導落實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收集、匯總本行業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報本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災情信息應規範填寫、按時上報,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
災情信息要嚴格核實,確保準確。市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上報省級有關部門的災情信息應與報送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災情信息保持一致和同步。
災情信息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向社會發布。
(2)綜合協調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第一時間做好抗震救災綜合協調、決策服務保障等工作,負責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抗震救災工作進展和救援需求等抗震救災工作事項。專項指揮部成立後,由其綜合協調組履行綜合協調職責;市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對口協調本行業抗震救災工作。
普洱軍分區牽頭負責建立軍地對接與聯絡機制,負責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力量救災任務區域的劃定、任務分配與協調、救災數據統計,組織做好有關保障工作。
(3)人員搜救
組織已到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到備案的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消防救援隊伍、森林消防隊伍、駐普解放軍、駐普武警部隊、礦山救護隊、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隊、社會救災等力量,發揮專業優勢,科學投放兵力,注重救援、救護與醫療後送相配合,開展格線化精準搜救。
(4)醫療救治與衛生防疫
組織醫療衛生應急隊伍,建立臨時醫院或者醫療點,迅速恢復醫療機構正常的臨床診療活動,及時接診、搶救受傷民眾;根據需要分流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降低人員傷亡;派出醫療隊協助搜救隊伍對壓埋人員、安置點民眾實施現場救治;加強治療藥品、醫療器械、消殺(毒)藥品、急救保障車輛和緊急用血的組織調度,保證災區醫療需求;組織開展傳染病監測與疫情控制,指導環境衛生消殺等愛國衛生運動,開展重點人群健康促進宣傳教育與心理援助工作,對集中供水水源、規模性集中安置點、學校等供水水質衛生進行檢測;配合市場監管、紅十字會、工信等部門對災區食品、藥品安全進行檢測和監督監管,捐贈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統籌管理。統籌協調市域內各類醫療衛生資源,調度安排外援醫療支援力量。
(5)受災民眾安置
按照有飯吃、有衣穿、有乾淨水喝、有安全臨時住所、有病能及時救治、有安全校舍上學“六有”要求,協助當地人民政府轉移和安置受災民眾,調配帳篷、衣被、食品等救災物資,接收和安排救災捐贈資金和物資。
市應急局、市商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供銷合作社等部門負責緊急調配糧食、食品、飲用水、成品油等救災物資,保障災區民眾生活必需品和市場供應。
市教育體育局負責指導災區教育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妥善安置在校師生,適時組織復學複課。
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做好災區旅客的疏散、安置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市教育體育局、市衛生健康委等部門配合,指導災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災區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建設工程和民用住房開展應急安全評估和震害調查,對建築安全情況進行分類和標識。
市紅十字會負責按照有關程式申請救災援助,並做好援助接受對接工作。派出紅十字救援隊伍參與救災。
(6)遇難者善後處置
市應急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做好遇難者遺體火化、遇難者家屬撫慰等工作,指導做好無法確定身份遇難者的DNA鑑定。
(7)交通運輸
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思茅海事局、普洱公路局、中國鐵路昆明局集團有限公司普洱車務段、中國鐵路昆明局集團有限公司普洱基礎段、思茅機場、瀾滄景邁機場等部門和單位負責迅速查明交通中斷情況,實施交通管制,開闢抗震救災綠色通道,修復被損毀的公路、鐵路、港口、機場等設施,保證救災隊伍和車輛通行;協調應急運力,確保救災運輸需求。
(8)應急通信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通管辦負責組織協調通信運營企業,迅速修復被損毀的通信設施,啟用應急通信設備,架設臨時專用線路,保障抗震救災通信暢通,儘快搶通災區的公眾通信網路。
(9)電力保障
市發展改革委(市能源局)、普洱供電局負責組織調集搶修隊伍,修復被損毀的電力設施設備,啟用應急發電設備,確保現場指揮機構、臨時安置點等場所用電需求和安全。
(10)供水供氣設施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水務局負責組織力量對災區城鎮供排水、燃氣等重要基礎設施進行搶險搶修,儘快恢復保障功能。
(11)災害監測
市地震局負責加強震情監測,及時通報餘震信息,報告震情趨勢判定意見。
市氣象局負責強化氣象實時監測,及時通報災區氣象情況。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加強對地質災害的監測、預警和防範,對發現的地質災害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災區生態環境部門對災區環境污染狀況進行監測,協助災區人民政府採取污染防控措施。
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市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能職責分別負責加強對可能造成次生災害的危險化學品設施、放射性物質、油氣管線、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查、監測,防控和處置可能引發的爆炸、火災、有毒有害物質和放射性物質泄漏等事件。
市發展改革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水務局、市應急局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分別負責嚴密監視水庫、堰塞湖、礦山、尾礦庫、冶金、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等重點行業領域和重大風險隱患點,及時發現險情,妥善處置。
(12)治安維穩
市公安局、武警普洱支隊負責災區社會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對黨政機關等要害部門和金融單位、安置點、儲備倉庫、救災物資集散點、監獄、看守所、留置點等重點目標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範應對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13)社會動員
市應急局、市民政局、團市委、市紅十字會負責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服務管理;及時搭建服務平台,統一對接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招募志願者,做好社會工作者、志願服務隊派遣和有關服務工作;根據災區需求,向社會公布志願服務需求指南,引導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安全有序參與救災。市應急局、市紅十字會、市慈善總會以及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等開展捐贈活動,並做好捐贈款物接收、統計、管理、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饋等工作。應急部門會同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及時對救災捐贈款物的使用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4)涉外事務
市外辦等部門會同當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災區的國(境)外人員,及時向省外辦匯報有關情況。
市委宣傳部、市外辦等部門要及時對接省級有關部門,辦理國(境)外救援隊伍、專家和救災物資入境事宜,辦理和安排國(境)外新聞記者到災區的採訪事宜。
(15)新聞宣傳
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應急局、市公安局、市地震局等部門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震情、災情以及救災工作情況,加強新聞宣傳工作管理,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及時發現和處置輿情。
(16)直接經濟損失評估
市、縣(區)地震部門負責協助省地震局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與損失評估;市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與災區人民政府負責開展災情核查與統計,及時形成災情報告報市地震局,並配合省地震局開展地震災害直接經濟損失評估。
(17)應急回響終止
當應急救援工作已經完成、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電力、通信和供水等“生命線工程”搶通、災區社會秩序基本恢復後,應急回響終止,搶險救援人員有序撤離災區。
(18)恢復生產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商務局、市應急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普洱銀保監分局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受災工礦、商貿、農業等工程建築損毀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落實扶持資金和物資,督促有關保險機構高效理賠,幫助恢復生產。
6.2.3 縣(區)、鄉(鎮)兩級應急處置
災區的縣(區)、鄉(鎮)兩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收集災情和救援需求信息,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災情信息和救援需求信息,特殊情況可同步越級報告;組織發動災區幹部民眾迅速開展自救互救;組織本地消防救援和其他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實行交通管制,保障災區交通暢通;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民眾;緊急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災物資和裝備,保障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需要;組織力量搶修通信、電力、交通、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採取措施嚴防次生災害;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導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安排部署,做好有關工作。
6.3 一般地震災害應急處置(Ⅳ級回響)
6.3.1 市級先期應急處置
(1)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負責籌備召開緊急會議,包括災情通報、震情通報、災情預評估(視情)、應急回響啟動、成立專項指揮部(視情)等專項工作報審稿,安排部署抗震救災工作的措施建議。
(2)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
各單位根據職能職責分工,做好對口指導、支援震區抗震救災的準備工作。緊急會議參會範圍視情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確定。
6.3.2 市級應急處置
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視情派出工作組(赴震區開展抗震救災工作的現場工作隊組成單位根據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安排部署確定),指導災區人民政府開展抗震救災工作,根據災情視情調派市級救援力量參與抗震救災。同時,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視情請求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派出工作組,赴震區指導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6.3.3 縣(區)、鄉(鎮)兩級應急處置
發生一般地震災害時,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震後應急處置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災情信息收集核實上報,組織幹部民眾開展自救互救、避險轉移安置和生活救助,道路保通,次生災害防範處置,引導社會輿論安撫民眾情緒等先期處置工作。
6.4 應急處置總結
地震應急結束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災區縣(區)人民政府要對抗震救災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形成報告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對全市抗震救災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形成報告報市人民政府。
7 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
7.1 過渡性安置
過渡性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分級組織實施,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應積極與對口省級有關部門匯報對接,按照職責給予縣(區)過渡性安置工作指導支持。
(1)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部署下,市直有關部門積極配合災區各級人民政府,在確保民眾安全的前提下,採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等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加強對過渡性安置點的管理,確保全置點消防、衛生防疫、社會治安安全。
(2)市應急局、市財政局及時撥付過渡性生活救助資金。市應急局指導災區縣(區)人民政府做好過渡性救助的人員核定、救災款物發放等工作;災區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做好過渡性安置民眾基本生活物資和安置經費發放工作。
7.2 恢復重建規劃與實施
特別重大和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按照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決策部署,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教育體育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參加,負責組織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為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制定恢復重建規劃提供基礎。較大以上地震災害發生後,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教育體育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等部門參加,負責組織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並組織實施。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教育體育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等部門,指導災區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並組織實施。
(1)地震災害發生後,受災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立即核查災情,建立因災倒損房屋台賬。
(2)市應急局、市財政局根據災區縣(區)人民政府倒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申請,結合倒損房屋情況評估結果和中央、省下達普洱市的恢復重建補助資金,按照普洱市倒損房屋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下達恢復重建補助資金。
(3)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教育體育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廣電局,電力、通信企業和金融等部門負責統籌做好災區學校、醫院、福利院等公益設施及水利、電力、交通運輸、通信、供排水、廣播電視等公共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4)民房恢復重建工作由災區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以工代賑、貸款優惠、政策扶持等多種途徑解決。各級人民政府對災後恢復重建要簡化手續,特事特辦,並積極提供物資、技術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5)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倒損房屋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規定,協調具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做好恢復重建搬遷新址點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
(7)恢復重建結束後,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工作組,採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等工作開展績效評估,並將評估情況報市人民政府。
8 其他地震事件應急處置
8.1 鄰近州(市)地震事件應急處置
西雙版納、臨滄、大理、楚雄、玉溪、紅河等普洱市鄰近州(市)發生震中距我市邊界50公里以內5.0級以上的地震,市內有震感影響的村民小組和基層單位,應迅速報告震感影響或災情,受波及影響範圍內的村委會(社區)、鄉(鎮)人民政府、縣(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應迅速收集上報地震影響情況;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局)和縣(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縣(區)應急局〕應在接報25分鐘內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省應急廳)電話報告、50分鐘中內書面報告;市減災委視其對普洱市的影響程度,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回響,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8.2 周邊國家地震事件應急
緬甸、寮國、越南等周邊國家發生地震,視其對我市的影響程度,開展以下工作:
(1)市地震局及時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震情。
(2)市內有震感影響的村民小組和基層單位,應迅速報告震感影響或災情,受波及影響範圍內的村委會(社區)、鄉(鎮)人民政府、縣(區)抗震救災指揮部應迅速收集上報地震影響情況。
(3)緬甸、寮國、越南等國家發生震中距普洱市邊境線50公里以內5.5級以上的地震,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局)和縣(區)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縣(區)應急局〕應在接報25分鐘內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省應急廳)電話報告、50分鐘內書面報告。市減災委視其對普洱市的影響程度,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回響,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4)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外辦、市應急局、市商務局等部門及時了解境外災情、國際社會輿情和回響等情況報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部門、單位按照上級部署要求做好有關工作。
(5)受波及影響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做好遊客、商家和受災民眾的避險、撤離、臨時安置等工作。
8.3 其他地震事件處置
8.3.1 應急備震事件
應急備震是指當省人民政府發布短臨地震預報(指未來3個月內可能發生5.0級以上破壞性地震)後,需要實施地震應急備震工作的事件。
(1)市人民政府啟動地震應急備震工作,全面落實各項市級防震抗震和搶險救援工作措施。
(2)市地震局負責加強震情跟蹤監視,落實地震異常,及時報告震情趨勢判斷意見。
(3)市應急局負責協調市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指導、督促地震預報區的縣、鄉(鎮)人民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和搶險救援準備。
(4)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應急局、市地震局等部門負責對可能發生的地震事件影響後果進行評估,採取應對措施。
(5)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森林消防支隊、市礦山救護隊等部門和單位的救援隊伍要做好搶險救援準備,同時協調駐普解放軍、武警部隊等做好搶險救援準備。
(6)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運輸局、普洱公路局、中國鐵路昆明局集團有限公司普洱車務段、中國鐵路昆明局集團有限公司普洱車務段、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普洱供電局等部門和單位修訂完善應急交通、通信、供電保障方案,加強對有關設施設備的安全防護。市應急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局做好抗震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7)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市應急局等部門加強新聞宣傳和輿情分析,維護社會穩定。
當預報區發生破壞性地震後,按照本預案有關規定處置;當省人民政府發布預報區未來一段時期內無5.0級以上破壞性地震發生的趨勢研判意見後,終止應急備震工作。
8.3.2 地震傳言事件
市內出現地震傳言,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嚴重影響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第一時間科學有序處置,及時將地震謠傳、誤傳事件報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市應急局、市地震局根據情況組織專家分析傳言起因,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闢謠工作。
9 附則
9.1 獎勵與懲罰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9.2.1 本預案實施後,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結合任務實際,組織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
9.2.2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預案、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方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及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備案;有關部門、單位制定的本部門、本系統地震應急預案、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方案報本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9.2.3 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石化、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學校、醫院、養老機構等公共服務機構、單位,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礦山、冶金、化工、危險化學品等生產經營單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單位,要制定地震應急預案或者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抄報所在地縣級行業主管部門。
9.3 名詞解釋
9.3.1 本預案中所指的人口密集地區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101人以上的地區(人口稠密地區指中心主城區和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人口較密集地區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25人以上、101人以下的地區。
9.3.2 本預案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9.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解讀

一、預案修訂的背景和依據
2019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和應急管理體系、能力建設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防震減災、抗震救災工作的形勢、任務和定位發生了深層次、根本性變化。2021年12月,根據《普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普洱市防汛抗旱指揮部 普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 普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通知》(普政辦發﹝2021﹞123號),普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劃轉到市應急局。2021年12月,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審定並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印發了《雲南省地震應急預案》,對2014年4月4日印發的《雲南省地震應急預案》(雲政辦發〔2014〕16號)進行了修訂,作出了較大修改,現行《普洱市地震應急預案》(普辦發〔2020〕2號)已不能適應當前體制機制需要,迫切需要根據調整後的部門職能職責、應急處置新要求和上位預案的規定,對原《預案》進行修訂,以保證普洱市抗震救災應急預案的針對性、適用性、可操作性和應急處置工作有序有效進行。
二、預案修訂的思路和主要內容
預案修訂全過程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習近平總書記“兩個堅持、三個轉變”的重要指示精神,結合機構改革後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新情況、新要求,緊扣《國家地震應急預案》、《雲南省地震應急預案》、《普洱市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等上位預案,以及部分市地震指揮部成員單位調整後的“三定”職責,著眼於實用、管用和好用的原則進行修訂。
修訂後的預案共分9個章節:總則、組織體系、回響機制、預防和預警、地震應急回響、處置程式、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其他地震事件應急處置、附則,在結構和內容上作了部分調整和充實。
(一)明確了普洱市地震應急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明確市抗震救災指揮部為市人民政府的地震災害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市的地震應急工作,統籌組織指揮全市地震災害應急救援具體工作,協調開展重大抗震救災活動。明確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事機構—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局。
(二)明確了抗震救災工作組組成及職責。根據歷年應對地震災害工作的實踐,對啟動應急回響後成立的抗震救災工作組進行了調整,成立前方指揮部(下設18個工作組:信息收集組、前方綜合協調組、人員搜救組、醫療救治與衛生防疫組、遇難者善後處置組、交通運輸組、應急通信組、電力保障組、供水供氣設施組、次生災害防範處置組、治安維穩組、社會動員組、涉外事務組、新聞宣傳組、地震監測和災情損失評估組、恢復生產生活組、後勤保障組),後方指揮部(下設5個工作組:後方綜合協調組、信息發布及宣傳報導組、救災捐贈和應急資金籌措組、港澳台僑事務協調組、涉外事務協調組),並明確工作組牽頭單位、參加單位和工作職責。
(三)對啟動回響和先期處置進行了調整和明確。啟動回響由市政府更改為市減災委。融入充實了《普洱市地震事件先期應對處置方案》中的震情報告、通報和信息上報內容,強化震後信息“黑箱期”的信息報告。
(四)調整了指揮體系、成員單位組成和名稱。撤銷了原預案中抗震救災工作領導小組,更改為發生較大以上地震後成立專項指揮部。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指揮長由普洱軍分區副司令員、市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市應急局局長、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局長、市地震局局長、市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市森林消防支隊支隊長、武警普洱支隊有關副支隊長擔任;根據工作職能的劃轉和實際需要,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局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市地震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分管領導擔任。與原《預案》對比,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數量增加1個至54個,單位構成根據機構改革調整情況進行了調整(減少7個:市委辦、市紀委監委、市政府辦、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新聞辦、思茅海關;增加8個:市國資委、思茅海事局、普洱公路局、市通管辦、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中國鐵塔普洱分公司、中國鐵路昆明局集團有限公司普洱車務段、中國鐵路昆明局集團有限公司普洱基礎段)。
(五)健全完善了地震監測和預報預警機制。進一步擴充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的內容,特別明確破壞性大地震發生後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和回響動作。明確了整個監測和預報預警流程的各項工作細節,推進抗震救災應急處置體制機制向精細化、科學化、專業化發展。
(六)維持原來地震災害按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劃分等級的標準,將應急回響行動分為Ⅰ、Ⅱ、Ⅲ、Ⅳ級四級。在應急回響的啟動許可權、啟動條件和回響措施的具體內容上作了部分調整,明確搶險救災分工,規範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式。
(七)明確了普洱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與原《預案》相比,專列附屬檔案明確了市抗震救災指揮部54個成員單位的職責,有利於壓實各部門工作責任。
三、預案修訂後的特點
(一)對應和體現了新情況、新形勢。構建新型應急管理體制,指揮機構力量更加強化。按照機構改革要求,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劃轉到市應急局,加快形成統籌協調、統分結合的大應急工作格局。更加適應新的地震災害應急形勢。修訂後的預案,應急管理體制更加完善,災害處置更加高效,大災大難應對更加充分,資源配置更加最佳化。
(二)更實用、更易操作、更順暢。在操作上預案更具實戰化的特點。預案細化實化指揮長和各有關部門的具體責任、回響機制、行動措施,量化預警和應急回響啟動的標準,增強了實用性、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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